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嘉慶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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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俞元潞。

     ·一一二、戶部湖廣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哨商等事。

    内閣抄出水師提督哈等具奏國字三号、慶字五号哨船遭風被浪、漂流弁兵一百一十員名,确查造冊咨部一折,嘉慶元年十月初七日奉朱批:即有恤旨,欽此。

    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甯三。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魁倫等具奏台灣府知府員缺請将候補知府遇昌補授一折,嘉慶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又閩浙總督魁倫夾片具奏南路營參将海隆阿委署台灣北路協副将一折,嘉慶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甯三。

     ·一一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核拟具奏事。

    台灣鎮總兵愛等奏拿獲盜首黃勝長等審明分别治罪一折,嘉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于本月二十四日内閣抄出,經承仇式衡。

     ·一一四、吏部月終冊 嘉慶六年三月初八日内閣奉上谕一道:因原任彰化縣知縣宋學灏未完賠項,将伊子宋良梧等均交刑部審辦由。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式如。

     ·一一五、禮部造送月終注銷清冊(七年三月三十日到) 二十五日一件内閣抄欽奉事。

    愛新泰等奏渡台淹斃弁兵賜恤由。

     前件二十九日行。

     ·一一六、兵部月終冊 初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内營事。

    于嘉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一道(兵船遭風)。

     前件行文訖,已完,經承吳錦文。

     初七日内閣抄出台灣總兵奏為奴遣犯一折,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終注銷冊 十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續獲事。

    于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刑部知道,欽此(拿獲逸匪)。

     前件行文訖,已完。

     十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訪獲事。

    于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三法司速議具奏,欽此(拿獲匪犯)。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一一八、戶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參奏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鳳山縣知縣吳兆麟與學教吳玉麟互相禀揭、審明定拟一折,嘉慶七年十月十四日奉朱批:刑部核拟具奏,欽此。

    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經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代辦經承王利和。

     ·一一九、兵部職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閏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初四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巡閱事。

    于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朱批:勉力巡防,切勿始勤終怠。

    欽此(查閱營伍)。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初四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内營事。

    于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朱批:俱照例賜恤,欽此(兵船遭風)。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一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閏二月二十五日,内閣抄出台鎮愛等奏拏獲盜犯劉周元等審明治罪一折,嘉慶八年閏二月二十三日奉朱批:刑部核拟具奏,欽此。

     前件于二十五日抄出,三月初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一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海外等事。

    内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李具奏台灣淡水同知李明心升授汀州府知府、所遺員缺請以彰化縣知縣相應魁升署、彰化縣知縣另容揀員請調一折,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吏部議奏,欽此。

    又附片奏明撈獲沉失饷銀一折,同日奉朱批:覽,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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