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德典章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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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受。

    親知之人,禮宜津助,又安忍以弊俗相逼破其家産哉?呈乞照詳得此。

    總府議得:準拟。

    如有違犯之人,許諸人陳告到官,喪主并奢靡行禮之人,各決三十七下。

     一儒學司縣講究回呈:為人子弟者,凡遇尊長不幸,須當喪服行孝。

    或有不知居喪禮者,腰雖绖帶,辄入酒肆茶房,及行吉禮,而赴吉筵,公然飲酒食肉,習以成俗,見者恬不為怪。

    最其事切詳此端,初由無恥之人亡其父母長上,未及卒哭,辄行吉禮。

    君子見之而不責,小人見之而争效。

    此以俗之弊及乎如此。

    今後應有父母長上喪服者,毋得入酒館茶房,及行吉禮,赴吉筵。

    如此不惟中禮盡孝,庶使災餘之民省浮華之費。

    總府議得:依準所呈。

    如有違犯,諸【諸下原衍一諸字,今删。

    】人捉拿到官,拟斷三十七下。

     新降本族五服之圖(缺圖) 女出嫁為本族内外服圖(缺圖) 大德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西行省準中書省咨,兵部呈奉省判本部呈伯顔簽省言擾民不便事内一件,東平路起運諸物,元定千斤百裡,中統鈔一十兩,草料湧貴,官支腳價不敷。

    自今街下顧腳,千斤百裡該鈔一十七兩。

    若依街下腳價中統鈔一十七兩顧覓,不緻擾民。

    曹州申,今後千斤百裡,腳價例量添一倍。

    河南路申,如蒙照依街市,兩平和顧相應。

    河南行省咨,河南府申,和顧腳力,元定千斤百裡,山路一十二兩,平川一十兩。

    近年諸物湧貴,其得腳價不敷,合無照依自今【今,原文作令,據文義及前文改。

    參見《元典章》卷二六,戶部卷一二,《添支水旱腳價》。

    】各路車杖實該價錢,預為支發,兩平和顧,似不擾民。

    至元二十九年蕲黃運糧,下水千斤百裡,腳錢中統鈔六錢,别無上水定例。

    議得上水比下水增倍作一兩二錢,旱腳價錢亦合比元定之上量添加五。

    本部議得,山路腳錢一十二兩,平川一十兩,雖是在先已定通例,卻緣比年諸物湧貴,遞運類數止循舊例,實是虧民。

    參詳除大都至上都并五台腳價外,其餘路分今後應有遞運諸物水腳價錢,比附行省所拟,上水添作一兩,下水止依舊例六錢,旱腳山路作一十五兩,平川一十二兩,于不以是何錢内随帥【帥字疑誤。

    《元典章》同上揭相類文字作即。

    】放支相應。

    奉都堂鈞旨,運送兵部照勘明白,議拟通例連呈。

    奉此。

    照得至元二十五年四月,本部與戶部講究定各都【都字疑誤。

    同上揭相類文字作路。

    】應起諸物,千斤百裡,平川支中統鈔一十兩,山路一十二兩,水路六錢。

    又于大都路倒除水腳卷内照得,千斤百裡,下水支鈔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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