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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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上疏隻憑表面事理立論,恰中君主所忌,他說:“朝廷設立廠衛,所以捕盜防奸細,非以察百官也。
駕馭百官乃天子之權,而奏劾諸司責在台谏,朝廷自有公論。
今以暗訪之權歸諸廠衛,萬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誣,是非颠倒,殃及善良,陛下何由知之。
且朝廷既憑廠衛,廠衛必委之番役,此輩貪殘,何所不至!人心憂危,衆目睚眦,非盛世所宜有也。
”(25)至于苛擾平民,則更非宮廷所計及,楊漣劾魏忠賢二十四大罪疏中曾特别指出:“東廠原以察奸細,備非常,非擾平民也。
自忠賢受事,雞犬不甯,而且直以快恩怨,行傾陷,片語違,則駕帖立下,造謀告密,日夜未已。
”(26)甚至在魏忠賢失敗以後,廠衛的權力仍不因之動搖,劉宗周上疏論其侵法司權限,譏為人主私刑,他說:“我國家設立三法司以治庶獄,視前代為獨詳,蓋曰刑部所不能決者,都察院得而決之,部院所不能平者,大理寺得而平之,其寓意至深遠。
開國之初,高皇帝不廢重典以懲巨惡,于是有錦衣之獄。
至東廠緝事,亦國初定都時偶一行之于大逆大奸,事出一時權宜,後日遂相沿而不複改,得與錦衣衛比周用事,緻人主有私刑。
自皇上禦極以後,此曹猶肆羅織之威,日以風聞事件上塵睿覽,辇毂之下,人人重足。
”結果是:“自廠衛司譏訪而告奸之風熾,自诏獄及士紳而堂廉之等夷,自人人救過不給而欺罔之習轉盛,自事事仰承獨斷而谄谀之風日長,自三尺法不伸于司寇而犯者日衆。
”(27) 廠衛威權日盛,使“廠衛”二字成為兇險恐怖的象征,破膽的霹靂,遊民奸棍遂假為恐詐之工具,京師外郡并受荼毒,其禍較真廠衛更甚。
崇祯四年(公元1631)給事中許國榮《論廠衛疏》曆舉例證說:“如綢商劉文鬥行貨到京,奸棍趙瞎子等口稱廠衛,捏指漏稅,密擒于崇文門東小橋廟内,詐銀二千餘兩。
長子縣教官推升縣令,忽有數棍擁入其寓内,口稱廠衛,指為營幹得來,詐銀五百兩。
山西解官買辦黑鉛照數交足,衆棍窺有餘剩在潞綢鋪内,口稱廠衛,指克官物,捉拿王鋪等四家,各詐銀千餘兩&hellip&hellip薊門孔道,假偵邊庭,往來如織&hellip&hellip至于散在各衙門者,藉口密探,故露蹤迹,紀言紀事,筆底可操禍福,書吏畏其播弄風波,不得不醵金陰餌之,遂相沿為例而莫可問。
”(28)崇祯十五年(公元1642)禦吏楊仁願疏《論假番及東廠之害》說:“臣待罪南城,所閱詞訟多以假番故稱冤,夫假稱東廠,害猶如此,況其真乎?此由積重之勢然也。
所謂積重之勢者,功令比較事件,番役每懸價以買事件,受買者至誘人為奸盜而賣之,番役不問其從來,誘者分利去矣。
挾忿首告,誣以重法,挾者志無不逞矣。
伏願寬東廠事件而後東廠之比較可緩,東廠之比較緩而番役之買事件與賣事件者俱可息,積重之勢庶可稍輕。
”(29)抗議者的理由縱然充分到極點,也不能消除統治者孤立自危的心理。
《明史》說:“然帝(思宗)倚廠衛益甚,至國亡乃已。
” &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 (1)王世貞:《錦衣志》。
(2)《明史·刑法志》。
(3)《明史·刑法志》。
(4)《明史》,《刑法志》、《職官志》。
(5)《明史·刑法志》。
(6)傅維麟:《明書·卷七十三》。
(7)《明史·刑法志》。
(8)傅維麟:《明書·卷七十三》。
(9)《明史·刑法志》。
(10)《垂光集·一·論治化疏》。
(11)劉若愚:《酌中志·十六》。
(12)《明史·刑法志》。
(13)《明史》卷九十五。
(14)《明世宗實錄》。
(15)《野獲編·卷二十一》。
(16)《明史·刑法志》。
(17)《野獲編》。
(18)《瞿忠宣公集·卷一》。
(19)《明史紀事本末·卷七十一》。
(20)《明史·刑法志》。
(21)《野獲編·卷十八》。
(22)《熙亭先生文集·四·恩譴記》。
(23)《野獲編·卷十八》。
(24)《商文毅公集·卷一》。
(25)《春明夢餘錄·卷六十三》。
(26)《楊忠烈公文集·二》。
(27)《劉子全書》十六《痛陳時艱疏》、十七《敬循職掌疏》。
(28)《春明夢餘錄·卷六十三》。
(29)《明史·刑法志三》。
駕馭百官乃天子之權,而奏劾諸司責在台谏,朝廷自有公論。
今以暗訪之權歸諸廠衛,萬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誣,是非颠倒,殃及善良,陛下何由知之。
且朝廷既憑廠衛,廠衛必委之番役,此輩貪殘,何所不至!人心憂危,衆目睚眦,非盛世所宜有也。
”(25)至于苛擾平民,則更非宮廷所計及,楊漣劾魏忠賢二十四大罪疏中曾特别指出:“東廠原以察奸細,備非常,非擾平民也。
自忠賢受事,雞犬不甯,而且直以快恩怨,行傾陷,片語違,則駕帖立下,造謀告密,日夜未已。
”(26)甚至在魏忠賢失敗以後,廠衛的權力仍不因之動搖,劉宗周上疏論其侵法司權限,譏為人主私刑,他說:“我國家設立三法司以治庶獄,視前代為獨詳,蓋曰刑部所不能決者,都察院得而決之,部院所不能平者,大理寺得而平之,其寓意至深遠。
開國之初,高皇帝不廢重典以懲巨惡,于是有錦衣之獄。
至東廠緝事,亦國初定都時偶一行之于大逆大奸,事出一時權宜,後日遂相沿而不複改,得與錦衣衛比周用事,緻人主有私刑。
自皇上禦極以後,此曹猶肆羅織之威,日以風聞事件上塵睿覽,辇毂之下,人人重足。
”結果是:“自廠衛司譏訪而告奸之風熾,自诏獄及士紳而堂廉之等夷,自人人救過不給而欺罔之習轉盛,自事事仰承獨斷而谄谀之風日長,自三尺法不伸于司寇而犯者日衆。
”(27) 廠衛威權日盛,使“廠衛”二字成為兇險恐怖的象征,破膽的霹靂,遊民奸棍遂假為恐詐之工具,京師外郡并受荼毒,其禍較真廠衛更甚。
崇祯四年(公元1631)給事中許國榮《論廠衛疏》曆舉例證說:“如綢商劉文鬥行貨到京,奸棍趙瞎子等口稱廠衛,捏指漏稅,密擒于崇文門東小橋廟内,詐銀二千餘兩。
長子縣教官推升縣令,忽有數棍擁入其寓内,口稱廠衛,指為營幹得來,詐銀五百兩。
山西解官買辦黑鉛照數交足,衆棍窺有餘剩在潞綢鋪内,口稱廠衛,指克官物,捉拿王鋪等四家,各詐銀千餘兩&hellip&hellip薊門孔道,假偵邊庭,往來如織&hellip&hellip至于散在各衙門者,藉口密探,故露蹤迹,紀言紀事,筆底可操禍福,書吏畏其播弄風波,不得不醵金陰餌之,遂相沿為例而莫可問。
”(28)崇祯十五年(公元1642)禦吏楊仁願疏《論假番及東廠之害》說:“臣待罪南城,所閱詞訟多以假番故稱冤,夫假稱東廠,害猶如此,況其真乎?此由積重之勢然也。
所謂積重之勢者,功令比較事件,番役每懸價以買事件,受買者至誘人為奸盜而賣之,番役不問其從來,誘者分利去矣。
挾忿首告,誣以重法,挾者志無不逞矣。
伏願寬東廠事件而後東廠之比較可緩,東廠之比較緩而番役之買事件與賣事件者俱可息,積重之勢庶可稍輕。
”(29)抗議者的理由縱然充分到極點,也不能消除統治者孤立自危的心理。
《明史》說:“然帝(思宗)倚廠衛益甚,至國亡乃已。
” &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 (1)王世貞:《錦衣志》。
(2)《明史·刑法志》。
(3)《明史·刑法志》。
(4)《明史》,《刑法志》、《職官志》。
(5)《明史·刑法志》。
(6)傅維麟:《明書·卷七十三》。
(7)《明史·刑法志》。
(8)傅維麟:《明書·卷七十三》。
(9)《明史·刑法志》。
(10)《垂光集·一·論治化疏》。
(11)劉若愚:《酌中志·十六》。
(12)《明史·刑法志》。
(13)《明史》卷九十五。
(14)《明世宗實錄》。
(15)《野獲編·卷二十一》。
(16)《明史·刑法志》。
(17)《野獲編》。
(18)《瞿忠宣公集·卷一》。
(19)《明史紀事本末·卷七十一》。
(20)《明史·刑法志》。
(21)《野獲編·卷十八》。
(22)《熙亭先生文集·四·恩譴記》。
(23)《野獲編·卷十八》。
(24)《商文毅公集·卷一》。
(25)《春明夢餘錄·卷六十三》。
(26)《楊忠烈公文集·二》。
(27)《劉子全書》十六《痛陳時艱疏》、十七《敬循職掌疏》。
(28)《春明夢餘錄·卷六十三》。
(29)《明史·刑法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