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嘉慶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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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元年三月分)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終冊(元年九月分) 一一二、戶部湖廣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元年十月分) 一一三、刑部月終冊(五年十一月分) 一一四、吏部月終冊(六年三月分) 一一五、禮部造送月終注銷清冊(七年三月分) 一一六、兵部月終冊(七年七月分)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終注銷冊(七年十月分) 一一八、戶部造送月終注銷冊(七年十月分) 一一九、兵部職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閏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八年閏二月分) 一二○、刑部月終冊(八年三月分) 一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八年十一月分) 一二二、戶部湖廣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特交轉交事件冊(九年九月分) 一二三、戶部月終冊(九年十二月分) 一二四、戶部河南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四月分) 一二五、戶部月終冊(十年六月分) 一二六、吏部月終冊(十年八月分) 一二七、戶部福建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八月分) 一二八、工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八月分) 一二九、兵部武選司造送八月分月終冊(十年八月分) 一三○、戶部湖廣司彙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十月分) 一三一、戶部造送嘉慶十一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一三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注銷冊(十一年三月分) 一三三、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十一年三月分) 一三四、戶部造送五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一年五月分) 一三五、戶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滿漢清冊(十六年八月分) 一三六、戶部月終冊(十七年三月分) 一三七、工部月終冊(十七年四月分) 一三八、刑部月終冊(十七年七月分) 一三九、吏部月終冊(十八年正月分) 一四○、戶部造送月終注銷冊(十九年九月分) 一四一、戶部造送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九年十月分)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嘉慶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内閣抄出福建提督哈等奏署鹿港廳王兆麟于書役郭仕全滋事、未能先事查察、交部議處一折,于二十六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拟速奏,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事。

    内閣抄出台鎮哈奏洋匪搶劫炮位,将失炮之千總鄧龍光等革審一折,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哈當阿奏大雞籠口岸洋匪搶劫炮位,請将失炮之千總鄧龍光及該管都司陳峰毫、副将李紹曾革職,分别提審,并自請交部治罪一折,此案千總鄧龍光因大雞籠地方水土惡劣,擅離汛地,在廟居住,及聞盜匪登岸行劫,又因兵少躲避,以緻遺失炮位。

    該汛額設兵丁七十九名,現止有三十七名。

    據都司陳峰毫供稱,因屬換班之期,新來兵丁尚未到齊等語,恐有别項情弊,必須澈底根究,嚴辦示懲,都司陳峰毫、千總鄧龍光,俱着革職拿問。

    副将李紹曾平日漫無覺察,實屬廢弛,着革職一并究訊。

    哈當阿既不能饬屬堵禦于先,又不能設法追捕于後,咎實難辭,着交部嚴加議處。

    折并發。

    欽此。

     前件于八月三十日内閣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德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

    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搶奪滿貫首犯潘添麟審明治罪一折,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拟具奏,欽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經軍機處于八月三十日奏,本日奉旨:潘添麟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

    行文訖,經承俞元潞。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

    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盜犯黃虎等審明正法一折,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俞元潞。

     ·一一二、戶部湖廣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哨商等事。

    内閣抄出水師提督哈等具奏國字三号、慶字五号哨船遭風被浪、漂流弁兵一百一十員名,确查造冊咨部一折,嘉慶元年十月初七日奉朱批:即有恤旨,欽此。

    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甯三。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魁倫等具奏台灣府知府員缺請将候補知府遇昌補授一折,嘉慶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又閩浙總督魁倫夾片具奏南路營參将海隆阿委署台灣北路協副将一折,嘉慶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甯三。

     ·一一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核拟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