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晉南北朝人民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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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當因時制宜,以盡事适。

    今宜令諸王:國容少而軍容多。

    于古典所應有者,悉立其制,然非急所須,漸而備之,不得頓設也;須車甲、器械既具,群臣乃服采章;倉廪已實,乃營宮室;百姓已足,乃備官司;境内充實,乃作禮樂。

    ”此言實得古人制禮之精義。

    又言:“今天下自有事所必須,不得止已,或用功甚少,而所濟至重,目下為之,雖少有費,而計終已大益;及有妨害,在始似如未急,終作大患,宜逆加功,以塞其漸。

    至夫修飾官署,凡諸作役,恒傷過泰,不患不舉,此将來所不須于陛下而自能者也。

    ”此防名為興利,實以自潤者,亦言督責之術者所不可廢也。

    傅玄言383:“先王分士、農、工、商,以經國制事。

    天下之大,兆庶之衆,無有一人遊手。

    分數之法,周備如此。

    漢、魏不定其分。

    百官子弟,不修經藝而務交遊,未知莅事而坐享天祿。

    農工之業多廢,或逐淫利而離其事。

    徒系名于大學,然不聞先王之風。

    今聖明之政資始,而漢、魏之失未改。

    散官衆而學校未設,遊手多而親農者少,工器不盡其宜。

    臣以為亟定其制;而通計天下,若幹人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幹人為農,三年足有一年之儲;若幹人為工,足其器用;若幹人為商賈,足以通貨而已。

    前皇甫陶上事,欲令賜拜散官,皆課使親耕。

    今文武之官既衆,而拜賜不在職者又多,加以服役為兵,不得耕稼,當農者之半;南面食祿者,參倍于前。

    使冗散之官農而收其租稅,家得其實,而天下之谷,可以無乏矣。

    為政之要,計人而置官,分人而授事。

    果能精其防制,計天下文武之官足為副貳者使學,其餘皆歸之于農;若百工、商賈有長者,亦皆歸之于農;務農若此,何有不贍乎?”此言大偏重農業,自不脫古人見解。

    然其言分人授事,則仍得合全社會而通籌之意,與一任其遷流所屆,而不能加以控馭者不同。

    後世之人,知此義者鮮矣。

    抑計天下之人,他途皆取裁足,餘盡驅之歸農,似大不自由,而背于社會進化之理。

    然當大亂之後,四海困窮,生衆食寡,為疾用舒,自為當務之急。

    暫舉天下之人,迫使盡出于生利之一孔,固亦事勢應爾,未可訾其狹隘酷烈也。

    惟此等論議,必也小國寡民,可由人力控馭,乃能行之。

    衛文公等破敗之後,易于複振,即由于此。

    在後世,則往往徒托諸空言耳。

    然行之以文者仍不絕。

     苻堅因其諸公引商人趙掇等為國卿,而立非命士以上不得于都城百裡内乘車馬,主商、皂隸婦女不得服金銀、錦繡之制,已見第十八章第一節。

    《劉曜載記》:曜禁無官者不得乘馬,祿八百石以上婦女乃得衣錦繡。

    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

    非宗廟、社稷之祭,不得殺牛。

    犯者皆死。

    《姚興載記》:興下書禁百姓造錦繡及淫祀。

    是雖夷狄之君,亦知制度之不可無也。

    南北朝諸主中,齊高帝最崇儉節。

    宋順帝昇明二年三月,帝上表禁民間華僞,凡十七條。

    武帝雖不能自克,然于法令,亦能踵襲前規。

    永明七年四月,诏:“婚禮下達,人倫攸始。

    晚俗浮麗,曆茲永久。

    宜為節文,頒之士庶。

    如故有違,繩之以法。

    ”十月,又诏:“三季澆浮,舊章陵替,吉兇奢靡,動違矩則。

    可明為條制,嚴勒所在,悉使畫一。

    如複違犯,依事糾奏。

    ”海陵王延興元年(494),申明織成、金薄、采花、錦繡履之禁,則雖篡奪紛纭之際,此等禁令,亦不廢弛矣。

    梁武帝于中興二年(502)下令述齊末之侈,已見上節。

    于是減損浮費,又命外詳為條格。

    陳文帝天嘉元年八月,诏:“非兵器及國容所須,金銀、珠玉、衣服雜玩,悉皆禁斷。

    ”宣帝大建十一年十二月,下诏非軍國資須,多所減省。

    并敕“内外文武,車馬宅舍,皆循儉約,勿尚奢華。

    違我嚴規,抑有刑憲。

    具為條格,标榜宣示”。

    後主即位,亦诏镂金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采華之屬,詳為條制,并皆禁絕。

    是雖淫侈之主,亦能奉行故事也。

    虜朝亦多此等禁令。

    魏世祖太平真君九年十月,以婚姻奢靡,喪葬過度,诏有司更為科限。

    高宗和平四年十二月,又诏有司為之條格,使貴賤有章,上下鹹序,著之于令。

    高祖大和二年五月,又诏:“朕今憲章舊典,祇案先制,著之律令,永為定準。

    犯者以違制論。

    ”世宗延昌二年九月,以貴族豪門,崇習奢侈,诏尚書嚴立限級,節其流宕。

    《獻文六王傳》:高陽王雍領司州牧,表請王公以下賤妾,不聽用織成、錦繡、金玉、珠玑,違者以違旨論。

    奴婢悉不得衣绫绮缬,止于缦缯而已。

    奴則布服,并不得以金銀為钗帶。

    犯則鞭一百。

    《周書·崔猷傳》:猷以大統時遷京兆尹。

    時婚姻禮廢,嫁娶之辰,多舉音樂;又廛裡富室,衣服奢淫,乃有織成、文繡者。

    猷請禁斷。

    周武帝建德二年九月,诏頃者婚嫁,競為奢靡。

    有司宜加宣勒,使鹹遵禮制。

    六年九月,初令民庶以上,惟聽衣綢、綿綢、絲布、圓绫、紗、絹、绡、葛布等九種,餘悉禁斷。

    朝祭之服,不拘此例。

    皆其事也。

    此等皆朝廷之政令,亦有以有司而行諸一地方者。

    如晉範粲為武威大守,郡壤富實,珍玩充積,粲檢制之,息其華僞,北齊蘇瓊為南清河大守,婚姻喪葬,皆教令儉而中禮是也。

    然其為效彌微,則亦不待言而可知矣。

     空言無施,雖切何補?曆代禁奢之政,似皆有名無實矣。

    然此特在今日為不可行,若一旦社會組織,渙然丕變,則其義仍有不可不知者。

    此固勢不能行,非謂義不當爾也。

    而曆代于違禮之物,不惜加以摧毀,384絕不顧惜物力,則其陳義尤高。

    《傳》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雖有粟,吾得而食諸?”曆代奢麗之物,苟皆視作文明,其可珍者何限?然今竟安在哉?雖欲惜之,亦惡得而惜之?況夫社會組織,苟極安和,此等物自将日出而不窮,其宏壯,其工巧,皆将十百千萬于古而未有已。

    故此等物,除以為古迹而保存之外,他無足取。

    而至其時,則人人共享其利,與前世及今日,徒足少數人之淫欲,而竭多數人之血汗,或且糜其頂踵以為之,且因此而更引起少數人之淫欲者,大不同矣。

    不足非天下之公患,天産與人工所為之物正同,又何恤而不摧毀之,以為矯正風俗之助哉?晉武帝焚雉頭裘,已見第二章第一節。

    此事讀史者以為美談,其實若此之舉,曆代初不止一二。

    《晉書·陸雲傳》:雲拜吳王晏郎中,晏于西園,大營第室,雲上書言:“武帝訓世以儉,屢發明诏,厚戒豐奢,清河王毀壞成宅,以奉诏命。

    ”《齊書·明帝紀》:建武二年十月,诏罷東田,毀興光樓。

    《皇後傳》謂大祖毀宋明之紫極。

    周武帝建德元年十二月,幸道會苑,以上善殿壯麗,遂焚之。

    六年正月,入邺,诏曰:“僞齊叛渙,竊有漳濱。

    世縱淫風,事窮雕飾。

    朕菲食薄衣,以弘風教。

    追念生民之費,尚想力役之勞。

    方當易茲弊俗,率歸節儉。

    其東山、南園及三台,可并毀撤。

    瓦、木諸物,凡入用者,盡賜下民。

    山、園之田,各還本主。

    ”六年五月,诏曰:“往者冢臣專任,制度有違。

    正殿别寝,事窮壯麗。

    非直雕牆峻宇,深戒前王,而締構弘敞,有逾清廟,不軌不物,何以示後?兼東夏初平,民未見德。

    率先海内,宜自朕始。

    其露寝、會義、崇信、含仁、雲和、思齊諸殿等,農隙之時,悉可毀撤。

    雕斫之物,并賜貧民。

    繕造之宜,務從卑樸。

    ”又诏:“京師宮殿,已從撤毀,并、邺二所,華侈過度,誠複作之非我,豈容因而弗革?諸堂殿壯麗,并宜除蕩。

    甍宇雜物,分賜窮民。

    三農之隙,别漸營構。

    止蔽風雨,務在卑狹。

    ”《魏書·長孫道生傳》言:道生廉約,第宅卑陋。

    出鎮後,其子弟頗更修繕,起堂庑。

    道生還,切責之,令毀宅。

    此皆毀壞宮室者。

    諸奢侈之物,宮室營造,工力實為最多,而猶不惜毀壞,他更不足論矣。

    《宋書·周朗傳》:朗上書論革侈麗之俗曰:“自今以去,宜為節目,若工人複造奇技淫器,則皆焚之而重其罪。

    ”文惠大子薨後,齊武帝履行東宮,見大子服玩過制,大怒,敕有司随事毀除。

    梁武帝受相國、梁公之命,亦焚東昏淫奢異服六十二種于都街。

    陳宣帝大建七年四月,監豫州陳桃根表上織成羅文錦被裘各二,诏于雲龍門外焚之。

    此皆與晉武帝之焚雉頭裘無異。

    梁武帝天監四年正月,有司奏吳令唐傭鑄盤龍火爐,翔鳳硯蓋,诏禁锢終身。

    《魏書·韓秀傳》:子務,為郢州刺史,獻七寶床、象牙席。

    诏曰:“晉武帝焚雉頭裘,朕常嘉之,今務所獻,亦此之類矣,可付其家人。

    此诏當出宣武。

    ”此二者雖未毀其物,然其絕之之深,亦與毀其物者無以異也。

     第五節 借貸振施 晉、南北朝之世,民間借貸,利率頗巨。

    《晉書·張駿傳》言:駿境内大饑,市長譚祥,請出倉谷與百姓,秋收三倍征之,則其時民間利率,必尚不止三倍。

    《魏書》言駿以谷帛付民,歲收倍利,利不充者簿賣田宅。

    385《北齊書·盧叔武傳》言:叔武在鄉時,有粟千石,每至春夏,鄉人無食者令自載取,至秋任其償,都不計較,而歲歲常得倍餘。

    蓋平時借貸,自春及秋,償之以倍,饑馑之時,則有過于三倍者也。

    《魏書·高宗紀》:和平二年正月,诏曰:“刺史牧民,為萬裡之表。

    自頃每因發調,逼民假貸。

    386大商富賈,要射時利。

    旬日之間,增赢十倍。

    上下通同,分以潤屋。

    為政之弊,莫過于此。

    其一切禁絕。

    犯者十匹以上皆死。

    ”《北史·齊本紀》言:後主特愛非時之物,取求火急,皆須朝征夕辦,當勢者因之,貸一而責十。

    《周書·蘇綽傳》:綽為六條诏書,見第十四章第五節。

    其六均賦役曰:“财貨之生,其功不易。

    必須勸課,使豫營理。

    如其不豫勸戒,臨時迫切,複恐稽緩,以為己過。

    棰樸交至,取辦目前,富商大賈,緣茲射利,有者從之貴買,無者與之舉息,輸稅之民,于是弊矣。

    ”其所言,即魏和平二年(461)诏旨之所誡也。

    此等乘人之急者,其利率,又不可以常理論矣。

     貴豪借貸,有為數頗巨者。

    387《晉書·庾敳傳》:劉輿見任于東海王越,人士多為所搆,惟敳縱心事外,無迹可間。

    後以其性儉家富,說越就換錢千萬,冀其有吝,因此可乘。

    越于衆坐中問敳。

    敳乃頹然已醉,帻堕枕上,以頭就穿取,徐答雲:“下官家有二千萬,随公所取矣。

    ”輿于是乃服。

    周奉叔就王敬則換米二百斛。

    敬則以百斛與之。

    不受。

    敬則大懼。

    乃更饷二百斛,并金铪等物。

    梁武帝在戎多乏,就曹虎換借,未嘗不得,遂至十七萬。

    又帝為荊州谘議時,劉之遴父虬,隐在百裡洲,早相知聞。

    帝偶匮乏,遣就虬換谷百斛。

    之遴時在父側,曰:“蕭谘議踬士,雲何能得舂?願與其米。

    ”虬從之。

    及帝即位,常懷之。

    此等非以市恩,即由懾勢,與尋常借貸,實不盡同。

    至尋常借貸,則為數仍微,且多以物為質。

    388褚淵以白貂坐褥質錢萬一千,已見第一節。

    淵從父弟炫,罷江夏郡還,得錢十七萬,于石頭并分與親族。

    病無以市藥,以冠劍為質。

    謝弘微曾孫僑,嘗一朝無食,其子啟欲以《班史》質錢,答曰:“甯餓死,豈可以此充食乎?”庾诜,鄰人有被誣為盜者,被劾妄款,诜矜之,乃以書質錢二萬,令門生詐為其親,代之酬備。

    孫騰、司馬子如嘗詣李元忠,逢其方坐樹下,葛巾擁被,對壺獨酌,使婢卷兩褥以質酒肉。

    及卒,又以金蟬質絹,乃得斂焉。

    祖珽亦嘗以《華林遍略》數帙,質錢樗蒱。

    此等蓋皆謹守民間借貸之法者。

    若其所負非一人,而為數頗巨者:則有若宋蕭惠開為益州,府錄事參軍劉希微,負蜀人責将百萬,為責主所制,不得俱還,惠開有馬六十匹,悉以乞希微償之,此恐其初亦不免恃勢乞取。

    褚淵之沒,負責數十萬,則其位高而家本貧。

    庾丹父景休,罷巴東郡,頗有資産。

    丹負錢數百萬,責者填門,景休怒,不為之償。

    既而朝賢之丹不之景休,景休悅,乃悉為還之。

    《南史·梁宗室傳》。

    丹蓋好交結者。

    夏侯道遷子夬,沽賣飲啖,多所費用。

    父時田園,貨賣略盡,人間債負,猶數千餘匹。

    則其人本無行之徒也。

    宋江夏王義恭賒市百姓物,無錢可還,已見第九章第四節。

    《南史·劉秀之傳》:秀之徙丹陽尹。

    時賒買百姓物不還錢,秀之以為非宜,陳之甚切。

    雖納其言,竟不用。

    當時所謂民間債負,蓋多兼賒市言之,389非必盡貸金錢也,然其倚勢取求則一矣。

     其真民間借貸,則為數甚微。

    390《南史·宋武帝紀》言:帝微時,嘗負刁逵社錢三萬,經時無以還,被執,王谧以己錢代償,乃得釋。

    《魏書》《刁雍》及《島夷傳》皆同。

    惟《北史·雍傳》作一萬。

    宋武雖貧窭,猶是豪傑之流,真闾閻細民,零星乞貸,必尚不及此數也。

    富人亦有能棄券已責者。

    《宋書·王弘傳》:弘父珣,頗好積聚,财物布在民間。

    珣薨,弘悉燔燒券書,一不收責。

    又《顧觊之傳》,言其子綽,私财甚豐,鄉裡士庶,多負其責。

    觊之每禁之,不能止。

    及後為吳郡,誘綽曰:“我嘗不許汝出責。

    定思貧薄亦不可居。

    民間與汝交關,有幾許不盡?及我在郡,為汝督之。

    将來豈可得?凡諸券書皆何在?”綽大喜,悉出諸文券一大廚。

    觊之悉焚燒。

    宣語遠近:“負三郎責,皆不須還,凡券書悉燒之矣。

    ”綽懊喪累日。

    《齊書·崔慰祖傳》:料得父時假貸文疏,謂族子纮曰:“彼有自當見還,彼無吾何言哉。

    ”悉焚之。

    魏崔光伯亡,其兄光韶悉焚其契,已見第二節。

    《北齊書·李元忠傳》:家素富厚,其家人多有舉貸求利。

    元忠每焚契免責。

    此皆以錢物出貸者。

    《魏書·慮義僖傳》義僖少時,幽州頻遭水旱。

    先有谷數萬石貸民,義僖以年谷不熟,乃燔其契。

    《北史·李士謙傳》:士謙出粟萬石,以貸鄉人。

    屬年谷不登,責家無以償,皆來緻謝。

    士謙曰:“吾家餘粟,本圖振贍,豈求利哉?”于是悉召責家,為設酒食,對之燔契。

    明年大熟,責家争來償,士謙拒之,一無所受。

    此則以谷物為貸者也。

    此等人實不能多,而豪勢且有恃官力放責者。

    391宋遊道劾鹹陽王坦、孫騰、高隆之、侯景、元弼、司馬子如官貸金銀,催征酬價,雖非指事臧賄,終是不避權豪,此借官之名以放責者也。

    陳元康放責交易,遍于州郡,為清論所譏,此恃官之勢而放責者也。

    《北齊書·慮潛傳》雲:諸商胡負官責息者,宦者陳德信縱其妄注淮南富家,令州縣征責。

    又《循吏·蘇瓊傳》:遷南清河大守。

    道人道研,為濟州沙門統,資産巨富。

    在郡多有出息,常得郡縣為征。

    及欲求谒,度知其意,每見則談問玄理,應對肅敬。

    研雖為責數來,無由啟口。

    此則自放責而倚官力為之征償者也。

    若民間豪右自行征償者,則刁逵之執錄宋武,其一事矣。

    皆可見責主之暴橫也。

     當時僧寺,實為借貸之所。

    392褚淵以白貂坐褥質錢于招提寺,已見第一節。

    《南史·循吏·甄法崇傳》:法崇孫彬,嘗以一束苎就長沙寺庫質錢。

    後贖苎還,于苎束中得五兩金,送還寺庫。

    道人驚雲:“近有人以此金質錢,時有事不得舉而失,檀越乃能見還?辄以金半仰酬。

    ”往複十餘,彬堅不受。

    僧寺本以施濟為事,施濟不能遍及,乃推而為借貸,此亦便民之舉。

    然在财産私有之世,惟牟利之事,為能遍行,能常行,此則事之無可如何者。

    故僧寺之借貸,亦漸變為求利之舉焉。

    《魏書·釋老志》:永平二年(509)冬,沙門統惠深上言:“比來僧尼,或因三寶,出貸私财。

    ”是其事。

    如道研者,蓋即其人也。

     借貸者既多有質物,受其質者,自亦必有券契與之,使得憑以取贖。

    《齊書·蕭坦之傳》:坦之死,遣收其從兄翼宗。

    檢家赤貧,惟有質錢帖子數百。

    《通鑒》胡三省《注》曰:“質錢帖者,以物質錢,錢主給帖與之,以為照驗,他日出子本錢收贖。

    ”齊東昏侯永元元年(499)。

    此即後世當票之權輿矣。

     公家借貸于民者393:宋元嘉二十七年(450),揚、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民及僧尼,并按赀财,四分換一,以充軍用,已見第八章第七節。

    蕭穎胄之起兵,史亦言其換借富赀,以助軍費。

    晉、南北朝時所雲換者,即今所謂借,既以換為名,自無不歸還之理,此頗類今之公債。

    魏宣武帝延昌元年五月,诏天下有粟之家,供年之外,悉貸饑人。

    又樊子鹄為殷州刺史,會歲旱儉,子鹄恐民流亡,乃勒有粟之家,分貸貧者。

    此雖以官力迫人出貸,而公家不以債戶自居,不得以公債為比也。

     振施之事,豪富之家,亦頗能行之。

    《晉書·裴楷傳》言:楷每遊榮貴,辄取其珍玩,雖車馬器物,宿昔之間,便以施諸窮乏。

    梁、趙二王,國之近屬,貴重當時,楷歲請二國租錢百萬,以散親族。

    人或譏之。

    楷曰:“損有餘,補不足,天之道也。

    ”郗愔好聚斂,積錢數千萬。

    嘗開庫,任其子超所取。

    超性好施,一日中散與親故都盡。

    超又好聞人栖遁,有能辭榮拂衣者,為起屋宇,作器服,畜仆豎,費百金而不吝。

    泛騰歎曰:“生于亂世,貴而能貧,乃可以免。

    ”散家财五十萬,以施宗族。

    蕭惠開自蜀還,赀财二千餘萬,悉散施道路,一無所留。

    崔慰祖,父慶緒為梁州,家财千萬,慰祖散與宗族。

    鄧元起,少時嘗至其西沮田舍,有沙門造之乞,元起有稻幾二千斛,悉以施之。

    此等皆徒為豪舉,其所惠,實不出于宗族、故舊之間,不則所識窮乏者得我耳,真能爰及矜人者鮮矣。

    其所施較廣者:宋徐耕,元嘉二十一年(444)大旱,民饑,詣縣陳辭,以千斛助官振貸。

    嚴成、王道蓋,大明八年(464),東土饑旱,各以谷五百斛,助官振恤。

    吳明徹,侯景寇京師,天下大亂,明徹有粟麥三千餘斛,而鄰裡饑餒。

    乃白諸兄曰:“當今草竊,人不圖久,奈何有此而不與鄉家共之?”于是計口平分,同其豐儉。

    李士謙,躬處節儉,每以振施為務。

    年饑,罄家财為之糜粥,賴以全活者萬計。

    收埋骸骨,所見無遺。

    至春,又出田糧種子,分給貧乏。

    兇年散谷至萬餘石。

    合諸藥以救疾疠。

    如此積三十年。

    此則足當任恤之目者邪?然亦非有力者不能為也。

    若乃崔懷慎,孤貧特立,宗黨哀之,日斂給其升米;沈約少孤貧,幹宗黨,得米數百斛;此則合衆人之力以濟一人,真為平民之互相救恤者矣。

     振恤之政,古代本有恒典。

    爰及後世,事多廢墜。

    其新起者,則多溺于佛說,欲事布施。

    此固不失慈愛之意,然小惠不遍,執政權者,不能修明舊典,而惟小惠是務,實不能無譏焉。

    《宋書·禮志》雲:“漢安帝元初四年(117)诏曰:月令:仲秋養衰老,授幾杖,行糜粥。

    方今八月按比,方時郡縣,多不奉行。

    雖有糜粥,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飲食。

    按此诏,漢時猶依月令施政事也。

    ”讀此文,而知宋時此等政事,無複存焉者矣。

    《魏書·釋老志》:昙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粟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

    至于儉歲,振給饑民。

    其意蓋欲以僧曹行振恤之政。

    然中國佛寺,權力之大,赀财之富,均非歐洲基督教會之比,故其所成就亦微。

    《齊書·文惠大子傳》雲:大子與竟陵王子良,俱好釋氏,立六疾館以養窮民。

    《梁書·武帝紀》:普通二年正月,輿駕親祀南郊,诏曰:“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者,郡縣鹹加收養。

    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

    又于京師置孤獨園,394孤幼有歸,華發不匮。

    若終年命,厚加料理。

    尤窮之家,分收租賦。

    ”《南平王偉傳》雲:性多恩惠,尤愍窮乏。

    常遣腹心左右,曆訪闾裡人士。

    其有貧困吉兇不舉者,即遣贍恤之。

    大原王曼穎卒,家貧無以殡斂。

    友人江革往哭之,其妻兒對革号訴。

    革曰:“建安王當知,必為營理。

    ”言未訖而偉使至。

    給其喪事,得周濟焉。

    每祁寒、積雪,則遣人載樵米,随乏絕者,即賦給之。

    《南史·昭明大子傳》雲:每霖雨、積雪,遣腹心左右,周行闾巷,視貧困家,及有流離道路,以米密加振賜,人十石。

    又出土衣絹帛,年常多作袴,各三千領,冬月以施寒者,不令人知。

    若死亡無可斂,則為備棺槥。

    《梁宗室傳》:始興王憺子暎,為北徐州刺史,嘗載粟帛遊于境内,遇貧者即以振焉。

    此皆以布施行小惠。

    《魏書·高祖紀》:大和二十一年九月,诏曰:“可敕司州洛陽之民,年七十已上無子孫,六十已上無期親,貧不自存者,給以衣食。

    及不滿六十,而有廢痼之疾,無大功之親,窮困無以自療者,皆于别坊遣醫救護。

    給醫師四人,豫請藥物以療之。

    ”其意,亦與梁普通二年(521)之诏同也。

    惠而不知為政,天下之人,豈能耕而食之,績而衣之邪?然如北齊後主,武平七年正月,诏“去秋已來,水潦人饑。

    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諸富戶,濟其性命。

    ”以操切之道行之,其無濟于事而易以滋弊,抑更不待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