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晉南北朝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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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息,奸僞自止。
”上下其事公卿。
義恭及竣皆駁之。
時議者又以銅轉難得,欲鑄二铢錢。
竣又駁之。
然及前廢帝即位,卒鑄二铢錢。
形式轉細,官錢每出,民間即模效之,而大小、厚薄,皆不及也。
無輪郭,不磨爐,如今之翦鑿者,謂之來子。
景和元年(465),亦即永光元年。
沈慶之啟通私鑄。
由是錢貨亂敗。
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
劣于此者,謂之綖環錢。
入水不沉,随手破碎。
市井不複料數,十萬錢不盈一掬。
鬥米一萬,商賈不行。
大宗初,惟禁鵝眼、綖環,其餘皆通用。
複禁民鑄。
官署亦廢工。
尋複并斷,惟用古錢雲。
案宋世圜法之敝,鑄造之不善,固其大端,而銅之乏所關亦巨。
419惟銅乏,故議鑄造者皆不免愛銅,既減五铢為四,又減四铢為二,甚至欲以一為兩,名實溷淆,民聽眩惑,遂至不可收拾也。
銅之乏,散入民間,以之制器,蓋為其大原因。
三國時,吳鑄當五百、當千大錢,劉備亦鑄當五百大錢,已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
《齊書·崔祖思傳》:祖思言劉備取帳鈎銅以鑄錢。
吳為産金之區,蜀為富饒之地,銅之乏且如是,況于他邦?蓋自董卓毀壞五铢,所鑄小錢,本不得民信,又為魏武所廢;至魏文則并五铢而廢之;其時民間用錢本少,又值喪亂,商賈不行;向為錢币之銅,遂多轉而為械器矣。
《齊書·高帝紀》言帝儉德雲:後宮器物、欄檻,以銅為飾者,皆改用鐵。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456),禁人車及酒器用銅。
《北齊書·楊愔傳》言其一門四世同居,昆季就學者三十餘人。
宅内有茂竹,其季父,為愔于林邊别茸一室,命獨處其中。
常以銅盤具盛馔以飯之。
420因以督厲諸子,曰:“汝輩但如遵彥謹慎,自得竹林别室,銅盤重肉之食。
”何遠素器物無銅漆,則史以為清操。
可見上自宮禁,下至民間,以銅為器物者之多。
蓋每經喪亂,則公家之藏,流入民間,而民間生計,後裕于前,遂能用之以制器,亦與金、銀之散入民間,同一理也。
參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
《晉書·食貨志》:孝武帝大元三年(378),诏曰:“錢國之重寶。
小人貪利,銷壞無已。
監司當以為意。
廣州夷人,寶貴銅鼓,而州境素不出銅。
聞官私賈人,皆于此下,貪比輸錢斤兩差重,以入廣州,貨與夷人,鑄敗作鼓。
其重為禁制,得者科罪。
”中國之銅已少,況又有流入異域者邪?梁武東下,用度不足,南平王偉時守襄陽,取寺銅佛,毀以為錢。
北齊王則為洛州刺史,亦毀舊京諸像以鑄錢。
此固軍旅倥偬之時,官方敗壞之際,然亦可見其時銅之難得也。
《齊書·劉悛傳》雲:宋代大祖輔政,有意欲鑄錢,以禅讓之際,未及施行。
建元四年(482),奉朝請孔上《鑄錢均貨議》,辭證甚博。
其略以為“三吳國之關阃,比歲被水潦而粜不貴,是天下錢少,非谷穰賤,不可不察也。
鑄錢之弊,在輕重屢變。
重錢患難用,而難用為累輕,輕錢患盜鑄,而盜鑄為禍深。
民所盜鑄,嚴法不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
惜銅、愛工者,謂錢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成,不詳慮其為患也。
自漢鑄五铢,至宋文帝,曆五百餘年,制度世有廢興,而不變五铢錢者,明其輕重可法,得貨之宜。
以為宜開置泉府,方牧貢金,大興镕鑄,錢重五铢,一依漢法”。
不愛銅、不惜工之論,實與今之言泉币者,立說相符。
泉币通行之後,用之者固皆計其數,不複論其重,當其未行之時,則民之信否,恒視其重輕之名實相符與否,此四铢、二铢之所以不行。
五铢行用最久,準其輕重,亦為下令于流水之原。
孔誠明于錢法之利弊者也。
時議者亦多以錢貨轉少,宜更廣鑄;重其铢兩,以防民奸。
大祖使諸郡大市銅、炭。
會晏駕,事寝。
永明八年(490),恢啟世祖:蒙山有古銅坑,上使入蜀鑄錢,功費多,乃止,已見第一節。
此時錢價之貴,十倍宋初;好惡錢相貿,好錢一當惡錢二,或十當其十七,已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梁、陳相繼,圜法之素亂如故。
《隋書·食貨志》雲:梁初惟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
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
421武帝乃鑄錢,肉好周郭,文曰五铢,重如其文。
而又别鑄,除其肉郭,謂之女錢。
二品并行。
百姓或私以古錢交易。
有直百五铢、五铢女錢、大平百錢、定平一百、五铢雉錢、五铢對文等号。
輕重不一。
天子頻下诏書,非新鑄二種之錢,并不許用。
而趣利之徒,私用轉甚。
至普通中,乃議盡罷銅錢,更鑄鐵錢。
《本紀》事在四年十二月。
《南史》雲:用給事中王子雲議。
人以鐵錢易得,并皆私鑄。
及大同已後,所在鐵錢,遂如丘山。
物價騰貴。
交易者以車載錢,不複計數而惟論貫。
商旅奸詐,因之以求利。
自破嶺以東,422黃汝成《日知錄·短陌條集釋》雲:破嶺無此地名,破或庾字之訛。
案《志》言梁初惟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乃指其都會之地,非謂盡其轄境。
庾嶺在當時,恐非用錢之所。
破嶺疑即破岡,見第八章第一節。
八十為百,名曰東錢。
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
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
中大同元年(546),天子乃诏通用足陌。
有犯,男子谪運,女子質作,并同三年,見《紀》。
诏下而人不從,錢陌愈少,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陌雲。
《南史·梁敬帝紀》雲:武帝末年,都下用錢,每百皆除其九,謂為九陌。
及江陵将覆,每百複除六文,稱為六陌。
案錢币貴于畫一,梁武顧不恤自亂其例,鑄女錢與五铢并行,蓋利于去其周郭?其後又議鑄鐵錢,蓋亦以銅少故也?《周書·藝術姚僧垣傳》:梁元帝嘗有心腹疾,以從僧垣進大黃得愈,元帝大喜,時初鑄錢,一當十,乃賜錢十萬,實百萬也,則元帝曾鑄當十錢。
然此外更無所見,蓋其錢亦未行也。
《隋志》又雲: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
始梁末又有兩柱錢及鵝眼錢,于時人雜用,其價同,《梁書·敬帝紀》:大平元年三月,班下遠近,并雜用古今錢。
二年四月,己卯,鑄四柱錢,一準二十。
壬辰,改四柱錢一準十。
丙申,複用細錢。
但兩柱重而鵝眼輕,私家多镕錢,又間以錫、鐵,兼以粟、帛為貨。
至文帝天嘉五年(564),改鑄五铢。
《紀》在三年閏二月。
初出一當鵝眼之十。
宣帝大建十一年(569),又鑄大貨六铢,以一當五铢之十,與五铢并行。
《陳書·本紀》:大建十一年七月,辛卯,始用大貨六铢錢。
後還當一。
人皆不便,乃相與訛言曰:“六铢錢有不利縣官之象。
”未幾而帝崩,遂廢六铢而行五铢,竟至陳亡。
其嶺南諸州,多以鹽、米、布交易,俱不用錢。
案《志》言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又雲:嶺南諸州,多以鹽、米、布交易,蓋商賈用金、銀,人民自用鹽、米、布也。
此亦足證當時錢币之用,尚不周遍。
北朝圜法之壞,其情形亦與南朝略相似。
《魏書·食貨志》雲:魏初至于大和,錢貨無所周流,高祖始诏天下用錢焉。
十九年(495),冶鑄粗備,文曰大和五铢。
诏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
内外百官祿,皆準絹給錢。
在所遣錢工,備爐冶。
民有欲鑄,聽就鑄之。
銅必精練,無所和雜。
世宗永平三年(510)冬,又鑄五铢錢。
肅宗初,京師及諸州鎮,或鑄或不。
或止用古錢、不行新鑄。
緻商貨不通,貿遷頗隔。
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大和五铢,雖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揚之市。
土貨既殊,貿粥亦異。
便于荊、郢之邦者,則礙于兖、豫之域。
緻使貧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诒隔化之訟。
去永平三年(510),都坐奏天下用錢不依準式者。
時被敕雲:不行之錢,雖有常禁,其先用之處,權可聽行,至年末悉令斷之。
謹尋不行之錢,律有明式。
指謂雞眼、環鑿,更無餘禁。
計河南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
昔來絕禁,愚竊惑焉。
又河北州鎮,既無新造五铢,設有舊者,而複禁斷,并不得行,專以單絲之缣,423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
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饑寒之苦。
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錢貨,實非救恤凍餒,子育黎元。
謹惟自古已來,錢品不一,前後累代,變易無常;且錢之為名,欲泉流不已。
愚意謂今之大和,與新鑄五铢,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大小之異,并得通行。
貴賤之差,自依鄉價。
庶貨環海内,公私無壅。
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僞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诏曰:“錢行已久,今東尚有事,且依舊用。
”澄又奏:“大和五铢,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恒模,甯可專貿于京師,不行于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于京西、京北、域内州鎮未有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請并下諸方州鎮:其大和及新鑄五铢,并古錢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雞眼、環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惟大和、五铢二錢,得用公造新者。
其餘雜種,一用古錢。
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之錢,通用京師。
其聽依舊之處,與大和錢及新造五铢并行。
若盜鑄者,罪重常憲。
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
”诏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也。
案魏大和、永平五铢,蓋所鑄甚少,不足周用,故河北竟無新錢,即京西、京北,亦有無錢之處也。
在所遣錢工、備爐冶,民有欲鑄,聽就鑄之,頗近今世自由鑄造之制,此私鑄之所以不行。
既用任城之議,則通行之地稍廣,所需愈多。
明年(511),又從崔亮議,于有冶利處開鑄。
見第一節。
私鑄遂因之而興。
《志》雲:自後所行之錢,民多私鑄,稍就小薄,價用彌賤。
《肅宗紀》:孝昌三年正月,诏峻鑄錢之制。
建義初,重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至永安二年(529)秋,诏更改鑄,文曰永安五铢。
《魏書·楊侃傳》:時所用錢,人多私鑄,稍就薄小。
乃至風飄、水浮,米鬥幾直一千。
侃奏曰:“昔馬援至隴西,嘗上書求複五铢錢。
事下三府,不許。
後援征入為虎贲中郎,親對光武,申釋其趣,事始施行。
臣頃在雍州,亦表陳其事。
聽人與官并鑄五铢錢,使人樂為而俗弊得改。
旨下尚書,入坐不許。
以今況昔,即理不殊。
求取臣前表,經禦披析。
”侃乃随事剖辨。
孝莊從之。
乃鑄五铢錢,如侃所奏。
《高謙之傳》:朝議鑄錢以謙之為鑄錢都将長史。
乃上表求鑄三铢錢,曰:“錢之輕重,世代不同。
夫以西京之盛,錢猶屢改,并行小大,輕重相權。
況今寇難未除,州郡淪敗,民物凋零,軍國用少;别鑄小錢,可以富益,何損于政,何妨于人也?臣今此鑄,以濟交乏。
五铢之錢,任使并用。
脫以為疑,求下公卿博議,如謂為允,即乞施行。
”诏将從之,事未就,會卒。
則初亦有鑄輕錢之議,而後未果行也。
官自立爐,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利之所在,盜鑄彌衆。
巧僞既多,輕重非一。
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遷邺之後輕濫尤多。
武定初,齊文襄奏革其弊。
于是诏遣使人,詣諸州鎮,收銅及錢,悉更改鑄,其文仍舊。
然奸僥之徒,越法趨利,未幾之間,漸複細薄。
六年(533),文襄王以“錢文五铢,名須稱實,宜稱錢一文重五铢者,聽入市用,計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铢,自餘皆準此為數。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稱,懸于市門。
私民所用之稱,皆準市稱,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铢然後聽用。
雖重五铢,而多雜鉛镴,并不聽用。
若有辄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小薄之錢,若即禁斷,恐人交乏絕,畿内五十日,外百日為限”。
群官參議,鹹以時谷頗貴,請待有年,上從之而止。
此時之操切,可謂至極,然不能禁絕私鑄,而欲稱其輕重以為用,亦隻可謂之無策耳。
《隋志》雲:齊神武霸政之初,承魏猶用永安五铢。
遷邺已後,百姓私鑄,體制漸别,遂各以為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吉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
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絹布。
神武帝乃收境内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
未幾之間,漸複細薄,奸僞競起。
此即《魏志》所雲文襄奏革其弊者,事雖系之神武,謀實出自文襄也。
《志》又雲:文宣受禅,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铢。
《本紀》在天保四年正月。
重如其文。
其錢甚貴,且制造甚精。
至乾明、皇建之間,往往私鑄。
邺中用錢,有赤熟、青熟、細眉、赤生之異。
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别。
青、齊、徐、兖、梁、豫州,輩類各殊。
武平已後,私鑄轉甚。
或以生鐵和銅。
至于齊亡,卒不能禁。
又雲:後周之初,尚用魏錢。
《北史·文帝紀》:大統六年二月,十二年三月,皆鑄五铢錢。
及武帝保定元年七月,乃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铢并行。
亦見《周書·本紀》。
時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六月,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與布泉錢并行。
四年七月,又以邊境之上,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
五年二月,以布泉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
《本紀》事在正月。
初令私鑄者絞,從者遠配為戶。
亦見《本紀》。
齊平已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至宣帝大象元年十一月,又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十,與五行大布及五铢,凡三品并用。
《本紀》但雲與五行大布并行。
北齊圜法之弊,全與魏同,蓋承魏之敝,欲變焉而未能者。
後周則思鑄大錢以救錢荒,而卒亦捍格,其為弊,又與三國時之吳、蜀及宋之文帝同也。
民間苦銅錢不足,公家及豪富人,則有藏錢頗多者。
424《晉書·蘇峻傳》,峻陷宮城,得官省之錢億萬。
齊武帝聚錢上庫五億萬,齊庫亦出三億萬。
見第十章第二節。
白曜之破東陽,獲銅五千斤,錢十五萬。
此公家之藏也。
江祿為武甯郡,積錢于壁,壁為之倒。
曹虎在雍州,緻見錢七千萬。
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梁臨川王宏性愛錢,百萬一聚,黃榜标之,千萬一庫,縣一紫标,如此者三十餘間。
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曹景宗弟羲宗,富人向姓,以其為方伯之弟,豪強之門,出見錢百萬,以妹适之。
魏崔和子軌,盜錢百萬,背和亡走。
見第十九章第二節。
梁南平王偉,于富僧藏镪者,多加毒害。
此豪富之所藏也。
《晉書·王導傳》:子悅,先導卒。
先是導夢人以百萬錢買悅,潛為祈禱者數矣。
尋掘地得錢百萬,意甚惡之,一皆藏閉。
《齊書·祥瑞志》:永明七年(489),《南史·本紀》在六年七月。
齊興大守劉元寶治郡城,于壍中獲錢百萬,《南史》作三十七萬。
形極大,《南史》雲:皆輪厚徑一寸半。
以獻台為瑞。
世祖班賜朝臣以下各有差。
十年(492),齊安郡民王攝掘地,得四文大錢一萬二千七百十枚,品制如一。
古人本有埋錢之風,當惡錢盛行之日,必更有甚焉者,此亦錢乏之一因欤? 金屬為币,其弊在于私鑄、私銷之難禁。
終南北朝之世,币制之壞,可謂皆由于私鑄。
《魏書·辛子馥傳》:紹先孫。
天平中,長白山連接三齊瑕丘,數州之界,多有盜賊。
子馥受使檢覆。
因辨山谷要害,宜立鎮戍之所。
又諸州豪右,在山鼓鑄,奸黨多依之,又得密造兵仗,亦請破罷諸冶。
朝廷善而從之。
可見豪右銅冶,胥為私鑄之媒。
又崔嘗私鑄錢,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而南朝梁高祖從父弟昱,亦坐于宅内鑄錢,為有司所奏,下廷尉,免死徙臨海郡。
臨川王宏之子,亦嘗盜鑄錢。
又可見冒利而為之者之衆矣。
不愛銅、不惜工之論,可以止私鑄,不能止私銷。
若欲禁絕私銷,非如昔人之言,舉銅冶而盡禁之不可,此豈可行之事哉?此則以金屬為币,無可救正之弊也。
第五節 錢币下 銅錢缺乏之世,所以代之者,北方多用絹布,南方則兼用谷,已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晉書·石勒載記》:勒鑄豐貨錢,人情不樂,乃出公絹市錢;《石季龍載記》:季龍下書,令刑贖之家,得以錢代财帛,無錢聽以谷麥;蓋所以省帛之用。
則北方之用絹布,由來舊矣。
《魏書·辛紹先傳》:紹先子穆,初随父在下邳,與彭城陳敬文友善。
敬文弟敬武,少為沙門,從師遠學,經久不返。
敬文病臨卒,以雜绫二十匹,托穆與敬武。
穆久訪不得。
經二十餘年,始于洛陽見敬武,以物還之,封題如故。
世稱其廉信。
又《馮元興傳》:齊郡曹昂,有學識。
舉秀才。
永安中為大學博士,兼尚書郎。
常徒步上省,以示清貧。
忽遇盜,大失绫缣。
時人鄙其矯詐。
是收藏者皆用絹布也。
趙柔賣铧,索絹二十匹,後有商人與之三十匹,而柔不肯背約;寇儁家人賣物,剩得絹五匹,訪主還之,已見第三節,是賣買者皆以絹布也。
《趙柔傳》又雲:柔嘗在路,得人所遺金珠一貫,價直數百缣,柔呼主還之,是估價者皆以絹布也。
《鹿悆傳》言:悆嘗詣徐州,馬瘦,附船而至大梁。
夜睡,從者上岸,竊禾四束,以飼其馬。
船行數裡,悆覺,問得禾之處。
從者以告。
悆大忿。
即停船上岸,至取禾處,以缣三丈,置禾束下而還。
則雖鄉僻之地,亦以絹為交易之資矣。
此行旅所以多赍絹布為資,如《楊播傳》言:播弟津為岐州刺史,有武功民赍絹三匹,去城十裡,為賊所劫也。
播弟椿,又嘗受命馳驿詣并、肆,赍絹三萬匹,募召恒、朔流民,揀充軍士,後未行。
可見絹布為用之廣。
若南方,則《晉書·魏詠之傳》言:詠之生而兔缺,聞殷仲堪帳下有名醫能療之,貧無行裝,遂赍數斛米西上,以投仲堪。
是緣途皆可以谷為用。
此等事,北方記載絕罕見。
河北交易,雖雲雜用谷帛,蓋以谷濟帛之窮,免于尺寸分裂而已。
握粟出蔔,以粟易械器,實為最古之俗,豈南方生計,演進較遲,故古俗之存者較多欤?孔琳之駁桓玄廢錢之議曰:“據今用錢之處,不以為貧,用谷之處,不以為富。
”以錢谷對舉,可見用谷處之多。
南方論議,不甚病布帛之翦截,蓋為此也。
若北方則此弊殊甚。
《魏書·食貨志》雲:舊制,民間所織絹布,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匹,六十尺為一端,此由調外又入帛一匹二丈,參看第十九章第一節。
令任服用。
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
高祖延興三年七月,更立嚴制,令一準前式,違者罪各有差,有司不檢察,與同罪。
《肅宗紀》:熙平二年正月,诏遣大使巡行四方,絹布缯采,長短合式,亦為所奉诏條之一。
任城王澄刺定州,禁造布絹不任衣者,此即其熙平初上表所雲單絲之缣,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者也。
見上節。
既以為交易之資,勢必至此而後已,禁之又何益邪?然當時官司之虐民,所調絹布,務求長廣厚重,實較民間之單絲疏縷,狹幅促度者,其弊為尤甚。
張普惠表,已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魏書·盧同傳》:同于熙平初轉尚書左丞。
時相州刺史奚康生,征民歲調,皆七八十尺,以邀奉公之譽,部内患之。
同于歲祿,官給長絹。
同乃舉按康生度外征調。
書奏,诏科康生之罪,兼褒同奉公之績。
調絹加長,至倍定式,而反獲奉公之譽,可為張普惠之言之證。
辛穆轉汝陽大守,值水潦民饑,上表請輕租賦,從之,遂敕汝陽一郡,聽以小絹為調;北齊蘇瓊,遷南清河大守,蠶月豫下綿、絹度樣于部内;此等循吏,蓋不易多觏矣。
此亦以絹布代錢之一弊也。
金銀為用亦稍廣。
舊日史家,率言漢世黃金多,後世漸少,由于佛事之消耗,說不足信。
黃金之漸少,425實由流入民間者之漸多,已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
《晉》、《宋書·禮志》言:漢高後制聘後,黃金二百斤,夫人金五十斤,魏氏聘後、王取妃、公主嫁之禮,用絹百九十匹。
晉興,故事用絹三百匹。
穆帝納何皇後,孝武納王皇後,納征皆以絹三百匹。
魏與東晉姑勿論,西晉初之侈
”上下其事公卿。
義恭及竣皆駁之。
時議者又以銅轉難得,欲鑄二铢錢。
竣又駁之。
然及前廢帝即位,卒鑄二铢錢。
形式轉細,官錢每出,民間即模效之,而大小、厚薄,皆不及也。
無輪郭,不磨爐,如今之翦鑿者,謂之來子。
景和元年(465),亦即永光元年。
沈慶之啟通私鑄。
由是錢貨亂敗。
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
劣于此者,謂之綖環錢。
入水不沉,随手破碎。
市井不複料數,十萬錢不盈一掬。
鬥米一萬,商賈不行。
大宗初,惟禁鵝眼、綖環,其餘皆通用。
複禁民鑄。
官署亦廢工。
尋複并斷,惟用古錢雲。
案宋世圜法之敝,鑄造之不善,固其大端,而銅之乏所關亦巨。
419惟銅乏,故議鑄造者皆不免愛銅,既減五铢為四,又減四铢為二,甚至欲以一為兩,名實溷淆,民聽眩惑,遂至不可收拾也。
銅之乏,散入民間,以之制器,蓋為其大原因。
三國時,吳鑄當五百、當千大錢,劉備亦鑄當五百大錢,已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
《齊書·崔祖思傳》:祖思言劉備取帳鈎銅以鑄錢。
吳為産金之區,蜀為富饒之地,銅之乏且如是,況于他邦?蓋自董卓毀壞五铢,所鑄小錢,本不得民信,又為魏武所廢;至魏文則并五铢而廢之;其時民間用錢本少,又值喪亂,商賈不行;向為錢币之銅,遂多轉而為械器矣。
《齊書·高帝紀》言帝儉德雲:後宮器物、欄檻,以銅為飾者,皆改用鐵。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456),禁人車及酒器用銅。
《北齊書·楊愔傳》言其一門四世同居,昆季就學者三十餘人。
宅内有茂竹,其季父,為愔于林邊别茸一室,命獨處其中。
常以銅盤具盛馔以飯之。
420因以督厲諸子,曰:“汝輩但如遵彥謹慎,自得竹林别室,銅盤重肉之食。
”何遠素器物無銅漆,則史以為清操。
可見上自宮禁,下至民間,以銅為器物者之多。
蓋每經喪亂,則公家之藏,流入民間,而民間生計,後裕于前,遂能用之以制器,亦與金、銀之散入民間,同一理也。
參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
《晉書·食貨志》:孝武帝大元三年(378),诏曰:“錢國之重寶。
小人貪利,銷壞無已。
監司當以為意。
廣州夷人,寶貴銅鼓,而州境素不出銅。
聞官私賈人,皆于此下,貪比輸錢斤兩差重,以入廣州,貨與夷人,鑄敗作鼓。
其重為禁制,得者科罪。
”中國之銅已少,況又有流入異域者邪?梁武東下,用度不足,南平王偉時守襄陽,取寺銅佛,毀以為錢。
北齊王則為洛州刺史,亦毀舊京諸像以鑄錢。
此固軍旅倥偬之時,官方敗壞之際,然亦可見其時銅之難得也。
《齊書·劉悛傳》雲:宋代大祖輔政,有意欲鑄錢,以禅讓之際,未及施行。
建元四年(482),奉朝請孔上《鑄錢均貨議》,辭證甚博。
其略以為“三吳國之關阃,比歲被水潦而粜不貴,是天下錢少,非谷穰賤,不可不察也。
鑄錢之弊,在輕重屢變。
重錢患難用,而難用為累輕,輕錢患盜鑄,而盜鑄為禍深。
民所盜鑄,嚴法不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
惜銅、愛工者,謂錢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成,不詳慮其為患也。
自漢鑄五铢,至宋文帝,曆五百餘年,制度世有廢興,而不變五铢錢者,明其輕重可法,得貨之宜。
以為宜開置泉府,方牧貢金,大興镕鑄,錢重五铢,一依漢法”。
不愛銅、不惜工之論,實與今之言泉币者,立說相符。
泉币通行之後,用之者固皆計其數,不複論其重,當其未行之時,則民之信否,恒視其重輕之名實相符與否,此四铢、二铢之所以不行。
五铢行用最久,準其輕重,亦為下令于流水之原。
孔誠明于錢法之利弊者也。
時議者亦多以錢貨轉少,宜更廣鑄;重其铢兩,以防民奸。
大祖使諸郡大市銅、炭。
會晏駕,事寝。
永明八年(490),恢啟世祖:蒙山有古銅坑,上使入蜀鑄錢,功費多,乃止,已見第一節。
此時錢價之貴,十倍宋初;好惡錢相貿,好錢一當惡錢二,或十當其十七,已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梁、陳相繼,圜法之素亂如故。
《隋書·食貨志》雲:梁初惟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
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
421武帝乃鑄錢,肉好周郭,文曰五铢,重如其文。
而又别鑄,除其肉郭,謂之女錢。
二品并行。
百姓或私以古錢交易。
有直百五铢、五铢女錢、大平百錢、定平一百、五铢雉錢、五铢對文等号。
輕重不一。
天子頻下诏書,非新鑄二種之錢,并不許用。
而趣利之徒,私用轉甚。
至普通中,乃議盡罷銅錢,更鑄鐵錢。
《本紀》事在四年十二月。
《南史》雲:用給事中王子雲議。
人以鐵錢易得,并皆私鑄。
及大同已後,所在鐵錢,遂如丘山。
物價騰貴。
交易者以車載錢,不複計數而惟論貫。
商旅奸詐,因之以求利。
自破嶺以東,422黃汝成《日知錄·短陌條集釋》雲:破嶺無此地名,破或庾字之訛。
案《志》言梁初惟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乃指其都會之地,非謂盡其轄境。
庾嶺在當時,恐非用錢之所。
破嶺疑即破岡,見第八章第一節。
八十為百,名曰東錢。
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
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
中大同元年(546),天子乃诏通用足陌。
有犯,男子谪運,女子質作,并同三年,見《紀》。
诏下而人不從,錢陌愈少,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陌雲。
《南史·梁敬帝紀》雲:武帝末年,都下用錢,每百皆除其九,謂為九陌。
及江陵将覆,每百複除六文,稱為六陌。
案錢币貴于畫一,梁武顧不恤自亂其例,鑄女錢與五铢并行,蓋利于去其周郭?其後又議鑄鐵錢,蓋亦以銅少故也?《周書·藝術姚僧垣傳》:梁元帝嘗有心腹疾,以從僧垣進大黃得愈,元帝大喜,時初鑄錢,一當十,乃賜錢十萬,實百萬也,則元帝曾鑄當十錢。
然此外更無所見,蓋其錢亦未行也。
《隋志》又雲: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
始梁末又有兩柱錢及鵝眼錢,于時人雜用,其價同,《梁書·敬帝紀》:大平元年三月,班下遠近,并雜用古今錢。
二年四月,己卯,鑄四柱錢,一準二十。
壬辰,改四柱錢一準十。
丙申,複用細錢。
但兩柱重而鵝眼輕,私家多镕錢,又間以錫、鐵,兼以粟、帛為貨。
至文帝天嘉五年(564),改鑄五铢。
《紀》在三年閏二月。
初出一當鵝眼之十。
宣帝大建十一年(569),又鑄大貨六铢,以一當五铢之十,與五铢并行。
《陳書·本紀》:大建十一年七月,辛卯,始用大貨六铢錢。
後還當一。
人皆不便,乃相與訛言曰:“六铢錢有不利縣官之象。
”未幾而帝崩,遂廢六铢而行五铢,竟至陳亡。
其嶺南諸州,多以鹽、米、布交易,俱不用錢。
案《志》言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又雲:嶺南諸州,多以鹽、米、布交易,蓋商賈用金、銀,人民自用鹽、米、布也。
此亦足證當時錢币之用,尚不周遍。
北朝圜法之壞,其情形亦與南朝略相似。
《魏書·食貨志》雲:魏初至于大和,錢貨無所周流,高祖始诏天下用錢焉。
十九年(495),冶鑄粗備,文曰大和五铢。
诏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
内外百官祿,皆準絹給錢。
在所遣錢工,備爐冶。
民有欲鑄,聽就鑄之。
銅必精練,無所和雜。
世宗永平三年(510)冬,又鑄五铢錢。
肅宗初,京師及諸州鎮,或鑄或不。
或止用古錢、不行新鑄。
緻商貨不通,貿遷頗隔。
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大和五铢,雖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揚之市。
土貨既殊,貿粥亦異。
便于荊、郢之邦者,則礙于兖、豫之域。
緻使貧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诒隔化之訟。
去永平三年(510),都坐奏天下用錢不依準式者。
時被敕雲:不行之錢,雖有常禁,其先用之處,權可聽行,至年末悉令斷之。
謹尋不行之錢,律有明式。
指謂雞眼、環鑿,更無餘禁。
計河南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
昔來絕禁,愚竊惑焉。
又河北州鎮,既無新造五铢,設有舊者,而複禁斷,并不得行,專以單絲之缣,423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
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饑寒之苦。
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錢貨,實非救恤凍餒,子育黎元。
謹惟自古已來,錢品不一,前後累代,變易無常;且錢之為名,欲泉流不已。
愚意謂今之大和,與新鑄五铢,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大小之異,并得通行。
貴賤之差,自依鄉價。
庶貨環海内,公私無壅。
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僞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诏曰:“錢行已久,今東尚有事,且依舊用。
”澄又奏:“大和五铢,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恒模,甯可專貿于京師,不行于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于京西、京北、域内州鎮未有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請并下諸方州鎮:其大和及新鑄五铢,并古錢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雞眼、環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惟大和、五铢二錢,得用公造新者。
其餘雜種,一用古錢。
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之錢,通用京師。
其聽依舊之處,與大和錢及新造五铢并行。
若盜鑄者,罪重常憲。
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
”诏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也。
案魏大和、永平五铢,蓋所鑄甚少,不足周用,故河北竟無新錢,即京西、京北,亦有無錢之處也。
在所遣錢工、備爐冶,民有欲鑄,聽就鑄之,頗近今世自由鑄造之制,此私鑄之所以不行。
既用任城之議,則通行之地稍廣,所需愈多。
明年(511),又從崔亮議,于有冶利處開鑄。
見第一節。
私鑄遂因之而興。
《志》雲:自後所行之錢,民多私鑄,稍就小薄,價用彌賤。
《肅宗紀》:孝昌三年正月,诏峻鑄錢之制。
建義初,重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至永安二年(529)秋,诏更改鑄,文曰永安五铢。
《魏書·楊侃傳》:時所用錢,人多私鑄,稍就薄小。
乃至風飄、水浮,米鬥幾直一千。
侃奏曰:“昔馬援至隴西,嘗上書求複五铢錢。
事下三府,不許。
後援征入為虎贲中郎,親對光武,申釋其趣,事始施行。
臣頃在雍州,亦表陳其事。
聽人與官并鑄五铢錢,使人樂為而俗弊得改。
旨下尚書,入坐不許。
以今況昔,即理不殊。
求取臣前表,經禦披析。
”侃乃随事剖辨。
孝莊從之。
乃鑄五铢錢,如侃所奏。
《高謙之傳》:朝議鑄錢以謙之為鑄錢都将長史。
乃上表求鑄三铢錢,曰:“錢之輕重,世代不同。
夫以西京之盛,錢猶屢改,并行小大,輕重相權。
況今寇難未除,州郡淪敗,民物凋零,軍國用少;别鑄小錢,可以富益,何損于政,何妨于人也?臣今此鑄,以濟交乏。
五铢之錢,任使并用。
脫以為疑,求下公卿博議,如謂為允,即乞施行。
”诏将從之,事未就,會卒。
則初亦有鑄輕錢之議,而後未果行也。
官自立爐,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利之所在,盜鑄彌衆。
巧僞既多,輕重非一。
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遷邺之後輕濫尤多。
武定初,齊文襄奏革其弊。
于是诏遣使人,詣諸州鎮,收銅及錢,悉更改鑄,其文仍舊。
然奸僥之徒,越法趨利,未幾之間,漸複細薄。
六年(533),文襄王以“錢文五铢,名須稱實,宜稱錢一文重五铢者,聽入市用,計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铢,自餘皆準此為數。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稱,懸于市門。
私民所用之稱,皆準市稱,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铢然後聽用。
雖重五铢,而多雜鉛镴,并不聽用。
若有辄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小薄之錢,若即禁斷,恐人交乏絕,畿内五十日,外百日為限”。
群官參議,鹹以時谷頗貴,請待有年,上從之而止。
此時之操切,可謂至極,然不能禁絕私鑄,而欲稱其輕重以為用,亦隻可謂之無策耳。
《隋志》雲:齊神武霸政之初,承魏猶用永安五铢。
遷邺已後,百姓私鑄,體制漸别,遂各以為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吉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
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絹布。
神武帝乃收境内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
未幾之間,漸複細薄,奸僞競起。
此即《魏志》所雲文襄奏革其弊者,事雖系之神武,謀實出自文襄也。
《志》又雲:文宣受禅,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铢。
《本紀》在天保四年正月。
重如其文。
其錢甚貴,且制造甚精。
至乾明、皇建之間,往往私鑄。
邺中用錢,有赤熟、青熟、細眉、赤生之異。
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别。
青、齊、徐、兖、梁、豫州,輩類各殊。
武平已後,私鑄轉甚。
或以生鐵和銅。
至于齊亡,卒不能禁。
又雲:後周之初,尚用魏錢。
《北史·文帝紀》:大統六年二月,十二年三月,皆鑄五铢錢。
及武帝保定元年七月,乃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铢并行。
亦見《周書·本紀》。
時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六月,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與布泉錢并行。
四年七月,又以邊境之上,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
五年二月,以布泉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
《本紀》事在正月。
初令私鑄者絞,從者遠配為戶。
亦見《本紀》。
齊平已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至宣帝大象元年十一月,又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十,與五行大布及五铢,凡三品并用。
《本紀》但雲與五行大布并行。
北齊圜法之弊,全與魏同,蓋承魏之敝,欲變焉而未能者。
後周則思鑄大錢以救錢荒,而卒亦捍格,其為弊,又與三國時之吳、蜀及宋之文帝同也。
民間苦銅錢不足,公家及豪富人,則有藏錢頗多者。
424《晉書·蘇峻傳》,峻陷宮城,得官省之錢億萬。
齊武帝聚錢上庫五億萬,齊庫亦出三億萬。
見第十章第二節。
白曜之破東陽,獲銅五千斤,錢十五萬。
此公家之藏也。
江祿為武甯郡,積錢于壁,壁為之倒。
曹虎在雍州,緻見錢七千萬。
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梁臨川王宏性愛錢,百萬一聚,黃榜标之,千萬一庫,縣一紫标,如此者三十餘間。
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曹景宗弟羲宗,富人向姓,以其為方伯之弟,豪強之門,出見錢百萬,以妹适之。
魏崔和子軌,盜錢百萬,背和亡走。
見第十九章第二節。
梁南平王偉,于富僧藏镪者,多加毒害。
此豪富之所藏也。
《晉書·王導傳》:子悅,先導卒。
先是導夢人以百萬錢買悅,潛為祈禱者數矣。
尋掘地得錢百萬,意甚惡之,一皆藏閉。
《齊書·祥瑞志》:永明七年(489),《南史·本紀》在六年七月。
齊興大守劉元寶治郡城,于壍中獲錢百萬,《南史》作三十七萬。
形極大,《南史》雲:皆輪厚徑一寸半。
以獻台為瑞。
世祖班賜朝臣以下各有差。
十年(492),齊安郡民王攝掘地,得四文大錢一萬二千七百十枚,品制如一。
古人本有埋錢之風,當惡錢盛行之日,必更有甚焉者,此亦錢乏之一因欤? 金屬為币,其弊在于私鑄、私銷之難禁。
終南北朝之世,币制之壞,可謂皆由于私鑄。
《魏書·辛子馥傳》:紹先孫。
天平中,長白山連接三齊瑕丘,數州之界,多有盜賊。
子馥受使檢覆。
因辨山谷要害,宜立鎮戍之所。
又諸州豪右,在山鼓鑄,奸黨多依之,又得密造兵仗,亦請破罷諸冶。
朝廷善而從之。
可見豪右銅冶,胥為私鑄之媒。
又崔嘗私鑄錢,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而南朝梁高祖從父弟昱,亦坐于宅内鑄錢,為有司所奏,下廷尉,免死徙臨海郡。
臨川王宏之子,亦嘗盜鑄錢。
又可見冒利而為之者之衆矣。
不愛銅、不惜工之論,可以止私鑄,不能止私銷。
若欲禁絕私銷,非如昔人之言,舉銅冶而盡禁之不可,此豈可行之事哉?此則以金屬為币,無可救正之弊也。
第五節 錢币下 銅錢缺乏之世,所以代之者,北方多用絹布,南方則兼用谷,已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晉書·石勒載記》:勒鑄豐貨錢,人情不樂,乃出公絹市錢;《石季龍載記》:季龍下書,令刑贖之家,得以錢代财帛,無錢聽以谷麥;蓋所以省帛之用。
則北方之用絹布,由來舊矣。
《魏書·辛紹先傳》:紹先子穆,初随父在下邳,與彭城陳敬文友善。
敬文弟敬武,少為沙門,從師遠學,經久不返。
敬文病臨卒,以雜绫二十匹,托穆與敬武。
穆久訪不得。
經二十餘年,始于洛陽見敬武,以物還之,封題如故。
世稱其廉信。
又《馮元興傳》:齊郡曹昂,有學識。
舉秀才。
永安中為大學博士,兼尚書郎。
常徒步上省,以示清貧。
忽遇盜,大失绫缣。
時人鄙其矯詐。
是收藏者皆用絹布也。
趙柔賣铧,索絹二十匹,後有商人與之三十匹,而柔不肯背約;寇儁家人賣物,剩得絹五匹,訪主還之,已見第三節,是賣買者皆以絹布也。
《趙柔傳》又雲:柔嘗在路,得人所遺金珠一貫,價直數百缣,柔呼主還之,是估價者皆以絹布也。
《鹿悆傳》言:悆嘗詣徐州,馬瘦,附船而至大梁。
夜睡,從者上岸,竊禾四束,以飼其馬。
船行數裡,悆覺,問得禾之處。
從者以告。
悆大忿。
即停船上岸,至取禾處,以缣三丈,置禾束下而還。
則雖鄉僻之地,亦以絹為交易之資矣。
此行旅所以多赍絹布為資,如《楊播傳》言:播弟津為岐州刺史,有武功民赍絹三匹,去城十裡,為賊所劫也。
播弟椿,又嘗受命馳驿詣并、肆,赍絹三萬匹,募召恒、朔流民,揀充軍士,後未行。
可見絹布為用之廣。
若南方,則《晉書·魏詠之傳》言:詠之生而兔缺,聞殷仲堪帳下有名醫能療之,貧無行裝,遂赍數斛米西上,以投仲堪。
是緣途皆可以谷為用。
此等事,北方記載絕罕見。
河北交易,雖雲雜用谷帛,蓋以谷濟帛之窮,免于尺寸分裂而已。
握粟出蔔,以粟易械器,實為最古之俗,豈南方生計,演進較遲,故古俗之存者較多欤?孔琳之駁桓玄廢錢之議曰:“據今用錢之處,不以為貧,用谷之處,不以為富。
”以錢谷對舉,可見用谷處之多。
南方論議,不甚病布帛之翦截,蓋為此也。
若北方則此弊殊甚。
《魏書·食貨志》雲:舊制,民間所織絹布,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匹,六十尺為一端,此由調外又入帛一匹二丈,參看第十九章第一節。
令任服用。
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
高祖延興三年七月,更立嚴制,令一準前式,違者罪各有差,有司不檢察,與同罪。
《肅宗紀》:熙平二年正月,诏遣大使巡行四方,絹布缯采,長短合式,亦為所奉诏條之一。
任城王澄刺定州,禁造布絹不任衣者,此即其熙平初上表所雲單絲之缣,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者也。
見上節。
既以為交易之資,勢必至此而後已,禁之又何益邪?然當時官司之虐民,所調絹布,務求長廣厚重,實較民間之單絲疏縷,狹幅促度者,其弊為尤甚。
張普惠表,已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魏書·盧同傳》:同于熙平初轉尚書左丞。
時相州刺史奚康生,征民歲調,皆七八十尺,以邀奉公之譽,部内患之。
同于歲祿,官給長絹。
同乃舉按康生度外征調。
書奏,诏科康生之罪,兼褒同奉公之績。
調絹加長,至倍定式,而反獲奉公之譽,可為張普惠之言之證。
辛穆轉汝陽大守,值水潦民饑,上表請輕租賦,從之,遂敕汝陽一郡,聽以小絹為調;北齊蘇瓊,遷南清河大守,蠶月豫下綿、絹度樣于部内;此等循吏,蓋不易多觏矣。
此亦以絹布代錢之一弊也。
金銀為用亦稍廣。
舊日史家,率言漢世黃金多,後世漸少,由于佛事之消耗,說不足信。
黃金之漸少,425實由流入民間者之漸多,已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
《晉》、《宋書·禮志》言:漢高後制聘後,黃金二百斤,夫人金五十斤,魏氏聘後、王取妃、公主嫁之禮,用絹百九十匹。
晉興,故事用絹三百匹。
穆帝納何皇後,孝武納王皇後,納征皆以絹三百匹。
魏與東晉姑勿論,西晉初之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