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科舉:特權道路上的禁忌與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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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員交結地方官,後一條要使生員為皇家服務,在民間替朝廷清除“非為”。

    (2)另一條: 軍民一切利病,并不許生員建言。

    果有一切軍民利病之事,許當該有司、在野賢才、有志壯士、質樸農夫、商賈技藝皆可言之,諸人毋得阻當。

    唯生員不許! 軍民一切利病即政治問題,地方官、在野人士,甚至農工商人都可提出建議,任何人都有權讨論政治,唯獨不許學生說話。

    并且在同一條文内,重複地說“不許生員建言”“唯生員不許”,聲色俱厲,呼之欲出。

    明太祖為什麼單單剝奪了生員讨論政治的權利呢?因為他害怕群衆,害怕組織,尤其害怕有群衆基礎有組織能力的知識分子。

    他認清這個力量會危害他的統治,因之,非加以高壓,嚴厲禁止,不許有聲音不可。

    至于其他人士,個别的發言,個别的建議,沒有群衆做後盾,不發動力量,他不但不禁止,反而形式上加以獎勵,學學古代帝王求言的辦法,倒使他可以得到好名譽。

     知識青年對于現實政治不能說話,不許有聲音,明太祖的統治就鞏固了。

    可是,他沒有想到代替說話的是農民的竹竿和鋤頭,朱家的政權,到後來還是被竹竿和鋤頭所傾覆。

     地方學校之外,洪武八年(1375)又诏地方立社學(鄉村小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

     府州縣學和社學都以《禦制大诰》和《律令》做主要必修科。

    (《大明會典》卷七八《學校》) 在官僚政治之下,地方學校隻存形式,學生不在學,師儒不講論。

    社學且成為官吏迫害剝削人民的手段,明太祖曾大發脾氣,申斥地方官吏說: 好事難成。

    且如社學之設,本以導民為善,樂天之樂。

    奈何府州縣官不才酷吏,害民無厭。

    社學一設,官吏以為營生。

    有願讀書者無錢不許入學,有三丁四丁不願讀書者受财賣放,縱其愚頑,不令讀書。

    有父子二人,或農或商,本無讀書之暇,卻乃逼令入學,有錢者又縱之。

    無錢者雖不暇讀書,亦不肯放,将此湊生員之數,欺诳朝廷。

     他怕“逼壞良民不暇讀書之家”隻好住罷(停辦)社學,不再“導民為善”了(《禦制大诰·社學第四十四》)。

     從國子監到社學,必讀的書,必考的書,是明太祖所親自寫定的《大诰》(從文理不通、思想昏亂、詞語鄙陋、語氣狂暴、态度蠻橫幾點看來,确非儒生所能代筆),想用以為治國平天下、統一思想的“聖經寶典”。

    他在書末指出: 朕出是诰,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

    所在人民,熟觀為戒。

    (《禦制大诰·頒行大诰第七十四》) 又說: 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續編,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寶,發布天下,務必戶戶有之。

    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外,永不令歸,的不虛示。

    (《大诰續編·頒行續诰第八十七》) 以帝王之威,用減刑用充軍,利誘威脅,命令人民讀他的“至寶”,命令學生熟讀講解他的“至寶”,可惜,人民是不識“寶”的,利誘不理,威脅無用。

    成化時(1465&mdash1487)陸容記《大诰》的下落說: 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風草然。

    然有面從于一時而心違于身後者,如《大诰》,唯法司拟罪雲有《大诰》減一等雲爾,民間實未之見,況複有講讀者乎!(《菽園雜記》卷五) 明太祖有方法統治學校、屠殺學生,可是,他沒辦法辦社學,也沒辦法使人民讀他的《大诰》。

    有生死人之權,有富貴貧賤人之權,而終于無人讀他藏他的“至寶”,不要說讀,人民甚至連看都沒有看見,這大概是專制獨裁者應有的和共有的悲哀吧! 明代的科舉情況和紳士特權 明、清兩代五六百年的科舉制度,在中國文化、學術發展的曆史上作了大孽,束縛了人們的聰明才智,阻礙了科學的進展,壓制了思想,使人們脫離實際,脫離生産,專讀死書,專學八股,專寫空話,害盡了人,也害死了人,罪狀數不完,也說不完。

     這些且不說,光就考試時的情況說,也是氣死人的。

    明末艾南英《天傭子文集》有一篇文章專講考舉人時的苦處: 考試這一天,考場打了三通鼓,秀才們即使遇到大冷天,冰霜凍結,也得站在門外等候點名。

    督學呢,穿着紅袍坐在堂上,燈燭輝煌,圍着爐子取暖,好不舒服。

     秀才們得解開衣裳,左手拿着筆硯,右手拿着布襪,聽候府縣官點名,排個兒站在甬道裡,依次到督學面前。

    每一個秀才,有兩個搜檢軍侍候,從頭發搜到腳跟,光着肚子光着腿,要好幾個時辰才能全搜完,個個凍得牙齒打戰,腰以下都凍僵了,摸着也不像是自己的皮膚。

    要是大熱天呢,督學穿着紗衣裳,在陰涼地裡,喝着茶,搖着扇子,涼快得很。

    秀才們呢,十百一群,擠立在塵埃飛揚的太陽地上,按制度不能扇扇子,穿的又是大布厚衣。

    到了考場,幾百人夾坐在一起,腥氣、穢氣,蒸着、熏着,大汗通身,衣裳都濕透了,卻一滴水也不敢入口。

    雖然公家有人管茶水,但誰也不敢喝,喝了就有人在你卷子上打一個紅記号,算是舞弊犯規,文章盡管寫得好,也要扣分,降一等。

     冷天也罷,熱天也罷,都得吃苦頭。

     考的時候,東西兩面站着四個瞭望軍,是監場的,誰也不敢擡頭四面看,有人困了站一下,打一個哈欠,和隔壁考生說話,以至歪着坐,又是一個紅記号打上了,算犯規,文章盡管好,也扣分,降一等。

    弄得人人腰脊酸痛,連大小便也不得自由,得忍着些。

     連動手動腳、擡頭伸腰的自由也被剝奪了,苦哉! 考試座位呢,是衙門裡的工吏包辦的,他們得賺一點錢,貪污了一大半經費,臨時對付,做得很窄小,兩個手膀也張不開;又偷工減料,薄而脆,外加裂縫,坐下重一點,就怕塌下。

    加上同号的總有十幾個人,座位是用竹子連着的,誰的手腳稍動一下,聯号的座位便都動搖了,成天沒個停,寫的字也就歪歪扭扭了。

     這篇文章寫得實在好,道盡了考生的苦處,也道盡了封建統治者不把學生當人的惡毒待遇。

    文章裡用督學的擁爐、揮扇相對襯,更把考生的苦況突出了。

    清朝繼承了明朝這一套,《兒女英雄傳》寫安骥殿試時,自己背桌子考籃的情況,可以參看。

     這樣苦,為什麼人們還是搶着考,唯恐吃不到這苦頭呢?是為了做官。

    顧公燮《消夏閑記摘抄》記明朝人中舉人的情況: 明朝末年的紳士,非常之威風。

    凡是中了舉人,報信的人都拿着短棍,從大門打起,把廳堂窗戶都打爛了,叫作“改換門庭”。

    工匠跟在後面,立時修整一新,從此永為主顧。

     接着,同姓的地主來和您通譜,算作一家,招女婿的也來了,有人來拜你做老師,自稱門生。

    隻要一張嘴,銀子上千兩地送,以後有事,這些人便有依靠了。

     出門呢,坐着大轎,前面有人拿着扇啦,掌着蓋啦,諸如此類,連秀才出門,也有門鬥張着油傘引路。

     有婚喪事的時候,紳士和老百姓是不能坐在一起的,要另搞一個房子叫大賓堂,有功名的人單坐在一起。

     清人吳敬梓所作《儒林外史》,窮秀才範進中舉一段絕妙文字,正是顧公燮這一段記載的絕妙注腳。

     到中了進士,就更加威風了。

    上任做官,車啦,馬啦,跟班啦,衣服用具啦,飲食用費啦,都自然會有人支應。

    上了任,債主也跟着來,按期還債。

    (3) 即使中不了進士,光是秀才、舉人,也就享有許多特權了。

    第一是免役,隻要進了學,成為秀才,法律規定可免戶内二丁差役。

    明朝裡役負擔是很重的,要是有二十畝田地的中農,假如家裡不出一個秀才,一輪到裡役,便得破家蕩産。

    (4)以此,一個縣裡秀才舉人愈多,百姓便越窮,因為他們得把紳士的負擔分擔下來。

    (5)第二是可以有奴婢使喚;明制,平民百姓是不許存養奴婢的,《大明律》規定:“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第三是法律的優待,明初規定一般進士、舉人、貢生犯了死罪,可以特赦三次,以後雖然沒有執行,但是,還是受到優待,秀才犯了法,地方官在通知學校把他開除之前,是不能用刑的。

    如犯的不是重罪,便隻通知學校當局,加以處分了事。

    第四是免糧,家道寒苦,無力完糧的,可由地方官奏銷豁免。

    因之,不但秀才自己免了役、免了賦,甚至包攬隐庇,借此發财。

    廪生照規定由國家每年給膏火銀一百二十兩,不安分的便攬地主錢糧在自己名下,請求豁免,“坐一百,走三百”,不動腿呢,每年一百二十兩,多跑跑縣衙門呢,一年三百兩,是當時的民間口語。

    第五便是禮貌待遇了。

    顧公燮所記的大賓堂是有法律根據的,洪武十二年(1379)八月,明太祖頒布法令,規定紳士隻能和宗族講尊卑的禮法,至于宴會,要另設席位,不許坐于無官者之下。

    和異姓無官者相見,不必答禮。

    庶民見紳士要用見官禮谒見。

    違反的按法律制裁。

     有了這樣多特權,吃點苦頭又算什麼呢? 明、清兩代的知識分子,在通過考試之前,封建統治者不把他們當人看待,加以種種虐待。

    但是,在成為秀才、舉人、進士之後,便成為統治集團的一員了,和庶民不同了,他們分享了統治階級的特權,成為特權階級了。

    最近有人講明朝後期情況,把秀才也算在市民裡面,把他們下降為庶民,在我看來,是不符合客觀存在的曆史事實的。

     *** (1)《明史》卷一三九《錢唐傳》,卷五四《禮志四》,李之藻《領宮禮樂疏》卷二,全祖望《鲒琦亭集》卷三五辨錢尚書争孟子事,北平圖書館藏洪武二十七年(1394)刊本《孟子節文·劉三吾孟子節文題辭》:“《孟子》一書,中間詞氣之間抑揚太過者八十五條。

    其餘一百七十餘條,悉頒之中外校官,俾讀是書者知所本旨。

    自今八十五條之内,課士不以命題,科舉不以取士,壹以聖賢中正之學為本。

    ” (2)“非為”是明太祖的口頭和文字上常用術語,含有特别内容,和他常用的“異為”“他為”同義。

     (3)陶奭齡:《小柴桑喃喃錄》上;周順昌:《燼餘集》卷二,《與吳公如書》卷二。

     (4)《溫寶忠遺稿》卷五,《士民說》。

     (5)顧炎武:《亭林文集·生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