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晉南北朝人民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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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遠。

    東魏之世,鬥、稱于古,既已二而為一,則古斛一斛,僅得四錢半,不惟視梁之米斛三十為廉,且較漢宣帝時谷石五錢猶下矣。

    豈其所謂斛,猶以古斛言之邪?然南北朝時,不論南北,粜價皆賤,則似不足疑。

    此當時論者,所由多以傷農為慮也。

     日食之量,在前世為人五升,已見《秦漢史》第十五章第一節。

    晉、南北朝之世,似亦無甚差殊,此固不應有異也。

    《晉書·食貨志》載鄧艾論屯田之語曰:“六七年間,可積三千萬斛于淮北,此則十萬之衆五年食也。

    ”十萬之衆,五年食三千萬斛,則人年食六十斛,以三百六十日除之,日得一鬥六升餘,此似乎大多。

    然《宋書·樂志》載晉成帝鹹康七年(341),散騎常侍顧臻表谏伎樂之語,謂“兵食七升,忘身赴難”。

    又《宋書·劉勔傳》,載勔策攻縣瓠之語,謂“二萬人歲食米四十八萬斛,五年合須米二百四十萬斛”,則人歲食米二十四斛。

    以三百六十日除之,日得六升又三分升之一。

    則與五升之數,相去不遠矣。

    《後漢書·伏湛傳》注引《九章算術》雲:“粟五十粝率三十,一斛粟得六鬥米為粝。

    ”鄧艾之語,蓋據粟言之,一鬥六升粟,得粝九升許,以稍精鑿之米言之,則亦與顧臻、劉勔所雲相去不遠也。

    《梁書·何胤傳》:胤謂王果曰:吾年已五十七,月食四鬥米不盡,何容得有宦情?《陳書·孝行傳》:司馬嵩丁父艱,日食薄麥粥一升。

    張昭及弟乾,父卒,并日食一升麥屑粥。

    此為衰者、毀者之食,不能以例常人。

    《梁書·江革傳》:革為元延明所執,日給脫粟三升,僅餘性命;《齊書·孝義傳》:崔懷慎孤貧獨立,宗黨哀之,日斂給其升米;所以為至觳之養,免死之周也。

    此升皆近于古。

    《北齊書·庫狄伏連傳》:附《慕容俨傳》後。

    家口百數,盛夏之日,料以食米二升,不給鹽菜,常有饑色,若為南朝之量,必不能支。

    蓋謂盛夏可以少食,故又略減于古之五升。

    亦足證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也。

     《晉書·何曾傳》雲:曾食日萬錢,猶曰無下箸處。

    355子劭,食必盡四方珍異。

    一日之供,以錢二萬為限。

    時論以為大官禦膳,無以加之。

    讀史者皆以為極侈,其實亦不盡然。

    《北齊書·韓軌傳》:子晉明,好酒誕縱,招引賓客,一席之費,動至萬錢,猶恨儉率,然則萬錢為宴客之侈者。

    曾乃日食之,劭則又倍之耳。

    若尋常之食:則《宋書·衡陽王義季傳》雲:義季為荊州刺史,隊主續豐,母老家貧,無以充養,遂斷不食肉。

    義季哀其志。

    給豐每月米二斛,錢一千。

    并制豐啖肉。

    豐所啖肉,未必更由官給。

    然則日得錢三十三,足以啖肉,且不阙于甘旨之養矣。

    《顔氏家訓·治家篇》雲:邺下有一領軍,貪積已甚。

    朝夕肴膳,以十五錢為率。

    遇有客旅,更無以兼。

    獨食月得四百五十錢,略半于義季所以周續豐者,亦不為甚儉矣。

    《南史·褚彥回傳》雲:時淮北屬江南,無複鳆魚。

    或有間關得至者,一枚直數千錢。

    人有饷彥回鳆魚三十枚。

    彥回時雖貴,而貧薄過甚。

    門生有獻計賣之,雲可得十萬錢。

    何曾所食,設有若彥回時鳆魚者,但一味,已去萬錢十之三四矣。

    故史事苟記載真實,而又參互詳考之,無甚遠于情理而不可解者也。

     衣料:布帛價已見前。

    《宋書·沈懷文傳》雲:齋庫上絹,年調巨萬匹。

    綿亦稱是。

    期限嚴峻。

    民間買絹,一匹至二三千。

    綿一兩亦三四百。

    此雖異常之價,然二者橫調既同,價之增當亦相近。

    假以絹一匹為錢二千五百,綿一兩為錢三百五十,則綿一斤之價,當絹二匹又二十五分匹之六,絹匹三百,綿斤當得六百七十二文矣。

    《齊書·褚淵傳》:淵死後,弟澄以錢萬一千,就招提寺贖大祖所賜淵白貂坐褥,356壞作裘及纓。

    白貂蓋為名裘,當時之貂,亦産于今之吉、黑。

    《魏書·勿吉傳》曰:其父母春夏死,立理之,若秋冬,以其屍捕貂,貂食其肉,多得之。

    《失韋傳》曰:亦多貂皮。

    間關至中國殊不易。

    《三國志·鮮卑傳》注引《魏書》謂其有貂、豽、鼲子,皮毛柔蠕,天下以為名裘,其地尚較勿吉、失韋為近也。

    質價固非賣價,然淵甚貧,所質必與賣價相近,以是度之,裘亦不能甚貴也。

     《宋書·後妃傳》:明帝陳貴妃,家在建康縣界,有草屋兩三間。

    357上出行,問尉曰:“禦道邊那得此草屋?當由家貧。

    ”賜錢三萬,令起瓦屋。

    則以草屋改為瓦屋,每間所費,為萬至萬五千錢。

    《蔡興宗傳》:父廓,奉兄軌如父。

    罷豫章郡還,起二宅,先成東宅,與軌。

    廓亡而館宇未立。

    軌罷長沙郡還,送錢五十萬,以補宅直。

    造價若倍于改為,則五十萬之赀,可得屋二十五間或十八九間也。

    造屋所費如是,買宅價亦相近。

    《齊書·王琨傳》:琨罷廣州刺史還,宋孝武問還赀多少,琨曰:臣買宅百三十萬。

    《南史·呂僧珍傳》:宋季雅罷南康郡,市宅居僧珍宅側。

    僧珍問宅價,曰:“一千一百萬。

    ”怪其貴。

    季雅曰:“百萬買宅,千萬買鄰。

    ”千萬買鄰為虛言,百萬買宅為實語,則其所費,倍于蔡廓耳。

    廣州固仕宦者膏腴之地,季雅亦以豪舉稱,故其所費較多也。

    崔慰祖賣宅四十五萬,與蔡廓起宅所費略侔。

    桓闳弟子昙深,為臨城縣,罷歸,得錢十萬,買宅奉兄,見《南史·桓護之傳》。

    則其人以行義稱,故其所費為獨少也。

    《晉書·石勒載記》:勒将營邺宮,其廷尉續鹹,上書切谏。

    勒怒,欲收之。

    其中書令徐光又谏。

    勒為之止,而歎曰:“人家有百匹赀,尚欲市别宅,況有天下之富,萬乘之尊乎?終當繕之耳。

    ”勒時中絹之價為四千至千二百,下絹之價為二千至八百,已見前。

    百匹市宅,以中絹計,為錢十二萬或四十萬;以下絹計,為錢八萬或二十萬;亦與南朝相去不遠也。

     《晉書·食貨志》言:惠帝蕩陰反駕,囊錢三千,似至儉矣。

    然《魏書·蕭寶夤傳》言:寶夤脫本衣服,着烏布襦,要系千許錢以奔虜;又《司馬楚之傳》言:有上蔡董毛奴,赍錢五千,死于道路;則當時民間行旅,原不過赍錢數千,惠帝亦侪于氓庶耳。

    《魏詠之傳》言:詠之生而兔缺,聞殷仲堪帳下有名醫能療之,貧無行裝,遂赍數斛粟西上,以投仲堪。

    晉世布價,十倍齊初,粟價亦當十倍,數斛粟亦當得數千錢也。

    《習鑿齒傳》:桓溫追蜀人知天文者至,問國家運祚修短。

    答雲:“世祀方永。

    ”溫不悅,送絹一匹,錢五千文。

    星人馳詣鑿齒曰:“家在益州,被命遠下。

    今受旨自裁,無由緻其骸骨。

    緣君高義,乞為标揭棺木耳。

    ”鑿齒問其故。

    星人曰:“賜絹一匹,令仆自裁,惠錢五千以買棺。

    ”鑿齒曰:“君幾誤死,此以絹戲君,以錢供道中赀,是聽君去耳。

    ”以蕭寶夤、魏詠之所赍例之,溫之所贈,亦未為薄也。

     不徒以為行赀不為菲也,即以為棺價亦然。

    《齊書·劉祥傳》:祥從祖兄彪,以崇聖寺慧首鬀頭為尼,以五百錢為買棺材,以泥洹轝送葬劉墓,為有司所奏。

    又《張融傳》:遺令以三千買棺。

    《梁書·劉歊傳》;歊著《革終論》,欲死後以一千錢市治棺。

    二人固主薄葬者,然歊論言“積習生常,難卒改革,一朝肆志,傥不見從”,則亦非過于儉者。

    然則當時棺價,極亦不過數千錢耳。

     後魏賈思勰著《齊民要術》,雜載物價頗多,今摘錄如下:《種瓠篇》雲:破以為瓢。

    其中白膚,以養豬緻肥。

    其瓣以作燭緻明。

    一本三實,一區十二實,一畝得二千八百八十實,十畝凡得五萬七千六百瓢。

    瓢直十錢,并直五十七萬六千文。

    用蠶矢二百石,牛耕功力直二萬六千文,餘有五十五萬。

    肥豬、明燭,利在其外。

    《種胡荽篇》雲:春種者五月子熟,拔取曝幹格柯打出,作蒿盛之。

    冬月亦得入窖。

    夏還出之。

    但不濕。

    亦得五六年停。

    一畝收十石。

    都邑粜賣,石堪一匹絹。

    秋種者十月足霜乃收之。

    一畝兩載,載直絹三匹。

    《種桑柘篇》雲:一枝直十文。

    此上有奪文。

    胡床一具直百文。

    十五年任為弓材,一張二百。

    亦堪作履,一兩六十。

    裁截碎木,中作錐刀靶,一個直三文。

    二十年好作犢車材,一乘直萬錢。

    欲作鞍橋者,生枝長三尺許,以繩系旁枝,木橛釘着地中,令曲如橋。

    十年之後,便是渾成柘橋。

    一具直絹一匹。

    欲作快弓材者,宜于山石之間北陰中種之。

    其高原、山田,土厚、水深之處,多掘深坑,于坑之中種桑柘者,随坑深淺,或一丈五,直上出坑,乃扶疏四散。

    此樹條直,異于常材。

    十年之後,無所不任。

    一樹直絹十匹。

    《種榆白楊法》雲:榆:三年春,可将莢葉賣之。

    五年之後,便堪作椽。

    不挾者即可砍賣,一根十文。

    挾者镟作獨樂及盞,一個三文。

    十年之後,魁、碗、瓶、榼、器皿,無所不任。

    一碗七文。

    一魁二十。

    瓶、榼、器皿,一百文也。

    十五年後,中為車毂及蒲桃。

    一直二百。

    車毂一具,直絹三匹。

    其歲歲料簡剝治之功,指柴顧人,十束顧一人,無業之人,争來就作。

    賣柴之利,已自無赀。

    歲出萬束,一束三文,則三十貫。

    莢葉在外也。

    況諸器物,其利十倍。

    歲收三十萬。

    砍後複生,不勞耕種,所謂一勞永逸。

    能種一頃,歲收千匹。

    惟留一人守護,指揮處分。

    既無牛耕、種子、人功之費,不慮水、旱、風、蟲之災。

    比之谷田,勞逸萬倍。

    男女初生,各與小樹二十株。

    比至嫁娶,悉任車毂。

    一樹三具,一具直絹三匹,成絹一百八十匹。

    聘财、資遣,粗得充事。

    白楊:一畝三垅,一垅七百二十株,一株兩根,一畝四千三百二十株。

    案當作根。

    三年中為蠶,五年任為屋椽,十年堪為棟梁。

    以蠶為率:一根五錢,一畝歲收二萬一千六百文。

    歲種三十畝,三年九十畝。

    一年賣三十畝,得錢六十四萬八千文。

    周而複始,永世無窮。

    比之農夫,勞逸萬倍。

    去山遠者,實宜多種,千根以上,所求必備。

    《種棠篇》雲:八月初天晴時,摘葉薄布,曬令幹,可以染绛。

    成樹之後,歲收絹一匹。

    《種谷楮篇》雲:三年便中斫。

    指地賣者,省功而利少;煮剝賣皮者,雖勞而利大;自能造紙,其利又多。

    種三十畝者,歲斫十畝,三年一遍,歲收絹百匹。

    《種槐柳楸梓梧篇》雲:楊柳:三歲成椽,一畝二千六百六十根,三十畝六萬四千八百根,根直八錢,合收錢五十一萬八千四百文。

    百樹得柴一載,合柴六百四十八載,載合錢一百文,柴合收錢六萬四千八百文。

    都合收錢五十八萬三千二百文。

    歲種三十畝,三年種九十畝。

    歲賣三十畝,終歲無窮。

    箕柳:至秋任為簸箕,五條一畝,歲收萬錢。

    柞:十年中可雜用,一根直十文。

    二十歲中屋樽,一根直百錢。

    《種紅花藍花栀子篇》雲:花,負郭良田種頃者,歲收絹三百匹。

    一頃收子二百斛,與麻子同價。

    既任車脂,亦堪為燭。

    即是直頭成米,二百石米,已當谷田,三百匹絹,端然在外。

    此皆當時物價間可考見者也。

     力作者以一人一日之所作,為計算之單位,此乃事理之自然。

    今俗語工夫二字,358專指時間言之,乃其偏端之義。

    溯其原,則夫指人力;工亦作功,謂一人一日之所作也。

    《宋書·孝義傳》:王彭,少喪母。

    元嘉初,父又喪亡。

    家貧力弱,無以營葬。

    兄弟二人,晝則傭力,夜則号感。

    鄉裡哀之,各出夫力助作磚。

    此為夫字之義。

    《晉書·文帝紀》:帝将伐蜀,謀衆曰:“略計取吳,作戰船,通水道,當用千餘萬功,此十萬人百數十日事也。

    ”《劉曜載記》:曜葬其父母及妻,遊子遠谏,謂:“計六萬夫百日作,所用六百萬功。

    ”皆以一人一日所作為一工也。

    庸力者即準此論直。

    《齊書·王敬則傳》:敬則為會稽大守。

    會土邊帶湖、海,民丁無士庶,皆保塘役。

    敬則以功力有餘,悉評斂為錢。

    送台庫以為便宜。

    竟陵王子良啟言:“塘丁所出,本不入官。

    均夫、訂直,民自為用。

    今郡通課此直,悉以還台。

    租賦之外,更生一調。

    ”均夫者,通計全工須用人力若幹,均之各家。

    訂直者,定一人一日之作,所直若幹,有不能力作之人,許其出直以為代。

    史言士庶皆保塘役,士人未必能力作,必許其出直以為代也。

    民間訂直,或不必皆以見錢,敬則則一以見錢計直而取之,故雲評斂為錢。

    《東昏侯紀》言其下揚、南徐二州橋、桁、塘、埭丁,計功為直,斂取見錢,其所為亦猶是也。

    民間有以夫力助人,亦有借人夫力而以夫力還之者。

    又有技藝者,其顧直與徒能力作者不同。

    《宋書·孝義傳》:吳逵,經荒饑馑,系以疾疫,父母、兄弟、及群從小功之親,男女死者十三人。

    逵時病困,鄰裡以葦席裹之,埋于村側。

    既而逵疾得瘳。

    親族皆盡,惟逵夫妻得全。

    家徒壁立。

    冬無被袴。

    晝則傭賃,夜則伐木燒磚,期年中成七墓,葬十三棺。

    鄰裡嘉其志義,葬日悉出赴助。

    逵時逆取鄰人夫直。

    葬畢,衆悉以施之。

    逵一無所受。

    皆傭力報答焉。

    逆取謂暫未給直。

    施之則不取其直。

    傭力報答,則以夫直還夫直也。

    又郭原平,性閑木功,庸賃以給供養。

    性謙虛。

    每為人作匠,取散夫價。

    父亡,以為奉終之義,情理所畢,營圹兇功,不欲假人。

    性雖智巧,而不解作墓。

    乃訪邑中有營墓者,助人運力。

    經時展勤,久乃閑練。

    又自賣十夫,以供衆費。

    葬畢,詣所買主,執役無懈。

    與諸奴分務,每讓逸取勞。

    主人不忍使,每遣之。

    原平服勤,未曾暫替。

    所餘私夫,傭賃養母。

    有餘,聚以自贖。

    本性智巧,既學搆冢,尤善其事。

    每至吉歲,求者盈門。

    原平所赴,必自貧始。

    既取賤價,又以夫日助之。

    散夫,蓋别無技藝,僅能力作之人。

    原平既閑木工,此即所謂作匠,原不應取散夫之價,故其取之為謙虛。

    搆冢雲取賤價,蓋亦指此。

    客為依人之稱,兼具隸屬之義,故晉世佃客、衣食客,皆注家籍。

    參看第十八章第四節。

    十夫客受取買主之赀,蓋亦同于奴婢,故有自賣之名。

    所異者,還其買價,即可自贖耳。

    《宋書·自序》言:世祖出鎮曆陽,沈亮行參征虜軍事。

    時營創城府,功課嚴促。

    亮病其以歲月之事,求不日之成。

    謂:“比見役人,未明工作,閉鼓乃休。

    呈課既多,理有不逮。

    至于息日,拘備關限。

    ”公家役民,程課之法,亦必本諸習俗。

    彼此相況,則民間庸顧之法可明。

    雖受顧直,而其日可不工作,是為息日。

    非息日者,工作亦有定時,往必後于未明,罷必先于閉鼓。

    息日若未往之先,既罷之後,工力自仍為所自有。

    此時力作,是謂私夫。

    故原平得庸賃以養母,又得聚以自贖也。

    庸力得直,可使農民于稼穑之餘,别有所入。

    無常職者,尤恃此為日食之資。

    程課寬嚴,平直高下,于民生舒蹙,所關實大。

    《齊民要術》言:指柴十束顧一人,無業之人,争來就作;又言柴一束三文;則日得卅錢,已為顧直之優者矣。

    其《種紅花藍花栀子篇》又言:“一頃收花,日須百人。

    一家手力,十不充一。

    但駕車地頭,每旦當有小兒、僮女,百十餘群,自來分摘。

    正須平量,中半分取。

    ”則指物顧人,自為當時通法。

    蓋由民間錢少故如此。

    日得錢三十,準諸谷價,不為不優。

    然此尚須賣出柴始得錢,而主人亦不更給食,故其平直如此耳。

    顧臻言“兵食七升,忘身赴難,過泰之戲,日廪五鬥”,此蓋當時伎樂庸直。

    伎樂之藝,自更優于匠人;且為侈靡之事;刺繡文不如倚市門,自古然矣,故其所得亦較優也。

     李悝盡地力之教曰:“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

    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

    餘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

    除社、闾、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

    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

    不足四百五十。

    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

    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

    ”此言計算農家生計,最為清晰。

    不足四百五十,合粟十五石;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假亦以粟十五石計;則五人終歲,當得粟百八十石,乃可勉支,此為至儉之率矣。

    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當得粟九十石。

    周、隋鬥、稱,于古三而為一,當得粟六十石。

    南朝斛、石,去古不遠,米斛以百錢計,當得萬八千錢;絹匹以三百計,當得六十匹絹也。

    今試本此,以觀其時人之所入。

    晉世,諸公及開府位從公者;食俸日五斛。

    大康二年(281),又給絹,春百匹,秋絹二百匹,綿二百斤。

    元康元年(291),給菜田十頃,驺十人。

    立夏後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奉日五斛,年得千八百斛,恰十倍于農家五人終歲之計。

    絹三百匹:依石勒時中絹官定之價,為錢三十六萬;私價百二十萬。

    下絹依官價,為錢二十四萬;私價六十萬。

    綿二百斤,據前所引沈懷文說,一斤之價,當絹二匹又二十五分匹之六,依石勒時中絹官價,斤得錢二千六百八十八;私價得錢八千九百六十。

    下絹官價,斤得錢千七百九十二;私價得錢四千四百八十。

    以二百乘之,為錢五十三萬七千六百,或一百七十九萬二千,或三十五萬八千四百,或八十九萬六千。

    合綿、絹二項,為錢六十九萬七千六百,或三百九十九萬二千,或五十九萬八千四百,或百四十九萬六千。

    以粟斛千錢計,又得八百九十七斛六鬥,或二千九百九十二斛,或五百九十八斛四鬥,或一千四百九十六斛。

    菜田一頃,所入不易計算,以再食俸一年計,又得千八百斛。

    奉、綿絹、菜田三項合計,其所入,為四千四百九十七斛六鬥,或六千五百九十二斛,或四千一百九十八斛四鬥,或五千有九十六斛。

    當農家五口之計,二十四倍又百八十分之百七十七有六,或三十六倍又百八十分之百十二,或二十三倍又有八十分之五十八,或二十八倍又百八十分之百五十六也。

    特進,食奉日四斛;春服絹五十匹,秋絹百五十匹,綿一百五十斤;菜田八頃,驺八人。

    光祿大夫,食奉日三斛;春絹五十匹,秋絹百匹,綿百斤;菜田六頃,田驺六人。

    大子大傅、少傅同。

    尚書令,食奉月五十斛,絹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綿七十斤;菜田六頃,驺六人。

    依此可以類推。

    《晉書·會稽王道子傳》,謂其時軍旅薦興,國用虛竭,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蓋以上公而受兵卒之饷,宜乎其窮蹙矣。

    《魏書·薛虎子傳》:虎子除徐州刺史,上表言:在鎮之兵,資糧之絹,人十二匹,蓋月得一匹。

    匹以錢二百,谷以斛五十計,月得谷四斛,歲得谷四十八斛。

    《劉芳傳》言:芳常為諸僧傭寫經、論,筆迹稱善,卷直以一缣,歲中能入百餘匹,則侔于谷四百餘斛。

    如此數十年,賴以頗振,宜矣。

    若論赀産之數,則貧民所有,不過數千。

    《齊書·顧憲之傳》:西陵戍主杜元懿請增諸埭稅,憲之議言:山陰一縣,課戶二萬,其民赀不滿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猶且三分餘一是也。

    富人則有千萬倍于此者。

    元嘉北伐,有司奏軍用不充,揚、南徐、兖、江四州之民,家赀滿五千萬,僧尼滿二千萬者,并四分換一,過此率讨;詳見第八章第七節。

    《南史·張敬兒傳》:敬兒誣襄陽吳泰與袁同逆,收籍其家,僮役、财貨,直數千萬;359此尚苞括各項資财。

    若《晉書·郗鑒傳》,言其子愔好聚斂,積錢數千萬;《宋書·蕭惠開傳》,言其自蜀還資财二千餘萬;《齊書·豫章王嶷傳》,言其荊州還資,評直三千餘萬;《曹虎傳》言其在雍緻見錢五千萬;《南史》作七千餘萬。

    又雲:悉厚輪大郭,他物稱是。

    則尚非其赀産之全。

    其貪積最甚,若梁之臨川王宏者,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則其赀财,更不可以稱計矣。

    财多如此,故其用财亦無節限。

    《齊民要術》言:男女嫁娶,得絹百八十匹,粗足充事。

    絹匹二百,不過錢三萬六千。

    《宋書·武帝紀》言帝儉德,諸主出适,遣送不過二十萬。

    《晉書·卞壸傳》:言壸廉潔儉素,居甚貧約,息當婚,诏特賜錢五十萬,既已數倍或十數倍于平民。

    而劉敬宣女嫁,武帝乃賜之錢三百萬。

    蕭惠開妹當适桂陽王休範,女又當适世祖子,發遣之資,須應二千萬,乃以為豫章内史,聽其肆意聚納,則更不成語矣。

    婚嫁一端如此,其餘諸事,又可推想也。

     第二節 豪貴侈靡 晉、南北朝貴人豪族之侈靡,實為其時風俗之大弊,第二章第一節,已略言之。

    此蓋自古以來,操治理之權者,積漸堕落,以至崩,非一人一事之失也。

    《晉書·文六王傳》:齊獻王攸奏議,言“都邑之内,遊食滋多。

    巧伎末業,服飾奢麗,富人兼美,猶有魏之遺弊。

    ”《王導傳》:導言:“自魏氏以來,迄于大康之際,公卿世族,豪侈相高。

    政教陵遲,不遵法度。

    群公卿士,皆餍于安息。

    遂使奸人乘釁,有虧至道。

    ”足見晉初之弊,皆沿自魏朝。

    而魏世之弊,則又有沿諸秦、漢者。

    《江統傳》:統轉大子洗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