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晉南北朝政治制度
關燈
小
中
大
第一節 政體
漢世執政權者稱皇帝,皇則徒為尊稱,已見《秦漢史》第十八章第一節。
晉、南北朝之世,此義仍存。
石勒以大興二年(319)僞稱趙王,鹹和五年(330)僭号趙天王,行皇帝事,後乃僭即皇帝位。
520蓋稱王猶同于人臣,稱天王則已無所降屈,然其号猶未及皇帝之尊。
勒死後,子弘為季龍所替,群下勸稱尊号。
季龍下書曰:“朕聞道合乾坤者稱皇,德協人神者稱帝,皇帝之号,非所敢聞。
且可稱居攝趙天王,以副天人之望。
”其視天王之尊不如皇帝,較然可見。
鹹康三年(337),史稱其僭稱大趙天王,蓋去居攝之号也。
勒之僭号趙天王也,尊其祖曰宣王,父曰元王,立其妻劉氏為王後,世子弘為大子。
逮僭即皇帝位,乃追尊其高祖曰順皇,曾祖曰威皇,祖曰宣皇,父曰世宗元皇帝,妣曰元昭皇大後,而立劉氏為皇後。
谥父為帝,已違漢人追谥定陶徒稱共皇之義;季龍僭稱大趙天王,乃追尊祖為武皇帝,父為大宗孝皇帝,則去古彌遠;又立其妻鄭氏為天王皇後,以子邃為天王皇大子,王皇并建,尤為不辭。
時又貶親王之封為郡公,藩王為縣公,則尤不可解。
《魏書》謂虎自立為大趙王,年号建武;又雲:初虎衣衮冕,将祀南郊,照鏡無首,大恐怖,不敢稱皇帝,乃自貶為王;又雲:虎又改稱大趙天王;則當其僭稱天王之前,實曾但自号為王,故貶其親王、郡王之号,《晉書·載記》記事不具,又有錯亂也。
石鑒之死也,石祇僭稱尊号于襄國,逮為冉闵所攻,乃去皇帝之号,稱趙王,使詣慕容儁、姚弋仲乞師,蓋自同于人臣,故并不敢稱天王。
冉闵誅石鑒,便即皇帝位。
後為慕容儁所獲,立而問之曰:“汝奴仆下才,何自妄稱天子?”闵曰:“天下大亂,爾曹夷狄,人面獸心,尚欲篡逆,我一時英雄,何為不可作帝王邪?”闵蓋以誅逆胡自負,故一得志即稱尊,且始終無所降屈也。
儁送闵龍城,斬于遏陉山,山左右七裡草木悉枯,蝗蟲大起,五月不雨,至于十二月,乃複遣使祀之,谥曰武悼天王,猶不與以皇帝之号也。
劉淵之至左國城也,其下劉宣等上以大單于之号,見第三章第四節。
蓋自謂恢複舊業。
其後則以是為統禦夷人之稱,故石勒之稱趙王,以其子為大單于,當時群臣請者,謂以鎮撫百蠻也。
是時以季龍為單于元輔。
及勒僭号,季龍謂大單于必在己,而勒更以授其子弘。
季龍深恨之。
私謂其子邃曰:“成大趙之業者我也,大單于之望,實在于我,而授黃吻婢兒,每一憶此,令人不複能寝食。
待主上晏駕之後,不足複留種也。
”蓋其時漢人不甚樂與夷狄之争鬥,夷酋所恃以攘竊篡奪者,實以諸夷之衆為主,故其争之甚力,争而不得,則怨毒形于辭色也。
冉闵欲攘斥夷狄,而亦署其子為大單于,以降胡一千配為麾下,蓋亦為此,已見第五章第三節。
苻健之入長安,其下表為侍中大都督關中諸軍事大單于秦王,健不樂,改稱天王大單于,蓋亦不欲為人臣,然終不去單于之号者,蓋亦欲撫用諸夷也。
赫連勃勃稱天王、大單于,意亦不過如此,彼非知民族之義者,未必有恢複舊業之意也。
參看第六章第九節。
苻堅初亦稱大秦天王,蓋其人少知治體,故未敢遽自尊大,姚興,《晉書·載記》謂其以日月薄蝕,災眚屢見,降号稱王,下書令群公、卿、士、将、牧、守、宰各降一等。
姚緒、姚碩德以興降号,固讓王爵,興弗許。
案興即欲自貶抑,無容與緒、碩德同号,《北史》雲:興去皇帝之号,降稱天王,蓋是?然則緒、碩德之讓,即石虎時貶親王、藩王之封之故事也。
呂光初亦稱天王。
及病笃,立其大子紹為天王,乃自号大上皇帝。
案魏獻文之禅位也,群公奏曰:“昔三皇之世,澹泊無為,故稱皇,是以漢高祖既稱皇帝,尊其父為大上皇,明不統天下。
今皇帝幼沖,萬機大政,猶宜陛下統之,謹上尊号大上皇帝。
”其言頗合古義。
呂氏未必知此;光既病笃,亦必不能更知政事;蓋徒取皇帝、天王之稱為尊卑之等差耳。
觀呂纂、呂隆亦皆稱天王,而隆追谥其父寶為文帝可見也。
慕容雲、馮跋亦稱天王,蓋亦以國小民寡,不敢自尊。
慕容盛去皇帝之号,稱庶人大王,庶人蓋謂無爵,以知政事,故曰大王,則彌自貶損矣。
索虜非知故事者,而獻文禅位時,群公之奏,顧頗合古義,蓋臣虜士夫,知故事者尚多也。
然虜終不免沐猴而冠。
胡靈後之秉政也,追尊其母京兆郡君為秦大上君。
及其父國珍死,追号為大上秦公,張普惠為谏議大夫,陳其不可。
左右畏懼,莫敢為通。
會聞胡家穿圹,下有磐石,乃密表言之。
大後覽表,親至國珍宅,集王、公、八坐、卿、尹及五品已上,博議其事。
遣使召普惠,與相問答。
然卒不用其言。
孝莊之立,尊其考為文穆皇帝,廟号肅祖。
妣為文穆皇後。
将遷神主于大廟,以高祖為伯考。
臨淮王彧與吏部尚書李神儁表谏,不聽。
時又尊其兄劭為無上王,尋遇害河陰,又追谥為孝宣皇帝。
妻李氏為文恭皇後。
彧又面谏,謂:“曆尋書籍,未有其事。
”帝不從,及神主入廟,複敕百官悉陪從,一依乘輿之式。
彧上表,以為“爰自中古,迄于下葉,崇尚君親,褒明功德,乃有皇号,終無帝名。
今若去帝留皇,求之古義,少有依準”。
又不納。
胡三省曰:“自唐高宗以後,率多追谥其子弟為皇帝,作俑者魏敬宗也。
”虜不足責,中國人亦因其失,則誠不免野哉之诮矣。
前廢帝之立,以魏為大魏,诏曰:“三皇稱皇,五帝雲帝,三代稱王,疊沖挹也。
自秦之末,競為皇帝,忘負乘之深殃,垂貪鄙于萬葉,今稱帝已為褒矣,可普告令知。
”蓋亦以喪亂薦臻,故頗自貶損也。
周孝闵帝始篡魏,亦稱天王。
時則追尊考文公為王,妣為文後,至明帝武成元年八月,乃改天王稱皇帝,追尊文王為帝。
《崔猷傳》雲:時依周禮稱天王,又不建年号。
猷以為世有澆淳,運有治亂,故帝王以之沿革,聖哲因時制宜。
今天子稱王,不足以威天下。
請遵秦、漢稱皇帝,建年号,朝議從之。
蓋時習以天王之稱為卑于皇帝,後周制作,最為泥古,然卒不能變易世人之耳目,終不得不随之而變也。
宣帝之立,尊皇後為皇大後。
阿史那氏,突厥木杆可汗女。
又尊所生李氏為帝大後。
靜帝立,一稱為大皇大後,一稱為大帝大後。
又稱天元大皇後楊氏為皇大後,天大皇後朱氏靜帝所生。
為帝大後。
蓋亦以在位者為帝,帝之父為皇,正後系其夫所生系其子名之邪。
《抱樸子》有《诘鮑》之篇,載時人鮑敬言無君之論,而己駁之,其言在今日,已不足論,然亦可見其時好老、莊之書者之見地也。
敬言之言曰:“儒者曰:天生蒸民而樹之君,豈其皇天諄諄言之,亦欲之者為之辭哉?夫強者陵弱,則弱者服之矣。
知者詐愚,則愚者事之矣。
服之故君臣之道起焉,事之故力寡之民制焉。
然則隸屬由争強弱而校愚知,彼蒼天果無事也。
”又曰:“天地之位,二氣範物,樂陽則雲飛,好陰則川處,各附所安,本無尊卑也。
”此辟君臣之位出乎自然之說也。
又曰:“曩古之世,無君無臣。
穿井而飲,耕田而食,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泛然不系,恢爾自得。
不競不營,無榮無辱。
川谷不通,則不相并兼。
士衆不聚,則不相攻伐。
勢利不萌,禍亂不作,幹戈不用,城池不設。
”此言無君之世天下之晏然無患也。
侈言君道之美者,每謂君之出令,乃所以使民獲遂其生。
敬言則雲:“促辔銜镳,非馬之性,荷轭運重,非牛之樂。
穿本完之鼻,絆天放之腳,蓋非萬物并生之意?”治人者之所求,不過“役彼以養此”,“貴者祿厚,而民困矣”。
“下疲怨則知巧生”,亂之既作,乃以“忠義孝慈”救之,幸而有濟,亦所謂“死而得生,不如鄉無死”也,況乎“茅茨土階,棄織拔葵”,不過“盜跖分财,取少為讓”;其恩之及下,亦不過“陸處之魚,相呴以沫”哉?“關梁所以禁非,而猾吏因之以為非;衡量所以檢僞,而邪人因之以為僞;大臣所以扶危,而奸臣恐主之不危;兵革所以靖難,而寇者盜之以為難”。
信乎“君臣既立,衆慝日滋,而欲攘臂乎桎梏之間,愁勞于塗炭之中,猶辟滔天之源,激不測之流,而塞之以最壤,鄣之以指掌也”。
“桀纣窮驕淫之惡,用炮烙之虐,若令斯人,并為匹夫,性雖兇奢,安得施之?”且夫“細人之争,不過小小,匹夫校力,亦何所至?無疆土之可貪;無城郭之可利;無金寶之可欲;無權柄之可競;勢不足以合徒衆;威不足以驅異人;孰與王赫斯怒,陳師鞠旅,僵屍則動以萬計,流血則漂鹵丹野”哉?此鮑生以世事之紛纭,舉歸咎于立君之大略也。
其言善矣,然君臣之制,非孰欲立而立之也,其事亦出于自然。
何策使之不作?既作矣,何道使之可替?于此無言,則論有君之弊,雖極深切著明,亦徒為空談耳。
葛生诘鮑之辭,頗多拘墟之論,然亦有其可采者。
如曰:“遠古質樸,蓋其未變,譬彼嬰孩,知慧未萌,非知而不為,欲而忍之。
”“有欲之性,萌于受氣之初,厚己之情,著于成功之日,賊殺并兼,起于自然,必也不亂,其理何居?”“橡芋可以生鬥訟,藜蕾足用緻侵奪。
”則“私鬥過于公戰,木石銳于幹戈”矣,作始也簡,将畢也巨,亂源既伏,何計可止其遷流乎?且也“古者生無棟宇,死無殡葬,川無舟楫之器,陸無車馬之用;吞啖毒烈,以緻殒斃;疾無醫術,枉死無限。
後世聖人,改而垂之,民到于今,受其厚惠。
機巧之利,未易敗矣”。
“大極渾沌,兩儀無質”,固未若“玄黃剖判,七曜垂象,陰陽陶冶,萬物群分”。
由斯言之,社會之開化,勢固不可以已,昔賢心儀邃古之世人與人相處安和之美,疾後世之不仁,乃欲舉物質之文明而并去之,豈不悖哉?然物質之文明,雖不可去,社會之組織,固未嘗不可變,亦且不可不變,而昧者又欲并此而尼之,則其失,又二五之于一十也。
第二節 封建 晉初封建之制,及其時之人論封建之語,已見第二章第二節。
《晉書·地理志》雲:“古者有分土,無分民。
若乃大者跨州連郡,小則十有餘城,以戶口為差降,略封疆之遠近,所謂分民,自漢始也。
”521案古之建國,本為理民,其後此意無存,而徒以封爵為榮祿,則終必至于此而後已。
此亦欲藉封建為屏藩者,所以卒無所就也。
斯時也,封君之朘取其民,誠不如古代之悉,然邑戶粟米,盡歸私室,徐陵食建昌,邑戶送米至水次,見第二十一章第六節。
仍有損于國計。
故度支窘促之時,所以分其下者,亦不能厚。
《地理志》又雲:“江左諸國并三分食一。
大興元年(318),始制九分食一。
”《陳書·世祖高宗後主諸子傳》雲:“江左自西晉相承,諸王開國,并以戶數相差,為大小三品。
武帝受命,自永定訖于祯明,惟衡陽王昌,特加殊寵,至五千戶,其餘大國不過二千戶,小國千戶而已。
”蓋為物力所限也。
以無治民之實,故王侯多不居其國,而朝聘之典亦寖荒。
522《晉書·禮志》雲:“魏制藩王不得朝觐。
明帝時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為常。
及泰始中,有司奏諸侯之國,其王公已下入朝者,四方各為二番,三歲而周。
周則更始。
若臨時有故,卻在明年。
明年來朝之後,更滿三歲乃複朝,不得違本數。
不朝之歲,各遣卿奉聘。
奏可。
江左王侯不之國,其有受任居外,則同方伯、刺史、二千石之禮,亦無朝聘之制,故此禮遂廢。
”是其事也。
王侯兼膺方面之寄,似足以舉屏藩之實,然西晉已事,徒成亂源;宋武欲以上流處諸子,亦開喪亂之端;其事皆已見前矣。
齊世諸王,受禍尤酷,事見第十章第三節。
《南史·齊武帝諸子傳》:明帝遣茹法亮殺巴陵王子倫,子倫時鎮琅邪城,有守兵,子倫英果,明帝恐不即罪,以問典簽華伯茂,伯茂曰:“公若遣兵取之,恐不即可辦,若委伯茂,一小吏力耳。
”既而伯茂手自執鸩逼之,左右莫敢動者。
子倫整衣冠出受诏,謂法亮曰:“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
昔高皇帝殘滅劉氏,今日之事,理數固然。
”舉酒謂亮曰:“君是身家舊人,今銜此命,當由事不獲已。
此酒差非勸酬之爵。
”因仰之而死。
時年十六。
法亮及左右皆流涕。
此蓋當時之人,哀殺戮之甚,為此慘楚之辭,非必實錄。
如所記,子倫慷慨如此,何待伯茂執鸩逼之?故知《南史》此處,亦兼采兩說也。
然時制之極弊,則可想見矣。
李延壽論之曰:“齊氏諸王,并幼踐方嶽,故輔以上佐,簡自帝心。
勞舊左右,用為主帥。
州國府第,先令後行。
飲食遊居,動應聞啟。
端拱守祿,遵承法度,張弛之要,莫敢厝言。
行事執其權,典簽掣其肘。
處地雖重,行止莫由。
威不在身,恩未接下。
倉卒一朝,事難總集,望其釋位扶危,不可得矣。
路溫舒雲: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斯宋氏之餘風,及在齊而彌弊。
”然使諸王皆長大能自專,則又成梁世之禍矣。
秉私心以定制,固無一而可哉!是時行事、典簽,亦有因守正而為諸王所害者。
《南史·齊高帝諸子傳》:長沙威王晃,為豫州刺史,每陳政事,辄為典簽所裁,晃殺之。
晃乃粗人,典簽之裁之,未必不合于義。
又《梁武帝諸子傳》:南康簡王績,子會理,為湘州刺史。
多信左右。
行事劉納每禁之。
會理心不平,證以臧貨,收送建業。
納歎曰:“我一見天子,使汝等知。
”會理令心腹于青草湖殺之,百口俱盡。
此則其曲必在會理矣。
抑且不必會理所為也。
大抵行事尚有正人,典簽則多佞幸,故其弊更甚。
《江革傳》:革為晉安王長史尋陽大守,行江州府事。
徙廬陵王長史,大守行事如故。
時少王行事,多傾意于簽帥,革以正直自居,不與典簽趙道智坐,道智因還都啟事,面陳革惰事好酒,遂見代,可以見其一斑也。
《魏書·官氏志》雲:皇始元年(396),始封五等。
天賜元年(404),九月,減五等之爵,始分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
皇子及異姓元功上勳者封王。
《北史·陸俟傳》雲:初尒朱榮欲循舊事庶姓封王,由是封子彰濮陽郡王,尋而诏罷,仍複先爵,則異姓封王之制久廢。
宗室及始蕃王皆降為公。
諸公降為侯。
侯、子亦以是為差。
于是封王者十人,公者二十二人,侯者七十九人,子者一百三人。
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縣,子封小縣。
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
延興二年(472),五月,诏舊制諸鎮将、刺史假五等爵及有所貢獻而得假爵者,皆不得世襲。
又雲:舊制諸以勳賜官爵者,子孫世襲軍号,大和十六年(492),改降五等,始革之,止襲爵而已。
《文獻通考》雲:“元魏時封爵所及尤衆。
蓋自道武興于代北,凡部落大人與鄰境降附者,皆封以五等,令其世襲,或賜以王封。
中世以後,不緣功而封者愈多。
《程駿傳》載獻文崩,初遷神主于大廟,有司奏舊事廟中執事官例皆賜爵,今宜依舊。
诏百寮詳議,群臣鹹以宜依舊事。
駿獨以為不可。
表曰:臣聞名器帝王所貴,山河區夏之重,是以漢祖有約,非功不侯,未聞與事于宗廟,而獲賞于疆土。
雖複帝王制作,弗相沿襲,然一時恩澤,豈足為長世之軌乎?書奏,從之,可見當時封爵之濫。
然高允在大武時以平涼州勳封汶陽子,至文成時,史言其為郎二十七年不徙官,時百官無祿,允第惟草屋,衣惟缊袍,食惟鹽菜,恒使諸子采樵自給,則雖有受封之名,而未嘗與之食邑。
523又道武以來,有建業公、丹陽侯、會稽侯、蒼梧伯之類,此皆江南土地,可見當時五等之爵,多為虛封。
前史雖言魏制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案《魏書·高祖紀》:大和十八年(494),十二月,诏王、公、侯、伯、子、男開國食邑者,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
然若真食五分之一,則不至如高允之貧。
且受封丹陽、會稽、等處者,雖五分之一,亦于何取之乎?”案《魏書·地形志》言:“魏自明、莊,寇難紛糾,攻伐既廣,啟土逾衆,王公錫社,一地累封,不可備舉,故總以為郡。
”一地累封,食祿更于何取給?足證馬氏所雲之弊,至叔世而愈甚。
然《張普惠傳》言:普惠為尚書右丞。
時诏訪冤屈,普惠上書言:“故尚書令臣肇,未能遠稽古義,近究成旨,以初封之诏,有親王二千戶,始蕃一千戶,二蕃五百戶,三蕃三百戶,謂是親疏世減之法;又以開國五等有所減之言,以為世減之趣;遂立格奏奪,稱是高祖遺意,仍被旨可。
今諸王五等,各稱其冤,七廟之孫,并訟其切,陳訴之案,盈于省曹,朝言巷議,鹹雲其苦。
”然則不給祿者乃漢人如高允之俦,彼其所謂親戚、勳臣者,固未嘗不朘我以生也,亦可見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矣。
周武帝保定二年(562),四月,诏曰:“比以寇難猶梗,九州未一。
文武之官,立功效者,雖錫以茅土,而未及租賦。
諸柱國等勳德隆重,宜有優崇。
各準别制邑戶,聽寄食他縣。
”則初亦未能給祿也。
三年(563),九月,初令世襲州、郡、縣者改為五等爵。
524州封伯,郡封子,縣封男。
此則以封建之名,去封建之實矣。
闵帝元年(557),正月,诏封李弼為趙國公,趙貴為楚國公,獨孤信為衛國公,于謹為燕國公,侯莫陳崇為梁國公,中山公護為晉國公,邑各萬戶。
宣帝大象元年(579),五月,以洺州襄國郡為趙國,齊州濟南郡為陳國,豐州武當、安富二郡為越國,潞州上黨郡為代國,荊州新野郡為滕國,邑各一萬戶,令趙王招、陳王純、越王盛、代王達、滕王逌并之國。
史論其事曰:“大祖之定關右,日不暇給,既以人臣禮終,未遑藩屏之事。
晉蕩輔政,爰樹其黨。
宗室長幼,并據勢位,握兵權。
雖海内謝隆平之風,而國家有磐石之固矣。
高祖克翦芒刺,思弘政術。
懲專朝之為患,忘維城之遠圖。
外崇寵位,内結猜阻。
自是配天之基,潛有朽壤之墟矣。
宣皇嗣位,兇暴是聞。
芟刈先其本枝,削黜遍于公族。
雖複地惟叔父,親則同生,文能附衆,武能威敵,莫不謝卿士于當年,從侯服于下國。
号為千乘,勢侔匹夫。
是以權臣乘其機,謀士因其隙,遷邑鼎速于俯拾,殲王侯烈于燎原。
悠悠邃古,未聞斯酷。
豈非摧枯拉朽易為力乎?”《周書·文闵明武宣諸子傳論》。
周勢之孤,誠如所論。
然使武帝不能去其芒刺,周之亂,又甯俟靜帝時乎?秉私心以定制,固無一而可哉? 第三節 官制 晉、南北朝之官制,蓋承漢、魏而漸變。
漢初官制,皆沿自秦,秦則沿自列國之世,不盡宜于統一之局,其後乃随事勢而遷移,此自西京至南朝之末皆然。
拓跋氏起北方,其為部族時之規制,已見第十一章第二節。
佛狸以降,模仿中國,稍有建置,實亦非驢非馬。
王肅北走,孝文用之,以定衆職,則幾與南朝無異矣。
北齊因之。
後周大祖,以為漢、魏官繁,思法周禮。
大統中,命蘇綽掌其事。
未成而綽卒,盧辯繼之。
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
并撰次朝儀,車服、器用,多依古禮,革漢、魏之法。
于魏恭帝三年(556)行之。
其後世有損益。
此實不切于時務,故至宣帝嗣位,而内外衆職,又用秦、漢以來之制焉。
見《周書·文帝紀》魏恭帝三年及《盧辯傳》。
《辯傳》雲:先是已置六卿官,為撰次未成,衆務猶歸台閣,至是年畢,乃命行之。
又《崔猷傳》言:猷與盧辯創修六官。
薛寘、裴政,亦嘗參與其事,皆見本傳。
《武帝紀》:保定元年(561),正月,己巳,祠大廟,班大祖所述六官,蓋至是而其制始大成也。
相國、丞相,自魏、晉以來,已非複尋常人臣之職。
漢獻帝建安十三年(208),置丞相,以魏武帝為之。
文帝代漢,其官遂廢。
此後為之者,如晉之趙王倫、梁王肜成都王穎、元帝、南陽王保、王敦、王導,宋南郡王義宣等,皆非尋常人臣。
其為相國如晉景帝、宋武帝、齊高祖等,則篡奪之階而已,齊世相國,與大宰、大保、大将軍并為贈官。
陳丞相、大傅、大司馬,亦為贈官。
晉取《周官》之說,置大宰、以景帝諱,改大師為大宰。
大傅、大保,而漢世三公之官仍存。
大尉、司徒、司空。
其大司馬、大将軍,漢世與大尉不并置者,漢靈帝末,以劉虞為大司馬,而大尉如故,非恒典。
至魏亦各自為官。
晉武帝即位之初,嘗八公同時并置。
而開府、儀同三司,骠騎、車騎、衛将軍,伏波、撫軍、都護、鎮軍、中軍、四征、征東、征南、征西、征北。
四鎮、鎮東、鎮南、鎮西、鎮北。
宋世又有安東、安南、安西、安北,謂之四安,平東、平南、平西、平北,謂之四平。
龍骧、典軍、上軍、輔國等大将軍,左、右光祿、光祿三大夫,開府者皆為位從公。
諸公及開府位從公者,皆得置官屬,此實多費無謂,故自隋、唐以降,遂專以無官屬之三師為榮寵也。
後魏放南朝之制,亦有三師、大師、大傅、大保。
二大、大司馬、大将軍。
三公、大尉、司徒、司空。
特進、儀同、開府、左、右光祿、金紫、銀青光祿及諸将軍之号,以褒賞勳庸,而北齊因之。
孝莊初,拜尒朱榮為柱國大将軍,位在丞相上。
又拜大丞相、天柱大将軍,而以元天穆為大宰,此亦非尋常人臣之職矣。
北齊乾明中,置丞相,河清中分為左、右。
然趙彥深、元文遙、和士開同為宰相,皆兼侍中,則實權初不在是也。
後周初置大冢宰。
後置左、右丞相。
大象二年(580),又以隋文帝為大丞相,而罷左、右丞相焉。
治理之權,實歸台閣。
尚書有令、仆。
令職無不總,仆射副令,置二則為左、右仆射。
令阙則左為省主。
又與尚書分統諸曹。
漢世尚書,雖有曹名,不以為号。
靈帝以梁鹄為選部尚書,始見曹名。
及魏,改選部為吏部,又有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書、二仆、一令為八坐。
及晉,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六曹。
鹹甯二年(276),省駕部。
四年(278),又置。
大康中,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為六曹。
惠帝世又有右民,尚書止于六曹,不知此時省何曹也。
渡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
祠部尚書,常與右仆射通職,不恒置。
宋高祖初增都官曹。
其起部尚書,營宗廟宮室則置,事畢則省。
又有左、右丞,佐令、仆知省事。
郎主作文書,分曹數十。
魏世凡二十三,後為二十五。
晉武帝時三十四,後為三十五。
置郎二十三人,更相統攝。
江左初十七,後十八,最後十五。
宋初十九,後二十。
梁二十二。
下有都令史、令史等,分曹如尚書。
正始以降,俗尚玄虛,丞、郎以上,簿領文案,不複經懷,皆成于令史之手焉。
姚察說。
錄則尚書權重者為之,不恒置也。
尚書為庶政總彙,然自魏、晉以後,又不敵中書、門下之親。
中書者,魏武帝為魏王,置秘書令、丞,以典尚書奏事。
文帝代漢,改為中書。
置監、令,以劉放、孫資為之。
其後遂移魏祚,事已見《秦漢史》。
晉因之,各置一人。
魏文帝又置通事郎,次黃門郎。
黃門郎已署事過,通事乃署名。
已署,奏以入,為帝省讀書可。
晉改曰中書侍郎。
晉初又置舍人及通事。
江左令舍人通事,謂之通事舍人。
掌呈奏案章。
後省,以中書侍郎一人直西省,又掌诏命。
宋初又置,而侍郎之任,遂寖輕焉。
見第十章第四節。
魏文之置中書令,秘書改令為監,以掌藝文圖籍。
明帝大和中,置著作郎,隸中書省。
晉武帝并秘書于中書,而著作之局不廢。
惠帝複置秘書監,著作改隸焉。
後别自置省,而猶隸秘書。
郎一人,謂之大著作郎,專掌史任。
又有佐著作郎八人。
侍中之與機要,自宋文帝時始。
侍中世呼為門下;給事黃門侍郎,與侍中俱管衆事,世呼為小門下;遂以門下名其省。
散騎常侍者,秦置散騎,又置中常侍,漢東京省散騎,中常侍用宦者,魏黃初置散騎,合之于中常侍,是為散騎常侍。
魏末又有在員外者,曰員外散騎常侍。
晉武帝使二人與散騎常侍通員直,謂之通直散騎常侍。
魏初又置散騎侍郎。
晉武帝置員外散騎侍郎,元帝使二人與散騎侍郎通員直,謂之通直散騎侍郎。
自魏至晉,散騎常侍、侍郎與侍中、黃門侍郎共平尚書奏事,江左乃罷。
給事中,西漢置,掌顧問應對。
東漢省。
魏世複置。
奉朝請,本不為官。
漢東京罷三公、外戚、宗室、諸侯,多奉朝請。
晉武帝亦以宗室、外戚為奉車、驸馬、騎三都尉而奉朝請焉。
東晉罷奉車、騎二都尉,惟留驸馬,諸尚主者為之,後遂沿為故事。
自散騎常侍以下,宋别為集書省,散騎侍郎、員外散騎侍郎、通直散騎侍郎,齊謂之直書省,而散騎常侍、員外、通直稱東省官,其二衛、四軍、四校、稱西省官焉。
魏、齊有中書、門下、集書、秘書諸省,設官略與南朝同。
魏門下之官尤重,世呼侍中、黃門為小宰相。
見《魏書·王慧龍傳》。
尚書行台之制,起自魏末,晉文帝讨諸葛誕,散騎常侍裴秀、尚書仆射陳泰、黃門侍郎鐘會等以行台從。
晉永嘉四年(310),東海王越率衆許昌,亦以行台自随。
後魏、北齊亦有之。
《隋書·百官志》雲:“行台在《令》無文。
其官置令、仆射。
其尚書、丞、郎,皆随權制而置員焉。
其文未詳。
”行台兼統人事,自辛術始,見《北齊書》本傳。
留台之名,起自晉惠帝西遷時。
置于洛陽,以總留事。
總衆職者丞相,居列職者,則九卿一類之官也。
自丞相之權,移于三省,而九卿亦寖失其職矣。
魏世裴秀議改官制,以尚書三十六曹統事,準例不明,宜使諸卿任職。
見《晉書》本傳。
晉初劉頌上疏,言:“秦、漢已來,九列執事,丞相都總,今尚書制斷,諸卿奉成,于古制為重,事所不須。
然今未能省并,可出衆事付外寺,使得專之,尚書為其都統,若丞相之為。
惟立法創制、死生之斷、除名、流徙、退免大事,及連度支之事,台乃奏處。
其餘外官皆專斷之。
歲終,台閣課功校簿而已。
于今親掌者動受成于上,上之所失,不得複以罪下,歲終事功不建,不知所責也。
”荀勖議省官,亦謂九寺可并于尚書。
皆可見九卿寖失其職:故其官亦時有省并。
晉世,大常、光祿勳、晉哀帝興甯元年(363),并司徒,孝武帝甯康元年(373)複置。
尉衛、渡江省,宋孝建元年(454)複置。
大仆、渡江後或省或置,宋以來,郊祀權置執辔,事畢即省。
廷尉、大鴻胪,江左有事權置,無事則省。
宗正、晉哀帝省,并大常。
大司農、晉哀帝省,并都水。
孝武複置。
少府、晉哀帝省,并丹陽尹。
孝武複置。
将作大匠、晉以來有事者置,無事則省。
大後三卿、衛尉、少府、大仆,随大後宮為名,無大後則阙。
大長秋,有後則置,無後則省。
并為列卿。
宋、齊同。
梁于諸名之下,皆加卿字。
以大常、宗正、大司農為春卿,大府、少府、大仆為夏卿,衛尉、廷尉、大匠即将作大匠。
為秋卿,光祿、即光祿勳。
鴻胪、即大鴻胪。
大舟都水使者,漢水衡之職。
漢又有都水長、丞。
東京省都水,置河堤谒者。
魏因之。
晉武帝省水衡,置都水使者,以河堤谒者為都水官屬。
江左省河堤谒者,都水置谒者六人。
梁初稱都水台,後改。
為冬卿,北朝亦以大常、光祿、衛尉、宗正、大仆、廷尉、齊曰大理。
鴻胪、司農、少府齊曰大府。
為九卿,稱為九寺。
又有國子、長秋、将作三寺。
又有昭玄寺,以掌諸佛教,亦有都水台之官。
自漢改禦史大夫為司空,而中丞出外為台主,東京以後皆因之。
其屬官:有治書侍禦史,漢宣帝所置也。
見《秦漢史》第十八章第七節。
魏又置治書執法,掌奏劾,而治書侍禦史掌律令。
晉惟置治書侍禦史,與侍禦史分掌諸曹。
魏蘭台遣二禦史居殿中,伺察非法,晉遂置殿中侍禦史,曆代沿之。
魏、晉《官品令》,又有禁防禦史;晉孝武大元中有檢校禦史,則其後無聞焉。
符節禦史,秦符玺令之職,漢因之,至魏别為一台。
晉武帝省并蘭台,置符節禦史。
梁、陳惟有符節令史而已。
谒者,亦秦官,漢、魏因之,魏又置仆射,掌大拜授及百官班次,統谒者十人。
晉武帝省仆射,以谒者并蘭台。
漢世屬光祿勳。
江左複置仆射。
後又省。
宋大明中又置。
魏、齊禦史台,設官略同南朝,而谒者别為一台。
魏武帝為相,以韓浩為護軍,史奂為領軍。
建安十二年(207),改為中領軍、中護軍。
文帝置領軍将軍,主五校、即漢世屯騎、步兵、越騎、長水、射聲五校尉。
中壘、武衛三營。
護軍将軍,主武官選。
隸領軍,晉世不隸。
晉武帝省領軍,使中軍将軍羊祜統二衛。
晉文帝為相國,相府置中衛軍,武帝受命,分為左、右。
前、後、左、右、魏明帝時有左軍将軍,右及前、後,皆晉武帝置。
骁騎骁騎、遊擊皆魏置,為内軍。
晉世以領、護、二衛、骁騎、遊擊為六軍。
七軍,即領軍之任也。
祜遷罷,置北軍中候。
懷帝改曰中領軍。
元帝永昌元年(322),省護軍,并領軍,改領軍曰北軍中候。
尋複為領軍。
明帝大甯二年(324),複置護軍。
成帝世,領軍又為北軍中候。
尋亦複焉。
魏、晉領、護各領營兵,江左以來,領軍不複領營,但總統二衛、骁騎、遊擊諸營而已。
資重者為領軍護軍将軍,資輕者為中領軍中護軍。
又有左、右中郎将,晉武帝省,宋大明中複置。
虎贲中郎将,漢期門。
冘從仆射,魏置。
羽林監,漢有羽林中郎将,又有左右監,晉罷中郎将,又省一監。
虎贲、冘從、羽林,是為三将。
晉哀帝省。
宋高祖複置,江右領營兵,江左則無。
積射将軍,強弩将軍,晉大康十年(289),立射營、弩營,置積射、強弩将軍主之。
宋泰始後,多以軍功得此官,無員。
殿中将軍,殿中司馬督,晉武帝時,殿内宿衛,号曰三部司馬,置此二官,分隸左右二衛。
江右初員十人。
孝武大元中改選,以門閥居之。
宋高祖初,增為二十人。
其後過員者謂之殿中員外将軍、員外司馬督。
又其後并無複員。
武衛将軍,宋大明中置,代殿中将軍之任。
武騎常侍,宋大明中置。
皆以分司丹禁,侍衛左右。
梁天監六年(507),置左右骁騎、左右遊擊将軍。
改舊骁騎曰雲騎,遊擊曰遊騎。
又置朱衣直将軍,以經方牧者為之。
此外諸号将軍甚多,皆無複統馭,《晉書·王廙傳》:弟子彪之上議,謂無兵軍校,皆應罷廢。
實即後世之武散官也。
散官之名始于隋,古但不任事而已,非徒以為号。
宋、齊、梁、陳諸九品官,皆以将軍為品秩,謂之加戎号。
梁武帝以其高下舛雜,命加釐定。
于是有司奏置百二十五号将軍,備其班品,叙于百司之外焉。
魏、齊禁衛設官,略同南朝。
亦有諸号将軍,無所統馭。
柱國之職,見第十四章第五節,後亦為散秩,如後世之勳官矣。
東宮官,漢世分屬二傅及詹事。
後漢省詹事,悉屬少傅。
晉武帝泰始三年(268),建大子大傅、少傅,事無大小皆屬焉。
鹹甯元年(275),以楊珧為詹事,二傅不複領官屬。
及珧為衛将軍,領少傅,省詹事,惠帝元康元年(291)複置,愍、懷建官,乃置六傅,通省尚書事。
詹事文書,關由六傅。
永康中,複不置詹事。
大安已來,置詹事。
終孝懷之世。
渡江後有大傅、少傅,不立師、保。
王國:晉世置師、友、文學。
師即傅也,景帝諱,故改師為傅。
宋世複為師。
改大守為内史。
有中尉以領軍。
此外設官尚多。
公、侯已下遞損焉。
北朝,東宮亦置六傅及詹事。
王國置師一人。
餘官亦略同南朝。
司隸校尉,曆東京、魏、晉不替,渡江乃罷。
州置刺史;郡置大守,京師所在則曰尹,王國以内史掌大守之任;縣大者曰令,小者置長,為國者為相;曆代皆同。
魏、齊于司州,周于雍州,亦皆置牧。
魏于代、河南,齊于清都,周于京兆皆置尹。
魏州、郡、縣皆分上中下,齊則于上中下之中,又分上中下,凡九等。
周以戶數為差。
州分戶三萬已上,二萬已上,一萬已上,五千已上。
郡分一萬五千已上,一萬已上,五千已上,一千已上,一千已下。
縣分七千已上,四千已上,二千已上,五百已上,五百已下。
屬官、佐史,皆随高下而異其員數。
魏舊制緣邊皆置鎮都大将,統兵備禦,與刺史同。
城隍、倉庫,皆鎮将主之。
北齊亦有三等鎮、戍,各置鎮将、戍主。
此則專以兵力控扼為重者也。
《魏書·韓茂傳》:子均。
廣阿澤在定、相、冀三州之界,土廣民希,多有寇盜,乃置鎮以靜之。
以均在冀州,劫盜止息,除廣阿鎮大将,加都督三州諸軍事。
晉、南北朝官制之弊,莫如刺史之握兵。
《宋書·百官志》雲:“持節都督,無定員。
前漢遣使,始有持節。
光武建武初,征伐四方,始權時置督軍禦史,事竟罷。
建安中,魏武帝為相,始遣大将軍督軍,二十一年征孫權還夏侯惇督二十六軍是也。
魏文帝黃初二年(221),始置都督諸州軍事,或領刺史。
三年(222),上軍大将軍曹真都督中外諸軍事,假黃钺,則總統内外諸軍矣。
明帝大和四年(230),晉宣帝征蜀,加号大都督。
高貴鄉公正元二年(255),文帝都督中外諸軍。
尋加大都督。
晉世則都督諸軍為上,監諸軍次之,督諸軍為下。
使持節為上,持節次之,假節為下。
使持節得殺二千石以下,持節殺無官位人,若軍事得與使持節同,假節惟軍事得殺犯軍令者。
江左以來,都督中外尤重,惟王導居之。
以上《晉志》同。
此句作“惟王導等權重者居之。
”宋氏人臣則無也。
江夏王義恭假黃钺,假黃钺則專戮節将,非人臣常器矣。
”《齊書·百官志》雲:“魏、晉世州牧隆重,刺史任重者為使持節都督,輕者為持節督。
起漢順帝時禦史中丞馮赦讨九江賊,督揚、徐二州軍事。
而何、徐《宋志》雲:起魏武遣諸州将督軍;王珪之《職儀》雲:起光武;并非也。
晉大康中,都督知軍事,刺史治民,各用人。
惠帝末乃并任。
非要州則單為刺史。
”案都督緣起,二說俱可通,不必深辯。
晉初羊祜督荊州,别有刺史羊肇;王渾督揚州,别有刺史應綽;其後王浚督幽州,亦别有刺史石堪,皆都督刺史分職之證。
然兼二職者究多,故刺史亦稱州将。
《通鑒》齊東昏侯永元二年(500)《注》。
《晉書·溫峤傳》:峤代應詹為江州刺史,鎮武昌。
陳“古鎮将多不領州,宜選單車刺史,别撫豫章,專理黎庶。
”能言此者蓋寡矣。
其時州郡之增置日廣,鎮将之所督,亦即随之而增。
然亦間有都督不兼州,如紀瞻以鎮東将軍長史加揚威将軍都督京口以南至蕪湖諸軍事,非刺史。
又有于某州但督其數郡者;而曰都督,曰監,曰督,曰使持節,曰持節,曰假節,權限亦各有不同。
如檀道濟監南徐、兖之江北、淮南諸郡軍事,南兖州刺史,又都督江州之江夏,豫州之曲陽、新蔡、晉熙四郡諸軍事,江州刺史。
諸史皆各如其事書之。
《南》、《北史》但曰某州刺史加都督,或曰都督某州刺史,而于所督不複詳書,則求簡而失其實矣。
周明帝武成元年(559),初改都督諸州軍事為總管。
自此史文但雲某州總管,不雲刺史。
然齊王憲除益州總管益、甯、巴、盧等二十四州諸軍事益州刺史,則但改都督之名為總管,而其責任初未嘗異。
《北史》亦間有全書者,如《長孫儉傳》:授總管荊、襄等五十二州諸軍事,行荊州刺史,轉陝州總管七州諸軍事陝州刺史是也。
以所任州冠于總管之上,但雲某州總管,亦取文辭之簡,而非當日結銜本然也。
隋有揚、并、益、荊四大總管,又諸總管皆以某州為名,如蜀王秀以益州刺史總管二十四州諸軍事,則其例仍與周同。
《尉遲敬德碑》雲:授襄、鄀、鄧、析、唐五州都督襄州刺史,貶使持節都督并、蔚、岚、代四州諸軍事并州刺史,則唐制亦與隋同也。
以上兼采《十七史商榷》、《廿二史考異》。
刺史握兵,易緻疏于政事;本以武人為之者,尤偃蹇不易駕禦;其弊不可勝窮。
《北齊書·高隆之傳》雲:魏自孝昌已後,天下多難,刺史大守,皆為當部都督,雖無兵事,皆立佐寮,所在頗為煩擾。
隆之表請:自非實在邊要:見有兵馬者,悉皆斷之。
則有握兵之名者,已足擾民,而有其實者無論矣。
《通鑒》:晉安帝義熙二年(406),正月,魏主珪如豺山宮。
諸州置三刺史,郡置三大守,縣置三令長。
刺史、令、長,各之州、縣,大守雖置而未臨民。
功臣為州者,皆征還京師,以爵歸第。
此事他處不見,蓋行之未久?《魏書·官氏志》雲:自大祖至高祖初,内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恒目。
淮北之亡,虜于東兖、東徐及冀州,皆并置兩刺史,事見第九章第五節,蓋一以資鎮懾,一以事撫綏;大守并不臨民,則徒資其榮祿;疑當時三人并置,其意亦如此也。
薛安都為僞雍、秦二州都統,州各有刺史,都統總其事,見第八章第五節。
以軍禦政,亦猶南朝都督攘刺史之權也。
州、郡、縣之增置,晉、南北朝,可雲最劇。
其原因,蓋有由于控扼要重,戶口滋殖,蠻夷鄉化,政理殷繁者,如漢末及三國,多以諸部都尉為郡是也。
《宋書·百官志》。
然其大端,則實由喪亂薦臻,人民蕩析離居之故。
蓋斯時一統未久,屬人之治猶盛,屬地之義未昌,人民之轉徙異地者,不得不别設官司以撫綏之,招徕之,而僑置之事多矣。
如康絢,本華山藍田人。
祖穆,宋永初中,舉鄉族三千餘家入襄陽之岘南。
宋為置華山郡藍田縣,以穆為秦、梁二州刺史。
未拜卒。
絢世父元隆,父元撫,并為流人所推。
相繼為華山大守。
絢在齊世,亦除華山大守。
此流人來歸,即用其酋豪設郡縣以撫之者也。
寇贊上谷人,因難徙馮翊萬年。
姚泓滅,秦、雍人千餘家推贊為主,歸魏拜綏遠将軍魏郡大守。
其後秦、雍之民,來奔河南、荥陽、河内,戶至數萬,拜贊安遠将軍南雍州刺史轵縣侯,治于洛陽,立雍州之郡縣以撫之。
由是流民襁負,自遠而至,參倍于前。
此撫其已至,兼以招其未來者也。
可參看第十七章第三、第四兩節。
《宋書·諸志總序》雲:“魏、晉已來,遷徙百計。
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
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兖。
朝為零、桂之士,夕為廬、九之民。
去來紛擾,無暫止息。
版籍為之渾淆,職方所不能記。
自戎狄内侮,有晉東遷,中土遺氓,播遷江外,莫不各樹邦邑,思複舊井。
既而民單戶約,不可獨建。
故魏邦而有韓邑,齊縣而有趙民。
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
寄寓遷流,迄無定托。
邦名邑号,難或詳書。
”可見斯弊,由來已久。
然終以錯雜為憂,則仍鮮治理之便矣。
此土斷之所以亟,參看第十七章第三節。
張普惠省減郡縣,史稱宰守因此绾攝有方,奸盜不起,民以為便,可見僑置之有害于治理也。
南北分張,此弊彌甚。
《魏書·韓麒麟傳》:子顯宗上言:“自南僞相承,竊有淮北,欲擅中華之稱,且以招誘邊民,故僑置中州郡縣。
皇風南被,仍而不改。
凡有重名,其數甚衆。
”《北齊書·文宣帝紀》:天保七年(556),十一月,诏曰:“魏自孝昌已來,豪家大族,鸠率鄉部,托迹勤王,規自署置。
或外家公主,女谒内成,昧利納财,啟立州郡。
牧、守、令、長,虛增其數。
求功錄實,諒足為煩。
損害公私,為弊殊久。
且五嶺内賓,三江回化。
要荒之所,舊多浮僞。
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
譬諸木犬,猶彼泥龍。
今所并省,一依别制。
”于是并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縣、三鎮、二十六戍雲。
《通鑒》:梁武帝大同五年(539),十一月,朱異奏:“頃來置州稍廣,而小大不倫。
請分為五品。
其位秩高卑,參僚多少,皆以是為差。
”诏從之。
于是上品二十州,次品十州,次品八州,次品二十三州,下品二十一州。
時上方事征伐,恢拓境宇。
北逾淮、汝,東距彭城,西開牂柯,南平俚洞,紛綸甚衆、故異請分之。
其下品皆異國之人,徒有州名,而無土地。
或因荒徼之民所居村落,置州及郡、縣。
刺史、守、令,皆用彼人為之。
尚書不能悉領。
山川險遠,職責罕通。
五品之外,又有二十餘州,不知處所。
凡一百七州。
又以邊境鎮戍,雖領民不多。
欲重其将帥,皆建為郡。
或一人領二三郡大守。
州郡雖多,而戶口日耗矣。
觀此文,知齊文宣之诏,非過甚之辭也。
《晉書·傅玄傳》:玄子鹹上言:“舊都督有四,今并監軍,乃盈于十。
夏禹敷土,分為九州,今之刺史,幾向一倍。
戶口比漢,十分之一,而置郡縣更多。
”晉初以是為病,況于南北朝之末?魏道武罷戶不滿百之縣,《本紀》天賜元年(404)。
而後周以戶數秩郡縣,縣下者亦不盈五百而已。
奚翅十羊九牧哉? 外官僚屬:郡、縣各有舊俗,分曹往往不同。
吏、卒皆有定員,視戶口多少為差。
晉初嘗議省州、郡、縣半吏,以赴農功。
《晉書·荀勖傳》。
蘇綽六條诏書曰:“善官人者必先省其官。
官省則善人易充,善人易充,則事無不理。
官煩則必雜不善之人,雜不善之人,則政必有得失。
故語曰:官省則事省,事省則民清,官煩則事煩,事煩則民濁。
案今吏員,其數不少。
昔民殷事廣,尚能克濟,況今戶口減耗,依員而置,猶以為少?如聞在下州郡,尚有兼假。
擾亂細民,甚為無理。
悉宜罷黜,無得習常。
”觀此,知吏員雖雲依戶口而定,實未必能遵行也。
《晉志》雲:縣五百已上皆置鄉。
三千已上置二鄉,五千已上置三鄉,萬已上置四鄉。
鄉置啬夫一人。
縣率百戶置裡吏一人。
其土廣人希,聽随宜置。
裡吏限不得減五十戶。
525此等制度,宋、齊、梁、陳,度當沿之。
《魏書·大武五王傳》:臨淮王譚曾孫孝友表言:“今制百家為黨族,二十家為闾,五家為比鄰。
百家之内,有帥二十五,526征發皆免,苦樂不均。
羊少狼多,複有蠶食。
此之為弊久矣。
京邑諸坊,或七八百家,惟一裡正二史,庶事無阙,而況外州?請百家為四闾,闾二比。
計族有十二丁,得十二匹赀絹。
略計見管之戶,應二萬餘族,一歲出赀絹二十四萬匹,十五丁出一番兵,計得一萬六千兵。
此富國安人之道也。
”《隋書·食貨志》:北齊河清三年(564)定令,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闾裡,百家為族黨,較魏制實省十二丁,即孝友之志也。
蘇綽六條之诏,謂“正長者治民之基,基不傾者上必安。
黨族、闾裡,皆當審擇,各得一鄉之選,以相監統。
”然暴政亟行之世,在上者之誅求愈烈,則在下者之困辱愈增,而其自視卑而不得有所為也亦愈甚。
劉曜為石勒所獲,北苑市三老孫機上書求見曜,見《晉書·曜載記》。
尚有新城三老遮說漢王,壺關三老上書訟戾大子之遺風,後此則無聞矣。
527《魏書·高祖紀》:大和十一年(487),十月,诏曰:“孟冬十月,民間歲隙,宜于此時,導以德義。
可下諸州:黨裡之内,推賢而長者,教其裡人。
”未嘗不欲複前代之遺規,然其效卒不可睹也。
《北史·魏宗室傳》:河間公齊之孫志,為洛陽令。
員外郎馮俊,昭儀之弟,恃勢恣撾所部裡正。
志令主史收系,處刑除官。
由此忤旨,左遷大尉主簿。
辇毂之下,裡正之見陵如此,況其遠者乎? 都邑之地,豪猾所萃,則擊斷之治尚焉。
《晉志》:縣皆置方略吏四人,而洛陽置六部尉。
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
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
此指方略吏言。
《宋志》雲:大祖元嘉十五年(438),縣小者又省之。
邺、長安置吏如三千戶以上之制。
此等制度,曆代亦當略同也。
北朝尚擊斷尤甚。
《魏書·甄琛傳》:琛遷為河南尹。
表言:“國家居代,患多盜竊。
世祖廣置主司、裡宰,皆以下代令、長及五等散男有經略者為之,528又多置吏士,為其羽翼,崇而重之,始得禁止。
遷都已來,天下轉廣。
四遠赴會,事過代都。
五方雜沓,難可備簡。
寇盜公行,劫害不絕。
此由諸坊混雜,釐比不精,主司暗弱,不堪檢察故也。
裡正乃流外四品,職輕任碎,多是下才,人懷苟且,不能督察。
故使盜得容奸,百賦失理。
邊外小縣,529所領不過百戶,而令、長皆以将軍居之。
京邑諸坊,大者或千戶、五百戶;其中皆王公、卿尹,貴勢、姻戚,豪猾仆隸,蔭養奸徒,高門邃宇,不可幹問;又有州郡俠客,蔭結貴遊,附黨連群,陰為市劫。
比之邊縣,難易不同。
請取武官中八品将軍已下,幹用貞濟者,以本官俸恤,領裡尉之任,各食其祿。
高者領六部尉,中者領經途尉,下者領裡正。
不爾,請少高裡尉之品,選下品中應遷者為之。
”诏曰:“裡正可進至勳品,經途從九品,六部尉正九品。
諸職中簡取,何必須武人也?”琛又奏以羽林為遊軍,于諸坊巷司察盜賊。
于是京邑清靜,至今踵焉。
《高崇傳》:子謙之,為河陰令。
舊制,二縣令得面陳得失。
時佞幸之輩,惡其有所發聞,遂共奏罷。
謙之乃上疏曰:“豪家支屬,戚裡親媾,缧绁所及,舉目多是。
皆有盜憎之色,鹹起怨上之心。
縣令輕弱,何能克濟?先帝昔發明诏,得使面陳所懷。
臣亡父先臣崇之為洛陽令,常得入奏是非。
所以朝貴斂手,無敢幹政。
乞新舊典,更明往制。
”崇奏在胡靈後時。
此皆可見都邑之難治也。
北齊制:邺令領右部、南部、西部三尉,又領十二行經途尉。
凡一百三十五裡,裡置正。
臨漳領左部、東部二尉。
左部管九行經途尉。
凡一百一十四裡,裡置正。
成安領後部、北部二尉。
後部管十一行經途尉。
七十四裡,裡置正。
刺史之設,本所以資巡察,其後寖成疆吏,則司巡察者又别有其人,此亦猶明代于巡按之外,複遣巡撫也。
《宋書·禮志》,謂古者巡守之禮,布在方策。
秦、漢、曹魏,猶有巡幸之事,至晉世巡守遂廢。
引武帝泰始四年(269)诏,謂:“古之王者,以歲時巡守方嶽,其次則二伯述職,不然則行人巡省,撢人誦志。
今使使持節侍中副給事黃門侍郎,銜命四出,周行天下。
親見刺史、二千石長吏,申喻朕心懇誠至意。
訪求得失損益諸宜。
觀省政治,問人間患苦。
還具條奏,俾朕昭然,鑒于幽遠,若親行焉。
”下叙宋武帝永初元年(420)遣使,文帝元嘉四年(427)、二十六年(449)東巡之事,其視之猶甚重。
然克舉其實者似鮮。
其事亦僅間有之。
如宋元嘉三年(426)、九年(432)、三十年(453),明帝泰始元年(466),皆嘗遣使。
北朝則高宗大安元年(455),高祖延興二年(472),大和八年(484)、十四年(490),皆嘗遣使。
孝靜帝天平二年(535),齊獻武王以治民之官,多不奉法,請送朝士清正者,州别遣一人問疾苦。
周武帝建德五年(576)遣使,诏意亦頗重視,皆見《紀》。
至齊孝武,征求急速,以郡縣遲緩,始遣台使,則擅作威福,其弊無窮,詳見《齊書·竟陵王子良傳》。
後人所由訾遣使縱橫,本非令典也。
晉武帝訪王渾以元會問郡國計吏方俗之宜。
渾言:“舊侍中讀诏,诏文相承已久,非留心方國之意。
請令中書,指宣明诏,不複因循常辭。
又先帝時正會後東堂見征、鎮長史、司馬,諸王國卿,諸州别駕。
今若不能别見,可前詣軒下,使侍中宣問,以審察方國。
”其視之意亦甚重。
然後亦寖成具文。
北齊尚有其禮,見《隋書·禮儀志》。
晉武帝泰始三年(268),嘗诏郡、國守、相,三載一巡行屬縣。
然範甯為豫章大守,欲遣十五議曹下屬城采求風政,并吏假還訊問長吏得失,而徐邈與書,謂:“非徒不足緻益,乃是蠶漁所資。
”“自古已來,欲為左右耳目者,無非小人。
”則雖守、相,欲明目達聰,猶不易也,況天朝乎? 晉武帝置南蠻校尉于襄陽,西戎校尉于長安,南夷校尉于甯州。
元康中,護羌校尉後漢官。
為涼州刺史,西戎校尉為雍州刺史,南蠻校尉為荊州刺史。
江左初,省南蠻校尉。
尋又置于江陵。
改南夷校尉曰鎮蠻校尉。
及安帝時,于襄陽置甯蠻校尉。
以授魯宗之。
宋世祖孝建中,省南蠻校尉。
齊建元元年(479)複置。
三年(481)省。
延興元年(494)置。
建武省。
護三巴校尉,宋置。
建元二年(480),改為刺史。
平蠻校尉,永平三年(510)置,隸益州。
護匈奴、羌戎、蠻夷、越四中郎将,晉武帝置,或領刺史,或持節為之。
武帝又置平越中郎将,居廣州,主護南越。
官品之制,530蓋始曹魏?故《通典》叙魏官,皆明列品第。
《宋書·百官志》備列九品之官,謂其定自晉世,晉殆亦沿之于魏也?晉初限田及衣食客、佃客,皆以官品差多少。
《隋書·經籍志》職官門,梁有徐宣瑜《晉官品》一卷。
梁武帝天監初,命尚書郎蔡法度定令為九品。
至七年革選,徐勉為吏部尚書,又定為十八班。
以班多為貴。
将軍叙于百司之外,分十品、二十四班。
《南史·勉傳》雲:天監初,官名互有省置。
勉撰立選簿,有诏施用。
其制開九品為十八班。
自是貪冒苟進者,以财貨取通,守道淪退者,以貧寒見沒。
則班蓋為選舉而設。
陳亦分十八班。
皆見《隋志》。
元魏九品,皆分正從,一品之中,複析為上中下,則一品而分為六矣。
大和二十三年(499),高祖次《職令》,世宗頒行之。
四品已下,正從各分上下階,一品猶析為四。
北齊因之。
周盧辯依《周禮》定官制,内外皆分九命,以多為貴,實亦九品也。
《周書·文帝紀》:魏廢帝三年(554),正月,始作九命之典,以叙内外官爵。
以第一品為九命,第九品為一命。
改流外品為九秩,亦以九為上。
《宋志》所載,雜流技術,亦皆入品。
至陳世則《隋志》雲:官有清濁,又有流外七班,寒微之人為之。
《魏書·劉昶傳》載高祖臨光極堂大選,亦言八族已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複有七等雲。
官祿:《晉志》惟載諸開府位從公、食奉日五斛。
大康二年(281),又給絹,春百匹,秋絹二百匹,綿二百斤。
元康元年(291),給菜田十頃,驺十人。
立夏後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特進、食奉日四斛。
絹春五十匹,秋百五十匹,綿一百五十斤。
菜田八頃,驺八人。
光祿大夫、奉日三斛,絹春五十匹,秋百匹,綿百斤。
菜田六頃,驺六人。
尚書令、奉月五十斛,絹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綿七十斤。
菜田六頃。
驺六人。
大子二傅同光祿大夫。
五官。
宋、齊、梁、陳,史皆不載。
北齊之制,見于《隋志》。
齊制多循後魏,蓋魏亦如是也。
《通鑒》陳宣帝大建七年(575)《注》,即以此為魏、齊之制。
其制:官一品,每歲祿八百匹,二百匹為一秩。
從一品,七百匹,
晉、南北朝之世,此義仍存。
石勒以大興二年(319)僞稱趙王,鹹和五年(330)僭号趙天王,行皇帝事,後乃僭即皇帝位。
520蓋稱王猶同于人臣,稱天王則已無所降屈,然其号猶未及皇帝之尊。
勒死後,子弘為季龍所替,群下勸稱尊号。
季龍下書曰:“朕聞道合乾坤者稱皇,德協人神者稱帝,皇帝之号,非所敢聞。
且可稱居攝趙天王,以副天人之望。
”其視天王之尊不如皇帝,較然可見。
鹹康三年(337),史稱其僭稱大趙天王,蓋去居攝之号也。
勒之僭号趙天王也,尊其祖曰宣王,父曰元王,立其妻劉氏為王後,世子弘為大子。
逮僭即皇帝位,乃追尊其高祖曰順皇,曾祖曰威皇,祖曰宣皇,父曰世宗元皇帝,妣曰元昭皇大後,而立劉氏為皇後。
谥父為帝,已違漢人追谥定陶徒稱共皇之義;季龍僭稱大趙天王,乃追尊祖為武皇帝,父為大宗孝皇帝,則去古彌遠;又立其妻鄭氏為天王皇後,以子邃為天王皇大子,王皇并建,尤為不辭。
時又貶親王之封為郡公,藩王為縣公,則尤不可解。
《魏書》謂虎自立為大趙王,年号建武;又雲:初虎衣衮冕,将祀南郊,照鏡無首,大恐怖,不敢稱皇帝,乃自貶為王;又雲:虎又改稱大趙天王;則當其僭稱天王之前,實曾但自号為王,故貶其親王、郡王之号,《晉書·載記》記事不具,又有錯亂也。
石鑒之死也,石祇僭稱尊号于襄國,逮為冉闵所攻,乃去皇帝之号,稱趙王,使詣慕容儁、姚弋仲乞師,蓋自同于人臣,故并不敢稱天王。
冉闵誅石鑒,便即皇帝位。
後為慕容儁所獲,立而問之曰:“汝奴仆下才,何自妄稱天子?”闵曰:“天下大亂,爾曹夷狄,人面獸心,尚欲篡逆,我一時英雄,何為不可作帝王邪?”闵蓋以誅逆胡自負,故一得志即稱尊,且始終無所降屈也。
儁送闵龍城,斬于遏陉山,山左右七裡草木悉枯,蝗蟲大起,五月不雨,至于十二月,乃複遣使祀之,谥曰武悼天王,猶不與以皇帝之号也。
劉淵之至左國城也,其下劉宣等上以大單于之号,見第三章第四節。
蓋自謂恢複舊業。
其後則以是為統禦夷人之稱,故石勒之稱趙王,以其子為大單于,當時群臣請者,謂以鎮撫百蠻也。
是時以季龍為單于元輔。
及勒僭号,季龍謂大單于必在己,而勒更以授其子弘。
季龍深恨之。
私謂其子邃曰:“成大趙之業者我也,大單于之望,實在于我,而授黃吻婢兒,每一憶此,令人不複能寝食。
待主上晏駕之後,不足複留種也。
”蓋其時漢人不甚樂與夷狄之争鬥,夷酋所恃以攘竊篡奪者,實以諸夷之衆為主,故其争之甚力,争而不得,則怨毒形于辭色也。
冉闵欲攘斥夷狄,而亦署其子為大單于,以降胡一千配為麾下,蓋亦為此,已見第五章第三節。
苻健之入長安,其下表為侍中大都督關中諸軍事大單于秦王,健不樂,改稱天王大單于,蓋亦不欲為人臣,然終不去單于之号者,蓋亦欲撫用諸夷也。
赫連勃勃稱天王、大單于,意亦不過如此,彼非知民族之義者,未必有恢複舊業之意也。
參看第六章第九節。
苻堅初亦稱大秦天王,蓋其人少知治體,故未敢遽自尊大,姚興,《晉書·載記》謂其以日月薄蝕,災眚屢見,降号稱王,下書令群公、卿、士、将、牧、守、宰各降一等。
姚緒、姚碩德以興降号,固讓王爵,興弗許。
案興即欲自貶抑,無容與緒、碩德同号,《北史》雲:興去皇帝之号,降稱天王,蓋是?然則緒、碩德之讓,即石虎時貶親王、藩王之封之故事也。
呂光初亦稱天王。
及病笃,立其大子紹為天王,乃自号大上皇帝。
案魏獻文之禅位也,群公奏曰:“昔三皇之世,澹泊無為,故稱皇,是以漢高祖既稱皇帝,尊其父為大上皇,明不統天下。
今皇帝幼沖,萬機大政,猶宜陛下統之,謹上尊号大上皇帝。
”其言頗合古義。
呂氏未必知此;光既病笃,亦必不能更知政事;蓋徒取皇帝、天王之稱為尊卑之等差耳。
觀呂纂、呂隆亦皆稱天王,而隆追谥其父寶為文帝可見也。
慕容雲、馮跋亦稱天王,蓋亦以國小民寡,不敢自尊。
慕容盛去皇帝之号,稱庶人大王,庶人蓋謂無爵,以知政事,故曰大王,則彌自貶損矣。
索虜非知故事者,而獻文禅位時,群公之奏,顧頗合古義,蓋臣虜士夫,知故事者尚多也。
然虜終不免沐猴而冠。
胡靈後之秉政也,追尊其母京兆郡君為秦大上君。
及其父國珍死,追号為大上秦公,張普惠為谏議大夫,陳其不可。
左右畏懼,莫敢為通。
會聞胡家穿圹,下有磐石,乃密表言之。
大後覽表,親至國珍宅,集王、公、八坐、卿、尹及五品已上,博議其事。
遣使召普惠,與相問答。
然卒不用其言。
孝莊之立,尊其考為文穆皇帝,廟号肅祖。
妣為文穆皇後。
将遷神主于大廟,以高祖為伯考。
臨淮王彧與吏部尚書李神儁表谏,不聽。
時又尊其兄劭為無上王,尋遇害河陰,又追谥為孝宣皇帝。
妻李氏為文恭皇後。
彧又面谏,謂:“曆尋書籍,未有其事。
”帝不從,及神主入廟,複敕百官悉陪從,一依乘輿之式。
彧上表,以為“爰自中古,迄于下葉,崇尚君親,褒明功德,乃有皇号,終無帝名。
今若去帝留皇,求之古義,少有依準”。
又不納。
胡三省曰:“自唐高宗以後,率多追谥其子弟為皇帝,作俑者魏敬宗也。
”虜不足責,中國人亦因其失,則誠不免野哉之诮矣。
前廢帝之立,以魏為大魏,诏曰:“三皇稱皇,五帝雲帝,三代稱王,疊沖挹也。
自秦之末,競為皇帝,忘負乘之深殃,垂貪鄙于萬葉,今稱帝已為褒矣,可普告令知。
”蓋亦以喪亂薦臻,故頗自貶損也。
周孝闵帝始篡魏,亦稱天王。
時則追尊考文公為王,妣為文後,至明帝武成元年八月,乃改天王稱皇帝,追尊文王為帝。
《崔猷傳》雲:時依周禮稱天王,又不建年号。
猷以為世有澆淳,運有治亂,故帝王以之沿革,聖哲因時制宜。
今天子稱王,不足以威天下。
請遵秦、漢稱皇帝,建年号,朝議從之。
蓋時習以天王之稱為卑于皇帝,後周制作,最為泥古,然卒不能變易世人之耳目,終不得不随之而變也。
宣帝之立,尊皇後為皇大後。
阿史那氏,突厥木杆可汗女。
又尊所生李氏為帝大後。
靜帝立,一稱為大皇大後,一稱為大帝大後。
又稱天元大皇後楊氏為皇大後,天大皇後朱氏靜帝所生。
為帝大後。
蓋亦以在位者為帝,帝之父為皇,正後系其夫所生系其子名之邪。
《抱樸子》有《诘鮑》之篇,載時人鮑敬言無君之論,而己駁之,其言在今日,已不足論,然亦可見其時好老、莊之書者之見地也。
敬言之言曰:“儒者曰:天生蒸民而樹之君,豈其皇天諄諄言之,亦欲之者為之辭哉?夫強者陵弱,則弱者服之矣。
知者詐愚,則愚者事之矣。
服之故君臣之道起焉,事之故力寡之民制焉。
然則隸屬由争強弱而校愚知,彼蒼天果無事也。
”又曰:“天地之位,二氣範物,樂陽則雲飛,好陰則川處,各附所安,本無尊卑也。
”此辟君臣之位出乎自然之說也。
又曰:“曩古之世,無君無臣。
穿井而飲,耕田而食,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泛然不系,恢爾自得。
不競不營,無榮無辱。
川谷不通,則不相并兼。
士衆不聚,則不相攻伐。
勢利不萌,禍亂不作,幹戈不用,城池不設。
”此言無君之世天下之晏然無患也。
侈言君道之美者,每謂君之出令,乃所以使民獲遂其生。
敬言則雲:“促辔銜镳,非馬之性,荷轭運重,非牛之樂。
穿本完之鼻,絆天放之腳,蓋非萬物并生之意?”治人者之所求,不過“役彼以養此”,“貴者祿厚,而民困矣”。
“下疲怨則知巧生”,亂之既作,乃以“忠義孝慈”救之,幸而有濟,亦所謂“死而得生,不如鄉無死”也,況乎“茅茨土階,棄織拔葵”,不過“盜跖分财,取少為讓”;其恩之及下,亦不過“陸處之魚,相呴以沫”哉?“關梁所以禁非,而猾吏因之以為非;衡量所以檢僞,而邪人因之以為僞;大臣所以扶危,而奸臣恐主之不危;兵革所以靖難,而寇者盜之以為難”。
信乎“君臣既立,衆慝日滋,而欲攘臂乎桎梏之間,愁勞于塗炭之中,猶辟滔天之源,激不測之流,而塞之以最壤,鄣之以指掌也”。
“桀纣窮驕淫之惡,用炮烙之虐,若令斯人,并為匹夫,性雖兇奢,安得施之?”且夫“細人之争,不過小小,匹夫校力,亦何所至?無疆土之可貪;無城郭之可利;無金寶之可欲;無權柄之可競;勢不足以合徒衆;威不足以驅異人;孰與王赫斯怒,陳師鞠旅,僵屍則動以萬計,流血則漂鹵丹野”哉?此鮑生以世事之紛纭,舉歸咎于立君之大略也。
其言善矣,然君臣之制,非孰欲立而立之也,其事亦出于自然。
何策使之不作?既作矣,何道使之可替?于此無言,則論有君之弊,雖極深切著明,亦徒為空談耳。
葛生诘鮑之辭,頗多拘墟之論,然亦有其可采者。
如曰:“遠古質樸,蓋其未變,譬彼嬰孩,知慧未萌,非知而不為,欲而忍之。
”“有欲之性,萌于受氣之初,厚己之情,著于成功之日,賊殺并兼,起于自然,必也不亂,其理何居?”“橡芋可以生鬥訟,藜蕾足用緻侵奪。
”則“私鬥過于公戰,木石銳于幹戈”矣,作始也簡,将畢也巨,亂源既伏,何計可止其遷流乎?且也“古者生無棟宇,死無殡葬,川無舟楫之器,陸無車馬之用;吞啖毒烈,以緻殒斃;疾無醫術,枉死無限。
後世聖人,改而垂之,民到于今,受其厚惠。
機巧之利,未易敗矣”。
“大極渾沌,兩儀無質”,固未若“玄黃剖判,七曜垂象,陰陽陶冶,萬物群分”。
由斯言之,社會之開化,勢固不可以已,昔賢心儀邃古之世人與人相處安和之美,疾後世之不仁,乃欲舉物質之文明而并去之,豈不悖哉?然物質之文明,雖不可去,社會之組織,固未嘗不可變,亦且不可不變,而昧者又欲并此而尼之,則其失,又二五之于一十也。
第二節 封建 晉初封建之制,及其時之人論封建之語,已見第二章第二節。
《晉書·地理志》雲:“古者有分土,無分民。
若乃大者跨州連郡,小則十有餘城,以戶口為差降,略封疆之遠近,所謂分民,自漢始也。
”521案古之建國,本為理民,其後此意無存,而徒以封爵為榮祿,則終必至于此而後已。
此亦欲藉封建為屏藩者,所以卒無所就也。
斯時也,封君之朘取其民,誠不如古代之悉,然邑戶粟米,盡歸私室,徐陵食建昌,邑戶送米至水次,見第二十一章第六節。
仍有損于國計。
故度支窘促之時,所以分其下者,亦不能厚。
《地理志》又雲:“江左諸國并三分食一。
大興元年(318),始制九分食一。
”《陳書·世祖高宗後主諸子傳》雲:“江左自西晉相承,諸王開國,并以戶數相差,為大小三品。
武帝受命,自永定訖于祯明,惟衡陽王昌,特加殊寵,至五千戶,其餘大國不過二千戶,小國千戶而已。
”蓋為物力所限也。
以無治民之實,故王侯多不居其國,而朝聘之典亦寖荒。
522《晉書·禮志》雲:“魏制藩王不得朝觐。
明帝時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為常。
及泰始中,有司奏諸侯之國,其王公已下入朝者,四方各為二番,三歲而周。
周則更始。
若臨時有故,卻在明年。
明年來朝之後,更滿三歲乃複朝,不得違本數。
不朝之歲,各遣卿奉聘。
奏可。
江左王侯不之國,其有受任居外,則同方伯、刺史、二千石之禮,亦無朝聘之制,故此禮遂廢。
”是其事也。
王侯兼膺方面之寄,似足以舉屏藩之實,然西晉已事,徒成亂源;宋武欲以上流處諸子,亦開喪亂之端;其事皆已見前矣。
齊世諸王,受禍尤酷,事見第十章第三節。
《南史·齊武帝諸子傳》:明帝遣茹法亮殺巴陵王子倫,子倫時鎮琅邪城,有守兵,子倫英果,明帝恐不即罪,以問典簽華伯茂,伯茂曰:“公若遣兵取之,恐不即可辦,若委伯茂,一小吏力耳。
”既而伯茂手自執鸩逼之,左右莫敢動者。
子倫整衣冠出受诏,謂法亮曰:“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
昔高皇帝殘滅劉氏,今日之事,理數固然。
”舉酒謂亮曰:“君是身家舊人,今銜此命,當由事不獲已。
此酒差非勸酬之爵。
”因仰之而死。
時年十六。
法亮及左右皆流涕。
此蓋當時之人,哀殺戮之甚,為此慘楚之辭,非必實錄。
如所記,子倫慷慨如此,何待伯茂執鸩逼之?故知《南史》此處,亦兼采兩說也。
然時制之極弊,則可想見矣。
李延壽論之曰:“齊氏諸王,并幼踐方嶽,故輔以上佐,簡自帝心。
勞舊左右,用為主帥。
州國府第,先令後行。
飲食遊居,動應聞啟。
端拱守祿,遵承法度,張弛之要,莫敢厝言。
行事執其權,典簽掣其肘。
處地雖重,行止莫由。
威不在身,恩未接下。
倉卒一朝,事難總集,望其釋位扶危,不可得矣。
路溫舒雲: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斯宋氏之餘風,及在齊而彌弊。
”然使諸王皆長大能自專,則又成梁世之禍矣。
秉私心以定制,固無一而可哉!是時行事、典簽,亦有因守正而為諸王所害者。
《南史·齊高帝諸子傳》:長沙威王晃,為豫州刺史,每陳政事,辄為典簽所裁,晃殺之。
晃乃粗人,典簽之裁之,未必不合于義。
又《梁武帝諸子傳》:南康簡王績,子會理,為湘州刺史。
多信左右。
行事劉納每禁之。
會理心不平,證以臧貨,收送建業。
納歎曰:“我一見天子,使汝等知。
”會理令心腹于青草湖殺之,百口俱盡。
此則其曲必在會理矣。
抑且不必會理所為也。
大抵行事尚有正人,典簽則多佞幸,故其弊更甚。
《江革傳》:革為晉安王長史尋陽大守,行江州府事。
徙廬陵王長史,大守行事如故。
時少王行事,多傾意于簽帥,革以正直自居,不與典簽趙道智坐,道智因還都啟事,面陳革惰事好酒,遂見代,可以見其一斑也。
《魏書·官氏志》雲:皇始元年(396),始封五等。
天賜元年(404),九月,減五等之爵,始分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
皇子及異姓元功上勳者封王。
《北史·陸俟傳》雲:初尒朱榮欲循舊事庶姓封王,由是封子彰濮陽郡王,尋而诏罷,仍複先爵,則異姓封王之制久廢。
宗室及始蕃王皆降為公。
諸公降為侯。
侯、子亦以是為差。
于是封王者十人,公者二十二人,侯者七十九人,子者一百三人。
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縣,子封小縣。
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
延興二年(472),五月,诏舊制諸鎮将、刺史假五等爵及有所貢獻而得假爵者,皆不得世襲。
又雲:舊制諸以勳賜官爵者,子孫世襲軍号,大和十六年(492),改降五等,始革之,止襲爵而已。
《文獻通考》雲:“元魏時封爵所及尤衆。
蓋自道武興于代北,凡部落大人與鄰境降附者,皆封以五等,令其世襲,或賜以王封。
中世以後,不緣功而封者愈多。
《程駿傳》載獻文崩,初遷神主于大廟,有司奏舊事廟中執事官例皆賜爵,今宜依舊。
诏百寮詳議,群臣鹹以宜依舊事。
駿獨以為不可。
表曰:臣聞名器帝王所貴,山河區夏之重,是以漢祖有約,非功不侯,未聞與事于宗廟,而獲賞于疆土。
雖複帝王制作,弗相沿襲,然一時恩澤,豈足為長世之軌乎?書奏,從之,可見當時封爵之濫。
然高允在大武時以平涼州勳封汶陽子,至文成時,史言其為郎二十七年不徙官,時百官無祿,允第惟草屋,衣惟缊袍,食惟鹽菜,恒使諸子采樵自給,則雖有受封之名,而未嘗與之食邑。
523又道武以來,有建業公、丹陽侯、會稽侯、蒼梧伯之類,此皆江南土地,可見當時五等之爵,多為虛封。
前史雖言魏制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案《魏書·高祖紀》:大和十八年(494),十二月,诏王、公、侯、伯、子、男開國食邑者,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
然若真食五分之一,則不至如高允之貧。
且受封丹陽、會稽、等處者,雖五分之一,亦于何取之乎?”案《魏書·地形志》言:“魏自明、莊,寇難紛糾,攻伐既廣,啟土逾衆,王公錫社,一地累封,不可備舉,故總以為郡。
”一地累封,食祿更于何取給?足證馬氏所雲之弊,至叔世而愈甚。
然《張普惠傳》言:普惠為尚書右丞。
時诏訪冤屈,普惠上書言:“故尚書令臣肇,未能遠稽古義,近究成旨,以初封之诏,有親王二千戶,始蕃一千戶,二蕃五百戶,三蕃三百戶,謂是親疏世減之法;又以開國五等有所減之言,以為世減之趣;遂立格奏奪,稱是高祖遺意,仍被旨可。
今諸王五等,各稱其冤,七廟之孫,并訟其切,陳訴之案,盈于省曹,朝言巷議,鹹雲其苦。
”然則不給祿者乃漢人如高允之俦,彼其所謂親戚、勳臣者,固未嘗不朘我以生也,亦可見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矣。
周武帝保定二年(562),四月,诏曰:“比以寇難猶梗,九州未一。
文武之官,立功效者,雖錫以茅土,而未及租賦。
諸柱國等勳德隆重,宜有優崇。
各準别制邑戶,聽寄食他縣。
”則初亦未能給祿也。
三年(563),九月,初令世襲州、郡、縣者改為五等爵。
524州封伯,郡封子,縣封男。
此則以封建之名,去封建之實矣。
闵帝元年(557),正月,诏封李弼為趙國公,趙貴為楚國公,獨孤信為衛國公,于謹為燕國公,侯莫陳崇為梁國公,中山公護為晉國公,邑各萬戶。
宣帝大象元年(579),五月,以洺州襄國郡為趙國,齊州濟南郡為陳國,豐州武當、安富二郡為越國,潞州上黨郡為代國,荊州新野郡為滕國,邑各一萬戶,令趙王招、陳王純、越王盛、代王達、滕王逌并之國。
史論其事曰:“大祖之定關右,日不暇給,既以人臣禮終,未遑藩屏之事。
晉蕩輔政,爰樹其黨。
宗室長幼,并據勢位,握兵權。
雖海内謝隆平之風,而國家有磐石之固矣。
高祖克翦芒刺,思弘政術。
懲專朝之為患,忘維城之遠圖。
外崇寵位,内結猜阻。
自是配天之基,潛有朽壤之墟矣。
宣皇嗣位,兇暴是聞。
芟刈先其本枝,削黜遍于公族。
雖複地惟叔父,親則同生,文能附衆,武能威敵,莫不謝卿士于當年,從侯服于下國。
号為千乘,勢侔匹夫。
是以權臣乘其機,謀士因其隙,遷邑鼎速于俯拾,殲王侯烈于燎原。
悠悠邃古,未聞斯酷。
豈非摧枯拉朽易為力乎?”《周書·文闵明武宣諸子傳論》。
周勢之孤,誠如所論。
然使武帝不能去其芒刺,周之亂,又甯俟靜帝時乎?秉私心以定制,固無一而可哉? 第三節 官制 晉、南北朝之官制,蓋承漢、魏而漸變。
漢初官制,皆沿自秦,秦則沿自列國之世,不盡宜于統一之局,其後乃随事勢而遷移,此自西京至南朝之末皆然。
拓跋氏起北方,其為部族時之規制,已見第十一章第二節。
佛狸以降,模仿中國,稍有建置,實亦非驢非馬。
王肅北走,孝文用之,以定衆職,則幾與南朝無異矣。
北齊因之。
後周大祖,以為漢、魏官繁,思法周禮。
大統中,命蘇綽掌其事。
未成而綽卒,盧辯繼之。
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
并撰次朝儀,車服、器用,多依古禮,革漢、魏之法。
于魏恭帝三年(556)行之。
其後世有損益。
此實不切于時務,故至宣帝嗣位,而内外衆職,又用秦、漢以來之制焉。
見《周書·文帝紀》魏恭帝三年及《盧辯傳》。
《辯傳》雲:先是已置六卿官,為撰次未成,衆務猶歸台閣,至是年畢,乃命行之。
又《崔猷傳》言:猷與盧辯創修六官。
薛寘、裴政,亦嘗參與其事,皆見本傳。
《武帝紀》:保定元年(561),正月,己巳,祠大廟,班大祖所述六官,蓋至是而其制始大成也。
相國、丞相,自魏、晉以來,已非複尋常人臣之職。
漢獻帝建安十三年(208),置丞相,以魏武帝為之。
文帝代漢,其官遂廢。
此後為之者,如晉之趙王倫、梁王肜成都王穎、元帝、南陽王保、王敦、王導,宋南郡王義宣等,皆非尋常人臣。
其為相國如晉景帝、宋武帝、齊高祖等,則篡奪之階而已,齊世相國,與大宰、大保、大将軍并為贈官。
陳丞相、大傅、大司馬,亦為贈官。
晉取《周官》之說,置大宰、以景帝諱,改大師為大宰。
大傅、大保,而漢世三公之官仍存。
大尉、司徒、司空。
其大司馬、大将軍,漢世與大尉不并置者,漢靈帝末,以劉虞為大司馬,而大尉如故,非恒典。
至魏亦各自為官。
晉武帝即位之初,嘗八公同時并置。
而開府、儀同三司,骠騎、車騎、衛将軍,伏波、撫軍、都護、鎮軍、中軍、四征、征東、征南、征西、征北。
四鎮、鎮東、鎮南、鎮西、鎮北。
宋世又有安東、安南、安西、安北,謂之四安,平東、平南、平西、平北,謂之四平。
龍骧、典軍、上軍、輔國等大将軍,左、右光祿、光祿三大夫,開府者皆為位從公。
諸公及開府位從公者,皆得置官屬,此實多費無謂,故自隋、唐以降,遂專以無官屬之三師為榮寵也。
後魏放南朝之制,亦有三師、大師、大傅、大保。
二大、大司馬、大将軍。
三公、大尉、司徒、司空。
特進、儀同、開府、左、右光祿、金紫、銀青光祿及諸将軍之号,以褒賞勳庸,而北齊因之。
孝莊初,拜尒朱榮為柱國大将軍,位在丞相上。
又拜大丞相、天柱大将軍,而以元天穆為大宰,此亦非尋常人臣之職矣。
北齊乾明中,置丞相,河清中分為左、右。
然趙彥深、元文遙、和士開同為宰相,皆兼侍中,則實權初不在是也。
後周初置大冢宰。
後置左、右丞相。
大象二年(580),又以隋文帝為大丞相,而罷左、右丞相焉。
治理之權,實歸台閣。
尚書有令、仆。
令職無不總,仆射副令,置二則為左、右仆射。
令阙則左為省主。
又與尚書分統諸曹。
漢世尚書,雖有曹名,不以為号。
靈帝以梁鹄為選部尚書,始見曹名。
及魏,改選部為吏部,又有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書、二仆、一令為八坐。
及晉,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六曹。
鹹甯二年(276),省駕部。
四年(278),又置。
大康中,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為六曹。
惠帝世又有右民,尚書止于六曹,不知此時省何曹也。
渡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
祠部尚書,常與右仆射通職,不恒置。
宋高祖初增都官曹。
其起部尚書,營宗廟宮室則置,事畢則省。
又有左、右丞,佐令、仆知省事。
郎主作文書,分曹數十。
魏世凡二十三,後為二十五。
晉武帝時三十四,後為三十五。
置郎二十三人,更相統攝。
江左初十七,後十八,最後十五。
宋初十九,後二十。
梁二十二。
下有都令史、令史等,分曹如尚書。
正始以降,俗尚玄虛,丞、郎以上,簿領文案,不複經懷,皆成于令史之手焉。
姚察說。
錄則尚書權重者為之,不恒置也。
尚書為庶政總彙,然自魏、晉以後,又不敵中書、門下之親。
中書者,魏武帝為魏王,置秘書令、丞,以典尚書奏事。
文帝代漢,改為中書。
置監、令,以劉放、孫資為之。
其後遂移魏祚,事已見《秦漢史》。
晉因之,各置一人。
魏文帝又置通事郎,次黃門郎。
黃門郎已署事過,通事乃署名。
已署,奏以入,為帝省讀書可。
晉改曰中書侍郎。
晉初又置舍人及通事。
江左令舍人通事,謂之通事舍人。
掌呈奏案章。
後省,以中書侍郎一人直西省,又掌诏命。
宋初又置,而侍郎之任,遂寖輕焉。
見第十章第四節。
魏文之置中書令,秘書改令為監,以掌藝文圖籍。
明帝大和中,置著作郎,隸中書省。
晉武帝并秘書于中書,而著作之局不廢。
惠帝複置秘書監,著作改隸焉。
後别自置省,而猶隸秘書。
郎一人,謂之大著作郎,專掌史任。
又有佐著作郎八人。
侍中之與機要,自宋文帝時始。
侍中世呼為門下;給事黃門侍郎,與侍中俱管衆事,世呼為小門下;遂以門下名其省。
散騎常侍者,秦置散騎,又置中常侍,漢東京省散騎,中常侍用宦者,魏黃初置散騎,合之于中常侍,是為散騎常侍。
魏末又有在員外者,曰員外散騎常侍。
晉武帝使二人與散騎常侍通員直,謂之通直散騎常侍。
魏初又置散騎侍郎。
晉武帝置員外散騎侍郎,元帝使二人與散騎侍郎通員直,謂之通直散騎侍郎。
自魏至晉,散騎常侍、侍郎與侍中、黃門侍郎共平尚書奏事,江左乃罷。
給事中,西漢置,掌顧問應對。
東漢省。
魏世複置。
奉朝請,本不為官。
漢東京罷三公、外戚、宗室、諸侯,多奉朝請。
晉武帝亦以宗室、外戚為奉車、驸馬、騎三都尉而奉朝請焉。
東晉罷奉車、騎二都尉,惟留驸馬,諸尚主者為之,後遂沿為故事。
自散騎常侍以下,宋别為集書省,散騎侍郎、員外散騎侍郎、通直散騎侍郎,齊謂之直書省,而散騎常侍、員外、通直稱東省官,其二衛、四軍、四校、稱西省官焉。
魏、齊有中書、門下、集書、秘書諸省,設官略與南朝同。
魏門下之官尤重,世呼侍中、黃門為小宰相。
見《魏書·王慧龍傳》。
尚書行台之制,起自魏末,晉文帝讨諸葛誕,散騎常侍裴秀、尚書仆射陳泰、黃門侍郎鐘會等以行台從。
晉永嘉四年(310),東海王越率衆許昌,亦以行台自随。
後魏、北齊亦有之。
《隋書·百官志》雲:“行台在《令》無文。
其官置令、仆射。
其尚書、丞、郎,皆随權制而置員焉。
其文未詳。
”行台兼統人事,自辛術始,見《北齊書》本傳。
留台之名,起自晉惠帝西遷時。
置于洛陽,以總留事。
總衆職者丞相,居列職者,則九卿一類之官也。
自丞相之權,移于三省,而九卿亦寖失其職矣。
魏世裴秀議改官制,以尚書三十六曹統事,準例不明,宜使諸卿任職。
見《晉書》本傳。
晉初劉頌上疏,言:“秦、漢已來,九列執事,丞相都總,今尚書制斷,諸卿奉成,于古制為重,事所不須。
然今未能省并,可出衆事付外寺,使得專之,尚書為其都統,若丞相之為。
惟立法創制、死生之斷、除名、流徙、退免大事,及連度支之事,台乃奏處。
其餘外官皆專斷之。
歲終,台閣課功校簿而已。
于今親掌者動受成于上,上之所失,不得複以罪下,歲終事功不建,不知所責也。
”荀勖議省官,亦謂九寺可并于尚書。
皆可見九卿寖失其職:故其官亦時有省并。
晉世,大常、光祿勳、晉哀帝興甯元年(363),并司徒,孝武帝甯康元年(373)複置。
尉衛、渡江省,宋孝建元年(454)複置。
大仆、渡江後或省或置,宋以來,郊祀權置執辔,事畢即省。
廷尉、大鴻胪,江左有事權置,無事則省。
宗正、晉哀帝省,并大常。
大司農、晉哀帝省,并都水。
孝武複置。
少府、晉哀帝省,并丹陽尹。
孝武複置。
将作大匠、晉以來有事者置,無事則省。
大後三卿、衛尉、少府、大仆,随大後宮為名,無大後則阙。
大長秋,有後則置,無後則省。
并為列卿。
宋、齊同。
梁于諸名之下,皆加卿字。
以大常、宗正、大司農為春卿,大府、少府、大仆為夏卿,衛尉、廷尉、大匠即将作大匠。
為秋卿,光祿、即光祿勳。
鴻胪、即大鴻胪。
大舟都水使者,漢水衡之職。
漢又有都水長、丞。
東京省都水,置河堤谒者。
魏因之。
晉武帝省水衡,置都水使者,以河堤谒者為都水官屬。
江左省河堤谒者,都水置谒者六人。
梁初稱都水台,後改。
為冬卿,北朝亦以大常、光祿、衛尉、宗正、大仆、廷尉、齊曰大理。
鴻胪、司農、少府齊曰大府。
為九卿,稱為九寺。
又有國子、長秋、将作三寺。
又有昭玄寺,以掌諸佛教,亦有都水台之官。
自漢改禦史大夫為司空,而中丞出外為台主,東京以後皆因之。
其屬官:有治書侍禦史,漢宣帝所置也。
見《秦漢史》第十八章第七節。
魏又置治書執法,掌奏劾,而治書侍禦史掌律令。
晉惟置治書侍禦史,與侍禦史分掌諸曹。
魏蘭台遣二禦史居殿中,伺察非法,晉遂置殿中侍禦史,曆代沿之。
魏、晉《官品令》,又有禁防禦史;晉孝武大元中有檢校禦史,則其後無聞焉。
符節禦史,秦符玺令之職,漢因之,至魏别為一台。
晉武帝省并蘭台,置符節禦史。
梁、陳惟有符節令史而已。
谒者,亦秦官,漢、魏因之,魏又置仆射,掌大拜授及百官班次,統谒者十人。
晉武帝省仆射,以谒者并蘭台。
漢世屬光祿勳。
江左複置仆射。
後又省。
宋大明中又置。
魏、齊禦史台,設官略同南朝,而谒者别為一台。
魏武帝為相,以韓浩為護軍,史奂為領軍。
建安十二年(207),改為中領軍、中護軍。
文帝置領軍将軍,主五校、即漢世屯騎、步兵、越騎、長水、射聲五校尉。
中壘、武衛三營。
護軍将軍,主武官選。
隸領軍,晉世不隸。
晉武帝省領軍,使中軍将軍羊祜統二衛。
晉文帝為相國,相府置中衛軍,武帝受命,分為左、右。
前、後、左、右、魏明帝時有左軍将軍,右及前、後,皆晉武帝置。
骁騎骁騎、遊擊皆魏置,為内軍。
晉世以領、護、二衛、骁騎、遊擊為六軍。
七軍,即領軍之任也。
祜遷罷,置北軍中候。
懷帝改曰中領軍。
元帝永昌元年(322),省護軍,并領軍,改領軍曰北軍中候。
尋複為領軍。
明帝大甯二年(324),複置護軍。
成帝世,領軍又為北軍中候。
尋亦複焉。
魏、晉領、護各領營兵,江左以來,領軍不複領營,但總統二衛、骁騎、遊擊諸營而已。
資重者為領軍護軍将軍,資輕者為中領軍中護軍。
又有左、右中郎将,晉武帝省,宋大明中複置。
虎贲中郎将,漢期門。
冘從仆射,魏置。
羽林監,漢有羽林中郎将,又有左右監,晉罷中郎将,又省一監。
虎贲、冘從、羽林,是為三将。
晉哀帝省。
宋高祖複置,江右領營兵,江左則無。
積射将軍,強弩将軍,晉大康十年(289),立射營、弩營,置積射、強弩将軍主之。
宋泰始後,多以軍功得此官,無員。
殿中将軍,殿中司馬督,晉武帝時,殿内宿衛,号曰三部司馬,置此二官,分隸左右二衛。
江右初員十人。
孝武大元中改選,以門閥居之。
宋高祖初,增為二十人。
其後過員者謂之殿中員外将軍、員外司馬督。
又其後并無複員。
武衛将軍,宋大明中置,代殿中将軍之任。
武騎常侍,宋大明中置。
皆以分司丹禁,侍衛左右。
梁天監六年(507),置左右骁騎、左右遊擊将軍。
改舊骁騎曰雲騎,遊擊曰遊騎。
又置朱衣直将軍,以經方牧者為之。
此外諸号将軍甚多,皆無複統馭,《晉書·王廙傳》:弟子彪之上議,謂無兵軍校,皆應罷廢。
實即後世之武散官也。
散官之名始于隋,古但不任事而已,非徒以為号。
宋、齊、梁、陳諸九品官,皆以将軍為品秩,謂之加戎号。
梁武帝以其高下舛雜,命加釐定。
于是有司奏置百二十五号将軍,備其班品,叙于百司之外焉。
魏、齊禁衛設官,略同南朝。
亦有諸号将軍,無所統馭。
柱國之職,見第十四章第五節,後亦為散秩,如後世之勳官矣。
東宮官,漢世分屬二傅及詹事。
後漢省詹事,悉屬少傅。
晉武帝泰始三年(268),建大子大傅、少傅,事無大小皆屬焉。
鹹甯元年(275),以楊珧為詹事,二傅不複領官屬。
及珧為衛将軍,領少傅,省詹事,惠帝元康元年(291)複置,愍、懷建官,乃置六傅,通省尚書事。
詹事文書,關由六傅。
永康中,複不置詹事。
大安已來,置詹事。
終孝懷之世。
渡江後有大傅、少傅,不立師、保。
王國:晉世置師、友、文學。
師即傅也,景帝諱,故改師為傅。
宋世複為師。
改大守為内史。
有中尉以領軍。
此外設官尚多。
公、侯已下遞損焉。
北朝,東宮亦置六傅及詹事。
王國置師一人。
餘官亦略同南朝。
司隸校尉,曆東京、魏、晉不替,渡江乃罷。
州置刺史;郡置大守,京師所在則曰尹,王國以内史掌大守之任;縣大者曰令,小者置長,為國者為相;曆代皆同。
魏、齊于司州,周于雍州,亦皆置牧。
魏于代、河南,齊于清都,周于京兆皆置尹。
魏州、郡、縣皆分上中下,齊則于上中下之中,又分上中下,凡九等。
周以戶數為差。
州分戶三萬已上,二萬已上,一萬已上,五千已上。
郡分一萬五千已上,一萬已上,五千已上,一千已上,一千已下。
縣分七千已上,四千已上,二千已上,五百已上,五百已下。
屬官、佐史,皆随高下而異其員數。
魏舊制緣邊皆置鎮都大将,統兵備禦,與刺史同。
城隍、倉庫,皆鎮将主之。
北齊亦有三等鎮、戍,各置鎮将、戍主。
此則專以兵力控扼為重者也。
《魏書·韓茂傳》:子均。
廣阿澤在定、相、冀三州之界,土廣民希,多有寇盜,乃置鎮以靜之。
以均在冀州,劫盜止息,除廣阿鎮大将,加都督三州諸軍事。
晉、南北朝官制之弊,莫如刺史之握兵。
《宋書·百官志》雲:“持節都督,無定員。
前漢遣使,始有持節。
光武建武初,征伐四方,始權時置督軍禦史,事竟罷。
建安中,魏武帝為相,始遣大将軍督軍,二十一年征孫權還夏侯惇督二十六軍是也。
魏文帝黃初二年(221),始置都督諸州軍事,或領刺史。
三年(222),上軍大将軍曹真都督中外諸軍事,假黃钺,則總統内外諸軍矣。
明帝大和四年(230),晉宣帝征蜀,加号大都督。
高貴鄉公正元二年(255),文帝都督中外諸軍。
尋加大都督。
晉世則都督諸軍為上,監諸軍次之,督諸軍為下。
使持節為上,持節次之,假節為下。
使持節得殺二千石以下,持節殺無官位人,若軍事得與使持節同,假節惟軍事得殺犯軍令者。
江左以來,都督中外尤重,惟王導居之。
以上《晉志》同。
此句作“惟王導等權重者居之。
”宋氏人臣則無也。
江夏王義恭假黃钺,假黃钺則專戮節将,非人臣常器矣。
”《齊書·百官志》雲:“魏、晉世州牧隆重,刺史任重者為使持節都督,輕者為持節督。
起漢順帝時禦史中丞馮赦讨九江賊,督揚、徐二州軍事。
而何、徐《宋志》雲:起魏武遣諸州将督軍;王珪之《職儀》雲:起光武;并非也。
晉大康中,都督知軍事,刺史治民,各用人。
惠帝末乃并任。
非要州則單為刺史。
”案都督緣起,二說俱可通,不必深辯。
晉初羊祜督荊州,别有刺史羊肇;王渾督揚州,别有刺史應綽;其後王浚督幽州,亦别有刺史石堪,皆都督刺史分職之證。
然兼二職者究多,故刺史亦稱州将。
《通鑒》齊東昏侯永元二年(500)《注》。
《晉書·溫峤傳》:峤代應詹為江州刺史,鎮武昌。
陳“古鎮将多不領州,宜選單車刺史,别撫豫章,專理黎庶。
”能言此者蓋寡矣。
其時州郡之增置日廣,鎮将之所督,亦即随之而增。
然亦間有都督不兼州,如紀瞻以鎮東将軍長史加揚威将軍都督京口以南至蕪湖諸軍事,非刺史。
又有于某州但督其數郡者;而曰都督,曰監,曰督,曰使持節,曰持節,曰假節,權限亦各有不同。
如檀道濟監南徐、兖之江北、淮南諸郡軍事,南兖州刺史,又都督江州之江夏,豫州之曲陽、新蔡、晉熙四郡諸軍事,江州刺史。
諸史皆各如其事書之。
《南》、《北史》但曰某州刺史加都督,或曰都督某州刺史,而于所督不複詳書,則求簡而失其實矣。
周明帝武成元年(559),初改都督諸州軍事為總管。
自此史文但雲某州總管,不雲刺史。
然齊王憲除益州總管益、甯、巴、盧等二十四州諸軍事益州刺史,則但改都督之名為總管,而其責任初未嘗異。
《北史》亦間有全書者,如《長孫儉傳》:授總管荊、襄等五十二州諸軍事,行荊州刺史,轉陝州總管七州諸軍事陝州刺史是也。
以所任州冠于總管之上,但雲某州總管,亦取文辭之簡,而非當日結銜本然也。
隋有揚、并、益、荊四大總管,又諸總管皆以某州為名,如蜀王秀以益州刺史總管二十四州諸軍事,則其例仍與周同。
《尉遲敬德碑》雲:授襄、鄀、鄧、析、唐五州都督襄州刺史,貶使持節都督并、蔚、岚、代四州諸軍事并州刺史,則唐制亦與隋同也。
以上兼采《十七史商榷》、《廿二史考異》。
刺史握兵,易緻疏于政事;本以武人為之者,尤偃蹇不易駕禦;其弊不可勝窮。
《北齊書·高隆之傳》雲:魏自孝昌已後,天下多難,刺史大守,皆為當部都督,雖無兵事,皆立佐寮,所在頗為煩擾。
隆之表請:自非實在邊要:見有兵馬者,悉皆斷之。
則有握兵之名者,已足擾民,而有其實者無論矣。
《通鑒》:晉安帝義熙二年(406),正月,魏主珪如豺山宮。
諸州置三刺史,郡置三大守,縣置三令長。
刺史、令、長,各之州、縣,大守雖置而未臨民。
功臣為州者,皆征還京師,以爵歸第。
此事他處不見,蓋行之未久?《魏書·官氏志》雲:自大祖至高祖初,内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恒目。
淮北之亡,虜于東兖、東徐及冀州,皆并置兩刺史,事見第九章第五節,蓋一以資鎮懾,一以事撫綏;大守并不臨民,則徒資其榮祿;疑當時三人并置,其意亦如此也。
薛安都為僞雍、秦二州都統,州各有刺史,都統總其事,見第八章第五節。
以軍禦政,亦猶南朝都督攘刺史之權也。
州、郡、縣之增置,晉、南北朝,可雲最劇。
其原因,蓋有由于控扼要重,戶口滋殖,蠻夷鄉化,政理殷繁者,如漢末及三國,多以諸部都尉為郡是也。
《宋書·百官志》。
然其大端,則實由喪亂薦臻,人民蕩析離居之故。
蓋斯時一統未久,屬人之治猶盛,屬地之義未昌,人民之轉徙異地者,不得不别設官司以撫綏之,招徕之,而僑置之事多矣。
如康絢,本華山藍田人。
祖穆,宋永初中,舉鄉族三千餘家入襄陽之岘南。
宋為置華山郡藍田縣,以穆為秦、梁二州刺史。
未拜卒。
絢世父元隆,父元撫,并為流人所推。
相繼為華山大守。
絢在齊世,亦除華山大守。
此流人來歸,即用其酋豪設郡縣以撫之者也。
寇贊上谷人,因難徙馮翊萬年。
姚泓滅,秦、雍人千餘家推贊為主,歸魏拜綏遠将軍魏郡大守。
其後秦、雍之民,來奔河南、荥陽、河内,戶至數萬,拜贊安遠将軍南雍州刺史轵縣侯,治于洛陽,立雍州之郡縣以撫之。
由是流民襁負,自遠而至,參倍于前。
此撫其已至,兼以招其未來者也。
可參看第十七章第三、第四兩節。
《宋書·諸志總序》雲:“魏、晉已來,遷徙百計。
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
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兖。
朝為零、桂之士,夕為廬、九之民。
去來紛擾,無暫止息。
版籍為之渾淆,職方所不能記。
自戎狄内侮,有晉東遷,中土遺氓,播遷江外,莫不各樹邦邑,思複舊井。
既而民單戶約,不可獨建。
故魏邦而有韓邑,齊縣而有趙民。
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
寄寓遷流,迄無定托。
邦名邑号,難或詳書。
”可見斯弊,由來已久。
然終以錯雜為憂,則仍鮮治理之便矣。
此土斷之所以亟,參看第十七章第三節。
張普惠省減郡縣,史稱宰守因此绾攝有方,奸盜不起,民以為便,可見僑置之有害于治理也。
南北分張,此弊彌甚。
《魏書·韓麒麟傳》:子顯宗上言:“自南僞相承,竊有淮北,欲擅中華之稱,且以招誘邊民,故僑置中州郡縣。
皇風南被,仍而不改。
凡有重名,其數甚衆。
”《北齊書·文宣帝紀》:天保七年(556),十一月,诏曰:“魏自孝昌已來,豪家大族,鸠率鄉部,托迹勤王,規自署置。
或外家公主,女谒内成,昧利納财,啟立州郡。
牧、守、令、長,虛增其數。
求功錄實,諒足為煩。
損害公私,為弊殊久。
且五嶺内賓,三江回化。
要荒之所,舊多浮僞。
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
譬諸木犬,猶彼泥龍。
今所并省,一依别制。
”于是并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縣、三鎮、二十六戍雲。
《通鑒》:梁武帝大同五年(539),十一月,朱異奏:“頃來置州稍廣,而小大不倫。
請分為五品。
其位秩高卑,參僚多少,皆以是為差。
”诏從之。
于是上品二十州,次品十州,次品八州,次品二十三州,下品二十一州。
時上方事征伐,恢拓境宇。
北逾淮、汝,東距彭城,西開牂柯,南平俚洞,紛綸甚衆、故異請分之。
其下品皆異國之人,徒有州名,而無土地。
或因荒徼之民所居村落,置州及郡、縣。
刺史、守、令,皆用彼人為之。
尚書不能悉領。
山川險遠,職責罕通。
五品之外,又有二十餘州,不知處所。
凡一百七州。
又以邊境鎮戍,雖領民不多。
欲重其将帥,皆建為郡。
或一人領二三郡大守。
州郡雖多,而戶口日耗矣。
觀此文,知齊文宣之诏,非過甚之辭也。
《晉書·傅玄傳》:玄子鹹上言:“舊都督有四,今并監軍,乃盈于十。
夏禹敷土,分為九州,今之刺史,幾向一倍。
戶口比漢,十分之一,而置郡縣更多。
”晉初以是為病,況于南北朝之末?魏道武罷戶不滿百之縣,《本紀》天賜元年(404)。
而後周以戶數秩郡縣,縣下者亦不盈五百而已。
奚翅十羊九牧哉? 外官僚屬:郡、縣各有舊俗,分曹往往不同。
吏、卒皆有定員,視戶口多少為差。
晉初嘗議省州、郡、縣半吏,以赴農功。
《晉書·荀勖傳》。
蘇綽六條诏書曰:“善官人者必先省其官。
官省則善人易充,善人易充,則事無不理。
官煩則必雜不善之人,雜不善之人,則政必有得失。
故語曰:官省則事省,事省則民清,官煩則事煩,事煩則民濁。
案今吏員,其數不少。
昔民殷事廣,尚能克濟,況今戶口減耗,依員而置,猶以為少?如聞在下州郡,尚有兼假。
擾亂細民,甚為無理。
悉宜罷黜,無得習常。
”觀此,知吏員雖雲依戶口而定,實未必能遵行也。
《晉志》雲:縣五百已上皆置鄉。
三千已上置二鄉,五千已上置三鄉,萬已上置四鄉。
鄉置啬夫一人。
縣率百戶置裡吏一人。
其土廣人希,聽随宜置。
裡吏限不得減五十戶。
525此等制度,宋、齊、梁、陳,度當沿之。
《魏書·大武五王傳》:臨淮王譚曾孫孝友表言:“今制百家為黨族,二十家為闾,五家為比鄰。
百家之内,有帥二十五,526征發皆免,苦樂不均。
羊少狼多,複有蠶食。
此之為弊久矣。
京邑諸坊,或七八百家,惟一裡正二史,庶事無阙,而況外州?請百家為四闾,闾二比。
計族有十二丁,得十二匹赀絹。
略計見管之戶,應二萬餘族,一歲出赀絹二十四萬匹,十五丁出一番兵,計得一萬六千兵。
此富國安人之道也。
”《隋書·食貨志》:北齊河清三年(564)定令,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闾裡,百家為族黨,較魏制實省十二丁,即孝友之志也。
蘇綽六條之诏,謂“正長者治民之基,基不傾者上必安。
黨族、闾裡,皆當審擇,各得一鄉之選,以相監統。
”然暴政亟行之世,在上者之誅求愈烈,則在下者之困辱愈增,而其自視卑而不得有所為也亦愈甚。
劉曜為石勒所獲,北苑市三老孫機上書求見曜,見《晉書·曜載記》。
尚有新城三老遮說漢王,壺關三老上書訟戾大子之遺風,後此則無聞矣。
527《魏書·高祖紀》:大和十一年(487),十月,诏曰:“孟冬十月,民間歲隙,宜于此時,導以德義。
可下諸州:黨裡之内,推賢而長者,教其裡人。
”未嘗不欲複前代之遺規,然其效卒不可睹也。
《北史·魏宗室傳》:河間公齊之孫志,為洛陽令。
員外郎馮俊,昭儀之弟,恃勢恣撾所部裡正。
志令主史收系,處刑除官。
由此忤旨,左遷大尉主簿。
辇毂之下,裡正之見陵如此,況其遠者乎? 都邑之地,豪猾所萃,則擊斷之治尚焉。
《晉志》:縣皆置方略吏四人,而洛陽置六部尉。
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
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
此指方略吏言。
《宋志》雲:大祖元嘉十五年(438),縣小者又省之。
邺、長安置吏如三千戶以上之制。
此等制度,曆代亦當略同也。
北朝尚擊斷尤甚。
《魏書·甄琛傳》:琛遷為河南尹。
表言:“國家居代,患多盜竊。
世祖廣置主司、裡宰,皆以下代令、長及五等散男有經略者為之,528又多置吏士,為其羽翼,崇而重之,始得禁止。
遷都已來,天下轉廣。
四遠赴會,事過代都。
五方雜沓,難可備簡。
寇盜公行,劫害不絕。
此由諸坊混雜,釐比不精,主司暗弱,不堪檢察故也。
裡正乃流外四品,職輕任碎,多是下才,人懷苟且,不能督察。
故使盜得容奸,百賦失理。
邊外小縣,529所領不過百戶,而令、長皆以将軍居之。
京邑諸坊,大者或千戶、五百戶;其中皆王公、卿尹,貴勢、姻戚,豪猾仆隸,蔭養奸徒,高門邃宇,不可幹問;又有州郡俠客,蔭結貴遊,附黨連群,陰為市劫。
比之邊縣,難易不同。
請取武官中八品将軍已下,幹用貞濟者,以本官俸恤,領裡尉之任,各食其祿。
高者領六部尉,中者領經途尉,下者領裡正。
不爾,請少高裡尉之品,選下品中應遷者為之。
”诏曰:“裡正可進至勳品,經途從九品,六部尉正九品。
諸職中簡取,何必須武人也?”琛又奏以羽林為遊軍,于諸坊巷司察盜賊。
于是京邑清靜,至今踵焉。
《高崇傳》:子謙之,為河陰令。
舊制,二縣令得面陳得失。
時佞幸之輩,惡其有所發聞,遂共奏罷。
謙之乃上疏曰:“豪家支屬,戚裡親媾,缧绁所及,舉目多是。
皆有盜憎之色,鹹起怨上之心。
縣令輕弱,何能克濟?先帝昔發明诏,得使面陳所懷。
臣亡父先臣崇之為洛陽令,常得入奏是非。
所以朝貴斂手,無敢幹政。
乞新舊典,更明往制。
”崇奏在胡靈後時。
此皆可見都邑之難治也。
北齊制:邺令領右部、南部、西部三尉,又領十二行經途尉。
凡一百三十五裡,裡置正。
臨漳領左部、東部二尉。
左部管九行經途尉。
凡一百一十四裡,裡置正。
成安領後部、北部二尉。
後部管十一行經途尉。
七十四裡,裡置正。
刺史之設,本所以資巡察,其後寖成疆吏,則司巡察者又别有其人,此亦猶明代于巡按之外,複遣巡撫也。
《宋書·禮志》,謂古者巡守之禮,布在方策。
秦、漢、曹魏,猶有巡幸之事,至晉世巡守遂廢。
引武帝泰始四年(269)诏,謂:“古之王者,以歲時巡守方嶽,其次則二伯述職,不然則行人巡省,撢人誦志。
今使使持節侍中副給事黃門侍郎,銜命四出,周行天下。
親見刺史、二千石長吏,申喻朕心懇誠至意。
訪求得失損益諸宜。
觀省政治,問人間患苦。
還具條奏,俾朕昭然,鑒于幽遠,若親行焉。
”下叙宋武帝永初元年(420)遣使,文帝元嘉四年(427)、二十六年(449)東巡之事,其視之猶甚重。
然克舉其實者似鮮。
其事亦僅間有之。
如宋元嘉三年(426)、九年(432)、三十年(453),明帝泰始元年(466),皆嘗遣使。
北朝則高宗大安元年(455),高祖延興二年(472),大和八年(484)、十四年(490),皆嘗遣使。
孝靜帝天平二年(535),齊獻武王以治民之官,多不奉法,請送朝士清正者,州别遣一人問疾苦。
周武帝建德五年(576)遣使,诏意亦頗重視,皆見《紀》。
至齊孝武,征求急速,以郡縣遲緩,始遣台使,則擅作威福,其弊無窮,詳見《齊書·竟陵王子良傳》。
後人所由訾遣使縱橫,本非令典也。
晉武帝訪王渾以元會問郡國計吏方俗之宜。
渾言:“舊侍中讀诏,诏文相承已久,非留心方國之意。
請令中書,指宣明诏,不複因循常辭。
又先帝時正會後東堂見征、鎮長史、司馬,諸王國卿,諸州别駕。
今若不能别見,可前詣軒下,使侍中宣問,以審察方國。
”其視之意亦甚重。
然後亦寖成具文。
北齊尚有其禮,見《隋書·禮儀志》。
晉武帝泰始三年(268),嘗诏郡、國守、相,三載一巡行屬縣。
然範甯為豫章大守,欲遣十五議曹下屬城采求風政,并吏假還訊問長吏得失,而徐邈與書,謂:“非徒不足緻益,乃是蠶漁所資。
”“自古已來,欲為左右耳目者,無非小人。
”則雖守、相,欲明目達聰,猶不易也,況天朝乎? 晉武帝置南蠻校尉于襄陽,西戎校尉于長安,南夷校尉于甯州。
元康中,護羌校尉後漢官。
為涼州刺史,西戎校尉為雍州刺史,南蠻校尉為荊州刺史。
江左初,省南蠻校尉。
尋又置于江陵。
改南夷校尉曰鎮蠻校尉。
及安帝時,于襄陽置甯蠻校尉。
以授魯宗之。
宋世祖孝建中,省南蠻校尉。
齊建元元年(479)複置。
三年(481)省。
延興元年(494)置。
建武省。
護三巴校尉,宋置。
建元二年(480),改為刺史。
平蠻校尉,永平三年(510)置,隸益州。
護匈奴、羌戎、蠻夷、越四中郎将,晉武帝置,或領刺史,或持節為之。
武帝又置平越中郎将,居廣州,主護南越。
官品之制,530蓋始曹魏?故《通典》叙魏官,皆明列品第。
《宋書·百官志》備列九品之官,謂其定自晉世,晉殆亦沿之于魏也?晉初限田及衣食客、佃客,皆以官品差多少。
《隋書·經籍志》職官門,梁有徐宣瑜《晉官品》一卷。
梁武帝天監初,命尚書郎蔡法度定令為九品。
至七年革選,徐勉為吏部尚書,又定為十八班。
以班多為貴。
将軍叙于百司之外,分十品、二十四班。
《南史·勉傳》雲:天監初,官名互有省置。
勉撰立選簿,有诏施用。
其制開九品為十八班。
自是貪冒苟進者,以财貨取通,守道淪退者,以貧寒見沒。
則班蓋為選舉而設。
陳亦分十八班。
皆見《隋志》。
元魏九品,皆分正從,一品之中,複析為上中下,則一品而分為六矣。
大和二十三年(499),高祖次《職令》,世宗頒行之。
四品已下,正從各分上下階,一品猶析為四。
北齊因之。
周盧辯依《周禮》定官制,内外皆分九命,以多為貴,實亦九品也。
《周書·文帝紀》:魏廢帝三年(554),正月,始作九命之典,以叙内外官爵。
以第一品為九命,第九品為一命。
改流外品為九秩,亦以九為上。
《宋志》所載,雜流技術,亦皆入品。
至陳世則《隋志》雲:官有清濁,又有流外七班,寒微之人為之。
《魏書·劉昶傳》載高祖臨光極堂大選,亦言八族已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複有七等雲。
官祿:《晉志》惟載諸開府位從公、食奉日五斛。
大康二年(281),又給絹,春百匹,秋絹二百匹,綿二百斤。
元康元年(291),給菜田十頃,驺十人。
立夏後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特進、食奉日四斛。
絹春五十匹,秋百五十匹,綿一百五十斤。
菜田八頃,驺八人。
光祿大夫、奉日三斛,絹春五十匹,秋百匹,綿百斤。
菜田六頃,驺六人。
尚書令、奉月五十斛,絹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綿七十斤。
菜田六頃。
驺六人。
大子二傅同光祿大夫。
五官。
宋、齊、梁、陳,史皆不載。
北齊之制,見于《隋志》。
齊制多循後魏,蓋魏亦如是也。
《通鑒》陳宣帝大建七年(575)《注》,即以此為魏、齊之制。
其制:官一品,每歲祿八百匹,二百匹為一秩。
從一品,七百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