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資本主義萌芽:近代化曙光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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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他們的血汗來服役,更需要他們用血汗換來的金錢,供皇家和貴族們揮霍。
他們都是農民頭上的寄生蟲,他們非要農民回來不可。
于是有招撫逃民之舉。
六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複業,賜複一年。
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所在着籍,授田輸賦。
(240)還是要責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給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還是照未逃亡前一樣生活。
事實上不能強迫回到原籍去的,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盡百姓的義務,依舊被圈定在一土地的範疇。
仍是不堪剝削,依舊逃亡。
宣宗時特增府縣佐貳官,專撫逃民。
《明宣宗實錄》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條: 先是巡按貴州監察禦史陳斌言:“各處複業逃民,有司不能撫綏,仍有逃竄者。
乞令戶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數及所逃之處,取回複業。
府縣仍增除佐貳官一員,專職撫綏。
”上命行在戶部兵部議。
太子太師郭資等議:“在外逃民多有複業而再逃者,今當重造籍冊,民若逃亡,籍皆虛妄。
今拟南北直隸遣禦史二員,各布政司府州縣皆添設佐貳官一員,專撫逃民。
”上曰:“凡郡縣官俱以撫民為職,何用增設。
官多徒為民蠹,其更令吏部拟議以聞。
”至是吏部言:“河南、山東、山西、湖廣、浙江、江西有巡撫侍郎,其府州縣七百三十五處已于額外增官一員,凡七百三十五員,宜改為撫民官。
其餘府州縣宜各添設佐貳官一員。
”上從之曰:“此亦從權,若造冊完,取回别用。
”于是增除府州縣佐貳官三百七十一員。
因為是剛到十年一度重造黃冊的期間,質以特别增設撫民官。
希望人口土地和冊籍一緻。
可是這種重床疊屋的官制、頭痛醫頭的辦法,仍不能阻止農民的再度逃亡。
《明英宗實錄》卷十八正統元年(1436)六月甲寅條: 山西左參政王來言:逃民在各處年久成家,雖累蒙恩诏撫回,奈其田産荒涼,不能葺理,仍複逃去,深負朝廷矜恤之意,請令随處附籍當差。
農民逃亡後在另一地域已開墾成一新家,硬又讓他們回到久已荒蕪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做第二次的逃亡。
同年閏六月戊寅條: 巡撫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謙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遺下糧草,見在人戶包納。
是以荒蕪處所,民愈少而糧不減,豐熟地方,民愈多而糧無增。
乞令各處入籍,就納原籍糧草,庶稅無虧欠,國無靠損。
”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地方。
同年十一月庚戌條: 先是行在戶部奏:“各處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
以緻本籍田地荒蕪,租稅逋負。
将蠲之則歲入不足,将征之則無從追究。
宜令各府縣備籍逃去之家并逃來之人,移交互報,審驗無異,令歸故鄉。
其有不願歸者,令占籍所寓州縣,授以地畝,俾供租稅。
則國無遊食之民,野無荒蕪之地矣。
”上命下廷臣議。
至是佥以為便,從之。
這也隻是一個理想的辦法,因為經過幾十年的流移,冊籍早已混亂,無從互報。
而且即使冊籍俱在,也不過是文字上的裝飾,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幹。
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說造冊報部的情形: 正統二年(1437)二月辛酉,直隸鳳陽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處倉庫儲蓄及戶口田土并歲入歲用之數,俱令歲終造冊送行在戶部存照。
州縣唯恐後期,預于八月臆度造報。
且八月至歲終,尚有四月,人口豈無消息,費用豈無盈縮,以此數目不清,徒為虛文。
”(241) 正統五年(1440)四月又規定逃民撫恤辦法: 一、各處撫民官務要将該管逃民設法招撫,安插停當,明見下落。
其逃民限半年内赴所在官司首告,回還原籍複業,悉免其罪,仍優免其戶下一應雜泛差役二年。
有司官吏裡老人等并要加意撫恤,不許以公私債負需索擾害,緻其失所。
其房屋田地,複業之日,悉令退還,不許占據,違者治罪。
二、逃民遺下田地,見在之民或有耕種者,先因州縣官吏裡老人等,不驗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納逃民糧草,以緻民不敢耕,田地荒蕪。
今後逃戶田地,聽有力之家盡力耕種,免納糧草。
三、逃民既皆因貧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戶下稅糧,有司不恤民難,責令見在裡老親鄰人等代納,其見在之民被累艱苦以緻逃走者衆。
今後逃民遺下該納糧草,有司即據實申報上司,暫與停征,不許逼令見在人民包納。
若逃民已于各處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将本戶糧草除豁。
違者處以重罪。
(242) 撫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撫輯流亡。
可是恰和實際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設而流亡愈多(243),他們不但不能安撫,反加剝削,縱容吏胥裡老人等生事擾害。
(244)正統十年(1445)從張骥言,取回濟南等府撫民通判等官。
(245)一面于陳州增設撫民知州,令負責招撫(246),又置山東東昌府州同知、直隸鳳陽府颍州府亳縣縣丞各一員,專管收籍逃戶。
(247)專負撫民的,河南山西巡撫于謙則撫定山東、山西、陝西等處逃民七萬餘戶,居相近者另立鄉都裡,星散者就地安插。
(248)可是不到一年,又複逃徙,同書卷一四六正統十一年(1446)十月乙已條: 河南左布政使饒禮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複轉徙,甚者聚黨為非。
” 另一面則雖設官招撫,逃民亦不肯複業。
如景泰三年(1452)五月敕巡撫河南左副都禦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雖常招撫,未見有複業者。
”(249) 雖然有黃冊,有逃戶周知冊,可是都隻是官樣文章,簿上的數目和實際完全不符。
由此發生兩種現象,第一是戶口和土地的減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銳化。
成化中(1465&mdash1487)劉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窮則竭,逃亡過半。
版籍所載,十去四五。
今為之計,必須痛減征斂之繁,慎重守令之選,使逃民複業,人戶充實,庶幾軍士可充,營伍可實。
(250) 從戶口方面看,王世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戶口登耗之異條: 國家戶口登耗之異,有絕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承元之亂,殺戮流竄,不減隋氏之末,而戶尚有一千六百五十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
其後休養生息者二十餘年,至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而戶一千六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萬一千二十六。
計戶減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三,口減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為永樂元年(1403),則戶一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萬八千三百三十七。
夫是時靖難之師,連歲不息,長淮以北,鞠為草莽,而戶驟增至七十八萬九千五十餘,口驟增至一千二十九萬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戶複為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二十,口複為五千九十五萬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戶卻減九十四萬一千七百五十九,口減五百三十五萬五百五十六,又何也?&hellip&hellip自是休養生息者六十年,而為天順七年(1463),戶僅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一十二,口僅五千六百三十七萬二百五十,比于舊有耗而無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戶為九百一十萬七千二百五,減二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二,口為六千四十七萬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萬九千八十,其戶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戶不甚懸絕,二十二年(1486)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極也。
二十三年(1487)而僅五千二十萬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間而減一千五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hellip&hellip然則有司之造冊,與戶部之稽查,皆兒戲耳。
實際上這數目突升突降的古怪,倒并不是兒戲,隻是一種虛僞的造作。
洪武十四年(1381)的戶口數,也許是實際上經過調查,永樂元年(1403)的數字,隻是臣下故意假造,去博得皇帝高興的趨奉行為。
以後流亡漸多,原額十去四五,冊籍隻是具文,州縣官臆度造報,中央也就假裝不知道。
以此忽升忽降,竟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幹。
在田土數目方面也是同樣的古怪,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核天下水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到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隻剩四百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八頃,一百零九年間,天下額田已減強半。
(251)戶口和土田日漸消減,當然有其他種種原因,不過,農民的逃亡是一個最重要的因素。
逃亡的情形因政治的腐敗而加速發展,登記人口和土田的黃冊制度由之破壞,使農民和土地不相聯系。
這影響,一方面,慢慢地,統治階級的基礎因之日益動搖;另一方面,治安不能維持,農民叛亂接踵而起。
在反面,逃民此往彼來,被抛棄的土地為地主所兼并,農民卻跑到另一地帶去和人争地。
土地分配因之愈加不均,地主和貧農的關系也愈趨惡化。
在這情形下,從天順到正德爆發了幾次空前的農民叛亂。
作者附識:這原是我預備要寫的《明代的農民》一文中的一段劄記。
因為篇幅的限制,材料未及全盤整理,行文系統未能如意。
淩亂破碎之處,自知不免。
閱者諒之。
*** (1)《毛澤東選集》卷二第625頁。
(2)《明太祖實錄》卷五。
(3)《明太祖實錄》卷三三。
(4)顧炎武:《日知錄》卷一〇,《開墾荒地》。
(5)《明太祖實錄》卷二九。
(6)《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7)《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8)《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二五〇。
(9)《明太祖實錄》卷九六、一九三。
(10)《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二、一六四。
(11)《明太祖實錄》卷一八。
(12)《明太祖實錄》卷二五〇。
(13)《明太祖實錄》卷二二。
(14)《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三、卷二三六、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
(15)《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16)《大明會典》卷一七,《戶部田土》。
(17)《大明會典》;《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
(18)《明太祖實錄》卷二一。
(19)《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三。
(20)《明太祖實錄》卷一九六。
(21)《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
(22)趙翼:《陔餘叢考》卷四一,《鳳陽丐者》。
(23)《明太祖實錄》;《明史》卷八八,《河渠》六,《直省水利》。
(24)《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二,《水利》。
(25)《明太祖實錄》,卷一五;《明史》卷一三八,《楊思義傳》。
(26)《明太祖實錄》,卷二七、二〇七;查繼佐:《罪惟錄》;《明太祖本紀》卷一。
(27)《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五、二二二、二三二、二四三、二四六;《明會典》;朱國桢:《大政記》;《明通紀》。
(28)《明太祖實錄》卷七七、二四三。
(29)《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五;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一四,《開國規模》。
(30)《古今圖書集成》,《農桑部》。
(31)《明太祖實錄》卷三〇。
(32)《明太祖實錄》卷六一、二二三。
(33)《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六。
(34)《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二、一一八、一五三、一五九、一六三。
(35)《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36)朱彜尊:《明詩綜》卷一〇〇。
(37)《明太祖實錄》卷三八。
(38)《明太祖實錄》卷六九、二二〇。
(39)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三,《重懲貪吏》。
(40)《明史》卷二八一,《循吏傳序》。
(41)《大诰續诰》。
(42)《明太祖實錄》卷一三〇。
(43)《明太祖實錄》卷五三、二〇二、二一一、二三一;朱健:《古今治平略》;《明史》卷七八,《食貨志》卷二。
(44)《明太祖實錄》卷一四〇、二一四。
(45)《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田制》。
(46)《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47)《明太祖實錄》卷二〇六。
(48)《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
(49)《明太祖實錄》卷二三〇。
《明史·食貨志》:“賦役作夏秋二稅,收麥四百七十餘萬石,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
” (50)《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稅糧》。
(51)《明史》卷七八,《食貨志》卷二,《賦役》。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山東濟南府廣儲、廣豐二倉,糧七十五萬七千百,蓄積既多,歲久紅腐。
” (52)《明太祖實錄》卷一四〇;卷二一四:“二十四年(1391)為戶一千零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五百六十一。
”口數比十四年少三百萬,是不應該的,可能傳寫有錯誤,今不取。
(53)《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戶口》。
(54)《元史》卷九三,《食貨志》。
(55)《明史》卷七八,《食貨志》卷二,《賦役》。
(56)《明太祖實錄》卷九六、九八、一〇二。
(57)張勃:《吳錄·地理志》;《南史》,《呵羅單傳》《幹陀利傳》《婆利傳》《中天竺傳》《渴盤陀傳》;《北史·真臘傳》;《梁書·林邑傳》;《唐書·環王傳》。
(58)《南史·高昌傳》;《唐書·地理志》。
(59)明丘濬《大學衍義補》:“至我國朝,其種乃遍布于天下,地無南北皆宜之,人無貧富皆賴之,其利視絲枲蓋百倍焉。
故表出之,使天下後世,知卉服之利,始盛于今代。
” (60)孔鲋《小爾雅》:“麻纻葛曰布。
”桓寬《鹽鐵論》:“古者庶人耋老而後衣絲,其餘則僅麻枲,故曰布衣。
”《陳書·姚察傳》:“門生送麻布一端,謂之曰:&lsquo或所衣者,止是麻布。
&rsquo” (61)元王祯:《木綿圖譜序》,引《諸番雜志》。
(62)《元史·英宗本紀》。
(63)《古今書圖集成》,《木綿圖》。
(64)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六;趙汝适:《諸番志》下。
方勺《泊宅編》:“閩廣多種木綿。
”彭乘《續墨客揮犀》上:“閩嶺以南多木綿,土人競植之,有至數千株者,采其花為布,号吉貝布。
”《通鑒》卷一五九胡三省注:“木綿江南多有之&hellip&hellip織以為布,閩廣來者尤為麗密。
”邱濬《大學衍義補》:“宋元之間始傳其種入中國,關陝閩廣首得其利,蓋此物出外夷,閩廣通海舶,關陝壤接西域故也。
”李時珍《本草綱目》:“此種出南番,宋末始入江南”。
(65)《宋史·崔與之傳》。
(66)《農桑輯要》卷二。
(67)王祯《木綿圖譜序》:“木綿産自海南,諸種藝制作之法,骎骎北來,江淮川蜀既獲其利。
至南北混一之後,商販于此,被服漸廣,名曰吉布,又曰棉布。
” (68)《元史》卷一五,《世祖本紀》。
(69)《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稅糧》。
(70)《農桑輯要》卷二。
(71)趙汝适:《諸番志》下;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六。
(72)方勺:《泊宅編》中。
(73)陸心源:《宋詩紀事補》卷七五,艾可叔:《木綿詩》。
(74)《資治通鑒》卷一五九,胡三省注。
(75)方勺:《泊宅編》中。
(76)《農桑輯要》。
(77)陶宗儀:《辍耕錄》卷二四,《黃道婆》。
(78)王逢:《梧溪集》卷三,《黃道婆祠》。
(79)王逢:《梧溪集》卷三,《黃道婆祠》。
(80)王逢:《梧溪集》卷七,《半古歌》。
(81)鄭濤《旌義編》二:“諸婦每歲公堂(公共所有)于九月俵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賣錢物,以給一歲衣資之用。
”鄭濤是浙江浦江著名大族地主鄭義門的族長,《旌義編》有洪武十一年(1378)宋濂序。
(82)《群芳譜》。
(83)《梧浔雜佩》。
(84)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五,《木棉》。
(85)參看俞正燮:《癸巳類稿》卷一四,《木棉考》。
馮家升:《我國紡織家黃道婆對于棉織業的偉大貢獻》,載《曆史教學》,1954(4)。
(86)宋應星:《天工開物》卷上,《乃服》。
(87)王象晉:《木棉譜序》;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五,《木棉》。
(88)《始豐稿》卷一。
徐一夔,天台人,《明史》卷二八五有傳。
(89)《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90)《明太祖實錄》卷四二。
(91)《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92)《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五。
(93)《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八。
(94)《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一五六。
(95)《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二、一七四。
(96)《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97)《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四。
(98)《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三、二五二。
(99)《明太祖實錄》卷一四。
(100)《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101)《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102)《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103)《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二四二、二五六。
(104)《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鐵冶所》;《大明會典》。
(105)《大明會典》卷一九,《戶口》。
(106)《大明會典》卷一八九;《明史·嚴震直傳》。
(107)《大明會典》卷一八八。
(108)《明史》卷一五七,《張本傳》。
(109)《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110)吳晗:《元明兩代之“匠戶”》,載《雲南大學學報》,第一期,1938年。
(111)《明太祖實錄》卷三四。
(112)《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一;《明史》卷八一,《食貨志》,《商稅》。
(113)《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114)《明宣宗實錄》卷五〇。
(115)《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116)孔齊:《至正直記》卷一;《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117)《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118)《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119)《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
(120)《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121)參看1946年7月《中國社會科學集刊》七卷二期吳晗《元史食貨志鈔法補》,1943年6月《人文科學學報》二卷一期吳晗《記大明通行寶鈔》二文。
(122)《大诰續诰》,鈔庫作弊第三二。
(123)《大诰》僞鈔第四八:“寶鈔通行天下,便民交易。
其兩浙江東西民有僞造者,句容縣民楊饅頭本人起意,縣民合謀者數多,銀匠密修錫闆,文理分明,印紙馬之戶同謀刷印,捕獲到宮。
自京至于句容,所枭之屍相望。
” (124)《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五。
(125)《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126)《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一。
(127)陸容:《菽園雜記摘抄》卷五。
(128)貝瓊:《清江集》卷八,《送王子淵序》。
(129)《明太祖實錄》卷六。
(130)《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九。
(131)《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132)《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二、二五四。
(133)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七五,《施孝先墓表》。
(134)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銘》;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五二,《恭題糧長敕谕》。
(135)《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136)《明太祖實錄》卷七〇。
(137)《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138)《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二。
(139)《明太祖實錄》卷二五四。
(140)《明史》,《食貨志》卷二,《賦役》;《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141)《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142)《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二。
(143)《大诰續诰》卷四七。
(144)《大诰續诰》卷二一。
(145)黃省曾:《吳風錄》。
(146)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銘》。
(147)《明太祖實錄》卷二〇。
(148)《明太祖實錄》;《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
(149)《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
(150)《大诰續诰》卷四五,《靠損小民》。
(151)《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
(152)《明太祖實錄》卷二九。
(153)《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四。
(154)《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五、一八〇。
(155)《大诰續诰》,罪除濫役第七四。
(156)《大诰續诰》,松江逸民為害第二。
(157)《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一、一二六。
(158)張居正:《太嶽集》卷三九,《請申舊章饬學政以振興人才疏》。
(159)《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160)《明史》卷一三九,《葉伯巨傳》。
(161)《明史》卷一四七,《解缙傳》。
(162)《大诰》,折糧科斂第四十一。
(163)宋濂:《芝園續集》卷四,《故岐甯衛經曆熊府君墓銘》。
(164)劉辰:《國初事迹》。
(165)《明史》卷一四七,《解缙傳》。
(166)《弘治會典》卷一一。
(167)《弘治會典》卷二〇,引《大明令》。
(168)《明史》卷二八一,《龐嵩傳》。
(169)《明史》卷七八。
(170)《明太祖實錄》卷五八。
(171)《明宣宗實錄》卷六九。
(172)談遷:《棗林雜俎》,《逸典》。
(173)《明律》四,《戶》一。
(174)《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175)《弘治會典》卷二〇。
(176)《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177)《明史》卷七八,《食貨志》,《賦役》。
(178)《弘治會典》卷一三〇。
(179)《弘治會典》卷一三〇。
(180)《明太祖實錄》卷八三。
(181)《大诰》第四四。
(182)《大诰》第四一。
(183)《方孩未集》卷一。
(184)《明英宗實錄》卷四〇。
(185)《續诰》第二一。
(186)《續诰》第四七。
(187)吳應箕:《樓山堂集》卷一二,江南汰胥役議。
(188)《明宣宗實錄》卷一一七。
(189)《明英宗實錄》卷二五。
(190)《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一。
(191)《明宣宗實錄》卷七九。
(192)《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
(193)《石隐園藏稿》卷五,《嵩祝陛辭疏》。
(194)《壯悔堂文集》,《正百姓》。
(195)《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196)《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197)《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198)《明律》九,《戶》六。
(199)《明英宗實錄》卷二七〇。
(200)《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201)《明英宗實錄》卷七九。
(202)《亭林文集》卷三,《病起與薊門當事書》。
(203)《明英宗實錄》卷七二。
(204)《明英宗實錄》卷二九。
(205)《明英宗實錄》卷一〇三。
(206)《明英宗實錄》卷二〇一。
(207)《桂洲文集》卷一三。
(208)《桂洲文集》卷一三。
(209)《桂洲文集》卷一三。
(210)《明史》卷三〇〇,《陳萬言傳》。
(211)《明史》卷一二〇,《景王傳》。
(212)《明史》卷一二〇,《潞王傳》。
(213)《明史》卷一二〇,《福王傳》《潞王傳》。
(214)《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215)《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216)《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217)《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218)《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219)《霍勉齋集》卷一八,《為乞恩痛革倉弊以蘇民困事申察院》。
(220)《明宣宗實錄》卷五四。
(221)《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222)《明成祖實錄》卷六七。
(223)《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224)《明宣宗實錄》卷三九。
(225)《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226)《震川集》卷二五,《李公行狀》。
(227)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六,《石渠老人履曆略》。
(228)《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229)《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六。
(230)《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六。
(231)《明宣宗實錄》卷六。
(232)《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233)《明英宗實錄》卷三八。
(234)《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二。
(235)《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四。
(236)《明英宗實錄》卷一五四。
(237)《明史》卷一七八,《項忠傳》。
(238)《明史》卷一五九,《原傑傳》。
(239)《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八,《平鄖陽盜》。
(240)《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241)《明英宗實錄》卷二七。
(242)《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243)《明英宗實錄》卷八二。
(244)《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245)《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三。
(246)《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二。
(247)《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五。
(248)《明英宗實錄》卷一三四。
(249)《明英宗實錄》卷二一六。
(250)《劉忠宣公遺集》卷一,《處置軍伍疏》。
(251)《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
他們都是農民頭上的寄生蟲,他們非要農民回來不可。
于是有招撫逃民之舉。
六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複業,賜複一年。
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所在着籍,授田輸賦。
(240)還是要責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給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還是照未逃亡前一樣生活。
事實上不能強迫回到原籍去的,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盡百姓的義務,依舊被圈定在一土地的範疇。
仍是不堪剝削,依舊逃亡。
宣宗時特增府縣佐貳官,專撫逃民。
《明宣宗實錄》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條: 先是巡按貴州監察禦史陳斌言:“各處複業逃民,有司不能撫綏,仍有逃竄者。
乞令戶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數及所逃之處,取回複業。
府縣仍增除佐貳官一員,專職撫綏。
”上命行在戶部兵部議。
太子太師郭資等議:“在外逃民多有複業而再逃者,今當重造籍冊,民若逃亡,籍皆虛妄。
今拟南北直隸遣禦史二員,各布政司府州縣皆添設佐貳官一員,專撫逃民。
”上曰:“凡郡縣官俱以撫民為職,何用增設。
官多徒為民蠹,其更令吏部拟議以聞。
”至是吏部言:“河南、山東、山西、湖廣、浙江、江西有巡撫侍郎,其府州縣七百三十五處已于額外增官一員,凡七百三十五員,宜改為撫民官。
其餘府州縣宜各添設佐貳官一員。
”上從之曰:“此亦從權,若造冊完,取回别用。
”于是增除府州縣佐貳官三百七十一員。
因為是剛到十年一度重造黃冊的期間,質以特别增設撫民官。
希望人口土地和冊籍一緻。
可是這種重床疊屋的官制、頭痛醫頭的辦法,仍不能阻止農民的再度逃亡。
《明英宗實錄》卷十八正統元年(1436)六月甲寅條: 山西左參政王來言:逃民在各處年久成家,雖累蒙恩诏撫回,奈其田産荒涼,不能葺理,仍複逃去,深負朝廷矜恤之意,請令随處附籍當差。
農民逃亡後在另一地域已開墾成一新家,硬又讓他們回到久已荒蕪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做第二次的逃亡。
同年閏六月戊寅條: 巡撫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謙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遺下糧草,見在人戶包納。
是以荒蕪處所,民愈少而糧不減,豐熟地方,民愈多而糧無增。
乞令各處入籍,就納原籍糧草,庶稅無虧欠,國無靠損。
”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地方。
同年十一月庚戌條: 先是行在戶部奏:“各處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
以緻本籍田地荒蕪,租稅逋負。
将蠲之則歲入不足,将征之則無從追究。
宜令各府縣備籍逃去之家并逃來之人,移交互報,審驗無異,令歸故鄉。
其有不願歸者,令占籍所寓州縣,授以地畝,俾供租稅。
則國無遊食之民,野無荒蕪之地矣。
”上命下廷臣議。
至是佥以為便,從之。
這也隻是一個理想的辦法,因為經過幾十年的流移,冊籍早已混亂,無從互報。
而且即使冊籍俱在,也不過是文字上的裝飾,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幹。
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說造冊報部的情形: 正統二年(1437)二月辛酉,直隸鳳陽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處倉庫儲蓄及戶口田土并歲入歲用之數,俱令歲終造冊送行在戶部存照。
州縣唯恐後期,預于八月臆度造報。
且八月至歲終,尚有四月,人口豈無消息,費用豈無盈縮,以此數目不清,徒為虛文。
”(241) 正統五年(1440)四月又規定逃民撫恤辦法: 一、各處撫民官務要将該管逃民設法招撫,安插停當,明見下落。
其逃民限半年内赴所在官司首告,回還原籍複業,悉免其罪,仍優免其戶下一應雜泛差役二年。
有司官吏裡老人等并要加意撫恤,不許以公私債負需索擾害,緻其失所。
其房屋田地,複業之日,悉令退還,不許占據,違者治罪。
二、逃民遺下田地,見在之民或有耕種者,先因州縣官吏裡老人等,不驗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納逃民糧草,以緻民不敢耕,田地荒蕪。
今後逃戶田地,聽有力之家盡力耕種,免納糧草。
三、逃民既皆因貧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戶下稅糧,有司不恤民難,責令見在裡老親鄰人等代納,其見在之民被累艱苦以緻逃走者衆。
今後逃民遺下該納糧草,有司即據實申報上司,暫與停征,不許逼令見在人民包納。
若逃民已于各處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将本戶糧草除豁。
違者處以重罪。
(242) 撫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撫輯流亡。
可是恰和實際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設而流亡愈多(243),他們不但不能安撫,反加剝削,縱容吏胥裡老人等生事擾害。
(244)正統十年(1445)從張骥言,取回濟南等府撫民通判等官。
(245)一面于陳州增設撫民知州,令負責招撫(246),又置山東東昌府州同知、直隸鳳陽府颍州府亳縣縣丞各一員,專管收籍逃戶。
(247)專負撫民的,河南山西巡撫于謙則撫定山東、山西、陝西等處逃民七萬餘戶,居相近者另立鄉都裡,星散者就地安插。
(248)可是不到一年,又複逃徙,同書卷一四六正統十一年(1446)十月乙已條: 河南左布政使饒禮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複轉徙,甚者聚黨為非。
” 另一面則雖設官招撫,逃民亦不肯複業。
如景泰三年(1452)五月敕巡撫河南左副都禦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雖常招撫,未見有複業者。
”(249) 雖然有黃冊,有逃戶周知冊,可是都隻是官樣文章,簿上的數目和實際完全不符。
由此發生兩種現象,第一是戶口和土地的減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銳化。
成化中(1465&mdash1487)劉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窮則竭,逃亡過半。
版籍所載,十去四五。
今為之計,必須痛減征斂之繁,慎重守令之選,使逃民複業,人戶充實,庶幾軍士可充,營伍可實。
(250) 從戶口方面看,王世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戶口登耗之異條: 國家戶口登耗之異,有絕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承元之亂,殺戮流竄,不減隋氏之末,而戶尚有一千六百五十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
其後休養生息者二十餘年,至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而戶一千六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萬一千二十六。
計戶減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三,口減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為永樂元年(1403),則戶一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萬八千三百三十七。
夫是時靖難之師,連歲不息,長淮以北,鞠為草莽,而戶驟增至七十八萬九千五十餘,口驟增至一千二十九萬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戶複為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二十,口複為五千九十五萬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戶卻減九十四萬一千七百五十九,口減五百三十五萬五百五十六,又何也?&hellip&hellip自是休養生息者六十年,而為天順七年(1463),戶僅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一十二,口僅五千六百三十七萬二百五十,比于舊有耗而無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戶為九百一十萬七千二百五,減二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二,口為六千四十七萬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萬九千八十,其戶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戶不甚懸絕,二十二年(1486)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極也。
二十三年(1487)而僅五千二十萬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間而減一千五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hellip&hellip然則有司之造冊,與戶部之稽查,皆兒戲耳。
實際上這數目突升突降的古怪,倒并不是兒戲,隻是一種虛僞的造作。
洪武十四年(1381)的戶口數,也許是實際上經過調查,永樂元年(1403)的數字,隻是臣下故意假造,去博得皇帝高興的趨奉行為。
以後流亡漸多,原額十去四五,冊籍隻是具文,州縣官臆度造報,中央也就假裝不知道。
以此忽升忽降,竟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幹。
在田土數目方面也是同樣的古怪,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核天下水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到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隻剩四百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八頃,一百零九年間,天下額田已減強半。
(251)戶口和土田日漸消減,當然有其他種種原因,不過,農民的逃亡是一個最重要的因素。
逃亡的情形因政治的腐敗而加速發展,登記人口和土田的黃冊制度由之破壞,使農民和土地不相聯系。
這影響,一方面,慢慢地,統治階級的基礎因之日益動搖;另一方面,治安不能維持,農民叛亂接踵而起。
在反面,逃民此往彼來,被抛棄的土地為地主所兼并,農民卻跑到另一地帶去和人争地。
土地分配因之愈加不均,地主和貧農的關系也愈趨惡化。
在這情形下,從天順到正德爆發了幾次空前的農民叛亂。
作者附識:這原是我預備要寫的《明代的農民》一文中的一段劄記。
因為篇幅的限制,材料未及全盤整理,行文系統未能如意。
淩亂破碎之處,自知不免。
閱者諒之。
*** (1)《毛澤東選集》卷二第625頁。
(2)《明太祖實錄》卷五。
(3)《明太祖實錄》卷三三。
(4)顧炎武:《日知錄》卷一〇,《開墾荒地》。
(5)《明太祖實錄》卷二九。
(6)《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7)《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8)《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二五〇。
(9)《明太祖實錄》卷九六、一九三。
(10)《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二、一六四。
(11)《明太祖實錄》卷一八。
(12)《明太祖實錄》卷二五〇。
(13)《明太祖實錄》卷二二。
(14)《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三、卷二三六、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
(15)《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16)《大明會典》卷一七,《戶部田土》。
(17)《大明會典》;《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
(18)《明太祖實錄》卷二一。
(19)《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三。
(20)《明太祖實錄》卷一九六。
(21)《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
(22)趙翼:《陔餘叢考》卷四一,《鳳陽丐者》。
(23)《明太祖實錄》;《明史》卷八八,《河渠》六,《直省水利》。
(24)《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三;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二,《水利》。
(25)《明太祖實錄》,卷一五;《明史》卷一三八,《楊思義傳》。
(26)《明太祖實錄》,卷二七、二〇七;查繼佐:《罪惟錄》;《明太祖本紀》卷一。
(27)《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五、二二二、二三二、二四三、二四六;《明會典》;朱國桢:《大政記》;《明通紀》。
(28)《明太祖實錄》卷七七、二四三。
(29)《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五;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一四,《開國規模》。
(30)《古今圖書集成》,《農桑部》。
(31)《明太祖實錄》卷三〇。
(32)《明太祖實錄》卷六一、二二三。
(33)《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六。
(34)《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二、一一八、一五三、一五九、一六三。
(35)《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36)朱彜尊:《明詩綜》卷一〇〇。
(37)《明太祖實錄》卷三八。
(38)《明太祖實錄》卷六九、二二〇。
(39)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三,《重懲貪吏》。
(40)《明史》卷二八一,《循吏傳序》。
(41)《大诰續诰》。
(42)《明太祖實錄》卷一三〇。
(43)《明太祖實錄》卷五三、二〇二、二一一、二三一;朱健:《古今治平略》;《明史》卷七八,《食貨志》卷二。
(44)《明太祖實錄》卷一四〇、二一四。
(45)《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田制》。
(46)《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47)《明太祖實錄》卷二〇六。
(48)《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
(49)《明太祖實錄》卷二三〇。
《明史·食貨志》:“賦役作夏秋二稅,收麥四百七十餘萬石,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
” (50)《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稅糧》。
(51)《明史》卷七八,《食貨志》卷二,《賦役》。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山東濟南府廣儲、廣豐二倉,糧七十五萬七千百,蓄積既多,歲久紅腐。
” (52)《明太祖實錄》卷一四〇;卷二一四:“二十四年(1391)為戶一千零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五百六十一。
”口數比十四年少三百萬,是不應該的,可能傳寫有錯誤,今不取。
(53)《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戶口》。
(54)《元史》卷九三,《食貨志》。
(55)《明史》卷七八,《食貨志》卷二,《賦役》。
(56)《明太祖實錄》卷九六、九八、一〇二。
(57)張勃:《吳錄·地理志》;《南史》,《呵羅單傳》《幹陀利傳》《婆利傳》《中天竺傳》《渴盤陀傳》;《北史·真臘傳》;《梁書·林邑傳》;《唐書·環王傳》。
(58)《南史·高昌傳》;《唐書·地理志》。
(59)明丘濬《大學衍義補》:“至我國朝,其種乃遍布于天下,地無南北皆宜之,人無貧富皆賴之,其利視絲枲蓋百倍焉。
故表出之,使天下後世,知卉服之利,始盛于今代。
” (60)孔鲋《小爾雅》:“麻纻葛曰布。
”桓寬《鹽鐵論》:“古者庶人耋老而後衣絲,其餘則僅麻枲,故曰布衣。
”《陳書·姚察傳》:“門生送麻布一端,謂之曰:&lsquo或所衣者,止是麻布。
&rsquo” (61)元王祯:《木綿圖譜序》,引《諸番雜志》。
(62)《元史·英宗本紀》。
(63)《古今書圖集成》,《木綿圖》。
(64)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六;趙汝适:《諸番志》下。
方勺《泊宅編》:“閩廣多種木綿。
”彭乘《續墨客揮犀》上:“閩嶺以南多木綿,土人競植之,有至數千株者,采其花為布,号吉貝布。
”《通鑒》卷一五九胡三省注:“木綿江南多有之&hellip&hellip織以為布,閩廣來者尤為麗密。
”邱濬《大學衍義補》:“宋元之間始傳其種入中國,關陝閩廣首得其利,蓋此物出外夷,閩廣通海舶,關陝壤接西域故也。
”李時珍《本草綱目》:“此種出南番,宋末始入江南”。
(65)《宋史·崔與之傳》。
(66)《農桑輯要》卷二。
(67)王祯《木綿圖譜序》:“木綿産自海南,諸種藝制作之法,骎骎北來,江淮川蜀既獲其利。
至南北混一之後,商販于此,被服漸廣,名曰吉布,又曰棉布。
” (68)《元史》卷一五,《世祖本紀》。
(69)《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稅糧》。
(70)《農桑輯要》卷二。
(71)趙汝适:《諸番志》下;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六。
(72)方勺:《泊宅編》中。
(73)陸心源:《宋詩紀事補》卷七五,艾可叔:《木綿詩》。
(74)《資治通鑒》卷一五九,胡三省注。
(75)方勺:《泊宅編》中。
(76)《農桑輯要》。
(77)陶宗儀:《辍耕錄》卷二四,《黃道婆》。
(78)王逢:《梧溪集》卷三,《黃道婆祠》。
(79)王逢:《梧溪集》卷三,《黃道婆祠》。
(80)王逢:《梧溪集》卷七,《半古歌》。
(81)鄭濤《旌義編》二:“諸婦每歲公堂(公共所有)于九月俵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賣錢物,以給一歲衣資之用。
”鄭濤是浙江浦江著名大族地主鄭義門的族長,《旌義編》有洪武十一年(1378)宋濂序。
(82)《群芳譜》。
(83)《梧浔雜佩》。
(84)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五,《木棉》。
(85)參看俞正燮:《癸巳類稿》卷一四,《木棉考》。
馮家升:《我國紡織家黃道婆對于棉織業的偉大貢獻》,載《曆史教學》,1954(4)。
(86)宋應星:《天工開物》卷上,《乃服》。
(87)王象晉:《木棉譜序》;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五,《木棉》。
(88)《始豐稿》卷一。
徐一夔,天台人,《明史》卷二八五有傳。
(89)《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90)《明太祖實錄》卷四二。
(91)《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92)《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五。
(93)《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八。
(94)《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一五六。
(95)《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二、一七四。
(96)《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97)《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四。
(98)《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三、二五二。
(99)《明太祖實錄》卷一四。
(100)《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101)《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五。
(102)《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103)《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二四二、二五六。
(104)《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鐵冶所》;《大明會典》。
(105)《大明會典》卷一九,《戶口》。
(106)《大明會典》卷一八九;《明史·嚴震直傳》。
(107)《大明會典》卷一八八。
(108)《明史》卷一五七,《張本傳》。
(109)《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110)吳晗:《元明兩代之“匠戶”》,載《雲南大學學報》,第一期,1938年。
(111)《明太祖實錄》卷三四。
(112)《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一;《明史》卷八一,《食貨志》,《商稅》。
(113)《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114)《明宣宗實錄》卷五〇。
(115)《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116)孔齊:《至正直記》卷一;《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117)《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118)《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119)《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
(120)《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
(121)參看1946年7月《中國社會科學集刊》七卷二期吳晗《元史食貨志鈔法補》,1943年6月《人文科學學報》二卷一期吳晗《記大明通行寶鈔》二文。
(122)《大诰續诰》,鈔庫作弊第三二。
(123)《大诰》僞鈔第四八:“寶鈔通行天下,便民交易。
其兩浙江東西民有僞造者,句容縣民楊饅頭本人起意,縣民合謀者數多,銀匠密修錫闆,文理分明,印紙馬之戶同謀刷印,捕獲到宮。
自京至于句容,所枭之屍相望。
” (124)《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五。
(125)《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126)《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一。
(127)陸容:《菽園雜記摘抄》卷五。
(128)貝瓊:《清江集》卷八,《送王子淵序》。
(129)《明太祖實錄》卷六。
(130)《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九。
(131)《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132)《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二、二五四。
(133)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七五,《施孝先墓表》。
(134)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銘》;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五二,《恭題糧長敕谕》。
(135)《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136)《明太祖實錄》卷七〇。
(137)《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138)《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二。
(139)《明太祖實錄》卷二五四。
(140)《明史》,《食貨志》卷二,《賦役》;《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141)《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142)《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二。
(143)《大诰續诰》卷四七。
(144)《大诰續诰》卷二一。
(145)黃省曾:《吳風錄》。
(146)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銘》。
(147)《明太祖實錄》卷二〇。
(148)《明太祖實錄》;《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卷一。
(149)《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
(150)《大诰續诰》卷四五,《靠損小民》。
(151)《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
(152)《明太祖實錄》卷二九。
(153)《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四。
(154)《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五、一八〇。
(155)《大诰續诰》,罪除濫役第七四。
(156)《大诰續诰》,松江逸民為害第二。
(157)《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一、一二六。
(158)張居正:《太嶽集》卷三九,《請申舊章饬學政以振興人才疏》。
(159)《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160)《明史》卷一三九,《葉伯巨傳》。
(161)《明史》卷一四七,《解缙傳》。
(162)《大诰》,折糧科斂第四十一。
(163)宋濂:《芝園續集》卷四,《故岐甯衛經曆熊府君墓銘》。
(164)劉辰:《國初事迹》。
(165)《明史》卷一四七,《解缙傳》。
(166)《弘治會典》卷一一。
(167)《弘治會典》卷二〇,引《大明令》。
(168)《明史》卷二八一,《龐嵩傳》。
(169)《明史》卷七八。
(170)《明太祖實錄》卷五八。
(171)《明宣宗實錄》卷六九。
(172)談遷:《棗林雜俎》,《逸典》。
(173)《明律》四,《戶》一。
(174)《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175)《弘治會典》卷二〇。
(176)《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177)《明史》卷七八,《食貨志》,《賦役》。
(178)《弘治會典》卷一三〇。
(179)《弘治會典》卷一三〇。
(180)《明太祖實錄》卷八三。
(181)《大诰》第四四。
(182)《大诰》第四一。
(183)《方孩未集》卷一。
(184)《明英宗實錄》卷四〇。
(185)《續诰》第二一。
(186)《續诰》第四七。
(187)吳應箕:《樓山堂集》卷一二,江南汰胥役議。
(188)《明宣宗實錄》卷一一七。
(189)《明英宗實錄》卷二五。
(190)《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一。
(191)《明宣宗實錄》卷七九。
(192)《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
(193)《石隐園藏稿》卷五,《嵩祝陛辭疏》。
(194)《壯悔堂文集》,《正百姓》。
(195)《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196)《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197)《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198)《明律》九,《戶》六。
(199)《明英宗實錄》卷二七〇。
(200)《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201)《明英宗實錄》卷七九。
(202)《亭林文集》卷三,《病起與薊門當事書》。
(203)《明英宗實錄》卷七二。
(204)《明英宗實錄》卷二九。
(205)《明英宗實錄》卷一〇三。
(206)《明英宗實錄》卷二〇一。
(207)《桂洲文集》卷一三。
(208)《桂洲文集》卷一三。
(209)《桂洲文集》卷一三。
(210)《明史》卷三〇〇,《陳萬言傳》。
(211)《明史》卷一二〇,《景王傳》。
(212)《明史》卷一二〇,《潞王傳》。
(213)《明史》卷一二〇,《福王傳》《潞王傳》。
(214)《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215)《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216)《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217)《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218)《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219)《霍勉齋集》卷一八,《為乞恩痛革倉弊以蘇民困事申察院》。
(220)《明宣宗實錄》卷五四。
(221)《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222)《明成祖實錄》卷六七。
(223)《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224)《明宣宗實錄》卷三九。
(225)《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226)《震川集》卷二五,《李公行狀》。
(227)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六,《石渠老人履曆略》。
(228)《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229)《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六。
(230)《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六。
(231)《明宣宗實錄》卷六。
(232)《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233)《明英宗實錄》卷三八。
(234)《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二。
(235)《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四。
(236)《明英宗實錄》卷一五四。
(237)《明史》卷一七八,《項忠傳》。
(238)《明史》卷一五九,《原傑傳》。
(239)《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八,《平鄖陽盜》。
(240)《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241)《明英宗實錄》卷二七。
(242)《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243)《明英宗實錄》卷八二。
(244)《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245)《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三。
(246)《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二。
(247)《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五。
(248)《明英宗實錄》卷一三四。
(249)《明英宗實錄》卷二一六。
(250)《劉忠宣公遺集》卷一,《處置軍伍疏》。
(251)《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