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資本主義萌芽:近代化曙光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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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棉花五萬四千六百餘斤。

    (93)十三年(1380)賜遼東諸衛士卒十萬二千一百二十八人,棉布四十三萬四百餘匹,棉花十七萬斤。

    十六年(1383)給四川等都司所屬士卒五十二萬四千餘人,棉布九十六萬一千四百餘匹,棉花三十六萬七千餘斤。

    (94)十八年(1385)給遼東軍士棉布二十五萬匹,北平燕山等衛棉布四十四萬三千匹,太原諸衛士卒棉布四十八萬匹,等等。

    (95)平均每年隻賞賜軍衣一項已在百萬匹上下,用作交換物資的,如洪武四年(1371)七月因北平、山西運糧困難,以白金三十萬兩、棉布十萬匹,就附近郡縣易米,以給将士。

    又以遼東軍衛缺馬,發山東棉布贳馬給之。

    (96)十三年(1380)十月,以四川白渡納溪的鹽換棉布,遣使入西羌買馬。

    (97)十七年(1384)七月诏戶部以棉布往貴州換馬,得馬一千三百匹。

    三十年(1397)以棉布九萬九千匹往“西番”換馬一千五百六十匹。

    (98)皇族每年供給,洪武九年(1376)規定親王冬夏布各一千匹,郡王冬夏布各一百匹。

    (99)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臨時命令以秋糧改折棉布,如六年(1373)九月诏直隸府州和浙江、江西二行省,今年秋糧以棉布代輸,以給邊戍。

    (100) 和鼓勵普遍植棉政策相反,朱元璋對礦冶國營采取消極的方針。

    往往聽任人民自由開采。

    磁州臨水鎮産鐵,元時嘗于此置鐵冶,爐丁萬五千戶,每年收鐵百餘萬斤。

    洪武十五年(1382)有人建議重新開采,朱元璋以為利不在官則在民,民得其利則利源通而有利于官,官專其利則利源塞而必損于民。

    而且各冶鐵數尚多,軍需不缺,若再開采,必然擾民。

    把他打了一頓,流放海外。

    (101)濟南、青州、萊州三府每年役民二千六百六十戶,采鉛三十二萬三千多斤,以鑿山深而得鉛少,也命罷采。

    (102)十八年(1385)以勞民罷各布政司煎煉鐵冶。

    二十五年(1392)重設各處鐵冶,到二十八年(1395)内庫貯鐵三千七百四十三萬斤,後備物資已經十分充足,又命罷各處鐵冶。

    并允許人民自由采煉,歲輸課程,每三十分取其二。

    三十一年(1398)以内庫所貯鐵有限,而營造所費甚多,又命重開鐵冶。

    (103)總計洪武時代設置的鐵冶所:江西進賢、新喻、分宜,湖廣興國、黃梅,山東萊蕪,廣東陽山,陝西鞏昌,山西交城、吉州,太原、澤、潞各一所共十三所。

    此外還有河南均州新安、四川蒲江、湖南茶陵等冶,每年輸鐵一千八百四十餘萬斤。

    (104) 宮廷和軍隊所需的一切物品,都由匠戶制造。

    匠戶是元明兩代的一種特殊制度,把有技藝的工匠征調編為匠戶,子孫世襲。

    分為民匠、軍匠兩種。

    明初匠戶的戶籍,完全依據元代的舊籍,不許變動。

    (105)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每三年或二年輪班到京役作的匠戶名額為二十三萬二千八十九名(106),由工部管轄。

    固定做工的叫住坐匠戶,由内府内官監管轄。

    軍匠大部分分屬于各地衛所,一部分屬于内府兵仗局、軍器局和工部的盔甲廠。

    (107)屬各地衛所的軍匠總數二萬六千戶。

    (108)每戶正匠做工,得免雜差,仍免家内一丁以幫貼應役。

    餘丁每名每年出辦繳納工食銀三錢,以備各衙門因公務取役雇覓之用。

    正匠每月工作十天,月糧由官家支給。

    (109) 輪班匠戶包括六十二行匠人。

    後來又細分為一百八十八種行業,從紙、裱褙、刷印、刊字、鐵匠、銷金、木、瓦、油、漆、象開、紡棉花,到神箭、火藥,等等。

    每種人數由一人到八百七十五人不等。

    内廷有織染局、神帛房和後湖(今南京玄武湖)織造局,四川、山西諸行省和浙江紹興織染局,規模都較大。

    留在地方的匠戶除執役于本地織染局的以外,如永平府就有銀、鐵、鑄鐵、錫、釘鉸、穿甲等二十二行。

    (110) 匠戶人數多,分工細,凡是宮廷和軍隊所需用的手工業制造品,都由匠戶執役的官手工業工場的各局制造供給。

    這種封建制度的生産,使得宮廷和軍隊的需要,不須倚靠市場,便可得到滿足;同時它所生産的成品,亦不在市場流通,這樣,就直接對社會上的私人手工業作坊的擴大生産起了束縛和阻礙的作用。

    官營手工業工場的生産是不須計較成本的,因為勞力和原料都可以向人民無代價征發或由全國各地貢品的方式供給,不受任何限制,官營手工業工場的産品即使有部分作為商品而流入市場,私人手工業作坊的産品也不能和它競争;另外,自元代以來就把技術最好的工人簽發為匠戶,子孫世襲,連技術也被壟斷了,私人手工業作坊所能雇用的隻是一般工人,技術提高受了一定的限制。

    明初把匠戶分作住坐、輪班兩種,輪班的除分班定期輪流應役以外,其餘的時間由自己支配,制成的産品可以在市場出售,對于技術的鑽研及其改進發生一定的刺激作用,所以輪班制對于社會生産力的發展是危害略小的。

    但是總而言之,這種無償的強制的勞役,不能不引起匠戶的反抗,逃亡之外,唯一可以采取的手段是怠工和故意把成品質量降低。

    以此,匠戶制度雖然曾經在個别情況下對生産技術的改進起了作用,推進了社會生産力的發展,但就其全面而說,則束縛和阻礙生産技術的不斷提高;妨礙私人手工業工場的發展;隔絕商品的流通;對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和原始資本積累都起着遏制、停滞的消極作用。

     朱元璋對商業采輕稅政策,凡商稅三十分取一,過此者以違令論。

    稅收機構在京為宣課司,府縣為通課司。

    洪武元年(1368)诏中書省,命在京兵馬指揮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鬥秤尺,稽考牙儈姓名,規定物價。

    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管市司。

    (111)十三年(1380)谕戶部,自今軍民娶嫁喪葬之物,舟車絲布之類都不征稅。

    并大量裁減稅課司局三百六十四處。

    南京人口密集,軍民住宅都是公家修建,連廊栉比,沒有空地。

    商人貨物到京無處存放,有的停在船上,有的寄放在城外,牙儈從中把持價格,商人極以為苦。

    朱元璋了解這種情況以後,就叫人在三山門等門外蓋幾十座房子,叫作塌坊,專放商貨,上了稅後聽其自相貿易。

    (112)為了繁榮市面,二十七年(1394)命工部建十五座樓房于江東諸門之外,令民設酒肆其間,以接四方賓客,名為鶴鳴、醉仙、讴歌、鼓腹、來賓、重譯,等等。

    修好後還拿出一筆錢,讓文武百官大宴于醉仙樓,慶祝天下太平,與民同樂。

    (113) 棉花的普遍種植,棉布質量的提高,工資制手工業作坊的産生,新的蠶絲紡織工業區的開辟,輪班匠的技術和産品的投入市場,等等。

    加上稅收機構的減縮和輕稅政策的刺激,商業市場大大活躍了,不但聯系了南方和北方,也聯系了城市和鄉村以及全國的邊遠地區,繁榮了經濟,改善了提高了人民生活,進一步促進了國家的統一。

     商品的生産和吐納的中心,手工業作坊和批發行号的所在地,集中着數量相當巨大的後備工人和小商攤販,城市人口劇烈地增加了。

    明初的工商業城市有南京、北平、蘇州、松江、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杭州、嘉興、湖州、福州、建甯、武昌、荊州、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州、開封、濟南、濟甯、德州、臨清、桂林、太原、平陽、蒲州、成都、重慶、泸州等地。

    (114) 随着生産的恢複和發展,工商業的活躍,作為貿易媒介的全國統一貨币的需要是越來越迫切了。

     在朱元璋稱王以前,元代的不兌現紙币中統交鈔因為發行過多;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軸轳相接,京師用鈔十錠(一錠為鈔五十貫,一貫鈔的法定價格原為銅錢一千文)換不到一鬥米。

    (115)至正十六年(1356)中統交鈔已為民間所拒用,交易都不用鈔,所在郡縣都以物貨相交易。

    (116)十七年(1357)鑄至正之寶大錢五品稱為權鈔,以硬币代替紙币,結果紙币也罷,大錢代鈔也罷,人民一概不要。

    人民嘲笑權鈔的歌謠中說:“人吃人,鈔買鈔,何曾見?” 朱元璋占應天後,首先鑄大中通寶錢,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兩,四文為一錢。

    平陳友諒後,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

    即帝位後,發行洪武通寶錢,分五等: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

    當十錢重一兩,當一錢重一錢。

    應天置寶源局,各行省都設寶泉局專管鑄錢,嚴禁私鑄。

    洪武四年(1371)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為小錢。

    雖然有了統一的貨币,但是銅錢分量重,價值低,不便于數量較大的交易,也不便于遠地轉運,并且,商人用鈔已經有了長期的曆史,成為習慣了;用錢感覺不方便,很有意見。

    (117) 銅錢不便于貿易,決定發行紙币。

    七年(1374)設寶鈔提舉司,下設抄紙、印鈔二局,寶鈔、行用二庫。

    八年(1375)命中書省造“大明寶鈔”,以桑穰為紙料,紙質青色,高一尺,廣六寸,外為龍紋花欄,上橫額題“大明通行寶鈔”,其内上欄之兩旁各篆文四字:右旁篆“大明寶鈔”,左旁篆“天下通行”。

    其中圖繪錢貫形狀,以十串為貫,标明币值一貫,下欄是:“中書省[十三年(1380)後改為戶部]奏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僞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十三年(1380)後改為賞銀二百五十兩]。

    仍給犯人财産。

    洪武年月日。

    ”背和面都加蓋朱印。

    邊沿标記字号一貫的畫錢十串,五百文的畫五串,以下是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共六種。

    規定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

    四貫準黃金一兩。

    二十一年(1388)加造從十文到五十文的小鈔。

    (118) 為了保證寶鈔的流通,在發行時就以法律禁止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治罪,告發者就以其物給賞。

    人民隻準以金銀向政府掉換寶鈔。

    并規定商稅錢鈔兼收,比例為收錢十分之三,收鈔十分之七,一百文以下的隻收銅錢。

    (119)在外衛所軍士每月食鹽給鈔,各鹽場給工本鈔。

    十八年(1785)命戶部凡天下官祿米以鈔代給,每米一石支付鈔二貫五百文。

    (120) 寶鈔的發行是适合當時人民需要的,對商業的繁榮起了作用。

    但是朱元璋抄襲元朝的鈔法,隻學了後期崩潰的辦法,沒有懂得元代前期鈔法之所以通行,受到廣大人民喜愛的道理。

    原來元初行鈔,第一,有金銀和絲為鈔本準備金,各路無鈔本的不發新鈔;第二,印造有定額,計算全國商稅收入的金銀和爛鈔兌換數量作為發行額數;第三,政府有收有放,丁賦和商稅都收鈔;第四,可以兌換金銀,人民持鈔可以向鈔庫換取金銀。

    相反,元代鈔法之所以崩潰,是因為把鈔本動用光了;無限制濫發造成惡性膨脹,隻發行不收回;不能兌換金銀;爛鈔不能換新鈔。

    (121)洪武鈔法以元代後期鈔法做依據,因之,雖然初行的幾年,由于行用方便和習慣,還能保持和物價的一定比例,但是,由于回收受限制,發行量沒有限制,發行過多,收回很少,不兌現紙币充斥于市場,币值便不能維持了。

     寶鈔發行的情況,以洪武十八年(1385)二月二十五日到十二月為例,寶鈔提舉司鈔匠五百八十名所造鈔共九百九十四萬六千五百九十九錠。

    (122)明代以鈔五貫為一錠,這一年的發行額約為五千萬貫;合銀五千萬兩。

    明初每年國庫銀的收入,不過幾萬兩,一年的發行額竟相當于一千倍左右銀的收入,加上以前曆年所發,數量就更大了。

    更由于印制的簡陋,容易作假,僞鈔大量投入市場(123),币值就越發低落了。

    二十三年(1390)兩浙市民以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124),二十七年(1394)降到折錢一百六十文(125)。

    到三十年(1397)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索性不用寶鈔了。

    (126)朱元璋很着急,三番五次地申明:鈔一貫應折錢一千文,舊鈔可以換新鈔,禁用銅錢;禁用金銀交易等辦法,還是不濟事,鈔值還是日益低落,不被人民歡迎。

    到成化時(1465&mdash1487)洪武錢民間全不通行,寶鈔隻是官府在用,一貫僅值銀三厘,或錢二文,跌到原定法價的千分之一。

    (127) 大約百年以後,由于對外貿易的發展,銀子流入國内的量一天天增多了。

    這樣,在官府和市場就同時使用兩種貨币,官府支出用價值極低的紙币,收入卻要銀子,市場出入都用銀子。

    銀子終于逐漸代替了寶鈔成為全國通行的通貨。

     三、人民的義務 紅軍起義的目的,就民族解放戰争而說,洪武元年(1368)解放大都,蒙古統治集團北走。

    民族壓迫的政權被推翻,這一曆史任務是光榮地完成了。

    但是,另一個目的,解除階級壓迫的任務不可能完成。

    一部分舊的地主參加了新政權,出身農民的紅軍将領也由于取得政權而轉化成了新的地主階級,其中朱元璋和他的家族便是新地主階級的代表人物。

     元末紅軍起義對舊地主階級起到了淘汰的作用,一部分地主被戰争消滅了,一部分地主卻由于戰争而鞏固和上升了他們的地位。

     元末的農民,大部分參加了革命戰争。

    他們破壞了舊秩序和壓迫人民的統治機構。

    地主們正好相反,他們要保全自己的生命财産,就不能不維護舊秩序,就不能不擁護舊政權,階級利益決定了農民和地主分别站在敵對的陣營。

    在戰争爆發之後,地主們用全力組織武裝力量,稱為“民”軍或“義”軍,建立堡砦,抵抗農民軍的進攻。

    現任和退休的官吏、鄉紳、儒生和軍人是地主軍的将領,他們受過教育,有文化,有組織能力,在地方上有威望,有勢力。

    雖然各地方的地主軍人各自為戰,沒有統一指揮和作戰計劃,軍事力量也有大小強弱的不同,但因為數量多,分布廣,作戰頑強,就成為反對紅軍的主要敵人了。

    經過二十年的戰争,長江南北的巨族右姓,有的死于戰争,有的流亡到外地。

    (128)參加擴廓帖木兒、孛羅帖木兒兩支地主軍的湖、湘、關、陝、魯、豫等地的地主,也随着這兩支軍隊的消滅而消滅了。

    一部分地主為戰争所消滅,另一部分地主如劉基、宋濂、葉琛、章溢等則積極參加了紅軍,共同建立新政權,成為大明帝國新統治集團的組成部分,和由農民起義轉化的新地主們一起,繼續對廣大農民進行壓迫和剝削。

     朱元璋和他的将領都是農民出身,過去曾親身經受過地主的壓迫和剝削。

    但在革命戰争過程中,本身的武裝力量不夠強大,為了壯大自己、孤立敵人,又非争取地主們參加不可,浙東這幾家大族的合作,是他們能夠取得勝利的基本條件之一。

    到了他自己和将領們都轉化為大地主以後,和舊地主們的階級利益一緻了,但又發生了新的矛盾,各地地主用隐瞞土地面積、蔭庇漏籍人口等手段與皇家統治集團争奪土地和人力,直接危害到帝國的财政稅收,地主階級内部矛盾的深化,促成了帝國賦役制度的整頓和改革。

     朱元璋于龍鳳四年(1358)取金華後,選用甯越(金華)七縣富民子弟充宿衛,名為禦中軍。

    (129)照當時的軍事形勢看來,這是很重要的軍事措施,因為把地主們的子弟征發為禁衛軍人,随軍征戰,等于做質,就不必擔心這些地區地主的軍事反抗了。

    洪武十九年(1386)選取直隸應天諸府州縣富民子弟赴京補吏,凡一千四百六十人(130),也是一樣作用。

     對地主本身,洪武三年(1370)做的調査,以田稅多少比較,浙西的大地主數量最多,以蘇州一府為例,每年納糧一百石以上到四百石的四百九十戶;五百石到一千石的五十六戶;一千石到二千石的六戶;二千石到三千八百石的二戶,共五百五十四戶,每年納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

    (131)三十年(1397)又做了一次調查,除雲南、兩廣、四川以外,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隸應天十八府州,地主們田在七頃以上的共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一戶。

    編了花名冊,把名冊藏于内府印绶監,按名冊依次召來,量才選用。

    (132) 對地主的政策,雙管齊下,一是任為官吏或糧長,二是遷到京師。

    在科舉法未定之前,選用地主做官,叫作稅戶人才,有做知縣、知州、知府的,有做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

    (133)又以地主為糧長,以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悉本地情況,吏胥土豪作弊,任意克削百姓。

    不如用有聲望的地主來征收地方賦稅,負責運到京師,可以減少弊病。

    (134)洪武四年(1371)九月命戶部計算土田租稅,以納糧一萬石為一區,選占有大量田地納糧最多的地主為糧長,負責督收和運交稅糧,(135)如浙江行省人口一百四十八萬七千一百四十六戶,每年納糧九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設糧長一百三十四人。

    (136)糧長下設知數一人,鬥級二十人,運糧夫千人。

    (137)并規定對糧長的優待辦法,凡糧長犯雜犯死罪和徒流刑的可以納鈔贖罪。

    (138)三十年(1397)又命天下郡縣每區設正副糧長三名,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複始。

    (139)凡糧長按時運糧到京師的,朱元璋親自召見,合意的往往留下做官。

    (140)朱元璋把征糧和運糧的權力交給地主,以為“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141)。

    “免有司科擾之弊,于民甚便。

    ”(142)事實上恰好相反,地主做了糧長以後,在原來對農民剝削的基礎上,再加上了國家賦予的權力,如虎添翼,農民的痛苦更深更重了。

    如糧長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擾民戶,收舡水腳米、斛面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等等。

    通計苛斂米三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

    正米隻該一萬,邾阿乃個人剝削部分竟達米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

    農民交納不起,強迫以房屋準折,揭屋瓦,變賣牲口以及衣服、緞匹、布帛、鍋竈、水車、農具,等等。

    (143)又如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色征糧附加到十八種。

    (144)農民吃夠了苦頭,無處控訴。

    (145)朱元璋也發覺糧長之弊,用嚴刑制裁,盡管殺了一些人,糧長的作惡,農民的被額外剝削,依然如故。

    (146)除任用地主做官收糧以外,同時還采用漢高祖徙天下豪富于關中的政策,洪武二十四年(1391)徙天下富戶五千三百戶于南京。

    (147)三十年(1397)又徙富民一萬四千三百餘戶于南京,稱為富戶。

    朱元璋告訴工部官員說:“昔漢高祖徙天下豪富于關中。

    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師天下根本,乃知事有當然,不得不爾。

    ”(148) 地主們對做官做糧長當然很高興,感激和支持這個維護本階級利益的政權。

    但同時也不肯放棄增加占領田土和人力的機會,用盡一切手段逃避對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兩浙地主所用的方法,把自己田産詭托(假寫在)親鄰佃仆名下,叫作“鐵腳詭寄”。

    普遍成為風氣,鄉裡欺騙州縣,州縣欺騙府,奸弊百出,叫作“通天詭寄”(149)。

    此外,還有灑派、包荒、移丘換段等手段。

    朱元璋在處罰這些地主以後,氣憤地指出: 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都是奸頑豪富之家,将次沒福受用财賦田産,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内本無積年荒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污吏及造冊書算人等,其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當科糧之際,做包荒名色征納小戶,書算手受财,将田灑派、移丘換段,做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

    (150) 地主把負擔轉嫁給貧民,結果是富的更富,窮的更窮。

    (151)地主階級侵占了皇家統治集團應得的租稅和人力,農民負擔加重了,一方面國家田賦和徭役的收入、供應減少,另一方面農民更加窮困饑餓,動搖侵蝕了統治集團的經濟基礎,階級内部發生矛盾,鬥争展開了。

     經過元末二十年的戰争,土地簿籍多數喪失,保存下來的一部分,也因為戶口變換,實際的情況和簿籍不相符。

    大部分土地沒有簿籍可查,逃避了國家賦役;有簿籍的土地,登記的面積和負擔又輕重不一,極不公平。

    朱元璋抓住這個中心問題,對地主進行鬥争。

    方法是普遍丈量土地和調查登記人口。

     洪武元年(1368)正月派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實田畝,定其賦稅。

    (152)五年(1372)六月派使臣到四川丈量田畝。

    (153)十四年(1381)命全國郡縣編賦役黃冊。

    二十年(1387)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編制魚鱗圖冊。

    (154)前後一共用了二十年的時間,才辦好這兩件事。

     丈量土地所用的方法,是派使臣往各處,随其稅糧多少,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四人,會集裡甲耆民,量度每塊田畝的方圓,作成簡圖編次字号,登記田主姓名和田地丈尺四至,編類各圖成冊,以所繪的田畝形狀像魚鱗,名為魚鱗圖冊。

     人口普查的結果,編定了賦役黃冊。

    把戶口編成裡甲,以一百一十戶為一裡,推丁糧多的地主十戶做裡長,餘百戶為十甲。

    每甲十戶,設一甲首。

    每年以裡長一人,甲首一人,管一裡一甲之事。

    先後次序根據丁糧多少,每甲輪值一年。

    十甲在十年内先後輪流為國家服義務勞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時間。

    在城中的裡叫坊,近城的叫廂,鄉都的皆叫作裡。

    每裡編為一冊,裡中有鳏寡孤獨不能應役的,帶管于一百一十戶之外,名曰畸零。

    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糧增減重新編定服役的次序,因為冊面用黃紙,所以叫作黃冊。

     魚鱗圖冊是确定地權的所有權的根據,賦役黃冊是征收賦役的根據,通過土地和人戶的普查,制定了這兩種簿籍,頒布了租稅和徭役制度。

    不但大量漏落的土田人口被登記固定了,國家增加了物力和人力,穩定了鞏固了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且,也有力地打擊了一部分地主階級,從他們手中奪回對一部分土地和人口的控制,從而大大增強了皇家統治集團的權力,更進一步走向高度的集中、專制。

    朱元璋的政權,比過去任何一個時代,都更加強大、集中、穩定、完備了。

     對城鄉人民,經過全國規模的土地丈量,定了租稅,在冊上詳細記載土地的情況,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的區别,并規定凡置買田地,必須到官府登記及過割稅糧,免掉貧民産去稅存的弊端,同時也保證了政府的稅收,十年一次的勞役,使人民有輪流休息的機會,這些措施,确實減輕了人民的負擔,鼓舞了農民的生産情緒,對于社會生産力的推進,起了顯著的作用。

     對破壞農業生産的吏役,用法律加以制裁,例如“松江一府坊廂中不務生理,交結官府者一千三百五十名,蘇州坊廂一千五百二十一名,皆是市井之徒,不知農民艱苦,幫閑在官,自名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主文、小官、幫虎,其名凡六。

    不問農民急務之時,生事下鄉,攪擾農業。

    芒種之時,栽種在手,農務無隙,此等赍執批文,抵農所在,或就水車上鎖人下車者有之,或就手内去其秧苗鎖人出田者有之&hellip&hellip紛然于城市鄉村擾害人民”(155)。

    朱元璋下令加以清理,除正牢子合應正役以外,其他一概革除,如松江府就革除了小牢子、野牢子等九百餘名。

    (156)一個地方減少了四分之三危害農民的吏役,這對于農民正常進行生産有很大好處。

     朱元璋雖然對一部分地主進行了鬥争,對廣大農民做了讓步;一部分地主力量削弱了,農民生産增加了。

    但是,這個政權畢竟是地主階級的政權,首先為地主階級服務,即使對農民采取了一些讓步的措施,其目的也還是為鞏固和強化整個地主階級的統治權。

    無論是查田定租,還是編戶定役,執行丈量的是地主,負責征收糧米的還是地主,當裡長甲首的依然是地主,在地方和朝廷做官的更非地主不可,從下而上,從上而下的重重地主統治:地主首先要照顧的是自己家族和親友的利益,決不會照顧到小自耕農和佃農。

    由于憑借職權的方便,剝削舞弊都可以通過國家政權來進行,披上合法的外衣,農民的痛苦越發無可申訴;而且,愈是大地主,愈有機會讓子弟受到教育,通過科舉和稅戶人才等成為官僚紳士,官僚紳士享有合法的免役權。

    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告訴中書省官員:“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

    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複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别,非勸士待賢之道。

    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

    ”十二年(1379)又下令:“自今内外官緻仕還鄉者,複其家終身無所與。

    ”(157)連鄉紳也享有免役權了。

    在學的學生,除本身免役外,戶内還優免二丁差役。

    (158)這樣,現任官、鄉紳、生員都豁免差役,有辦法逃避租稅,完糧當差的義務,便完全落在自耕農和貧農身上了。

    自耕農和貧農不但要出自己的一份,而且要出官僚紳士地主的一份,亦何嘗不由農民實際負擔,官僚地主不交的那一份,他們也得一并承當下來。

    官僚紳士越多的地方,人民的負擔就越重。

     人民的負擔用朱元璋的話叫作“分”,即應盡的義務。

    洪武十五年(1382)他叫戶部出榜曉谕兩浙江西之民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

    能安其分,則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忠孝仁義之民。

    ”不然呢?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應該像“中原之民&hellip&hellip唯知應役輸租,無負官府”。

    隻有如此,才能“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159)。

     朱元璋要求人民盡應役輸稅的義務,定下制度,要官吏奉公守法,嚴懲貪污,手令面谕,告誡諄諄,期望上下相安,共享太平之福。

    但是官吏并不肯照他的話辦事,地主做官隻是管百姓,并不想替百姓辦事,結果許多制度命令都成為空文,官僚政治的惡果當時便有人明确地指出: 今之守令,以戶口錢糧獄訟為急務。

    至于農桑學校,王政之本,乃視為虛文而置之,将何以教養斯民哉!以農桑言之,方春,州縣下一白帖,裡甲回申文狀而已,守令未嘗親視種藝次第,旱澇戒備之道也。

     官吏辦的是公文。

    公文上辦的事應有盡有,和實際情況全不相幹。

    上官按臨地方檢查的也是公文,上下都以公文辦事,“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

    這是洪武九年(1376)的情形。

    (160)十二年後,解缙奉诏上萬言書,也說: 臣觀地有盛衰,物有盈虛,而商稅之征,率皆定額,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補納。

    夏稅一也,而茶椒有糧,果絲有稅,既稅于所産之地,又稅于所過之津,何其奪民之利至于如此之密也。

    且多貧下之家,不免抛荒之咎。

    今日之土地無前日之生植,而今日之征聚有前日之稅糧,或賣産以供稅,産去而稅存;或賠辦以當役,役重而民困,土田之高下不均,起科之輕重無别,膏腴而稅反輕,瘠鹵而稅反重。

    (161) 道理也清楚得很,正因為是“貧下之家”,才被迫抛荒,地主負擔特别輕,不但不會抛荒的,而且盡力兼并,膏腴之田是地主的,瘠鹵之田是貧民的,地主階級自己定的稅額,當然是膏腴輕而瘠鹵重。

     嚴懲貪污,貪污還是不能根絕,用朱元璋自己的話來證明吧,他說: 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

    且如折收秋糧,府州縣官發放,每米一石,官折抄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

    庫子又要辦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

    害民如此,罪可宥乎!(162) 折糧原來是便民的措施,浙西運糧一石到南京,要花四石運費,百姓困苦不堪。

    (163)改折為鈔,可以減輕浙西農民五分之四的負擔。

    鈔是用不着很大運費和蒲竹簍包裝的,但地方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