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節文)
關燈
小
中
大
同凡人論,原文系夾注小字。
】。
毆【毆,原文作歐,據文義改。
參見《元典章》卷四十四,刑部卷六,《諸毆》。
下毆字均同。
】詈凡手足毆人,決二十七下。
手足傷,他物傷,各決三十七下。
拔發、折指齒、破骨、毀缺耳鼻一目,決六十七下。
折肋、刃傷、堕胎、眇二目,決七十七下。
傷折支體、瞎一目,決八十七下。
毀敗陰陽成笃疾,決一百七下。
○毆詈親屬、弟妻、兄妻,決二十七下。
詈父、後妻燒烙前妻兒女,決七十七下,離異。
弟毆傷兄,八十七下。
割斷義男腳筋,決九十七下,追鈔一十定,與養贍,令歸宗。
為首打傷親兄,手成廢疾,剜去二目成廢疾,決一百七下。
○侄打折叔腳成廢疾,遇免遷徙種田。
剜損親族雙目,追鈔廿定,一目,追一十定,給付充養贍,徙遼陽迤東。
○江南富戶淩虐【虐,原文作雪,據文義改。
】毆傷佃戶,同凡人科斷。
○自刑謀害人,決六十七下。
○故殺子孫誣賴人,決七十七下。
将男女殺害圖賴人,決六十七下。
人口誘略賣人口為奴婢者,決一百七下。
○誘略奴婢,決九十七下○假以乞養過房為名,引領牙保知情者,決七十七下;貨賣為奴婢者,決九十七下,價鈔沒官,人給完聚。
聚衆祈賽立集場,唱淫詞,犯人四十七下,社長、主首、鄰佑人等二十七下。
○鸠斂錢物,聚衆妝扮,鳴鑼擊鼓,迎神賽社,為首正賽人五十七下,為從者四十七下,裡正、主首、社長失覺察知而不首,決三十七下。
○詐稱神降,妄言禍福,扇惑鄉民,為首者決五十七下,為從者決三十七下,社長失覺察決一十七下。
婦人衣男子服神附,決五十七下。
宰殺私宰馬牛,正犯人決杖一百,仍征至元鈔二十五貫,付告人充賞;兩鄰知而不首,決廿七下;坊裡正、主首、巷長、局院軍人頭目有失覺察,決五十七下。
見殺馬牛人要訖錢物,決七十七下。
賭博當日在場同賭人數,諸人告捉到官,犯人,決七十七下;兩鄰知而不首,弓手、頭目人等故縱不行告捕,各決四十七下。
攤場錢物沒官。
仍于犯人名下均征至元鈔二十五兩,付告人充賞。
賭飲食者不坐。
○無籍之徒結黨設局,白日強騙人錢物,拟依竊盜首從例計贓斷罪,免剌,不追倍贓。
其信從誘入局被騙之人,量事輕重斷罪。
○撇卷賊徒即與局騙财物一體事理,拟依竊盜例計贓斷配,免剌,不追倍贓,犯人門首紅泥粉壁,開寫過名。
婚姻民間聘财,上戶金一兩、銀五兩、彩段六表裡、雜用絹四十疋。
○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段四表裡、雜用絹三十匹。
○下戶銀三兩、彩段二表裡、雜絹一十五匹。
以男家為主,願減者聽。
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或受财輙悔者,笞三十七下;更許嫁他人者,決四十七下;已成者,決五十七下。
五年無故不娶者,許經官給據,别行改嫁。
○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
及品官另行定奪。
但婚姻議立婚書文約,元議聘财,招女壻養老入舍年限,主婚系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禮成親。
○婚書明寫聘财禮物,婚主媒人各畫字,女家回書亦寫受到聘财數目,嫁主媒人亦畫字,仍将兩下親書背面大書合同字樣,各家收執。
其彜俗俚語骈俪詞語朦胧,無各各畫字合同婚書,争告到官,即同假僞。
○同姓不得為昏○有妻更娶妻,雖會赦,猶離之。
若求娶妾,明立婚書。
○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以上,無故五年不成,或謂男女未及
】。
毆【毆,原文作歐,據文義改。
參見《元典章》卷四十四,刑部卷六,《諸毆》。
下毆字均同。
】詈凡手足毆人,決二十七下。
手足傷,他物傷,各決三十七下。
拔發、折指齒、破骨、毀缺耳鼻一目,決六十七下。
折肋、刃傷、堕胎、眇二目,決七十七下。
傷折支體、瞎一目,決八十七下。
毀敗陰陽成笃疾,決一百七下。
○毆詈親屬、弟妻、兄妻,決二十七下。
詈父、後妻燒烙前妻兒女,決七十七下,離異。
弟毆傷兄,八十七下。
割斷義男腳筋,決九十七下,追鈔一十定,與養贍,令歸宗。
為首打傷親兄,手成廢疾,剜去二目成廢疾,決一百七下。
○侄打折叔腳成廢疾,遇免遷徙種田。
剜損親族雙目,追鈔廿定,一目,追一十定,給付充養贍,徙遼陽迤東。
○江南富戶淩虐【虐,原文作雪,據文義改。
】毆傷佃戶,同凡人科斷。
○自刑謀害人,決六十七下。
○故殺子孫誣賴人,決七十七下。
将男女殺害圖賴人,決六十七下。
人口誘略賣人口為奴婢者,決一百七下。
○誘略奴婢,決九十七下○假以乞養過房為名,引領牙保知情者,決七十七下;貨賣為奴婢者,決九十七下,價鈔沒官,人給完聚。
聚衆祈賽立集場,唱淫詞,犯人四十七下,社長、主首、鄰佑人等二十七下。
○鸠斂錢物,聚衆妝扮,鳴鑼擊鼓,迎神賽社,為首正賽人五十七下,為從者四十七下,裡正、主首、社長失覺察知而不首,決三十七下。
○詐稱神降,妄言禍福,扇惑鄉民,為首者決五十七下,為從者決三十七下,社長失覺察決一十七下。
婦人衣男子服神附,決五十七下。
宰殺私宰馬牛,正犯人決杖一百,仍征至元鈔二十五貫,付告人充賞;兩鄰知而不首,決廿七下;坊裡正、主首、巷長、局院軍人頭目有失覺察,決五十七下。
見殺馬牛人要訖錢物,決七十七下。
賭博當日在場同賭人數,諸人告捉到官,犯人,決七十七下;兩鄰知而不首,弓手、頭目人等故縱不行告捕,各決四十七下。
攤場錢物沒官。
仍于犯人名下均征至元鈔二十五兩,付告人充賞。
賭飲食者不坐。
○無籍之徒結黨設局,白日強騙人錢物,拟依竊盜首從例計贓斷罪,免剌,不追倍贓。
其信從誘入局被騙之人,量事輕重斷罪。
○撇卷賊徒即與局騙财物一體事理,拟依竊盜例計贓斷配,免剌,不追倍贓,犯人門首紅泥粉壁,開寫過名。
婚姻民間聘财,上戶金一兩、銀五兩、彩段六表裡、雜用絹四十疋。
○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段四表裡、雜用絹三十匹。
○下戶銀三兩、彩段二表裡、雜絹一十五匹。
以男家為主,願減者聽。
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或受财輙悔者,笞三十七下;更許嫁他人者,決四十七下;已成者,決五十七下。
五年無故不娶者,許經官給據,别行改嫁。
○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
及品官另行定奪。
但婚姻議立婚書文約,元議聘财,招女壻養老入舍年限,主婚系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禮成親。
○婚書明寫聘财禮物,婚主媒人各畫字,女家回書亦寫受到聘财數目,嫁主媒人亦畫字,仍将兩下親書背面大書合同字樣,各家收執。
其彜俗俚語骈俪詞語朦胧,無各各畫字合同婚書,争告到官,即同假僞。
○同姓不得為昏○有妻更娶妻,雖會赦,猶離之。
若求娶妾,明立婚書。
○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以上,無故五年不成,或謂男女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