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晉南北朝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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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侵剝遠近。

    劉騰交通互市,歲入利息,以巨萬計。

    貴近如是,外方自将效尤。

    邢巒,志欲平蜀者也,而至漢中歲餘,即商販聚斂。

    李崇,南邊之大将也,而販肆聚斂,營求不息。

    其緣邊州郡,疆埸統戍,惟有通商聚斂之意,驅其羸弱,販貿往還,袁翻之言,詳見第十二章第三節。

    抑更無足為怪矣。

    《封懿傳》言:鄭雲谄事劉騰,得為安州刺史,謂懿族曾孫回曰:“彼土治生,何事為便?”回答之曰:“封回不為商賈,何以相示?”此等人蓋亦如鳳毛麟角矣。

    明帝正光三年(522)十二月,以牧、守店肆、商販,诏中尉端衡,肅厲威風,以見事糾劾。

    七品、六品,祿足代耕,亦不聽锢帖店肆,争利城市。

    可見大小官吏,競行販粥。

    陳元康放責交易,遍于州郡,已見第十九章第五節。

    周齊公憲出鎮劍南,以裴文舉為益州總管府中郎。

    蜀土富饒,商販百倍,或以是勸文舉。

    又可見周、齊之朝,風氣無異于元魏也。

     職是故,當時之達官貴人,多喜與商賈往來。

    苻堅諸公,引商人趙掇等為國卿,已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北史·齊宗室諸王傳》言:齊氏諸王,選國臣府佐,多取富商群小;又段孝言掌選,富商大賈,多被铨擢,則此等事曾不足為異矣。

    《和士開傳》言其富商大賈,朝夕填門。

    朝士不知廉恥者,多相附會,甚者為其假子,與市道小人,同在昆季行列。

    《封隆之傳》言:士開母喪,托附者鹹往奔哭。

    邺中富商丁鄒、嚴興等,并為義孝。

    而劉昉亦富商大賈,朝夕盈門。

    《楊愔傳》言:大保平原王隆之,與愔鄰宅,愔嘗見其門外有富胡數人,謂左右曰:“我門前幸無此物”,可見不為此者之少矣。

    士夫之與此輩往來,不過利其貨賄,自不待言,而專制之世,富豪多以名器為榮,故亦樂于攀附。

    觀王辨祖訓,以行商緻富,而當魏世,以出粟助給軍糧,為假清河大守可知。

    《隋書·辨傳》。

    故一至昏亂之朝,富商即夤緣并進,而官方為之大壞也。

     此等巨賈,亦頗有勢力。

    劉道濟之亂蜀,實以費謙等限止商利之故,已見第八章第七節。

    其規模較小者:如《梁書·賀琛傳》言其伯父玚沒後,家貧,嘗往還諸暨,販粟以自給。

    琛山陰人。

    《南史·恩幸傳》言:陸驗少而貧苦,邑人郁吉卿,貸以錢米,驗借以商販,遂緻千金。

    此等必躬逐微利,非如王公貴人,安坐持籌,而使門生、奴婢輩為之營運者矣。

    《梁書·王僧孺傳》:僧孺幼貧,其母粥紗布以自業。

    嘗攜僧孺至市,道遇中丞鹵簿,驅迫溝中。

    《文學·劉勰傳》言:勰自重其文,欲取定于沈約。

    約時貴盛,無由自達。

    乃負其書,候約出,幹之于車前,狀若貨粥者。

    此則販夫、販婦之倫也。

    《魏書·趙柔傳》:有人與柔铧數百枚,柔與子善明粥之于市。

    有從柔買,索絹二十匹。

    有商人知其賤,與柔三十匹。

    善明欲取之。

    柔曰:“與人交易,一言便定,豈可以利動心也?”遂與之。

    《北史·寇儁傳》:家人曾賣物與人,剩得絹一匹,儁訪主還之。

    此等則偶然粥賣,并不得謂之商人也。

     達官貴人經商,其事雖多見于史,然此特舊時史籍,隻有此等人之傳記,故其事之可考者較多耳,非謂經商者皆此等人也。

    《隋書·地理志》言:洛陽俗尚商賈;丹陽小人,率多商販,市廛列肆,埒于二京;已見第十七章第五節。

    《北史·魏諸宗室傳》雲:河東俗多商賈,罕事農桑,人有年三十不識耒耜者,可見小民從事貿易者之多矣。

    抑亦非僅限于都會。

    桓玄與晉朝搆釁,斷江路,商旅絕,公私匮乏,士卒惟給粰橡。

    陳寶應載米粟與會稽貿易,遂緻富強。

    《陶侃傳》言:侃遷武昌大守。

    時天下饑荒,山夷多斷江劫掠。

    412侃令諸将作商船以誘之。

    生獲數人,乃是西陽王羕之左右。

    《莫含傳》言其家世貨殖,赀累巨萬。

    含,雁門繁峙人。

    然則南暨江海,北鄰沙塞,商路罔不通利,雖遭喪亂,曾不足以阻之矣。

     南北雖雲分隔,商賈實無時而不通。

    石勒求交市于祖逖,逖不報書,而聽其互市,已見第四章第二節。

    索虜求互市于宋世祖,衆議不一,而時遂通之,亦見第九章第五節。

    《魏書·食貨志》言:魏于南垂立互市,以緻南貨,羽毛齒革之屬,無遠不至,可見其貿易實為經常之事矣。

    亦有無許通市之明文,而仍相交往者。

    《苻健載記》言:苻雄遣苻菁掠上洛郡,于豐陽立荊州,以引南金奇貨,弓、竿、漆、蠟,通關市,來遠商,于是國用充足,異賄盈積;《魏書·崔寬傳》:附《崔玄伯傳》。

    寬為陝城鎮将,弘農出漆、蠟、竹、木之饒,路與南通,販貿來往,家産豐富是也。

    并有冒禁令而為之者。

    《北齊書·高季式傳》,言其随潘樂征讨江、淮之間,私使樂人于邊境交易,還京坐被禁止;《崔季舒傳》言其出為齊州刺史,坐遣人渡淮互市,亦有臧賄事,為禦史所劾是也。

    《循吏傳》:蘇瓊行徐州事。

    舊制以淮禁,不聽商販辄渡。

    瓊以淮南歲儉,啟聽淮北取籴。

    後淮北人饑,複請通籴淮南。

    遂得商估往還,彼此兼濟。

    水陸之利,通于河北。

    此則名為利民,實則違禁圖利者矣。

    南北使節往返,亦為交市之機。

    《北齊書·李繪傳》雲:武定初,為聘梁使主,前後行人,皆通啟求市,繪獨守清尚,梁人重其廉潔,可見其習為故常。

    《崔暹傳》言:魏、梁通和,要貴皆遣人随聘使交易,暹惟寄求佛經,則交市者尚不僅使臣也。

    惟其所市者,似以珍異之物為多。

    《魏書·李安世傳》言:國家有江南使至,多出藏内珍物,令都下富室好容服者貨之,使任情交易。

    《北齊書·魏收傳》言:收托附陳使封孝琰,令其門客與行,遇昆侖舶至,得奇貨猓然褥表、美玉盈尺等數十件,罪當流,以贖論;又收之副王昕使梁還,高隆之求南貨于昕、收,不能如志,遂諷禦史中尉高仲密禁止昕、收于其台,久之乃得釋;皆其證。

    其尋常笨重之貨,當仍由民間販粥耳。

    《周書·韋孝寬傳》言:齊人遣使至玉壁,求通互市,則當北方分裂時,彼此貿遷,亦不利于隔絕矣。

     附塞部落,亦貿易多通。

    庫莫奚請市于馮跋;第七章第八節。

    又與魏交易于安、營二州;第十六章第十節。

    吐谷渾以商譯往來,故禮同北面;第十六章第七節。

    突厥以至塞上市缯絮,乃通西魏;第十六章第九節。

    皆已見前。

    慕容翰之奔宇文歸也,皝遣商人王車陰使察之。

    還言翰欲來。

    乃遣車遺翰弓矢。

    翰乃竊歸駿馬,攜其二子而還。

    劉顯之欲殺魏道武也,《魏書·本紀》言:商人王霸知之,履帝足于衆中,帝乃馳還。

    慕容永之納窟咄,道武奔賀蘭部,遣安同及長孫賀乞援于慕容垂。

    安同者,遼東胡人。

    其先祖曰世高,漢時以安息侍子入洛陽。

    曆魏至晉,避亂遼東,遂家焉。

    父屈,仕慕容。

    滅,屈友人公孫眷之妹沒入苻氏宮,出賜劉庫仁為妻,庫仁貴寵之,同因随眷商販,亦商人也。

    長孫賀亡奔窟咄,同間行達中山。

    垂遣賀驎步騎六千随之。

    同與垂使人蘭纥俱,窟咄兄子意烈捍之。

    同隐藏于商賈囊中,至暮,乃入空井得免。

    仍奔賀驎。

    當時商賈在北夷中活動之情形可見。

    413蓋惟此輩多往來于各部落中,熟習道路及各地之人情風俗,且多與其酋豪往還,故能知其機事,并可為間諜,可銜使命也。

    阿那瓌之返國也,其人大饑,相率入塞。

    瓌表請振給。

    诏元孚為北道行台,詣彼振恤。

    孚陳便宜雲:“北人阻饑,命縣溝壑,公給之外,必求市易,彼若願求,宜見聽許。

    ”可見通易相需之殷。

    《南史·河南王傳》言:其地與益州鄰,常通商賈。

    陶侃之守武昌,立夷市于郡東,大收其利。

    可見近塞部落,皆利交易,南北正無二緻矣。

     域外通商,所至亦遠。

    414《梁書·中天竺國傳》雲:其國人行賈,往往至日南、交趾。

    又扶南王嘗遣商貨至廣州,诃羅随,元嘉七年(430),表求市易往反,不為禁閉;皆見第十六章第四節。

    可見自南方來者頗多。

    《北史·粟特國傳》雲:其國商人,先多詣涼土販貨。

    及魏克姑臧,悉見虜。

    文成初,栗特王遣使請贖之,诏聽焉。

    又可見自西北來者之遠也。

     諸外國中,西域與中國通商特盛,西域人在中國經商者亦頗多,實為極可注意之事,此蓋由其文明程度特高使然,西胡與中國關系之密,正不待唐、元之世矣。

    《隋書·食貨志》言:南北朝時,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參看第五節。

    即此一端,已可見西域貿易之盛。

    《魏書·景穆十二王傳》:京兆王子推之子暹,除涼州刺史,貪暴無極。

    欲規府人及商胡富人财物,詐一台符,诳諸豪雲欲加賞,一時屠戮,所有資财、生口,悉沒自入,可見涼州富賈之多。

    《周書·韓褒傳》:除西涼州刺史,羌、胡之俗,輕貧弱,尚豪富。

    豪富之家,侵漁小民,同于仆隸。

    褒乃悉募貧人,以充兵士。

    優複其家,蠲免徭賦。

    又調富人财物,以振給之。

    每西域商貨至,又先盡貧者市之。

    于是貧富漸均,戶口殷實。

    可見通商為利之厚。

    又《韋瑱傳》雲:除瓜州刺史。

    州通西域,蕃夷往來。

    前後刺史,多受賂遺。

    胡寇犯邊,又莫能禦。

    瑱雅性清儉,兼有武略。

    蕃夷贈遺,一無所受。

    胡人畏威,不敢為寇。

    公私安靜,夷夏懷之。

    此又足征西域來者之衆也。

    齊後主欲為穆後造七寶車,遣商胡赍錦采市真珠于周,已見第十四章第四節。

    諸商胡負官責息者,宦者陳德信縱其妄注淮南富家,令州縣征責,見第十九章第五節。

    此皆西域商人留居中國,仍以經商為事者。

    《周書·異域傳》言:周承喪亂之後,屬戰争之日,定四表以武功,安三邊以權道。

    趙、魏尚梗,則結姻于北狄;廄、庫未實,則通好于西戎。

    由是卉服氈裘,輻湊于屬國;商胡販客,填委于旗亭。

    則其于國計,亦略有裨益。

    然《魏書·食貨志》言: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而遠蕃使客,不在斷限。

    爾後帑藏益以空竭,有司又奏内外百官及諸蕃客禀食及肉,悉二分減一。

    415計終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蕃客何人,讵非商賈?則其耗費亦不少矣。

    其幹亂政事者:北齊後主寵信胡戶,已見第十四章第四節。

    《恩幸傳》言胡小兒眼鼻深險,蓋其人雖習華風,形貌則猶未變其深目高鼻之舊也。

    高思好與并州諸貴書,言後主昵近兇狡,商胡醜類,擅權帷幄。

    案和士開之先,為西域商胡,姓素和氏,思好是言,蓋有所指。

    《魏書·李昕傳》:昕為相州刺史,以受納民财及商胡珍寶得罪,商胡之亂政,又不獨宮禁之中,朝甯之上矣。

    然《隋書·儒林·何妥傳》言:其父細胡,通商入蜀,遂家郫縣,本梁武陵王紀,主知金帛,因緻巨富,号為西州大賈,則好任用賈胡者,又不獨北方為然也。

    《魏書·崔浩傳》言:世祖攻蠕蠕,沿弱水西行,至涿邪山,諸大将疑深入有伏兵,勸世祖停止。

    後聞涼州賈胡言:“若複前行二日,則滅之矣。

    ”世祖殊恨之。

    此說殊不足信。

    然北荒多有賈胡,則于此可見。

    阿伏至羅求擊蠕蠕商胡越者,實為銜命,見第十九章第九節。

    此亦猶安同之為道武使慕容垂。

    《宋書·芮芮傳》雲:獻師子皮袴褶。

    皮如虎皮,色白,毛短。

    時有賈胡在蜀見之雲:此非師子皮,乃扶拔皮也。

    此又細胡之倫也。

    商人之無遠弗屆,亦可驚異矣。

     古者商業未盛,貿易皆有定時定地,416《易》稱神農氏日中為市;《記》言四方年不順成,八蠟不通是也。

    晉、南北朝之世,久非其時,然人心仍習于舊,故其立市猶有定地,而貿易之盛,亦或尤在農隙之時焉。

    《晉書·樂志》:《拂舞歌詩》雲:“孟冬十月,北風徘徊。

    ”“耨镈停置,農收積場,逆旅整設,以通賈商。

    ”417此雖沿襲舊說之辭,亦或于當時情景,略有按合也。

    《晉書·地理志》:河南郡洛陽,置尉五,部三市,東西七裡,南北九裡。

    《齊王冏傳》,謂其大築一第館,北取五谷市。

    《隋書·食貨志》言:晉過江後,淮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

    此皆立市之可考者:然亦非謂市之外遂無貿易,故魏韓顯宗稱道武“分别士庶,使技作屠沽,各有攸處”,而又病其“不設科禁,買賣任情,販貴易賤,錯居混雜”也。

    無市之處,官為置市,亦足以廣招徕。

    《晉書·良吏傳》言:魯芝轉天水大守,郡鄰于蜀,數被侵掠,戶口減削,寇盜充斥,芝傾心鎮衛,更造城市,數年間舊境悉複是矣。

    《宋書·自序》言:沈邵出為鐘離大守,郡先無市,江夏王義恭為南兖州置立焉,蓋為此也。

    市皆設官管治,兼司收稅。

    《隋志》謂江東大市,備置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齊東昏于苑中立店肆,模大市,以潘妃為市令,自為市吏,見第十章第六節。

    然其善者,亦足收平亭之效。

    《晉書·陸雲傳》言:雲出補浚儀令,縣居都會之要,名為難理,而雲到官肅然,下不能欺,亦無二價是其事。

    其不善者,乃借以牟利。

    《魏書·李崇傳》,言其子世哲為相州刺史,無清白狀,邺、洛市廛,收擅其利,為時論所鄙是也。

    《齊書·竟陵王子良傳》:子良啟言:“司市之職,自昔所難。

    頃來此役,不由才舉。

    并條其重赀,許以賈衒。

    前人增估求俠,後人加稅請代。

    如此輪回,終何紀極?兼複交關津要,共相唇齒。

    愚野未閑,必加陵诳。

    罪無大小,橫沒赀載。

    凡求試谷帛,類非廉謹,未解在事,所以開容?”此陽慧朗所以為人所疾惡欤?見第十五章第二節。

    《齊書·良政傳》言:少府管掌市易,與民交關,有吏能者,皆更此識,此其意原在以才舉,然其後不流于聚斂者,殆未之有也。

    此時商賈之事,尚為士大夫所不齒,418故市亦為其所罕到。

    呂僧珍姊适于氏,住在市西,小屋臨路,與列肆雜處,僧珍嘗道從鹵簿到其宅,不以為恥,則史以為美談;李輸好自入市肆,高價買物,則雖商賈,亦共嗤玩之矣。

    見《北齊書·魏收傳》。

    然又未嘗不歆其利,此好立邸店者之所以多也。

    《隋書·李德林傳》雲:大象末,高祖以逆人王謙宅賜之,文書已出至地官府,忽複改賜崔謙。

    上語德林曰:“夫人欲得将與其舅,于公無形迹,不須争之。

    可自選一好宅。

    若不稱意,當為營造。

    并覓莊店作替。

    ”德林乃奏取高阿那肱衛國縣市店八十堰,為王謙宅替。

    開皇九年(589),車駕幸晉陽,店人上表訴稱地是民物,高氏強奪,于内造舍。

    上命有司料還價直。

    遇追蘇威自長安至,奏雲:“高阿那肱是亂世宰相,以谄媚得幸,枉取民地造店賃之,德林誣罔,奏以自入。

    ”李圓通、馮世基等又進雲:“此店收利,如食千戶,請計日追臧。

    ”上因責德林。

    德林請勘逆人文簿及本換宅之意。

    上不聽。

    乃悉追店給所住者。

    後出德林為湖州刺史,猶以罔冒取店為罪狀焉。

    可見店舍為利之厚矣。

    魏孝武給斛斯椿店數區,耕牛三十頭,椿以國難未平,不可與百姓争利,辭店受牛,日烹一頭,以飨軍士,誠不愧武士之風也。

     第四節 錢币上 晉、南北朝,為币制紊亂之世,其所由然,則以錢不足用,官家乏銅,既不明于錢币之理,政事又不整饬,鑄造多苟且之為,有時或且借以圖利,私鑄因之而起,遂至不可收拾矣。

    此等情形,實曆隋、唐之世而未能大變,至宋世行用紙币,乃又成一新景象焉。

    今述晉、南北朝币制之略如下: 《晉書·食貨志》雲:獻帝初平中,董卓鑄小錢,由是貨輕而物貴,谷一斛至錢數百萬。

    魏武為相,罷之,還用五铢。

    是時不鑄錢既久,貨本不多,又更無增益,故谷賤無已。

    及黃初二年(221),魏文帝罷五铢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

    至明帝世,錢廢谷用既久,人間巧僞漸多,競濕谷以要利,作薄絹以為市,雖處以嚴刑而不能禁也。

    司馬芝等舉朝大議,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

    今若更鑄五铢錢,則國豐刑省,于事為便。

    魏明帝乃更立五铢錢。

    至晉用之,不聞有所改創。

    案民間果其通行,豈魏武一令所能廢。

    當時錢之不用,實由兵亂積久使然,說已見第十九章第一節矣。

    自此至于江東,仍以錢少為患。

    《志》又雲:元帝過江,用孫氏舊錢。

    大者謂之比輸,中者謂之四文。

    吳興沈充,又鑄小錢,謂之沈郎錢。

    錢既不多,由是稍貴。

    安帝元興中,桓玄輔政,立議欲廢錢用谷帛。

    孔琳之駁之,朝議多同,玄議乃不行。

    案自南北朝以前,時有廢錢而用谷帛之議,固由其時錢币之理,尚未大明,然錢法之敝,實亦有以緻之。

    錢法之敝,錢少而不足于用,以緻錢貴物賤,其大端也。

    當此之時,欲善币制,實非鼓鑄不可。

    然鼓鑄迄不能善,币制之壞,遂與南北朝相始終矣。

     宋高祖時,言事者多以錢貨減少,國用不足,欲悉市民銅,更造五铢錢,未果。

    見《宋書·範泰傳》。

    文帝元嘉七年(430)十月,立錢署,鑄四铢錢,是為南朝鑄錢之始。

    二十四年(447)六月,以貨貴,制大錢一當兩。

    明年(448)五月,罷之。

    見《南史·本紀》。

    《宋書·何尚之傳》雲:先是患貨重,鑄四铢錢。

    民間頗盜鑄,翦鑿古錢以取銅,上患之。

    二十四年,錄尚書江夏王義恭建議,以一大錢當兩,以防翦鑿。

    尚之議曰:“伏鑒明命,欲改錢制,不勞采鑄,其利自倍。

    若今制遂行,富人赀貨自倍,貧者彌增其困。

    又錢之形式,大小多品。

    直雲大錢,未知其極。

    若止于四铢、五铢,則文皆古篆,既非下走所識,加或漫滅,尤難分明。

    公私交亂,争訟必起。

    ”中領軍沈演之,以為“采鑄久廢,兼喪亂累承,縻散湮滅,何可勝計?晉遷江南,疆境未廓,或土習其風,錢不普用,其數本少,為患尚輕。

    今王略開廣,聲教遐暨,金襁所布,爰逮荒服。

    昔所不及,悉已流行之矣。

    案此說非盡實,說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用彌廣而貨愈狹;加複競竊翦鑿,銷毀滋繁,刑禁雖重,奸避方密;遂使歲月增貴,貧室日劇。

    若以大錢當兩,則國傳難朽之寶;家赢一倍之利;不俟加憲,巧源自絕。

    施一令而衆美兼;無兼造之費;莫盛于茲矣”。

    上從演之議,遂以一錢當兩。

    行之經時,公私非便,乃罷。

    孝武帝孝建元年正月,更鑄四铢錢。

    《前廢帝紀》:大明八年(464),去歲及是歲,東諸郡大旱,甚者米一升數百,升,當依《南史》作鬥,說見第十九章第一節。

    京邑亦至百餘,餓死者十有六七。

    孝建以來,又立錢署鑄錢,百姓因此盜鑄,錢轉薄小,商貨不行。

    永光元年(465)二月,鑄二铢錢。

    九月,開百姓鑄錢。

    明帝泰始元年(465)即前廢帝永光元年。

    十二月,罷二铢錢。

    見《南史·本紀》。

    二年(466)三月,斷新錢,專用古錢。

    《顔悛傳》雲:元嘉中鑄四铢錢,輪廓形制,與五铢同,用費損無利,故百姓不盜鑄。

    案《何尚之傳》言民間頗盜鑄,此雲不盜鑄者,蓋雖有盜鑄而未甚也。

    及世祖即位,又鑄孝建四铢。

    三年(467),尚書右丞徐爰議:“貨薄民貧,公私俱困,不有革造,将至大乏。

    謂宜式遵古典,收銅繕鑄。

    納贖刊刑,著在往策。

    今宜以銅贖刑,随罰為品。

    ”诏可。

    所鑄錢形式薄小,輪郭不成。

    于是民間盜鑄者雲起。

    雜以鉛錫,并不牢固。

    又翦鑿古錢,以取其銅。

    錢轉薄小,稍違官式。

    雖重制嚴刑,民、吏、官長坐免死者相系,《劉懷慎傳》:懷慎弟孫亮,大明中為武康令,時境内多盜鑄錢,亮掩讨無不禽,所殺以千數。

    《顧琛傳》:大明四年(460),為吳興大守,坐郡民多翦錢及盜鑄免官。

    而盜鑄彌甚。

    百物踴貴,民人患苦之。

    乃立品格,薄小無輪郭者,悉加禁斷。

    沈慶之立議:“宜聽民鑄錢。

    郡縣開置錢署。

    樂鑄之家,皆居署内。

    平其雜式,去其雜僞。

    官斂輪郭,藏之以為永寶。

    去春所禁新品,一時施用,今鑄悉依此格。

    萬稅三千。

    嚴檢盜鑄。

    并禁翦鑿。

    數年之間,公私豐贍。

    銅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