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資本主義萌芽:近代化曙光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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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陽,縣有官陂二所,民田三萬餘畝借其灌溉。
近年被沿陂豪強之人,私創碓磨,走洩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
”(190) 葉盛《水東日記》卷十四亦記: 杭州西湖傍近,編竹節水,可專菱芡之利,而唯時有勢力者可得之。
故杭人有俗謠雲:“十裡湖光十裡笆,編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載功名盡,隻見湖光不見笆。
” 鹽糧馬草之利亦盡為勢豪所占,《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五記: 九年(1444)四月壬辰,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糧,本期資國便民。
比聞各場納草之人,多系官豪勢要,及該管内外官貪圖重利,令子侄家人伴當假托軍民,出名承納。
各處所中鹽糧,亦系官豪勢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挾勢将雜糙米上倉,該管官司畏避權勢,辄與收受,以緻給軍多不堪用。
及至支鹽,又囑管鹽官攙越關支,倍取利息。
緻無勢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喪赀失業,嗟怨莫伸,其弊不可勝言。
” 更有指使家人奴仆,私自抽分的。
《明律條例》名例條: 成化十五年(1479)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管莊佃仆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财物,挾制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 地主則勾結官吏,靠損小民,《續诰》第四五: 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都是奸頑豪富之家,将次沒福受用财賦田産,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
境内本無積年民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污吏及造冊書算人等,其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當科糧之際,做包荒名色,征納小戶。
書算手受财,将田灑派,移丘換段,做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
或隐匿丁糧,避免徭役,一切負擔均歸小民: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午,浙江右參議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編充裡役,多隐匿丁糧,規避徭役,質樸之民皆首實。
有司貪賄,更不窮究。
由是徭役不均,細民失業。
”(191) 或營充職事,使小民受累,《英宗實錄》卷八九記: 七年(1442)二月丁酉應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甯二縣富實丁多之家,往往營充欽天監太醫院陰陽醫生、各公主府墳戶、太常光祿二寺廚役及女戶者,一戶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負累小民。
” 一面以其财力,兼并小農,例如: 景泰元年(1450)六月丙申,巡撫直隸工部尚書周忱言:“江陰縣民周珪本戶原置田三百七十二頃,又兼并誘買小民田二百七頃五十餘畝,誅求私租,謀殺人命。
”(192) 因之,富者愈富,貧者愈貧。
更加以苛捐雜稅之搜括,農民至無生路可走,甚至商稅派征,其負擔者亦為農民: 榷稅一節,病民滋甚。
山右僻在西隅,行商寥寥。
所有額派稅銀四萬二千五百兩,鋪塾等銀五千七百餘兩,百分派于各州府持。
于是鬥粟半菽有稅,沽酒市脂有稅,尺布寸絲有稅,羸特蹇衛有稅,既非天降而地出,真是頭會而箕斂。
(193) 負擔過重,伶俐富厚點的也跟着一般地主的模樣,詭謀圖免,大部分的農民無法可處,隻得輾轉溝壑,淪為盜賊。
侯朝宗曾痛論其弊雲: 明之百姓,稅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災加之,官吏之食漁加之,豪強之吞并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
于是百姓之富者争出金錢而入學校,百姓之黠者争營巢窟而充吏胥。
是加者七而因而詭之者二也。
即以賦役之一端言之,百姓方苦其積極而無告而學校則除矣,吏胥則除矣,舉天下以是為固然而莫之問也。
百姓之争入于學校而争出于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為之矣。
約而計之,十人而除一人,則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則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轉加焉而不可窮,争詭焉而不可禁。
天下之學校吏胥漸多而百姓漸少,是始猶以學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後逐以百姓加百姓也。
彼百姓之無可奈何者,不死于溝壑即相率而為盜賊耳,安得而不亂哉。
(194) 除此以外,農民還有兩條路可走。
第一條路是當僧道,不過如被發覺,反要吃苦。
如《太祖實錄》卷二二七所記: 二十六年(1393)五月乙醜,道士仲守純等一百二十五人請給度牒。
禮部審實皆逃民避徭役者。
诏隸錦衣衛習工匠。
第二條路是抛棄土地,逃出做“流民”。
三 洪武三年(1370)時曾有一次關于蘇州一府地主的統計: 先是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産孰優?戶部臣對曰:“以田稅之多寡較之,唯浙西多富民巨室。
以蘇州一府計之,民歲輸糧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
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
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
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戶。
計五百五十四戶,歲輸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
”(195) 蘇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的戶口統計是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
(196)二十年中戶口相差大緻不會很遠。
如以此數估計,則五十萬戶中有地主五百戶,地主占全戶口的千分之一。
不過這統計不能适用于别處,蘇松财賦占全國三分之一,依照此例與在全國所納的田賦比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萬戶中才有一戶地主。
地主有政治勢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災,也和他們不相幹。
而且愈是碰到災荒,愈是他們發财的機會。
第一是荒數都分配給地主,農民卻須照樣納稅。
王鏊曾說: 時值年豐,小民猶且不給,一遇水旱,則流離被道,餓殍塞川,甚可憫也。
惟朝廷轸念民窮,亦嘗蠲免荒數,冀以寬之。
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為利,故有賣荒送荒之說。
以是荒數多歸于豪右,而小民不獲沾惠。
(197) 而且貧農無田,所種多為佃田,即使有恩恤,好處也隻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實錄》卷五所記: 宣德十年(1435)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給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
今诏免災傷稅糧,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輸租如故。
乞命被災之處,富人田租如例蠲免。
從之。
第二乘農民最困乏時,做高利貸的剝削。
法律所許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
(198)遇到災荒時,地主便擡高利率,農民隻能忍痛向其借貸,不能如期償還,家産人口便為地主所沒收,《明英宗實錄》卷一六七記: 十三年(1448)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軒言:“各處豪民私債,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産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無由控訴。
” 政府雖明知有這種兼并情形,也隻能通令私債須等豐收時償還,期前不得追索。
可是結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貸,政府又不能救濟,貧農更是走投無路。
隻好取消了這一禁令,讓地主得有自由兼并的機會: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員外郎陳金言:軍民私債,例不得迫索,俟豐稔歸其本息。
以此貧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濟。
宜聽其理取。
從之。
(199) 貧農向地主典産,産去而稅存: 正統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多因賠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将本戶田産,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産去稅存,衣食艱難。
”(200) 抵押房屋,過期力不能償,即被沒收: 正統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隸淮安府知府楊理言:“本府貧民以供給繁重,将屋宅典與富民,期三年贖以原本,過期即立契永賣。
以是貧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撫。
”(201) 或借以銀而償則以米,取數倍之息,顧炎武記: 日見鳳翔之民,舉債于權要,每銀一兩,償米四石。
此尚能支持歲月乎?(202) 于是小地主更加力剝削而成大地主,貧農則失産而為佃農,佃農不堪壓迫,又逃而為流民,《明宣宗實錄》卷九四宣德七年(1432)八月辛亥條: 蘇州田賦素重,其力耕者皆貧民。
每歲輸納,糧長裡胥率厚取之,不免貸于富家,富家又數倍取利,而農益貧。
《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景泰元年(1450)六月庚辰條: 處州地瘠人貧,其中小民,或因充軍當匠而廢其世業,或因官吏橫征而克其資财,或因豪右兼并而侵漁其地,或因艱苦借貸而倍出其償。
恒産無存,饑寒不免。
況富民豪橫,無所不至,既奪其産,或不與收糧而征科如舊,或詭寄他戶而避其糧差,激民為盜,職此之由。
在京都附近的農民,則田産更有無故被奪的危險。
例如弘治時外戚王源占奪民産至二千二百餘頃。
《明史·王鎮傳》記: 外威王源賜田,初止二十七頃,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占奪民産至二千二百餘頃。
及貧民赴告,禦史劉喬徇情曲奏,緻源無忌憚,家奴益橫。
正統時諸王所奪人民莊宅田地至三千餘頃。
(203)南京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萬三千三百五十畝,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間。
(204)邊将史昭、丁信廣置莊田,各有二十餘所,霸占魚池,侵奪水利。
(205)景泰初順天、河間等府縣地土,多被宦豪朦胧奏讨及私自占據,或為草場,或立莊所,動計數十百頃。
間接小民納糧地畝,多被占奪,歲賠糧草。
(206)夏言奉敕勘報皇莊及功臣國戚田土疏曾極言其弊: 近年以來,皇親侯伯憑借寵昵,奏讨無厭,而朝廷眷顧優隆,賜予無節。
其所賜地土多是受人投獻,将民間産業奪而有之。
如慶陽伯受奸民李政等投獻,奏讨慶都、清苑、清河三縣地五千四百餘頃。
如長甯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獻,奏讨景州、東光等縣地一千九百餘頃。
如指揮佥事沈傅、吳讓受奸民馬仲名等投獻,奏讨滄州靜海縣地六千五百餘頃。
以緻被害之民,構訟經年,流離失所,甚傷國體,大失群心。
(207) 從天順以來,又紛紛設立皇莊,至嘉靖初年有皇莊數十所,占地至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擾害農民,不可記極,夏言雲: 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hellip&hellip擅作威福,肆行武斷。
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架搭橋梁,則擅立關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防。
凡民間撐架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
而鄰近土地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
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惡,多方掊克,獲利不赀。
輸之宮闱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入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
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餘,繇是人民逃竄而戶口消耗,裡分減并而糧差愈難。
卒緻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閻之間,貧苦到骨。
(208) 結果是:“公私莊田,逾鄉跨邑,小民恒産,歲朘月削。
産業既失,稅糧猶存,徭役苦于并充,糧草困于重出,饑寒愁苦,日益無聊,輾轉流亡,靡所底止。
以緻強梁者起而為盜賊,柔善者轉死于溝壑。
其巧黠者或投充勢家莊頭家人名目,資其勢以轉為良善之害,或匿入海戶、陵戶、勇士、校尉等籍,脫免徭役,以重困敦本之人。
凡所以蹙民命脈,竭民膏血者,百孔千瘡,不能枚舉。
”(209)這情形由中央特派調查莊田的官吏所發表,當時的統治階級也已深知此種舉動之不合理,足以引起變亂。
然而當這報告書發表以後,外戚陳萬言又向皇帝乞得莊田,這莊田的來源還是“奪民田産”: 嘉靖三年(1524),泰和伯陳萬言乞武清、東安地各千頃為莊田,诏戶部勘閑田給之。
給事中張漢卿疏谏,帝竟以八百頃給之。
巡撫劉麟、禦史任洛複言不宜奪民地。
弗聽。
(210) 景恭王于嘉靖四十年(1561)之國,多請莊田,其他土田湖陂侵入者數萬頃。
(211)潞王居京邸時,王店、王莊遍畿内。
居藩多請贍田、食鹽無不應,田多至四萬頃。
(212)福王之國時,诏賜莊田四萬頃,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田益之。
尺寸皆奪之民間,伴讀、承奉諸官假履畝為名,乘傳出入,河南北、齊、楚間,所至騷動。
(213) 皇室、中官、外戚、勳臣、地方官吏、豪紳、地主、胥役&hellip&hellip這一串統治者重重壓迫,重重剝削,他們的财富,他們所享受的驕奢淫逸的生活,不但由刮盡農民身上的血汗所造成,而且不知犧牲了多少農民的性命,才能換得他們一夕的狂歡。
“尺寸皆奪之民間”,農民之血汗盡,性命過于不值錢,隻好另打主意。
四 在平時,對政府的負擔也使農民喘不過氣來。
因為在立法時并不曾顧慮到地主和貧農的差别懸殊,使他們一律出同樣的力役,結果是地主行無所事,而貧農則破家蕩産。
此弊自元末以來即有之。
王說: 今州縣之地,區别其疆界謂之都,而富民有田往往遍布諸都。
稅之所入以千百計者,類皆一戶一役而止。
其鬥升之稅不能出其都者,亦例與富民同受役。
而又富民之田不肯自名其稅,假立戶名,托稱兄弟所分,與子女所受,及在城異鄉人之業,飛寄詭竄,以避差徭。
故富者三歲一役曾不以為多,貧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民之所病,莫斯為甚。
(214) 至正十年(1350),婺州路始行魚鱗類姓鼠尾之籍,稅之所在,役即随之,甚多田者兼受他都之役而不可辭,少者稱其所助而無幸免。
(215)洪武元年(1368)行均工夫之法,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
黃冊成後,行裡甲法,以上中下三戶三等五歲均役。
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
後法稍弛,編徭役裡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官吏裡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
又改行鼠尾冊法,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産者聽自占以佐銀差。
可是官府公私所需,仍責坊裡長營辦,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百。
甚至無所給,唯計值年裡甲隻應夫馬飲食,而裡甲病。
一被佥為上供解戶,往往為中官所留難,貢品被挑剔好壞,故意不收,隻能就地改買進奉,率至破家傾産。
(216)鬥庫糧長之役亦使民不聊生,王鏊曾痛陳其弊,他說: 田之稅既重,又加以重役,今之所謂均徭者大率以田為定,田多為上戶,上戶則重,田少則輕,無田又輕,亦不計其資力之如何也。
故民唯務逐末而不務力田,避重役也。
所謂重役者大約有三:曰解戶,解軍需顔料納之内庫者也。
曰鬥庫,供應往來使客及有司之營辦者也。
曰糧長,督一區之稅輸之官者也。
顔料之入内府亦不為多,而出納之際,百方難阻,以百作十,以十作一,折閱之數,不免出倍稱之息,稱貸于京以歸,則賣産以償,此民之重困者一也,使客往來,廚傳不絕,其久留地方者日有薪炭菜膏油之供,加以饋送之資,遊宴之費,罔不取給,此民之重困者二也。
太祖患有司之刻民也,使推殷實有行義之家,以民管民,最為良法,昔之為是役者未見其患。
頃者朝廷之征求既多,有司之侵牟滋甚,舊唯督糧而已,近又使之運于京,糧長不能自行,奸民代之行,多有侵牟,京倉艱阻,亦且百方,又不免稱貸以歸。
不特此也,貪官又從而侵牟之,公務有急則取之,私家有需則取之,往來應借則取之。
而又常例之輸,公堂之刻,火耗之刻,官之百需多取于長,長能安不多取于民。
及逋租積負,官吏督責如火,則拆屋伐木,鬻田鬻子女,竟不免死于榜掠之下,此民之重困者三也。
三役之重,皆起于田,一家當之則一家破,百家當之則百家破,故貧者皆棄其田以轉徙,富者盡賣其田以避其役。
(217) 在原則上,都應“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
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産,辄為之傾”(218)。
地主富民能和官吏勾結,受另一集團的保障,中農以下的平民,便隻能忍受破産傾家的苦痛,為國家服務。
鬥庫之害,霍與瑕說得更為明白: 慈溪每年于均徭内額編紹興府餘姚縣常豐四五倉鬥級,每倉四名,每名役銀五兩,凡遭此役,無不破家,本縣徭差内實為上等苦役。
據原編常豐四倉鬥級某等連名開稱,俱為官攢等役剝削科取,每遇鬥級上役,倉官先取分例銀二十四兩,家人取分例銀三兩,攢典書手各二兩,及年燭開倉開印封印豬酒作福豬胙歲造文冊歇家包辦府縣差人飯食,每月買辦紙劄,迎送新舊官盤費,收糧放糧官并過往官員下程禮物買辦家火等項,皆出鬥級,每年用百數餘兩。
後浥爛貼補米石,年納二三百石。
(219) 外夷入貢,例于指定地方駐紮,一切支給,俱出裡甲。
《明英宗實錄》卷五十八琉球館臣是其一例: 正統四年(1439)八月庚寅,巡按福建監察禦史成規言:琉球國往來使臣俱于福州停住,館谷之需,所費不赀。
此者通事林惠、鄭長所帶番梢人從二百餘人,除日給廪米之外,其茶鹽醯醬等物出于裡甲,相沿已有常例。
乃故行刁蹬,勒折銅錢,及今未半年,已用銅錢七十九萬六千九百有餘,按數取足,稍或稽緩,辄肆詈毆。
政府有特别需要,便行科差,最為貧農之害。
凡朝廷科買一物,辄差數人促辦。
所差之人又各有無賴十數人為之鷹犬,百倍科斂,民被箠楚,不勝其毒,百分之一歸官,餘皆入于私室。
(220)給價則十不及一,輾轉克減,上下靡費,至于物主所得無幾,名稱買辦,無異白取。
(221)有時中間又需經過裡長的一道剝削,土産或忍痛奉獻,非土産則便要破家為朝廷征求: 永樂五年(1407)五月甲子,開平衛卒蔣文霆言:今有歲辦各色物料,裡長所領官錢悉入己,名為和買,其實強取于民,若其土産,尚可措辦,非土地所有,須多方征求,以緻傾财破産者有之。
凡若此者,非止一端。
(222) 洪熙元年(1425)行在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弋謙告訴皇帝說:“一夫耕作,上農不過百畝,中下之農,僅有其半。
除夏秋二稅,所存無幾,苟再分外侵耗,使民不貧而困者寡矣。
”(223)可是警告雖然提出,科買卻依舊舉行,三年後宣宗也警告他的臣下說: 比者所司每緣公務,急于科差,貧富困于買辦,丁中之民,服役連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間耗費,常十數倍。
加以郡邑官鮮得人,吏肆為奸,征收不時,科斂無度,假公營私,弊不勝紀。
以緻吾民衣食不足,轉徙逃亡。
凡百應輸,年年逋欠。
國家倉庾,月計不足。
(224) 他們也明知“竭澤而漁”不是一個辦法。
可是還是要圖享用,還是要科買,結果是“百姓逃亡,倉廪不足”。
在農民方面,土地分配不均和賦稅過重是當時很嚴重的問題。
如北直隸的富農與貧農的比較: 正統五年(1440)四月庚子,大理寺右少卿李畛奏:北直隸洪武永樂時人稀,富家隐藏逃戶,辟地多而納糧少,故積有餘财而愈富,貧家地少而差役繁重,故典賣田宅,産去稅存而愈貧。
(225) 稅糧的分配也極不公道,如歸有光所記: 江右田地不相懸,而稅入多寡殊絕。
如南昌新建二縣僅百裡,多山湖,稅糧十六萬。
廣信縣六,贛州縣十,皆六萬。
南安四縣糧二萬。
三郡二十縣之糧不及兩縣,蓋國初以次削平僭僞,田賦往往因其舊貫。
論者謂蘇州田不及淮安半,而吳賦十倍淮陰,松、江二縣糧與畿内八府百二十七縣埒,其不均如此。
(226) 又有官糧、民糧之别,政府希望減輕農民的負擔,減輕或免除民糧,結果卻适得其反,又予地主以兼并的機會: 舊例應天、鎮江、太平、甯國、廣德四府一州官糧減半征收,民糧全免以緻富家多民糧,下戶多官糧,富者愈富,貧者愈貧。
(227) 官田糧重,民田糧輕;官田價輕,民田價重;地主利糧輕,貧民利價重;故民田多歸地主,官田糧重,貧民不能負擔,隻能逃稅,出做流民,王鏊說: 吳中有官田,有民田。
官田之稅一畝有五鬥六鬥至七鬥者。
其外又有加耗,主者不免多收,蓋幾于一石矣。
民田五升以上,似不為重,而加耗愈多,又有多收之弊也。
田之肥瘠不甚相遠,而一丘之内,咫尺之間,或為官,或為民,輕重懸絕。
細民轉賣,官田價輕,民田價重,貧者利價之重,僞以官為民,富者利糧之輕,甘受其僞而不疑。
久之,民田多歸于豪右,官田多留于貧窮。
貧者不能供,則散之四方,以逃其稅。
稅無所出,則攤之裡甲。
故貧窮多流,裡甲坐困,去住相牽,同入于困。
(228) 于是有“逃民”,有“流民”。
五 逃民和流民的分别,《明史·食貨志》說:“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
”其實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離開朝夕相親的田地,漂流異地的貧農。
貧農除開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為的壓迫和剝削外,又受自然的摧殘,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窮之民,田多者不過十餘畝,少者或六七畝,或二三畝,或無田而傭佃于人。
幸無水旱之厄,所獲亦不能充數月之食,況複旱澇乘之,欲無饑寒,胡可得乎?(229) 或有疾病,便緻流離: 農民之中,有一夫一婦受田百畝或四五十畝者,當春夏時耕種之務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婦給湯藥,農務既廢,田亦随荒。
及病且愈,則時已過矣。
上無以供國賦,下無以養其室家。
窮困流離,職此之由。
(230) 或不能備牛具種子,無法耕種自己的田土,隻好降為佃農,或乞丐度日,到處漂流。
《明英宗實錄》卷三四記: 正統二年(1437)九月癸巳,行在戶部主事劉善言:比聞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并直隸諸郡縣,民貧者無牛具種子耕種,傭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饑号寒者十室八九。
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遠役,以故舉家逃竄。
洪熙元年(1425)閏七月,廣西布政使周幹奉命到蘇、常、嘉、湖等府巡視民瘼。
據他的報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糧長弓兵害民所緻: 如吳江昆山民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租一石,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鬥,是十分而取其八也。
撥賜公侯驸馬等項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
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甯,蘇之昆山,自永樂十二年(1414)以來,海水淪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餘頃,逮今十有餘年,猶征其租,田沒于海,租從何出?常之無錫等縣,洪武中沒入公侯田莊,其農具水車皆腐朽已盡,如而有司猶責稅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
糧長之設,專以催征稅糧。
近者常、鎮、蘇、松、湖、杭等府無籍之徒,營充糧長,專掊克小民以肥私己。
征收之時,于各裡内置立倉囤,私造大樣鬥斛而倍量之,有立樣米擡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約收民五倍。
卻以平鬥正數付與小民,運付京倉輸納,緣途費用,所存無幾,及其不完,著令賠納,至有亡身破産者,連年逋欠,倘遇恩免,利歸糧長,小民全不沾恩。
積習成風,以為得計。
巡檢之設,從以弓兵,本用盤诘奸細,緝捕盜賊。
常、鎮、蘇、松、嘉、湖、杭等府巡檢司弓兵不由府縣佥充,多是有力大戶令義男家人營謀充當,專一在鄉設計害民,占據田産,騙耍子女,及稍有不從,辄加以拒捕私鹽之名,各執兵仗,圍繞其家,擒獲以多槳快船送司監收,挾制官吏,莫敢誰何,必厭其意乃已。
不然,即聲言起解赴京,中途絕其飲食,或臧害緻死。
小民畏之,甚于豺虎,此糧長弓兵所以害民而緻逃亡之事也。
(231) 蘇、松、常、鎮、嘉、湖、杭一帶,是全國财賦中心,農民所受的壓迫,從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報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見了。
各地的賦役都有定額,由被禁锢在土地上的農民負責輸納。
逃亡的情形一發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農民便為已逃亡的農民負責,盡雙重義務。
原來自己所負的一份已覺過重,又加上替人的一份,逼得沒有辦法,也隻好舍棄一切,跟着逃亡。
這情形中最先倒黴的是裡長,《明成祖實錄》卷九十九記: 永樂七年(1409)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縣言:“縣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稅糧尚責裡甲賠納,侵損艱難,請暫停之,以俟招撫複業,然後征納。
”上谕行在戶部尚書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給租稅,既棄業逃徙,則租稅無出。
若令裡甲賠納,必緻破産,破産不足,必又逃徙,租稅愈不足矣。
” 次之是貧農,例如沅陵縣的農民,多因賠納而破産: 正統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因多陪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将本戶田産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産去稅存,衣食艱難。
(232) 清苑、臨晉兩縣的未逃農民,幸得邀特典而暫緩賠納: 正統三年(1438)正月辛亥,行在戶部奏:直隸清苑縣,人民逃移五百九十餘戶,遺下秋糧六百六十餘石,草一萬三千四百餘束。
山西臨晉縣人民逃移四千五百七十餘戶,遺下秋糧三萬四千一百四十餘石,草六萬八千二百九十餘束。
此二縣各稱,見存人戶該納糧草,尚且逋欠,若又包納逃民糧草,愈加困苦,乞暫停征。
上以民無食故逃,其無征之稅責于不逃之民,是又速其逃也,宜緩其征,逃民其設法招撫。
(233) 可是也隻怕把未逃的農民也逼逃,這已逃農民的糧草還是要追征,而未逃的農民追征,隻是追征的手續叫地方官辦得慢一點而已。
農民逃亡的情形,試再舉諸城縣的情形做例: 正統十二年(1447)四月戊申,巡按山東監察禦史史濡等奏:山東青州府地瘠民貧,差役繁重,頻年荒歉,諸城一縣逃移者一萬三百餘戶,民食不給,至掃草子削樹皮為食。
續又逃亡三千五百餘家。
地畝稅糧,動以萬計。
(234) 單是一縣逃亡的戶數已達一萬三千八百戶。
正統十四年(1449)據河南右布政使年富的報告,單是陳、颍二州的逃戶就不下萬餘。
(235)試再就逃民所到處做一比較,同年五月據巡撫河南山西大理寺少卿于謙的報告,各處百姓遞年逃來河南者将及二十萬,尚有行勘未盡之數。
(236)《明史·孫原貞傳》也說: 景泰五年(1454)冬,(原貞)疏言:臣昔官河南,稽諸逃民籍凡二十餘萬戶,悉轉徙南陽唐鄧襄樊間,群聚謀生。
成化初年荊襄盜起,流民附賊者至百萬。
項忠用兵平定,先後招撫流民複業者九十三萬餘人。
(237)成化十二年(1476)原傑出撫荊襄,複籍流民,得戶十一萬三千有奇,口四十三萬八千有奇。
(238) 農民離開他的土地以後,同時也離去了登記他的戶籍的黃冊。
雖然失去了倚以為生曆代相傳的田地,可是也從此脫離了國家的約束,不再向國家盡無盡的義務。
他可以揀一個荒僻的地帶,重新去開墾,做一個自由的農民。
例如河南湖廣等處的客朋,《明英宗實錄》卷十六記: 正統元年(1436)四月甲子,巡撫陝西行在戶部右侍郎李新奏:河南南陽府鄧州内鄉等州縣及附近湖廣均州光化等縣居民鮮少,郊野荒蕪,各處客商有自洪武永樂間潛居于此,娶妻生子成家業者,叢聚鄉村号為客朋,不當差役,無所钤轄。
鄖陽一帶多山,地界湖廣、河南、陝西三省間,又多曠土,山谷阨塞,林菁蒙密,中有草木,可采掘食,正統二年(1437)歲饑,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無所禀約束。
(239)從此不再有任何壓迫,也不再有任何負擔,自耕自食,真是農民的理想生活。
然而,地主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他們感覺到沒有人替他們耕種和服役的恐慌。
官吏和胥役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農民逃了不回來,他們便失去了剝削的對象。
國家更不肯讓農民躲着不受約束,因為他們最需要農民的力量,農民最馴良,最肯對國家盡責任,國家
近年被沿陂豪強之人,私創碓磨,走洩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
”(190) 葉盛《水東日記》卷十四亦記: 杭州西湖傍近,編竹節水,可專菱芡之利,而唯時有勢力者可得之。
故杭人有俗謠雲:“十裡湖光十裡笆,編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載功名盡,隻見湖光不見笆。
” 鹽糧馬草之利亦盡為勢豪所占,《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五記: 九年(1444)四月壬辰,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糧,本期資國便民。
比聞各場納草之人,多系官豪勢要,及該管内外官貪圖重利,令子侄家人伴當假托軍民,出名承納。
各處所中鹽糧,亦系官豪勢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挾勢将雜糙米上倉,該管官司畏避權勢,辄與收受,以緻給軍多不堪用。
及至支鹽,又囑管鹽官攙越關支,倍取利息。
緻無勢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喪赀失業,嗟怨莫伸,其弊不可勝言。
” 更有指使家人奴仆,私自抽分的。
《明律條例》名例條: 成化十五年(1479)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管莊佃仆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财物,挾制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 地主則勾結官吏,靠損小民,《續诰》第四五: 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都是奸頑豪富之家,将次沒福受用财賦田産,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
境内本無積年民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污吏及造冊書算人等,其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當科糧之際,做包荒名色,征納小戶。
書算手受财,将田灑派,移丘換段,做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
或隐匿丁糧,避免徭役,一切負擔均歸小民: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午,浙江右參議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編充裡役,多隐匿丁糧,規避徭役,質樸之民皆首實。
有司貪賄,更不窮究。
由是徭役不均,細民失業。
”(191) 或營充職事,使小民受累,《英宗實錄》卷八九記: 七年(1442)二月丁酉應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甯二縣富實丁多之家,往往營充欽天監太醫院陰陽醫生、各公主府墳戶、太常光祿二寺廚役及女戶者,一戶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負累小民。
” 一面以其财力,兼并小農,例如: 景泰元年(1450)六月丙申,巡撫直隸工部尚書周忱言:“江陰縣民周珪本戶原置田三百七十二頃,又兼并誘買小民田二百七頃五十餘畝,誅求私租,謀殺人命。
”(192) 因之,富者愈富,貧者愈貧。
更加以苛捐雜稅之搜括,農民至無生路可走,甚至商稅派征,其負擔者亦為農民: 榷稅一節,病民滋甚。
山右僻在西隅,行商寥寥。
所有額派稅銀四萬二千五百兩,鋪塾等銀五千七百餘兩,百分派于各州府持。
于是鬥粟半菽有稅,沽酒市脂有稅,尺布寸絲有稅,羸特蹇衛有稅,既非天降而地出,真是頭會而箕斂。
(193) 負擔過重,伶俐富厚點的也跟着一般地主的模樣,詭謀圖免,大部分的農民無法可處,隻得輾轉溝壑,淪為盜賊。
侯朝宗曾痛論其弊雲: 明之百姓,稅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災加之,官吏之食漁加之,豪強之吞并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
于是百姓之富者争出金錢而入學校,百姓之黠者争營巢窟而充吏胥。
是加者七而因而詭之者二也。
即以賦役之一端言之,百姓方苦其積極而無告而學校則除矣,吏胥則除矣,舉天下以是為固然而莫之問也。
百姓之争入于學校而争出于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為之矣。
約而計之,十人而除一人,則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則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轉加焉而不可窮,争詭焉而不可禁。
天下之學校吏胥漸多而百姓漸少,是始猶以學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後逐以百姓加百姓也。
彼百姓之無可奈何者,不死于溝壑即相率而為盜賊耳,安得而不亂哉。
(194) 除此以外,農民還有兩條路可走。
第一條路是當僧道,不過如被發覺,反要吃苦。
如《太祖實錄》卷二二七所記: 二十六年(1393)五月乙醜,道士仲守純等一百二十五人請給度牒。
禮部審實皆逃民避徭役者。
诏隸錦衣衛習工匠。
第二條路是抛棄土地,逃出做“流民”。
三 洪武三年(1370)時曾有一次關于蘇州一府地主的統計: 先是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産孰優?戶部臣對曰:“以田稅之多寡較之,唯浙西多富民巨室。
以蘇州一府計之,民歲輸糧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
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
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
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戶。
計五百五十四戶,歲輸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
”(195) 蘇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的戶口統計是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
(196)二十年中戶口相差大緻不會很遠。
如以此數估計,則五十萬戶中有地主五百戶,地主占全戶口的千分之一。
不過這統計不能适用于别處,蘇松财賦占全國三分之一,依照此例與在全國所納的田賦比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萬戶中才有一戶地主。
地主有政治勢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災,也和他們不相幹。
而且愈是碰到災荒,愈是他們發财的機會。
第一是荒數都分配給地主,農民卻須照樣納稅。
王鏊曾說: 時值年豐,小民猶且不給,一遇水旱,則流離被道,餓殍塞川,甚可憫也。
惟朝廷轸念民窮,亦嘗蠲免荒數,冀以寬之。
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為利,故有賣荒送荒之說。
以是荒數多歸于豪右,而小民不獲沾惠。
(197) 而且貧農無田,所種多為佃田,即使有恩恤,好處也隻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實錄》卷五所記: 宣德十年(1435)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給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
今诏免災傷稅糧,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輸租如故。
乞命被災之處,富人田租如例蠲免。
從之。
第二乘農民最困乏時,做高利貸的剝削。
法律所許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
(198)遇到災荒時,地主便擡高利率,農民隻能忍痛向其借貸,不能如期償還,家産人口便為地主所沒收,《明英宗實錄》卷一六七記: 十三年(1448)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軒言:“各處豪民私債,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産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無由控訴。
” 政府雖明知有這種兼并情形,也隻能通令私債須等豐收時償還,期前不得追索。
可是結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貸,政府又不能救濟,貧農更是走投無路。
隻好取消了這一禁令,讓地主得有自由兼并的機會: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員外郎陳金言:軍民私債,例不得迫索,俟豐稔歸其本息。
以此貧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濟。
宜聽其理取。
從之。
(199) 貧農向地主典産,産去而稅存: 正統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多因賠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将本戶田産,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産去稅存,衣食艱難。
”(200) 抵押房屋,過期力不能償,即被沒收: 正統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隸淮安府知府楊理言:“本府貧民以供給繁重,将屋宅典與富民,期三年贖以原本,過期即立契永賣。
以是貧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撫。
”(201) 或借以銀而償則以米,取數倍之息,顧炎武記: 日見鳳翔之民,舉債于權要,每銀一兩,償米四石。
此尚能支持歲月乎?(202) 于是小地主更加力剝削而成大地主,貧農則失産而為佃農,佃農不堪壓迫,又逃而為流民,《明宣宗實錄》卷九四宣德七年(1432)八月辛亥條: 蘇州田賦素重,其力耕者皆貧民。
每歲輸納,糧長裡胥率厚取之,不免貸于富家,富家又數倍取利,而農益貧。
《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景泰元年(1450)六月庚辰條: 處州地瘠人貧,其中小民,或因充軍當匠而廢其世業,或因官吏橫征而克其資财,或因豪右兼并而侵漁其地,或因艱苦借貸而倍出其償。
恒産無存,饑寒不免。
況富民豪橫,無所不至,既奪其産,或不與收糧而征科如舊,或詭寄他戶而避其糧差,激民為盜,職此之由。
在京都附近的農民,則田産更有無故被奪的危險。
例如弘治時外戚王源占奪民産至二千二百餘頃。
《明史·王鎮傳》記: 外威王源賜田,初止二十七頃,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占奪民産至二千二百餘頃。
及貧民赴告,禦史劉喬徇情曲奏,緻源無忌憚,家奴益橫。
正統時諸王所奪人民莊宅田地至三千餘頃。
(203)南京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萬三千三百五十畝,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間。
(204)邊将史昭、丁信廣置莊田,各有二十餘所,霸占魚池,侵奪水利。
(205)景泰初順天、河間等府縣地土,多被宦豪朦胧奏讨及私自占據,或為草場,或立莊所,動計數十百頃。
間接小民納糧地畝,多被占奪,歲賠糧草。
(206)夏言奉敕勘報皇莊及功臣國戚田土疏曾極言其弊: 近年以來,皇親侯伯憑借寵昵,奏讨無厭,而朝廷眷顧優隆,賜予無節。
其所賜地土多是受人投獻,将民間産業奪而有之。
如慶陽伯受奸民李政等投獻,奏讨慶都、清苑、清河三縣地五千四百餘頃。
如長甯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獻,奏讨景州、東光等縣地一千九百餘頃。
如指揮佥事沈傅、吳讓受奸民馬仲名等投獻,奏讨滄州靜海縣地六千五百餘頃。
以緻被害之民,構訟經年,流離失所,甚傷國體,大失群心。
(207) 從天順以來,又紛紛設立皇莊,至嘉靖初年有皇莊數十所,占地至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擾害農民,不可記極,夏言雲: 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hellip&hellip擅作威福,肆行武斷。
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架搭橋梁,則擅立關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防。
凡民間撐架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
而鄰近土地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
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惡,多方掊克,獲利不赀。
輸之宮闱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入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
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餘,繇是人民逃竄而戶口消耗,裡分減并而糧差愈難。
卒緻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閻之間,貧苦到骨。
(208) 結果是:“公私莊田,逾鄉跨邑,小民恒産,歲朘月削。
産業既失,稅糧猶存,徭役苦于并充,糧草困于重出,饑寒愁苦,日益無聊,輾轉流亡,靡所底止。
以緻強梁者起而為盜賊,柔善者轉死于溝壑。
其巧黠者或投充勢家莊頭家人名目,資其勢以轉為良善之害,或匿入海戶、陵戶、勇士、校尉等籍,脫免徭役,以重困敦本之人。
凡所以蹙民命脈,竭民膏血者,百孔千瘡,不能枚舉。
”(209)這情形由中央特派調查莊田的官吏所發表,當時的統治階級也已深知此種舉動之不合理,足以引起變亂。
然而當這報告書發表以後,外戚陳萬言又向皇帝乞得莊田,這莊田的來源還是“奪民田産”: 嘉靖三年(1524),泰和伯陳萬言乞武清、東安地各千頃為莊田,诏戶部勘閑田給之。
給事中張漢卿疏谏,帝竟以八百頃給之。
巡撫劉麟、禦史任洛複言不宜奪民地。
弗聽。
(210) 景恭王于嘉靖四十年(1561)之國,多請莊田,其他土田湖陂侵入者數萬頃。
(211)潞王居京邸時,王店、王莊遍畿内。
居藩多請贍田、食鹽無不應,田多至四萬頃。
(212)福王之國時,诏賜莊田四萬頃,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田益之。
尺寸皆奪之民間,伴讀、承奉諸官假履畝為名,乘傳出入,河南北、齊、楚間,所至騷動。
(213) 皇室、中官、外戚、勳臣、地方官吏、豪紳、地主、胥役&hellip&hellip這一串統治者重重壓迫,重重剝削,他們的财富,他們所享受的驕奢淫逸的生活,不但由刮盡農民身上的血汗所造成,而且不知犧牲了多少農民的性命,才能換得他們一夕的狂歡。
“尺寸皆奪之民間”,農民之血汗盡,性命過于不值錢,隻好另打主意。
四 在平時,對政府的負擔也使農民喘不過氣來。
因為在立法時并不曾顧慮到地主和貧農的差别懸殊,使他們一律出同樣的力役,結果是地主行無所事,而貧農則破家蕩産。
此弊自元末以來即有之。
王說: 今州縣之地,區别其疆界謂之都,而富民有田往往遍布諸都。
稅之所入以千百計者,類皆一戶一役而止。
其鬥升之稅不能出其都者,亦例與富民同受役。
而又富民之田不肯自名其稅,假立戶名,托稱兄弟所分,與子女所受,及在城異鄉人之業,飛寄詭竄,以避差徭。
故富者三歲一役曾不以為多,貧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民之所病,莫斯為甚。
(214) 至正十年(1350),婺州路始行魚鱗類姓鼠尾之籍,稅之所在,役即随之,甚多田者兼受他都之役而不可辭,少者稱其所助而無幸免。
(215)洪武元年(1368)行均工夫之法,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
黃冊成後,行裡甲法,以上中下三戶三等五歲均役。
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
後法稍弛,編徭役裡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官吏裡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
又改行鼠尾冊法,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産者聽自占以佐銀差。
可是官府公私所需,仍責坊裡長營辦,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百。
甚至無所給,唯計值年裡甲隻應夫馬飲食,而裡甲病。
一被佥為上供解戶,往往為中官所留難,貢品被挑剔好壞,故意不收,隻能就地改買進奉,率至破家傾産。
(216)鬥庫糧長之役亦使民不聊生,王鏊曾痛陳其弊,他說: 田之稅既重,又加以重役,今之所謂均徭者大率以田為定,田多為上戶,上戶則重,田少則輕,無田又輕,亦不計其資力之如何也。
故民唯務逐末而不務力田,避重役也。
所謂重役者大約有三:曰解戶,解軍需顔料納之内庫者也。
曰鬥庫,供應往來使客及有司之營辦者也。
曰糧長,督一區之稅輸之官者也。
顔料之入内府亦不為多,而出納之際,百方難阻,以百作十,以十作一,折閱之數,不免出倍稱之息,稱貸于京以歸,則賣産以償,此民之重困者一也,使客往來,廚傳不絕,其久留地方者日有薪炭菜膏油之供,加以饋送之資,遊宴之費,罔不取給,此民之重困者二也。
太祖患有司之刻民也,使推殷實有行義之家,以民管民,最為良法,昔之為是役者未見其患。
頃者朝廷之征求既多,有司之侵牟滋甚,舊唯督糧而已,近又使之運于京,糧長不能自行,奸民代之行,多有侵牟,京倉艱阻,亦且百方,又不免稱貸以歸。
不特此也,貪官又從而侵牟之,公務有急則取之,私家有需則取之,往來應借則取之。
而又常例之輸,公堂之刻,火耗之刻,官之百需多取于長,長能安不多取于民。
及逋租積負,官吏督責如火,則拆屋伐木,鬻田鬻子女,竟不免死于榜掠之下,此民之重困者三也。
三役之重,皆起于田,一家當之則一家破,百家當之則百家破,故貧者皆棄其田以轉徙,富者盡賣其田以避其役。
(217) 在原則上,都應“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
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産,辄為之傾”(218)。
地主富民能和官吏勾結,受另一集團的保障,中農以下的平民,便隻能忍受破産傾家的苦痛,為國家服務。
鬥庫之害,霍與瑕說得更為明白: 慈溪每年于均徭内額編紹興府餘姚縣常豐四五倉鬥級,每倉四名,每名役銀五兩,凡遭此役,無不破家,本縣徭差内實為上等苦役。
據原編常豐四倉鬥級某等連名開稱,俱為官攢等役剝削科取,每遇鬥級上役,倉官先取分例銀二十四兩,家人取分例銀三兩,攢典書手各二兩,及年燭開倉開印封印豬酒作福豬胙歲造文冊歇家包辦府縣差人飯食,每月買辦紙劄,迎送新舊官盤費,收糧放糧官并過往官員下程禮物買辦家火等項,皆出鬥級,每年用百數餘兩。
後浥爛貼補米石,年納二三百石。
(219) 外夷入貢,例于指定地方駐紮,一切支給,俱出裡甲。
《明英宗實錄》卷五十八琉球館臣是其一例: 正統四年(1439)八月庚寅,巡按福建監察禦史成規言:琉球國往來使臣俱于福州停住,館谷之需,所費不赀。
此者通事林惠、鄭長所帶番梢人從二百餘人,除日給廪米之外,其茶鹽醯醬等物出于裡甲,相沿已有常例。
乃故行刁蹬,勒折銅錢,及今未半年,已用銅錢七十九萬六千九百有餘,按數取足,稍或稽緩,辄肆詈毆。
政府有特别需要,便行科差,最為貧農之害。
凡朝廷科買一物,辄差數人促辦。
所差之人又各有無賴十數人為之鷹犬,百倍科斂,民被箠楚,不勝其毒,百分之一歸官,餘皆入于私室。
(220)給價則十不及一,輾轉克減,上下靡費,至于物主所得無幾,名稱買辦,無異白取。
(221)有時中間又需經過裡長的一道剝削,土産或忍痛奉獻,非土産則便要破家為朝廷征求: 永樂五年(1407)五月甲子,開平衛卒蔣文霆言:今有歲辦各色物料,裡長所領官錢悉入己,名為和買,其實強取于民,若其土産,尚可措辦,非土地所有,須多方征求,以緻傾财破産者有之。
凡若此者,非止一端。
(222) 洪熙元年(1425)行在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弋謙告訴皇帝說:“一夫耕作,上農不過百畝,中下之農,僅有其半。
除夏秋二稅,所存無幾,苟再分外侵耗,使民不貧而困者寡矣。
”(223)可是警告雖然提出,科買卻依舊舉行,三年後宣宗也警告他的臣下說: 比者所司每緣公務,急于科差,貧富困于買辦,丁中之民,服役連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間耗費,常十數倍。
加以郡邑官鮮得人,吏肆為奸,征收不時,科斂無度,假公營私,弊不勝紀。
以緻吾民衣食不足,轉徙逃亡。
凡百應輸,年年逋欠。
國家倉庾,月計不足。
(224) 他們也明知“竭澤而漁”不是一個辦法。
可是還是要圖享用,還是要科買,結果是“百姓逃亡,倉廪不足”。
在農民方面,土地分配不均和賦稅過重是當時很嚴重的問題。
如北直隸的富農與貧農的比較: 正統五年(1440)四月庚子,大理寺右少卿李畛奏:北直隸洪武永樂時人稀,富家隐藏逃戶,辟地多而納糧少,故積有餘财而愈富,貧家地少而差役繁重,故典賣田宅,産去稅存而愈貧。
(225) 稅糧的分配也極不公道,如歸有光所記: 江右田地不相懸,而稅入多寡殊絕。
如南昌新建二縣僅百裡,多山湖,稅糧十六萬。
廣信縣六,贛州縣十,皆六萬。
南安四縣糧二萬。
三郡二十縣之糧不及兩縣,蓋國初以次削平僭僞,田賦往往因其舊貫。
論者謂蘇州田不及淮安半,而吳賦十倍淮陰,松、江二縣糧與畿内八府百二十七縣埒,其不均如此。
(226) 又有官糧、民糧之别,政府希望減輕農民的負擔,減輕或免除民糧,結果卻适得其反,又予地主以兼并的機會: 舊例應天、鎮江、太平、甯國、廣德四府一州官糧減半征收,民糧全免以緻富家多民糧,下戶多官糧,富者愈富,貧者愈貧。
(227) 官田糧重,民田糧輕;官田價輕,民田價重;地主利糧輕,貧民利價重;故民田多歸地主,官田糧重,貧民不能負擔,隻能逃稅,出做流民,王鏊說: 吳中有官田,有民田。
官田之稅一畝有五鬥六鬥至七鬥者。
其外又有加耗,主者不免多收,蓋幾于一石矣。
民田五升以上,似不為重,而加耗愈多,又有多收之弊也。
田之肥瘠不甚相遠,而一丘之内,咫尺之間,或為官,或為民,輕重懸絕。
細民轉賣,官田價輕,民田價重,貧者利價之重,僞以官為民,富者利糧之輕,甘受其僞而不疑。
久之,民田多歸于豪右,官田多留于貧窮。
貧者不能供,則散之四方,以逃其稅。
稅無所出,則攤之裡甲。
故貧窮多流,裡甲坐困,去住相牽,同入于困。
(228) 于是有“逃民”,有“流民”。
五 逃民和流民的分别,《明史·食貨志》說:“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
”其實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離開朝夕相親的田地,漂流異地的貧農。
貧農除開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為的壓迫和剝削外,又受自然的摧殘,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窮之民,田多者不過十餘畝,少者或六七畝,或二三畝,或無田而傭佃于人。
幸無水旱之厄,所獲亦不能充數月之食,況複旱澇乘之,欲無饑寒,胡可得乎?(229) 或有疾病,便緻流離: 農民之中,有一夫一婦受田百畝或四五十畝者,當春夏時耕種之務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婦給湯藥,農務既廢,田亦随荒。
及病且愈,則時已過矣。
上無以供國賦,下無以養其室家。
窮困流離,職此之由。
(230) 或不能備牛具種子,無法耕種自己的田土,隻好降為佃農,或乞丐度日,到處漂流。
《明英宗實錄》卷三四記: 正統二年(1437)九月癸巳,行在戶部主事劉善言:比聞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并直隸諸郡縣,民貧者無牛具種子耕種,傭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饑号寒者十室八九。
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遠役,以故舉家逃竄。
洪熙元年(1425)閏七月,廣西布政使周幹奉命到蘇、常、嘉、湖等府巡視民瘼。
據他的報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糧長弓兵害民所緻: 如吳江昆山民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租一石,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鬥,是十分而取其八也。
撥賜公侯驸馬等項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
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甯,蘇之昆山,自永樂十二年(1414)以來,海水淪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餘頃,逮今十有餘年,猶征其租,田沒于海,租從何出?常之無錫等縣,洪武中沒入公侯田莊,其農具水車皆腐朽已盡,如而有司猶責稅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
糧長之設,專以催征稅糧。
近者常、鎮、蘇、松、湖、杭等府無籍之徒,營充糧長,專掊克小民以肥私己。
征收之時,于各裡内置立倉囤,私造大樣鬥斛而倍量之,有立樣米擡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約收民五倍。
卻以平鬥正數付與小民,運付京倉輸納,緣途費用,所存無幾,及其不完,著令賠納,至有亡身破産者,連年逋欠,倘遇恩免,利歸糧長,小民全不沾恩。
積習成風,以為得計。
巡檢之設,從以弓兵,本用盤诘奸細,緝捕盜賊。
常、鎮、蘇、松、嘉、湖、杭等府巡檢司弓兵不由府縣佥充,多是有力大戶令義男家人營謀充當,專一在鄉設計害民,占據田産,騙耍子女,及稍有不從,辄加以拒捕私鹽之名,各執兵仗,圍繞其家,擒獲以多槳快船送司監收,挾制官吏,莫敢誰何,必厭其意乃已。
不然,即聲言起解赴京,中途絕其飲食,或臧害緻死。
小民畏之,甚于豺虎,此糧長弓兵所以害民而緻逃亡之事也。
(231) 蘇、松、常、鎮、嘉、湖、杭一帶,是全國财賦中心,農民所受的壓迫,從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報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見了。
各地的賦役都有定額,由被禁锢在土地上的農民負責輸納。
逃亡的情形一發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農民便為已逃亡的農民負責,盡雙重義務。
原來自己所負的一份已覺過重,又加上替人的一份,逼得沒有辦法,也隻好舍棄一切,跟着逃亡。
這情形中最先倒黴的是裡長,《明成祖實錄》卷九十九記: 永樂七年(1409)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縣言:“縣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稅糧尚責裡甲賠納,侵損艱難,請暫停之,以俟招撫複業,然後征納。
”上谕行在戶部尚書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給租稅,既棄業逃徙,則租稅無出。
若令裡甲賠納,必緻破産,破産不足,必又逃徙,租稅愈不足矣。
” 次之是貧農,例如沅陵縣的農民,多因賠納而破産: 正統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因多陪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将本戶田産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産去稅存,衣食艱難。
(232) 清苑、臨晉兩縣的未逃農民,幸得邀特典而暫緩賠納: 正統三年(1438)正月辛亥,行在戶部奏:直隸清苑縣,人民逃移五百九十餘戶,遺下秋糧六百六十餘石,草一萬三千四百餘束。
山西臨晉縣人民逃移四千五百七十餘戶,遺下秋糧三萬四千一百四十餘石,草六萬八千二百九十餘束。
此二縣各稱,見存人戶該納糧草,尚且逋欠,若又包納逃民糧草,愈加困苦,乞暫停征。
上以民無食故逃,其無征之稅責于不逃之民,是又速其逃也,宜緩其征,逃民其設法招撫。
(233) 可是也隻怕把未逃的農民也逼逃,這已逃農民的糧草還是要追征,而未逃的農民追征,隻是追征的手續叫地方官辦得慢一點而已。
農民逃亡的情形,試再舉諸城縣的情形做例: 正統十二年(1447)四月戊申,巡按山東監察禦史史濡等奏:山東青州府地瘠民貧,差役繁重,頻年荒歉,諸城一縣逃移者一萬三百餘戶,民食不給,至掃草子削樹皮為食。
續又逃亡三千五百餘家。
地畝稅糧,動以萬計。
(234) 單是一縣逃亡的戶數已達一萬三千八百戶。
正統十四年(1449)據河南右布政使年富的報告,單是陳、颍二州的逃戶就不下萬餘。
(235)試再就逃民所到處做一比較,同年五月據巡撫河南山西大理寺少卿于謙的報告,各處百姓遞年逃來河南者将及二十萬,尚有行勘未盡之數。
(236)《明史·孫原貞傳》也說: 景泰五年(1454)冬,(原貞)疏言:臣昔官河南,稽諸逃民籍凡二十餘萬戶,悉轉徙南陽唐鄧襄樊間,群聚謀生。
成化初年荊襄盜起,流民附賊者至百萬。
項忠用兵平定,先後招撫流民複業者九十三萬餘人。
(237)成化十二年(1476)原傑出撫荊襄,複籍流民,得戶十一萬三千有奇,口四十三萬八千有奇。
(238) 農民離開他的土地以後,同時也離去了登記他的戶籍的黃冊。
雖然失去了倚以為生曆代相傳的田地,可是也從此脫離了國家的約束,不再向國家盡無盡的義務。
他可以揀一個荒僻的地帶,重新去開墾,做一個自由的農民。
例如河南湖廣等處的客朋,《明英宗實錄》卷十六記: 正統元年(1436)四月甲子,巡撫陝西行在戶部右侍郎李新奏:河南南陽府鄧州内鄉等州縣及附近湖廣均州光化等縣居民鮮少,郊野荒蕪,各處客商有自洪武永樂間潛居于此,娶妻生子成家業者,叢聚鄉村号為客朋,不當差役,無所钤轄。
鄖陽一帶多山,地界湖廣、河南、陝西三省間,又多曠土,山谷阨塞,林菁蒙密,中有草木,可采掘食,正統二年(1437)歲饑,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無所禀約束。
(239)從此不再有任何壓迫,也不再有任何負擔,自耕自食,真是農民的理想生活。
然而,地主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他們感覺到沒有人替他們耕種和服役的恐慌。
官吏和胥役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農民逃了不回來,他們便失去了剝削的對象。
國家更不肯讓農民躲着不受約束,因為他們最需要農民的力量,農民最馴良,最肯對國家盡責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