大元檢屍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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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赦者,元檢官解職别叙。
至大元年七月,大宗正府蒙古文字譯:真定路古城縣康滿僊與房兄康羊馬奸,藥死其夫王【王,原文作主,據下文改。
】黑厮,康羊馬在禁身死,康滿僊遊街棒死。
元問官縣尹冀聰不用心窮問,及諸情節粘連在前。
中書下刑部議:照得縣尹冀聰元檢王黑厮系作藥死定驗。
卻仰仵作行人趙進改作不系藥死,暨真定路照勘康滿僊藥死其夫,奸康羊馬,賣藥人田成招證皆明,罪已斷遣。
據冀聰所犯,系在革前,合解見任,期年别行求仕。
都省議:解見任,别行求仕。
諸有司檢覆屍傷,不親臨,聽承吏、仵作行人受财虛檢,不關緻命重傷,以毆死為病死者,事發出首,仍坐之,雖會赦,解職,降先一品等叙;承吏罷役不叙;仵作行人等革去,通記過名。
凡人命重事,不準首原。
至大四年十一月禦史台呈:石首縣許雄飛毆死許冬哥,初檢官本縣主簿楊進、覆檢官監利縣尹佟友直并不親臨監視,以緻司吏馮良、趙榮、貼書彭如珪、行人馬文秀、張勝等共受許雄飛買囑錢至元鈔二定一十兩,将兩背胛、左後肋、腰眼等處緻命重傷并不開寫,止作生前因病身死定驗。
及廉訪分司照出屍傷不明,官吏方行出首。
中書下刑部議:各人所犯即系人命重事,難準首原,罪既遇赦,初、覆檢官拟解見任,降先職一等叙;吏枉法受贓,罷不叙;貼書及仵作人等并行革去,通記過名。
諸幕職未入流者,随行公使人驚毆人緻死,承告遷延,不即檢覆,以緻身屍發變,無從定驗,雖會赦,罷職不叙,承吏同罪,長官容徇,解職别叙;吏屬移易屍帳,長官幕職容徇者,會赦,同上科罪。
皇慶二年,刑部呈:河間路申,陵州吏目陳彥德下曳刺梁聚,至大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先令妻梁二嫂于李阿劉門外毀罵,阿劉乳哺兩月新生兒不應對,梁聚直入推開房門,将阿劉頭發揪碎毆擊,并兒帶搖車拖棄床下,口内出血,日落身死。
告到本州島陳吏目,疏駁不受,分付押狀,又行藏匿,不即檢屍,卻令梁二嫂将鈔八定休和。
阿劉不從,後十一日再告,同知張也先不花方從陳索取出元狀押過,陳複藏匿不行。
十二月二十日再告,方行檢驗,已是身屍發變,無從定驗,反行勒取李阿劉不即申官文狀。
本路委自景州劉知州歸問,會赦,除先将梁聚杖七十七,取到官吏招詞,開申本部,拟各官所犯,罪遇赦免;張也先不花,拟解職别叙;陳彥德及承吏韓居敬,并罷役不叙。
都省準拟。
皇慶二年八月,禦史台呈:廣東廉訪司申,番禺縣梁伶奴因争田土,将木棒毆死蔡敬祖,卻與番禺縣吏楊棟中統鈔二十定、貼書昭仕明中統鈔十二定,教令作蔡元卿用木杷頭毆死謝景德,如此移易屍狀。
為見情節未盡,行據博羅縣申問出實情,卻系梁伶奴于蔡敬祖右肋毆死。
中書下刑部議:縣尹馬延傑、典史孔鎮材所犯,罪遇釋免,合比例解見任,别行求仕,通記過名。
都省準拟。
諸有司檢覆屍傷,輕聽犯人稱說,定驗不明,雖會赦,解職别叙,首領官及承吏各罷見役,通記過名。
延佑元年十月二日,湖廣省咨:梧州蒼梧縣李阿曾毆死李阿潘,縣尹何海、典史【史,原文作吏,據《元史百官志》縣置典史而無典吏,今改正。
】吳顯祖、司吏莫國瑞一同初檢得沿身上下共十二痕,内兩乳兩肋四痕為要害緻命去處,卻據行兇人李阿曾狀,稱生前與李阿潘交毆,後服藥身死,定驗不明。
中書下刑部議:何海等所犯,罪經釋免;何海解見任,别行求仕;吳顯祖、莫國瑞各罷役,通行記過。
都省準拟。
諸有司官檢覆屍傷,不能律下,緻将聽檢無罪之人拷掠陵暴,要其酒食錢物,逼傷人命者,各科本罪,仍于死人征燒埋銀給苦主。
延佑元年十月,湖廣省咨:沅州路申,黔陽縣胡七告,妻唐氏因胡亞晚稱丢失鈔三十兩自缢而死,縣尉郭儀将聽驗人胡萬一、胡亞晚等鎖項聽候,除檢覆無罪,不将各人疏放,令祗候馬俊、楊貴監管,遂将各人打拷,索取雞酒鈔物,胡亞晚自缢而死。
取具郭儀等招詞,已将馬俊、楊貴斷罪,征燒埋銀給苦主送,據理問所拟,郭儀罪既原免,合解見任,别行求仕。
中書下刑部議:依準行省所拟相應。
都省準拟。
諸職檢覆屍傷,不即牒報,而情不涉私者,笞一十七,記過。
延佑元年十二月,遼陽省咨:太甯路申,惠州同知太帖木兒初檢朱榮甫屍傷,九日不行回牒,别無贓私,拟罰俸兩月,或笞二十七日還職。
本省看詳,依本路所拟還職,誠恐差池。
中書下刑部議:各笞一十七日還職,記過相應。
都省準拟。
諸職官覆檢屍傷,屍已焚瘗,止傳會初檢申報者,解職别叙,若已改除,仍記其過。
延佑四年十月,禦史台呈:南台次廣西廉訪司申,梁當柱先将田壽四毆死,欲蔽重罪,又困李大根随人小楊毆死,抵命誣賴,卻作其子梁住兒被田壽四互毆緻死。
覆檢官恭城權尹崔達比至屍所,其屍親各将焚化埋瘗,止依初檢官周縣尹作互毆身死申府,合量加黜降以警後來。
中書下刑部議:平樂府知事權恭城縣尹崔達不詳人命重事,雖是無屍可驗,緣行兇人見在,亦當從實窮問緻死根因,不合止從屍親供說,即系刑名違慢,合解見住,别行求仕,緣本人已除浔州路經曆,依例記過相應。
都省準拟。
諸民告所顧家童在逃,家童親屬輙移他人屍相誣賴,有司檢驗輙傳會書填屍狀,以非法加刑,逼令屈招殺死者
至大元年七月,大宗正府蒙古文字譯:真定路古城縣康滿僊與房兄康羊馬奸,藥死其夫王【王,原文作主,據下文改。
】黑厮,康羊馬在禁身死,康滿僊遊街棒死。
元問官縣尹冀聰不用心窮問,及諸情節粘連在前。
中書下刑部議:照得縣尹冀聰元檢王黑厮系作藥死定驗。
卻仰仵作行人趙進改作不系藥死,暨真定路照勘康滿僊藥死其夫,奸康羊馬,賣藥人田成招證皆明,罪已斷遣。
據冀聰所犯,系在革前,合解見任,期年别行求仕。
都省議:解見任,别行求仕。
諸有司檢覆屍傷,不親臨,聽承吏、仵作行人受财虛檢,不關緻命重傷,以毆死為病死者,事發出首,仍坐之,雖會赦,解職,降先一品等叙;承吏罷役不叙;仵作行人等革去,通記過名。
凡人命重事,不準首原。
至大四年十一月禦史台呈:石首縣許雄飛毆死許冬哥,初檢官本縣主簿楊進、覆檢官監利縣尹佟友直并不親臨監視,以緻司吏馮良、趙榮、貼書彭如珪、行人馬文秀、張勝等共受許雄飛買囑錢至元鈔二定一十兩,将兩背胛、左後肋、腰眼等處緻命重傷并不開寫,止作生前因病身死定驗。
及廉訪分司照出屍傷不明,官吏方行出首。
中書下刑部議:各人所犯即系人命重事,難準首原,罪既遇赦,初、覆檢官拟解見任,降先職一等叙;吏枉法受贓,罷不叙;貼書及仵作人等并行革去,通記過名。
諸幕職未入流者,随行公使人驚毆人緻死,承告遷延,不即檢覆,以緻身屍發變,無從定驗,雖會赦,罷職不叙,承吏同罪,長官容徇,解職别叙;吏屬移易屍帳,長官幕職容徇者,會赦,同上科罪。
皇慶二年,刑部呈:河間路申,陵州吏目陳彥德下曳刺梁聚,至大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先令妻梁二嫂于李阿劉門外毀罵,阿劉乳哺兩月新生兒不應對,梁聚直入推開房門,将阿劉頭發揪碎毆擊,并兒帶搖車拖棄床下,口内出血,日落身死。
告到本州島陳吏目,疏駁不受,分付押狀,又行藏匿,不即檢屍,卻令梁二嫂将鈔八定休和。
阿劉不從,後十一日再告,同知張也先不花方從陳索取出元狀押過,陳複藏匿不行。
十二月二十日再告,方行檢驗,已是身屍發變,無從定驗,反行勒取李阿劉不即申官文狀。
本路委自景州劉知州歸問,會赦,除先将梁聚杖七十七,取到官吏招詞,開申本部,拟各官所犯,罪遇赦免;張也先不花,拟解職别叙;陳彥德及承吏韓居敬,并罷役不叙。
都省準拟。
皇慶二年八月,禦史台呈:廣東廉訪司申,番禺縣梁伶奴因争田土,将木棒毆死蔡敬祖,卻與番禺縣吏楊棟中統鈔二十定、貼書昭仕明中統鈔十二定,教令作蔡元卿用木杷頭毆死謝景德,如此移易屍狀。
為見情節未盡,行據博羅縣申問出實情,卻系梁伶奴于蔡敬祖右肋毆死。
中書下刑部議:縣尹馬延傑、典史孔鎮材所犯,罪遇釋免,合比例解見任,别行求仕,通記過名。
都省準拟。
諸有司檢覆屍傷,輕聽犯人稱說,定驗不明,雖會赦,解職别叙,首領官及承吏各罷見役,通記過名。
延佑元年十月二日,湖廣省咨:梧州蒼梧縣李阿曾毆死李阿潘,縣尹何海、典史【史,原文作吏,據《元史百官志》縣置典史而無典吏,今改正。
】吳顯祖、司吏莫國瑞一同初檢得沿身上下共十二痕,内兩乳兩肋四痕為要害緻命去處,卻據行兇人李阿曾狀,稱生前與李阿潘交毆,後服藥身死,定驗不明。
中書下刑部議:何海等所犯,罪經釋免;何海解見任,别行求仕;吳顯祖、莫國瑞各罷役,通行記過。
都省準拟。
諸有司官檢覆屍傷,不能律下,緻将聽檢無罪之人拷掠陵暴,要其酒食錢物,逼傷人命者,各科本罪,仍于死人征燒埋銀給苦主。
延佑元年十月,湖廣省咨:沅州路申,黔陽縣胡七告,妻唐氏因胡亞晚稱丢失鈔三十兩自缢而死,縣尉郭儀将聽驗人胡萬一、胡亞晚等鎖項聽候,除檢覆無罪,不将各人疏放,令祗候馬俊、楊貴監管,遂将各人打拷,索取雞酒鈔物,胡亞晚自缢而死。
取具郭儀等招詞,已将馬俊、楊貴斷罪,征燒埋銀給苦主送,據理問所拟,郭儀罪既原免,合解見任,别行求仕。
中書下刑部議:依準行省所拟相應。
都省準拟。
諸職檢覆屍傷,不即牒報,而情不涉私者,笞一十七,記過。
延佑元年十二月,遼陽省咨:太甯路申,惠州同知太帖木兒初檢朱榮甫屍傷,九日不行回牒,别無贓私,拟罰俸兩月,或笞二十七日還職。
本省看詳,依本路所拟還職,誠恐差池。
中書下刑部議:各笞一十七日還職,記過相應。
都省準拟。
諸職官覆檢屍傷,屍已焚瘗,止傳會初檢申報者,解職别叙,若已改除,仍記其過。
延佑四年十月,禦史台呈:南台次廣西廉訪司申,梁當柱先将田壽四毆死,欲蔽重罪,又困李大根随人小楊毆死,抵命誣賴,卻作其子梁住兒被田壽四互毆緻死。
覆檢官恭城權尹崔達比至屍所,其屍親各将焚化埋瘗,止依初檢官周縣尹作互毆身死申府,合量加黜降以警後來。
中書下刑部議:平樂府知事權恭城縣尹崔達不詳人命重事,雖是無屍可驗,緣行兇人見在,亦當從實窮問緻死根因,不合止從屍親供說,即系刑名違慢,合解見住,别行求仕,緣本人已除浔州路經曆,依例記過相應。
都省準拟。
諸民告所顧家童在逃,家童親屬輙移他人屍相誣賴,有司檢驗輙傳會書填屍狀,以非法加刑,逼令屈招殺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