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節文)

關燈
【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采生厭魅者。

     六曰大不敬謂盜宗祀神禦之物,銮輿禦服;僞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依本方,誤封題;禦造禦寳,犯食禁;禦幸舟車,常禦之殿不牢固;指斥銮輿,情理切害,厭呪求媚而涉銮輿,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此項與[四]揭相應文字多有出入。

    】。

     七曰不孝謂告言罵詈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四]揭相應文字作「及祖父母父母」。

    】,在别籍異财,奉養有阙;居父母喪,不丁憂,服内嫁娶,忘哀作樂,釋服從吉;聞父母喪匿不降哀;及詐稱父母、祖父母身死者。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賣缌麻以上親屬毆【毆,原文作歐,據[四]揭相應文字改。

    】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親屬者。

     九曰不義謂殺本屬路府州縣官員及受業師傅,又吏卒殺本屬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及改嫁它人者。

     十曰内亂謂奸小功以上親屬及父妾繼母者【及父妾繼母者,[四]揭相應文字作「父祖妾及與和者」。

    】。

     ○諸條格 詞訟諸告人罪者,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

    誣告者抵罪反坐。

    ○元告人走了呵,被告人至一百日不生受那甚麼?兩個月尚遠不見呵,或一個月或四十日不見呵,有勾當的便勾當去者。

     犯奸諸和奸,無夫婦人,七十七下;有夫婦人,決八十七下。

    ○諸強奸,無夫婦人,決一百七下;有夫婦人,處死。

    婦人不坐。

    強奸十歲以上幼女,決一百七下,十歲以下幼女,處死。

    ○主母受财縱妾奸,決四十七下。

    ○夫受财,奸夫奸婦本夫各決八十七下。

    ○翁奸男婦未成,一百七下,已成,各處死。

     諸強盜持杖傷人得财,皆處死。

    持杖不傷人得财,一百七下;不得财,一百七下。

    不持杖傷人者,處死;不傷人,為首者處死,為從一百七下。

    因盜行奸,同強盜傷人,斷處死。

     諸竊盜盜系官物得财,十貫以下決六十七下,十貫之上決七十七下,四十貫之上決八十七下,六十貫之上九十七下,八十貫之上決一百七下,一百貫之上決一百七下出軍;為從,十貫決六十七下,四十貫至三百貫者各減一等;及窩主知情分贓,減正犯賊徒一等免刺科斷。

    各以至元鈔為則。

    【以至元鈔為則,原文系夾注小字。

    】○盜常人财,為首得财,十貫以下六十七下,十貫之上決六十七下,四十貫以上決七十七下,六十貫以上決八十七下,八十貫以上決九十七下,一百貫至三百貫決一百七下;為從者,各減一等刺斷。

     掘墳已發墳冢,開棺椁者,比強盜,殘毀屍首,同傷人論。

    ○子孫發掘祖宗墳茔,盜取财物,貨賣墳地,驗犯輕重斷罪。

    移屍棄骸,不為祭祀,同惡逆結案。

    買地人知情,減犯人罪二等;不知情,臨事詳決。

    賣買祖墳樹木,牙人要罪過。

     放火凡故燒官舍,比同強盜有人居止,無問大小财物多寡,決一百七下。

    ○燒常人房舍,比同竊盜無人居止,損壞财物及田場積聚之物,免刺驗贓,依例決斷居役,仍各追所燒物價。

    再犯決配役滿,遷徙千裡之外。

    燒親屬房舍,同凡人論【
0.05204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