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史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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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治的貪污在我國整個曆史上,是一個最嚴重最值得研究的問題。
兩個月前作者曾略舉曆史的例證,撰《論貪污》一文,發表于《雲南日報》。
在這短文中曾指出:“貪污這一現象,假如我們肯細心翻讀過去每一朝代的曆史,不禁令人很痛心地發現&lsquo無代無之&rsquo,竟是和史實同壽!我們這時代,不應該再諱疾忌醫了,更不應該蒙在鼓裡自欺欺人了,翻翻陳賬,看看曆代覆亡之原,再針對現狀,求出對症的藥石,也許可以對抗建大業有些小補。
”結論是,治本的辦法應該是把“人”從家族的桎梏下解放出來,個人生活的獨立,每一個人都為工作而生存,人與人之間無倚賴心。
從家族本位的社會組織改變為個人本位的社會組織,自然,上層的政治思想文化也都随而改變。
“人”能夠獨立存在以後,工作的收入足夠生活,厚祿嚴刑,交互為用,社會有公開的輿論指導監督,政府中有有力的監察機關舉劾糾彈,“衣食足而後知榮辱”,貪污的肅清當然可操左券。
所說多屬通論,意有未盡,現在專就一個時代研究貪污的現象和背景,作為貪污史的一章。
我所挑選的一個代表時代是明朝,因為這時代離我們近,史料也較多,《明史·循吏傳序》說:“明太祖下逮宣仁,撫循休息,民人安樂,吏治澄清者百餘年。
英武之際,内外多故,而民心無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鮮貪殘,故禍亂易弭也。
嘉隆以後,資格既重&hellip&hellip廟堂考課,一切以虛文從事,不複加意循良之選,吏治既已日偷,民生由之益蹙。
”陳邦彥在他的《中興政要》書中也說:“嘉隆以前,士大夫敦尚名節,遊宦來歸,客或詢其囊橐,必嗤斥之。
今天下自大吏于百僚,商較有無,公然形之齒頰,受铨天曹,得羶地則更相慶,得瘠地則更相吊。
宦成之日,或垂囊而返,則群相姗笑,以為無能。
士當齒學之初,問以讀書何為,皆以為博科第,肥妻子而已。
一行作吏,所以受知于上者非賄賂不為功,而相與文之以美名曰禮。
”檢《明史·循吏傳》所紀循吏一百二十五人,從開國到正德(公元1368&mdash1521)一百五十三年中有一百二十人,從嘉靖到明亡(公元1521&mdash1644)一百二十四年隻有五人!清儒趙翼贊歎明代前期的吏治說:“崇尚循良,小廉大法,幾有兩漢之遺風。
” 其實這隻是一種比較的說法,事實上嘉隆以前的貪污現象并未絕迹。
舉著例如洪武時代的勾捕逃軍案,兵部侍郎王志受贓二十二萬,盜糧案戶部侍郎郭桓侵沒至千萬,諸司官吏系獄至數萬人。
成祖朝紀綱之作惡,方賓之貪贓,宣宗朝劉觀之黩貨,英宗朝王振之賂賄兢集,逯杲、門達之勒賄亂政,憲宗朝汪直尚銘,武宗朝劉瑾、江彬、焦芳、韓福、張之權震天下,公然納賄,幾乎沒有一個時代是不鬧得烏煙瘴氣的。
和嘉靖以來的嚴嵩、魏忠賢兩個時代比較,隻是程度上的差異而已。
假如像《循吏傳》所說,前後兩時期真有劃然不同之點,那就是陳邦彥所指出的,前一時期,社會尚指斥貪污為不道德,一般士大夫還知道守身自愛,後一時期則貪污成為社會風氣,清廉自矢的且被斥為無能。
這一風氣的變化是值得今日士大夫思之重思之的。
明代吏治的貪污如上舉諸例,都已為學人所谂知,不必贅及,現在要說明的是一般的情形。
前期如宣德朝可說這朝代的全盛時期,吏治最修明的一階段了。
宣德三年(公元1428)敕谕說:“比者所司每緣公務,急于科差,貧富困于買辦,丁中之民服役連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間耗費,常數十倍。
加以郡邑宦鮮得人,吏肆為奸,征收不時,科斂無度,假公營私,弊不勝紀,以緻吾民衣食不足,轉徙逃亡,
兩個月前作者曾略舉曆史的例證,撰《論貪污》一文,發表于《雲南日報》。
在這短文中曾指出:“貪污這一現象,假如我們肯細心翻讀過去每一朝代的曆史,不禁令人很痛心地發現&lsquo無代無之&rsquo,竟是和史實同壽!我們這時代,不應該再諱疾忌醫了,更不應該蒙在鼓裡自欺欺人了,翻翻陳賬,看看曆代覆亡之原,再針對現狀,求出對症的藥石,也許可以對抗建大業有些小補。
”結論是,治本的辦法應該是把“人”從家族的桎梏下解放出來,個人生活的獨立,每一個人都為工作而生存,人與人之間無倚賴心。
從家族本位的社會組織改變為個人本位的社會組織,自然,上層的政治思想文化也都随而改變。
“人”能夠獨立存在以後,工作的收入足夠生活,厚祿嚴刑,交互為用,社會有公開的輿論指導監督,政府中有有力的監察機關舉劾糾彈,“衣食足而後知榮辱”,貪污的肅清當然可操左券。
所說多屬通論,意有未盡,現在專就一個時代研究貪污的現象和背景,作為貪污史的一章。
我所挑選的一個代表時代是明朝,因為這時代離我們近,史料也較多,《明史·循吏傳序》說:“明太祖下逮宣仁,撫循休息,民人安樂,吏治澄清者百餘年。
英武之際,内外多故,而民心無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鮮貪殘,故禍亂易弭也。
嘉隆以後,資格既重&hellip&hellip廟堂考課,一切以虛文從事,不複加意循良之選,吏治既已日偷,民生由之益蹙。
”陳邦彥在他的《中興政要》書中也說:“嘉隆以前,士大夫敦尚名節,遊宦來歸,客或詢其囊橐,必嗤斥之。
今天下自大吏于百僚,商較有無,公然形之齒頰,受铨天曹,得羶地則更相慶,得瘠地則更相吊。
宦成之日,或垂囊而返,則群相姗笑,以為無能。
士當齒學之初,問以讀書何為,皆以為博科第,肥妻子而已。
一行作吏,所以受知于上者非賄賂不為功,而相與文之以美名曰禮。
”檢《明史·循吏傳》所紀循吏一百二十五人,從開國到正德(公元1368&mdash1521)一百五十三年中有一百二十人,從嘉靖到明亡(公元1521&mdash1644)一百二十四年隻有五人!清儒趙翼贊歎明代前期的吏治說:“崇尚循良,小廉大法,幾有兩漢之遺風。
” 其實這隻是一種比較的說法,事實上嘉隆以前的貪污現象并未絕迹。
舉著例如洪武時代的勾捕逃軍案,兵部侍郎王志受贓二十二萬,盜糧案戶部侍郎郭桓侵沒至千萬,諸司官吏系獄至數萬人。
成祖朝紀綱之作惡,方賓之貪贓,宣宗朝劉觀之黩貨,英宗朝王振之賂賄兢集,逯杲、門達之勒賄亂政,憲宗朝汪直尚銘,武宗朝劉瑾、江彬、焦芳、韓福、張之權震天下,公然納賄,幾乎沒有一個時代是不鬧得烏煙瘴氣的。
和嘉靖以來的嚴嵩、魏忠賢兩個時代比較,隻是程度上的差異而已。
假如像《循吏傳》所說,前後兩時期真有劃然不同之點,那就是陳邦彥所指出的,前一時期,社會尚指斥貪污為不道德,一般士大夫還知道守身自愛,後一時期則貪污成為社會風氣,清廉自矢的且被斥為無能。
這一風氣的變化是值得今日士大夫思之重思之的。
明代吏治的貪污如上舉諸例,都已為學人所谂知,不必贅及,現在要說明的是一般的情形。
前期如宣德朝可說這朝代的全盛時期,吏治最修明的一階段了。
宣德三年(公元1428)敕谕說:“比者所司每緣公務,急于科差,貧富困于買辦,丁中之民服役連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間耗費,常數十倍。
加以郡邑宦鮮得人,吏肆為奸,征收不時,科斂無度,假公營私,弊不勝紀,以緻吾民衣食不足,轉徙逃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