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晉南北朝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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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飲食
晉、南北朝之世,稍見南北食性之殊。
大抵南多食稻,北多食菽麥等。
然北方之人,亦未嘗不以稻米為貴。
428《晉書·惠帝紀》:王浚遣烏丸騎攻成都王穎于邺,穎與帝單車走洛陽。
服禦分散,倉卒上下無赍。
侍中黃門被囊中赍私錢三千,诏貸用。
所在買飯,以供宮人。
止食于道中官舍。
宮人有持升餘粇米飯及燥蒜、鹽豉,以進帝,帝啖之。
次獲嘉,市粗米飯,盛以瓦盆,帝啖兩盂。
《宋書·孝義傳》:何子平,事母至孝。
揚州辟從事史,月俸得白米,辄貨市粟麥。
人或問曰:“所利無幾,何足為煩?”子平曰:“尊老在東,子平世居會稽。
不辦常得生米,何心獨享白粲?”《南史·徐孝克傳》:陳亡,随例入長安。
家道壁立。
所生母患,欲粳米為粥,不能常辦。
母亡後,孝克遂常啖麥。
有遺粳米者,孝克對而悲泣,終身不複食焉。
《魏書·安同傳》:同長子屈,大宗時典大倉事,盜官粳米數石,欲以養親。
同大怒,奏求戮屈。
自劾不能訓子請罪。
大宗嘉而恕之。
遂诏長給同粳米。
又《盧玄傳》:曾孫義僖,性清儉,不營财利。
雖居顯位,每至困乏。
麥飯、蔬食,忻然甘之。
《周書·裴俠傳》:除河北郡守。
躬履儉素,愛民如子,所食惟菽麥、鹽菜而已。
又《劉璠傳》:左遷同和郡守。
前後郡守,多經營以緻赀産,惟璠秋豪無所取。
妻子并随羌俗,食麥、衣皮,始終不改。
并當時南北皆貴稻米之征。
齊師之來寇,孔奂多營麥飯,以饷戰士,蓋以其時四方壅隔,糧運不繼,三軍取給,惟在都下故也。
詳見第十三章第五節。
然徐孝嗣論屯田,謂菽麥為北土所宜,彼人便之,不減粳稻,詳見第二十章第一節。
則其利民初無以異矣。
北人食麥,率多以之作餅。
《晉書·何曾傳》:蒸餅上不拆作十字不食。
《周書·王罴傳》:罴性儉率,不事邊幅。
嘗有台使,罴為其設食,使乃裂其薄餅緣。
罴曰:“耕種收獲,其功已深;舂簸造成,用力不少;乃爾選擇,當是未饑。
”命左右撤去之。
使者愕然,大慚。
《北史·胡叟傳》:不事産業,常苦饑貧,然不以為恥。
養子字螟蛉,以自給養。
每至貴勝門,恒乘一車,敝韋袴褶而已。
作布囊,容三四斛,飲啖醉飽,盛餘肉餅,以付螟蛉。
皆其征也。
《南史·後妃傳》:“永明九年(491),诏大廟四時祭,宣皇帝薦起面餅、鴨臛,孝皇後薦筍、鴨卵、脯醬炙白肉,高皇帝薦肉脍、葅羹,昭皇後薦茗、粣、炙魚,并生平所嗜也。
”《通鑒》胡三省《注》雲:“起面餅,今北人能為之。
其面浮軟。
以卷肉啖之,亦謂之卷餅。
案此即今山東薄餅。
其實今江南人所為,尤較山東為薄而浮軟也。
程大昌曰:起面餅,入教面中,令松松然也。
教,俗書作酵。
”蓋因多食面,故發明此法。
然觀胡氏之言,則其時南人猶未知作教也。
疏食之事,429空乏之時,偏僻之地,亦間有之。
《魏書·崔逞傳》雲:大祖攻中山,未克,六軍乏糧,民多匿谷。
問群臣以取粟方略。
逞曰:“取椹可以助糧,故飛鸮食椹而改音,《詩》稱其事。
”大祖雖嫌其侮慢,然兵既須食,乃聽以椹當租。
逞又曰:“可使軍人及時自取,過時則落盡。
”大祖怒曰:“内賊未平,兵人安可解甲仗入林野乎?”以中山未拔,故不加罪。
後乃以答晉襄陽戍将書事殺之。
事見第十一章第二節。
案飛鸮食椹,道武知為何語?逞安得引此以對?蓋其意,不欲虜斂谷以擾民,并不欲其勞民以取椹,道武以是憾之耳。
然在當時,卒不得不聽民以椹當租,可見谷必乏,民必有以椹為食者也。
又《羊敦傳》言:敦雅性清儉。
轉廣平大守,屬歲饑馑,家饋未至,使人外尋陂澤,采藕根而食之。
遇有疾苦,家人解衣質米以供之。
《周書·李遷哲傳》:大祖令遷哲留鎮白帝。
信州先無倉儲,軍糧匮乏。
遷哲乃收葛根造粉,兼米以給之。
遷哲亦自取供食。
此并空乏之時,仰給疏食者也。
《齊民要術·非中國物篇》引《吳錄》雲:交趾有欀木,其皮中有如白米屑者,幹搗之,以水淋之,似面,可作餅。
又引《蜀志》雲莎樹出面,一樹出一石。
正白而味似桄榔。
出興古。
又引劉欣期《交州記》曰:都句樹,似栟榈,木中出屑如面,可啖。
賈氏此篇,自言聊存名目,記其怪異,其所引據,不皆可信,然可信者亦多。
桄榔可食,430見《後漢書·夜郎傳》,說非虛誣。
欀、莎、都句,蓋亦其類。
此啟辟較遲之地,本仰給于疏食者也。
第二十章第一節,可以參觀。
古惟貴者、老者肉食,431晉、南北朝之世,猶有其遺風。
《魏書·高宗紀》:大安元年(455),遣尚書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州郡,觀察風俗,诏雲:“入其境,耆老飯蔬食,少壯無衣褐,則聚斂煩數,匮于财也。
”雖循舊文立說,然觀楊椿械子孫謂:“我家入魏之始,即為上客,給田宅,賜奴婢、馬、牛、羊,遂成富室。
自爾至今二十年,二千石、方伯不絕,祿恤甚多。
親姻、知故,吉兇之際,必厚加贈襚;來往賓寮,必以酒肉飲食;是故親、姻、朋友無憾焉。
”則雖富厚之家,平時亦不必皆肉食矣。
魏末減百官及諸蕃客廪食及肉,已見第二十章第三節。
據所紀,終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則給米一石者,給肉三十斤弱,即升米得肉五兩弱。
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假令人日食二升半,則得肉十一兩餘,此已非常人之食矣。
《晉書·陸晔傳》:晔弟子納,出為吳興大守,将之郡,先至姑熟辭桓溫。
因問溫曰:“公至醉可飲幾酒?食肉多少?”溫曰:“年大來飲三升便醉,白肉不過十脔。
卿複雲何?”納曰:“素不能飲,止可二升。
肉亦不足言。
”後伺溫間,謂之曰:“外有微禮,方守遠郡,欲與公一醉,以展下情。
”溫欣然納之。
時王坦之、刁彜在坐。
及受禮,惟酒一鬥,鹿肉一柈。
坐客愕然。
納徐曰:“明公近雲飲酒三升,納止可二升。
今有一鬥,以備杯酌。
餘瀝溫及賓客。
”并歎其率素。
更敕中廚設精馔,酣飲極歡而罷。
案《北齊書·盧叔武傳》言:魏收曾來詣之,訪以洛京舊事,不待食而起,雲“難為子費”。
叔武留之。
良久,食至,但有粟飧、葵菜,木碗盛之,片脯而已。
則陸納所饋,已不為菲,桓溫更敕中廚設精馔,則已侈矣。
肉食者北方多有牛羊,南方頗饒鵝鴨,而雞、彘及魚,仍為常食。
何以知之?《北齊書·元晖業傳》雲:晖業以時運漸謝,不複圖全,惟事飲啖,一日一羊,三日一犢,此固信陵君酒、婦人之意,然亦可見北人之習食牛羊。
432南方則食牛有禁。
《南史·王僧孺傳》雲:出為南海大守。
南海俗殺牛曾無限忌,僧孺至便禁斷。
《梁書·傅昭傳》:子婦嘗得家饷牛肉,以進昭,昭召其子曰:“食之則犯法,告之則不可。
”取而埋之。
是其證。
《晉書·虞預傳》。
鹹和初,夏旱,诏衆官各陳緻雨之意。
預議曰:“老牛不犧,禮有常制,而自頃衆官,拜授祖贈,轉相誇尚,屠殺牛犢,動有十數。
”乃犯法之事也。
食羊亦罕見記載。
晉惠帝之次獲嘉,有老父獻蒸雞。
亦見《本紀》。
郤诜母亡,無馬輿柩,養雞、種蒜以緻之,已見第二十章第一節。
苻堅遁還淮北,或進壺飧、豚髀。
《北史·良吏傳》:孟信為趙平大守,山中老人,以純酒饋之。
并民間以雞豚為常食之證。
閑取野味,如陸納以鹿肉饷桓溫,蓋亦非常食。
河北舊制,有漁獵夫三十人,以供郡守,裴俠曰:“以口腹役人,吾不為也,”乃悉罷之,蓋非之也。
《隋書·地理志》言:梁州人多事佃漁,雖蓬室柴門,食必兼肉,見第十七章第一節。
蓋特異之俗矣。
劉毅在京口,與鄉曲士大夫往東堂共射,庾悅為司徒左長史,暫至京,亦要府州僚佐,共出東堂。
悅廚馔甚盛,不以及毅。
毅遣與相聞曰:“身今年未得子鵝,《齊民要術·養鵝鴨篇》雲:供廚者鵝百日以外,子鴨六七十日佳,過此肉硬。
豈能以殘炙見惠。
”而齊大廟所薦,有鴨臛、鴨卵。
陳武帝之禦齊寇,陳蒨遣送米三千石,鴨千頭。
見第十三章第五節。
并南人多食鵝鴨之證。
《齊書·武陵王晔傳》雲:尚書令王儉詣晔,晔留設食,柈中菘菜、魚而已。
《梁書·良吏·何遠傳》雲:江、浙多水族,甚賤。
遠每食,不過幹魚數片。
《南史·孔休源傳》雲:休源初到都,寓于宗人少府孔登。
曾以祠事入廟,侍中範雲,一與相遇,深加褒賞。
後雲命駕到少府,登便拂筵整帶,謂當詣之,備水陸之品。
雲駐筋,命休源。
及至,命取其常膳。
止有赤倉米飯、蒸鮑魚。
雲食休源食,不舉主人之馔。
高談盡日,同載還家。
登深以為愧。
沈衆監起大極殿,攜幹魚、菜飯獨啖之,已見第十九章第二節。
《齊書·孝義樂頤傳》:吏部郎庾杲之常往候,頤為設食,枯魚、菜菹而已。
杲之曰:“我不能食此。
”母聞之,自出常膳魚羹數種。
杲之曰:“卿過于茅季偉,我非郭林宗。
”蓋魚為儉者之食,而幹魚則為尤儉,以魚不勞飼養,幹魚又可于閑時取之,不費人力也。
常食以鹽菜為主。
《魏書·高允傳》言:高宗幸允第,廚中惟鹽菜;《周書·裴俠傳》言:俠所食惟菽麥、鹽菜是也。
《晉書·皇甫谧傳》:城陽大守梁柳,谧之姑子也。
當之官,人勸谧餞之。
谧曰:“柳為布衣時過吾,吾送迎不出門,食不過鹽菜。
貧者不以酒肉為禮。
今作郡而送之,是貴城陽大守而賤梁柳,豈中古人之道?是非吾心所安也。
”是貧家飯客,亦不過鹽菜也。
《宋書·孝義傳》:郭原平,傭賃以給供養。
主人設食,原平自以家貧,父母不辦肴味,惟飧鹽飯而已。
庫狄伏連家口百餘,盛夏人料倉米二升,不給鹽菜,已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則有并鹽菜而不能具者。
案古人言疏食食之主,又言疏食、菜羹,蓋羹為食之所必備,433餘肴則為增設。
《魏書·石虎傳》言:石宣殺石韬後,虎以鐵镮穿宣颔而鎖之,作數鬥木槽,和以羹飯,以豬、狗法食之,猶是以羹飯為食之主。
常食鹽菜者,菜蓋以之作羹也。
又有以之為菹者,《齊書·虞杲之傳》言:杲之清貧自業,食惟有韭菹、瀹韭、生韭、雜菜是也。
趙平老人之饋孟信也,信和顔接引,殷勤勞問。
乃自出酒,以鐵铛溫之。
素木盤盛蕪菁葅,惟此而已。
又以一铛借老人。
但執一杯,各自斟酌,申酬酢之意。
謂老人曰:“吾至郡來,無人以一物見遺,今卿獨有此饷;且食菜已久;欲為卿受一髆耳。
酒既自有,不能相費。
”老人大悅,再拜擘進之。
酒盡方别。
肉食者鄙,與民并耕而食,饔餐而治,不亦清明在躬,不為口腹所累乎? 蔥韭等物,434仍為時人所嗜,豉亦為調和之資,故惠皇失禦,宮人以燥蒜、鹽豉進;郤诜亦事種蒜也。
《梁書·呂僧珍傳》;為南兖州刺史。
平心率下,不私親戚。
從父兄子宏,以販蔥為業。
僧珍至,乃棄業,欲求州官。
僧珍曰:“吾荷國厚恩,無以報效,汝等自有常分,豈可妄求叨越?但當速反蔥肆耳。
”可見嗜之者多,故能以販粥為業也。
宴客之侈,讀第十九章第二節,可見其略。
《北齊書·元孝友傳》:孝友當魏末,上言:“夫婦之始,王化所先。
共食合瓢,足以成禮。
而今之富者彌奢。
同牢之設,甚于祭槃。
累魚成山,山有林木,林木之上,鸾鳳斯存。
徒有煩勞,終成委棄。
”觀是言,亦可想見祭槃之侈。
孔琳之論宴會之侈曰:“所甘不過一味,而陳必方丈。
适口之外,皆為悅目之資。
”飾祭槃以悅生人之目,不亦厚誣其祖乎?又當時宴客者,必并其從者而亦宴之,435其所費亦不赀。
如《晉書·何曾傳》言:曾都督河北諸軍,将之鎮,文帝使武帝、齊王攸辭送數十裡,曾盛為賓主,備大牢之馔,侍從吏驺,莫不醉飽是也。
盧叔武以粟飧、菜、片脯食魏收,所将仆從,亦盡設食,一與此同,斯為美已。
《宋書·武三王傳》雲:高祖性儉約,諸子食不過五盞盤。
《齊書·宣孝陳皇後傳》言:後大祖之母。
大祖雖從宦,而家業本貧。
為建康令時,高宗等冬月猶無缣纩。
而奉膳甚厚。
後每撤去兼肉,曰:“于我過足矣。
”其實口腹之欲,亦不過如是而已。
“積果如山嶽,列肴同绮繡,未及下堂,已同臭腐,”賀琛之言,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果何為哉? 烹饪之法,貴家婦女,蓋頗習之。
《魏書·崔浩傳》:浩著《食經》,叙曰:“予自少及長,耳目聞見,諸母、諸姑,所修婦功,無不蘊習酒食。
朝夕養舅姑;四時祭祀;雖有功力,不任僮使,嘗手自親焉。
昔遭喪亂,饑馑薦臻,疏糊口,不能具其物,十餘年間,不複備設。
先妣慮久廢忘,後生無知見,而少不習業書,乃占授為九篇。
”此蓋所以供賓、祭、奉養。
至侈于飲食者,則别有其相傳之方。
《晉書·何曾傳》,言其廚膳滋味,過于王者。
每燕見,不食大官所設,帝辄命取其食。
子劭,食必盡四方珍異,時論以為大官禦膳,無以加之。
而《齊書·虞悰傳》雲:悰善為滋味,和齊皆有方法。
豫章王嶷盛馔享賓,謂悰曰:“今日肴羞,甯有所遺不?”悰曰:“恨無黃颔臛,何曾《食疏》所載也。
”足見曾之廚膳,為大官所不及,非偶然矣。
《北齊書·崔傳》:子瞻,在禦史台,恒宅中送食,别室獨飧,蓋亦曾之類也。
《虞悰傳》又雲:世祖幸芳林園,就悰求扁米粣,悰獻粣及雜肴數十轝,大官鼎味不及也。
上就悰求諸飲食方,悰秘不肯出。
上醉後體不快,悰乃獻醒酒鲭酢一方而已。
孟子曰:“飲食之人,則人賤之矣,”食方是秘,不亦賤丈夫矣乎?賀琛谏書奏,高祖大怒,召主書于前,口授敕責琛,曰:“若以此指朝廷,我無此事。
昔之牲牢,久不宰殺。
朝中會同,菜蔬而已。
意粗得奢約之節。
若複減此,必有蟋蟀之譏。
若以為功德事者,皆是園中之所産育。
功德之事,亦無多費。
變一瓜為數十種,食一菜為數十味。
不變瓜菜,亦無多種。
以變故多,何損于事?”夫能變一瓜為數十種,食一菜為數十味,其烹饪之方必極精。
梁武欲自鳴其儉,而不知适以自暴其侈也。
《魏書·胡叟傳》言:高闾曾造其家,值叟短褐曳柴,從田歸舍,為闾設濁酒蔬食,皆手自辦集。
其館宇卑陋,園疇褊局,而飯菜精潔,醢醬調美。
叟亦飲食之人也。
飲食之侈儉,豈系乎肉食疏食哉?《齊書·劉傳》:弟琎,建元初,為武陵王晔冠軍征虜參軍。
晔與僚佐飲,自割鵝炙。
436琎曰:“應刃落俎,膳夫之事,殿下親執鸾刀,下官未敢安席。
”因起請退。
《梁書·循吏傳》:孫謙從子廉,便辟巧宦。
貴要每食,必日進滋旨。
皆手自煎調,不辭勤劇。
遂得為列卿、禦史中丞、晉陵、吳興大守。
《魏書·毛修之傳》:修之能為南人飲食,手自煎調,多所适意。
世祖親待之。
常在大官,主進禦膳。
此乃左右便嬖之職。
朱修之欲襲誅佛狸,以告修之,而修之不聽,佛狸遂得漏網。
見第八章第六節。
飲食之人,為人所賤,又何怪乎? 外國食法,亦有流傳中國者。
437《齊民要術·笨麹餅酒篇》載《博物志》胡椒酒法:以好春酒五升,幹姜一兩,胡椒七十枚,皆搗末,好美安石榴五枚,押取汁,内着酒中,雲:此胡人所謂荜撥酒也。
其作和酒法,用荜撥六枚,《蒸缹法篇》載胡炮法,亦用荜撥,則荜撥酒胡人必以荜撥制之,中國乃改用姜、椒、安石榴等耳。
然胡椒、安石榴,亦異域物也。
此外《作酢篇》有外國苦酒法,《飧飯篇》有胡飯法。
《晉書·五行志》:泰始之後,中國相尚用胡床、貊槃,及為羌煮、貊炙。
貴人富室,必蓄其器。
吉享嘉會,皆以為先。
則外國食法,流傳中國者多矣。
《宋書·武三王傳》言:義恭愛寵異常。
求須果食,日中無算。
得未嘗啖,悉以乞與傍人。
廬陵諸王,未嘗敢求,求亦不得。
此《内則》所謂孺子食無時,俗語謂之雜食,亦曰零食,今又謂之閑食者也。
此等物味甘者居多,其時中國似尚未有蔗饧,皆用米、麥所制之饧及蜜。
438故顔悛上言:謂禁糃一月,息米近萬斛。
《武三王傳》又言:廢帝挑取義恭眼睛,以蜜漬之,為鬼目精。
見第九章第三節。
精,《南史》作粽。
《通鑒》從之。
胡三省《注》曰:“宋人以蜜漬物曰粽。
盧循以益智粽遺武帝,即蜜漬益智也。
”此即今之蜜餞也。
《齊民要術》有《饧篇》,所用亦皆谷類。
其《非中國物篇》有甘蔗,雲:“雩都縣土壤肥沃,偏宜甘蔗。
味及采色,餘縣所無。
”則雩都附近,頗有甘蔗。
然不雲可制饧。
又引《異物志》雲:“甘蔗遠近皆有。
交趾所産特醇好。
斬而食之既甘。
笮取汁如饴饧,名之曰糖,益複珍也。
又煎而曝之,既凝而冰破如磚,其食之入口消釋,時人謂之石蜜者也。
”此即今之冰糖。
然其物恐交、廣以外,未必有之。
《通鑒》:陳文帝天嘉元年(560),周晉公護使李安置毒于糖,以弑世宗。
《注》雲:“,丸餅也。
江陵未敗時,梁将陸法和有道術,先具大、薄餅,及江陵陷,梁人入魏,果見、餅,蓋北食也。
今城市間元宵所賣焦即其物,但較小耳。
糖出南方,煎蔗為之,絕甘。
”案齊明帝,大官進禦食裹蒸,帝十字畫之,曰:“可四片破之,餘充晚食。
”已見第十章第四節。
《通鑒注》雲:“今之裹蒸,以糖和糯米,入香藥、松子、胡桃仁等,以竹箨裹而蒸之,大才二指許,不勞四破也。
”建武三年(496)。
以糖和糯米粉入松子、胡桃仁蒸食,今所謂嘉、湖細點中猶有之,吾鄉呼為玉帶糕,但無香藥,不以竹箨裹之耳,此古裹蒸之變也。
蓋米麥糖所制之物,不宜冷食,故齊明帝時之裹蒸,于朝食時進之,今人改用蔗糖,則以為無時之食矣。
此說若不誤,則南方尚用米麥所制之糖,北方安得有蔗糖?胡《注》釋糖之糖為蔗糖,恐失之矣。
又齊大廟薦茗粣,《通鑒注》曰:“粣,《類篇》雲:色責翻,糁也;又側革翻,粽也。
《南史》:虞悰作扁米粣,蓋即今之馓子是也,可以供茶。
”側革翻,似即今蜜餞之餞字之音,但上入異耳。
以之供茶,實今之稱點心為茶食之本。
女真初興時,其所謂茶食者固尚以蜜塗也。
貴人飲食雖侈,然居喪則能守禮者尚多。
《魏書·房法壽傳》:法壽族子景伯,母亡居喪,不食鹽菜。
遂為水病,積年不愈。
《周書·孝義傳》:皇甫遐母喪,食粥枕凷。
遠近聞其至孝,競以米、面遺之。
遐皆受而不食,以營佛齋。
皆其事。
并有能持之以久者,如何子平母喪去官,屬大明末東土饑荒,繼以師旅,八年不得營葬,日以數合米為粥,不進鹽菜。
楊愔遭離家難,常以喪禮自居,所食惟鹽菜是也。
甚有如甄恬,數歲喪父,哀感有若成人,家人矜其小,以肉汁和飯飼之不肯食者,《梁書·孝行傳》。
皆當時風氣使然也。
釀酒多用秫谷。
《晉書·孔愉傳》:愉從弟群,性嗜酒,嘗與親友書曰:“今年田得七百石秫米,不足了麹糵事。
”又《隐逸傳》:陶潛為彭澤令,在縣公田,悉令種秫谷,曰:“令吾常醉于酒足矣。
”妻子固請種秔,乃使一頃五十畝種秫,五十畝種秔。
是其事。
釀酒耗谷頗多。
魏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合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孽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
《魏書·食貨志》。
官給之酒,所耗如此,私釀所費之廣,不言可知。
故曆代皆有酒禁,其法且有頗酷者。
《晉書·孝武帝紀》:大元八年十二月,開酒禁。
《安帝紀》:隆安五年(401),是歲饑,禁酒。
義熙三年三月,除酒禁。
《劉曜載記》:曜制季秋農事畢,乃聽飲酒。
《石勒載記》:勒以百姓始複業,資儲未豐,重制禁釀。
郊祀宗廟,皆以醴酒。
行之數年,無複釀者。
《宋書·文帝紀》:元嘉二十一年正月,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開酒禁。
《齊書·武帝紀》: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水旱成災,谷稼傷弊,京師二縣,朱方、姑熟,可權斷酒。
《魏書·高宗紀》:大安四年正月,丙午朔,初設酒禁。
《刑罰志》雲:是時年谷屢登,士民多因酒緻酗訟,或議王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
釀、沽、飲皆斬之。
吉兇、親賓,則開禁,有日程。
《孝靜帝本紀》: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酤酒。
元象元年四月,齊獻武王請開酒禁。
《北齊書·武成帝紀》:河清四年二月,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後主紀》:天統五年十一月,诏禁造酒。
《上洛王思宗傳》,言其子元海為右仆射,說後主禁屠宰,斷酤酒,當即此時事也。
武平六年閏月,開酒禁。
《周書·武帝紀》:保定二年二月,以久不雨,京城三十裡内禁酒。
439案曆代酒禁,史之所載,未必能具也。
然《抱樸子·酒戒篇》論當時禁酒情形雲:“曩者饑年荒谷;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辄有酒禁。
嚴令重申,官司搜索。
收責榜徇者相續,制鞭而死者大半。
防之彌峻,犯者至多。
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
440民之好此,可謂笃矣。
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
緩己急人,雖令不從。
沽賣之室,廢棄則困。
遂修飾賂遺,依馮權右。
所屬吏不敢問。
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
張垆專利,乃更倍仇。
從其酤買,公行靡憚。
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以葛氏之言推之,曆代酒禁,恐皆利少弊多矣。
《魏書·列女傳》:樂部郎胡長命妻張氏,事姑王氏甚謹。
大安中,京師禁酒。
張以姑老且患,私為醞之。
為有司所糾。
王氏詣曹自告,曰:“老病須酒,在家私釀,王所為也。
”張氏曰:“姑老抱患,張主家事,姑不知釀,其罪在張。
”有司疑其罪,不知所處。
平原王陸麗以狀奏,高宗義而赦之。
法過嚴者不能行,勢非至于屈法縱舍不止,立之複何益哉?要之風俗之所由成,其道恒隐曲多端,斷非一切之法所能政也。
造酒之法,《齊民要術》第六十三至六十七篇詳之。
中有《祝麹文》,啟五方、五土之神,東方青帝、土公、青帝威神,南方赤帝、土公、赤帝威神,西方白帝、土公、白帝威神,北方黑帝、土公、黑帝威神,中央黃帝、土公、黃帝威神。
求使“出類絕蹤,穴蟲潛影”,則今釀酒者之迷信,由來舊矣。
441《晉書·劉弘傳》:弘為荊州刺史,下教曰:“酒室中雲齋中酒、聽事酒、猥酒,同用麹米,而優劣三品。
投醪當與三軍同其薄厚,自今不得分别。
”酒之優者蓋較厚,故其性亦較烈。
《齊民要術·笨麹餅酒篇》雲:“穄米酎,先能飲好酒一鬥者,惟禁得升半。
飲三升大醉。
三升不澆,大醉必死。
凡人大醉,酩酊無知,身體壯熱如火者,作熱湯,以冷解,名曰生熟湯。
湯令均,小熱得通人手,以澆醉人。
湯淋處即冷。
不過數斛湯,回轉翻覆,通頭面痛淋,須臾起坐。
與人此酒,先問飲多少,裁量與之。
若不語其法,口美不能自節,無不死矣。
一鬥酒醉二十人。
得者無不傳饷親知以為恭。
”黍米酎,“悉同穄酎法,芬香美釀,皆亦相似。
釀此二醞,常宜謹慎,多喜殺人。
以飲少,不言醉死,正疑藥殺。
尤須節量,勿輕飲之。
”觀此二醞,當時名酒,蓋多味厚性烈者,442此亦酒禍之所由滋欤? 茗飲始見正史者,為《三國·吳志·韋曜傳》,已見《秦漢史》第十七章第一節。
《困學紀聞》言荼字有三義:誰謂荼苦,苦菜也。
有女如荼,茅秀也。
以薅荼蓼,陸草也。
《日知錄》言:荼字中唐始變作茶。
同聲異韻之字,減一畫而化為兩字,中華造字,舊有此法,實即六書中之轉注也。
《齊民要術》論茶,引《爾雅》“槚,苦荼。
”郭璞《注》雲:“樹小似栀子。
冬生葉,可煮作羹飲。
今呼早采者為荼,晚取者為茗。
一名荈。
蜀人名之苦荼。
”蓋茶味亦苦,故藉苦菜之名以名之,久乃變其韻而析為二語也。
《日知錄》雲:“王褒《僮約》雲:武都買荼;張載《登成都白菟樓詩》雲:芳荼冠六清;孫楚詩雲:姜、桂、荼、荈出巴蜀;《本草衍義》:晉溫峤上表貢茶千斤,茗三百斤:是知自秦人取蜀而後,始有茗飲之事。
”據其說,茗飲蓋始于蜀而浸淫于吳、楚。
《齊民要術》列茶于《非中國物篇》中,443又引《荊州地記》曰:浮陵茶最好。
蓋其所謂中國,限于北方,故雲爾。
然亦可見是時北方尚未有茶也。
又引《博物志》雲:飲真茶令人少眠,則其時已有僞物矣。
第二節 倉儲漕運籴粜 錢币之用愈微,則實物之儲愈富,故古代倉廪,恒較後世為充實。
444晉承喪亂之後,然趙王倫篡逆,三王起義,兵久屯不散,京師倉廪空虛,陳敏建議,謂南方米谷,皆積數十年,将欲腐敗,而不漕運以濟中州,非所以救患周急,朝廷從之,轉漕頗有成效,可見南方儲谷之多。
北方雖雲喪亂,而離石大饑,劉淵遷于黎亭,以就邸閣谷,留其大尉劉宏、護軍馬景守離石,又使其大司農蔔豫運糧以給之,則亦未至全乏也。
晉遷江東,《隋書·食貨志》雲:“其倉:京都有龍首倉,即石頭津倉也。
台城内倉,南塘倉,常平倉,東、西大倉,東宮所貯,總不過五十餘萬。
在外有豫章倉,釣矶倉,錢唐倉,并是大貯備之處。
自餘州郡、台傳,亦各有倉。
”《晉書·五行志》:海西公大和中,郗愔為會稽大守。
六月,大旱。
災火燒數千家。
延及山陰倉米數百萬斛。
《虞潭傳》:潭轉吳國内史。
徙會稽。
未幾,複還吳郡。
是時軍荒之後,蘇峻亂後。
百姓饑馑,死亡塗地。
潭乃表出倉米振救。
《陶回傳》:回遷吳興大守。
時人饑谷貴,三吳尤甚。
诏欲聽相粥賣,以拯一時之急。
回上疏,言不如開倉廪以振之。
乃不待報,辄便開倉。
及割府郡軍資數萬斛米,以救乏絕。
由是一境獲全。
既而下诏,并敕會稽、吳郡,依回振恤。
二郡賴之。
《王羲之傳》:羲之為會稽内史。
時東土饑荒,羲之辄開倉振貸。
《良吏·鄧攸傳》:攸守吳郡,時郡中大饑。
攸表振貸。
未報,辄開倉救之。
《外戚·王蘊傳》蘊補吳興大守。
屬郡荒人饑,辄開倉贍恤。
賴蘊全者十七八。
此等事,具見地方貯備之豐。
三吳固富庶之區,在辇毂之下,然桓玄乘殷仲堪振恤饑者,倉廪空竭而伐之;又《王長文傳》言:大康中,蜀土荒馑,開倉振貸,長文居貧貸多,後無以償,郡縣切責,送長文到州,刺史徐幹舍之,長文不謝而去;則偏遠之區,振貸亦未遂成為具文也。
拓跋焘之南侵也,江夏王義恭次彭城,衆力雖多,而軍食不足。
沈慶之、何勖,鹹欲棄城逆奔。
以張暢言而止。
事見第八章第七節。
《宋書·暢傳》載暢之言曰:“今軍倉雖寡,朝夕猶未窘罄。
量其欲盡,臨時更為便宜。
豈有舍萬安之術,而就危亡之道?”則其時倉谷實未大乏,慶之等自怯懦耳。
《傳》又雲:時大祖遣。
徐爰乘驿至彭城,取米谷定最。
爰既去,城内遣騎送之。
焘聞知,即遣數百騎急追。
爰已過淮,僅得免。
初爰去,城内聞虜遣追,慮爰見禽,失米最,虜知城内食少。
義恭憂懼無計,猶欲奔走。
會虜大衆至,乃不果。
則當時城内之人,視其糧儲,實已岌岌,然彭城初未奔潰。
《梁書·庾域傳》:長沙宣武王為梁州,以為錄事參軍,帶華陽大守。
時魏軍攻圍南鄭。
州有空倉數十所;域封題,指示将士雲:“此中粟皆滿,足支二年,但努力堅守。
”衆心以安。
是當時梁州,粟亦空乏。
然蕭懿堅守六十餘日,未曾失陷。
見第十一章第三節。
則雖空乏,亦未至于絕無。
故能以空言安衆心也。
《宋書·沈慶之傳》:南新郡蠻帥田彥生反叛,攻圍郡城。
慶之遣柳元景赴之。
未至,郡已被破。
焚燒城内倉儲及廨舍蕩盡。
是凡有兵備之處,倉谷皆略有存儲。
《隋書·食貨志》言:南朝自侯景之亂,國用常褊。
京官文武,月别惟得廪食,多遙帶一郡縣官而取其祿秩。
此與《晉書·會稽王道子傳》言其時軍旅洊興,國用虛竭,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之事,可以參觀。
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各種給賜皆絕,而米廪猶存,可見其倉儲實較後世為充實。
若在後世,則即财政寬裕之時,京官亦不能皆給米栗也。
《魏書·韓麒麟傳》:大和十一年(487),京都大饑,麒麟表陳時務曰:“往年校比戶貫,租賦輕少。
臣所統齊州,租粟才可給俸,略無入倉。
雖于民為利,而不可長久。
脫有戎役,或遭天災,恐供給之方,無所取濟。
可減絹布,增益谷租。
年豐多積,歲儉出振。
所謂私民之谷,寄積于官。
官有宿積,則民無荒年矣。
”又《李彪傳》:彪上封事七條,其三曰:“頃年山東饑,去歲京師儉。
内外人庶,出入就豐。
既廢營産,疲而乃達。
若先多積谷,安而給之,豈有驅督老弱,糊口千裡之外?臣以為宜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年豐籴積于倉,時儉則加私之二,粜之于人。
如此,民必力田以買官絹,又務貯财以取官粟。
年登則常積,歲兇則直給。
又别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人。
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
以臧贖雜物餘财,市牛科給,令其肆力。
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
蠲其正課,并征戍雜役。
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谷積而人足,雖災不為害。
”彪之封事,據《食貨志》,事在大和十二年(488)。
《志》謂孝文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災。
則魏當大和大饑以前,積貯之情形甚惡,自此以後,乃頗有更革。
故至宣武延昌元、二、三年(512、513、514),複遭饑馑,頗能有所振施也。
見《紀》。
倉儲雖雲有備無患,然死藏其谷,不能生利,亦非計之得者。
得輕重斂散之意者,莫如常平。
故曆代論者,多主行之也。
《晉書·武帝紀》:鹹甯三年九月,起大倉于城東,常平倉于東、西市。
《杜預傳》謂預拜度支尚書,乃奏興常平倉,五十餘條,皆納焉,蓋即此時事。
《劉頌傳》:頌上疏言:“倉廪欲實,實在利農,利農在平籴。
平籴已有成制,其未備者,可就周足。
”所謂成制,蓋亦常平之類也。
《宋書·沈昙慶傳》雲:時歲有水旱,昙慶議立常平倉,以救民急,大祖納其言而事不行。
史臣謂“大明之末,積旱成災,口減過半,若常平之議,興于中年,或不至是”。
可見其相需甚殷。
然又謂“若籠以平價,則官苦民優,議屈當時,蓋由于此”。
蓋主其事者,未能計及遠利也。
魏立常平倉,事在大和二十年(496),見《紀》。
常平之所患者,谷物之貿遷已盛,而公家之資本較微,不足以制其輕重。
李彪之議,年豐籴積,時儉出粜,亦即常平之意,而析州郡常調,分京都度支以為之,資力較雄,此其所以能收公私豐贍之效欤?然則大和以後資儲之充實,所恃者轉不在常平之司矣。
北齊河清定令:諸州郡皆别置富人倉。
初立之日,準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
逐當州谷價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
谷貴下價粜之。
賤則還用所粜之物,依價籴貯。
周司倉,掌辨九谷之物,以量國用。
國用足,即蓄其餘以待兇荒。
不足則止餘。
用足則以粟貸人,春頒之,秋斂之。
皆見《隋書·食貨志》。
亦皆常平之意也。
《魏書·釋老志》:沙門統昙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
粟為僧祇粟。
445至于儉歲,振給饑民。
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
高宗并許之。
于是僧祇戶粟及寺戶,遍于州鎮矣。
又雲:世宗永平四年(511)夏,诏曰:“僧祇之粟,本欲濟施。
儉年出貸,豐則收入。
山林僧尼,随以給施。
民有窘敝,亦即振之。
但主司冒利,規取赢息。
及其征責,不計水旱。
或償利過本。
或翻改券契。
侵蠹貧下,莫知紀極。
細民嗟毒,歲月滋深。
自今已後,不得傳委維那都尉。
可令刺史,共加監括。
尚書檢諸有僧祇谷之處,州别列其元數,出入赢息,振給多少,并貸償歲月,見在未收,上台錄記。
若收利過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勿複征責。
或有私債,轉施償僧,即以丐民,不聽收檢。
後有出貸,先盡貧窮。
征責之科,一準舊格。
富有之家,不聽辄貸。
脫仍冒濫,依法治罪。
”又尚書令高肇奏言:“謹案故沙門統昙曜,昔于永明元年(483),奏涼州軍戶趙苟子等二百家為僧祇戶。
立課積粟,拟濟饑年。
不限道俗,皆以振施。
又依内律,僧祇戶不得别屬一寺。
而都維那僧暹、僧頻等,進違成旨,退乖内法。
446肆意任情,奏求逼召。
緻使籲嗟之怨,盈于行道。
棄子傷生,自缢溺死,五十餘人。
遂令此等,行号巷哭,叫訴無所。
至乃白羽貫耳,列訟宮阙。
請聽苟子等還鄉課輸。
儉乏之年,周給貧寡。
若有不虞,以拟邊捍。
其暹等違旨、背律、謬奏之愆,請付昭玄,依僧律推處。
”诏曰:“暹等可特原之,餘如奏。
”案《志》載昙曜元奏,本謂儉歲振給饑民;高肇奏辭,亦雲不限道俗;而世宗诏謂山林僧尼,随以給施,民有窘敝,亦即振之,則其振施似以僧尼為主。
竭民力以奉僧尼,已為無理,況又強取民戶,規圖赢息,其弊至于不可究诘乎?而僧暹等猶見特原,亦可謂無政事矣。
世宗诏令出貸先盡貧窮,富有之家,不聽辄貸,是當時僧祇之粟,反有貸于富家者也。
近世農民銀行之興,富家或以微息貸之于行,而加重之以貸于民。
主行事者,利富家易于征償;又總貸之于數富家,而聽其轉貸貧民則事簡;富家又或餌以微利;遂樂貸之于富家,今古之情弊正同也。
诏又言或有私債,轉施償僧,此又民間放債,征責不得,而藉僧祇之力,為之索取者,參看第十九章第五節自明。
僧人之舉動如此,可謂不法極矣。
貨币用微之世,實物之儲蓄恒多。
凡物皆然,米谷尤甚。
故在前世,不惟官家倉廪,較後世為充實,即民間之存谷亦多。
《宋書·孝義·徐耕傳》:元嘉二十一年(444),大旱,民饑,耕以千斛助官振貸。
詣縣陳辭曰:“此郡雖弊,耕晉陵延陵人。
猶有富室。
承陂之家,處處而是,并皆保熟,所失蓋微。
陳積之谷,皆有巨萬。
旱之所弊,實鐘貧民。
溫富之家,各有财寶。
謂此并宜助官,得過儉月。
所損至輕,所濟甚重。
今敢自厲,為勸造之端。
”又《自序》言:沈亮轉西曹主簿。
時三吳水淹,谷貴民饑。
刺史彭城王義康,使立議以救民急。
亮議以“東土災荒,民凋谷踴,富民蓄米,日成其價。
宜班下所在,隐其虛實。
令積蓄之家,聽留一年儲,餘皆勸使粜貨,447為制平價。
此所謂常道行于百世,權宜用于一時也”。
此皆凡民雖饑,富家自有藏粟之證。
齊竟陵王子良為丹陽尹,開私倉以振屬縣貧人。
劉懷珍族弟善明,元嘉末,青州饑荒,人相食,善明家有積粟,躬食粥,開倉以救鄉裡,多獲全濟,百姓呼其家田為贖命田。
可見富貴之家,倉儲亦自充足。
此等人若能如徐耕之助官振貸,盧叔武之聽民賒借,見第十九章第五節。
自為最善。
然能如是者卒少,而剝削貧民者實多。
《魏書·世宗紀》:延昌元年五月,诏天下有粟之家,供年之外,悉貸饑民。
《周書·武帝紀》:建德三年正月,诏以往歲年谷不登,民多乏絕。
令公私、道俗,凡有積貯粟麥者,皆準口聽留,以外盡粜。
此即沈亮之議,以理論,雖無可訾,然行之恐不易也。
《北齊書·循吏傳》:蘇瓊為南清河大守。
天保中,郡界大水。
瓊普集郡中有粟之家,自從貸粟,給付饑者。
此亦賢智之過,不能常行、遍行。
無已,則仍惟有乞靈于通粜。
故饑荒之歲,商販最宜使之流通。
宋孝武帝大明八年正月,诏東境去歲不稔,遠近販粥米粟者,可停道中雜稅,其以仗自防者悉勿禁,即以此也。
然遏粜者亦殊多。
《南史·崔祖思傳》:青州刺史張沖啟:淮北頻歲不熟,今秋始稔。
此境鄰接戎寇,彌須沃實。
乞權斷谷過淮南。
南徐、兖、豫、司諸州,又各私斷谷米,不聽出境。
自是江北荒儉,有流亡之弊。
元祖祖思叔父景真之子。
乃上書,謂宜豐儉均之。
即其一事也。
夫遏粜非徒有害于鄰境也,在本境亦為谷賤傷農。
平時行之猶不可,況頻歲不熟之後,饑疲之民,亟待振起之際乎?于此而遏其流通,亦可謂不達于政矣。
張沖言青州鄰接戎寇,彌須沃實,是也,然亦有宜慎者。
兵戈之際,往往民食不足,而兵家之蓄有餘。
448《晉書·石勒載記》:勒将圖王浚,引其舍人王子春問之。
子春曰:“幽州自去歲大水,人不粒食,浚積粟百萬,不能贍恤,此亡期之至也。
”《浚傳》:勒既執浚,責以百姓餒乏,積粟五十萬斛而不振給。
則浚當時藏粟實多。
然究何益哉?《劉聰載記》:劉曜攻郭默于懷城,收其米粟八十萬斛。
《宋書·索虜傳》:曆城建武府司馬申元吉破碻磝,獲虜地倉四十二所,粟五十餘萬斛。
城内居民私儲,又二十萬斛。
《梁書·夏侯亶傳》:亶合韋放出兵,降城五十二,獲米二十萬石。
弟夔出兵,凡獲粟六十萬斛。
軍中奏報,固多誇大之辭,然必不能全虛,則緣邊要害之地,儲粟無不充實矣。
梁武帝以雍州為邊鎮,運數州之粟以實之。
見《南史·南平王偉傳》。
後周之世,以澧州糧儲乏少,每令荊州遞送。
《周書·郭彥傳》。
《周書·王罴傳》:罴鎮華州,時關中大饑,征稅民間谷食,以供軍費,或隐匿者,令遞相告,多被榜棰,以是人有逃散。
蓋其取之之虐如此。
然究何益哉?元嘉二十七年(450)之役,《宋書·臧質傳》謂虜初南出,後無資糧,惟以百姓為命。
及過淮,食平越、石鼈二屯谷。
至是,鈔掠無所,人馬饑困,聞盱眙有積粟,欲以為歸路之資,故悉力以攻之。
《魏書·盧玄傳》:玄孫淵,曹虎遣使請降,高祖使督前鋒諸軍,徑赴樊、鄧。
及知虎降之詐,诏淵進取南陽。
淵以兵少糧乏,赭陽近葉倉,表求先攻之。
高祖許焉。
《慕容白曜傳》言:白曜之陷肥城,獲粟三十萬斛;破垣苗,得栗十餘萬斛,由是軍糧充足。
克東陽後,史又最其凡雲:獲倉粟八十五萬斛,米三千斛。
邢巒攻破宿豫、淮陽二戍,獲米四十餘萬石。
侯景之圍台城,亦食石頭常平倉。
見第十三章第三節。
大抵南多食稻,北多食菽麥等。
然北方之人,亦未嘗不以稻米為貴。
428《晉書·惠帝紀》:王浚遣烏丸騎攻成都王穎于邺,穎與帝單車走洛陽。
服禦分散,倉卒上下無赍。
侍中黃門被囊中赍私錢三千,诏貸用。
所在買飯,以供宮人。
止食于道中官舍。
宮人有持升餘粇米飯及燥蒜、鹽豉,以進帝,帝啖之。
次獲嘉,市粗米飯,盛以瓦盆,帝啖兩盂。
《宋書·孝義傳》:何子平,事母至孝。
揚州辟從事史,月俸得白米,辄貨市粟麥。
人或問曰:“所利無幾,何足為煩?”子平曰:“尊老在東,子平世居會稽。
不辦常得生米,何心獨享白粲?”《南史·徐孝克傳》:陳亡,随例入長安。
家道壁立。
所生母患,欲粳米為粥,不能常辦。
母亡後,孝克遂常啖麥。
有遺粳米者,孝克對而悲泣,終身不複食焉。
《魏書·安同傳》:同長子屈,大宗時典大倉事,盜官粳米數石,欲以養親。
同大怒,奏求戮屈。
自劾不能訓子請罪。
大宗嘉而恕之。
遂诏長給同粳米。
又《盧玄傳》:曾孫義僖,性清儉,不營财利。
雖居顯位,每至困乏。
麥飯、蔬食,忻然甘之。
《周書·裴俠傳》:除河北郡守。
躬履儉素,愛民如子,所食惟菽麥、鹽菜而已。
又《劉璠傳》:左遷同和郡守。
前後郡守,多經營以緻赀産,惟璠秋豪無所取。
妻子并随羌俗,食麥、衣皮,始終不改。
并當時南北皆貴稻米之征。
齊師之來寇,孔奂多營麥飯,以饷戰士,蓋以其時四方壅隔,糧運不繼,三軍取給,惟在都下故也。
詳見第十三章第五節。
然徐孝嗣論屯田,謂菽麥為北土所宜,彼人便之,不減粳稻,詳見第二十章第一節。
則其利民初無以異矣。
北人食麥,率多以之作餅。
《晉書·何曾傳》:蒸餅上不拆作十字不食。
《周書·王罴傳》:罴性儉率,不事邊幅。
嘗有台使,罴為其設食,使乃裂其薄餅緣。
罴曰:“耕種收獲,其功已深;舂簸造成,用力不少;乃爾選擇,當是未饑。
”命左右撤去之。
使者愕然,大慚。
《北史·胡叟傳》:不事産業,常苦饑貧,然不以為恥。
養子字螟蛉,以自給養。
每至貴勝門,恒乘一車,敝韋袴褶而已。
作布囊,容三四斛,飲啖醉飽,盛餘肉餅,以付螟蛉。
皆其征也。
《南史·後妃傳》:“永明九年(491),诏大廟四時祭,宣皇帝薦起面餅、鴨臛,孝皇後薦筍、鴨卵、脯醬炙白肉,高皇帝薦肉脍、葅羹,昭皇後薦茗、粣、炙魚,并生平所嗜也。
”《通鑒》胡三省《注》雲:“起面餅,今北人能為之。
其面浮軟。
以卷肉啖之,亦謂之卷餅。
案此即今山東薄餅。
其實今江南人所為,尤較山東為薄而浮軟也。
程大昌曰:起面餅,入教面中,令松松然也。
教,俗書作酵。
”蓋因多食面,故發明此法。
然觀胡氏之言,則其時南人猶未知作教也。
疏食之事,429空乏之時,偏僻之地,亦間有之。
《魏書·崔逞傳》雲:大祖攻中山,未克,六軍乏糧,民多匿谷。
問群臣以取粟方略。
逞曰:“取椹可以助糧,故飛鸮食椹而改音,《詩》稱其事。
”大祖雖嫌其侮慢,然兵既須食,乃聽以椹當租。
逞又曰:“可使軍人及時自取,過時則落盡。
”大祖怒曰:“内賊未平,兵人安可解甲仗入林野乎?”以中山未拔,故不加罪。
後乃以答晉襄陽戍将書事殺之。
事見第十一章第二節。
案飛鸮食椹,道武知為何語?逞安得引此以對?蓋其意,不欲虜斂谷以擾民,并不欲其勞民以取椹,道武以是憾之耳。
然在當時,卒不得不聽民以椹當租,可見谷必乏,民必有以椹為食者也。
又《羊敦傳》言:敦雅性清儉。
轉廣平大守,屬歲饑馑,家饋未至,使人外尋陂澤,采藕根而食之。
遇有疾苦,家人解衣質米以供之。
《周書·李遷哲傳》:大祖令遷哲留鎮白帝。
信州先無倉儲,軍糧匮乏。
遷哲乃收葛根造粉,兼米以給之。
遷哲亦自取供食。
此并空乏之時,仰給疏食者也。
《齊民要術·非中國物篇》引《吳錄》雲:交趾有欀木,其皮中有如白米屑者,幹搗之,以水淋之,似面,可作餅。
又引《蜀志》雲莎樹出面,一樹出一石。
正白而味似桄榔。
出興古。
又引劉欣期《交州記》曰:都句樹,似栟榈,木中出屑如面,可啖。
賈氏此篇,自言聊存名目,記其怪異,其所引據,不皆可信,然可信者亦多。
桄榔可食,430見《後漢書·夜郎傳》,說非虛誣。
欀、莎、都句,蓋亦其類。
此啟辟較遲之地,本仰給于疏食者也。
第二十章第一節,可以參觀。
古惟貴者、老者肉食,431晉、南北朝之世,猶有其遺風。
《魏書·高宗紀》:大安元年(455),遣尚書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州郡,觀察風俗,诏雲:“入其境,耆老飯蔬食,少壯無衣褐,則聚斂煩數,匮于财也。
”雖循舊文立說,然觀楊椿械子孫謂:“我家入魏之始,即為上客,給田宅,賜奴婢、馬、牛、羊,遂成富室。
自爾至今二十年,二千石、方伯不絕,祿恤甚多。
親姻、知故,吉兇之際,必厚加贈襚;來往賓寮,必以酒肉飲食;是故親、姻、朋友無憾焉。
”則雖富厚之家,平時亦不必皆肉食矣。
魏末減百官及諸蕃客廪食及肉,已見第二十章第三節。
據所紀,終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則給米一石者,給肉三十斤弱,即升米得肉五兩弱。
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假令人日食二升半,則得肉十一兩餘,此已非常人之食矣。
《晉書·陸晔傳》:晔弟子納,出為吳興大守,将之郡,先至姑熟辭桓溫。
因問溫曰:“公至醉可飲幾酒?食肉多少?”溫曰:“年大來飲三升便醉,白肉不過十脔。
卿複雲何?”納曰:“素不能飲,止可二升。
肉亦不足言。
”後伺溫間,謂之曰:“外有微禮,方守遠郡,欲與公一醉,以展下情。
”溫欣然納之。
時王坦之、刁彜在坐。
及受禮,惟酒一鬥,鹿肉一柈。
坐客愕然。
納徐曰:“明公近雲飲酒三升,納止可二升。
今有一鬥,以備杯酌。
餘瀝溫及賓客。
”并歎其率素。
更敕中廚設精馔,酣飲極歡而罷。
案《北齊書·盧叔武傳》言:魏收曾來詣之,訪以洛京舊事,不待食而起,雲“難為子費”。
叔武留之。
良久,食至,但有粟飧、葵菜,木碗盛之,片脯而已。
則陸納所饋,已不為菲,桓溫更敕中廚設精馔,則已侈矣。
肉食者北方多有牛羊,南方頗饒鵝鴨,而雞、彘及魚,仍為常食。
何以知之?《北齊書·元晖業傳》雲:晖業以時運漸謝,不複圖全,惟事飲啖,一日一羊,三日一犢,此固信陵君酒、婦人之意,然亦可見北人之習食牛羊。
432南方則食牛有禁。
《南史·王僧孺傳》雲:出為南海大守。
南海俗殺牛曾無限忌,僧孺至便禁斷。
《梁書·傅昭傳》:子婦嘗得家饷牛肉,以進昭,昭召其子曰:“食之則犯法,告之則不可。
”取而埋之。
是其證。
《晉書·虞預傳》。
鹹和初,夏旱,诏衆官各陳緻雨之意。
預議曰:“老牛不犧,禮有常制,而自頃衆官,拜授祖贈,轉相誇尚,屠殺牛犢,動有十數。
”乃犯法之事也。
食羊亦罕見記載。
晉惠帝之次獲嘉,有老父獻蒸雞。
亦見《本紀》。
郤诜母亡,無馬輿柩,養雞、種蒜以緻之,已見第二十章第一節。
苻堅遁還淮北,或進壺飧、豚髀。
《北史·良吏傳》:孟信為趙平大守,山中老人,以純酒饋之。
并民間以雞豚為常食之證。
閑取野味,如陸納以鹿肉饷桓溫,蓋亦非常食。
河北舊制,有漁獵夫三十人,以供郡守,裴俠曰:“以口腹役人,吾不為也,”乃悉罷之,蓋非之也。
《隋書·地理志》言:梁州人多事佃漁,雖蓬室柴門,食必兼肉,見第十七章第一節。
蓋特異之俗矣。
劉毅在京口,與鄉曲士大夫往東堂共射,庾悅為司徒左長史,暫至京,亦要府州僚佐,共出東堂。
悅廚馔甚盛,不以及毅。
毅遣與相聞曰:“身今年未得子鵝,《齊民要術·養鵝鴨篇》雲:供廚者鵝百日以外,子鴨六七十日佳,過此肉硬。
豈能以殘炙見惠。
”而齊大廟所薦,有鴨臛、鴨卵。
陳武帝之禦齊寇,陳蒨遣送米三千石,鴨千頭。
見第十三章第五節。
并南人多食鵝鴨之證。
《齊書·武陵王晔傳》雲:尚書令王儉詣晔,晔留設食,柈中菘菜、魚而已。
《梁書·良吏·何遠傳》雲:江、浙多水族,甚賤。
遠每食,不過幹魚數片。
《南史·孔休源傳》雲:休源初到都,寓于宗人少府孔登。
曾以祠事入廟,侍中範雲,一與相遇,深加褒賞。
後雲命駕到少府,登便拂筵整帶,謂當詣之,備水陸之品。
雲駐筋,命休源。
及至,命取其常膳。
止有赤倉米飯、蒸鮑魚。
雲食休源食,不舉主人之馔。
高談盡日,同載還家。
登深以為愧。
沈衆監起大極殿,攜幹魚、菜飯獨啖之,已見第十九章第二節。
《齊書·孝義樂頤傳》:吏部郎庾杲之常往候,頤為設食,枯魚、菜菹而已。
杲之曰:“我不能食此。
”母聞之,自出常膳魚羹數種。
杲之曰:“卿過于茅季偉,我非郭林宗。
”蓋魚為儉者之食,而幹魚則為尤儉,以魚不勞飼養,幹魚又可于閑時取之,不費人力也。
常食以鹽菜為主。
《魏書·高允傳》言:高宗幸允第,廚中惟鹽菜;《周書·裴俠傳》言:俠所食惟菽麥、鹽菜是也。
《晉書·皇甫谧傳》:城陽大守梁柳,谧之姑子也。
當之官,人勸谧餞之。
谧曰:“柳為布衣時過吾,吾送迎不出門,食不過鹽菜。
貧者不以酒肉為禮。
今作郡而送之,是貴城陽大守而賤梁柳,豈中古人之道?是非吾心所安也。
”是貧家飯客,亦不過鹽菜也。
《宋書·孝義傳》:郭原平,傭賃以給供養。
主人設食,原平自以家貧,父母不辦肴味,惟飧鹽飯而已。
庫狄伏連家口百餘,盛夏人料倉米二升,不給鹽菜,已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則有并鹽菜而不能具者。
案古人言疏食食之主,又言疏食、菜羹,蓋羹為食之所必備,433餘肴則為增設。
《魏書·石虎傳》言:石宣殺石韬後,虎以鐵镮穿宣颔而鎖之,作數鬥木槽,和以羹飯,以豬、狗法食之,猶是以羹飯為食之主。
常食鹽菜者,菜蓋以之作羹也。
又有以之為菹者,《齊書·虞杲之傳》言:杲之清貧自業,食惟有韭菹、瀹韭、生韭、雜菜是也。
趙平老人之饋孟信也,信和顔接引,殷勤勞問。
乃自出酒,以鐵铛溫之。
素木盤盛蕪菁葅,惟此而已。
又以一铛借老人。
但執一杯,各自斟酌,申酬酢之意。
謂老人曰:“吾至郡來,無人以一物見遺,今卿獨有此饷;且食菜已久;欲為卿受一髆耳。
酒既自有,不能相費。
”老人大悅,再拜擘進之。
酒盡方别。
肉食者鄙,與民并耕而食,饔餐而治,不亦清明在躬,不為口腹所累乎? 蔥韭等物,434仍為時人所嗜,豉亦為調和之資,故惠皇失禦,宮人以燥蒜、鹽豉進;郤诜亦事種蒜也。
《梁書·呂僧珍傳》;為南兖州刺史。
平心率下,不私親戚。
從父兄子宏,以販蔥為業。
僧珍至,乃棄業,欲求州官。
僧珍曰:“吾荷國厚恩,無以報效,汝等自有常分,豈可妄求叨越?但當速反蔥肆耳。
”可見嗜之者多,故能以販粥為業也。
宴客之侈,讀第十九章第二節,可見其略。
《北齊書·元孝友傳》:孝友當魏末,上言:“夫婦之始,王化所先。
共食合瓢,足以成禮。
而今之富者彌奢。
同牢之設,甚于祭槃。
累魚成山,山有林木,林木之上,鸾鳳斯存。
徒有煩勞,終成委棄。
”觀是言,亦可想見祭槃之侈。
孔琳之論宴會之侈曰:“所甘不過一味,而陳必方丈。
适口之外,皆為悅目之資。
”飾祭槃以悅生人之目,不亦厚誣其祖乎?又當時宴客者,必并其從者而亦宴之,435其所費亦不赀。
如《晉書·何曾傳》言:曾都督河北諸軍,将之鎮,文帝使武帝、齊王攸辭送數十裡,曾盛為賓主,備大牢之馔,侍從吏驺,莫不醉飽是也。
盧叔武以粟飧、菜、片脯食魏收,所将仆從,亦盡設食,一與此同,斯為美已。
《宋書·武三王傳》雲:高祖性儉約,諸子食不過五盞盤。
《齊書·宣孝陳皇後傳》言:後大祖之母。
大祖雖從宦,而家業本貧。
為建康令時,高宗等冬月猶無缣纩。
而奉膳甚厚。
後每撤去兼肉,曰:“于我過足矣。
”其實口腹之欲,亦不過如是而已。
“積果如山嶽,列肴同绮繡,未及下堂,已同臭腐,”賀琛之言,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果何為哉? 烹饪之法,貴家婦女,蓋頗習之。
《魏書·崔浩傳》:浩著《食經》,叙曰:“予自少及長,耳目聞見,諸母、諸姑,所修婦功,無不蘊習酒食。
朝夕養舅姑;四時祭祀;雖有功力,不任僮使,嘗手自親焉。
昔遭喪亂,饑馑薦臻,疏糊口,不能具其物,十餘年間,不複備設。
先妣慮久廢忘,後生無知見,而少不習業書,乃占授為九篇。
”此蓋所以供賓、祭、奉養。
至侈于飲食者,則别有其相傳之方。
《晉書·何曾傳》,言其廚膳滋味,過于王者。
每燕見,不食大官所設,帝辄命取其食。
子劭,食必盡四方珍異,時論以為大官禦膳,無以加之。
而《齊書·虞悰傳》雲:悰善為滋味,和齊皆有方法。
豫章王嶷盛馔享賓,謂悰曰:“今日肴羞,甯有所遺不?”悰曰:“恨無黃颔臛,何曾《食疏》所載也。
”足見曾之廚膳,為大官所不及,非偶然矣。
《北齊書·崔傳》:子瞻,在禦史台,恒宅中送食,别室獨飧,蓋亦曾之類也。
《虞悰傳》又雲:世祖幸芳林園,就悰求扁米粣,悰獻粣及雜肴數十轝,大官鼎味不及也。
上就悰求諸飲食方,悰秘不肯出。
上醉後體不快,悰乃獻醒酒鲭酢一方而已。
孟子曰:“飲食之人,則人賤之矣,”食方是秘,不亦賤丈夫矣乎?賀琛谏書奏,高祖大怒,召主書于前,口授敕責琛,曰:“若以此指朝廷,我無此事。
昔之牲牢,久不宰殺。
朝中會同,菜蔬而已。
意粗得奢約之節。
若複減此,必有蟋蟀之譏。
若以為功德事者,皆是園中之所産育。
功德之事,亦無多費。
變一瓜為數十種,食一菜為數十味。
不變瓜菜,亦無多種。
以變故多,何損于事?”夫能變一瓜為數十種,食一菜為數十味,其烹饪之方必極精。
梁武欲自鳴其儉,而不知适以自暴其侈也。
《魏書·胡叟傳》言:高闾曾造其家,值叟短褐曳柴,從田歸舍,為闾設濁酒蔬食,皆手自辦集。
其館宇卑陋,園疇褊局,而飯菜精潔,醢醬調美。
叟亦飲食之人也。
飲食之侈儉,豈系乎肉食疏食哉?《齊書·劉傳》:弟琎,建元初,為武陵王晔冠軍征虜參軍。
晔與僚佐飲,自割鵝炙。
436琎曰:“應刃落俎,膳夫之事,殿下親執鸾刀,下官未敢安席。
”因起請退。
《梁書·循吏傳》:孫謙從子廉,便辟巧宦。
貴要每食,必日進滋旨。
皆手自煎調,不辭勤劇。
遂得為列卿、禦史中丞、晉陵、吳興大守。
《魏書·毛修之傳》:修之能為南人飲食,手自煎調,多所适意。
世祖親待之。
常在大官,主進禦膳。
此乃左右便嬖之職。
朱修之欲襲誅佛狸,以告修之,而修之不聽,佛狸遂得漏網。
見第八章第六節。
飲食之人,為人所賤,又何怪乎? 外國食法,亦有流傳中國者。
437《齊民要術·笨麹餅酒篇》載《博物志》胡椒酒法:以好春酒五升,幹姜一兩,胡椒七十枚,皆搗末,好美安石榴五枚,押取汁,内着酒中,雲:此胡人所謂荜撥酒也。
其作和酒法,用荜撥六枚,《蒸缹法篇》載胡炮法,亦用荜撥,則荜撥酒胡人必以荜撥制之,中國乃改用姜、椒、安石榴等耳。
然胡椒、安石榴,亦異域物也。
此外《作酢篇》有外國苦酒法,《飧飯篇》有胡飯法。
《晉書·五行志》:泰始之後,中國相尚用胡床、貊槃,及為羌煮、貊炙。
貴人富室,必蓄其器。
吉享嘉會,皆以為先。
則外國食法,流傳中國者多矣。
《宋書·武三王傳》言:義恭愛寵異常。
求須果食,日中無算。
得未嘗啖,悉以乞與傍人。
廬陵諸王,未嘗敢求,求亦不得。
此《内則》所謂孺子食無時,俗語謂之雜食,亦曰零食,今又謂之閑食者也。
此等物味甘者居多,其時中國似尚未有蔗饧,皆用米、麥所制之饧及蜜。
438故顔悛上言:謂禁糃一月,息米近萬斛。
《武三王傳》又言:廢帝挑取義恭眼睛,以蜜漬之,為鬼目精。
見第九章第三節。
精,《南史》作粽。
《通鑒》從之。
胡三省《注》曰:“宋人以蜜漬物曰粽。
盧循以益智粽遺武帝,即蜜漬益智也。
”此即今之蜜餞也。
《齊民要術》有《饧篇》,所用亦皆谷類。
其《非中國物篇》有甘蔗,雲:“雩都縣土壤肥沃,偏宜甘蔗。
味及采色,餘縣所無。
”則雩都附近,頗有甘蔗。
然不雲可制饧。
又引《異物志》雲:“甘蔗遠近皆有。
交趾所産特醇好。
斬而食之既甘。
笮取汁如饴饧,名之曰糖,益複珍也。
又煎而曝之,既凝而冰破如磚,其食之入口消釋,時人謂之石蜜者也。
”此即今之冰糖。
然其物恐交、廣以外,未必有之。
《通鑒》:陳文帝天嘉元年(560),周晉公護使李安置毒于糖,以弑世宗。
《注》雲:“,丸餅也。
江陵未敗時,梁将陸法和有道術,先具大、薄餅,及江陵陷,梁人入魏,果見、餅,蓋北食也。
今城市間元宵所賣焦即其物,但較小耳。
糖出南方,煎蔗為之,絕甘。
”案齊明帝,大官進禦食裹蒸,帝十字畫之,曰:“可四片破之,餘充晚食。
”已見第十章第四節。
《通鑒注》雲:“今之裹蒸,以糖和糯米,入香藥、松子、胡桃仁等,以竹箨裹而蒸之,大才二指許,不勞四破也。
”建武三年(496)。
以糖和糯米粉入松子、胡桃仁蒸食,今所謂嘉、湖細點中猶有之,吾鄉呼為玉帶糕,但無香藥,不以竹箨裹之耳,此古裹蒸之變也。
蓋米麥糖所制之物,不宜冷食,故齊明帝時之裹蒸,于朝食時進之,今人改用蔗糖,則以為無時之食矣。
此說若不誤,則南方尚用米麥所制之糖,北方安得有蔗糖?胡《注》釋糖之糖為蔗糖,恐失之矣。
又齊大廟薦茗粣,《通鑒注》曰:“粣,《類篇》雲:色責翻,糁也;又側革翻,粽也。
《南史》:虞悰作扁米粣,蓋即今之馓子是也,可以供茶。
”側革翻,似即今蜜餞之餞字之音,但上入異耳。
以之供茶,實今之稱點心為茶食之本。
女真初興時,其所謂茶食者固尚以蜜塗也。
貴人飲食雖侈,然居喪則能守禮者尚多。
《魏書·房法壽傳》:法壽族子景伯,母亡居喪,不食鹽菜。
遂為水病,積年不愈。
《周書·孝義傳》:皇甫遐母喪,食粥枕凷。
遠近聞其至孝,競以米、面遺之。
遐皆受而不食,以營佛齋。
皆其事。
并有能持之以久者,如何子平母喪去官,屬大明末東土饑荒,繼以師旅,八年不得營葬,日以數合米為粥,不進鹽菜。
楊愔遭離家難,常以喪禮自居,所食惟鹽菜是也。
甚有如甄恬,數歲喪父,哀感有若成人,家人矜其小,以肉汁和飯飼之不肯食者,《梁書·孝行傳》。
皆當時風氣使然也。
釀酒多用秫谷。
《晉書·孔愉傳》:愉從弟群,性嗜酒,嘗與親友書曰:“今年田得七百石秫米,不足了麹糵事。
”又《隐逸傳》:陶潛為彭澤令,在縣公田,悉令種秫谷,曰:“令吾常醉于酒足矣。
”妻子固請種秔,乃使一頃五十畝種秫,五十畝種秔。
是其事。
釀酒耗谷頗多。
魏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合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孽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
《魏書·食貨志》。
官給之酒,所耗如此,私釀所費之廣,不言可知。
故曆代皆有酒禁,其法且有頗酷者。
《晉書·孝武帝紀》:大元八年十二月,開酒禁。
《安帝紀》:隆安五年(401),是歲饑,禁酒。
義熙三年三月,除酒禁。
《劉曜載記》:曜制季秋農事畢,乃聽飲酒。
《石勒載記》:勒以百姓始複業,資儲未豐,重制禁釀。
郊祀宗廟,皆以醴酒。
行之數年,無複釀者。
《宋書·文帝紀》:元嘉二十一年正月,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開酒禁。
《齊書·武帝紀》: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水旱成災,谷稼傷弊,京師二縣,朱方、姑熟,可權斷酒。
《魏書·高宗紀》:大安四年正月,丙午朔,初設酒禁。
《刑罰志》雲:是時年谷屢登,士民多因酒緻酗訟,或議王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
釀、沽、飲皆斬之。
吉兇、親賓,則開禁,有日程。
《孝靜帝本紀》: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酤酒。
元象元年四月,齊獻武王請開酒禁。
《北齊書·武成帝紀》:河清四年二月,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後主紀》:天統五年十一月,诏禁造酒。
《上洛王思宗傳》,言其子元海為右仆射,說後主禁屠宰,斷酤酒,當即此時事也。
武平六年閏月,開酒禁。
《周書·武帝紀》:保定二年二月,以久不雨,京城三十裡内禁酒。
439案曆代酒禁,史之所載,未必能具也。
然《抱樸子·酒戒篇》論當時禁酒情形雲:“曩者饑年荒谷;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辄有酒禁。
嚴令重申,官司搜索。
收責榜徇者相續,制鞭而死者大半。
防之彌峻,犯者至多。
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
440民之好此,可謂笃矣。
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
緩己急人,雖令不從。
沽賣之室,廢棄則困。
遂修飾賂遺,依馮權右。
所屬吏不敢問。
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
張垆專利,乃更倍仇。
從其酤買,公行靡憚。
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以葛氏之言推之,曆代酒禁,恐皆利少弊多矣。
《魏書·列女傳》:樂部郎胡長命妻張氏,事姑王氏甚謹。
大安中,京師禁酒。
張以姑老且患,私為醞之。
為有司所糾。
王氏詣曹自告,曰:“老病須酒,在家私釀,王所為也。
”張氏曰:“姑老抱患,張主家事,姑不知釀,其罪在張。
”有司疑其罪,不知所處。
平原王陸麗以狀奏,高宗義而赦之。
法過嚴者不能行,勢非至于屈法縱舍不止,立之複何益哉?要之風俗之所由成,其道恒隐曲多端,斷非一切之法所能政也。
造酒之法,《齊民要術》第六十三至六十七篇詳之。
中有《祝麹文》,啟五方、五土之神,東方青帝、土公、青帝威神,南方赤帝、土公、赤帝威神,西方白帝、土公、白帝威神,北方黑帝、土公、黑帝威神,中央黃帝、土公、黃帝威神。
求使“出類絕蹤,穴蟲潛影”,則今釀酒者之迷信,由來舊矣。
441《晉書·劉弘傳》:弘為荊州刺史,下教曰:“酒室中雲齋中酒、聽事酒、猥酒,同用麹米,而優劣三品。
投醪當與三軍同其薄厚,自今不得分别。
”酒之優者蓋較厚,故其性亦較烈。
《齊民要術·笨麹餅酒篇》雲:“穄米酎,先能飲好酒一鬥者,惟禁得升半。
飲三升大醉。
三升不澆,大醉必死。
凡人大醉,酩酊無知,身體壯熱如火者,作熱湯,以冷解,名曰生熟湯。
湯令均,小熱得通人手,以澆醉人。
湯淋處即冷。
不過數斛湯,回轉翻覆,通頭面痛淋,須臾起坐。
與人此酒,先問飲多少,裁量與之。
若不語其法,口美不能自節,無不死矣。
一鬥酒醉二十人。
得者無不傳饷親知以為恭。
”黍米酎,“悉同穄酎法,芬香美釀,皆亦相似。
釀此二醞,常宜謹慎,多喜殺人。
以飲少,不言醉死,正疑藥殺。
尤須節量,勿輕飲之。
”觀此二醞,當時名酒,蓋多味厚性烈者,442此亦酒禍之所由滋欤? 茗飲始見正史者,為《三國·吳志·韋曜傳》,已見《秦漢史》第十七章第一節。
《困學紀聞》言荼字有三義:誰謂荼苦,苦菜也。
有女如荼,茅秀也。
以薅荼蓼,陸草也。
《日知錄》言:荼字中唐始變作茶。
同聲異韻之字,減一畫而化為兩字,中華造字,舊有此法,實即六書中之轉注也。
《齊民要術》論茶,引《爾雅》“槚,苦荼。
”郭璞《注》雲:“樹小似栀子。
冬生葉,可煮作羹飲。
今呼早采者為荼,晚取者為茗。
一名荈。
蜀人名之苦荼。
”蓋茶味亦苦,故藉苦菜之名以名之,久乃變其韻而析為二語也。
《日知錄》雲:“王褒《僮約》雲:武都買荼;張載《登成都白菟樓詩》雲:芳荼冠六清;孫楚詩雲:姜、桂、荼、荈出巴蜀;《本草衍義》:晉溫峤上表貢茶千斤,茗三百斤:是知自秦人取蜀而後,始有茗飲之事。
”據其說,茗飲蓋始于蜀而浸淫于吳、楚。
《齊民要術》列茶于《非中國物篇》中,443又引《荊州地記》曰:浮陵茶最好。
蓋其所謂中國,限于北方,故雲爾。
然亦可見是時北方尚未有茶也。
又引《博物志》雲:飲真茶令人少眠,則其時已有僞物矣。
第二節 倉儲漕運籴粜 錢币之用愈微,則實物之儲愈富,故古代倉廪,恒較後世為充實。
444晉承喪亂之後,然趙王倫篡逆,三王起義,兵久屯不散,京師倉廪空虛,陳敏建議,謂南方米谷,皆積數十年,将欲腐敗,而不漕運以濟中州,非所以救患周急,朝廷從之,轉漕頗有成效,可見南方儲谷之多。
北方雖雲喪亂,而離石大饑,劉淵遷于黎亭,以就邸閣谷,留其大尉劉宏、護軍馬景守離石,又使其大司農蔔豫運糧以給之,則亦未至全乏也。
晉遷江東,《隋書·食貨志》雲:“其倉:京都有龍首倉,即石頭津倉也。
台城内倉,南塘倉,常平倉,東、西大倉,東宮所貯,總不過五十餘萬。
在外有豫章倉,釣矶倉,錢唐倉,并是大貯備之處。
自餘州郡、台傳,亦各有倉。
”《晉書·五行志》:海西公大和中,郗愔為會稽大守。
六月,大旱。
災火燒數千家。
延及山陰倉米數百萬斛。
《虞潭傳》:潭轉吳國内史。
徙會稽。
未幾,複還吳郡。
是時軍荒之後,蘇峻亂後。
百姓饑馑,死亡塗地。
潭乃表出倉米振救。
《陶回傳》:回遷吳興大守。
時人饑谷貴,三吳尤甚。
诏欲聽相粥賣,以拯一時之急。
回上疏,言不如開倉廪以振之。
乃不待報,辄便開倉。
及割府郡軍資數萬斛米,以救乏絕。
由是一境獲全。
既而下诏,并敕會稽、吳郡,依回振恤。
二郡賴之。
《王羲之傳》:羲之為會稽内史。
時東土饑荒,羲之辄開倉振貸。
《良吏·鄧攸傳》:攸守吳郡,時郡中大饑。
攸表振貸。
未報,辄開倉救之。
《外戚·王蘊傳》蘊補吳興大守。
屬郡荒人饑,辄開倉贍恤。
賴蘊全者十七八。
此等事,具見地方貯備之豐。
三吳固富庶之區,在辇毂之下,然桓玄乘殷仲堪振恤饑者,倉廪空竭而伐之;又《王長文傳》言:大康中,蜀土荒馑,開倉振貸,長文居貧貸多,後無以償,郡縣切責,送長文到州,刺史徐幹舍之,長文不謝而去;則偏遠之區,振貸亦未遂成為具文也。
拓跋焘之南侵也,江夏王義恭次彭城,衆力雖多,而軍食不足。
沈慶之、何勖,鹹欲棄城逆奔。
以張暢言而止。
事見第八章第七節。
《宋書·暢傳》載暢之言曰:“今軍倉雖寡,朝夕猶未窘罄。
量其欲盡,臨時更為便宜。
豈有舍萬安之術,而就危亡之道?”則其時倉谷實未大乏,慶之等自怯懦耳。
《傳》又雲:時大祖遣。
徐爰乘驿至彭城,取米谷定最。
爰既去,城内遣騎送之。
焘聞知,即遣數百騎急追。
爰已過淮,僅得免。
初爰去,城内聞虜遣追,慮爰見禽,失米最,虜知城内食少。
義恭憂懼無計,猶欲奔走。
會虜大衆至,乃不果。
則當時城内之人,視其糧儲,實已岌岌,然彭城初未奔潰。
《梁書·庾域傳》:長沙宣武王為梁州,以為錄事參軍,帶華陽大守。
時魏軍攻圍南鄭。
州有空倉數十所;域封題,指示将士雲:“此中粟皆滿,足支二年,但努力堅守。
”衆心以安。
是當時梁州,粟亦空乏。
然蕭懿堅守六十餘日,未曾失陷。
見第十一章第三節。
則雖空乏,亦未至于絕無。
故能以空言安衆心也。
《宋書·沈慶之傳》:南新郡蠻帥田彥生反叛,攻圍郡城。
慶之遣柳元景赴之。
未至,郡已被破。
焚燒城内倉儲及廨舍蕩盡。
是凡有兵備之處,倉谷皆略有存儲。
《隋書·食貨志》言:南朝自侯景之亂,國用常褊。
京官文武,月别惟得廪食,多遙帶一郡縣官而取其祿秩。
此與《晉書·會稽王道子傳》言其時軍旅洊興,國用虛竭,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之事,可以參觀。
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各種給賜皆絕,而米廪猶存,可見其倉儲實較後世為充實。
若在後世,則即财政寬裕之時,京官亦不能皆給米栗也。
《魏書·韓麒麟傳》:大和十一年(487),京都大饑,麒麟表陳時務曰:“往年校比戶貫,租賦輕少。
臣所統齊州,租粟才可給俸,略無入倉。
雖于民為利,而不可長久。
脫有戎役,或遭天災,恐供給之方,無所取濟。
可減絹布,增益谷租。
年豐多積,歲儉出振。
所謂私民之谷,寄積于官。
官有宿積,則民無荒年矣。
”又《李彪傳》:彪上封事七條,其三曰:“頃年山東饑,去歲京師儉。
内外人庶,出入就豐。
既廢營産,疲而乃達。
若先多積谷,安而給之,豈有驅督老弱,糊口千裡之外?臣以為宜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年豐籴積于倉,時儉則加私之二,粜之于人。
如此,民必力田以買官絹,又務貯财以取官粟。
年登則常積,歲兇則直給。
又别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人。
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
以臧贖雜物餘财,市牛科給,令其肆力。
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
蠲其正課,并征戍雜役。
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谷積而人足,雖災不為害。
”彪之封事,據《食貨志》,事在大和十二年(488)。
《志》謂孝文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災。
則魏當大和大饑以前,積貯之情形甚惡,自此以後,乃頗有更革。
故至宣武延昌元、二、三年(512、513、514),複遭饑馑,頗能有所振施也。
見《紀》。
倉儲雖雲有備無患,然死藏其谷,不能生利,亦非計之得者。
得輕重斂散之意者,莫如常平。
故曆代論者,多主行之也。
《晉書·武帝紀》:鹹甯三年九月,起大倉于城東,常平倉于東、西市。
《杜預傳》謂預拜度支尚書,乃奏興常平倉,五十餘條,皆納焉,蓋即此時事。
《劉頌傳》:頌上疏言:“倉廪欲實,實在利農,利農在平籴。
平籴已有成制,其未備者,可就周足。
”所謂成制,蓋亦常平之類也。
《宋書·沈昙慶傳》雲:時歲有水旱,昙慶議立常平倉,以救民急,大祖納其言而事不行。
史臣謂“大明之末,積旱成災,口減過半,若常平之議,興于中年,或不至是”。
可見其相需甚殷。
然又謂“若籠以平價,則官苦民優,議屈當時,蓋由于此”。
蓋主其事者,未能計及遠利也。
魏立常平倉,事在大和二十年(496),見《紀》。
常平之所患者,谷物之貿遷已盛,而公家之資本較微,不足以制其輕重。
李彪之議,年豐籴積,時儉出粜,亦即常平之意,而析州郡常調,分京都度支以為之,資力較雄,此其所以能收公私豐贍之效欤?然則大和以後資儲之充實,所恃者轉不在常平之司矣。
北齊河清定令:諸州郡皆别置富人倉。
初立之日,準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
逐當州谷價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
谷貴下價粜之。
賤則還用所粜之物,依價籴貯。
周司倉,掌辨九谷之物,以量國用。
國用足,即蓄其餘以待兇荒。
不足則止餘。
用足則以粟貸人,春頒之,秋斂之。
皆見《隋書·食貨志》。
亦皆常平之意也。
《魏書·釋老志》:沙門統昙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
粟為僧祇粟。
445至于儉歲,振給饑民。
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
高宗并許之。
于是僧祇戶粟及寺戶,遍于州鎮矣。
又雲:世宗永平四年(511)夏,诏曰:“僧祇之粟,本欲濟施。
儉年出貸,豐則收入。
山林僧尼,随以給施。
民有窘敝,亦即振之。
但主司冒利,規取赢息。
及其征責,不計水旱。
或償利過本。
或翻改券契。
侵蠹貧下,莫知紀極。
細民嗟毒,歲月滋深。
自今已後,不得傳委維那都尉。
可令刺史,共加監括。
尚書檢諸有僧祇谷之處,州别列其元數,出入赢息,振給多少,并貸償歲月,見在未收,上台錄記。
若收利過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勿複征責。
或有私債,轉施償僧,即以丐民,不聽收檢。
後有出貸,先盡貧窮。
征責之科,一準舊格。
富有之家,不聽辄貸。
脫仍冒濫,依法治罪。
”又尚書令高肇奏言:“謹案故沙門統昙曜,昔于永明元年(483),奏涼州軍戶趙苟子等二百家為僧祇戶。
立課積粟,拟濟饑年。
不限道俗,皆以振施。
又依内律,僧祇戶不得别屬一寺。
而都維那僧暹、僧頻等,進違成旨,退乖内法。
446肆意任情,奏求逼召。
緻使籲嗟之怨,盈于行道。
棄子傷生,自缢溺死,五十餘人。
遂令此等,行号巷哭,叫訴無所。
至乃白羽貫耳,列訟宮阙。
請聽苟子等還鄉課輸。
儉乏之年,周給貧寡。
若有不虞,以拟邊捍。
其暹等違旨、背律、謬奏之愆,請付昭玄,依僧律推處。
”诏曰:“暹等可特原之,餘如奏。
”案《志》載昙曜元奏,本謂儉歲振給饑民;高肇奏辭,亦雲不限道俗;而世宗诏謂山林僧尼,随以給施,民有窘敝,亦即振之,則其振施似以僧尼為主。
竭民力以奉僧尼,已為無理,況又強取民戶,規圖赢息,其弊至于不可究诘乎?而僧暹等猶見特原,亦可謂無政事矣。
世宗诏令出貸先盡貧窮,富有之家,不聽辄貸,是當時僧祇之粟,反有貸于富家者也。
近世農民銀行之興,富家或以微息貸之于行,而加重之以貸于民。
主行事者,利富家易于征償;又總貸之于數富家,而聽其轉貸貧民則事簡;富家又或餌以微利;遂樂貸之于富家,今古之情弊正同也。
诏又言或有私債,轉施償僧,此又民間放債,征責不得,而藉僧祇之力,為之索取者,參看第十九章第五節自明。
僧人之舉動如此,可謂不法極矣。
貨币用微之世,實物之儲蓄恒多。
凡物皆然,米谷尤甚。
故在前世,不惟官家倉廪,較後世為充實,即民間之存谷亦多。
《宋書·孝義·徐耕傳》:元嘉二十一年(444),大旱,民饑,耕以千斛助官振貸。
詣縣陳辭曰:“此郡雖弊,耕晉陵延陵人。
猶有富室。
承陂之家,處處而是,并皆保熟,所失蓋微。
陳積之谷,皆有巨萬。
旱之所弊,實鐘貧民。
溫富之家,各有财寶。
謂此并宜助官,得過儉月。
所損至輕,所濟甚重。
今敢自厲,為勸造之端。
”又《自序》言:沈亮轉西曹主簿。
時三吳水淹,谷貴民饑。
刺史彭城王義康,使立議以救民急。
亮議以“東土災荒,民凋谷踴,富民蓄米,日成其價。
宜班下所在,隐其虛實。
令積蓄之家,聽留一年儲,餘皆勸使粜貨,447為制平價。
此所謂常道行于百世,權宜用于一時也”。
此皆凡民雖饑,富家自有藏粟之證。
齊竟陵王子良為丹陽尹,開私倉以振屬縣貧人。
劉懷珍族弟善明,元嘉末,青州饑荒,人相食,善明家有積粟,躬食粥,開倉以救鄉裡,多獲全濟,百姓呼其家田為贖命田。
可見富貴之家,倉儲亦自充足。
此等人若能如徐耕之助官振貸,盧叔武之聽民賒借,見第十九章第五節。
自為最善。
然能如是者卒少,而剝削貧民者實多。
《魏書·世宗紀》:延昌元年五月,诏天下有粟之家,供年之外,悉貸饑民。
《周書·武帝紀》:建德三年正月,诏以往歲年谷不登,民多乏絕。
令公私、道俗,凡有積貯粟麥者,皆準口聽留,以外盡粜。
此即沈亮之議,以理論,雖無可訾,然行之恐不易也。
《北齊書·循吏傳》:蘇瓊為南清河大守。
天保中,郡界大水。
瓊普集郡中有粟之家,自從貸粟,給付饑者。
此亦賢智之過,不能常行、遍行。
無已,則仍惟有乞靈于通粜。
故饑荒之歲,商販最宜使之流通。
宋孝武帝大明八年正月,诏東境去歲不稔,遠近販粥米粟者,可停道中雜稅,其以仗自防者悉勿禁,即以此也。
然遏粜者亦殊多。
《南史·崔祖思傳》:青州刺史張沖啟:淮北頻歲不熟,今秋始稔。
此境鄰接戎寇,彌須沃實。
乞權斷谷過淮南。
南徐、兖、豫、司諸州,又各私斷谷米,不聽出境。
自是江北荒儉,有流亡之弊。
元祖祖思叔父景真之子。
乃上書,謂宜豐儉均之。
即其一事也。
夫遏粜非徒有害于鄰境也,在本境亦為谷賤傷農。
平時行之猶不可,況頻歲不熟之後,饑疲之民,亟待振起之際乎?于此而遏其流通,亦可謂不達于政矣。
張沖言青州鄰接戎寇,彌須沃實,是也,然亦有宜慎者。
兵戈之際,往往民食不足,而兵家之蓄有餘。
448《晉書·石勒載記》:勒将圖王浚,引其舍人王子春問之。
子春曰:“幽州自去歲大水,人不粒食,浚積粟百萬,不能贍恤,此亡期之至也。
”《浚傳》:勒既執浚,責以百姓餒乏,積粟五十萬斛而不振給。
則浚當時藏粟實多。
然究何益哉?《劉聰載記》:劉曜攻郭默于懷城,收其米粟八十萬斛。
《宋書·索虜傳》:曆城建武府司馬申元吉破碻磝,獲虜地倉四十二所,粟五十餘萬斛。
城内居民私儲,又二十萬斛。
《梁書·夏侯亶傳》:亶合韋放出兵,降城五十二,獲米二十萬石。
弟夔出兵,凡獲粟六十萬斛。
軍中奏報,固多誇大之辭,然必不能全虛,則緣邊要害之地,儲粟無不充實矣。
梁武帝以雍州為邊鎮,運數州之粟以實之。
見《南史·南平王偉傳》。
後周之世,以澧州糧儲乏少,每令荊州遞送。
《周書·郭彥傳》。
《周書·王罴傳》:罴鎮華州,時關中大饑,征稅民間谷食,以供軍費,或隐匿者,令遞相告,多被榜棰,以是人有逃散。
蓋其取之之虐如此。
然究何益哉?元嘉二十七年(450)之役,《宋書·臧質傳》謂虜初南出,後無資糧,惟以百姓為命。
及過淮,食平越、石鼈二屯谷。
至是,鈔掠無所,人馬饑困,聞盱眙有積粟,欲以為歸路之資,故悉力以攻之。
《魏書·盧玄傳》:玄孫淵,曹虎遣使請降,高祖使督前鋒諸軍,徑赴樊、鄧。
及知虎降之詐,诏淵進取南陽。
淵以兵少糧乏,赭陽近葉倉,表求先攻之。
高祖許焉。
《慕容白曜傳》言:白曜之陷肥城,獲粟三十萬斛;破垣苗,得栗十餘萬斛,由是軍糧充足。
克東陽後,史又最其凡雲:獲倉粟八十五萬斛,米三千斛。
邢巒攻破宿豫、淮陽二戍,獲米四十餘萬石。
侯景之圍台城,亦食石頭常平倉。
見第十三章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