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
關燈
小
中
大
堂地獄之别。
瞿式耜在他的《陳時政急著疏》中也說:“往者魏崔之世,凡屬兇網,即煩缇騎,一屬缇騎,即下鎮撫,魂飛湯火,慘毒難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樂矣。
”(18)被提者一入撫獄,便無申訴餘地,坐受榜掠。
魏大中《自記年譜》:“十三日入都羁錦衣衛東司房,二十八日許顯純崔應元奉旨嚴鞫,許既迎二魏(忠賢、廣微)意,構汪文言招辭而急斃之以滅口。
對簿時遂斷斷如兩造之相質,一拶敲一百,穿梭一夾,敲五十闆子,打四十棍,慘酷備至,而抗辨之語悉不得宣。
”“六君子”被坐的罪名是受熊廷弼的賄賂,有的被刑自忖無生理,不得已承順,希望能轉刑部得生路,不料結果更壞,廠衛勒令追贓,“遂五日一比,慘毒更甚。
比時累累跪階前,诃诟百出,裸體辱之,弛杻則受拶,弛拶則受夾,弛拶與夾則仍戴杻鐐以受棍,創痛未複,不再宿複加榜掠。
後訊時皆不能跪起荷桎梏,平卧堂下”(19)。
終于由獄卒之手秘密處死,死者家人至不知其死法及死期,葦席裹屍出牢戶,蟲蛆腐體。
“六君子”是楊漣、左光鬥、顧大中、袁化中、周朝瑞、顧大章,都是當時的清流領袖,朝野表率,為魏忠賢所忌,天啟五年(公元1625)相繼死于诏獄。
除了在獄中的非刑以外,和廠衛互相表裡的一件惡政是廷杖,錦衣衛始自明太祖,東廠為明成祖所創設,廷杖卻是抄襲元朝的。
在元朝以前,君臣之間的距離還不十分懸絕,三公坐而論道,和皇帝是師友,宋朝雖然臣僚在殿廷無坐處,卻也還禮貌大臣,絕不加以非禮的行為。
“士可殺不可辱”這一傳統的觀念,上下都能體會。
蒙古人可不同了,他們根本不了解士的地位,也不能用理論來裝飾殿廷的莊嚴。
他們起自馬上,生活在馬上,政府中的臣僚也就是軍隊中的将校,一有過錯,拉下來打一頓,打完照舊辦事,不論是中央官、地方官,在平時,或是在戰時,臣僚挨打是家常便飯,甚至中書省的長官,也有在殿廷被杖的記載。
明太祖繼元而起,雖然一力“複漢官之威儀”,摒棄胡俗胡化,對于杖責大臣這一故事,卻習慣地繼承下來,著名的例子,被杖死的如親侄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書薛祥、永嘉侯朱亮祖父子,部曹被廷杖的如主事茹太素。
從此殿陛行杖,習為祖制,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以南巡廷杖舒芬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公元1523)以大禮之争廷杖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
循至方面大臣多斃杖下,幸而不死,犯公過的仍須到官辦事,犯私仇者再下诏獄處死。
(20)至于前期和後期廷杖之不同,是去衣和不去衣,沈德符說:“成化以前諸臣被杖者皆帶衣裹氈,不損膚膜,然猶内傷困卧,需數旬而後起,若去衣受笞,則始于逆瑾用事,名賢多死,今遂不改。
”(21)廷杖的情形,據艾穆所說,行刑的是錦衣官校,監刑的是司禮監:“司禮大珰數十輩捧駕帖來,首喝曰帶上犯人來,每一喝則千百人一大喊以應,聲震甸服,初喝跪下,宣駕帖杖吾二人,着實打八十棍,五棍一換,總之八十棍換十六人。
喝着實打,喝打閣上棍,次第凡四十六聲,皆大喊應如前首喝時,喝閣上棍者閣棍在股上也。
杖畢喝踩下去,校尉四人以布袱曳之而行。
”(22)天啟時萬璟被杖死的情形,樊良材撰《萬忠貞公傳》說:“初璟劾魏珰疏上,珰恚甚,矯旨廷杖一百。
褫斥為民。
彼一時也,缇騎甫出,群聚蜂擁,繞舍驟禽,飽恣拳棒,摘發捉肘,拖沓摧殘,曳至午門,已無完膚。
迨行杖時逆檔領小豎數十輩奮袂而前,執金吾(錦衣衛指揮使)止之曰留人受杖,逆珰瞋目監視,倒杖張威,施辣手而甘心焉。
杖已,血肉淋漓,奄奄待盡。
” 廷杖之外,還有立枷,創自劉瑾,錦衣衛常用之:“其重枷頭号者至三百斤,為期至二月,已無一全。
而最毒者為立枷,不旬日必絕。
偶有稍延者,命放低三數寸,則頃刻殒矣。
凡枷未滿期而死,則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滿以請,始奏聞領埋,若值炎暑,則所存僅空骸耳,故談者謂重于大辟雲。
”(23) 诏獄、延杖、立枷之下,士大夫不但可殺,而且可辱,君臣間的距離愈來愈遠,“天皇聖明,臣罪當誅”,打得快死而猶美名之曰恩譴,曰賜杖,禮貌固然談不到,連主奴間的恩意也因之而蕩然無存了。
三 廠衛之弊,是當時人抗議最集中的一個問題,但是毫無效果,并且愈演愈烈。
著例如商辂《請革西廠疏》說:“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網太密,官校提拿職官,事皆出于風聞,暮夜搜檢家财,初不見有駕帖,人心洶洶各懷疑畏。
内外文武重臣,托之為股肱心膂者也,亦皆不安于位。
有司庶府之官,資之以建立政事者也,舉皆不安于職,商賈不安于市,行旅不安于塗,士卒不安于伍,黎民不安于業。
”(24)在這情形下,任何人都有時時被捕的危險。
反之,真是作惡多端的巨奸大憝,隻要能得到宮廷的諒解,更可置身法外。
《明史·刑法志》說:“英憲以後,欽恤之意微,偵伺之風熾,巨惡大憝,案如山積,而旨從中下,縱不之問。
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付诏獄,為禍尤烈。
”明代二祖設立廠衛之本意,原在偵察不軌,尤其是注意官吏的行動。
隆慶中刑科給事中舒
瞿式耜在他的《陳時政急著疏》中也說:“往者魏崔之世,凡屬兇網,即煩缇騎,一屬缇騎,即下鎮撫,魂飛湯火,慘毒難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樂矣。
”(18)被提者一入撫獄,便無申訴餘地,坐受榜掠。
魏大中《自記年譜》:“十三日入都羁錦衣衛東司房,二十八日許顯純崔應元奉旨嚴鞫,許既迎二魏(忠賢、廣微)意,構汪文言招辭而急斃之以滅口。
對簿時遂斷斷如兩造之相質,一拶敲一百,穿梭一夾,敲五十闆子,打四十棍,慘酷備至,而抗辨之語悉不得宣。
”“六君子”被坐的罪名是受熊廷弼的賄賂,有的被刑自忖無生理,不得已承順,希望能轉刑部得生路,不料結果更壞,廠衛勒令追贓,“遂五日一比,慘毒更甚。
比時累累跪階前,诃诟百出,裸體辱之,弛杻則受拶,弛拶則受夾,弛拶與夾則仍戴杻鐐以受棍,創痛未複,不再宿複加榜掠。
後訊時皆不能跪起荷桎梏,平卧堂下”(19)。
終于由獄卒之手秘密處死,死者家人至不知其死法及死期,葦席裹屍出牢戶,蟲蛆腐體。
“六君子”是楊漣、左光鬥、顧大中、袁化中、周朝瑞、顧大章,都是當時的清流領袖,朝野表率,為魏忠賢所忌,天啟五年(公元1625)相繼死于诏獄。
除了在獄中的非刑以外,和廠衛互相表裡的一件惡政是廷杖,錦衣衛始自明太祖,東廠為明成祖所創設,廷杖卻是抄襲元朝的。
在元朝以前,君臣之間的距離還不十分懸絕,三公坐而論道,和皇帝是師友,宋朝雖然臣僚在殿廷無坐處,卻也還禮貌大臣,絕不加以非禮的行為。
“士可殺不可辱”這一傳統的觀念,上下都能體會。
蒙古人可不同了,他們根本不了解士的地位,也不能用理論來裝飾殿廷的莊嚴。
他們起自馬上,生活在馬上,政府中的臣僚也就是軍隊中的将校,一有過錯,拉下來打一頓,打完照舊辦事,不論是中央官、地方官,在平時,或是在戰時,臣僚挨打是家常便飯,甚至中書省的長官,也有在殿廷被杖的記載。
明太祖繼元而起,雖然一力“複漢官之威儀”,摒棄胡俗胡化,對于杖責大臣這一故事,卻習慣地繼承下來,著名的例子,被杖死的如親侄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書薛祥、永嘉侯朱亮祖父子,部曹被廷杖的如主事茹太素。
從此殿陛行杖,習為祖制,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以南巡廷杖舒芬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公元1523)以大禮之争廷杖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
循至方面大臣多斃杖下,幸而不死,犯公過的仍須到官辦事,犯私仇者再下诏獄處死。
(20)至于前期和後期廷杖之不同,是去衣和不去衣,沈德符說:“成化以前諸臣被杖者皆帶衣裹氈,不損膚膜,然猶内傷困卧,需數旬而後起,若去衣受笞,則始于逆瑾用事,名賢多死,今遂不改。
”(21)廷杖的情形,據艾穆所說,行刑的是錦衣官校,監刑的是司禮監:“司禮大珰數十輩捧駕帖來,首喝曰帶上犯人來,每一喝則千百人一大喊以應,聲震甸服,初喝跪下,宣駕帖杖吾二人,着實打八十棍,五棍一換,總之八十棍換十六人。
喝着實打,喝打閣上棍,次第凡四十六聲,皆大喊應如前首喝時,喝閣上棍者閣棍在股上也。
杖畢喝踩下去,校尉四人以布袱曳之而行。
”(22)天啟時萬璟被杖死的情形,樊良材撰《萬忠貞公傳》說:“初璟劾魏珰疏上,珰恚甚,矯旨廷杖一百。
褫斥為民。
彼一時也,缇騎甫出,群聚蜂擁,繞舍驟禽,飽恣拳棒,摘發捉肘,拖沓摧殘,曳至午門,已無完膚。
迨行杖時逆檔領小豎數十輩奮袂而前,執金吾(錦衣衛指揮使)止之曰留人受杖,逆珰瞋目監視,倒杖張威,施辣手而甘心焉。
杖已,血肉淋漓,奄奄待盡。
” 廷杖之外,還有立枷,創自劉瑾,錦衣衛常用之:“其重枷頭号者至三百斤,為期至二月,已無一全。
而最毒者為立枷,不旬日必絕。
偶有稍延者,命放低三數寸,則頃刻殒矣。
凡枷未滿期而死,則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滿以請,始奏聞領埋,若值炎暑,則所存僅空骸耳,故談者謂重于大辟雲。
”(23) 诏獄、延杖、立枷之下,士大夫不但可殺,而且可辱,君臣間的距離愈來愈遠,“天皇聖明,臣罪當誅”,打得快死而猶美名之曰恩譴,曰賜杖,禮貌固然談不到,連主奴間的恩意也因之而蕩然無存了。
三 廠衛之弊,是當時人抗議最集中的一個問題,但是毫無效果,并且愈演愈烈。
著例如商辂《請革西廠疏》說:“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網太密,官校提拿職官,事皆出于風聞,暮夜搜檢家财,初不見有駕帖,人心洶洶各懷疑畏。
内外文武重臣,托之為股肱心膂者也,亦皆不安于位。
有司庶府之官,資之以建立政事者也,舉皆不安于職,商賈不安于市,行旅不安于塗,士卒不安于伍,黎民不安于業。
”(24)在這情形下,任何人都有時時被捕的危險。
反之,真是作惡多端的巨奸大憝,隻要能得到宮廷的諒解,更可置身法外。
《明史·刑法志》說:“英憲以後,欽恤之意微,偵伺之風熾,巨惡大憝,案如山積,而旨從中下,縱不之問。
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付诏獄,為禍尤烈。
”明代二祖設立廠衛之本意,原在偵察不軌,尤其是注意官吏的行動。
隆慶中刑科給事中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