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世大典憲典總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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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元《經世大典》八九四卷,虞集主修,至順二年(一三三一)完成,是一部「會粹國朝故實」的大政書。

    其中的《憲典》彙集了許多律令,是《元史刑法志》的主要依據。

    全書已佚,殘篇可見于《永樂大典》尚存卷帙。

    蘇天爵所編《元文類》卷四○至四二收有《經世大典序錄》,今據四部叢刊影印元刊本輯入《憲典總序》,并加标點。

     皇朝《憲典》之作,其篇二十有二焉,而各以其序也。

    法緣名興,令自近始,故名例為法之本,衛禁居令之先。

    百官有司,守法以奉上,布令以禦下,故職制次之。

    敬莫大于事神,畏莫大于知義,故祭令、學規次之。

    刑以弼教,威以戢暴,故軍律次之。

    禍亂式遏,生聚易争,故戶婚、食貨次之。

    争起于無厭,無厭者好犯上,故大惡次之。

    惡之初稔,非淫即貪,故奸非、盜賊次之。

    淫貪之作,始于自欺,故詐僞次之。

    僞作于心,征于詞氣,故訴訟次之。

    辭窮則鬬,氣暴則殘,故鬬毆、殺傷次之。

    庶獄備矣,庶慎興焉,示為法者。

    非罔民也,故禁令、雜犯次之。

    知禁者罪可遠,觸禁者罪不可逃,故捕亡次之。

    君子立法之制嚴,用法之情恕,無求民于死,甯求民于生,故恤刑、平反、赦宥又次之。

    至于終之以獄空,則辟以止辟之效成,刑期無刑之德至矣。

    此其為序如是,概而論其為書,則固五典之法書也。

    《治典》非憲無以明黜陟,《賦典》非憲無以吝出内,《禮典》非憲無以儆傲惰,《兵典》非憲無以律驕盈,《工典》非憲無以懲濫惡。

    其事散殊,其法周密,故必随事以分類,随類以表年,綱以着其約,目以緻其詳。

    初若因目以立綱,久乃從綱而知目。

    綱舉目張,吏易遵行,民易趨避,而是書之體用庶乎其為得矣。

    綱之所不能該,目之所不能悉,則有附錄焉。

    作《憲典總序》。

     名例篇 衛禁篇 職制篇 祭令篇 學規篇 軍律篇 戶婚篇 食貨篇 大惡篇 奸非篇 盜賊篇 詐僞篇 訴訟篇 鬬毆篇 殺傷篇 禁令篇 雜犯篇 捕亡篇 恤刑篇 平反篇 赦宥篇 獄空篇 附錄序 ○名例篇 名例者,古律舊文也。

    五刑、五服、十惡、八議鹹在焉。

    政有沿革,法有變更,是數者之目,弗可改也。

    《傳》曰:「不愆不忘,率由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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