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奴隸和奴變
關燈
小
中
大
一、奴隸的來源
元末明初的學者陶宗儀,在所著《辍耕錄》卷十七奴婢條,說明這時代的奴隸情形,他指出了幾點:第一,蒙古、色目人的臧獲,男曰奴,女曰婢,總稱為驅口,這類人是元初平定諸國所俘到的男女匹配為夫婦所生的子孫,永為奴婢。
第二是由于買賣,由原主轉賣與人,立券投稅,稱為紅契買到。
第三是陪送,富人嫁女,用奴婢标撥随女出嫁。
這三類來源不同,性質一樣,在法律上和奴隸對稱的是良人,買良為驅,就法律說是被禁止的,因為良人是國家的公民,驅口或奴隸則是私人的财産。
其次,奴隸的婚姻限于同一階級,奴婢止可自相婚嫁,例不許聘娶良家,除非是良家自願娶奴隸的女兒,至于奴娶良家婦女,則絕對為法律為社會所不容許。
主奴關系的改變,有一種情形。
奴隸發了财,成為富人,主子眼紅,故意找出一點小過錯,打一頓關起來,到他家席卷财物而去,名為抄估。
家傾了,産蕩了,依然是奴才。
除非是自己識相,自動獻出家财以求脫免奴籍,主人出了放良憑執,才能取得自由人的地位。
在法律上,私宰牛馬杖一百,打死驅口或奴隸呢,比平人減死一等,杖一百七,奴隸的生命和牛馬一樣! 奴婢所生的子女叫家生孩兒。
買賣奴隸的紅契,據姚燧《牧庵集·十二·浙西廉訪副使潘公神道碑》說:凡買賣人口,都要被賣人在契上打手指印,用的是食指,男左女右,以指紋的疏密來判斷人的短長壯少。
這位潘廉訪就曾用指紋學,集合同年齡的十個人的指紋,來昭雪一件良人被抑為奴的冤獄。
買奴的實例,最值得我們注意的是1555年楊繼盛的遺囑,他在被殺前寫信給兒子處分後事,有一條說: 曲钺,他若守分,到日後亦與他地二十畝,村宅一小所。
若是生事,心裡要回去,你就合你兩個丈人商議告着他。
&mdash&mdash原是四兩銀子買的他,放債一年,銀一兩得利六錢,按着年問他要,不可饒他,恐怕小厮們照樣行,你就難管。
奴隸作為财産處分的實例,小說《今古奇觀》“徐老仆義憤成家”是根據《明史·二百九十卷·阿寄傳》寫的,淳安徐家兄弟三人分家,大哥分得一匹馬,二哥分得一條牛,老三被欺侮,分得五十多歲的老奴阿寄,寡婦成天悲哭,以為馬可以騎,牛可以耕田,老奴才光會吃飯,老奴才氣急了,發憤經商,發了大财,臨死時說:“老奴牛馬之報盡矣!” 二、《大明律》中的奴隸 “驅口”這一名詞在明代似乎不大用了,奴隸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情形卻并不因為朝代之改變而有所不同。
為了維持階級的尊嚴,庶民是不許蓄養奴隸的,《明律·四·戶律一》: 庶民之家養奴婢者,杖一百。
即放,奴婢從良。
良賤絕對不許通婚,《明律·六·戶律一》: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
女家減一等。
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
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
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奸淫的處刑也不問行為,隻問所屬階級,《明律·二十五·刑律八》: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長妻女者各斬。
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
凡奴奸良人婦女者,加凡奸罪一等。
良人奸他人婢者減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論。
毆罵殺傷也是一樣,《明律·二十·刑律六》: 凡奴婢毆良人等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絞,死者斬。
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
第二是由于買賣,由原主轉賣與人,立券投稅,稱為紅契買到。
第三是陪送,富人嫁女,用奴婢标撥随女出嫁。
這三類來源不同,性質一樣,在法律上和奴隸對稱的是良人,買良為驅,就法律說是被禁止的,因為良人是國家的公民,驅口或奴隸則是私人的财産。
其次,奴隸的婚姻限于同一階級,奴婢止可自相婚嫁,例不許聘娶良家,除非是良家自願娶奴隸的女兒,至于奴娶良家婦女,則絕對為法律為社會所不容許。
主奴關系的改變,有一種情形。
奴隸發了财,成為富人,主子眼紅,故意找出一點小過錯,打一頓關起來,到他家席卷财物而去,名為抄估。
家傾了,産蕩了,依然是奴才。
除非是自己識相,自動獻出家财以求脫免奴籍,主人出了放良憑執,才能取得自由人的地位。
在法律上,私宰牛馬杖一百,打死驅口或奴隸呢,比平人減死一等,杖一百七,奴隸的生命和牛馬一樣! 奴婢所生的子女叫家生孩兒。
買賣奴隸的紅契,據姚燧《牧庵集·十二·浙西廉訪副使潘公神道碑》說:凡買賣人口,都要被賣人在契上打手指印,用的是食指,男左女右,以指紋的疏密來判斷人的短長壯少。
這位潘廉訪就曾用指紋學,集合同年齡的十個人的指紋,來昭雪一件良人被抑為奴的冤獄。
買奴的實例,最值得我們注意的是1555年楊繼盛的遺囑,他在被殺前寫信給兒子處分後事,有一條說: 曲钺,他若守分,到日後亦與他地二十畝,村宅一小所。
若是生事,心裡要回去,你就合你兩個丈人商議告着他。
&mdash&mdash原是四兩銀子買的他,放債一年,銀一兩得利六錢,按着年問他要,不可饒他,恐怕小厮們照樣行,你就難管。
奴隸作為财産處分的實例,小說《今古奇觀》“徐老仆義憤成家”是根據《明史·二百九十卷·阿寄傳》寫的,淳安徐家兄弟三人分家,大哥分得一匹馬,二哥分得一條牛,老三被欺侮,分得五十多歲的老奴阿寄,寡婦成天悲哭,以為馬可以騎,牛可以耕田,老奴才光會吃飯,老奴才氣急了,發憤經商,發了大财,臨死時說:“老奴牛馬之報盡矣!” 二、《大明律》中的奴隸 “驅口”這一名詞在明代似乎不大用了,奴隸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情形卻并不因為朝代之改變而有所不同。
為了維持階級的尊嚴,庶民是不許蓄養奴隸的,《明律·四·戶律一》: 庶民之家養奴婢者,杖一百。
即放,奴婢從良。
良賤絕對不許通婚,《明律·六·戶律一》: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
女家減一等。
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
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
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奸淫的處刑也不問行為,隻問所屬階級,《明律·二十五·刑律八》: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長妻女者各斬。
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
凡奴奸良人婦女者,加凡奸罪一等。
良人奸他人婢者減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論。
毆罵殺傷也是一樣,《明律·二十·刑律六》: 凡奴婢毆良人等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絞,死者斬。
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