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晉南北朝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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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七十五匹為一秩。
二品六百匹,一百五十匹為一秩。
從二品五百匹,一百二十五匹為一秩。
三品四百匹,一百匹為一秩。
從三品三百匹,七十五匹為一秩。
四品二百四十匹,六十匹為一秩。
從四品二百匹,五十匹為一秩。
五品一百六十匹,四十匹為一秩。
從五品一百二十匹,三十匹為一秩。
六品一百匹,二十五匹為一秩。
從六品八十匹,二十匹為一秩。
七品六十匹,十五匹為一秩。
從七品四十匹,十匹為一秩。
八品三十六匹,九匹為一秩。
從八品三十二匹,八匹為一秩。
九品二十八匹,七匹為一秩。
從九品二十四匹,六匹為一秩。
祿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錢。
事繁者優一秩,平者守本秩,閑者降一秩。
長兼、試守者,亦降一秩。
官非執事、不朝拜者,皆不給祿。
又自一品已下,至于流外、勳品,各給事力。
一品至三十人。
下至流外、勳品,或以五人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為等。
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閑者降一等。
州、郡、縣制祿之法:刺史、守、令下車,各前取一時之秩。
上上州刺史,歲秩八百匹,與司州牧同,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為差。
中上降上下一百匹。
中中及中下,亦以五十匹為差。
下上降中下一百匹。
下中、下下,亦各以五十匹為差。
上郡大守,歲秩五百匹,降清都尹五十匹。
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為差。
中上降上下四十匹。
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匹為差。
下上降中下四十匹。
下中、下下,各以二十匹為差。
上上縣,歲秩一百五十匹,與邺、臨漳、成安三縣同。
上中、上下,各以十匹為差。
中上降上下三十匹。
中中及中下,各以五匹為差。
下上降中下二十匹。
下中、下下,各以十匹為差。
州自長史已下,逮于史吏,郡縣自丞已下,逮于掾佐,亦皆以帛為秩。
郡有尉者減丞之半。
皆以其所出常調課之。
其鎮将、戍主、軍主副、幢主副,逮于掾史,亦各有差。
諸州刺史、守、令已下,幹及力皆聽敕乃給。
其幹出所部之人,一幹輸絹十八匹,幹身放之。
力則以其州、郡、縣白直充。
盧辯之制:下士一命。
一百二十五石。
中士再命。
已上,至于上大夫上士三命,下大夫四命,中大夫五命,上大夫六命。
各倍之。
上大夫是為四千石。
卿七命。
二分,孤八命。
三分,公九命。
四分各益其一。
公因盈數為萬石。
其九秩一百二十石,八秩至于七秩,每二秩六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俱為四十石。
凡頒祿,視年之上下。
531畝至四釜為上年,上年頒其正。
三釜為中年,中年頒其半。
二釜為下年,下年頒其一。
無年為兇荒,不頒祿。
魏初百官無祿,讀史者或以為異聞。
然周制兇荒便不頒祿,與魏初亦何以異?曆代喪亂之際,減祿或不頒祿者甚多,又不獨一周世。
《晉書·武帝紀》:泰始三年(268),九月,議增吏奉,賜王公已下帛有差。
鹹甯元年(275),又以奉祿薄,賜公卿已下帛有差。
可見前此奉祿甚薄,是時雖增,亦不為厚。
《簡文帝紀》:鹹安二年(372),三月,诏曰:“往事故之後,百度未充,群僚常奉,并皆寡約。
今資儲漸豐,可籌量增奉。
”是東渡之初,又曾減于西都也。
孝武帝大元四年(379),三月,诏以“年谷不登,百姓多匮,九親供給,衆官廪奉,權可減半。
”據《簡文三子傳》,是時司徒已下,僅月禀七升,則又不止于減半巳。
宋文帝元嘉之治,見稱江左,而二十七年二月,以軍興減百官奉三分之一。
三月,淮南大守諸葛闡求減奉祿,同内百官,于是州及郡、縣丞、尉,并悉同減。
至孝武帝大明二年(458),正月,乃複郡縣田秩,并九親祿奉。
《齊書·武帝紀》:永明元年(483),正月,诏曰:“守宰祿奉,蓋有恒準。
往以邊虞,沿時損益。
今區宇甯宴,郡、縣丞、尉,可還田秩。
”則齊初又嘗以兵事減外官奉。
北魏班祿,始于大和八年(484),而及十九年(495),《紀》即言其減閑官祿以裨軍國之用。
《于忠傳》雲:大和中,軍國多事。
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祿,四分減一。
忠既擅權,欲以自固,乃悉歸所減之祿。
則又不僅閑官。
《北史·齊本紀》,于文宣篡位後書:自魏孝莊已後,百官絕祿,至是複給焉,則其末造又嘗無祿也。
蓋行政經費,本在祿奉之外;而服官者當任職之時,随身衣食,悉仰于官,古人亦視為成法;則無祿者亦不過無所得耳,原不至不能自給,此兇荒之所由可絕祿也。
郡縣之官,取諸地方者,送迎之費為大。
532《晉書·虞預傳》:大守庾琛,命為主簿。
預上記陳時政所失,曰:“自頃長吏,輕多去來。
送故迎新,交錯道路。
受迎者惟恐船馬之不多,見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
窮奢極費,謂之忠義,省煩從簡,呼為薄俗。
轉相放效,流而不反。
雖有常防,莫肯遵修。
加以王途未夷,所在停滞,送者經年,永失播殖。
一夫不耕,十夫無食,況轉百數,所妨不訾?愚謂宜勒屬縣:令、尉去官者,人船、吏侍,皆具條列,到當依法減省,使公私允當。
”曰有常防而莫肯遵修,欲使條列而為之減省,則因之為利,雖雲貪黩,資以去來,原非違法,故《隋志》所載:梁世郡縣吏有迎新送故之員,各因其大小而置;陳世郡縣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并以定令;可裁之以正而不能徑去也。
漢世黃霸,即以長吏數易,送故迎新。
公私費耗為病,見《秦漢史》第十八章第四節。
《南史·恩幸傳》雲:晉、宋舊制,宰人之官,以六年為限。
近世以六年過久,又以三周為期,謂之小滿。
而遷換去來,又不依三周之制。
送故迎新,吏人疲于道路。
《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十二月诏,亦以“官以勞升,未久而代,送故迎新,相屬于路”為病。
然此自遷代大數,送迎所費大多為之,于法、于理,之任、代下者,原不能令其自籌川費也。
居官時之所資,《齊書·豫章王嶷傳》言之,曰:宋氏已來,州郡秩奉及供給,多随土所出,無有定準。
嶷上表曰:“伏尋郡縣長、尉,奉祿之制,雖有定科,其餘資給,複由風俗。
東北異源,西南各緒,習以為常,因而弗變。
緩之則莫非通規,證之則靡不入罪。
臣謂宜使所在,各條公用。
公田秩石,迎送舊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調,尚書精加洗核,務令優衷。
事在可通,随宜開許。
損公侵民,一皆止卻。
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為恒制。
”從之。
此所謂其餘資給,蓋即後世之陋規。
取之者雖或損公侵民,循其本原所以供公用,故亦可洗核而不可禁絕也。
《齊書·王秀之傳》:出為晉平大守。
至郡期年,謂人曰:“此邦豐壤,祿奉常充。
吾山資已足,豈可久留,以妨賢路?”遂上表請代。
夫曰豐壤祿奉常充,則瘠土有不給者矣。
此亦所謂各由風俗者欤?《南史·範雲傳》:遷零陵内史。
舊政公田奉米之外,别雜調四千石。
及雲至郡,止其半。
百姓悅之。
此蓋本供公用而浮取之者,能去其浮取之額,則為賢者矣。
《梁書·良吏傳》:伏暅為東陽大守。
郡多麻苎,家人乃至無以為繩。
《北齊書·裴讓之傳》:弟谳之,為許昌大守。
客旅過郡,出私财供給,民間無所豫。
是則當時守、令,日用交際,悉出民間。
此似為非法,然祿既薄矣,不于此取之,将安取之?此亦未違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之義。
朱修之為荊州刺史,去鎮之日,計在州然油及私牛馬食官谷草,以私錢六十萬償之。
褚玠為山陰令,在任歲餘,守奉祿而已,去官之日,不能自緻,留縣境種菜自給。
儉不可遵,轉未免賢知之過也。
特資用不由官給而由自籌,因之貪取者必衆,故以立法論則究非良規。
北魏崔寬,拜陝城鎮将,誘接豪右,宿盜魁帥,得其忻心。
時官無祿力,取給于民。
寬善撫納,招緻禮遺,大有受取,而與之者無恨。
此已為非道。
若《南史·宗元饒傳》言:合州刺史遣使就渚斂魚,又令人于六郡丐米;《梁書·宗室傳》言:益州守、宰、丞、尉,歲時乞丐,躬曆村裡:則更不成事體矣。
令長為真親民之官,故其所取,皆在民間。
若州郡則有更取之于縣者。
《朱修之傳》言其刺荊州時,百城贶贈,一無所受,可見時以有所受為常。
《南史·傅昭傳》言:昭遷臨海大守,縣令嘗饷粟,置絹于簿下,昭笑而遣之,此亦必非獨饷昭者也。
侯景之亂,京官文武,月别惟得廪食,多遙帶一郡縣官而取其祿,《隋書·食貨志》。
則京官取資于外前世又早啟其端矣。
外官祿奉供給,取諸地方,蓋随土所出,無畫一之法。
即内官亦或諸物雜給,533但以錢論直。
《梁書·武帝紀》:大通元年(527),五月,诏曰:“百官奉祿,本有定數。
前代以來,皆多平準。
頃者因循,未遑改革。
自今已後,可長給見錢。
依時即出,勿令逋緩。
”蓋用實物者,平準或難優衷,故欲革其弊也。
其給田者,亦病斂獲之時,不能與在任之日相應。
《宋書·良吏阮長之傳》言:時郡縣田祿,以芒種為斷,此前去官者,則一年秩祿,皆入前人,此後去官者,則一年秩祿,皆入後人。
元嘉末始改此科,計月分祿。
此皆沿用實物之弊也。
《隋書·蘇孝慈傳》雲:先以百寮供費,台、省、府、寺,鹹置廨錢,收息取給,孝慈以為官民争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之。
請公卿已下,給職田各有差。
廨錢之制,當亦沿自南北朝時。
蓋許其回易,非如後世之存商取息,故以與民争利為病也。
第四節 選舉 晉、南北朝選法,最受人诋諆者,九品中正之制也。
《三國·魏志·陳群傳》雲:文帝即王位,徙為尚書,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則其制實始漢末。
魏時,弊即大著,夏侯玄極言之。
晉初,劉毅、衛瓘、段灼、李重等又以為言。
皆見《三國志》、《晉書》本傳:然其制迄未能廢。
北朝亦放之。
至隋乃罷。
《梁書·敬帝紀》:大平二年(557),正月,诏諸州各置中正,依舊訪舉,不得辄承單狀序官,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此遭亂曠絕,非法廢也。
《魏書·官氏志》:正始元年(504),十一月,罷郡中正。
正光元年(520),十二月,罷諸州中正,郡定姓族,後複。
其制:于州置大中正,郡置小中正,大中正亦稱州都,534《廿二史考異》雲:由避隋諱,《隋書·韋師傳》:以楊雄、高颎為州都督,乃校者不達,妄加督字,《北史》亦同誤,其說是也。
然劉毅疏中,即有州都之名,則似非始于隋。
《晉書·傅玄傳》:子鹹,遷司徒左長史。
豫州大中正夏侯駿上言:魯國小中正司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賓,求以尚書郎曹馥代毓,旬日,複上毓為中正。
司徒三卻,駿故據正。
鹹以駿與奪惟意,乃奏免駿大中正。
司徒魏舒,駿之姻屬,屢卻不署。
鹹據正甚苦。
舒終不從。
鹹遂獨上。
舒奏鹹激讪不直,诏轉鹹為車騎司馬。
《孝友傳》:盛彥本邑大中正,劉頌舉為小中正。
據此二事,小中正用舍,大中正似可參與。
以他官或老于鄉裡者為之。
說據《十七史商榷》。
故其名不見于《職官志》。
梁大平二年(557),诏選中正每求耆德該悉,以他官領之。
北齊之制,州大中正以京官為之,見《北齊書·許惇傳》。
劉毅年七十告老,久之見許,後司徒舉為青州大中正,此則老于鄉裡者也。
平骘人物,分為九品,而尚書據以選用。
魏制三年一清定,晉世因之。
《晉書·石季龍載紀》:季龍下書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
從尒以來,遵用無改。
自不清定,三載于茲,主者其更铨論。
” 九品中正之制,何自起乎?曰:古代用人,以德為主。
德行必本諸實事,而行實必征之鄉裡,故漢世風氣,最重鄉平。
“魏氏承颠覆之運,起喪亂之後,人士流移,考詳無地”。
衛瓘語。
“铨衡之寄,任當台閣。
由是仕馮借譽,學非為己”。
《宋書·臧焘徐廣傅隆傳論》。
此實選法之大弊。
又其時輿論所獎,率在虛名。
負虛名者不必有才,即德行亦多出矯僞。
參看《秦漢史》第十八章第四節。
故魏武下令,欲求盜嫂受金之士。
《三國·魏志·武帝紀》建安十五年(210)春、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年八月令。
顧亭林極诋之,謂“經術之治,節義之防,光武、明、章數世為之而未足,毀方敗常之俗,孟德一人變之而有餘。
”見《日知錄·風俗條》。
不知漢世所謂經術之治,節義之防,舉矯僞而不足信也。
參看《秦漢史》自明。
然此乃一時矯枉之為,未可用為恒典。
故何夔建議,謂自“軍興以來,用人未詳其本,各引其類,時忘道德。
自今所用,必先核之鄉闾,使長幼順叙,無相逾越”。
毛玠、崔琰典選,史稱其所舉用,皆清正之士。
雖于時有盛名,而行不由本者,終莫得進。
即欲核其行實,以破借譽之局也。
欲核行實,必先使人有定居。
人有定居,而中正之制可廢矣。
故李重言“九品始于喪亂,軍中之政,非經國不刊之法”。
病當時“人物播遷,仕無常朝,人無定處,郎吏蓄于軍府,豪右聚于都邑”。
欲除九品而開移徙,“明貢舉之法,不濫于境外”。
衛瓘亦欲“蕩除末法,一拟古制。
以土斷定,自公卿已下,皆以所居為正,無複懸客,遠屬異土,使舉善進才,各由鄉論”也。
然人士流移,非一朝可複;而吳平未幾,五胡之亂複起,南北隔越,僑置之州郡縣遂多,土斷之法,蓋終晉、南北朝之世,未能盡行;此則九品中正之法,所以相沿而不廢也。
九品中正之弊,果何如乎?論者皆曰:用人不容不論其才,才又各有攸宜,中正品平,皆不能具。
若論考績,尤不應舍功實而采虛名。
劉毅論九品曰:“人才異能,備體者寡。
器有大小,達有早晚。
前鄙後修,宜受日新之報。
抱正違時,宜有質直之稱。
度遠阙小,宜得殊俗之狀。
任直不飾,宜得清實之譽。
行寡才優,宜獲器任之用。
是以三仁殊塗而同歸,四子異行而均義。
陳平、韓信,笑侮于邑裡,而收功于帝王。
屈原、伍胥不容于人主,而顯名于竹帛。
是笃論之所明也。
”案此等玄鑒,知人則哲,存乎其人,實非可責諸凡為中正者。
然毅又曰:“凡官不同事,人不同能。
得其能則成,失其能則敗。
今品不就才能之所宜,而以九等為例。
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長,以狀取人,則為本品之所限。
”又曰:“既已在官,職有大小,事有劇易,各有功報,此人才之實效,功分之所得也。
今則反之,于限當報,雖職之高,還附卑品;無績于官,而獲高叙,是為抑功實而隆虛名也。
”此則确為中正之所負矣。
故中正之法,必不可用,似也。
然中正之設,本所以核行實;而鄉裡清議,大都隻能見其德行,535論才任用,據功考課,本當别有專司;論九品之語甚多,其實夏侯玄之言,已盡之矣。
玄謂“铨衡專于台閣,上之分也。
孝行存乎闾巷,優劣任之鄉人,下之叙也。
夫欲清教審選,在明其分叙,不使相涉而已。
”欲“令中正但考行倫輩,官長各以其屬能否,獻之台閣,台閣據之,參以鄉闾德行之次,拟其倫比。
”即欲使中正惟論德行,餘事委之他司也。
以是為中正咎,中正不任受怨也。
中正之設,據行實以登下其品第,以是立名教之防,使知名勇功之士,不敢有裂冠毀冕之為;中正所論,惟在德行,尤重當時所謂名教之防。
陳壽遭父喪,有疾,使婢丸藥,客見之,鄉裡以為貶,坐是沉滞累年。
閻缵父卒,繼母不慈。
缵恭事惟謹,而母疾之愈甚。
乃誣缵盜父時金寶,訟于有司。
遂被清議十餘年。
謝惠連愛幸郡吏杜德靈,居父憂,贈以五言詩十餘首,坐廢不豫榮伍。
《文獻通考》引此三事,病其法大拘。
此等事若悉舉之,尚更仆難盡。
然如《晉書·孔愉傳》:謂愉為司徒長史,以溫峤母亡,遭喪不葬,乃不過其品。
及蘇峻平,峤有重功,愉往石頭,詣峤,峤執愉手而流涕曰:“天下喪亂,忠孝遂廢,能持古人之節,歲寒不凋者,君一人耳。
”時人鹹稱峤居公,而重愉之守正。
愉之執持,曷嘗有妨于峤之宣力,而使名教之防益峻,豈能謂為無益?若雲其所謂名教者本不足存,此則别是一義,不能以責當時之士也。
抑且考論輩行,使登用雁行有序,則可以息奔競之風;原不能謂為無益。
所可惜者,其後并此而草能舉。
欲以息奔競之風,而奔競更甚。
終至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
劉毅語。
中正之弊,蓋以此為最深。
《宋書·恩幸傳》論其事曰:“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為世族高卑。
因此相沿,遂為成法,自魏至晉,莫之能改。
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世人才,升降蓋寡,徒以馮藉世資,用相陵駕。
都、正俗士,斟酌時宜,品目少多,随事俯仰。
劉毅所謂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者也。
歲月遷訛,斯風漸笃。
凡厥衣冠,莫非上品。
自此以還,遂成卑庶。
”可見其法立而弊即生,且降而彌甚矣。
中正之設,原欲以息奔競,然劉毅譏其“随世興衰,不顧才實,衰則削下,興則扶上”;段灼亦謂“據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則當塗之昆弟”;是益其奔競也。
《魏書·世宗紀》,載正始二年(505)诏,謂“中正所铨,惟在門第”,可謂南北一轍。
然《孫紹傳》:紹表言:“中正賣望于鄉裡,主案舞筆于上台,真僞渾淆,知而不糾。
”則并辨别姓族而有所不能矣。
晉武帝鹹熙二年(265),嘗诏諸郡中正,以六條舉淹滞,可知立法之意,正與後來之所行相反也。
而其人又或快意恩仇,《晉書·何曾傳》:曾子劭薨,子岐嗣。
劭初亡,袁粲吊岐,岐辭以疾,粲獨哭而出,曰:“今年決下婢子品。
”王铨謂之曰:“知死吊死,何必見生?岐前多罪,爾時不下,何公新亡,便下岐品,人謂中正畏強易弱”,粲乃止。
使如粲意行之,則誠所謂衰則削下,興則扶上者矣。
受納貨賄,李宣茂兼定州大中正,坐受鄉人财貨,為禦史所劾,除名為民,見《魏書·李靈傳》。
又陽尼,出為幽州平北府長史,帶漁陽大守,未拜,坐為中正時受鄉人财貨免官。
結交朋黨,劉毅言:“前九品诏書,善惡必書,以為褒貶。
當時天下,少有所忌。
今之九品,所下不彰其罪,所上不列其善,廢褒貶之義,任愛憎之斷,清濁同流,以植其私。
故反違前品,大其形勢,以驅動衆人,使必歸己。
天下安得不解德行而銳人事?”案衛瓘亦言:“魏立九品之制,其始造也,鄉邑清議,不拘爵位,褒貶所加,足為勸厲,猶有鄉論餘風。
536中間漸染,遂計資定品。
使天下觀望,惟以居位為貴人。
”是中正之初,嘗有激揚之效,而後乃至于敗壞也。
然其敗壞亦可謂速矣。
而上之人選任之亦日輕。
《晉書·李含傳》:隴西狄道人,僑居始平。
司徒選含領始平中正。
據傳鹹表,含自以隴西人,雖戶屬始平,非所綜悉,反覆言辭,是中正必以當地人為之也。
537《劉毅傳》:司徒舉毅為青州大中正。
尚書以毅縣車緻仕,不宜勞以碎務。
孫尹表言:“臣州茂德惟毅,裁毅不用,則清談倒錯矣。
”《何充傳》:領州大中正。
以州有先達宿德,固讓不拜。
是中正必以耆德為之也。
然《魏書·文苑傳》:聿修年十八而領本州中正,則幾于乳臭矣。
又恩幸,如王仲興、茹皓、趟邕、侯剛、剛子詳,奄官如平季、封津,皆為中正,則正人君子,必羞與為伍矣。
仲興世居趙郡,自以寒微,雲舊出京兆霸城縣,故為雍州大中正。
皓舊吳人,父家居淮陽,上黨。
既宦達,自雲本出雁門。
雁門人谄附者,因薦皓于司徒,請為肆州大中正。
則并籍貫而不能理矣。
于是正論湮而怨訟敵仇之事且因之而起矣。
《晉書·王戎傳》:孫秀為琅邪郡吏,品于鄉議。
戎從弟衍将不許,戎勸品之。
及秀得志,朝士有宿怨者皆被誅,而戎、衍獲濟。
劉毅論九品之弊曰:“自王公以至于庶人,無不加法,置中正委以一國之事,無賞罰之防。
人心多故,清平者寡,故怨訟者衆。
聽之則告讦無已,禁絕則侵枉無極。
與其理訟之煩,猶愈侵枉之害。
今禁訟訴,則杜一國之口,培一人之勢,使得縱橫,無所顧憚”。
此已為非體,然能禁其訟訴,而不能禁其私相仇。
故毅又謂其“恨結于親親,猜生于骨肉,當身困于敵仇,子孫罹其殃咎也。
”其為禍可謂博矣。
此亦行法者之弊,不能盡歸咎于立法也。
秀、孝為州、郡常舉,晉、南北朝,亦沿漢法。
後漢避光武諱,改秀才曰茂才。
魏複曰秀才。
晉江左,揚州歲舉二人;諸州舉一人,或三歲一人,随州大小。
并對策問。
孝廉:魏初制口十萬以上歲一人,有秀異不拘戶口。
江左以丹陽、吳、會稽、吳興并大郡,歲各舉二人。
《宋書·百官志》。
周宣帝诏制九條,宣下州郡。
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
上州、上郡歲一人,下州、下郡三歲一人。
《周書·本紀》。
高齊亦下州三歲一舉秀才。
見《北齊書·文苑樊遜傳》。
策試之法,時有興替。
《晉書·孔坦傳》雲:先是以兵亂之後,務存慰悅,遠方秀、孝,到不策試,普加除署。
至是,帝元帝。
申明舊制,皆令試經。
有不中科,刺史、大守免官。
大興三年(320),秀、孝多不敢行。
其有到者并托疾。
帝欲除署孝廉,而秀才如前制。
坦奏議曰:“古者且耕且學,三年而通一經。
以平康之世,猶假漸漬,積以日月。
自喪亂已來,十有餘年,幹戈載揚,俎豆禮戢,家廢講誦,國阙庠序,率爾責試,竊以為疑,然宣下已來,涉曆三載。
累遇慶會,遂未一試。
揚州諸郡,接近京都,懼累及君父,多不敢行。
遠州邊郡,掩誣朝廷,冀于不試,冒昧來赴。
既到審試,遂不敢會。
臣愚以為不會與不行,其為阙也同。
若當偏加除署,是為肅法奉憲者失分,徼幸投射者得官。
王命無貳,憲制宜信。
去年察舉,一皆策試。
如不能試,可不拘到,遣歸不署。
又秀才雖以事策,亦泛問經義。
苟所未學,實難暗通。
不足複曲碎乖例,違舊造異。
謂宜因不會,徐更革制。
可申明前下,崇修學校,普延五年,以展講習。
”帝納焉。
聽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
據此,申明試經舊制,事在建武、大興之間。
《抱樸子·審舉篇》曰:“江表雖遠,密迩海隅,然染道化,率禮教,亦既千餘載矣。
往雖暫隔,不盈百年,而儒學之事,亦未偏廢。
昔吳王初年,附其貢士,見偃以不試。
今大平已近四十年,猶複不試,所以使東南儒業,衰于在昔也。
”自吳之亡,至大興三年(320),凡四十年,葛氏此篇,當即作于建武、大興之間。
然則北方秀、孝之試,自八王搆亂而曠絕,南方則晉世本未嘗試也。
爾後試法蓋複,然亦有名無實,《五行志》:成帝鹹和七年(332),正月,丁巳,會州、郡秀、孝于樂賢堂。
有麏見于前,獲之。
自喪亂已後,風教陵夷,秀、孝策試,乏四科之實。
麏興于前,或斯故乎?其征也。
《宋書·武帝紀》:義熙七年(411),先是諸州、郡所遣秀才、孝廉,多非其人,公表天子,申明舊制,依舊策試,則晉末又嘗曠絕矣。
豈以桓玄之亂故欤?此後清平時恒有策試之法,間亦有親策之舉,如宋武帝永初二年(421),齊武帝永明四年(486),魏孝文帝大和十六年(492),北齊武成帝河清二年(563)是也。
胡靈後亦嘗親策秀、孝及州、郡計吏于朝堂,見《魏書》本傳。
馬貴與言:“自孝文策晁錯之後,賢良方正,皆承親策,上親覽而第其優劣。
至孝昭,年幼未即政,故無親策之事。
乃诏有司,問以民所疾苦。
然所問者,鹽鐵、均輸、榷酤,皆當時大事。
令建議之臣,與之反覆诘難,講究罷行之宜。
其視上下相應以義理之浮文者,反為勝之。
國家以科目取士,士以科目進身者,必如此,然後為有益人國耳。
”又謂:“漢武帝之于董仲舒也,意有未盡,則再策之,三策之,晉武帝之于摯虞、阮種也亦然。
”此論雖指賢良,然《晉書·王接傳》雲:永甯初學秀才。
友人遺接書勸無行,接報書曰:“今世道交喪,将遂剝亂,而識智之士,鉗口韬筆。
非榮斯行,欲極陳所見,冀有覺悟耳。
”是歲三王義舉,惠帝複阼,以國有大慶,天下秀才,一皆不試。
538接以為恨。
是凡對策者皆可極陳所見也。
然觀孔坦之言,則知秀才策試,亦已兼用經義,539而孝廉無論矣。
《晉書·魏舒傳》:年四十餘,察孝廉。
宗黨以舒無學業,勸令不就,可以為高。
舒不聽。
自課百日習一經,對策升第。
其所試者,蓋全為經生之業矣。
《石勒載記》言勒立秀孝試經之制,必有所受之也。
其後秀才對策,又兼重文辭。
南北皆然。
此弊北朝尤甚。
《北齊書·儒林傳》:劉晝,河清初舉秀才,考策不第,乃恨不學屬文,方複緝綴辭藻,馬敬德,河間郡王将舉其孝廉,固辭。
乃詣州求舉秀才。
舉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純儒,無意推薦。
敬德請試方略。
乃策問之。
所答五條,皆有文理。
乃欣然舉選。
至京,依秀才策問。
惟得中第。
乃請試經業。
問十條并通。
擢授國子助教。
蓋儒生之于文辭,究非專長也。
南朝似尚不至此。
然《梁書·文學傳》謂何遜舉秀才,範雲見其策,大相稱賞。
謂所親曰:“頃觀文人,質則過儒,麗則傷俗,合清濁,中古今,得之何生矣。
”則考策者雖非徒重文辭,亦非不重文辭矣。
《江淹傳論》載姚察之辭曰:“二漢求士,率先經術,近世取人,多由文史。
”可以見其所偏矣。
遂寖成考試之法,無複谘訪之意矣。
惟魏孝文大和七年(483)诏言:“朕每思知百姓之所疾苦,故具問守宰苛虐之狀于州郡使者、秀孝、計掾。
而對文不實,甚乖朕虛求之意。
宜案以大辟,明罔上必誅。
然情猶未忍。
可恕罪聽歸。
申下天下:使知後犯無恕。
”所答雖不副所求,而其問之,則實得漢世策問賢良之意。
蓋以魏起代北,風氣究較質樸故也。
言有發于千百年之前,而于千百年後之事若燭照而數計者,葛洪《選舉》之篇是也。
洪謂秀、孝皆宜如舊試經答策,而“防其所對之奸”。
欲“使儒官才士,豫作諸策,禁其留草,殿中封閉,臨試之時亟賦之。
當答策者,皆會着一處。
高選台省之官,親監察之。
又嚴禁之。
其交關出入,畢事乃遣”。
又設難曰:“能言不必能行,今試經對策雖過,豈必有政事之才乎?”而答之曰:“如其舍旃,則未見餘法之賢乎此也。
假令不能盡得賢才,要必愈于了不試也。
自有學不為祿,味道忘貧,若法高卿、周生烈者,萬之一耳。
至于甯越、兒寬、黃霸之徒,所以強自笃厲,非天性也,皆由患苦困瘁,欲以經術自拔耳。
使非漢武之世,朱買臣、嚴助之屬,亦未必讀書也。
今若遐迩一例,明課考試,必多負笈千裡,以尋師友;轉其禮賂之費,以買記籍者。
”故“試經法立,則天下可不立學官而人自勤學”。
案後世科舉之利,在于官不立學,雖立亦徒有其名,而民自鄉學,文教由是覃敷也。
其制不足以必得才,而究愈于不試,而其試之則關防不得不嚴。
唐、宋、明、清之事,可以為證。
而葛氏發之于千百年之前,亦可謂聖矣。
何以克聖?理有必至,勢有固然,察之者精,故言之者審也。
漢世丞相,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經中博士,三曰文中禦史,四曰才任三輔令。
一者德,四者才,二者儒學,三者文法之學也。
540德與才皆不可以言試,故左雄選孝廉之法,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實即四科之二三。
黃瓊以雄所上專于儒學、文吏,于取士之義,猶有所遺,奏增孝弟及能從政者,則欲補之以四科之一四耳。
參看《秦漢史》第十八章第四節。
秀、孝試經,皆即儒學,文法之學,實切于用,而魏、晉以後,選士之制阙焉,故葛氏又欲取明律令者試之如試經。
當時試孝廉之法,實即後世明經之科,秀才之科,唐以後雖廢絕,然南北朝末,人重文辭,唐進士科之所試,實即前此之所以試秀才者也。
明法之科,則即漢世丞相取士四科之三,左雄之所以試文吏,而亦即葛氏所欲舉者。
惜其視之大輕,故葛氏所病弄法之吏,失理之獄,仍不絕于後世也。
漢時射策之法,亦見《秦漢史》第十八章第四節,此即後世帖經、墨義之法所本,秀才試經,或異乎此,然亦即後世試大義之法也。
孝廉之舉,本重行實,魏、晉而後,仍有此意。
《宋書·孝義傳》,吳興大守王韶之發教:謂“孝廉之選,必審其人。
雖四科難該,文質寡備,必能孝義邁俗,拔萃著聞者”。
乃察潘綜、吳逵為孝廉,并列上州台,陳其行迹,則其事矣:韶之初擢逵補功曹史,逵以門寒,固辭不受,乃舉為孝廉。
又郭世通,會稽永興人。
大守孟察孝廉,其子原平,大守王僧朗察孝廉,皆不就,大守蔡興宗,又欲舉原平次息為望孝,與會土高門相敵。
詳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則孝廉之選,頗有不拘門第者。
故史臣謂“漢世士務治身,忠孝成俗,至于乘軒服冕,非此莫由,晉、宋以來,風衰義缺,刻身厲行,事薄膏腴,孝立閨庭,忠被史策,多發溝畎之中,非出衣簪之下”也。
然此言實因果倒錯。
核其實,蓋由斯時膏腴之士,别有出身,不藉行譽,故孝義獲舉,偏在窮檐耳。
《自序》言:沈邵為安成相,郡民王孚,有學業志行,見稱州裡,邵莅任未幾而孚卒。
邵贈以孝廉。
其所以風厲之者,可謂至矣。
然《袁粲傳》言:粲坐納山陰民丁彖文貨,舉為會稽郡孝廉免官。
《梁書·文學傳》:高爽,齊永明中贈王儉詩,為所賞,及領丹陽尹,舉爽孝廉,則藉賄賂、交遊而得之者,亦在所不免矣。
魏韓麒麟嘗以州郡貢察,但檢門望為病,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則拔忠孝于溝畎之中,究亦罕有之事也。
特诏選舉,晉初為盛。
《武帝紀》:泰始四年(269),十一月,诏王公卿尹及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直言之士。
五年(270),十二月,诏州、郡舉勇猛秀異之才。
七年(272),六月,诏公、卿以下舉将帥各一人。
八年(273),二月,诏内外群官舉任邊郡者各三人。
大康九年(288),五月,诏内外群官舉守、令之才。
後世雖間有特诏,而希矣。
《成帝紀》:鹹和六年(331),三月,诏舉賢良直言之士。
十一月,诏舉賢良。
八年(333),正月,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
《馬隆傳》雲:泰始中,将興伐吳之役,下诏曰:“吳會未平,宜得猛士,以濟武功。
雖舊有薦舉之法,未足以盡殊才。
其普告州郡:有壯勇秀異,才力傑出者,皆以名聞。
将簡其尤異,擢而用之。
苟有其人,勿限所取。
”兖州舉隆才堪良将。
此即《紀》所載五年十二月之诏也。
觀于涼州之役,見第二章第二節。
隆誠不愧壯勇秀異之目矣。
《王衍傳》:泰始八年(273),诏舉奇材可以安邊者。
衍初好論縱橫之術,故尚書盧欽舉為遼東大守,不就。
則非徒舉其所知,亦且指所宜任,誠得舉才之道矣。
惜乎後世,此等舉措不恒有也。
以至孝等實行獲舉者,多見《孝義》等傳中,此風厲之意多,求才之意少。
北朝斯舉亦罕。
惟魏孝文大和十九年(495),十月,嘗诏州郡:“諸有士庶,經行修敏,文思遒逸,才長吏治,堪幹政事者,以時發遣。
”出于常舉之外。
馬貴與雲:“任子法始于漢,尤備于唐。
漢、唐史列傳,凡以門蔭入仕者,皆備言之。
獨魏、晉、南北史,不言門蔭之法,列傳中亦不言以門蔭入仕之人。
蓋兩漢入仕,或從辟召,或舉孝廉,至隋、唐則專以科目。
以門蔭入仕者,皆不由科目與辟召者也。
魏、晉以九品中正取人,所取多以世家為主。
南北分裂,凡三百年,用人亦多取世族。
南之王、謝,北之崔、盧,雖朝代推移,猶卬然以門地自負,上之人亦緣其門地而用之。
其時仕者,或從辟召,或舉孝廉,雖與兩漢無異,而從辟召舉孝廉之人,則皆貴胄也。
史傳不言以蔭叙入官,蓋以見當時雖以他途登仕版,居清要,亦皆世家也。
”案《魏書·房亮傳》言:其時邊州刺史,例得一子出身。
蔭叙之法可考者,惟此而已。
劉毅病晉武賣官,錢入私門,見第二章第一節。
北齊後主賜佞幸賣官,見第十四章第四節。
皆弊政非弊法。
惟宋明帝泰始二年(467),三月,令人入米七百石者除郡,減此各有差。
《南史·本紀》。
魏明帝孝昌三年(527),二月,诏凡能輸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鬥二百斛賞一階。
入二華州者,五百石賞一階。
不限多少,粟畢授官。
《魏書·本紀》。
莊帝班入粟之制:輸粟八千石賞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
職人輸七百石,賞一大階,授以實官。
白民輸五百石,聽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
無第者輸五百石,聽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
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石入京倉者,授本州統。
若無本州者,授大州都。
若不入京倉,入外州郡倉者,三千石畿郡都、統,依資格。
若輸五百石入京倉者,授本郡維那。
其無本郡者,授以外郡。
粟入外州郡倉七百石,京倉三百石者,授縣維那。
《魏書·食貨志》。
則皆賣官之法也。
回避之法,此時仍有之。
《晉書·華表傳》:子廙,妻父盧毓典選,難舉姻親,年三十五不得調。
此猶曰人自避嫌,法無明禁也。
劉弘之受敕選補荊部守宰也,見下。
以襄陽授皮初,而朝廷用弘婿夏侯陟,弘乃表陟姻親,舊制不得相監,卒以授初,則其制仍存矣。
《周書·柳敏傳》:河東解縣人,起家員外散騎侍郎,累遷河東郡丞。
朝議以敏之本邑,故有此授。
敏雖統禦鄉裡,而處物平允,甚得時譽。
然則統禦鄉裡,處事易于不平,尋常選用,亦或有回避之科矣。
禁锢之科,清議特重。
《隋書·刑法志》:謂梁士人有禁锢之科,亦以輕重為差。
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
陳重清議禁锢之科。
若缙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内亂者,發诏棄之,終身不齒。
先與士人為婚者,許妻家奪之。
南朝惟革易之初,每加蕩滌。
見諸本紀诏。
魏胡靈後之立钊,亦诏清議禁锢,悉與蠲除焉。
叛逆之家,亦待诏書而免。
《晉書·忠議傳》:沈勁,年三十餘,以刑家子,不得仕進。
郡将王胡之深異之,及遷司州,将鎮洛陽,上疏言:“其門戶累蒙曠蕩,不審可得特垂沛然,許臣所上不?”诏聽之。
此特免一人者也。
《宋書·孝武帝紀》:孝建二年(455),九月,诏曰:“在朕受命以前,犯釁之門,尚有存者,子弟可随才署吏。
”則普與蠲除矣。
蓋所以安反側也。
選授之權,實在吏尚。
《宋書·蔡廓傳》:征為吏部尚書。
因傅隆問中書令傅亮:“選事若悉以見付不論,不然,不能拜也。
”亮以語錄尚書徐羨之。
羨之曰:“黃門郎已下,悉以委蔡,吾徒不複厝懷。
自此以上,故宜共參同異。
”廓曰:“我不能為徐幹木署紙尾也。
”幹木羨之小字。
選案黃紙,錄尚書與吏部尚書連名,故廓雲紙尾。
遂不拜。
可見吏部尚書,雖“由來與錄共選”,謝莊傳孝武诏語。
實權皆在尚書矣。
遇猜忌之主,或近習專朝,則令、錄、尚書,有共失其權者。
宋孝武慮權移臣下,分吏部尚書置二人。
見《宋書·謝莊、孔觊傳》。
前廢帝時,蔡廓子興宗掌吏部,義恭錄尚書,興宗每陳選事,戴法興、巢尚之等辄點定回換,已見第九章第三節。
《梁書·王亮傳》,言其建武末為吏部尚書,右仆射江祏管朝政,多所進拔,為士子所歸。
亮自以身居選部,每持異議。
及祏遇誅,群小放命,凡所除拜,悉由内寵,亮更弗能止。
皆其事也。
山濤典選,史所稱美,然又言其再居選職,十有餘年,每一官缺,辄啟拟數人,诏旨有所問,然後顯奏,随帝意所欲為先,則逢迎人主,不任受德,亦不任受怨者耳。
《外戚傳》:王蘊,遷吏部尚書郎。
每一官缺,求者十輩。
蘊無所是非。
時簡文帝為會稽王,輔政,蘊辄連狀白之,曰:某人有地,某人有才。
此亦山濤之類,而皆獲美譽,足見毀譽多操諸庸夫之口也。
北朝亦重吏部。
《魏書·任城王澄傳》:從孝文幸邺宮,除吏部尚書。
及幸代,車駕北巡,留邺铨簡舊臣。
初魏自公侯已下,迄于選臣,動有萬數,冗散無事。
澄品為三等,量其優劣,盡其能不之用,鹹無怨者,其真允當與否不可知,其權則可謂大矣。
《晉書·劉弘傳》:弘為荊州時,荊部守宰多阙,弘請補選,帝從之。
其表文言被中诏,敕臣随資品選補諸缺吏。
此則喪亂時事,不可視為常法者也。
魏初嘗置護軍主武官選,《宋書·百官志》。
可參看上節。
晉景帝為中護軍,為選用之法,見《本紀》。
漢世人才,萃于郎署。
魏、晉以來,光祿勳無複三署郎,541猶舉四行,《宋書·百官志》。
則徒有其名而已。
吏部尚書,以一人之鑒,照察天下,魏崔亮語。
夫安得盡其才?故當時論者,多欲使群官并舉。
衛瓘論九品之疏曰:“今除九品,則宜準古制,使朝臣共相舉任。
于出才之路既博,且可以厲進賢之公心,核在位之明暗。
”劉寔作《崇讓論》,欲使“人臣初除,各推賢能而讓之,讓之文,付主者掌之,有缺,擇所讓最多者而用之”。
此名為讓,其實薦也。
宋孔甯子陳損益,欲使天朝四品官,外及守牧,各舉一人堪為二千石長吏者,以付選官,随缺叙用,得賢受賞,失舉任罰。
見《宋書·王華傳》。
殷景仁亦建議:宜令百官舉才,以所薦能否為黜陟。
謝莊亦上表曰:“九服之曠,九流之艱,提鈎縣衡,委之選部。
一人之鑒易限,天下之才難原,以易限之鑒,鏡難原之才,使國罔遺授,野無滞器,其可得乎?宜普命大臣,各舉所知,以付尚書,依分铨用。
若任得其才,舉主延賞,有不稱職,宜及其坐,重者免黜,輕者左遷。
被舉之身,加以禁锢。
年數多少,随愆議制。
若犯大辟,則任者刑論。
”凡此建白。
皆欲救以一人之鑒,照察天下之弊也。
保任連坐,似失之酷,然郤诜言:“自頃長吏,有亡命而購縣,有縛束而絞戮。
貪鄙竊位,不知誰升之者,獸兕出檻,不知誰可咎者,網漏吞舟,何以過此?”則其時官方,敗壞日甚,亦有所不得已也。
然其事迄不能行也。
選法既弊,奔競之風大盛。
《晉書》所載,郤诜一對,劉頌、熊遠二疏,陳頵與王導書,及劉寔《崇讓》,王沈《釋時》之論,沈見《文苑傳》。
《傳》雲:元康初,松滋令吳郡蔡洪作《孤奮論》,與《釋時》意同,而不載其文。
言之最為痛切。
綜其弊,則掌選者不守定法而馮人事,士不務學行而立虛譽,實仍季漢之餘風耳。
欲救其弊,範甯“驗其鄉黨,考其業尚,試其能不”三言盡之。
然終莫能行者,可見破除私黨之難也。
選法之壞。
齊末為最,《梁書·武帝紀》載帝中興二年(502)表曰:“譜牒訛誤,詐僞多緒;人物雅俗,莫肯留心;是以冒襲良家,即成冠族;妄修邊幅,便為雅士;負俗深累,遂遭寵擢,墓木已拱,方被徽榮。
故前代選官,皆立選簿。
應在貫魚,自有铨次。
胄籍升降,行能臧否,或素定懷抱,或得之餘論。
此可見當日論才,雖馮衡鑒,平時亦有記注,不能臨時馮億進退也。
542臨時馮億進退,必為奸弊之原。
故得簡通賓客,無事掃門。
頃代陵夷,九流乖失。
其有勇退忘進,懷質抱真者,選部或以未經朝谒,難于進用。
或有晦善藏聲,自埋衡荜,又以名不素著,絕其階緒。
必須畫刺投狀,然後彈冠。
則是驅迫廉,獎成澆競。
愚謂自今選曹,宜精隐括,依舊立簿。
使冠履無爽,名實不違。
庶人識涯涘,造請自息。
”此可見選曹守法之要,而夤緣奔競之風,悉由掌選者先自毀法啟之矣。
梁世徐勉在選曹,亦撰《選品》五卷。
《魏書·景穆十二王傳》:禦史中尉東平王匡,奏請取景明元年(500)以來,内外考簿,吏部除書,中兵勳案,并諸殿最,欲以案校竊階盜官之人。
靈大後許之,任城王澄不同而止。
《孝靜帝紀》:武定六年(548),四月,吏部令史張永和,青州人崔闊等僞假人官,事覺糾檢,首者六萬餘人。
選司奸利,真足驚駭。
喪亂之際,尤不可問。
徐陵述陳初情形曰:“員外常侍,路上比肩,谘議參軍,市中無數。
”《魏書·後廢帝紀》:中興元年(531),十一月,诏無識之徒,缪增軍級,虛名顯位,皆言前朝所授,則其事。
高隆之奏請檢括,卒以群小喧嚣,懼而中止,見第十四章第一節。
可見整頓之難矣。
刺史官屬:《宋書·百官志》雲:今有别駕、西曹,主吏及選舉事。
西曹,即漢之功曹書佐也。
又雲:宋大祖元嘉四年(427),複置郡官屬,略如公府。
無東西曹。
《晉書·蔡谟傳》:父克,成都王穎為丞相,擢為東曹緣。
苟進之徒,望風畏憚。
有功曹史主選舉。
《晉書·劉毅傳》雲:少厲清節。
然好臧否人物。
王公貴人,望風憚之。
僑居平陽,大守杜恕請為功曹,沙汰郡吏百餘人,三魏稱焉。
為之語曰:“但聞劉功曹,不聞杜府君。
”王韶之擢吳逵為功曹史,逵以門寒,固辭不受,已見前。
《晉書·虞預傳》:餘姚風俗,各有朋黨。
宗人共薦預為縣功曹,欲使沙汰穢濁。
預書與其從叔父曰:“邪黨互瞻,異同蠭至。
一旦差跌,衆鼓交鳴。
豪厘之失,差以千裡。
此古人之炯戒,而預所大恐也。
”卒如其言,未半年,遂見斥退。
可見功曹所系之重,而亦可見其不易為矣。
州郡用人,多不詳審,觀蘇綽所為六條诏書可知。
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楊公則為湘州,所辟引皆州郡著姓,而梁武帝班下諸州以為法,亦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是則明目張膽,惟論門資也。
《梁書·張稷傳》:出為吳興大守。
下車存問遺老,引其子孫,置之右職。
又《大祖五王傳》:安成康王秀,出為江州刺史。
聞前刺史取陶潛曾孫為裡司,歎曰:“陶潛之德,豈可不及後世?”即日辟為西曹。
此名為養老尊賢,實亦以門閥用人也。
甚有如隋文帝年十四而為功曹者。
見《隋書·本紀》。
尚可托以選用乎?門閥而外,勢家幹谒尤多。
陶侃以範逵之言,廬江召為督郵,已見第四章第三節。
《晉書·劉卞傳》:本兵家子。
少為縣小吏。
功曹夜醉如廁,使卞執燭,不從。
銜之,以他事補亭子。
有祖秀才者謂縣令,令即召為門下史。
卞兄為大子長兵,既死,兵例須代,功曹請以卞代兄役。
令曰:祖秀才有言。
遂不聽。
《束晳傳》:與兄璆俱知名。
璆娶石鑒從女,棄之,鑒以為憾,諷州郡,公府不得辟,故晳等久不得調。
《李含傳》:隴西狄道人也。
僑居始平。
兩郡并舉孝廉。
安定皇甫商,州裡年少,恃豪族,以含門寒微,欲與結交。
含距而不納。
商恨焉。
遂諷州,以短檄召含為門亭長。
543參看第三章第三節。
《周書·柳慶傳》:父僧習,為颍川郡。
地接都畿,民多豪右,将選鄉官,皆依倚貴勢,競來請托。
544可見其門如市之概矣。
《魏書·顯祖紀》:和平六年(465),九月,诏曰:“先朝以州牧親民,宜置良佐,故敕有司,班九條之制,使前政選吏,以待俊乂。
然牧司寬惰,不祇憲旨,舉非其人,愆于典度。
今制刺史、守、宰,到官之日,自舉民望忠信,以為選官。
不聽前政,共相幹冒。
若簡任失所,以罔上論。
”立法初意,蓋以新任之官,不習當地情形,故委前政與之相參,而不意其遂為奸弊之薮也。
州郡之職,本非志士所樂為,《魏書·李孝伯傳》:父曾,郡三辟功曹不就。
門人勸之。
曾曰:“功曹之職,雖雲鄉選高第,猶是郡吏耳。
北面事人,亦何容易?”州辟主簿。
到官月餘,乃歎曰:“梁敬叔有雲:州郡之職,徒勞人意耳。
”遂還家講授。
故延高賢者或不屈以吏職。
唐彬為雍州,延緻處士皇甫申叔等四人,不屈以吏職,見《晉書》本傳。
而其輕之如此,尚安望得人乎? 門第用人,斯時為盛。
大抵職閑廪重,則貴勢交争,煩缛之職,皆非所樂處。
參看第十八章第一節。
至于吏姓寒人,僑雜伧楚,則其官位,皆有所極。
《梁書·文學傳》:鐘嵘于天監初上言,謂:“永元軍官,是素族士人,自有清望;因斯受爵,一宜削除。
若吏姓寒人,聽極其門品,不當因軍,遂濫清級。
若僑雜伧楚,應在綏撫,正宜嚴斷祿力,絕其妨正,直乞虛号而已。
”敕付尚書行之。
《周書·薛憕傳》:河東汾陰人。
曾祖弘敞,直赫連之亂,率宗人避地襄陽。
江表取人,多以世族。
憕既羁旅,不被擢用。
又貴族入仕極早。
梁武雖欲革其弊,天監四年(505)诏,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亦卒不能除也。
《梁書·朱異傳》:舊制,年二十五,方得釋褐。
異适二十一,特敕擢為揚州議曹從事史。
此雖出特敕,然如張緬、張缵等起家之早,則仍沿舊習也。
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南史·顧協傳》:張率嘗薦之于梁武,帝問協年,率言三十有五。
帝曰:“北方高涼,四十強仕,南方卑濕,三十已衰,如協便為已老。
但其事親孝,與友信,亦不可遺于草澤,卿可稱敕喚出。
”三十為老,545前古未聞,特緣當時貴胄入仕,皆習于早,乃以三十為已老耳。
魏孝文謂劉昶:小人之官,别有七等,見上節。
實為後世流内外分铨之原。
《通鑒》齊明帝建武三年(496)《注》。
《隋書·盧恺傳》雲:開皇初,拜禮部尚書,攝吏部尚書事。
會國子博士何妥與右仆射蘇威不平,奏威陰事,恺坐與相連,除名。
自周氏以降,選無清濁。
恺攝吏部,與薛道衡、陸彥師等甄别士流,故涉黨固之谮。
《彥師傳》雲:轉吏部侍郎。
隋承周制,官無清濁。
彥師在職,凡所任人,頗甄别于士庶,時論美之。
則選法雖平,人心初不因之而變矣。
《魏書·肅宗紀》:熙平元年(516),八月,诏庶族子弟,年未十五,不聽入仕。
則北方入仕,雖庶族亦習于早。
而貴胄尤甚,楊愔年十八,拜通直散騎侍郎。
裴寬年十三,以選為魏孝明帝挽郎,呂思禮年十九舉秀才。
袁聿修九歲,崔瞻子。
年十五,封孝琰孝琬弟。
年十六,皆州辟主簿。
白建諸子幼稚,俱為州郡主簿。
新君選補,必先召辟,皆其尤較然者矣。
選法之敝,外任必輕。
史臣言:“漢氏官人,尚書郎出宰百裡,晉朝設法,不宰縣不得為郎。
”《北史·元文遙傳論》。
則晉初尚視之甚重。
然傅鹹言:“中間選用,惟内是隆,外舉既頹,複多節目,競内薄外,遂成風俗。
”則其實已漸輕矣。
《晉書·袁甫傳》:甫詣中領軍何勖,自言能為劇縣。
勖曰:“惟欲宰縣,不為台閣,何也?”葛洪言:“三台九列,坐而論道,州牧郡守,操綱舉領,煩劇所重,其惟百裡。
牧守雖賢,而令長不堪,則國事不舉,萬機有阙。
”病其時“或父兄貴重,而子弟以聞望見遷;或高人屬托,而凡品以無能見叙;或是所宿念;或親戚匪他。
庸猥之徒,器小志近,冒于貨賄,惟富是圖。
在所司官,知其有足賴主人,舉劾彈糾,終于當解,慮其結怨,反見中傷,不敢犯觸,恣其貪殘。
黎庶安得不困毒而離叛?離叛者衆,則不得不屯聚而為群盜矣”。
《抱樸子·外篇·百裡》。
其為禍可謂博矣。
梁武帝嘗着令:小縣有能,遷為大縣,大縣有能,遷為三輔令,《梁書·良吏傳》。
已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傳》又雲:何遠為武康令,高祖聞其能,擢為宣城大守。
自縣為近畿大郡,近代未之有也。
又《南史·循吏傳》:傳琰,升明中自山陰令遷益州刺吏。
自縣遷州,近世罕有。
雖設是令,行之蓋寡。
《梁書·蕭昱傳》:因求邊州不遂,表解黃門侍郎職。
高祖手诏答曰:“昔漢光武兄子章、興二人,并有名宗室。
就欲習吏事,不過章為平陰令,興為缑氏宰。
政事有能,乃遷郡守。
”昱高祖從父弟。
其言善矣。
然諸子弟,皆為大州,則亦徒能言之而已。
北朝此弊,尤甚于南。
《魏書·辛雄傳》:上疏言:“郡縣選舉,由來共輕,貴遊俊才,莫肯居此,宜改其弊,以定官方。
請上等郡縣為第一清,中等為第二清,下等為第三清。
”而《北齊書·元文遙傳》言:齊因魏朝,宰縣多用厮濫。
至于士流,恥居百裡。
546文遙以縣令為字人之切,遂請革選。
于是密令搜揚貴遊子弟,發敕用之。
猶恐其披訴,總召集神武門,令趙郡王叡宣旨唱名,厚加慰喻。
士人為縣,自此始也。
則其弊實至齊世,始克一革。
然其末流,粥爵賣官,郡縣之亂,更為前世所未有。
見第十四章第四節。
《顔氏家訓·省事篇》曰:“齊之季世,多以财貨,托附外家,喧動女谒,拜為守宰。
印組光華,車騎輝赫,榮兼九族,聯貴一時。
而為執政所患,随而司察,既以得利,必以利治。
縱得免死,莫不破家。
然後噬臍,亦複何及?”則此曹雖以詭遇,旋亦受禍。
然朝政濁亂既甚,此亦不足以遏之也。
周大祖任蘇綽,為六條诏書,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見第十四章第五節。
又盛選賢良,授以守令;見《周書·樂遜傳》。
可謂得為治之要。
然周世功臣多為刺史,未免暗于政務,亦仍是亂世之餘習也。
《周書·令狐整傳》:晉公護謂整曰:“以公勳望,應得本州。
但朝廷藉公委任,無容遠出。
然公門之内,須有衣錦之榮。
”乃以其弟休為敦煌郡守。
《隋書·柳彧傳》:遷治書侍禦史。
于時刺史多任武将,類不稱職。
彧上表曰:“伏見诏書,以上柱國和平子為杞州刺史。
其人年垂八十,鐘鳴漏盡。
前任趙州,暗于職務。
政由群小,賄賂公行。
百姓籲嗟,歌謠滿道。
古人有雲:耕當問奴,織當問婢。
平子弓馬武用,是其所長,治民莅職,非其所解。
如謂優老尚年,自可厚賜金帛。
若令刺舉,所損殊大。
”上善之,平子竟免。
則雖勤民如隋文,猶未能遽革其弊也。
郡縣之不能善其政,與任期久暫,關系殊大。
《晉書·王戎傳》:遷尚書左仆射,領吏部。
戎始為《甲午制》,凡選舉皆先治百姓,然後授用。
而司隸校尉傅鹹奏戎曰:“《書》稱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
今内外群臣,在職未期,而戎奏還。
既未定其優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詐由生,傷農害政。
戎不仰依堯舜典谟,而驅動浮華,虧敗風俗,非徒無益,乃有大損。
”蓋奔競之俗,必不容有久處之官也。
《南史&mi
二品六百匹,一百五十匹為一秩。
從二品五百匹,一百二十五匹為一秩。
三品四百匹,一百匹為一秩。
從三品三百匹,七十五匹為一秩。
四品二百四十匹,六十匹為一秩。
從四品二百匹,五十匹為一秩。
五品一百六十匹,四十匹為一秩。
從五品一百二十匹,三十匹為一秩。
六品一百匹,二十五匹為一秩。
從六品八十匹,二十匹為一秩。
七品六十匹,十五匹為一秩。
從七品四十匹,十匹為一秩。
八品三十六匹,九匹為一秩。
從八品三十二匹,八匹為一秩。
九品二十八匹,七匹為一秩。
從九品二十四匹,六匹為一秩。
祿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錢。
事繁者優一秩,平者守本秩,閑者降一秩。
長兼、試守者,亦降一秩。
官非執事、不朝拜者,皆不給祿。
又自一品已下,至于流外、勳品,各給事力。
一品至三十人。
下至流外、勳品,或以五人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為等。
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閑者降一等。
州、郡、縣制祿之法:刺史、守、令下車,各前取一時之秩。
上上州刺史,歲秩八百匹,與司州牧同,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為差。
中上降上下一百匹。
中中及中下,亦以五十匹為差。
下上降中下一百匹。
下中、下下,亦各以五十匹為差。
上郡大守,歲秩五百匹,降清都尹五十匹。
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為差。
中上降上下四十匹。
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匹為差。
下上降中下四十匹。
下中、下下,各以二十匹為差。
上上縣,歲秩一百五十匹,與邺、臨漳、成安三縣同。
上中、上下,各以十匹為差。
中上降上下三十匹。
中中及中下,各以五匹為差。
下上降中下二十匹。
下中、下下,各以十匹為差。
州自長史已下,逮于史吏,郡縣自丞已下,逮于掾佐,亦皆以帛為秩。
郡有尉者減丞之半。
皆以其所出常調課之。
其鎮将、戍主、軍主副、幢主副,逮于掾史,亦各有差。
諸州刺史、守、令已下,幹及力皆聽敕乃給。
其幹出所部之人,一幹輸絹十八匹,幹身放之。
力則以其州、郡、縣白直充。
盧辯之制:下士一命。
一百二十五石。
中士再命。
已上,至于上大夫上士三命,下大夫四命,中大夫五命,上大夫六命。
各倍之。
上大夫是為四千石。
卿七命。
二分,孤八命。
三分,公九命。
四分各益其一。
公因盈數為萬石。
其九秩一百二十石,八秩至于七秩,每二秩六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俱為四十石。
凡頒祿,視年之上下。
531畝至四釜為上年,上年頒其正。
三釜為中年,中年頒其半。
二釜為下年,下年頒其一。
無年為兇荒,不頒祿。
魏初百官無祿,讀史者或以為異聞。
然周制兇荒便不頒祿,與魏初亦何以異?曆代喪亂之際,減祿或不頒祿者甚多,又不獨一周世。
《晉書·武帝紀》:泰始三年(268),九月,議增吏奉,賜王公已下帛有差。
鹹甯元年(275),又以奉祿薄,賜公卿已下帛有差。
可見前此奉祿甚薄,是時雖增,亦不為厚。
《簡文帝紀》:鹹安二年(372),三月,诏曰:“往事故之後,百度未充,群僚常奉,并皆寡約。
今資儲漸豐,可籌量增奉。
”是東渡之初,又曾減于西都也。
孝武帝大元四年(379),三月,诏以“年谷不登,百姓多匮,九親供給,衆官廪奉,權可減半。
”據《簡文三子傳》,是時司徒已下,僅月禀七升,則又不止于減半巳。
宋文帝元嘉之治,見稱江左,而二十七年二月,以軍興減百官奉三分之一。
三月,淮南大守諸葛闡求減奉祿,同内百官,于是州及郡、縣丞、尉,并悉同減。
至孝武帝大明二年(458),正月,乃複郡縣田秩,并九親祿奉。
《齊書·武帝紀》:永明元年(483),正月,诏曰:“守宰祿奉,蓋有恒準。
往以邊虞,沿時損益。
今區宇甯宴,郡、縣丞、尉,可還田秩。
”則齊初又嘗以兵事減外官奉。
北魏班祿,始于大和八年(484),而及十九年(495),《紀》即言其減閑官祿以裨軍國之用。
《于忠傳》雲:大和中,軍國多事。
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祿,四分減一。
忠既擅權,欲以自固,乃悉歸所減之祿。
則又不僅閑官。
《北史·齊本紀》,于文宣篡位後書:自魏孝莊已後,百官絕祿,至是複給焉,則其末造又嘗無祿也。
蓋行政經費,本在祿奉之外;而服官者當任職之時,随身衣食,悉仰于官,古人亦視為成法;則無祿者亦不過無所得耳,原不至不能自給,此兇荒之所由可絕祿也。
郡縣之官,取諸地方者,送迎之費為大。
532《晉書·虞預傳》:大守庾琛,命為主簿。
預上記陳時政所失,曰:“自頃長吏,輕多去來。
送故迎新,交錯道路。
受迎者惟恐船馬之不多,見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
窮奢極費,謂之忠義,省煩從簡,呼為薄俗。
轉相放效,流而不反。
雖有常防,莫肯遵修。
加以王途未夷,所在停滞,送者經年,永失播殖。
一夫不耕,十夫無食,況轉百數,所妨不訾?愚謂宜勒屬縣:令、尉去官者,人船、吏侍,皆具條列,到當依法減省,使公私允當。
”曰有常防而莫肯遵修,欲使條列而為之減省,則因之為利,雖雲貪黩,資以去來,原非違法,故《隋志》所載:梁世郡縣吏有迎新送故之員,各因其大小而置;陳世郡縣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并以定令;可裁之以正而不能徑去也。
漢世黃霸,即以長吏數易,送故迎新。
公私費耗為病,見《秦漢史》第十八章第四節。
《南史·恩幸傳》雲:晉、宋舊制,宰人之官,以六年為限。
近世以六年過久,又以三周為期,謂之小滿。
而遷換去來,又不依三周之制。
送故迎新,吏人疲于道路。
《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十二月诏,亦以“官以勞升,未久而代,送故迎新,相屬于路”為病。
然此自遷代大數,送迎所費大多為之,于法、于理,之任、代下者,原不能令其自籌川費也。
居官時之所資,《齊書·豫章王嶷傳》言之,曰:宋氏已來,州郡秩奉及供給,多随土所出,無有定準。
嶷上表曰:“伏尋郡縣長、尉,奉祿之制,雖有定科,其餘資給,複由風俗。
東北異源,西南各緒,習以為常,因而弗變。
緩之則莫非通規,證之則靡不入罪。
臣謂宜使所在,各條公用。
公田秩石,迎送舊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調,尚書精加洗核,務令優衷。
事在可通,随宜開許。
損公侵民,一皆止卻。
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為恒制。
”從之。
此所謂其餘資給,蓋即後世之陋規。
取之者雖或損公侵民,循其本原所以供公用,故亦可洗核而不可禁絕也。
《齊書·王秀之傳》:出為晉平大守。
至郡期年,謂人曰:“此邦豐壤,祿奉常充。
吾山資已足,豈可久留,以妨賢路?”遂上表請代。
夫曰豐壤祿奉常充,則瘠土有不給者矣。
此亦所謂各由風俗者欤?《南史·範雲傳》:遷零陵内史。
舊政公田奉米之外,别雜調四千石。
及雲至郡,止其半。
百姓悅之。
此蓋本供公用而浮取之者,能去其浮取之額,則為賢者矣。
《梁書·良吏傳》:伏暅為東陽大守。
郡多麻苎,家人乃至無以為繩。
《北齊書·裴讓之傳》:弟谳之,為許昌大守。
客旅過郡,出私财供給,民間無所豫。
是則當時守、令,日用交際,悉出民間。
此似為非法,然祿既薄矣,不于此取之,将安取之?此亦未違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之義。
朱修之為荊州刺史,去鎮之日,計在州然油及私牛馬食官谷草,以私錢六十萬償之。
褚玠為山陰令,在任歲餘,守奉祿而已,去官之日,不能自緻,留縣境種菜自給。
儉不可遵,轉未免賢知之過也。
特資用不由官給而由自籌,因之貪取者必衆,故以立法論則究非良規。
北魏崔寬,拜陝城鎮将,誘接豪右,宿盜魁帥,得其忻心。
時官無祿力,取給于民。
寬善撫納,招緻禮遺,大有受取,而與之者無恨。
此已為非道。
若《南史·宗元饒傳》言:合州刺史遣使就渚斂魚,又令人于六郡丐米;《梁書·宗室傳》言:益州守、宰、丞、尉,歲時乞丐,躬曆村裡:則更不成事體矣。
令長為真親民之官,故其所取,皆在民間。
若州郡則有更取之于縣者。
《朱修之傳》言其刺荊州時,百城贶贈,一無所受,可見時以有所受為常。
《南史·傅昭傳》言:昭遷臨海大守,縣令嘗饷粟,置絹于簿下,昭笑而遣之,此亦必非獨饷昭者也。
侯景之亂,京官文武,月别惟得廪食,多遙帶一郡縣官而取其祿,《隋書·食貨志》。
則京官取資于外前世又早啟其端矣。
外官祿奉供給,取諸地方,蓋随土所出,無畫一之法。
即内官亦或諸物雜給,533但以錢論直。
《梁書·武帝紀》:大通元年(527),五月,诏曰:“百官奉祿,本有定數。
前代以來,皆多平準。
頃者因循,未遑改革。
自今已後,可長給見錢。
依時即出,勿令逋緩。
”蓋用實物者,平準或難優衷,故欲革其弊也。
其給田者,亦病斂獲之時,不能與在任之日相應。
《宋書·良吏阮長之傳》言:時郡縣田祿,以芒種為斷,此前去官者,則一年秩祿,皆入前人,此後去官者,則一年秩祿,皆入後人。
元嘉末始改此科,計月分祿。
此皆沿用實物之弊也。
《隋書·蘇孝慈傳》雲:先以百寮供費,台、省、府、寺,鹹置廨錢,收息取給,孝慈以為官民争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之。
請公卿已下,給職田各有差。
廨錢之制,當亦沿自南北朝時。
蓋許其回易,非如後世之存商取息,故以與民争利為病也。
第四節 選舉 晉、南北朝選法,最受人诋諆者,九品中正之制也。
《三國·魏志·陳群傳》雲:文帝即王位,徙為尚書,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則其制實始漢末。
魏時,弊即大著,夏侯玄極言之。
晉初,劉毅、衛瓘、段灼、李重等又以為言。
皆見《三國志》、《晉書》本傳:然其制迄未能廢。
北朝亦放之。
至隋乃罷。
《梁書·敬帝紀》:大平二年(557),正月,诏諸州各置中正,依舊訪舉,不得辄承單狀序官,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此遭亂曠絕,非法廢也。
《魏書·官氏志》:正始元年(504),十一月,罷郡中正。
正光元年(520),十二月,罷諸州中正,郡定姓族,後複。
其制:于州置大中正,郡置小中正,大中正亦稱州都,534《廿二史考異》雲:由避隋諱,《隋書·韋師傳》:以楊雄、高颎為州都督,乃校者不達,妄加督字,《北史》亦同誤,其說是也。
然劉毅疏中,即有州都之名,則似非始于隋。
《晉書·傅玄傳》:子鹹,遷司徒左長史。
豫州大中正夏侯駿上言:魯國小中正司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賓,求以尚書郎曹馥代毓,旬日,複上毓為中正。
司徒三卻,駿故據正。
鹹以駿與奪惟意,乃奏免駿大中正。
司徒魏舒,駿之姻屬,屢卻不署。
鹹據正甚苦。
舒終不從。
鹹遂獨上。
舒奏鹹激讪不直,诏轉鹹為車騎司馬。
《孝友傳》:盛彥本邑大中正,劉頌舉為小中正。
據此二事,小中正用舍,大中正似可參與。
以他官或老于鄉裡者為之。
說據《十七史商榷》。
故其名不見于《職官志》。
梁大平二年(557),诏選中正每求耆德該悉,以他官領之。
北齊之制,州大中正以京官為之,見《北齊書·許惇傳》。
劉毅年七十告老,久之見許,後司徒舉為青州大中正,此則老于鄉裡者也。
平骘人物,分為九品,而尚書據以選用。
魏制三年一清定,晉世因之。
《晉書·石季龍載紀》:季龍下書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
從尒以來,遵用無改。
自不清定,三載于茲,主者其更铨論。
” 九品中正之制,何自起乎?曰:古代用人,以德為主。
德行必本諸實事,而行實必征之鄉裡,故漢世風氣,最重鄉平。
“魏氏承颠覆之運,起喪亂之後,人士流移,考詳無地”。
衛瓘語。
“铨衡之寄,任當台閣。
由是仕馮借譽,學非為己”。
《宋書·臧焘徐廣傅隆傳論》。
此實選法之大弊。
又其時輿論所獎,率在虛名。
負虛名者不必有才,即德行亦多出矯僞。
參看《秦漢史》第十八章第四節。
故魏武下令,欲求盜嫂受金之士。
《三國·魏志·武帝紀》建安十五年(210)春、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年八月令。
顧亭林極诋之,謂“經術之治,節義之防,光武、明、章數世為之而未足,毀方敗常之俗,孟德一人變之而有餘。
”見《日知錄·風俗條》。
不知漢世所謂經術之治,節義之防,舉矯僞而不足信也。
參看《秦漢史》自明。
然此乃一時矯枉之為,未可用為恒典。
故何夔建議,謂自“軍興以來,用人未詳其本,各引其類,時忘道德。
自今所用,必先核之鄉闾,使長幼順叙,無相逾越”。
毛玠、崔琰典選,史稱其所舉用,皆清正之士。
雖于時有盛名,而行不由本者,終莫得進。
即欲核其行實,以破借譽之局也。
欲核行實,必先使人有定居。
人有定居,而中正之制可廢矣。
故李重言“九品始于喪亂,軍中之政,非經國不刊之法”。
病當時“人物播遷,仕無常朝,人無定處,郎吏蓄于軍府,豪右聚于都邑”。
欲除九品而開移徙,“明貢舉之法,不濫于境外”。
衛瓘亦欲“蕩除末法,一拟古制。
以土斷定,自公卿已下,皆以所居為正,無複懸客,遠屬異土,使舉善進才,各由鄉論”也。
然人士流移,非一朝可複;而吳平未幾,五胡之亂複起,南北隔越,僑置之州郡縣遂多,土斷之法,蓋終晉、南北朝之世,未能盡行;此則九品中正之法,所以相沿而不廢也。
九品中正之弊,果何如乎?論者皆曰:用人不容不論其才,才又各有攸宜,中正品平,皆不能具。
若論考績,尤不應舍功實而采虛名。
劉毅論九品曰:“人才異能,備體者寡。
器有大小,達有早晚。
前鄙後修,宜受日新之報。
抱正違時,宜有質直之稱。
度遠阙小,宜得殊俗之狀。
任直不飾,宜得清實之譽。
行寡才優,宜獲器任之用。
是以三仁殊塗而同歸,四子異行而均義。
陳平、韓信,笑侮于邑裡,而收功于帝王。
屈原、伍胥不容于人主,而顯名于竹帛。
是笃論之所明也。
”案此等玄鑒,知人則哲,存乎其人,實非可責諸凡為中正者。
然毅又曰:“凡官不同事,人不同能。
得其能則成,失其能則敗。
今品不就才能之所宜,而以九等為例。
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長,以狀取人,則為本品之所限。
”又曰:“既已在官,職有大小,事有劇易,各有功報,此人才之實效,功分之所得也。
今則反之,于限當報,雖職之高,還附卑品;無績于官,而獲高叙,是為抑功實而隆虛名也。
”此則确為中正之所負矣。
故中正之法,必不可用,似也。
然中正之設,本所以核行實;而鄉裡清議,大都隻能見其德行,535論才任用,據功考課,本當别有專司;論九品之語甚多,其實夏侯玄之言,已盡之矣。
玄謂“铨衡專于台閣,上之分也。
孝行存乎闾巷,優劣任之鄉人,下之叙也。
夫欲清教審選,在明其分叙,不使相涉而已。
”欲“令中正但考行倫輩,官長各以其屬能否,獻之台閣,台閣據之,參以鄉闾德行之次,拟其倫比。
”即欲使中正惟論德行,餘事委之他司也。
以是為中正咎,中正不任受怨也。
中正之設,據行實以登下其品第,以是立名教之防,使知名勇功之士,不敢有裂冠毀冕之為;中正所論,惟在德行,尤重當時所謂名教之防。
陳壽遭父喪,有疾,使婢丸藥,客見之,鄉裡以為貶,坐是沉滞累年。
閻缵父卒,繼母不慈。
缵恭事惟謹,而母疾之愈甚。
乃誣缵盜父時金寶,訟于有司。
遂被清議十餘年。
謝惠連愛幸郡吏杜德靈,居父憂,贈以五言詩十餘首,坐廢不豫榮伍。
《文獻通考》引此三事,病其法大拘。
此等事若悉舉之,尚更仆難盡。
然如《晉書·孔愉傳》:謂愉為司徒長史,以溫峤母亡,遭喪不葬,乃不過其品。
及蘇峻平,峤有重功,愉往石頭,詣峤,峤執愉手而流涕曰:“天下喪亂,忠孝遂廢,能持古人之節,歲寒不凋者,君一人耳。
”時人鹹稱峤居公,而重愉之守正。
愉之執持,曷嘗有妨于峤之宣力,而使名教之防益峻,豈能謂為無益?若雲其所謂名教者本不足存,此則别是一義,不能以責當時之士也。
抑且考論輩行,使登用雁行有序,則可以息奔競之風;原不能謂為無益。
所可惜者,其後并此而草能舉。
欲以息奔競之風,而奔競更甚。
終至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
劉毅語。
中正之弊,蓋以此為最深。
《宋書·恩幸傳》論其事曰:“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為世族高卑。
因此相沿,遂為成法,自魏至晉,莫之能改。
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世人才,升降蓋寡,徒以馮藉世資,用相陵駕。
都、正俗士,斟酌時宜,品目少多,随事俯仰。
劉毅所謂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者也。
歲月遷訛,斯風漸笃。
凡厥衣冠,莫非上品。
自此以還,遂成卑庶。
”可見其法立而弊即生,且降而彌甚矣。
中正之設,原欲以息奔競,然劉毅譏其“随世興衰,不顧才實,衰則削下,興則扶上”;段灼亦謂“據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則當塗之昆弟”;是益其奔競也。
《魏書·世宗紀》,載正始二年(505)诏,謂“中正所铨,惟在門第”,可謂南北一轍。
然《孫紹傳》:紹表言:“中正賣望于鄉裡,主案舞筆于上台,真僞渾淆,知而不糾。
”則并辨别姓族而有所不能矣。
晉武帝鹹熙二年(265),嘗诏諸郡中正,以六條舉淹滞,可知立法之意,正與後來之所行相反也。
而其人又或快意恩仇,《晉書·何曾傳》:曾子劭薨,子岐嗣。
劭初亡,袁粲吊岐,岐辭以疾,粲獨哭而出,曰:“今年決下婢子品。
”王铨謂之曰:“知死吊死,何必見生?岐前多罪,爾時不下,何公新亡,便下岐品,人謂中正畏強易弱”,粲乃止。
使如粲意行之,則誠所謂衰則削下,興則扶上者矣。
受納貨賄,李宣茂兼定州大中正,坐受鄉人财貨,為禦史所劾,除名為民,見《魏書·李靈傳》。
又陽尼,出為幽州平北府長史,帶漁陽大守,未拜,坐為中正時受鄉人财貨免官。
結交朋黨,劉毅言:“前九品诏書,善惡必書,以為褒貶。
當時天下,少有所忌。
今之九品,所下不彰其罪,所上不列其善,廢褒貶之義,任愛憎之斷,清濁同流,以植其私。
故反違前品,大其形勢,以驅動衆人,使必歸己。
天下安得不解德行而銳人事?”案衛瓘亦言:“魏立九品之制,其始造也,鄉邑清議,不拘爵位,褒貶所加,足為勸厲,猶有鄉論餘風。
536中間漸染,遂計資定品。
使天下觀望,惟以居位為貴人。
”是中正之初,嘗有激揚之效,而後乃至于敗壞也。
然其敗壞亦可謂速矣。
而上之人選任之亦日輕。
《晉書·李含傳》:隴西狄道人,僑居始平。
司徒選含領始平中正。
據傳鹹表,含自以隴西人,雖戶屬始平,非所綜悉,反覆言辭,是中正必以當地人為之也。
537《劉毅傳》:司徒舉毅為青州大中正。
尚書以毅縣車緻仕,不宜勞以碎務。
孫尹表言:“臣州茂德惟毅,裁毅不用,則清談倒錯矣。
”《何充傳》:領州大中正。
以州有先達宿德,固讓不拜。
是中正必以耆德為之也。
然《魏書·文苑傳》:聿修年十八而領本州中正,則幾于乳臭矣。
又恩幸,如王仲興、茹皓、趟邕、侯剛、剛子詳,奄官如平季、封津,皆為中正,則正人君子,必羞與為伍矣。
仲興世居趙郡,自以寒微,雲舊出京兆霸城縣,故為雍州大中正。
皓舊吳人,父家居淮陽,上黨。
既宦達,自雲本出雁門。
雁門人谄附者,因薦皓于司徒,請為肆州大中正。
則并籍貫而不能理矣。
于是正論湮而怨訟敵仇之事且因之而起矣。
《晉書·王戎傳》:孫秀為琅邪郡吏,品于鄉議。
戎從弟衍将不許,戎勸品之。
及秀得志,朝士有宿怨者皆被誅,而戎、衍獲濟。
劉毅論九品之弊曰:“自王公以至于庶人,無不加法,置中正委以一國之事,無賞罰之防。
人心多故,清平者寡,故怨訟者衆。
聽之則告讦無已,禁絕則侵枉無極。
與其理訟之煩,猶愈侵枉之害。
今禁訟訴,則杜一國之口,培一人之勢,使得縱橫,無所顧憚”。
此已為非體,然能禁其訟訴,而不能禁其私相仇。
故毅又謂其“恨結于親親,猜生于骨肉,當身困于敵仇,子孫罹其殃咎也。
”其為禍可謂博矣。
此亦行法者之弊,不能盡歸咎于立法也。
秀、孝為州、郡常舉,晉、南北朝,亦沿漢法。
後漢避光武諱,改秀才曰茂才。
魏複曰秀才。
晉江左,揚州歲舉二人;諸州舉一人,或三歲一人,随州大小。
并對策問。
孝廉:魏初制口十萬以上歲一人,有秀異不拘戶口。
江左以丹陽、吳、會稽、吳興并大郡,歲各舉二人。
《宋書·百官志》。
周宣帝诏制九條,宣下州郡。
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
上州、上郡歲一人,下州、下郡三歲一人。
《周書·本紀》。
高齊亦下州三歲一舉秀才。
見《北齊書·文苑樊遜傳》。
策試之法,時有興替。
《晉書·孔坦傳》雲:先是以兵亂之後,務存慰悅,遠方秀、孝,到不策試,普加除署。
至是,帝元帝。
申明舊制,皆令試經。
有不中科,刺史、大守免官。
大興三年(320),秀、孝多不敢行。
其有到者并托疾。
帝欲除署孝廉,而秀才如前制。
坦奏議曰:“古者且耕且學,三年而通一經。
以平康之世,猶假漸漬,積以日月。
自喪亂已來,十有餘年,幹戈載揚,俎豆禮戢,家廢講誦,國阙庠序,率爾責試,竊以為疑,然宣下已來,涉曆三載。
累遇慶會,遂未一試。
揚州諸郡,接近京都,懼累及君父,多不敢行。
遠州邊郡,掩誣朝廷,冀于不試,冒昧來赴。
既到審試,遂不敢會。
臣愚以為不會與不行,其為阙也同。
若當偏加除署,是為肅法奉憲者失分,徼幸投射者得官。
王命無貳,憲制宜信。
去年察舉,一皆策試。
如不能試,可不拘到,遣歸不署。
又秀才雖以事策,亦泛問經義。
苟所未學,實難暗通。
不足複曲碎乖例,違舊造異。
謂宜因不會,徐更革制。
可申明前下,崇修學校,普延五年,以展講習。
”帝納焉。
聽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
據此,申明試經舊制,事在建武、大興之間。
《抱樸子·審舉篇》曰:“江表雖遠,密迩海隅,然染道化,率禮教,亦既千餘載矣。
往雖暫隔,不盈百年,而儒學之事,亦未偏廢。
昔吳王初年,附其貢士,見偃以不試。
今大平已近四十年,猶複不試,所以使東南儒業,衰于在昔也。
”自吳之亡,至大興三年(320),凡四十年,葛氏此篇,當即作于建武、大興之間。
然則北方秀、孝之試,自八王搆亂而曠絕,南方則晉世本未嘗試也。
爾後試法蓋複,然亦有名無實,《五行志》:成帝鹹和七年(332),正月,丁巳,會州、郡秀、孝于樂賢堂。
有麏見于前,獲之。
自喪亂已後,風教陵夷,秀、孝策試,乏四科之實。
麏興于前,或斯故乎?其征也。
《宋書·武帝紀》:義熙七年(411),先是諸州、郡所遣秀才、孝廉,多非其人,公表天子,申明舊制,依舊策試,則晉末又嘗曠絕矣。
豈以桓玄之亂故欤?此後清平時恒有策試之法,間亦有親策之舉,如宋武帝永初二年(421),齊武帝永明四年(486),魏孝文帝大和十六年(492),北齊武成帝河清二年(563)是也。
胡靈後亦嘗親策秀、孝及州、郡計吏于朝堂,見《魏書》本傳。
馬貴與言:“自孝文策晁錯之後,賢良方正,皆承親策,上親覽而第其優劣。
至孝昭,年幼未即政,故無親策之事。
乃诏有司,問以民所疾苦。
然所問者,鹽鐵、均輸、榷酤,皆當時大事。
令建議之臣,與之反覆诘難,講究罷行之宜。
其視上下相應以義理之浮文者,反為勝之。
國家以科目取士,士以科目進身者,必如此,然後為有益人國耳。
”又謂:“漢武帝之于董仲舒也,意有未盡,則再策之,三策之,晉武帝之于摯虞、阮種也亦然。
”此論雖指賢良,然《晉書·王接傳》雲:永甯初學秀才。
友人遺接書勸無行,接報書曰:“今世道交喪,将遂剝亂,而識智之士,鉗口韬筆。
非榮斯行,欲極陳所見,冀有覺悟耳。
”是歲三王義舉,惠帝複阼,以國有大慶,天下秀才,一皆不試。
538接以為恨。
是凡對策者皆可極陳所見也。
然觀孔坦之言,則知秀才策試,亦已兼用經義,539而孝廉無論矣。
《晉書·魏舒傳》:年四十餘,察孝廉。
宗黨以舒無學業,勸令不就,可以為高。
舒不聽。
自課百日習一經,對策升第。
其所試者,蓋全為經生之業矣。
《石勒載記》言勒立秀孝試經之制,必有所受之也。
其後秀才對策,又兼重文辭。
南北皆然。
此弊北朝尤甚。
《北齊書·儒林傳》:劉晝,河清初舉秀才,考策不第,乃恨不學屬文,方複緝綴辭藻,馬敬德,河間郡王将舉其孝廉,固辭。
乃詣州求舉秀才。
舉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純儒,無意推薦。
敬德請試方略。
乃策問之。
所答五條,皆有文理。
乃欣然舉選。
至京,依秀才策問。
惟得中第。
乃請試經業。
問十條并通。
擢授國子助教。
蓋儒生之于文辭,究非專長也。
南朝似尚不至此。
然《梁書·文學傳》謂何遜舉秀才,範雲見其策,大相稱賞。
謂所親曰:“頃觀文人,質則過儒,麗則傷俗,合清濁,中古今,得之何生矣。
”則考策者雖非徒重文辭,亦非不重文辭矣。
《江淹傳論》載姚察之辭曰:“二漢求士,率先經術,近世取人,多由文史。
”可以見其所偏矣。
遂寖成考試之法,無複谘訪之意矣。
惟魏孝文大和七年(483)诏言:“朕每思知百姓之所疾苦,故具問守宰苛虐之狀于州郡使者、秀孝、計掾。
而對文不實,甚乖朕虛求之意。
宜案以大辟,明罔上必誅。
然情猶未忍。
可恕罪聽歸。
申下天下:使知後犯無恕。
”所答雖不副所求,而其問之,則實得漢世策問賢良之意。
蓋以魏起代北,風氣究較質樸故也。
言有發于千百年之前,而于千百年後之事若燭照而數計者,葛洪《選舉》之篇是也。
洪謂秀、孝皆宜如舊試經答策,而“防其所對之奸”。
欲“使儒官才士,豫作諸策,禁其留草,殿中封閉,臨試之時亟賦之。
當答策者,皆會着一處。
高選台省之官,親監察之。
又嚴禁之。
其交關出入,畢事乃遣”。
又設難曰:“能言不必能行,今試經對策雖過,豈必有政事之才乎?”而答之曰:“如其舍旃,則未見餘法之賢乎此也。
假令不能盡得賢才,要必愈于了不試也。
自有學不為祿,味道忘貧,若法高卿、周生烈者,萬之一耳。
至于甯越、兒寬、黃霸之徒,所以強自笃厲,非天性也,皆由患苦困瘁,欲以經術自拔耳。
使非漢武之世,朱買臣、嚴助之屬,亦未必讀書也。
今若遐迩一例,明課考試,必多負笈千裡,以尋師友;轉其禮賂之費,以買記籍者。
”故“試經法立,則天下可不立學官而人自勤學”。
案後世科舉之利,在于官不立學,雖立亦徒有其名,而民自鄉學,文教由是覃敷也。
其制不足以必得才,而究愈于不試,而其試之則關防不得不嚴。
唐、宋、明、清之事,可以為證。
而葛氏發之于千百年之前,亦可謂聖矣。
何以克聖?理有必至,勢有固然,察之者精,故言之者審也。
漢世丞相,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經中博士,三曰文中禦史,四曰才任三輔令。
一者德,四者才,二者儒學,三者文法之學也。
540德與才皆不可以言試,故左雄選孝廉之法,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實即四科之二三。
黃瓊以雄所上專于儒學、文吏,于取士之義,猶有所遺,奏增孝弟及能從政者,則欲補之以四科之一四耳。
參看《秦漢史》第十八章第四節。
秀、孝試經,皆即儒學,文法之學,實切于用,而魏、晉以後,選士之制阙焉,故葛氏又欲取明律令者試之如試經。
當時試孝廉之法,實即後世明經之科,秀才之科,唐以後雖廢絕,然南北朝末,人重文辭,唐進士科之所試,實即前此之所以試秀才者也。
明法之科,則即漢世丞相取士四科之三,左雄之所以試文吏,而亦即葛氏所欲舉者。
惜其視之大輕,故葛氏所病弄法之吏,失理之獄,仍不絕于後世也。
漢時射策之法,亦見《秦漢史》第十八章第四節,此即後世帖經、墨義之法所本,秀才試經,或異乎此,然亦即後世試大義之法也。
孝廉之舉,本重行實,魏、晉而後,仍有此意。
《宋書·孝義傳》,吳興大守王韶之發教:謂“孝廉之選,必審其人。
雖四科難該,文質寡備,必能孝義邁俗,拔萃著聞者”。
乃察潘綜、吳逵為孝廉,并列上州台,陳其行迹,則其事矣:韶之初擢逵補功曹史,逵以門寒,固辭不受,乃舉為孝廉。
又郭世通,會稽永興人。
大守孟察孝廉,其子原平,大守王僧朗察孝廉,皆不就,大守蔡興宗,又欲舉原平次息為望孝,與會土高門相敵。
詳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則孝廉之選,頗有不拘門第者。
故史臣謂“漢世士務治身,忠孝成俗,至于乘軒服冕,非此莫由,晉、宋以來,風衰義缺,刻身厲行,事薄膏腴,孝立閨庭,忠被史策,多發溝畎之中,非出衣簪之下”也。
然此言實因果倒錯。
核其實,蓋由斯時膏腴之士,别有出身,不藉行譽,故孝義獲舉,偏在窮檐耳。
《自序》言:沈邵為安成相,郡民王孚,有學業志行,見稱州裡,邵莅任未幾而孚卒。
邵贈以孝廉。
其所以風厲之者,可謂至矣。
然《袁粲傳》言:粲坐納山陰民丁彖文貨,舉為會稽郡孝廉免官。
《梁書·文學傳》:高爽,齊永明中贈王儉詩,為所賞,及領丹陽尹,舉爽孝廉,則藉賄賂、交遊而得之者,亦在所不免矣。
魏韓麒麟嘗以州郡貢察,但檢門望為病,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則拔忠孝于溝畎之中,究亦罕有之事也。
特诏選舉,晉初為盛。
《武帝紀》:泰始四年(269),十一月,诏王公卿尹及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直言之士。
五年(270),十二月,诏州、郡舉勇猛秀異之才。
七年(272),六月,诏公、卿以下舉将帥各一人。
八年(273),二月,诏内外群官舉任邊郡者各三人。
大康九年(288),五月,诏内外群官舉守、令之才。
後世雖間有特诏,而希矣。
《成帝紀》:鹹和六年(331),三月,诏舉賢良直言之士。
十一月,诏舉賢良。
八年(333),正月,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
《馬隆傳》雲:泰始中,将興伐吳之役,下诏曰:“吳會未平,宜得猛士,以濟武功。
雖舊有薦舉之法,未足以盡殊才。
其普告州郡:有壯勇秀異,才力傑出者,皆以名聞。
将簡其尤異,擢而用之。
苟有其人,勿限所取。
”兖州舉隆才堪良将。
此即《紀》所載五年十二月之诏也。
觀于涼州之役,見第二章第二節。
隆誠不愧壯勇秀異之目矣。
《王衍傳》:泰始八年(273),诏舉奇材可以安邊者。
衍初好論縱橫之術,故尚書盧欽舉為遼東大守,不就。
則非徒舉其所知,亦且指所宜任,誠得舉才之道矣。
惜乎後世,此等舉措不恒有也。
以至孝等實行獲舉者,多見《孝義》等傳中,此風厲之意多,求才之意少。
北朝斯舉亦罕。
惟魏孝文大和十九年(495),十月,嘗诏州郡:“諸有士庶,經行修敏,文思遒逸,才長吏治,堪幹政事者,以時發遣。
”出于常舉之外。
馬貴與雲:“任子法始于漢,尤備于唐。
漢、唐史列傳,凡以門蔭入仕者,皆備言之。
獨魏、晉、南北史,不言門蔭之法,列傳中亦不言以門蔭入仕之人。
蓋兩漢入仕,或從辟召,或舉孝廉,至隋、唐則專以科目。
以門蔭入仕者,皆不由科目與辟召者也。
魏、晉以九品中正取人,所取多以世家為主。
南北分裂,凡三百年,用人亦多取世族。
南之王、謝,北之崔、盧,雖朝代推移,猶卬然以門地自負,上之人亦緣其門地而用之。
其時仕者,或從辟召,或舉孝廉,雖與兩漢無異,而從辟召舉孝廉之人,則皆貴胄也。
史傳不言以蔭叙入官,蓋以見當時雖以他途登仕版,居清要,亦皆世家也。
”案《魏書·房亮傳》言:其時邊州刺史,例得一子出身。
蔭叙之法可考者,惟此而已。
劉毅病晉武賣官,錢入私門,見第二章第一節。
北齊後主賜佞幸賣官,見第十四章第四節。
皆弊政非弊法。
惟宋明帝泰始二年(467),三月,令人入米七百石者除郡,減此各有差。
《南史·本紀》。
魏明帝孝昌三年(527),二月,诏凡能輸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鬥二百斛賞一階。
入二華州者,五百石賞一階。
不限多少,粟畢授官。
《魏書·本紀》。
莊帝班入粟之制:輸粟八千石賞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
職人輸七百石,賞一大階,授以實官。
白民輸五百石,聽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
無第者輸五百石,聽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
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石入京倉者,授本州統。
若無本州者,授大州都。
若不入京倉,入外州郡倉者,三千石畿郡都、統,依資格。
若輸五百石入京倉者,授本郡維那。
其無本郡者,授以外郡。
粟入外州郡倉七百石,京倉三百石者,授縣維那。
《魏書·食貨志》。
則皆賣官之法也。
回避之法,此時仍有之。
《晉書·華表傳》:子廙,妻父盧毓典選,難舉姻親,年三十五不得調。
此猶曰人自避嫌,法無明禁也。
劉弘之受敕選補荊部守宰也,見下。
以襄陽授皮初,而朝廷用弘婿夏侯陟,弘乃表陟姻親,舊制不得相監,卒以授初,則其制仍存矣。
《周書·柳敏傳》:河東解縣人,起家員外散騎侍郎,累遷河東郡丞。
朝議以敏之本邑,故有此授。
敏雖統禦鄉裡,而處物平允,甚得時譽。
然則統禦鄉裡,處事易于不平,尋常選用,亦或有回避之科矣。
禁锢之科,清議特重。
《隋書·刑法志》:謂梁士人有禁锢之科,亦以輕重為差。
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
陳重清議禁锢之科。
若缙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内亂者,發诏棄之,終身不齒。
先與士人為婚者,許妻家奪之。
南朝惟革易之初,每加蕩滌。
見諸本紀诏。
魏胡靈後之立钊,亦诏清議禁锢,悉與蠲除焉。
叛逆之家,亦待诏書而免。
《晉書·忠議傳》:沈勁,年三十餘,以刑家子,不得仕進。
郡将王胡之深異之,及遷司州,将鎮洛陽,上疏言:“其門戶累蒙曠蕩,不審可得特垂沛然,許臣所上不?”诏聽之。
此特免一人者也。
《宋書·孝武帝紀》:孝建二年(455),九月,诏曰:“在朕受命以前,犯釁之門,尚有存者,子弟可随才署吏。
”則普與蠲除矣。
蓋所以安反側也。
選授之權,實在吏尚。
《宋書·蔡廓傳》:征為吏部尚書。
因傅隆問中書令傅亮:“選事若悉以見付不論,不然,不能拜也。
”亮以語錄尚書徐羨之。
羨之曰:“黃門郎已下,悉以委蔡,吾徒不複厝懷。
自此以上,故宜共參同異。
”廓曰:“我不能為徐幹木署紙尾也。
”幹木羨之小字。
選案黃紙,錄尚書與吏部尚書連名,故廓雲紙尾。
遂不拜。
可見吏部尚書,雖“由來與錄共選”,謝莊傳孝武诏語。
實權皆在尚書矣。
遇猜忌之主,或近習專朝,則令、錄、尚書,有共失其權者。
宋孝武慮權移臣下,分吏部尚書置二人。
見《宋書·謝莊、孔觊傳》。
前廢帝時,蔡廓子興宗掌吏部,義恭錄尚書,興宗每陳選事,戴法興、巢尚之等辄點定回換,已見第九章第三節。
《梁書·王亮傳》,言其建武末為吏部尚書,右仆射江祏管朝政,多所進拔,為士子所歸。
亮自以身居選部,每持異議。
及祏遇誅,群小放命,凡所除拜,悉由内寵,亮更弗能止。
皆其事也。
山濤典選,史所稱美,然又言其再居選職,十有餘年,每一官缺,辄啟拟數人,诏旨有所問,然後顯奏,随帝意所欲為先,則逢迎人主,不任受德,亦不任受怨者耳。
《外戚傳》:王蘊,遷吏部尚書郎。
每一官缺,求者十輩。
蘊無所是非。
時簡文帝為會稽王,輔政,蘊辄連狀白之,曰:某人有地,某人有才。
此亦山濤之類,而皆獲美譽,足見毀譽多操諸庸夫之口也。
北朝亦重吏部。
《魏書·任城王澄傳》:從孝文幸邺宮,除吏部尚書。
及幸代,車駕北巡,留邺铨簡舊臣。
初魏自公侯已下,迄于選臣,動有萬數,冗散無事。
澄品為三等,量其優劣,盡其能不之用,鹹無怨者,其真允當與否不可知,其權則可謂大矣。
《晉書·劉弘傳》:弘為荊州時,荊部守宰多阙,弘請補選,帝從之。
其表文言被中诏,敕臣随資品選補諸缺吏。
此則喪亂時事,不可視為常法者也。
魏初嘗置護軍主武官選,《宋書·百官志》。
可參看上節。
晉景帝為中護軍,為選用之法,見《本紀》。
漢世人才,萃于郎署。
魏、晉以來,光祿勳無複三署郎,541猶舉四行,《宋書·百官志》。
則徒有其名而已。
吏部尚書,以一人之鑒,照察天下,魏崔亮語。
夫安得盡其才?故當時論者,多欲使群官并舉。
衛瓘論九品之疏曰:“今除九品,則宜準古制,使朝臣共相舉任。
于出才之路既博,且可以厲進賢之公心,核在位之明暗。
”劉寔作《崇讓論》,欲使“人臣初除,各推賢能而讓之,讓之文,付主者掌之,有缺,擇所讓最多者而用之”。
此名為讓,其實薦也。
宋孔甯子陳損益,欲使天朝四品官,外及守牧,各舉一人堪為二千石長吏者,以付選官,随缺叙用,得賢受賞,失舉任罰。
見《宋書·王華傳》。
殷景仁亦建議:宜令百官舉才,以所薦能否為黜陟。
謝莊亦上表曰:“九服之曠,九流之艱,提鈎縣衡,委之選部。
一人之鑒易限,天下之才難原,以易限之鑒,鏡難原之才,使國罔遺授,野無滞器,其可得乎?宜普命大臣,各舉所知,以付尚書,依分铨用。
若任得其才,舉主延賞,有不稱職,宜及其坐,重者免黜,輕者左遷。
被舉之身,加以禁锢。
年數多少,随愆議制。
若犯大辟,則任者刑論。
”凡此建白。
皆欲救以一人之鑒,照察天下之弊也。
保任連坐,似失之酷,然郤诜言:“自頃長吏,有亡命而購縣,有縛束而絞戮。
貪鄙竊位,不知誰升之者,獸兕出檻,不知誰可咎者,網漏吞舟,何以過此?”則其時官方,敗壞日甚,亦有所不得已也。
然其事迄不能行也。
選法既弊,奔競之風大盛。
《晉書》所載,郤诜一對,劉頌、熊遠二疏,陳頵與王導書,及劉寔《崇讓》,王沈《釋時》之論,沈見《文苑傳》。
《傳》雲:元康初,松滋令吳郡蔡洪作《孤奮論》,與《釋時》意同,而不載其文。
言之最為痛切。
綜其弊,則掌選者不守定法而馮人事,士不務學行而立虛譽,實仍季漢之餘風耳。
欲救其弊,範甯“驗其鄉黨,考其業尚,試其能不”三言盡之。
然終莫能行者,可見破除私黨之難也。
選法之壞。
齊末為最,《梁書·武帝紀》載帝中興二年(502)表曰:“譜牒訛誤,詐僞多緒;人物雅俗,莫肯留心;是以冒襲良家,即成冠族;妄修邊幅,便為雅士;負俗深累,遂遭寵擢,墓木已拱,方被徽榮。
故前代選官,皆立選簿。
應在貫魚,自有铨次。
胄籍升降,行能臧否,或素定懷抱,或得之餘論。
此可見當日論才,雖馮衡鑒,平時亦有記注,不能臨時馮億進退也。
542臨時馮億進退,必為奸弊之原。
故得簡通賓客,無事掃門。
頃代陵夷,九流乖失。
其有勇退忘進,懷質抱真者,選部或以未經朝谒,難于進用。
或有晦善藏聲,自埋衡荜,又以名不素著,絕其階緒。
必須畫刺投狀,然後彈冠。
則是驅迫廉,獎成澆競。
愚謂自今選曹,宜精隐括,依舊立簿。
使冠履無爽,名實不違。
庶人識涯涘,造請自息。
”此可見選曹守法之要,而夤緣奔競之風,悉由掌選者先自毀法啟之矣。
梁世徐勉在選曹,亦撰《選品》五卷。
《魏書·景穆十二王傳》:禦史中尉東平王匡,奏請取景明元年(500)以來,内外考簿,吏部除書,中兵勳案,并諸殿最,欲以案校竊階盜官之人。
靈大後許之,任城王澄不同而止。
《孝靜帝紀》:武定六年(548),四月,吏部令史張永和,青州人崔闊等僞假人官,事覺糾檢,首者六萬餘人。
選司奸利,真足驚駭。
喪亂之際,尤不可問。
徐陵述陳初情形曰:“員外常侍,路上比肩,谘議參軍,市中無數。
”《魏書·後廢帝紀》:中興元年(531),十一月,诏無識之徒,缪增軍級,虛名顯位,皆言前朝所授,則其事。
高隆之奏請檢括,卒以群小喧嚣,懼而中止,見第十四章第一節。
可見整頓之難矣。
刺史官屬:《宋書·百官志》雲:今有别駕、西曹,主吏及選舉事。
西曹,即漢之功曹書佐也。
又雲:宋大祖元嘉四年(427),複置郡官屬,略如公府。
無東西曹。
《晉書·蔡谟傳》:父克,成都王穎為丞相,擢為東曹緣。
苟進之徒,望風畏憚。
有功曹史主選舉。
《晉書·劉毅傳》雲:少厲清節。
然好臧否人物。
王公貴人,望風憚之。
僑居平陽,大守杜恕請為功曹,沙汰郡吏百餘人,三魏稱焉。
為之語曰:“但聞劉功曹,不聞杜府君。
”王韶之擢吳逵為功曹史,逵以門寒,固辭不受,已見前。
《晉書·虞預傳》:餘姚風俗,各有朋黨。
宗人共薦預為縣功曹,欲使沙汰穢濁。
預書與其從叔父曰:“邪黨互瞻,異同蠭至。
一旦差跌,衆鼓交鳴。
豪厘之失,差以千裡。
此古人之炯戒,而預所大恐也。
”卒如其言,未半年,遂見斥退。
可見功曹所系之重,而亦可見其不易為矣。
州郡用人,多不詳審,觀蘇綽所為六條诏書可知。
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楊公則為湘州,所辟引皆州郡著姓,而梁武帝班下諸州以為法,亦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是則明目張膽,惟論門資也。
《梁書·張稷傳》:出為吳興大守。
下車存問遺老,引其子孫,置之右職。
又《大祖五王傳》:安成康王秀,出為江州刺史。
聞前刺史取陶潛曾孫為裡司,歎曰:“陶潛之德,豈可不及後世?”即日辟為西曹。
此名為養老尊賢,實亦以門閥用人也。
甚有如隋文帝年十四而為功曹者。
見《隋書·本紀》。
尚可托以選用乎?門閥而外,勢家幹谒尤多。
陶侃以範逵之言,廬江召為督郵,已見第四章第三節。
《晉書·劉卞傳》:本兵家子。
少為縣小吏。
功曹夜醉如廁,使卞執燭,不從。
銜之,以他事補亭子。
有祖秀才者謂縣令,令即召為門下史。
卞兄為大子長兵,既死,兵例須代,功曹請以卞代兄役。
令曰:祖秀才有言。
遂不聽。
《束晳傳》:與兄璆俱知名。
璆娶石鑒從女,棄之,鑒以為憾,諷州郡,公府不得辟,故晳等久不得調。
《李含傳》:隴西狄道人也。
僑居始平。
兩郡并舉孝廉。
安定皇甫商,州裡年少,恃豪族,以含門寒微,欲與結交。
含距而不納。
商恨焉。
遂諷州,以短檄召含為門亭長。
543參看第三章第三節。
《周書·柳慶傳》:父僧習,為颍川郡。
地接都畿,民多豪右,将選鄉官,皆依倚貴勢,競來請托。
544可見其門如市之概矣。
《魏書·顯祖紀》:和平六年(465),九月,诏曰:“先朝以州牧親民,宜置良佐,故敕有司,班九條之制,使前政選吏,以待俊乂。
然牧司寬惰,不祇憲旨,舉非其人,愆于典度。
今制刺史、守、宰,到官之日,自舉民望忠信,以為選官。
不聽前政,共相幹冒。
若簡任失所,以罔上論。
”立法初意,蓋以新任之官,不習當地情形,故委前政與之相參,而不意其遂為奸弊之薮也。
州郡之職,本非志士所樂為,《魏書·李孝伯傳》:父曾,郡三辟功曹不就。
門人勸之。
曾曰:“功曹之職,雖雲鄉選高第,猶是郡吏耳。
北面事人,亦何容易?”州辟主簿。
到官月餘,乃歎曰:“梁敬叔有雲:州郡之職,徒勞人意耳。
”遂還家講授。
故延高賢者或不屈以吏職。
唐彬為雍州,延緻處士皇甫申叔等四人,不屈以吏職,見《晉書》本傳。
而其輕之如此,尚安望得人乎? 門第用人,斯時為盛。
大抵職閑廪重,則貴勢交争,煩缛之職,皆非所樂處。
參看第十八章第一節。
至于吏姓寒人,僑雜伧楚,則其官位,皆有所極。
《梁書·文學傳》:鐘嵘于天監初上言,謂:“永元軍官,是素族士人,自有清望;因斯受爵,一宜削除。
若吏姓寒人,聽極其門品,不當因軍,遂濫清級。
若僑雜伧楚,應在綏撫,正宜嚴斷祿力,絕其妨正,直乞虛号而已。
”敕付尚書行之。
《周書·薛憕傳》:河東汾陰人。
曾祖弘敞,直赫連之亂,率宗人避地襄陽。
江表取人,多以世族。
憕既羁旅,不被擢用。
又貴族入仕極早。
梁武雖欲革其弊,天監四年(505)诏,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亦卒不能除也。
《梁書·朱異傳》:舊制,年二十五,方得釋褐。
異适二十一,特敕擢為揚州議曹從事史。
此雖出特敕,然如張緬、張缵等起家之早,則仍沿舊習也。
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南史·顧協傳》:張率嘗薦之于梁武,帝問協年,率言三十有五。
帝曰:“北方高涼,四十強仕,南方卑濕,三十已衰,如協便為已老。
但其事親孝,與友信,亦不可遺于草澤,卿可稱敕喚出。
”三十為老,545前古未聞,特緣當時貴胄入仕,皆習于早,乃以三十為已老耳。
魏孝文謂劉昶:小人之官,别有七等,見上節。
實為後世流内外分铨之原。
《通鑒》齊明帝建武三年(496)《注》。
《隋書·盧恺傳》雲:開皇初,拜禮部尚書,攝吏部尚書事。
會國子博士何妥與右仆射蘇威不平,奏威陰事,恺坐與相連,除名。
自周氏以降,選無清濁。
恺攝吏部,與薛道衡、陸彥師等甄别士流,故涉黨固之谮。
《彥師傳》雲:轉吏部侍郎。
隋承周制,官無清濁。
彥師在職,凡所任人,頗甄别于士庶,時論美之。
則選法雖平,人心初不因之而變矣。
《魏書·肅宗紀》:熙平元年(516),八月,诏庶族子弟,年未十五,不聽入仕。
則北方入仕,雖庶族亦習于早。
而貴胄尤甚,楊愔年十八,拜通直散騎侍郎。
裴寬年十三,以選為魏孝明帝挽郎,呂思禮年十九舉秀才。
袁聿修九歲,崔瞻子。
年十五,封孝琰孝琬弟。
年十六,皆州辟主簿。
白建諸子幼稚,俱為州郡主簿。
新君選補,必先召辟,皆其尤較然者矣。
選法之敝,外任必輕。
史臣言:“漢氏官人,尚書郎出宰百裡,晉朝設法,不宰縣不得為郎。
”《北史·元文遙傳論》。
則晉初尚視之甚重。
然傅鹹言:“中間選用,惟内是隆,外舉既頹,複多節目,競内薄外,遂成風俗。
”則其實已漸輕矣。
《晉書·袁甫傳》:甫詣中領軍何勖,自言能為劇縣。
勖曰:“惟欲宰縣,不為台閣,何也?”葛洪言:“三台九列,坐而論道,州牧郡守,操綱舉領,煩劇所重,其惟百裡。
牧守雖賢,而令長不堪,則國事不舉,萬機有阙。
”病其時“或父兄貴重,而子弟以聞望見遷;或高人屬托,而凡品以無能見叙;或是所宿念;或親戚匪他。
庸猥之徒,器小志近,冒于貨賄,惟富是圖。
在所司官,知其有足賴主人,舉劾彈糾,終于當解,慮其結怨,反見中傷,不敢犯觸,恣其貪殘。
黎庶安得不困毒而離叛?離叛者衆,則不得不屯聚而為群盜矣”。
《抱樸子·外篇·百裡》。
其為禍可謂博矣。
梁武帝嘗着令:小縣有能,遷為大縣,大縣有能,遷為三輔令,《梁書·良吏傳》。
已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傳》又雲:何遠為武康令,高祖聞其能,擢為宣城大守。
自縣為近畿大郡,近代未之有也。
又《南史·循吏傳》:傳琰,升明中自山陰令遷益州刺吏。
自縣遷州,近世罕有。
雖設是令,行之蓋寡。
《梁書·蕭昱傳》:因求邊州不遂,表解黃門侍郎職。
高祖手诏答曰:“昔漢光武兄子章、興二人,并有名宗室。
就欲習吏事,不過章為平陰令,興為缑氏宰。
政事有能,乃遷郡守。
”昱高祖從父弟。
其言善矣。
然諸子弟,皆為大州,則亦徒能言之而已。
北朝此弊,尤甚于南。
《魏書·辛雄傳》:上疏言:“郡縣選舉,由來共輕,貴遊俊才,莫肯居此,宜改其弊,以定官方。
請上等郡縣為第一清,中等為第二清,下等為第三清。
”而《北齊書·元文遙傳》言:齊因魏朝,宰縣多用厮濫。
至于士流,恥居百裡。
546文遙以縣令為字人之切,遂請革選。
于是密令搜揚貴遊子弟,發敕用之。
猶恐其披訴,總召集神武門,令趙郡王叡宣旨唱名,厚加慰喻。
士人為縣,自此始也。
則其弊實至齊世,始克一革。
然其末流,粥爵賣官,郡縣之亂,更為前世所未有。
見第十四章第四節。
《顔氏家訓·省事篇》曰:“齊之季世,多以财貨,托附外家,喧動女谒,拜為守宰。
印組光華,車騎輝赫,榮兼九族,聯貴一時。
而為執政所患,随而司察,既以得利,必以利治。
縱得免死,莫不破家。
然後噬臍,亦複何及?”則此曹雖以詭遇,旋亦受禍。
然朝政濁亂既甚,此亦不足以遏之也。
周大祖任蘇綽,為六條诏書,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見第十四章第五節。
又盛選賢良,授以守令;見《周書·樂遜傳》。
可謂得為治之要。
然周世功臣多為刺史,未免暗于政務,亦仍是亂世之餘習也。
《周書·令狐整傳》:晉公護謂整曰:“以公勳望,應得本州。
但朝廷藉公委任,無容遠出。
然公門之内,須有衣錦之榮。
”乃以其弟休為敦煌郡守。
《隋書·柳彧傳》:遷治書侍禦史。
于時刺史多任武将,類不稱職。
彧上表曰:“伏見诏書,以上柱國和平子為杞州刺史。
其人年垂八十,鐘鳴漏盡。
前任趙州,暗于職務。
政由群小,賄賂公行。
百姓籲嗟,歌謠滿道。
古人有雲:耕當問奴,織當問婢。
平子弓馬武用,是其所長,治民莅職,非其所解。
如謂優老尚年,自可厚賜金帛。
若令刺舉,所損殊大。
”上善之,平子竟免。
則雖勤民如隋文,猶未能遽革其弊也。
郡縣之不能善其政,與任期久暫,關系殊大。
《晉書·王戎傳》:遷尚書左仆射,領吏部。
戎始為《甲午制》,凡選舉皆先治百姓,然後授用。
而司隸校尉傅鹹奏戎曰:“《書》稱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
今内外群臣,在職未期,而戎奏還。
既未定其優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詐由生,傷農害政。
戎不仰依堯舜典谟,而驅動浮華,虧敗風俗,非徒無益,乃有大損。
”蓋奔競之俗,必不容有久處之官也。
《南史&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