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德典章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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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八錢。

    為不見幾年分定例,行據大都路備通州申,官顧水腳,于大德三年,為江西省鈔本和顧到水腳價例,系蒙省委倒除官定拟到,上水八錢,下水七錢,到今依此例和顧,外據和顧水腳,即與官顧例同。

    旱路平川和顧腳價錢二十兩,山路和顧運五台帖貨,拟支鈔三十六兩,開申乞照驗。

    及照得元貞二年六月,承奉中書省劄付,江浙省備杭州路申,約量定拟裡河千斤百裡,支中統鈔六錢,外江上水七錢,下水六錢,移咨本省,更為可否相應,依上施行。

    又照得大德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承奉中書省劄付,本部呈高唐州申,遞運官物,差撥百姓車牛生受。

    都省議得:起運官物,已有定例程限,今後各處行省應起諸物,趁河水通流分運起遣。

    若遇河水凍結地面,官司将緊用細物,秤盤實有斤重,官為兩平和顧快便腳力,直至前路總管府交割。

    合該腳價,于本路不以是何系官錢内即便應付等事。

    除外仰遍行合屬,依上施行。

    奉此。

    除遵依外,今奉前因,本部議得:遞運腳力,若從諸路兩平和顧,先行放支腳價,慮恐各路為無定例,冐破官錢,将來倒除,倘有争懸,各言彼處體例如此,似難關防。

    以此參詳,除大都至上都并五台腳價外,其餘路分,比附各處所拟千斤百裡中統鈔為則,量添旱腳山路作一十五兩,平川一十二兩;江南腹裡河道水腳,上水作八錢,下水七錢;江黃河,上水一兩,下水七錢。

    驗實有斤重,于不以是何官錢内即便放支和顧遞運相應具呈。

    照詳得此,都省議得:除下水腳價拟依舊例六錢外,餘準部拟,除外咨請照驗,依上施行。

     大德六年七月日,袁州路奉江西行省劄付,據南康路申,準饒州路關,準信州路關,準衢州路關,照得大德五年十二月初二日,據常山水步站申,有福建閩慶南劔汀泉饒信等路起解金銀段疋等項綱運從本路經過,或三扛五扛,先差長押官并庫官庫子管押,續後或兩次三次又差庫官庫子人等管押,根趕元委長押官,并要站船裝載。

    每長押官庫官庫子人等,依準前路文字,不問五扛之上,十扛之下,例要遞運船一隻,站船二隻。

    今後起解對象,如四扛之上,十扛之下,莫若令所委人員就坐遞運船隻,免用站船。

    四扛之下,所委人就坐站船,免用遞運船隻。

    如此似望兩得其便。

    乞照詳得此,申覆通政院照詳。

    去後,大德六年四月初四日,承奉通政院劄付,該準申施行。

    奉此。

    關請依奉通政院劄付事理施行。

    準此申,乞照驗省府,仰依上施行。

    【(《永樂大典》卷一五九五○,葉一七下—一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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