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憲綱要所載通制

關燈
惟虛費官司分例,實恐迤漸消乏站赤,深為不便。

    都省議得:今後任滿得代無祿之人,不許差使赴都。

    如違,定将當該首領官吏究治。

    移咨各省,及劄付禦史台體察。

    (十上) 至大四年七月,中書省議得:各處站赤今既并入兵部管領,理宜從新整治。

    路府州縣達魯花赤長官,欽依提調人戶、馬疋、船隻、車輛、鋪陳、什物、館舍等項,要一一如法。

    如或不測,差官點視,但有不完,定是取招斷罪,仍于解由内開寫,驗事輕重黜降。

    (六上) 皇慶元年,刑部呈準:尚書省直省舍人潑皮,前去大同路封閉法魯忽丁家财,追到本人立屯田起馬二疋,并元赍起馬三疋,聖旨不行欽納。

    表列:降一等叙用【此條後有如下文字:再差杭州等處開讀诏赦,已有元赍起馬三疋劄子,又行索要起馬二疋,多騎鋪馬二疋,拟決六十七下,于應得資品上。

    】(九上—十上) 皇慶元年,河南省咨:揚州路脫脫禾孫裴安王良明驗得,鷹房怯烈等赴都送納鴉鹘,坐船二隻,枉道前來,不行盤诘,又行應付飲食分例,倒給船馬。

    都省議得:各決四十七下,罪遇原免。

    (十一上) 皇慶二年十二月嶺北省咨:往來使臣官員,通政院兵部凡給别裡哥文字,俱于沿路脫脫禾孫處納訖,緻使往來和甯。

    本省無憑,可照從鋪馬分例,今後通政院兵部應給别裡哥明白标寫,直至和甯繳納,庶革情弊。

    兵部議得:宜準行省所拟,今後通政院兵部,應給别裡【裡,據前文補。

    】哥。

    (九下) 延佑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宣政院奏準:但凡西番地面裡,不揀什麼勾當裡去的使臣每,從京兆府、臨洮府将青碧甸子、銅器、碗碟、靴隻等物,鋪馬上做買賣,多要鋪馬,冗濫行有。

    如今似那般行的,交京兆府、臨洮府泥河根底有的脫脫禾孫提調者,若尋出做買賣的物來呵,使臣每根底要了罪過,物交沒官。

    (二十三下)
0.05364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