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世大典憲典總序

關燈
章。

    」作《名例篇》第一。

     五刑 國初立法以來,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即後世之五刑也。

    凡七下至五十七用笞。

    凡六十七至一百七用杖。

    徒之法,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此以杖麗徒者也。

    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使居役也。

    數用七者,考之建元以前,斷獄皆用成數,今匿稅者笞五十,犯私鹽茶者杖七十,私宰牛馬者杖一百,舊法猶有存者。

    大德中,刑部尚書王約數上言:「國朝用刑寛恕,笞杖十減其三,故笞一十減為七。

    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

    」議者憚于變更,其事遂寝。

    流則南之遷者之北,北之遷者之南,大率如是。

    至于死刑,有斬無絞。

    蓋嘗論之,絞斬相去不至懸絕,鈞為死也,特有殊不殊之分耳。

    然已從降殺一等論令,斬首之降即為杖一百七籍流,猶有幸不至死之理。

    烏呼仁哉! 五服 昔者先王因親立教,以道民厚,由是服制興焉。

    法家者用之以定輕重,其來尚矣。

    然有以服論而從重者,諸殺傷奸私是也。

    有以服論而從輕者,諸盜同屬财是也。

    大要不越于禮與情而已。

    服重則禮嚴,故悖禮之至,從重典。

    服近則情親,故原情之至,從恕法。

    知斯二者,則知以服制刑之意矣。

    國家初得天下,服制未行。

    大德八年,饬中外官吏喪其親三年。

    至治以來,《通制》成書,乃着五服于令。

    嗟夫!先王所以正倫理、明等威、辨疏戚、别嫌疑,莫大于是也。

    豈特為法家者設哉! 十惡 人之罪無大于十惡者矣,王法之所必誅也。

    故曆代之律,着之首篇。

    國家任子之法,舉人之條,皆曰不犯十惡者,始得預列。

    嗟夫,之二者之選,豈必其人有是惡而後絕之哉!言不犯者,意其必無也。

    意其必無,而猶慎之,知人之難也。

     八議 八議者,先王用法忠厚之至情也,故自《周官》至于《唐律》具載之。

    國家待國人異色目,待世族異庶人。

    其有大勳勞于王室者,則固當有九死無與之賜,十世猶宥之恩欤!若夫官由制授者,必聞奏而論罪,罰從吏議者,許功過之相贖。

    豈非八議之遺意乎!故仍古律舊文,特着于篇,以議法之君子。

     ○衛禁篇 人君一身,天地民物之所寄,宗廟社稷之所托。

    故君門九重,出警入跸,非自衛也,所系重焉。

    國家肇基,淳德馭下,乘輿行幸,歲以為常。

    起居
0.04945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