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隐憂暗藏:衛所制度的建立與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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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伍》)
以緻一衛軍士不滿千餘,一千戶所不滿百餘(同上兵部尚書張時徹語)。
一遇事變,便手足無措。
倭寇起後,登陸屠殺,如入無人之境。
充分證明了衛軍的完全崩潰,于是有募兵之舉,另外招募壯丁,加以訓練,抵抗外來的侵略。
五、勾軍與清軍 衛所軍士之不斷地逃亡,使統治階級感覺恐慌,努力想法挽救。
把追捕逃軍的法令訂而又訂,規定得非常嚴密。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記: 大都督府言:起吳元年(1367)十月至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
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
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
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
把逃軍的責任交給衛所官旗,讓他們為自己的利益約束軍士,這辦法顯然毫無效果,因為在十年後又頒發了同樣性質的法令: 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庚戌,上谕都督府臣曰:近各衛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統之者不能撫恤。
宜量定千百戶罰格。
凡一千戶所逃至百人者千戶月減俸一石,逃至二百人減二石。
一百戶所逃及十人者月減俸一石,二十人者減二石,若所管軍戶不如數,及有病亡事故殘疾事,不在此限。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洪武十六年(1383)又命五軍都督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名為勾軍。
特派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名為清軍。
洪武二十一年(1388)以勾軍發生流弊,命衛所及郡縣編造軍籍: 九月庚戌,上以内外衛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戶丁,往往鬻法,且又騷動于民。
乃诏自今衛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違者坐罪。
尋又诏天下郡縣,以軍戶類造為冊,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
(同上書卷一九三) 軍籍有三份,一份是清勾冊(衛所的軍士逃亡及死亡冊),一份是郡縣的軍戶原籍家屬戶口冊,還有一份是收軍冊。
衛所的軍額是一定的,衛軍規定必須有妻,不許獨身不婚。
(28)父死子繼。
如有逃亡缺伍或死絕,必須設法補足。
補額的方法是到原籍追捕本身或其親屬。
同年又置軍籍勘合: 是歲命兵部置軍籍勘合,遣人分給内外衛所軍士,謂之勘合戶由。
其中間寫從軍來曆,調補衛所年月,及在營丁口之數。
遇點閱則以此為驗。
其底薄則藏于内府。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五) 這兩種制度都為兵部侍郎沈溍所創。
《明史》曾對這新設施的成效加以批評: 明初衛所世籍及軍卒勾補之法,皆沈溍所定。
然名目瑣細,簿籍繁多,吏易為奸。
終明之世頗為民患,而軍衛亦日益耗。
(《明史》卷一三八《唐铎傳》) 實際上不到四十年,這兩種制度都已喪失效用了。
不但不能足軍,反而擾害農民。
第一是官吏借此舞弊: 宣德八年(1433)二月庚戌,行在兵部請定稽考勾軍之令。
蓋故事都司衛所軍旗伍缺者,兵部預給勘合,從其自填,遣人取補。
及所遣之人,事已還衛,亦從自銷,兵部更無稽考。
以故官吏夤緣為弊,或移易本軍籍貫,或妄取平民為軍,勘合或給而不銷,限期或過而不罪。
緻所遣官旗,遷延在外,娶妻生子,或取便還鄉,二三十年不回原衛所者,雖令所在官司執而罪之,然積弊已久,猝不能革。
(《明宣宗實錄》卷九九) 使奉命勾軍的官旗,自身也成逃軍。
第二是軍籍散失,無法勾補: 宣德八年(1433)八月壬午,河南南陽府知府陳正倫言:天下衛所軍士,或從征,或屯守,或為事調發邊衛。
其鄉貫姓名詐冒更改者多。
洪武中二次勘實造冊,經曆年久,簿籍鮮存,緻多埋沒。
有詐名冒勾者,官府無可考驗虛實。
(同上書卷一〇四) 政府雖然時派大臣出外清理軍伍,宣德三年(1428)且特命給事中禦史按期清軍。
清軍條例也一增再增,規定得非常嚴密,軍籍也越來越複雜。
嘉靖三十一年(1552)又增編兜底、類衛、類姓三冊,合原有之軍黃總冊(戶口冊)為四冊。
(29)但是這一切的條例和繁複的手續,隻是多給予官吏以舞弊的機會,衛軍的缺伍情形,仍不因之稍減。
在明代前期,最為民害的是勾軍。
軍士缺伍,勾捉正身者謂之跟捕,勾捕家丁者謂之勾捕。
勾軍的弊害,洪熙元年(1425)興州左屯衛軍士範濟曾上書說: 臣在行伍四十餘年,謹陳勾軍之弊:凡衛所勾軍有差官六七員者,百戶所差軍旗二人或三人者,俱是有力少壯,及平日結交官長,畏避征差之徒,重賄貪饕官吏,得往勾軍。
及至州縣,專以威勢虐害裡甲,既豐其饋馔,又需其财物,以合取之人及有丁者釋之。
乃詐為死亡,無丁可取,是以留宿不回。
有違限二三年者,有在彼典雇婦女成家者。
及還,則以所得财物,賄其枉法官吏,原奉勘合,朦胧呈繳。
較其所取之丁,不及差遣之官,欲求軍不缺伍,難矣。
(《明宣宗實錄》卷五) 官校四出,擾亂得闾裡不甯,卻對軍伍之缺,一無裨補。
正統元年(1436)九月分遣監察禦史軒等十七人清理軍政,在賜敕中也指出當時的弊害,促令注意。
敕書說: 武備立國之重事。
曆歲既久,弊日滋甚。
軍或脫籍以為民,民或枉指以為軍。
戶本存而謂其為絕,籍本異而強以為同。
變易姓名,改易鄉貫,夤緣作弊,非止一端。
推厥所由,皆以軍衛有司及裡甲人等貪賂挾私,共為欺蔽,遂緻妄冒者無所控訴,埋沒者無從追究,軍缺其伍,民受其殃。
(《明英宗實錄》卷二二) 在實際上,不但法外的弊害,使農民受盡苦痛,即本軍本戶的勾捕,對農民也是極大災難。
試舉數例說明。
第一例要七十老翁和八歲孩子補伍: 洪武二十五年(1392)四月壬子,懷遠縣人王出家兒年七十餘,二子俱為卒從征以死。
一孫甫八歲,有司複追逮補伍。
出家兒訴其事于朝,令除其役。
(《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第二例單丁補役,田地無人耕種: 永樂八年(1410)四月戊戌,湖廣郴州桂陽縣知縣梁善言:本縣人民充軍數多,戶有一丁者發遣補役,則田地抛荒,稅糧無征,累及裡甲。
(《明成祖實錄》卷一〇二) 第三例地方鄰裡因勾軍所受的損失。
萬曆三年(1575)徐貞明疏言: 東南民素柔脆,莫任遠戍。
今數千裡勾軍,離其骨肉。
軍壯出于戶丁,幫解出于裡甲,每軍不下百金。
而軍非土著,志不久安,辄賂衛官求歸。
衛官利其賂且可以冒饷也,因而縱之。
是困東南之民,而實無補于軍政也。
(《明史》卷二二三) 解除軍籍的唯一途徑,明初規定,必須做到兵部尚書才能脫籍為民。
(30)《明史》卷一三八《唐铎傳》記陳質許除軍籍,稱為特恩: 潮州陳質父在戍籍。
父殁,質被勾補,請歸卒業,帝命除其籍。
(兵部尚書)沈溍以缺軍伍持不可。
帝曰:國家得一卒易,得一士難。
遂除之。
然此皆特恩雲。
(31) 後定制生員特許免勾,但要經考試合格: 凡開伍免勾,洪武二十三年(1390)令生員應補軍役者,除豁遣歸卒業。
二十九年(1396)令生員應起解者,送翰林院考試,成效者開伍,發回讀書。
不成者照舊補役。
(《大明會典》卷一五四) 永樂時又定例現任官吏免勾: 二年(1404)令生勾軍有見任文武官及生員吏典等,戶止三丁者免勾,四丁以上者勾一丁補伍。
(同上) 從此官僚階級得豁去當軍的義務,軍伍的勾取隻限于無錢無勢的平民了。
勾軍之害,已如上述。
一到大舉清軍時,其害更甚。
清軍官吏是以清出軍伍的多少定考成的,因此肆意誅求,濫及民戶,唯恐所勾太少。
《明史》記宣德時清軍情形: (趙豫)官松江知府。
清軍禦史李立至,專務益軍,勾及親戚同姓,稍辯則酷刑榜掠,人情大擾。
訴枉者至一千一百餘人。
(32) 正德時武定清軍,一州至萬餘人: (郭侃)官武定知州。
會清軍籍,應發遣者至萬二千人。
侃曰:武定戶口三萬,是空半州也。
力争之得寝。
(《明史》卷二八一《郭侃傳》) 王道論清軍之弊有三:第一是清勾不明;第二是解補太拘;第三是軍民并役。
他說: 清勾之始,執事不得其人,上官不屑而委之有司,有司不屑而付之吏胥,賄賂公行,奸弊百出。
正軍以富而幸免,貧民無罪而幹連,有一軍缺而緻數人之命,一戶絕而破蕩數家之産者矣,此清勾不明之弊一也。
國初之制,垛集者不無遠近之異,谪戍者多罹邊衛之科,承平日久,四海一家,或因遷發,填實空曠,或因商宦,流寓他方,占籍既久,桑梓是懷。
今也勾考一明,必欲還之原伍,遠或萬裡,近亦數千,身膺桎梏,心戀庭闱,長号即路,永訣終天,人非木石,誰能堪此,此解補太拘之弊二也。
迩年以來,地方多事,民間賦役,十倍曩時,鬻賣至于妻子,算計盡乎雞豚,苦不聊生,日甚一日,而又忽加之以軍伍之役,重之以饋送之繁,行赍居送,無地方可以息肩,死别生離,何時為之聚首?民差軍需,交發互至,财殚力竭,非死即亡,此軍民并役之弊三也。
(《順渠先生文集》卷四) 至嘉靖時,軍伍更缺,法令愈嚴,有株累數十家,勾攝經數十年者,丁口已盡,猶移覆紛纭不已。
萬曆中南直隸應勾之軍至六萬六千餘,株連至二三十萬人(《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衛軍已逃亡的,“勾軍無虛歲,而什伍日虧”;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卻“平居以壯儀衛,備國容猶不足”(33)。
衛所制度到這時候,已經到了完全崩潰的階段了。
六、募兵 從永樂遷都北京以後,每年須用船運東南米數百萬石北來,漕運遂為明代要政。
運糧多由各地衛軍負責。
宣宗即位後,始定南北衛軍分工之制,南軍轉運,北軍備邊。
(34)特設漕運總兵,用衛軍十二萬人(《明史》卷一五三《陳暄傳》)。
東南軍力由之大困。
弘治元年(1488)都禦史馬文升疏論運軍之苦說: 各直省運船,皆工部給價,令有司監造。
近者漕運總兵以價不時給,請領價自造,而部臣以軍士不加愛護,議令本部出料四分,軍衛任三分,舊船抵三分。
軍衛無從措辦,皆軍士賣資産,鬻男女以供之,此造船之苦也。
正軍逃亡數多,而額數不減,倶以餘丁充之,一戶有三四人應役者,春兌秋歸,艱辛萬狀,船至張家灣,又雇車盤撥,多稱貸以濟用,此往來之苦也。
其所稱貸,運官因以侵漁,責償倍息,而軍士或自載土産以易薪米,又格于禁例,多被掠奪。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漕運》) 江南軍士“多因漕運破家”,江北軍士則“多以京操失業”(35)。
南北衛軍因之都廢弛不可用。
明代用全力防守北邊,備蒙古入侵。
腹地軍力極弱,且經積弛之後,一有事故,便手足無措。
隆慶時靳學顔疏言: 夫陷陣摧堅,旗鼓相當,兵之實也。
今邊兵有戰時,若腹兵則終世不一當敵,每盜賊竊發,非陰陽醫藥雜職,則丞貳判薄為之将,非鄉民裡保,則義勇快壯為之兵,在北則借鹽丁礦徒,在南則借狼土,此皆腹兵不足用之明驗也。
(《明史》卷二一四《靳學顔傳》) 所說的雖然是後期情形,其實在前期即已如此。
正統時鄧茂七起義,将帥尪怯退避,反由文吏指揮民兵作戰。
(36)天順初年兩廣“盜”起,将吏率縮朒觀望,怯不敢戰。
(37)至正德時劉寵、劉辰起義,腹地衛軍已全不能用: 正德六年(1511)劉寵劉辰等自畿輔犯山東河南,下湖廣,抵江西。
複自南而北,直窺霸州。
楊虎等自河北入山西,複東抵文安,與寵等合。
破邑百數,縱橫數千裡,所過若無人。
(《明史》卷一八七《馬中錫傳》) 隻好調邊兵來作戰。
西南和東南則調用素稱剽悍嗜殺的狼土兵。
(38)可是狼土兵毫無軍紀,貪淫殘殺,當時有“賊如梳,軍如篦,士兵如鬀”(39)和“土賊尤可,土兵殺我”之謠。
(40)甚或調用土鞑(41),如毛勝(原名福壽)之捕苗雲南: 正統六年(1441),靖遠伯王骥請選在京番将舍人捕苗雲南,乃命勝與都督冉保統六百人往。
&hellip&hellip[正統十四年(1449)]以左副總兵統河間東昌降夷赴貴州(平賊)。
(同上書卷一五六《毛勝傳》) 和勇(原名脫脫孛羅)之平兩廣“盜”: 天順間以兩廣多寇,命充遊擊将軍,統降夷千人往讨。
&hellip&hellip成化初趙輔、韓雍征大藤峽,诏勇以所部從征。
(同上書卷一五六《和勇傳》) 又行佥民壯法,增加地方兵力。
正統二年(1437)始募所在軍餘民壯願自效者。
十四年(1449)令各處招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率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複為民。
弘治二年(1489)又令: 州縣選取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壯之人,州縣七八百裡,每裡佥二名。
五百裡者每裡三名。
三百裡者每裡四名。
一百裡以上者每裡五名。
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調集,官給行糧。
(《明史》卷九一《兵志》) 富民不願服務,可納錢免佥,由官代募。
此種地方兵又稱機兵,在巡檢司者稱為弓兵。
到此人民又加上一層新負擔,軍外加兵,疲于奔命。
調用邊兵土兵達兵和佥點民壯,雖然解決了一時的困難,可是邊兵有守邊之責,土兵不易制裁,達兵數目不多,民壯稍後也積弊不可用,而且是地方兵,隻供守衛鄉裡,不能遠調。
王守仁在正德時曾申說當時兵備情形: 贛州财用耗竭,兵力脆弱,衛所軍丁,隻存故籍,府縣機(兵)快(手),半充虛文,禦寇之方,百無一恃,以此例彼,餘亦可知。
是以每遇盜賊猖獗,辄覆奏請兵,非調土軍,即倩狼達,往返之際,辄已經年,靡費所需,動逾數萬。
逮至集兵舉事,即已魍魉潛形,曾無可剿之賊,稍俟班師旋旅,則又鼠狐聚黨,複當不軌之群。
機宜屢失,備禦益弛。
征發無救于瘡痍,供饩适增其荼毒。
群盜習知其然,愈肆無憚,百姓謂莫可恃,競亦從非。
(《陽明集要·經濟集一·選揀民兵》)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不另想辦法。
于是有募兵出現。
在衛軍民壯以外,又加上第三種軍隊。
募兵出而衛軍民壯自以為無用,愈加廢弛。
(42) 募兵之制,大約開端于正統末年。
募兵和民壯不同,民壯是由地方按裡數多少或每戶壯丁多少佥發的,平時定期訓練,餘時歸農,調發則官給行糧,事定還家。
完全為警衛地方之用。
募兵則由中央派人招募,入伍後按月發饷,東西征戍,一唯政府之命。
戰時和平時一樣,除退役外不能離開行伍。
正統土木之變,京軍潰喪幾盡,各省勤王兵又不能即刻到達,于是派朝官四出募兵(43),以為戰守之計。
嘉靖時倭寇猖獗,沿海糜爛,當時人對于衛軍之毫無抵抗能力,不能保衛地方,極為不滿。
主張在衛軍和募兵兩者中擇較精銳的精練禦敵,即以所淘汰的軍的糧饷歸之能戰的兵,郎瑛所記“近日軍”即代表此種意見。
他說: 古之置軍也防患,今之置軍也為患。
何也?太平無事,民出谷以養軍,官有産以助軍,是欲藉其有警以守,盜發以讨,所以衛民也。
衛民,衛國也。
今海賊為害有年矣,未聞軍有一方之守,一陣之敵焉。
守敵者非招募之土著,則選調别省兵勇。
故見戮于賊也,非地方男婦良民,即遠近招募之衆。
是徒有養軍之害,而無衛軍之實,國非亦為其所損哉!為今之計,大閱軍兵,使較射撲,軍勝于募,則以募銀之半加于軍,募勝于軍,則扣軍糧之半以益募。
如此則軍兵各為利而精矣。
以練精者上陣以殺賊,餘當減之也。
庶民不費于招募之費,國不至于倍常之費,雖為民而實為國矣。
(《七修類稿續稿》卷三) 要求用精練的兵作戰。
當時将帥都在這要求下紛紛募兵訓練,内中最著名的如戚繼光: 繼光至浙,見衛所兵不習戰,而金華義烏俗稱慄悍,請招募三千人教以擊刺法,長短兵疊用,由是繼光一軍特精。
又以南方多薮澤,不利馳逐。
乃因地形,制陣法,審步伐便利,一切戰艦火器兵械,精求而更制之,戚家軍名聞天下。
(《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 譚綸: 東南倭患已四年,朝議練鄉兵禦賊。
參将戚繼光請期三年而後用之。
綸亦練千人,立束伍法,自裨将以下節節相制,分數既明,進止齊一,未久即成精銳,益募浙東良家子教之。
而繼光練兵已及期,因收之為己用,客兵罷不複調。
(同上書卷二一二《譚綸傳》) 同時張鏊募兵名振武營(44),鄭曉(45)、朱先募鹽徒為兵。
(46)名将俞大猷所練兵名俞家軍。
(47)都卓有成效,在幾年中完全肅清了倭寇。
另外,北邊的邊軍也漸漸地用募兵來代替和補充世軍。
《明史》卷二〇四《陳九疇傳》: 世宗即位,巡撫甘肅。
抵鎮言:額軍七萬餘,存者不及半,且多老弱,請令招募。
報可。
(48) 嘉靖二十九年又令薊鎮自于密雲、昌平、永平、遵化募兵一萬五千(《大明會典》卷一二九)。
隆慶二年(1568)以戚繼光為總兵官練薊鎮兵,募浙兵三千做邊軍模範(《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
後又續募浙兵九千餘守邊,邊備大饬(同上書《譚綸傳》)。
甚至京軍也用募兵充伍: 嘉靖二十九年(1550),遣四禦史募兵畿輔、山東、山西、河南得四萬人,分隸神樞神機。
(同上書卷八九《兵志》一) 從此以後,以募兵為主力,衛軍隻留空名,置而不用。
(49)時人以為募兵較世軍有十便: 年力強壯者入選,老弱疲癃,毋得濫竽其中,便一。
一遇有缺伍,朝募而夕補,不若清勾之曠日持久,便二。
地與人相習,無懷故土逃亡之患,便三。
人必能一技與善一事者方得挂名什伍,無無用而苟食者,便四。
汰減之法,自上為政,老病不任役者棄之,不若祖軍頂替,有賄官職而瞞年歲者,便五。
部科遴揀,一朝而得數什百人,貪弁不得緣以勒掯需索,便六。
有事而強壯者人可荷戈,不煩更為挑選,便七。
家有有力者數人,人皆得為縣官出力,不願者勿強也,便八。
壯而不能治生産者,得受糈于官,無饑寒之患,便九。
猛健豪鸷之材,籠而馭之,毋使流為奸宄盜賊,便十。
(《客座贅語》卷二) 萬曆末年建州勃興,遼沈相繼失守,募兵愈多,國庫日绌。
募來的兵多未經嚴格訓練,又不能按時發饷,結果也和衛軍一樣,逃亡相繼。
熊廷弼《遼左大勢久去疏》: 遼東見在兵有四種:一曰募兵,傭徒厮役,遊食無賴之徒,幾能弓馬慣熟?幾能膂力過人?朝投此營,領出安家月糧而暮逃彼營;暮投河東,領出安家銀兩而朝投河西。
點冊有名,及派工役而忽去其半;領饷有名,及聞告警而又去其半。
此募兵之形也。
(《熊襄愍公集》卷三) 甚至内地兵尚未出關,即已逃亡。
(50)在遼就地所募兵,得饷後即逃亡過半。
(51)天啟時以四方所募兵日逃亡,定法攝其親屬補伍(《明史》卷二五六《畢自嚴傳》)。
也隻是一個空頭法令,實際上并不能實行。
稍一缺饷,則立刻嘩變,崇祯元年(1628)川、湖兵戍甯遠時,以缺饷四月大噪,餘十三營起應之,至縛系巡撫畢自嚴(《明史》卷二五九《袁崇煥傳》)。
“流寇”起後,内外交逼,将帥擁兵的都隻顧身家,畏葸不敢作戰。
政府也曲意寬容,極意籠絡,稍有功效,加官封爵,唯恐不及。
喪師失地的卻不敢少加罪責,唯恐其擁兵叛亂,又樹一敵。
由此兵驕将悍,國力日蹙。
(52)諸将中左良玉兵最強,擁兵自重,跋扈不肯聽調遣,《明史》說他: 多收降寇以自重,督撫檄調,不時應命。
&hellip&hellip壁樊城,驅襄陽一郡人以實軍,降賊附之,有衆二十萬。
&hellip&hellip福王立&hellip&hellip南都倚為屏蔽。
良玉兵八十萬,号百萬,前五營為親軍,後五營為降軍,每春秋肄兵武昌諸山,一山幟一色,山谷為滿。
軍法用兩人夾馬馳曰過對,馬足動地,殷如雷聲。
諸鎮兵唯高傑最強,不及良玉遠甚。
(《明史》卷二七三《左良玉傳》) 一人擁兵八十萬,當時号為左兵。
在崇祯時代他為要保全私人實力,不聽政府調遣。
福王立,他又發動内戰,以緻清兵乘虛直搗南京。
其他鎮将如高傑、黃得功、劉澤清、劉良佐在北都亡後,擁兵江北,分地分饷,俨然成為藩鎮。
他們不但以武力幹涉中央政事,還忙于搶奪地盤,互相殘殺。
高傑、黃得功治兵相攻,劉澤清、劉良佐、許定國則按兵不動。
後來許定國誘殺高傑,以所部獻地降清,劉澤清、劉良佐也不戰降附,黃得功兵敗自殺,南都遂亡。
七、軍饷與國家财政 明初衛軍糧饷,基本上由屯田所入支給。
明太祖在初起兵時,即立民兵萬戶府,寓兵于農: 戊戌(1358)十一月辛醜,立管理民兵萬戶府。
令所定郡縣民武勇者,精加簡拔,編輯為伍,立民兵萬戶府領之。
俾農時則耕,閑則練習,有事則用之。
事平有功者一體升擢,無功令還為民。
(《明太祖實錄》卷六) 又令諸将屯田各處。
建國後宋讷又疏勸采用漢趙充國屯田備邊的辦法,以禦蒙古。
他說: 今海内乂安,蠻夷奉貢。
唯沙漠未遵聲教。
若置之不理,則恐歲久醜類為患,邊圄就荒。
若欲窮追遠擊,六師往還萬裡,饋運艱難,士馬疲勞。
陛下為聖子神孫萬世計,不過謹備邊之策耳。
備邊固在乎兵實,兵實又在乎屯田。
屯田之制,必當以法漢(趙充國)。
&hellip&hellip陛下宜于諸将中選其智勇謀略者數人,每将以東西五百裡為制,随其高下,立法分屯。
所領衛兵以充國兵數斟酌損益,率五百裡一将,布列緣邊之地,遠近相望,首尾相應,耕作以時,訓練有法,遇敵則戰,寇去則耕,此長久安邊之法也。
(《西隐文稿》卷一〇《守邊策略》) 同時由海道運糧到遼東,又時遭風覆溺。
因之決意興屯,不但邊塞,即内地衛所也紛紛開屯耕種。
定制邊地衛所軍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
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複租賦。
初稅畝一鬥。
建文四年(1402)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
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
永樂時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至滇、蜀,極于交趾,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
養兵(數)百萬,基本上由屯田收入支給(同上書卷二五七《王洽傳》)。
除軍屯外,邊上又有商屯。
洪武時戶部尚書郁新創開中法: 新以邊饷不繼,定召商開中法。
令商輸粟塞下,按引支鹽,邊儲以足。
(同上書卷一五〇《郁新傳》)。
商人以遠道輸粟,費用過大,就自己募人耕種邊上閑田,即以所獲給軍,換取鹽引,到鹽場取鹽販賣營利,邊儲以足。
政府經費則戶部銀專給軍旅,不做他用(《明史》卷二二〇《王遴傳》)。
戶部貯銀于太倉庫,是為國庫。
内廷則有内承運庫,貯銀供宮廷費用,收入以由漕糧改折之金花銀百萬兩為大宗。
除給武臣祿十餘萬兩外,盡供禦用。
邊賞首功不屬經常預算,亦由内庫頒發。
國家财政和宮廷費用分開(同上書卷七九《食貨志三·倉儲》)。
軍饷又概由屯田和開中支給。
所以明初幾次大規模的對外戰争,如永樂、宣德時代之六次打蒙古,三次打安南,七次下西洋,雖然費用浩繁,國庫還能應付。
可是軍屯和商屯兩種制度,不久便日趨廢弛,國庫也不能維持其獨立性,為内廷所侵用。
衛軍壞而募兵增,政府既須補助衛軍饷糈,又加上兵的饷銀,國家經費,入不敷出,隻好采取飲鸩止渴的辦法,以出為入,發生加派增稅捐納種種弊政,農民于繳納額定的賦稅以外,又加上一層軍兵費的新負擔。
軍屯之壞,在宣德初年範濟即已上書指出。
他說: 洪武中令軍士七分屯田,三分守城,最為善策。
比者調度曰繁,興造日廣,虛有屯種之名,田多荒蕪。
兼養馬采草伐薪燒炭,雜役旁午,兵力焉得不疲,農業焉得不廢。
(同上書卷一六四《範濟傳》) 屯軍因雜役而廢耕,屯的田又日漸為勢豪所占。
(53)正統以後,邊患日亟,所屯田多棄不能耕。
再加上官吏的需索,軍士的逃亡,屯軍愈困,衛所收入愈少。
(54)政府沒有辦法,隻好減輕屯糧,免軍田正糧歸倉,隻征餘糧六石。
弘治時又繼續減削,屯糧愈輕,軍飽愈绌。
《明史》記: 初永樂時屯田米常溢三之一。
常操軍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供之。
而受供者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糧,是以邊饷恒足。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 正統以後政府便須按年補助邊費,稱為年例。
軍屯以勢豪侵占,衛軍逃亡而破壞,商屯則以改變制度而廢弛。
《明史·葉淇傳》: 弘治四年為戶部尚書。
變開中之制,令淮商以銀代粟,鹽課驟增百餘萬,悉輸之運司,邊儲由此蕭然矣。
(同上書卷一八五) 鹽商從此可以用銀買鹽,不必再在邊境屯田。
鹽課收入雖然驟增,可是銀歸運司,利歸商人,邊軍所需是月糧,邊地所缺的是米麥,商屯一空,邊饷立绌。
《明史·食貨志》說: 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
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
後來雖然有若幹人提議恢複舊制,但因種種阻礙,都失敗了。
明代國家财政每年出入之數,在初期歲收田賦本色米,除地方存留千二百萬石外(同上書卷二二五《王國光傳》),河、淮以南以四百萬石供京師,河、淮以北,以八百萬石供邊,一歲之入,足供一歲之用(同上書卷二一四《馬森傳》)。
到正統時邊用不敷,由中央補助歲費,名為年例。
正統十二年(1447)給遼東銀十萬兩,宣大銀十二萬兩(畢自嚴《石隐園藏稿》卷六《議複屯田疏》)。
到弘治時内府供應繁多,“光祿歲供增數十倍,諸方織作,務為新巧,齋醮日費巨萬,太倉所儲不足饷戰士,而内府收入,動四五十萬。
而宗藩貴戚之求土田,奪鹽利者,亦數千萬計。
土木日興,科斂不已。
傳奉冗官之俸薪,内府工匠之饩廪,歲增月積,無有窮期。
”(《明史》卷一八一《劉健傳》)财用日匮。
國庫被内廷所提用,軍饷又日漸不敷,弘治八年(1495)尚書馬文升以大同邊警,至議加南方兩稅折銀(《明史》卷一八一《謝遷傳》)。
正德時諸邊年例增至四十三萬兩(同上書卷二三五《王德完傳》),軍需雜輸,十倍前制(同上書卷一九二《張原傳》)。
京糧歲入三百五萬石,而食者乃四百三萬人(同上書卷二〇一《周金傳》)。
嘉靖朝北有蒙古之入寇,南有倭寇之侵轶,軍兵之費較前驟增十倍。
田賦收入經過一百五十年的休養生息,反比國初為少。
(55)嘉靖五年(1526)銀的歲入止百三十萬兩,歲出至二百四十萬兩(同上書卷一九四《梁材傳》)。
光祿庫金自嘉靖改元(1522)至十五年(1536)積至八十萬兩,自二十一年(1542)以後,供億日增,餘藏頓盡(同上書卷二一四《劉體乾傳》)。
嘉靖二十九年(1550)俺答入寇,兵饷無出,隻好增加田賦,名為加派,征銀一百十五萬兩。
這時銀的歲入是二百萬兩,歲出諸邊費即六百餘萬兩,一切取财法行之已盡。
(56)接着是東南的倭寇,又于南畿浙閩的田賦加額外提編,江南加至四十萬。
提編是加派的别名,為倭寇增兵而設,可是倭寇平後這加派就成為正賦(同上書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
廣東也以軍興加稅,到萬曆初年才恢複常額(同上書卷二五五《李戴傳》)。
諸邊年例增至二百八十萬兩(同上書卷二〇二《孫應奎傳》,同書卷二三五《王德完傳》)。
隆慶初年馬森上書說: 屯田十虧七八,鹽法十折四五,民運十逋二三,悉以年例補之。
在邊則士馬不多于昔,在太倉則輸入不多于前,而所費數倍。
(同上書卷二一四《馬森傳》) 派禦史出去搜括地方庫藏,得銀三百七十萬兩也隻能敷衍一年。
内廷在這情形下,還下诏取進三十萬兩,經戶部力争,乃命隻進十萬兩(同上書卷二一四《劉體乾傳》)。
萬曆初年經過張居正的一番整頓,綜核名實,裁節冗費,政治上了軌道,國庫漸漸充實,漸漸成小康的局面。
張居正死後,神宗惑于貨利,一面浪費無度,另一面肆力搜括,外則用兵朝鮮,内則農民暴動四起,國家财政又到了破産的地步。
萬曆前期的國家收入約四百萬兩,歲出四百五十餘萬兩。
歲出中九邊年例一項即占三百六十一萬兩(57),後來又加到三百八十餘萬兩(58)。
每年支出本來已經不夠,内廷還是一味向國庫索銀,皇帝成婚,皇子出閣成婚,皇女出嫁,營建宮殿種種費用都強逼由國庫負擔。
(59)又從萬曆六年(1578)起,于内庫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為定制(《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倉庫》)。
結果是外廷的太倉庫光祿寺庫太仆寺庫的儲蓄都被括取得幹幹淨淨,内廷内庫帑藏山積,國庫則蕭然一空。
(60)萬曆二十年(1592)哱拜反于甯夏;又接連用兵播州;朝鮮戰役曆時至七年。
支出軍費至一千餘萬兩。
(61)大半出于加派和搜括所得。
《明史·孫玮傳》記: 朝鮮用兵,置軍天津,月饷六萬,悉派之民間。
(同上書卷二四一) 所增賦額較二十年前十增其四,民戶殷足者什減其五。
東征西讨,蕭然苦兵(《明史》卷二一六《馮琦傳》)。
到萬曆四十六年(1618)遼東兵起,接連加派到五百二十萬兩: 時内帑充積,帝靳不肯發。
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征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
明年複加三厘五毫。
又明年以兵工二部請,複加二厘。
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定額。
(同上書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卷二二〇《李汝華傳》) 接着四川、貴州又發生戰事,截留本地賦稅做兵饷,邊饷愈加不夠。
從萬曆三十八年到天啟七年(1610&mdash1627)負欠各邊年例至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五百七十一兩七錢三分(《石隐園藏稿》卷六《詳陳節欠疏》)。
兵部和戶部想盡了法子,羅掘俱窮,實在到了無辦法的地步,隻好請發内庫存銀,權救邊難,可是任憑呼籲,皇帝堅決不理,楊嗣昌在萬曆四十七年(1619)所上的《請帑稿》頗可看出當時情形: 今曰見錢,戶部無有,工部無有,太仆寺無有,各處直省地方無有。
自有遼事以來,戶部一議挪借,而挪借盡矣。
一議加派,而加派盡矣。
一議搜括,而搜括盡矣。
有法不尋,有路不尋,則是戶部之罪也。
至于法已盡,路已尋,再無銀兩,則是戶部無可奈何,千難萬苦。
臣等隻得相率懇請皇上将内帑多年蓄積銀兩,即日發出億萬,存貯太倉,聽戶部差官星夜赍發遼東,急救遼陽。
如遼陽已失,急救廣甯,廣甯有失,急救山海等處,除此見錢急着,再無别法處法。
(《楊文弱集》卷二) 疏上留中,遼陽、廣甯也相繼失陷。
天啟時諸邊年例又較萬曆時代增加六十萬兩,京支銀項增加二十餘萬兩(《石隐園藏稿》卷六《清查九邊軍饷疏》)。
遼東兵額九萬四千餘人,歲饷四十餘萬兩,到天啟二年(1622)關上兵隻十餘萬人,月饷至二十二萬兩(《明史》卷二七五《解學龍傳》),軍費較前增加六倍。
新兵較舊軍饷多,在招募時,舊軍多竄入新營為兵,一面仍保留原額,政府付出加倍的費用募兵,結果募的大部仍是舊軍,衛所方面仍須發饷。
(62)從泰昌元年(1620)十月到天啟元年(1621)十二月十四個月用去遼饷至九百二十五萬一千餘兩,較太倉歲入總數超過三倍。
(《楊文弱集》卷四《述遼饷支用全數疏》) 崇祯初年,一方面用全力防遏建州的入侵,另一方面“流寇”四起,内外交逼,兵愈增,饷愈绌。
崇祯二年(1629)三月戶部尚書畢自嚴疏言: 諸邊年
一遇事變,便手足無措。
倭寇起後,登陸屠殺,如入無人之境。
充分證明了衛軍的完全崩潰,于是有募兵之舉,另外招募壯丁,加以訓練,抵抗外來的侵略。
五、勾軍與清軍 衛所軍士之不斷地逃亡,使統治階級感覺恐慌,努力想法挽救。
把追捕逃軍的法令訂而又訂,規定得非常嚴密。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記: 大都督府言:起吳元年(1367)十月至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
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
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
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
把逃軍的責任交給衛所官旗,讓他們為自己的利益約束軍士,這辦法顯然毫無效果,因為在十年後又頒發了同樣性質的法令: 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庚戌,上谕都督府臣曰:近各衛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統之者不能撫恤。
宜量定千百戶罰格。
凡一千戶所逃至百人者千戶月減俸一石,逃至二百人減二石。
一百戶所逃及十人者月減俸一石,二十人者減二石,若所管軍戶不如數,及有病亡事故殘疾事,不在此限。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洪武十六年(1383)又命五軍都督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名為勾軍。
特派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名為清軍。
洪武二十一年(1388)以勾軍發生流弊,命衛所及郡縣編造軍籍: 九月庚戌,上以内外衛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戶丁,往往鬻法,且又騷動于民。
乃诏自今衛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違者坐罪。
尋又诏天下郡縣,以軍戶類造為冊,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
(同上書卷一九三) 軍籍有三份,一份是清勾冊(衛所的軍士逃亡及死亡冊),一份是郡縣的軍戶原籍家屬戶口冊,還有一份是收軍冊。
衛所的軍額是一定的,衛軍規定必須有妻,不許獨身不婚。
(28)父死子繼。
如有逃亡缺伍或死絕,必須設法補足。
補額的方法是到原籍追捕本身或其親屬。
同年又置軍籍勘合: 是歲命兵部置軍籍勘合,遣人分給内外衛所軍士,謂之勘合戶由。
其中間寫從軍來曆,調補衛所年月,及在營丁口之數。
遇點閱則以此為驗。
其底薄則藏于内府。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五) 這兩種制度都為兵部侍郎沈溍所創。
《明史》曾對這新設施的成效加以批評: 明初衛所世籍及軍卒勾補之法,皆沈溍所定。
然名目瑣細,簿籍繁多,吏易為奸。
終明之世頗為民患,而軍衛亦日益耗。
(《明史》卷一三八《唐铎傳》) 實際上不到四十年,這兩種制度都已喪失效用了。
不但不能足軍,反而擾害農民。
第一是官吏借此舞弊: 宣德八年(1433)二月庚戌,行在兵部請定稽考勾軍之令。
蓋故事都司衛所軍旗伍缺者,兵部預給勘合,從其自填,遣人取補。
及所遣之人,事已還衛,亦從自銷,兵部更無稽考。
以故官吏夤緣為弊,或移易本軍籍貫,或妄取平民為軍,勘合或給而不銷,限期或過而不罪。
緻所遣官旗,遷延在外,娶妻生子,或取便還鄉,二三十年不回原衛所者,雖令所在官司執而罪之,然積弊已久,猝不能革。
(《明宣宗實錄》卷九九) 使奉命勾軍的官旗,自身也成逃軍。
第二是軍籍散失,無法勾補: 宣德八年(1433)八月壬午,河南南陽府知府陳正倫言:天下衛所軍士,或從征,或屯守,或為事調發邊衛。
其鄉貫姓名詐冒更改者多。
洪武中二次勘實造冊,經曆年久,簿籍鮮存,緻多埋沒。
有詐名冒勾者,官府無可考驗虛實。
(同上書卷一〇四) 政府雖然時派大臣出外清理軍伍,宣德三年(1428)且特命給事中禦史按期清軍。
清軍條例也一增再增,規定得非常嚴密,軍籍也越來越複雜。
嘉靖三十一年(1552)又增編兜底、類衛、類姓三冊,合原有之軍黃總冊(戶口冊)為四冊。
(29)但是這一切的條例和繁複的手續,隻是多給予官吏以舞弊的機會,衛軍的缺伍情形,仍不因之稍減。
在明代前期,最為民害的是勾軍。
軍士缺伍,勾捉正身者謂之跟捕,勾捕家丁者謂之勾捕。
勾軍的弊害,洪熙元年(1425)興州左屯衛軍士範濟曾上書說: 臣在行伍四十餘年,謹陳勾軍之弊:凡衛所勾軍有差官六七員者,百戶所差軍旗二人或三人者,俱是有力少壯,及平日結交官長,畏避征差之徒,重賄貪饕官吏,得往勾軍。
及至州縣,專以威勢虐害裡甲,既豐其饋馔,又需其财物,以合取之人及有丁者釋之。
乃詐為死亡,無丁可取,是以留宿不回。
有違限二三年者,有在彼典雇婦女成家者。
及還,則以所得财物,賄其枉法官吏,原奉勘合,朦胧呈繳。
較其所取之丁,不及差遣之官,欲求軍不缺伍,難矣。
(《明宣宗實錄》卷五) 官校四出,擾亂得闾裡不甯,卻對軍伍之缺,一無裨補。
正統元年(1436)九月分遣監察禦史軒等十七人清理軍政,在賜敕中也指出當時的弊害,促令注意。
敕書說: 武備立國之重事。
曆歲既久,弊日滋甚。
軍或脫籍以為民,民或枉指以為軍。
戶本存而謂其為絕,籍本異而強以為同。
變易姓名,改易鄉貫,夤緣作弊,非止一端。
推厥所由,皆以軍衛有司及裡甲人等貪賂挾私,共為欺蔽,遂緻妄冒者無所控訴,埋沒者無從追究,軍缺其伍,民受其殃。
(《明英宗實錄》卷二二) 在實際上,不但法外的弊害,使農民受盡苦痛,即本軍本戶的勾捕,對農民也是極大災難。
試舉數例說明。
第一例要七十老翁和八歲孩子補伍: 洪武二十五年(1392)四月壬子,懷遠縣人王出家兒年七十餘,二子俱為卒從征以死。
一孫甫八歲,有司複追逮補伍。
出家兒訴其事于朝,令除其役。
(《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第二例單丁補役,田地無人耕種: 永樂八年(1410)四月戊戌,湖廣郴州桂陽縣知縣梁善言:本縣人民充軍數多,戶有一丁者發遣補役,則田地抛荒,稅糧無征,累及裡甲。
(《明成祖實錄》卷一〇二) 第三例地方鄰裡因勾軍所受的損失。
萬曆三年(1575)徐貞明疏言: 東南民素柔脆,莫任遠戍。
今數千裡勾軍,離其骨肉。
軍壯出于戶丁,幫解出于裡甲,每軍不下百金。
而軍非土著,志不久安,辄賂衛官求歸。
衛官利其賂且可以冒饷也,因而縱之。
是困東南之民,而實無補于軍政也。
(《明史》卷二二三) 解除軍籍的唯一途徑,明初規定,必須做到兵部尚書才能脫籍為民。
(30)《明史》卷一三八《唐铎傳》記陳質許除軍籍,稱為特恩: 潮州陳質父在戍籍。
父殁,質被勾補,請歸卒業,帝命除其籍。
(兵部尚書)沈溍以缺軍伍持不可。
帝曰:國家得一卒易,得一士難。
遂除之。
然此皆特恩雲。
(31) 後定制生員特許免勾,但要經考試合格: 凡開伍免勾,洪武二十三年(1390)令生員應補軍役者,除豁遣歸卒業。
二十九年(1396)令生員應起解者,送翰林院考試,成效者開伍,發回讀書。
不成者照舊補役。
(《大明會典》卷一五四) 永樂時又定例現任官吏免勾: 二年(1404)令生勾軍有見任文武官及生員吏典等,戶止三丁者免勾,四丁以上者勾一丁補伍。
(同上) 從此官僚階級得豁去當軍的義務,軍伍的勾取隻限于無錢無勢的平民了。
勾軍之害,已如上述。
一到大舉清軍時,其害更甚。
清軍官吏是以清出軍伍的多少定考成的,因此肆意誅求,濫及民戶,唯恐所勾太少。
《明史》記宣德時清軍情形: (趙豫)官松江知府。
清軍禦史李立至,專務益軍,勾及親戚同姓,稍辯則酷刑榜掠,人情大擾。
訴枉者至一千一百餘人。
(32) 正德時武定清軍,一州至萬餘人: (郭侃)官武定知州。
會清軍籍,應發遣者至萬二千人。
侃曰:武定戶口三萬,是空半州也。
力争之得寝。
(《明史》卷二八一《郭侃傳》) 王道論清軍之弊有三:第一是清勾不明;第二是解補太拘;第三是軍民并役。
他說: 清勾之始,執事不得其人,上官不屑而委之有司,有司不屑而付之吏胥,賄賂公行,奸弊百出。
正軍以富而幸免,貧民無罪而幹連,有一軍缺而緻數人之命,一戶絕而破蕩數家之産者矣,此清勾不明之弊一也。
國初之制,垛集者不無遠近之異,谪戍者多罹邊衛之科,承平日久,四海一家,或因遷發,填實空曠,或因商宦,流寓他方,占籍既久,桑梓是懷。
今也勾考一明,必欲還之原伍,遠或萬裡,近亦數千,身膺桎梏,心戀庭闱,長号即路,永訣終天,人非木石,誰能堪此,此解補太拘之弊二也。
迩年以來,地方多事,民間賦役,十倍曩時,鬻賣至于妻子,算計盡乎雞豚,苦不聊生,日甚一日,而又忽加之以軍伍之役,重之以饋送之繁,行赍居送,無地方可以息肩,死别生離,何時為之聚首?民差軍需,交發互至,财殚力竭,非死即亡,此軍民并役之弊三也。
(《順渠先生文集》卷四) 至嘉靖時,軍伍更缺,法令愈嚴,有株累數十家,勾攝經數十年者,丁口已盡,猶移覆紛纭不已。
萬曆中南直隸應勾之軍至六萬六千餘,株連至二三十萬人(《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衛軍已逃亡的,“勾軍無虛歲,而什伍日虧”;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卻“平居以壯儀衛,備國容猶不足”(33)。
衛所制度到這時候,已經到了完全崩潰的階段了。
六、募兵 從永樂遷都北京以後,每年須用船運東南米數百萬石北來,漕運遂為明代要政。
運糧多由各地衛軍負責。
宣宗即位後,始定南北衛軍分工之制,南軍轉運,北軍備邊。
(34)特設漕運總兵,用衛軍十二萬人(《明史》卷一五三《陳暄傳》)。
東南軍力由之大困。
弘治元年(1488)都禦史馬文升疏論運軍之苦說: 各直省運船,皆工部給價,令有司監造。
近者漕運總兵以價不時給,請領價自造,而部臣以軍士不加愛護,議令本部出料四分,軍衛任三分,舊船抵三分。
軍衛無從措辦,皆軍士賣資産,鬻男女以供之,此造船之苦也。
正軍逃亡數多,而額數不減,倶以餘丁充之,一戶有三四人應役者,春兌秋歸,艱辛萬狀,船至張家灣,又雇車盤撥,多稱貸以濟用,此往來之苦也。
其所稱貸,運官因以侵漁,責償倍息,而軍士或自載土産以易薪米,又格于禁例,多被掠奪。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漕運》) 江南軍士“多因漕運破家”,江北軍士則“多以京操失業”(35)。
南北衛軍因之都廢弛不可用。
明代用全力防守北邊,備蒙古入侵。
腹地軍力極弱,且經積弛之後,一有事故,便手足無措。
隆慶時靳學顔疏言: 夫陷陣摧堅,旗鼓相當,兵之實也。
今邊兵有戰時,若腹兵則終世不一當敵,每盜賊竊發,非陰陽醫藥雜職,則丞貳判薄為之将,非鄉民裡保,則義勇快壯為之兵,在北則借鹽丁礦徒,在南則借狼土,此皆腹兵不足用之明驗也。
(《明史》卷二一四《靳學顔傳》) 所說的雖然是後期情形,其實在前期即已如此。
正統時鄧茂七起義,将帥尪怯退避,反由文吏指揮民兵作戰。
(36)天順初年兩廣“盜”起,将吏率縮朒觀望,怯不敢戰。
(37)至正德時劉寵、劉辰起義,腹地衛軍已全不能用: 正德六年(1511)劉寵劉辰等自畿輔犯山東河南,下湖廣,抵江西。
複自南而北,直窺霸州。
楊虎等自河北入山西,複東抵文安,與寵等合。
破邑百數,縱橫數千裡,所過若無人。
(《明史》卷一八七《馬中錫傳》) 隻好調邊兵來作戰。
西南和東南則調用素稱剽悍嗜殺的狼土兵。
(38)可是狼土兵毫無軍紀,貪淫殘殺,當時有“賊如梳,軍如篦,士兵如鬀”(39)和“土賊尤可,土兵殺我”之謠。
(40)甚或調用土鞑(41),如毛勝(原名福壽)之捕苗雲南: 正統六年(1441),靖遠伯王骥請選在京番将舍人捕苗雲南,乃命勝與都督冉保統六百人往。
&hellip&hellip[正統十四年(1449)]以左副總兵統河間東昌降夷赴貴州(平賊)。
(同上書卷一五六《毛勝傳》) 和勇(原名脫脫孛羅)之平兩廣“盜”: 天順間以兩廣多寇,命充遊擊将軍,統降夷千人往讨。
&hellip&hellip成化初趙輔、韓雍征大藤峽,诏勇以所部從征。
(同上書卷一五六《和勇傳》) 又行佥民壯法,增加地方兵力。
正統二年(1437)始募所在軍餘民壯願自效者。
十四年(1449)令各處招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率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複為民。
弘治二年(1489)又令: 州縣選取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壯之人,州縣七八百裡,每裡佥二名。
五百裡者每裡三名。
三百裡者每裡四名。
一百裡以上者每裡五名。
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調集,官給行糧。
(《明史》卷九一《兵志》) 富民不願服務,可納錢免佥,由官代募。
此種地方兵又稱機兵,在巡檢司者稱為弓兵。
到此人民又加上一層新負擔,軍外加兵,疲于奔命。
調用邊兵土兵達兵和佥點民壯,雖然解決了一時的困難,可是邊兵有守邊之責,土兵不易制裁,達兵數目不多,民壯稍後也積弊不可用,而且是地方兵,隻供守衛鄉裡,不能遠調。
王守仁在正德時曾申說當時兵備情形: 贛州财用耗竭,兵力脆弱,衛所軍丁,隻存故籍,府縣機(兵)快(手),半充虛文,禦寇之方,百無一恃,以此例彼,餘亦可知。
是以每遇盜賊猖獗,辄覆奏請兵,非調土軍,即倩狼達,往返之際,辄已經年,靡費所需,動逾數萬。
逮至集兵舉事,即已魍魉潛形,曾無可剿之賊,稍俟班師旋旅,則又鼠狐聚黨,複當不軌之群。
機宜屢失,備禦益弛。
征發無救于瘡痍,供饩适增其荼毒。
群盜習知其然,愈肆無憚,百姓謂莫可恃,競亦從非。
(《陽明集要·經濟集一·選揀民兵》)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不另想辦法。
于是有募兵出現。
在衛軍民壯以外,又加上第三種軍隊。
募兵出而衛軍民壯自以為無用,愈加廢弛。
(42) 募兵之制,大約開端于正統末年。
募兵和民壯不同,民壯是由地方按裡數多少或每戶壯丁多少佥發的,平時定期訓練,餘時歸農,調發則官給行糧,事定還家。
完全為警衛地方之用。
募兵則由中央派人招募,入伍後按月發饷,東西征戍,一唯政府之命。
戰時和平時一樣,除退役外不能離開行伍。
正統土木之變,京軍潰喪幾盡,各省勤王兵又不能即刻到達,于是派朝官四出募兵(43),以為戰守之計。
嘉靖時倭寇猖獗,沿海糜爛,當時人對于衛軍之毫無抵抗能力,不能保衛地方,極為不滿。
主張在衛軍和募兵兩者中擇較精銳的精練禦敵,即以所淘汰的軍的糧饷歸之能戰的兵,郎瑛所記“近日軍”即代表此種意見。
他說: 古之置軍也防患,今之置軍也為患。
何也?太平無事,民出谷以養軍,官有産以助軍,是欲藉其有警以守,盜發以讨,所以衛民也。
衛民,衛國也。
今海賊為害有年矣,未聞軍有一方之守,一陣之敵焉。
守敵者非招募之土著,則選調别省兵勇。
故見戮于賊也,非地方男婦良民,即遠近招募之衆。
是徒有養軍之害,而無衛軍之實,國非亦為其所損哉!為今之計,大閱軍兵,使較射撲,軍勝于募,則以募銀之半加于軍,募勝于軍,則扣軍糧之半以益募。
如此則軍兵各為利而精矣。
以練精者上陣以殺賊,餘當減之也。
庶民不費于招募之費,國不至于倍常之費,雖為民而實為國矣。
(《七修類稿續稿》卷三) 要求用精練的兵作戰。
當時将帥都在這要求下紛紛募兵訓練,内中最著名的如戚繼光: 繼光至浙,見衛所兵不習戰,而金華義烏俗稱慄悍,請招募三千人教以擊刺法,長短兵疊用,由是繼光一軍特精。
又以南方多薮澤,不利馳逐。
乃因地形,制陣法,審步伐便利,一切戰艦火器兵械,精求而更制之,戚家軍名聞天下。
(《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 譚綸: 東南倭患已四年,朝議練鄉兵禦賊。
參将戚繼光請期三年而後用之。
綸亦練千人,立束伍法,自裨将以下節節相制,分數既明,進止齊一,未久即成精銳,益募浙東良家子教之。
而繼光練兵已及期,因收之為己用,客兵罷不複調。
(同上書卷二一二《譚綸傳》) 同時張鏊募兵名振武營(44),鄭曉(45)、朱先募鹽徒為兵。
(46)名将俞大猷所練兵名俞家軍。
(47)都卓有成效,在幾年中完全肅清了倭寇。
另外,北邊的邊軍也漸漸地用募兵來代替和補充世軍。
《明史》卷二〇四《陳九疇傳》: 世宗即位,巡撫甘肅。
抵鎮言:額軍七萬餘,存者不及半,且多老弱,請令招募。
報可。
(48) 嘉靖二十九年又令薊鎮自于密雲、昌平、永平、遵化募兵一萬五千(《大明會典》卷一二九)。
隆慶二年(1568)以戚繼光為總兵官練薊鎮兵,募浙兵三千做邊軍模範(《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
後又續募浙兵九千餘守邊,邊備大饬(同上書《譚綸傳》)。
甚至京軍也用募兵充伍: 嘉靖二十九年(1550),遣四禦史募兵畿輔、山東、山西、河南得四萬人,分隸神樞神機。
(同上書卷八九《兵志》一) 從此以後,以募兵為主力,衛軍隻留空名,置而不用。
(49)時人以為募兵較世軍有十便: 年力強壯者入選,老弱疲癃,毋得濫竽其中,便一。
一遇有缺伍,朝募而夕補,不若清勾之曠日持久,便二。
地與人相習,無懷故土逃亡之患,便三。
人必能一技與善一事者方得挂名什伍,無無用而苟食者,便四。
汰減之法,自上為政,老病不任役者棄之,不若祖軍頂替,有賄官職而瞞年歲者,便五。
部科遴揀,一朝而得數什百人,貪弁不得緣以勒掯需索,便六。
有事而強壯者人可荷戈,不煩更為挑選,便七。
家有有力者數人,人皆得為縣官出力,不願者勿強也,便八。
壯而不能治生産者,得受糈于官,無饑寒之患,便九。
猛健豪鸷之材,籠而馭之,毋使流為奸宄盜賊,便十。
(《客座贅語》卷二) 萬曆末年建州勃興,遼沈相繼失守,募兵愈多,國庫日绌。
募來的兵多未經嚴格訓練,又不能按時發饷,結果也和衛軍一樣,逃亡相繼。
熊廷弼《遼左大勢久去疏》: 遼東見在兵有四種:一曰募兵,傭徒厮役,遊食無賴之徒,幾能弓馬慣熟?幾能膂力過人?朝投此營,領出安家月糧而暮逃彼營;暮投河東,領出安家銀兩而朝投河西。
點冊有名,及派工役而忽去其半;領饷有名,及聞告警而又去其半。
此募兵之形也。
(《熊襄愍公集》卷三) 甚至内地兵尚未出關,即已逃亡。
(50)在遼就地所募兵,得饷後即逃亡過半。
(51)天啟時以四方所募兵日逃亡,定法攝其親屬補伍(《明史》卷二五六《畢自嚴傳》)。
也隻是一個空頭法令,實際上并不能實行。
稍一缺饷,則立刻嘩變,崇祯元年(1628)川、湖兵戍甯遠時,以缺饷四月大噪,餘十三營起應之,至縛系巡撫畢自嚴(《明史》卷二五九《袁崇煥傳》)。
“流寇”起後,内外交逼,将帥擁兵的都隻顧身家,畏葸不敢作戰。
政府也曲意寬容,極意籠絡,稍有功效,加官封爵,唯恐不及。
喪師失地的卻不敢少加罪責,唯恐其擁兵叛亂,又樹一敵。
由此兵驕将悍,國力日蹙。
(52)諸将中左良玉兵最強,擁兵自重,跋扈不肯聽調遣,《明史》說他: 多收降寇以自重,督撫檄調,不時應命。
&hellip&hellip壁樊城,驅襄陽一郡人以實軍,降賊附之,有衆二十萬。
&hellip&hellip福王立&hellip&hellip南都倚為屏蔽。
良玉兵八十萬,号百萬,前五營為親軍,後五營為降軍,每春秋肄兵武昌諸山,一山幟一色,山谷為滿。
軍法用兩人夾馬馳曰過對,馬足動地,殷如雷聲。
諸鎮兵唯高傑最強,不及良玉遠甚。
(《明史》卷二七三《左良玉傳》) 一人擁兵八十萬,當時号為左兵。
在崇祯時代他為要保全私人實力,不聽政府調遣。
福王立,他又發動内戰,以緻清兵乘虛直搗南京。
其他鎮将如高傑、黃得功、劉澤清、劉良佐在北都亡後,擁兵江北,分地分饷,俨然成為藩鎮。
他們不但以武力幹涉中央政事,還忙于搶奪地盤,互相殘殺。
高傑、黃得功治兵相攻,劉澤清、劉良佐、許定國則按兵不動。
後來許定國誘殺高傑,以所部獻地降清,劉澤清、劉良佐也不戰降附,黃得功兵敗自殺,南都遂亡。
七、軍饷與國家财政 明初衛軍糧饷,基本上由屯田所入支給。
明太祖在初起兵時,即立民兵萬戶府,寓兵于農: 戊戌(1358)十一月辛醜,立管理民兵萬戶府。
令所定郡縣民武勇者,精加簡拔,編輯為伍,立民兵萬戶府領之。
俾農時則耕,閑則練習,有事則用之。
事平有功者一體升擢,無功令還為民。
(《明太祖實錄》卷六) 又令諸将屯田各處。
建國後宋讷又疏勸采用漢趙充國屯田備邊的辦法,以禦蒙古。
他說: 今海内乂安,蠻夷奉貢。
唯沙漠未遵聲教。
若置之不理,則恐歲久醜類為患,邊圄就荒。
若欲窮追遠擊,六師往還萬裡,饋運艱難,士馬疲勞。
陛下為聖子神孫萬世計,不過謹備邊之策耳。
備邊固在乎兵實,兵實又在乎屯田。
屯田之制,必當以法漢(趙充國)。
&hellip&hellip陛下宜于諸将中選其智勇謀略者數人,每将以東西五百裡為制,随其高下,立法分屯。
所領衛兵以充國兵數斟酌損益,率五百裡一将,布列緣邊之地,遠近相望,首尾相應,耕作以時,訓練有法,遇敵則戰,寇去則耕,此長久安邊之法也。
(《西隐文稿》卷一〇《守邊策略》) 同時由海道運糧到遼東,又時遭風覆溺。
因之決意興屯,不但邊塞,即内地衛所也紛紛開屯耕種。
定制邊地衛所軍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
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複租賦。
初稅畝一鬥。
建文四年(1402)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
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
永樂時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至滇、蜀,極于交趾,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
養兵(數)百萬,基本上由屯田收入支給(同上書卷二五七《王洽傳》)。
除軍屯外,邊上又有商屯。
洪武時戶部尚書郁新創開中法: 新以邊饷不繼,定召商開中法。
令商輸粟塞下,按引支鹽,邊儲以足。
(同上書卷一五〇《郁新傳》)。
商人以遠道輸粟,費用過大,就自己募人耕種邊上閑田,即以所獲給軍,換取鹽引,到鹽場取鹽販賣營利,邊儲以足。
政府經費則戶部銀專給軍旅,不做他用(《明史》卷二二〇《王遴傳》)。
戶部貯銀于太倉庫,是為國庫。
内廷則有内承運庫,貯銀供宮廷費用,收入以由漕糧改折之金花銀百萬兩為大宗。
除給武臣祿十餘萬兩外,盡供禦用。
邊賞首功不屬經常預算,亦由内庫頒發。
國家财政和宮廷費用分開(同上書卷七九《食貨志三·倉儲》)。
軍饷又概由屯田和開中支給。
所以明初幾次大規模的對外戰争,如永樂、宣德時代之六次打蒙古,三次打安南,七次下西洋,雖然費用浩繁,國庫還能應付。
可是軍屯和商屯兩種制度,不久便日趨廢弛,國庫也不能維持其獨立性,為内廷所侵用。
衛軍壞而募兵增,政府既須補助衛軍饷糈,又加上兵的饷銀,國家經費,入不敷出,隻好采取飲鸩止渴的辦法,以出為入,發生加派增稅捐納種種弊政,農民于繳納額定的賦稅以外,又加上一層軍兵費的新負擔。
軍屯之壞,在宣德初年範濟即已上書指出。
他說: 洪武中令軍士七分屯田,三分守城,最為善策。
比者調度曰繁,興造日廣,虛有屯種之名,田多荒蕪。
兼養馬采草伐薪燒炭,雜役旁午,兵力焉得不疲,農業焉得不廢。
(同上書卷一六四《範濟傳》) 屯軍因雜役而廢耕,屯的田又日漸為勢豪所占。
(53)正統以後,邊患日亟,所屯田多棄不能耕。
再加上官吏的需索,軍士的逃亡,屯軍愈困,衛所收入愈少。
(54)政府沒有辦法,隻好減輕屯糧,免軍田正糧歸倉,隻征餘糧六石。
弘治時又繼續減削,屯糧愈輕,軍飽愈绌。
《明史》記: 初永樂時屯田米常溢三之一。
常操軍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供之。
而受供者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糧,是以邊饷恒足。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 正統以後政府便須按年補助邊費,稱為年例。
軍屯以勢豪侵占,衛軍逃亡而破壞,商屯則以改變制度而廢弛。
《明史·葉淇傳》: 弘治四年為戶部尚書。
變開中之制,令淮商以銀代粟,鹽課驟增百餘萬,悉輸之運司,邊儲由此蕭然矣。
(同上書卷一八五) 鹽商從此可以用銀買鹽,不必再在邊境屯田。
鹽課收入雖然驟增,可是銀歸運司,利歸商人,邊軍所需是月糧,邊地所缺的是米麥,商屯一空,邊饷立绌。
《明史·食貨志》說: 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
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
後來雖然有若幹人提議恢複舊制,但因種種阻礙,都失敗了。
明代國家财政每年出入之數,在初期歲收田賦本色米,除地方存留千二百萬石外(同上書卷二二五《王國光傳》),河、淮以南以四百萬石供京師,河、淮以北,以八百萬石供邊,一歲之入,足供一歲之用(同上書卷二一四《馬森傳》)。
到正統時邊用不敷,由中央補助歲費,名為年例。
正統十二年(1447)給遼東銀十萬兩,宣大銀十二萬兩(畢自嚴《石隐園藏稿》卷六《議複屯田疏》)。
到弘治時内府供應繁多,“光祿歲供增數十倍,諸方織作,務為新巧,齋醮日費巨萬,太倉所儲不足饷戰士,而内府收入,動四五十萬。
而宗藩貴戚之求土田,奪鹽利者,亦數千萬計。
土木日興,科斂不已。
傳奉冗官之俸薪,内府工匠之饩廪,歲增月積,無有窮期。
”(《明史》卷一八一《劉健傳》)财用日匮。
國庫被内廷所提用,軍饷又日漸不敷,弘治八年(1495)尚書馬文升以大同邊警,至議加南方兩稅折銀(《明史》卷一八一《謝遷傳》)。
正德時諸邊年例增至四十三萬兩(同上書卷二三五《王德完傳》),軍需雜輸,十倍前制(同上書卷一九二《張原傳》)。
京糧歲入三百五萬石,而食者乃四百三萬人(同上書卷二〇一《周金傳》)。
嘉靖朝北有蒙古之入寇,南有倭寇之侵轶,軍兵之費較前驟增十倍。
田賦收入經過一百五十年的休養生息,反比國初為少。
(55)嘉靖五年(1526)銀的歲入止百三十萬兩,歲出至二百四十萬兩(同上書卷一九四《梁材傳》)。
光祿庫金自嘉靖改元(1522)至十五年(1536)積至八十萬兩,自二十一年(1542)以後,供億日增,餘藏頓盡(同上書卷二一四《劉體乾傳》)。
嘉靖二十九年(1550)俺答入寇,兵饷無出,隻好增加田賦,名為加派,征銀一百十五萬兩。
這時銀的歲入是二百萬兩,歲出諸邊費即六百餘萬兩,一切取财法行之已盡。
(56)接着是東南的倭寇,又于南畿浙閩的田賦加額外提編,江南加至四十萬。
提編是加派的别名,為倭寇增兵而設,可是倭寇平後這加派就成為正賦(同上書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
廣東也以軍興加稅,到萬曆初年才恢複常額(同上書卷二五五《李戴傳》)。
諸邊年例增至二百八十萬兩(同上書卷二〇二《孫應奎傳》,同書卷二三五《王德完傳》)。
隆慶初年馬森上書說: 屯田十虧七八,鹽法十折四五,民運十逋二三,悉以年例補之。
在邊則士馬不多于昔,在太倉則輸入不多于前,而所費數倍。
(同上書卷二一四《馬森傳》) 派禦史出去搜括地方庫藏,得銀三百七十萬兩也隻能敷衍一年。
内廷在這情形下,還下诏取進三十萬兩,經戶部力争,乃命隻進十萬兩(同上書卷二一四《劉體乾傳》)。
萬曆初年經過張居正的一番整頓,綜核名實,裁節冗費,政治上了軌道,國庫漸漸充實,漸漸成小康的局面。
張居正死後,神宗惑于貨利,一面浪費無度,另一面肆力搜括,外則用兵朝鮮,内則農民暴動四起,國家财政又到了破産的地步。
萬曆前期的國家收入約四百萬兩,歲出四百五十餘萬兩。
歲出中九邊年例一項即占三百六十一萬兩(57),後來又加到三百八十餘萬兩(58)。
每年支出本來已經不夠,内廷還是一味向國庫索銀,皇帝成婚,皇子出閣成婚,皇女出嫁,營建宮殿種種費用都強逼由國庫負擔。
(59)又從萬曆六年(1578)起,于内庫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為定制(《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倉庫》)。
結果是外廷的太倉庫光祿寺庫太仆寺庫的儲蓄都被括取得幹幹淨淨,内廷内庫帑藏山積,國庫則蕭然一空。
(60)萬曆二十年(1592)哱拜反于甯夏;又接連用兵播州;朝鮮戰役曆時至七年。
支出軍費至一千餘萬兩。
(61)大半出于加派和搜括所得。
《明史·孫玮傳》記: 朝鮮用兵,置軍天津,月饷六萬,悉派之民間。
(同上書卷二四一) 所增賦額較二十年前十增其四,民戶殷足者什減其五。
東征西讨,蕭然苦兵(《明史》卷二一六《馮琦傳》)。
到萬曆四十六年(1618)遼東兵起,接連加派到五百二十萬兩: 時内帑充積,帝靳不肯發。
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征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
明年複加三厘五毫。
又明年以兵工二部請,複加二厘。
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定額。
(同上書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卷二二〇《李汝華傳》) 接着四川、貴州又發生戰事,截留本地賦稅做兵饷,邊饷愈加不夠。
從萬曆三十八年到天啟七年(1610&mdash1627)負欠各邊年例至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五百七十一兩七錢三分(《石隐園藏稿》卷六《詳陳節欠疏》)。
兵部和戶部想盡了法子,羅掘俱窮,實在到了無辦法的地步,隻好請發内庫存銀,權救邊難,可是任憑呼籲,皇帝堅決不理,楊嗣昌在萬曆四十七年(1619)所上的《請帑稿》頗可看出當時情形: 今曰見錢,戶部無有,工部無有,太仆寺無有,各處直省地方無有。
自有遼事以來,戶部一議挪借,而挪借盡矣。
一議加派,而加派盡矣。
一議搜括,而搜括盡矣。
有法不尋,有路不尋,則是戶部之罪也。
至于法已盡,路已尋,再無銀兩,則是戶部無可奈何,千難萬苦。
臣等隻得相率懇請皇上将内帑多年蓄積銀兩,即日發出億萬,存貯太倉,聽戶部差官星夜赍發遼東,急救遼陽。
如遼陽已失,急救廣甯,廣甯有失,急救山海等處,除此見錢急着,再無别法處法。
(《楊文弱集》卷二) 疏上留中,遼陽、廣甯也相繼失陷。
天啟時諸邊年例又較萬曆時代增加六十萬兩,京支銀項增加二十餘萬兩(《石隐園藏稿》卷六《清查九邊軍饷疏》)。
遼東兵額九萬四千餘人,歲饷四十餘萬兩,到天啟二年(1622)關上兵隻十餘萬人,月饷至二十二萬兩(《明史》卷二七五《解學龍傳》),軍費較前增加六倍。
新兵較舊軍饷多,在招募時,舊軍多竄入新營為兵,一面仍保留原額,政府付出加倍的費用募兵,結果募的大部仍是舊軍,衛所方面仍須發饷。
(62)從泰昌元年(1620)十月到天啟元年(1621)十二月十四個月用去遼饷至九百二十五萬一千餘兩,較太倉歲入總數超過三倍。
(《楊文弱集》卷四《述遼饷支用全數疏》) 崇祯初年,一方面用全力防遏建州的入侵,另一方面“流寇”四起,内外交逼,兵愈增,饷愈绌。
崇祯二年(1629)三月戶部尚書畢自嚴疏言: 諸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