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科舉:特權道路上的禁忌與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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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考,違者痛決(打)。

    二是背書。

    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大诰》一百字,本經一百字,《四書》一百字,即平均每日背一百字。

    不但熟記文辭,務要通曉義理。

    若背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

    三是作文。

    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诏诰章表策論判語(公家文書)内科(選)二道。

    不許不及道數,仍要逐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

    違者痛決。

     升到率性堂的學生,采積分制。

    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

    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劣者半分,文理纰缪者無分。

    歲内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官職)。

    不及格仍坐堂肄業(留級)。

    試法一如科舉之制,果有才學超越異常者,呈請皇帝特别加恩任官(《南志》卷九《學規本末》)。

     四 國子監坐堂監生最多的時期,将近萬人,校舍規模是相當宏大的,校址東至小教場,西至英靈坊,北至城坡土山,南至珍珠橋。

    左有龍舟山,右有雞鳴山,北有玄武湖,南有珍珠河。

    “延袤十裡,燈火相輝。

    ”監内建築,正堂一,支堂六,每堂一十五間,是師生講習的地方。

    有馔堂二所,是會馔的地方。

    書樓十四間藏書。

    光哲堂十五間住琉球官生。

    号房(學生宿舍)約兩千間。

    此外有射圃、倉庫、醬醋房、水磨房、曬麥場、菜圃、養病房等建築。

    規模最宏大的是供奉孔子和列代賢哲的文廟(《南志》卷七、卷八《規制考》)。

     監生穿一定的服裝,形式也是明太祖欽定的,用玉色絹布,寬袖皂緣,皂縧軟巾,叫作襕衫。

    每年冬夏衣由朝廷頒賜。

    膳食公費,全校會馔。

    有家眷的特許帶家眷入學,每月支食糧六鬥。

    皇帝特賜,有時賜及學生的家長,例如洪武十二年(1379)賜諸生父母帛各四匹;或賜及妻子,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賜監生有家屬的六百二十五人,每人鈔五錠(這年官民生總數是一千五百二十人,有家眷的占百分之三十八)。

    三十年(1397)又賜監生夏布大小人五匹,家屬每人二匹(《南志》卷一《事紀》)。

     監生請假休學,隻有在奔喪、完姻、父母年已七十必須侍養,或妻子死亡等情形下,才被準許。

    而且得由皇帝親自準許。

    請假日期有嚴格規定,洪武十六年(1383)令監生入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遠近,定限歸省。

    其欲挈家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許過限。

    父母喪照例丁憂。

    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亦許立限奔喪。

    十八年(1385)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還原籍侍養,其妻死子幼者許送還鄉,給予腳力,立限還監,違者罰之。

    二十二年(1389),禮部奏準,監生畢姻般取,照省親例入監三年者方許。

    三十年(1397)令監生省親等事,量道路遠近,定具在途往還日月:每日水路一百裡,陸路六十裡;直隸限四閱月,河南、山東、江西、浙江、湖廣限六閱月,北平、兩廣、福建、山西、陝西限八閱月。

    其住家月日:省親三閱月,畢姻兩閱月,送幼子還鄉一閱月,丁憂照官員例不計閏,俱二十七月。

    凡過限兩月以上者,送問複監。

    同年有違限監生二百一十七人,祭酒比例拟奏,發充吏役。

    三十一年(1398)又有違限監生二百二十人,命吏部铨除遠方典史以困役之。

     不但監生請假休學,要得特許,連教員請假,也必得經過同樣程序,如洪武十二年(1379)助教吳伯宗奏請省親,明太祖特許給假四個月就是一個例子。

     坐堂期間,管制極端嚴格,表面上曆次增訂的監規,總共五十六款,除關于教官部分以外,關于約束防閑監生的,如: 各堂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适用,以須仕進。

    宜各遵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馔,毋得有犯學規。

    違者痛治。

     各堂生員每日誦受書史并須在師前立聽講解。

    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得傲慢,有乖禮法。

     絕對禁止學生對人對事的批評和團結組織,甚至班與班之間也禁止來往: 今後諸生毋得到于别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結為非。

    違者從繩愆廳糾察,嚴加治罪。

     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飲食污惡。

    切詳此等之徒,果系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果君子欤?小人欤?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令法司枷鐐,禁锢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生員往來議論,就難免對學校設施、對政治良窳有意見、有結論,就難免不發生學潮,針對的辦法是隔離和孤立。

    至于結黨,發生組織力量,就無法管束和訓導了,非嚴辦不可。

    在太祖朝嚴刑重法,大量屠殺的恐怖空氣中,監生不能也不敢提出原則性的反抗,隻好從生活不滿的方面來發洩,因之,故言飲食污惡,對饑餓的抗議就成為學潮的主題了。

    抗議饑餓的行動,如不是集體提出,學規另有專條:“生員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

    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

    ”這和枷鐐禁锢終身役使的處分,輕重相去是極大的。

    此外禁例,如不許穿常人衣服;有事先于本堂教官處禀之,毋得徑行煩紊;凡遇出入,務要有出恭入敬牌;以及無病稱病,出外遊蕩,會食喧嘩,點問(名)不到,不許燕安怠惰,解衣脫巾,喧嘩嘻笑。

    号房不許私借他人住坐,不許作穢,不許酣歌夜飲等二十七條,下文都是“違者痛決!”最最嚴重的一款是: 在學生員,當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

    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幹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将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南志》卷九《學規本末》) 明太祖寄托培養官僚的全部責任于國子監,這一條款就是授權國子監教官,用刑法清除所有不服從、不聽調度的反抗分子。

    毀辱師長的含義是非常廣泛的,無論是語言、行動、思想、文字上的不同意,以至批評,都可任意解釋。

    被周納的犯人是不能也不許可有辯解的機會的。

    至于生事告讦,更可随便運用,凡是不遵從學規的,不滿意現狀的,要求對某方面教學或生活有所改進的,都可以用生事告讦的罪狀片面判決之,執行之。

    國子監第一任祭酒宋讷是這條學規的制定人,明初人說他辦學極意嚴酷,以求符合明太祖的規訓。

    在他的任内,監生走投無路,經常有人被強制餓死[這也是有學規的依據的,洪武十五年(1382)第二次增訂學規:師生如有病患,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

    若無病不行随衆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以至自缢死。

    他連死屍也不肯放過,一定要當面驗明,才許棺殓(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一《明史立傳多存大體條》引葉子奇《草木子》,按坊本《草木子》無此條)。

    後來他的兒子宋複祖繼任司業,也學他父親“誡諸生守讷學規,違者罪至死”(《明史》卷一三七《宋讷傳》)。

    學錄金文徵反對宋讷的過分殘暴,想法子救學生,向明太祖提出控訴:“祭酒辦學太嚴,監生餓死了不少人。

    ”太祖不理會,說是祭酒隻管大綱,監生餓死,罪坐親教之師,和祭酒無幹。

    文徵又設法和同鄉吏部尚書餘商量,由吏部出文書令宋讷以年老退休[洪武十八年(1385)宋讷七十五歲,已經過了法令規定該緻仕的年齡了]。

    不料宋讷在辭别皇帝時,說出并非真心要辭官,太祖大怒,追問原因,立刻把餘、金文徵和學錄田子真、何操、學正陳潛夫都殺了,還把罪狀出榜在國子監前面,也寫在《大诰》裡頭。

    這次反迫害的學潮,在一場屠殺後被壓平,從此再也沒有人敢替餓死缢死的學生說話了(《南志》卷一《事紀》,卷一〇《谟訓考》,《明史·宋讷傳》)。

     洪武二十七年(1394)第二次學潮又起,監生趙麟受不了虐待,出壁報提出抗議,學校以為犯了毀辱師長罪。

    照學規是杖一百充軍。

    為了殺一儆百,明太祖法外用刑,把趙麟殺了,并且在國子監前立一長竿,枭首示衆。

    (這在明太祖的口頭語,叫枭令,比處死重一等。

    )二十八年(1395)又頒行《趙麟诽謗冊》和《警愚輔教》二錄于國子監。

    三十年(1397)七月二十三日,又召集祭酒司業和本監教官,監生一千八百二十六名,在奉天門當面訓話。

    訓詞說: 恁學生每聽着:先前那宋讷做祭酒呵,學規好生嚴肅,秀才每循規蹈矩,都肯向學,所以教出來的個個中用,朝廷好生得人。

    後來他善終了,以禮送他回鄉安葬,沿路上的着有司官祭他。

     近年著那老秀才每做祭酒呵,他每都懷着異心,不肯教誨,把宋讷的學規都改壞了,所以生徒全不務學,用着他呵,好生壞事。

     如今着那年紀小的秀才官人每來署學事,他定的學規,恁每當依着行。

    敢有抗拒不服,撒潑皮,違犯學規的,若祭酒來奏着恁呵,都不饒:全家發向武煙瘴地面去,或充軍,或充吏,或做首領官。

     今後學規嚴緊,若無籍之徒,敢有似前貼沒頭帖子,诽謗師長的,許諸人出首,或綁縛将來,賞大銀兩個。

    若先前貼了票子,有知道的,或出首,或綁縛将來呵,也一般賞他大銀兩個。

    将那犯人淩遲了,枭令在監前,全家抄沒,人口遷發煙瘴地面。

    欽此!(《南志》卷一〇《谟訓考》) 這篇有名的訓詞,在中國教育史上是空前的。

    唯一可以與之比拟的,大概是北魏太平真君五年(444)禁止民間私立學校,違者“師身死,主人門誅”那道敕令吧。

    國子監前面的長竿,是專作枭令學生用的,一直到正德十四年(1519)明武宗南巡,這個頑皮年輕皇帝,學他祖宗的榜樣,化裝出來偵察,走過國子監前,看見這個怪竿子(那時代還沒有挂旗子的禮俗),弄糊塗了,問明白說是挂學生腦袋的。

    他說:“學校豈是刑場!”而且,“哪個學生又敢犯我的法令!”才叫人撤去。

    這竿子一共豎了一百二十六年(同上書卷四《事紀》)。

     其實,并不是明武宗比他的祖宗更仁慈,而是一百多年來,進士科已經完全代替了國子監的地位,做官的不再從國子監出來,國子監已是破落的冷而窮的衙門,會馔因為經費不夠停止了,連房子也倒塌了,朝廷也不肯修理,靠募捐才能補葺一下。

    它已失去了明初官僚養成所的地位,當然,也用不着這根刺目的不相稱的竿子了。

     國子監既然是為皇家制造官僚的工廠,用嚴刑峻法來捏塑官僚,那麼,皇家對這工廠的技師,自有其劃一的雇傭标準。

    和監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