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世大典憲典總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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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亡篇 凡囚之在獄而亡,在流而亡,軍士之臨陣而亡,舉家而亡,奴婢之背主而亡,凡有罪而在亡者,捕之各有律。

    作《捕亡篇》第十八。

     ○恤刑篇 不教而民從之,上也。

    以身教之也,教之而後從,次也。

    以言教之也,不教而強之從,下也。

    既不能以身,又不能以言,而以威迫之也。

    迫之而猶有弗從者焉,乃從而刑之。

    刑之而當罪,民固無憾,又從而虐之,苦之,誣之,抑之,饑而不為之食,寒而不為之衣,疾而不為之藥。

    有罪無罪,同歸于非命而死,不亦大可哀乎?故《書》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作《恤刑篇》第十九。

     ○平反篇 天下之至窮,其惟寃獄乎?幹天和,傷王化,莫此為甚。

    故或三年而緻旱,或六月而飛霜。

    此于定國、隽不疑之徒,日以平反為務,而子孫世食其報也。

    夫平反,有司之職也,宜不待賞勸而為之者。

    而國家慎之,重之,着于賞令。

    作《平反篇》第二十。

     ○赦宥篇 赦宥者,權事之宜,可也。

    列聖以來,或以初政更新,或以大禮行慶,或以救災■〈血阝〉眚,或以懷遠招攜。

    事既不同,赦亦有異。

    至于釋京幾系囚,則或以特敕,或以佛事,有司往往以罪輕而疑者應之。

    然所釋有數,故又有幸不幸存焉。

    本忠厚,示欽恤。

    作《赦宥篇》第二十一。

     ○獄空篇 《傳》曰:「刑期于無刑。

    」又曰:「必也使無訟乎?無訟斯無刑矣。

    」雖聖人為政,不能不為之刑,所貴刑措而不用耳。

    是故獄空者,化行俗美,無訟而獄空者,上也;有司廉明,随事裁決而獄空者,次也。

    苟不得其上,得其次,斯亦可矣。

    今所紀獄空,内自京畿,外止山東、河北諸郡。

    天下獄空,未必止此,有司載之,弗能詳也。

    嗚呼!彼獄空者,其無刑乎?其無訟乎?使天下皆得賢,有司至此非難也。

    作《獄空篇》第二十二。

     ○附錄序 《憲典》之有附錄何?議法者有沿革之不倫,建言者有作辍之不一,載之則非今日之循行,削之則沒一代之典故。

    于是,事可入例者錄于前,事難徧舉者附于後。

    至于用罰之重輕,有上下之比附;論人之淑慝,有始終之異同;善惡之彰瘅,枉直之舉錯,具存于是,而公論自着焉。

    此附錄之所由作也。

    嗟夫!治具百端,性初一緻。

    齊其末唯見其略,揣其本不勝其煩。

    有志德禮之君子,尚監于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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