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嘉慶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關燈
小
中
大
事。
台灣鎮總兵愛等奏拿獲盜首黃勝長等審明分别治罪一折,嘉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于本月二十四日内閣抄出,經承仇式衡。
·一一四、吏部月終冊 嘉慶六年三月初八日内閣奉上谕一道:因原任彰化縣知縣宋學灏未完賠項,将伊子宋良梧等均交刑部審辦由。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式如。
·一一五、禮部造送月終注銷清冊(七年三月三十日到) 二十五日一件内閣抄欽奉事。
愛新泰等奏渡台淹斃弁兵賜恤由。
前件二十九日行。
·一一六、兵部月終冊 初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内營事。
于嘉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一道(兵船遭風)。
前件行文訖,已完,經承吳錦文。
初七日内閣抄出台灣總兵奏為奴遣犯一折,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終注銷冊 十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續獲事。
于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刑部知道,欽此(拿獲逸匪)。
前件行文訖,已完。
十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訪獲事。
于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三法司速議具奏,欽此(拿獲匪犯)。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一一八、戶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參奏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鳳山縣知縣吳兆麟與學教吳玉麟互相禀揭、審明定拟一折,嘉慶七年十月十四日奉朱批:刑部核拟具奏,欽此。
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經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代辦經承王利和。
·一一九、兵部職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閏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初四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巡閱事。
于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朱批:勉力巡防,切勿始勤終怠。
欽此(查閱營伍)。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初四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内營事。
于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朱批:俱照例賜恤,欽此(兵船遭風)。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一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閏二月二十五日,内閣抄出台鎮愛等奏拏獲盜犯劉周元等審明治罪一折,嘉慶八年閏二月二十三日奉朱批:刑部核拟具奏,欽此。
前件于二十五日抄出,三月初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一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海外等事。
内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李具奏台灣淡水同知李明心升授汀州府知府、所遺員缺請以彰化縣知縣相應魁升署、彰化縣知縣另容揀員請調一折,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吏部議奏,欽此。
又附片奏明撈獲沉失饷銀一折,同日奉朱批:覽,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二、戶部湖廣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
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具奏台灣水師協标左營波字五号又中營波字七号戰船二隻、照商式改造、估需工料銀兩一折,嘉慶九年九月二十日奉朱批:工部知道,欽此,欽遵于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三、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查明事。
内閣抄出閩督等具奏查明台澎各營戍兵加饷不敷銀兩、請在于府庫墊給、應行籌補歸款一折,嘉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奉朱批:戶部議奏,欽此,欽遵于十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未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四、戶部河南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循例等事。
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具奏台灣廠承辦台灣澎湖協标等營修造戰船九隻、共計估報工料運費銀七千二百四十兩零一折,嘉慶十年四月十六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于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福建司一件為具奏事。
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愛新泰等具奏蔡牽盜船竄台滋擾、官兵盡力堵禦、節次打仗、殺獲盜犯、奪獲賊船、并先經訪獲勾結煽誘之盜夥審明辦拟一折,于嘉慶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奉上谕:愛新泰等奏蔡牽匪船竄越台洋、官兵節次堵禦、殺獲盜犯多名各情形一折,覽奏俱悉。
此次蔡牽盜船膽敢恃衆乘潮突至台洋滋擾,實屬罪大惡極。
經愛新泰等督率官兵,先後殲獲盜犯多名,并擊沉盜船,奪獲盜械。
蔡牽一犯,現在窮蹙已極,自可迅速就捦。
所有争先殺賊、奮勇出力之護副将都司盧植,着加恩超升副将,遇缺即補;知府慶保系屬文員,因訪聞夥盜越台煽誘,即會督營縣,将夥盜蔡九、謝基及逸犯吳平三名拏獲,絕其内應,并捐備小船三十隻,分
台灣鎮總兵愛等奏拿獲盜首黃勝長等審明分别治罪一折,嘉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于本月二十四日内閣抄出,經承仇式衡。
·一一四、吏部月終冊 嘉慶六年三月初八日内閣奉上谕一道:因原任彰化縣知縣宋學灏未完賠項,将伊子宋良梧等均交刑部審辦由。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式如。
·一一五、禮部造送月終注銷清冊(七年三月三十日到) 二十五日一件内閣抄欽奉事。
愛新泰等奏渡台淹斃弁兵賜恤由。
前件二十九日行。
·一一六、兵部月終冊 初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内營事。
于嘉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一道(兵船遭風)。
前件行文訖,已完,經承吳錦文。
初七日内閣抄出台灣總兵奏為奴遣犯一折,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終注銷冊 十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續獲事。
于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刑部知道,欽此(拿獲逸匪)。
前件行文訖,已完。
十一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訪獲事。
于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三法司速議具奏,欽此(拿獲匪犯)。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一一八、戶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參奏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鳳山縣知縣吳兆麟與學教吳玉麟互相禀揭、審明定拟一折,嘉慶七年十月十四日奉朱批:刑部核拟具奏,欽此。
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經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代辦經承王利和。
·一一九、兵部職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閏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初四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巡閱事。
于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朱批:勉力巡防,切勿始勤終怠。
欽此(查閱營伍)。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初四日内閣抄出台灣鎮奏内營事。
于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朱批:俱照例賜恤,欽此(兵船遭風)。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一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閏二月二十五日,内閣抄出台鎮愛等奏拏獲盜犯劉周元等審明治罪一折,嘉慶八年閏二月二十三日奉朱批:刑部核拟具奏,欽此。
前件于二十五日抄出,三月初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一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海外等事。
内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李具奏台灣淡水同知李明心升授汀州府知府、所遺員缺請以彰化縣知縣相應魁升署、彰化縣知縣另容揀員請調一折,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吏部議奏,欽此。
又附片奏明撈獲沉失饷銀一折,同日奉朱批:覽,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二、戶部湖廣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
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具奏台灣水師協标左營波字五号又中營波字七号戰船二隻、照商式改造、估需工料銀兩一折,嘉慶九年九月二十日奉朱批:工部知道,欽此,欽遵于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三、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查明事。
内閣抄出閩督等具奏查明台澎各營戍兵加饷不敷銀兩、請在于府庫墊給、應行籌補歸款一折,嘉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奉朱批:戶部議奏,欽此,欽遵于十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未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四、戶部河南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循例等事。
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具奏台灣廠承辦台灣澎湖協标等營修造戰船九隻、共計估報工料運費銀七千二百四十兩零一折,嘉慶十年四月十六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于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福建司一件為具奏事。
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愛新泰等具奏蔡牽盜船竄台滋擾、官兵盡力堵禦、節次打仗、殺獲盜犯、奪獲賊船、并先經訪獲勾結煽誘之盜夥審明辦拟一折,于嘉慶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奉上谕:愛新泰等奏蔡牽匪船竄越台洋、官兵節次堵禦、殺獲盜犯多名各情形一折,覽奏俱悉。
此次蔡牽盜船膽敢恃衆乘潮突至台洋滋擾,實屬罪大惡極。
經愛新泰等督率官兵,先後殲獲盜犯多名,并擊沉盜船,奪獲盜械。
蔡牽一犯,現在窮蹙已極,自可迅速就捦。
所有争先殺賊、奮勇出力之護副将都司盧植,着加恩超升副将,遇缺即補;知府慶保系屬文員,因訪聞夥盜越台煽誘,即會督營縣,将夥盜蔡九、謝基及逸犯吳平三名拏獲,絕其内應,并捐備小船三十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