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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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凡人論,原文系夾注小字。

    】。

     毆【毆,原文作歐,據文義改。

    參見《元典章》卷四十四,刑部卷六,《諸毆》。

    下毆字均同。

    】詈凡手足毆人,決二十七下。

    手足傷,他物傷,各決三十七下。

    拔發、折指齒、破骨、毀缺耳鼻一目,決六十七下。

    折肋、刃傷、堕胎、眇二目,決七十七下。

    傷折支體、瞎一目,決八十七下。

    毀敗陰陽成笃疾,決一百七下。

    ○毆詈親屬、弟妻、兄妻,決二十七下。

    詈父、後妻燒烙前妻兒女,決七十七下,離異。

    弟毆傷兄,八十七下。

    割斷義男腳筋,決九十七下,追鈔一十定,與養贍,令歸宗。

    為首打傷親兄,手成廢疾,剜去二目成廢疾,決一百七下。

    ○侄打折叔腳成廢疾,遇免遷徙種田。

    剜損親族雙目,追鈔廿定,一目,追一十定,給付充養贍,徙遼陽迤東。

    ○江南富戶淩虐【虐,原文作雪,據文義改。

    】毆傷佃戶,同凡人科斷。

    ○自刑謀害人,決六十七下。

    ○故殺子孫誣賴人,決七十七下。

    将男女殺害圖賴人,決六十七下。

     人口誘略賣人口為奴婢者,決一百七下。

    ○誘略奴婢,決九十七下○假以乞養過房為名,引領牙保知情者,決七十七下;貨賣為奴婢者,決九十七下,價鈔沒官,人給完聚。

     聚衆祈賽立集場,唱淫詞,犯人四十七下,社長、主首、鄰佑人等二十七下。

    ○鸠斂錢物,聚衆妝扮,鳴鑼擊鼓,迎神賽社,為首正賽人五十七下,為從者四十七下,裡正、主首、社長失覺察知而不首,決三十七下。

    ○詐稱神降,妄言禍福,扇惑鄉民,為首者決五十七下,為從者決三十七下,社長失覺察決一十七下。

    婦人衣男子服神附,決五十七下。

     宰殺私宰馬牛,正犯人決杖一百,仍征至元鈔二十五貫,付告人充賞;兩鄰知而不首,決廿七下;坊裡正、主首、巷長、局院軍人頭目有失覺察,決五十七下。

    見殺馬牛人要訖錢物,決七十七下。

     賭博當日在場同賭人數,諸人告捉到官,犯人,決七十七下;兩鄰知而不首,弓手、頭目人等故縱不行告捕,各決四十七下。

    攤場錢物沒官。

    仍于犯人名下均征至元鈔二十五兩,付告人充賞。

    賭飲食者不坐。

    ○無籍之徒結黨設局,白日強騙人錢物,拟依竊盜首從例計贓斷罪,免剌,不追倍贓。

    其信從誘入局被騙之人,量事輕重斷罪。

    ○撇卷賊徒即與局騙财物一體事理,拟依竊盜例計贓斷配,免剌,不追倍贓,犯人門首紅泥粉壁,開寫過名。

     婚姻民間聘财,上戶金一兩、銀五兩、彩段六表裡、雜用絹四十疋。

    ○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段四表裡、雜用絹三十匹。

    ○下戶銀三兩、彩段二表裡、雜絹一十五匹。

    以男家為主,願減者聽。

    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或受财輙悔者,笞三十七下;更許嫁他人者,決四十七下;已成者,決五十七下。

    五年無故不娶者,許經官給據,别行改嫁。

    ○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

    及品官另行定奪。

    但婚姻議立婚書文約,元議聘财,招女壻養老入舍年限,主婚系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禮成親。

    ○婚書明寫聘财禮物,婚主媒人各畫字,女家回書亦寫受到聘财數目,嫁主媒人亦畫字,仍将兩下親書背面大書合同字樣,各家收執。

    其彜俗俚語骈俪詞語朦胧,無各各畫字合同婚書,争告到官,即同假僞。

    ○同姓不得為昏○有妻更娶妻,雖會赦,猶離之。

    若求娶妾,明立婚書。

    ○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以上,無故五年不成,或謂男女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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