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晉南北朝人民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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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遠。
東魏之世,鬥、稱于古,既已二而為一,則古斛一斛,僅得四錢半,不惟視梁之米斛三十為廉,且較漢宣帝時谷石五錢猶下矣。
豈其所謂斛,猶以古斛言之邪?然南北朝時,不論南北,粜價皆賤,則似不足疑。
此當時論者,所由多以傷農為慮也。
日食之量,在前世為人五升,已見《秦漢史》第十五章第一節。
晉、南北朝之世,似亦無甚差殊,此固不應有異也。
《晉書·食貨志》載鄧艾論屯田之語曰:“六七年間,可積三千萬斛于淮北,此則十萬之衆五年食也。
”十萬之衆,五年食三千萬斛,則人年食六十斛,以三百六十日除之,日得一鬥六升餘,此似乎大多。
然《宋書·樂志》載晉成帝鹹康七年(341),散騎常侍顧臻表谏伎樂之語,謂“兵食七升,忘身赴難”。
又《宋書·劉勔傳》,載勔策攻縣瓠之語,謂“二萬人歲食米四十八萬斛,五年合須米二百四十萬斛”,則人歲食米二十四斛。
以三百六十日除之,日得六升又三分升之一。
則與五升之數,相去不遠矣。
《後漢書·伏湛傳》注引《九章算術》雲:“粟五十粝率三十,一斛粟得六鬥米為粝。
”鄧艾之語,蓋據粟言之,一鬥六升粟,得粝九升許,以稍精鑿之米言之,則亦與顧臻、劉勔所雲相去不遠也。
《梁書·何胤傳》:胤謂王果曰:吾年已五十七,月食四鬥米不盡,何容得有宦情?《陳書·孝行傳》:司馬嵩丁父艱,日食薄麥粥一升。
張昭及弟乾,父卒,并日食一升麥屑粥。
此為衰者、毀者之食,不能以例常人。
《梁書·江革傳》:革為元延明所執,日給脫粟三升,僅餘性命;《齊書·孝義傳》:崔懷慎孤貧獨立,宗黨哀之,日斂給其升米;所以為至觳之養,免死之周也。
此升皆近于古。
《北齊書·庫狄伏連傳》:附《慕容俨傳》後。
家口百數,盛夏之日,料以食米二升,不給鹽菜,常有饑色,若為南朝之量,必不能支。
蓋謂盛夏可以少食,故又略減于古之五升。
亦足證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也。
《晉書·何曾傳》雲:曾食日萬錢,猶曰無下箸處。
355子劭,食必盡四方珍異。
一日之供,以錢二萬為限。
時論以為大官禦膳,無以加之。
讀史者皆以為極侈,其實亦不盡然。
《北齊書·韓軌傳》:子晉明,好酒誕縱,招引賓客,一席之費,動至萬錢,猶恨儉率,然則萬錢為宴客之侈者。
曾乃日食之,劭則又倍之耳。
若尋常之食:則《宋書·衡陽王義季傳》雲:義季為荊州刺史,隊主續豐,母老家貧,無以充養,遂斷不食肉。
義季哀其志。
給豐每月米二斛,錢一千。
并制豐啖肉。
豐所啖肉,未必更由官給。
然則日得錢三十三,足以啖肉,且不阙于甘旨之養矣。
《顔氏家訓·治家篇》雲:邺下有一領軍,貪積已甚。
朝夕肴膳,以十五錢為率。
遇有客旅,更無以兼。
獨食月得四百五十錢,略半于義季所以周續豐者,亦不為甚儉矣。
《南史·褚彥回傳》雲:時淮北屬江南,無複鳆魚。
或有間關得至者,一枚直數千錢。
人有饷彥回鳆魚三十枚。
彥回時雖貴,而貧薄過甚。
門生有獻計賣之,雲可得十萬錢。
何曾所食,設有若彥回時鳆魚者,但一味,已去萬錢十之三四矣。
故史事苟記載真實,而又參互詳考之,無甚遠于情理而不可解者也。
衣料:布帛價已見前。
《宋書·沈懷文傳》雲:齋庫上絹,年調巨萬匹。
綿亦稱是。
期限嚴峻。
民間買絹,一匹至二三千。
綿一兩亦三四百。
此雖異常之價,然二者橫調既同,價之增當亦相近。
假以絹一匹為錢二千五百,綿一兩為錢三百五十,則綿一斤之價,當絹二匹又二十五分匹之六,絹匹三百,綿斤當得六百七十二文矣。
《齊書·褚淵傳》:淵死後,弟澄以錢萬一千,就招提寺贖大祖所賜淵白貂坐褥,356壞作裘及纓。
白貂蓋為名裘,當時之貂,亦産于今之吉、黑。
《魏書·勿吉傳》曰:其父母春夏死,立理之,若秋冬,以其屍捕貂,貂食其肉,多得之。
《失韋傳》曰:亦多貂皮。
間關至中國殊不易。
《三國志·鮮卑傳》注引《魏書》謂其有貂、豽、鼲子,皮毛柔蠕,天下以為名裘,其地尚較勿吉、失韋為近也。
質價固非賣價,然淵甚貧,所質必與賣價相近,以是度之,裘亦不能甚貴也。
《宋書·後妃傳》:明帝陳貴妃,家在建康縣界,有草屋兩三間。
357上出行,問尉曰:“禦道邊那得此草屋?當由家貧。
”賜錢三萬,令起瓦屋。
則以草屋改為瓦屋,每間所費,為萬至萬五千錢。
《蔡興宗傳》:父廓,奉兄軌如父。
罷豫章郡還,起二宅,先成東宅,與軌。
廓亡而館宇未立。
軌罷長沙郡還,送錢五十萬,以補宅直。
造價若倍于改為,則五十萬之赀,可得屋二十五間或十八九間也。
造屋所費如是,買宅價亦相近。
《齊書·王琨傳》:琨罷廣州刺史還,宋孝武問還赀多少,琨曰:臣買宅百三十萬。
《南史·呂僧珍傳》:宋季雅罷南康郡,市宅居僧珍宅側。
僧珍問宅價,曰:“一千一百萬。
”怪其貴。
季雅曰:“百萬買宅,千萬買鄰。
”千萬買鄰為虛言,百萬買宅為實語,則其所費,倍于蔡廓耳。
廣州固仕宦者膏腴之地,季雅亦以豪舉稱,故其所費較多也。
崔慰祖賣宅四十五萬,與蔡廓起宅所費略侔。
桓闳弟子昙深,為臨城縣,罷歸,得錢十萬,買宅奉兄,見《南史·桓護之傳》。
則其人以行義稱,故其所費為獨少也。
《晉書·石勒載記》:勒将營邺宮,其廷尉續鹹,上書切谏。
勒怒,欲收之。
其中書令徐光又谏。
勒為之止,而歎曰:“人家有百匹赀,尚欲市别宅,況有天下之富,萬乘之尊乎?終當繕之耳。
”勒時中絹之價為四千至千二百,下絹之價為二千至八百,已見前。
百匹市宅,以中絹計,為錢十二萬或四十萬;以下絹計,為錢八萬或二十萬;亦與南朝相去不遠也。
《晉書·食貨志》言:惠帝蕩陰反駕,囊錢三千,似至儉矣。
然《魏書·蕭寶夤傳》言:寶夤脫本衣服,着烏布襦,要系千許錢以奔虜;又《司馬楚之傳》言:有上蔡董毛奴,赍錢五千,死于道路;則當時民間行旅,原不過赍錢數千,惠帝亦侪于氓庶耳。
《魏詠之傳》言:詠之生而兔缺,聞殷仲堪帳下有名醫能療之,貧無行裝,遂赍數斛粟西上,以投仲堪。
晉世布價,十倍齊初,粟價亦當十倍,數斛粟亦當得數千錢也。
《習鑿齒傳》:桓溫追蜀人知天文者至,問國家運祚修短。
答雲:“世祀方永。
”溫不悅,送絹一匹,錢五千文。
星人馳詣鑿齒曰:“家在益州,被命遠下。
今受旨自裁,無由緻其骸骨。
緣君高義,乞為标揭棺木耳。
”鑿齒問其故。
星人曰:“賜絹一匹,令仆自裁,惠錢五千以買棺。
”鑿齒曰:“君幾誤死,此以絹戲君,以錢供道中赀,是聽君去耳。
”以蕭寶夤、魏詠之所赍例之,溫之所贈,亦未為薄也。
不徒以為行赀不為菲也,即以為棺價亦然。
《齊書·劉祥傳》:祥從祖兄彪,以崇聖寺慧首鬀頭為尼,以五百錢為買棺材,以泥洹轝送葬劉墓,為有司所奏。
又《張融傳》:遺令以三千買棺。
《梁書·劉歊傳》;歊著《革終論》,欲死後以一千錢市治棺。
二人固主薄葬者,然歊論言“積習生常,難卒改革,一朝肆志,傥不見從”,則亦非過于儉者。
然則當時棺價,極亦不過數千錢耳。
後魏賈思勰著《齊民要術》,雜載物價頗多,今摘錄如下:《種瓠篇》雲:破以為瓢。
其中白膚,以養豬緻肥。
其瓣以作燭緻明。
一本三實,一區十二實,一畝得二千八百八十實,十畝凡得五萬七千六百瓢。
瓢直十錢,并直五十七萬六千文。
用蠶矢二百石,牛耕功力直二萬六千文,餘有五十五萬。
肥豬、明燭,利在其外。
《種胡荽篇》雲:春種者五月子熟,拔取曝幹格柯打出,作蒿盛之。
冬月亦得入窖。
夏還出之。
但不濕。
亦得五六年停。
一畝收十石。
都邑粜賣,石堪一匹絹。
秋種者十月足霜乃收之。
一畝兩載,載直絹三匹。
《種桑柘篇》雲:一枝直十文。
此上有奪文。
胡床一具直百文。
十五年任為弓材,一張二百。
亦堪作履,一兩六十。
裁截碎木,中作錐刀靶,一個直三文。
二十年好作犢車材,一乘直萬錢。
欲作鞍橋者,生枝長三尺許,以繩系旁枝,木橛釘着地中,令曲如橋。
十年之後,便是渾成柘橋。
一具直絹一匹。
欲作快弓材者,宜于山石之間北陰中種之。
其高原、山田,土厚、水深之處,多掘深坑,于坑之中種桑柘者,随坑深淺,或一丈五,直上出坑,乃扶疏四散。
此樹條直,異于常材。
十年之後,無所不任。
一樹直絹十匹。
《種榆白楊法》雲:榆:三年春,可将莢葉賣之。
五年之後,便堪作椽。
不挾者即可砍賣,一根十文。
挾者镟作獨樂及盞,一個三文。
十年之後,魁、碗、瓶、榼、器皿,無所不任。
一碗七文。
一魁二十。
瓶、榼、器皿,一百文也。
十五年後,中為車毂及蒲桃。
一直二百。
車毂一具,直絹三匹。
其歲歲料簡剝治之功,指柴顧人,十束顧一人,無業之人,争來就作。
賣柴之利,已自無赀。
歲出萬束,一束三文,則三十貫。
莢葉在外也。
況諸器物,其利十倍。
歲收三十萬。
砍後複生,不勞耕種,所謂一勞永逸。
能種一頃,歲收千匹。
惟留一人守護,指揮處分。
既無牛耕、種子、人功之費,不慮水、旱、風、蟲之災。
比之谷田,勞逸萬倍。
男女初生,各與小樹二十株。
比至嫁娶,悉任車毂。
一樹三具,一具直絹三匹,成絹一百八十匹。
聘财、資遣,粗得充事。
白楊:一畝三垅,一垅七百二十株,一株兩根,一畝四千三百二十株。
案當作根。
三年中為蠶,五年任為屋椽,十年堪為棟梁。
以蠶為率:一根五錢,一畝歲收二萬一千六百文。
歲種三十畝,三年九十畝。
一年賣三十畝,得錢六十四萬八千文。
周而複始,永世無窮。
比之農夫,勞逸萬倍。
去山遠者,實宜多種,千根以上,所求必備。
《種棠篇》雲:八月初天晴時,摘葉薄布,曬令幹,可以染绛。
成樹之後,歲收絹一匹。
《種谷楮篇》雲:三年便中斫。
指地賣者,省功而利少;煮剝賣皮者,雖勞而利大;自能造紙,其利又多。
種三十畝者,歲斫十畝,三年一遍,歲收絹百匹。
《種槐柳楸梓梧篇》雲:楊柳:三歲成椽,一畝二千六百六十根,三十畝六萬四千八百根,根直八錢,合收錢五十一萬八千四百文。
百樹得柴一載,合柴六百四十八載,載合錢一百文,柴合收錢六萬四千八百文。
都合收錢五十八萬三千二百文。
歲種三十畝,三年種九十畝。
歲賣三十畝,終歲無窮。
箕柳:至秋任為簸箕,五條一畝,歲收萬錢。
柞:十年中可雜用,一根直十文。
二十歲中屋樽,一根直百錢。
《種紅花藍花栀子篇》雲:花,負郭良田種頃者,歲收絹三百匹。
一頃收子二百斛,與麻子同價。
既任車脂,亦堪為燭。
即是直頭成米,二百石米,已當谷田,三百匹絹,端然在外。
此皆當時物價間可考見者也。
力作者以一人一日之所作,為計算之單位,此乃事理之自然。
今俗語工夫二字,358專指時間言之,乃其偏端之義。
溯其原,則夫指人力;工亦作功,謂一人一日之所作也。
《宋書·孝義傳》:王彭,少喪母。
元嘉初,父又喪亡。
家貧力弱,無以營葬。
兄弟二人,晝則傭力,夜則号感。
鄉裡哀之,各出夫力助作磚。
此為夫字之義。
《晉書·文帝紀》:帝将伐蜀,謀衆曰:“略計取吳,作戰船,通水道,當用千餘萬功,此十萬人百數十日事也。
”《劉曜載記》:曜葬其父母及妻,遊子遠谏,謂:“計六萬夫百日作,所用六百萬功。
”皆以一人一日所作為一工也。
庸力者即準此論直。
《齊書·王敬則傳》:敬則為會稽大守。
會土邊帶湖、海,民丁無士庶,皆保塘役。
敬則以功力有餘,悉評斂為錢。
送台庫以為便宜。
竟陵王子良啟言:“塘丁所出,本不入官。
均夫、訂直,民自為用。
今郡通課此直,悉以還台。
租賦之外,更生一調。
”均夫者,通計全工須用人力若幹,均之各家。
訂直者,定一人一日之作,所直若幹,有不能力作之人,許其出直以為代。
史言士庶皆保塘役,士人未必能力作,必許其出直以為代也。
民間訂直,或不必皆以見錢,敬則則一以見錢計直而取之,故雲評斂為錢。
《東昏侯紀》言其下揚、南徐二州橋、桁、塘、埭丁,計功為直,斂取見錢,其所為亦猶是也。
民間有以夫力助人,亦有借人夫力而以夫力還之者。
又有技藝者,其顧直與徒能力作者不同。
《宋書·孝義傳》:吳逵,經荒饑馑,系以疾疫,父母、兄弟、及群從小功之親,男女死者十三人。
逵時病困,鄰裡以葦席裹之,埋于村側。
既而逵疾得瘳。
親族皆盡,惟逵夫妻得全。
家徒壁立。
冬無被袴。
晝則傭賃,夜則伐木燒磚,期年中成七墓,葬十三棺。
鄰裡嘉其志義,葬日悉出赴助。
逵時逆取鄰人夫直。
葬畢,衆悉以施之。
逵一無所受。
皆傭力報答焉。
逆取謂暫未給直。
施之則不取其直。
傭力報答,則以夫直還夫直也。
又郭原平,性閑木功,庸賃以給供養。
性謙虛。
每為人作匠,取散夫價。
父亡,以為奉終之義,情理所畢,營圹兇功,不欲假人。
性雖智巧,而不解作墓。
乃訪邑中有營墓者,助人運力。
經時展勤,久乃閑練。
又自賣十夫,以供衆費。
葬畢,詣所買主,執役無懈。
與諸奴分務,每讓逸取勞。
主人不忍使,每遣之。
原平服勤,未曾暫替。
所餘私夫,傭賃養母。
有餘,聚以自贖。
本性智巧,既學搆冢,尤善其事。
每至吉歲,求者盈門。
原平所赴,必自貧始。
既取賤價,又以夫日助之。
散夫,蓋别無技藝,僅能力作之人。
原平既閑木工,此即所謂作匠,原不應取散夫之價,故其取之為謙虛。
搆冢雲取賤價,蓋亦指此。
客為依人之稱,兼具隸屬之義,故晉世佃客、衣食客,皆注家籍。
參看第十八章第四節。
十夫客受取買主之赀,蓋亦同于奴婢,故有自賣之名。
所異者,還其買價,即可自贖耳。
《宋書·自序》言:世祖出鎮曆陽,沈亮行參征虜軍事。
時營創城府,功課嚴促。
亮病其以歲月之事,求不日之成。
謂:“比見役人,未明工作,閉鼓乃休。
呈課既多,理有不逮。
至于息日,拘備關限。
”公家役民,程課之法,亦必本諸習俗。
彼此相況,則民間庸顧之法可明。
雖受顧直,而其日可不工作,是為息日。
非息日者,工作亦有定時,往必後于未明,罷必先于閉鼓。
息日若未往之先,既罷之後,工力自仍為所自有。
此時力作,是謂私夫。
故原平得庸賃以養母,又得聚以自贖也。
庸力得直,可使農民于稼穑之餘,别有所入。
無常職者,尤恃此為日食之資。
程課寬嚴,平直高下,于民生舒蹙,所關實大。
《齊民要術》言:指柴十束顧一人,無業之人,争來就作;又言柴一束三文;則日得卅錢,已為顧直之優者矣。
其《種紅花藍花栀子篇》又言:“一頃收花,日須百人。
一家手力,十不充一。
但駕車地頭,每旦當有小兒、僮女,百十餘群,自來分摘。
正須平量,中半分取。
”則指物顧人,自為當時通法。
蓋由民間錢少故如此。
日得錢三十,準諸谷價,不為不優。
然此尚須賣出柴始得錢,而主人亦不更給食,故其平直如此耳。
顧臻言“兵食七升,忘身赴難,過泰之戲,日廪五鬥”,此蓋當時伎樂庸直。
伎樂之藝,自更優于匠人;且為侈靡之事;刺繡文不如倚市門,自古然矣,故其所得亦較優也。
李悝盡地力之教曰:“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
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
餘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
除社、闾、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
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
不足四百五十。
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
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
”此言計算農家生計,最為清晰。
不足四百五十,合粟十五石;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假亦以粟十五石計;則五人終歲,當得粟百八十石,乃可勉支,此為至儉之率矣。
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當得粟九十石。
周、隋鬥、稱,于古三而為一,當得粟六十石。
南朝斛、石,去古不遠,米斛以百錢計,當得萬八千錢;絹匹以三百計,當得六十匹絹也。
今試本此,以觀其時人之所入。
晉世,諸公及開府位從公者;食俸日五斛。
大康二年(281),又給絹,春百匹,秋絹二百匹,綿二百斤。
元康元年(291),給菜田十頃,驺十人。
立夏後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奉日五斛,年得千八百斛,恰十倍于農家五人終歲之計。
絹三百匹:依石勒時中絹官定之價,為錢三十六萬;私價百二十萬。
下絹依官價,為錢二十四萬;私價六十萬。
綿二百斤,據前所引沈懷文說,一斤之價,當絹二匹又二十五分匹之六,依石勒時中絹官價,斤得錢二千六百八十八;私價得錢八千九百六十。
下絹官價,斤得錢千七百九十二;私價得錢四千四百八十。
以二百乘之,為錢五十三萬七千六百,或一百七十九萬二千,或三十五萬八千四百,或八十九萬六千。
合綿、絹二項,為錢六十九萬七千六百,或三百九十九萬二千,或五十九萬八千四百,或百四十九萬六千。
以粟斛千錢計,又得八百九十七斛六鬥,或二千九百九十二斛,或五百九十八斛四鬥,或一千四百九十六斛。
菜田一頃,所入不易計算,以再食俸一年計,又得千八百斛。
奉、綿絹、菜田三項合計,其所入,為四千四百九十七斛六鬥,或六千五百九十二斛,或四千一百九十八斛四鬥,或五千有九十六斛。
當農家五口之計,二十四倍又百八十分之百七十七有六,或三十六倍又百八十分之百十二,或二十三倍又有八十分之五十八,或二十八倍又百八十分之百五十六也。
特進,食奉日四斛;春服絹五十匹,秋絹百五十匹,綿一百五十斤;菜田八頃,驺八人。
光祿大夫,食奉日三斛;春絹五十匹,秋絹百匹,綿百斤;菜田六頃,田驺六人。
大子大傅、少傅同。
尚書令,食奉月五十斛,絹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綿七十斤;菜田六頃,驺六人。
依此可以類推。
《晉書·會稽王道子傳》,謂其時軍旅薦興,國用虛竭,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蓋以上公而受兵卒之饷,宜乎其窮蹙矣。
《魏書·薛虎子傳》:虎子除徐州刺史,上表言:在鎮之兵,資糧之絹,人十二匹,蓋月得一匹。
匹以錢二百,谷以斛五十計,月得谷四斛,歲得谷四十八斛。
《劉芳傳》言:芳常為諸僧傭寫經、論,筆迹稱善,卷直以一缣,歲中能入百餘匹,則侔于谷四百餘斛。
如此數十年,賴以頗振,宜矣。
若論赀産之數,則貧民所有,不過數千。
《齊書·顧憲之傳》:西陵戍主杜元懿請增諸埭稅,憲之議言:山陰一縣,課戶二萬,其民赀不滿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猶且三分餘一是也。
富人則有千萬倍于此者。
元嘉北伐,有司奏軍用不充,揚、南徐、兖、江四州之民,家赀滿五千萬,僧尼滿二千萬者,并四分換一,過此率讨;詳見第八章第七節。
《南史·張敬兒傳》:敬兒誣襄陽吳泰與袁同逆,收籍其家,僮役、财貨,直數千萬;359此尚苞括各項資财。
若《晉書·郗鑒傳》,言其子愔好聚斂,積錢數千萬;《宋書·蕭惠開傳》,言其自蜀還資财二千餘萬;《齊書·豫章王嶷傳》,言其荊州還資,評直三千餘萬;《曹虎傳》言其在雍緻見錢五千萬;《南史》作七千餘萬。
又雲:悉厚輪大郭,他物稱是。
則尚非其赀産之全。
其貪積最甚,若梁之臨川王宏者,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則其赀财,更不可以稱計矣。
财多如此,故其用财亦無節限。
《齊民要術》言:男女嫁娶,得絹百八十匹,粗足充事。
絹匹二百,不過錢三萬六千。
《宋書·武帝紀》言帝儉德,諸主出适,遣送不過二十萬。
《晉書·卞壸傳》:言壸廉潔儉素,居甚貧約,息當婚,诏特賜錢五十萬,既已數倍或十數倍于平民。
而劉敬宣女嫁,武帝乃賜之錢三百萬。
蕭惠開妹當适桂陽王休範,女又當适世祖子,發遣之資,須應二千萬,乃以為豫章内史,聽其肆意聚納,則更不成語矣。
婚嫁一端如此,其餘諸事,又可推想也。
第二節 豪貴侈靡 晉、南北朝貴人豪族之侈靡,實為其時風俗之大弊,第二章第一節,已略言之。
此蓋自古以來,操治理之權者,積漸堕落,以至崩,非一人一事之失也。
《晉書·文六王傳》:齊獻王攸奏議,言“都邑之内,遊食滋多。
巧伎末業,服飾奢麗,富人兼美,猶有魏之遺弊。
”《王導傳》:導言:“自魏氏以來,迄于大康之際,公卿世族,豪侈相高。
政教陵遲,不遵法度。
群公卿士,皆餍于安息。
遂使奸人乘釁,有虧至道。
”足見晉初之弊,皆沿自魏朝。
而魏世之弊,則又有沿諸秦、漢者。
《江統傳》:統轉大子洗馬,上
東魏之世,鬥、稱于古,既已二而為一,則古斛一斛,僅得四錢半,不惟視梁之米斛三十為廉,且較漢宣帝時谷石五錢猶下矣。
豈其所謂斛,猶以古斛言之邪?然南北朝時,不論南北,粜價皆賤,則似不足疑。
此當時論者,所由多以傷農為慮也。
日食之量,在前世為人五升,已見《秦漢史》第十五章第一節。
晉、南北朝之世,似亦無甚差殊,此固不應有異也。
《晉書·食貨志》載鄧艾論屯田之語曰:“六七年間,可積三千萬斛于淮北,此則十萬之衆五年食也。
”十萬之衆,五年食三千萬斛,則人年食六十斛,以三百六十日除之,日得一鬥六升餘,此似乎大多。
然《宋書·樂志》載晉成帝鹹康七年(341),散騎常侍顧臻表谏伎樂之語,謂“兵食七升,忘身赴難”。
又《宋書·劉勔傳》,載勔策攻縣瓠之語,謂“二萬人歲食米四十八萬斛,五年合須米二百四十萬斛”,則人歲食米二十四斛。
以三百六十日除之,日得六升又三分升之一。
則與五升之數,相去不遠矣。
《後漢書·伏湛傳》注引《九章算術》雲:“粟五十粝率三十,一斛粟得六鬥米為粝。
”鄧艾之語,蓋據粟言之,一鬥六升粟,得粝九升許,以稍精鑿之米言之,則亦與顧臻、劉勔所雲相去不遠也。
《梁書·何胤傳》:胤謂王果曰:吾年已五十七,月食四鬥米不盡,何容得有宦情?《陳書·孝行傳》:司馬嵩丁父艱,日食薄麥粥一升。
張昭及弟乾,父卒,并日食一升麥屑粥。
此為衰者、毀者之食,不能以例常人。
《梁書·江革傳》:革為元延明所執,日給脫粟三升,僅餘性命;《齊書·孝義傳》:崔懷慎孤貧獨立,宗黨哀之,日斂給其升米;所以為至觳之養,免死之周也。
此升皆近于古。
《北齊書·庫狄伏連傳》:附《慕容俨傳》後。
家口百數,盛夏之日,料以食米二升,不給鹽菜,常有饑色,若為南朝之量,必不能支。
蓋謂盛夏可以少食,故又略減于古之五升。
亦足證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也。
《晉書·何曾傳》雲:曾食日萬錢,猶曰無下箸處。
355子劭,食必盡四方珍異。
一日之供,以錢二萬為限。
時論以為大官禦膳,無以加之。
讀史者皆以為極侈,其實亦不盡然。
《北齊書·韓軌傳》:子晉明,好酒誕縱,招引賓客,一席之費,動至萬錢,猶恨儉率,然則萬錢為宴客之侈者。
曾乃日食之,劭則又倍之耳。
若尋常之食:則《宋書·衡陽王義季傳》雲:義季為荊州刺史,隊主續豐,母老家貧,無以充養,遂斷不食肉。
義季哀其志。
給豐每月米二斛,錢一千。
并制豐啖肉。
豐所啖肉,未必更由官給。
然則日得錢三十三,足以啖肉,且不阙于甘旨之養矣。
《顔氏家訓·治家篇》雲:邺下有一領軍,貪積已甚。
朝夕肴膳,以十五錢為率。
遇有客旅,更無以兼。
獨食月得四百五十錢,略半于義季所以周續豐者,亦不為甚儉矣。
《南史·褚彥回傳》雲:時淮北屬江南,無複鳆魚。
或有間關得至者,一枚直數千錢。
人有饷彥回鳆魚三十枚。
彥回時雖貴,而貧薄過甚。
門生有獻計賣之,雲可得十萬錢。
何曾所食,設有若彥回時鳆魚者,但一味,已去萬錢十之三四矣。
故史事苟記載真實,而又參互詳考之,無甚遠于情理而不可解者也。
衣料:布帛價已見前。
《宋書·沈懷文傳》雲:齋庫上絹,年調巨萬匹。
綿亦稱是。
期限嚴峻。
民間買絹,一匹至二三千。
綿一兩亦三四百。
此雖異常之價,然二者橫調既同,價之增當亦相近。
假以絹一匹為錢二千五百,綿一兩為錢三百五十,則綿一斤之價,當絹二匹又二十五分匹之六,絹匹三百,綿斤當得六百七十二文矣。
《齊書·褚淵傳》:淵死後,弟澄以錢萬一千,就招提寺贖大祖所賜淵白貂坐褥,356壞作裘及纓。
白貂蓋為名裘,當時之貂,亦産于今之吉、黑。
《魏書·勿吉傳》曰:其父母春夏死,立理之,若秋冬,以其屍捕貂,貂食其肉,多得之。
《失韋傳》曰:亦多貂皮。
間關至中國殊不易。
《三國志·鮮卑傳》注引《魏書》謂其有貂、豽、鼲子,皮毛柔蠕,天下以為名裘,其地尚較勿吉、失韋為近也。
質價固非賣價,然淵甚貧,所質必與賣價相近,以是度之,裘亦不能甚貴也。
《宋書·後妃傳》:明帝陳貴妃,家在建康縣界,有草屋兩三間。
357上出行,問尉曰:“禦道邊那得此草屋?當由家貧。
”賜錢三萬,令起瓦屋。
則以草屋改為瓦屋,每間所費,為萬至萬五千錢。
《蔡興宗傳》:父廓,奉兄軌如父。
罷豫章郡還,起二宅,先成東宅,與軌。
廓亡而館宇未立。
軌罷長沙郡還,送錢五十萬,以補宅直。
造價若倍于改為,則五十萬之赀,可得屋二十五間或十八九間也。
造屋所費如是,買宅價亦相近。
《齊書·王琨傳》:琨罷廣州刺史還,宋孝武問還赀多少,琨曰:臣買宅百三十萬。
《南史·呂僧珍傳》:宋季雅罷南康郡,市宅居僧珍宅側。
僧珍問宅價,曰:“一千一百萬。
”怪其貴。
季雅曰:“百萬買宅,千萬買鄰。
”千萬買鄰為虛言,百萬買宅為實語,則其所費,倍于蔡廓耳。
廣州固仕宦者膏腴之地,季雅亦以豪舉稱,故其所費較多也。
崔慰祖賣宅四十五萬,與蔡廓起宅所費略侔。
桓闳弟子昙深,為臨城縣,罷歸,得錢十萬,買宅奉兄,見《南史·桓護之傳》。
則其人以行義稱,故其所費為獨少也。
《晉書·石勒載記》:勒将營邺宮,其廷尉續鹹,上書切谏。
勒怒,欲收之。
其中書令徐光又谏。
勒為之止,而歎曰:“人家有百匹赀,尚欲市别宅,況有天下之富,萬乘之尊乎?終當繕之耳。
”勒時中絹之價為四千至千二百,下絹之價為二千至八百,已見前。
百匹市宅,以中絹計,為錢十二萬或四十萬;以下絹計,為錢八萬或二十萬;亦與南朝相去不遠也。
《晉書·食貨志》言:惠帝蕩陰反駕,囊錢三千,似至儉矣。
然《魏書·蕭寶夤傳》言:寶夤脫本衣服,着烏布襦,要系千許錢以奔虜;又《司馬楚之傳》言:有上蔡董毛奴,赍錢五千,死于道路;則當時民間行旅,原不過赍錢數千,惠帝亦侪于氓庶耳。
《魏詠之傳》言:詠之生而兔缺,聞殷仲堪帳下有名醫能療之,貧無行裝,遂赍數斛粟西上,以投仲堪。
晉世布價,十倍齊初,粟價亦當十倍,數斛粟亦當得數千錢也。
《習鑿齒傳》:桓溫追蜀人知天文者至,問國家運祚修短。
答雲:“世祀方永。
”溫不悅,送絹一匹,錢五千文。
星人馳詣鑿齒曰:“家在益州,被命遠下。
今受旨自裁,無由緻其骸骨。
緣君高義,乞為标揭棺木耳。
”鑿齒問其故。
星人曰:“賜絹一匹,令仆自裁,惠錢五千以買棺。
”鑿齒曰:“君幾誤死,此以絹戲君,以錢供道中赀,是聽君去耳。
”以蕭寶夤、魏詠之所赍例之,溫之所贈,亦未為薄也。
不徒以為行赀不為菲也,即以為棺價亦然。
《齊書·劉祥傳》:祥從祖兄彪,以崇聖寺慧首鬀頭為尼,以五百錢為買棺材,以泥洹轝送葬劉墓,為有司所奏。
又《張融傳》:遺令以三千買棺。
《梁書·劉歊傳》;歊著《革終論》,欲死後以一千錢市治棺。
二人固主薄葬者,然歊論言“積習生常,難卒改革,一朝肆志,傥不見從”,則亦非過于儉者。
然則當時棺價,極亦不過數千錢耳。
後魏賈思勰著《齊民要術》,雜載物價頗多,今摘錄如下:《種瓠篇》雲:破以為瓢。
其中白膚,以養豬緻肥。
其瓣以作燭緻明。
一本三實,一區十二實,一畝得二千八百八十實,十畝凡得五萬七千六百瓢。
瓢直十錢,并直五十七萬六千文。
用蠶矢二百石,牛耕功力直二萬六千文,餘有五十五萬。
肥豬、明燭,利在其外。
《種胡荽篇》雲:春種者五月子熟,拔取曝幹格柯打出,作蒿盛之。
冬月亦得入窖。
夏還出之。
但不濕。
亦得五六年停。
一畝收十石。
都邑粜賣,石堪一匹絹。
秋種者十月足霜乃收之。
一畝兩載,載直絹三匹。
《種桑柘篇》雲:一枝直十文。
此上有奪文。
胡床一具直百文。
十五年任為弓材,一張二百。
亦堪作履,一兩六十。
裁截碎木,中作錐刀靶,一個直三文。
二十年好作犢車材,一乘直萬錢。
欲作鞍橋者,生枝長三尺許,以繩系旁枝,木橛釘着地中,令曲如橋。
十年之後,便是渾成柘橋。
一具直絹一匹。
欲作快弓材者,宜于山石之間北陰中種之。
其高原、山田,土厚、水深之處,多掘深坑,于坑之中種桑柘者,随坑深淺,或一丈五,直上出坑,乃扶疏四散。
此樹條直,異于常材。
十年之後,無所不任。
一樹直絹十匹。
《種榆白楊法》雲:榆:三年春,可将莢葉賣之。
五年之後,便堪作椽。
不挾者即可砍賣,一根十文。
挾者镟作獨樂及盞,一個三文。
十年之後,魁、碗、瓶、榼、器皿,無所不任。
一碗七文。
一魁二十。
瓶、榼、器皿,一百文也。
十五年後,中為車毂及蒲桃。
一直二百。
車毂一具,直絹三匹。
其歲歲料簡剝治之功,指柴顧人,十束顧一人,無業之人,争來就作。
賣柴之利,已自無赀。
歲出萬束,一束三文,則三十貫。
莢葉在外也。
況諸器物,其利十倍。
歲收三十萬。
砍後複生,不勞耕種,所謂一勞永逸。
能種一頃,歲收千匹。
惟留一人守護,指揮處分。
既無牛耕、種子、人功之費,不慮水、旱、風、蟲之災。
比之谷田,勞逸萬倍。
男女初生,各與小樹二十株。
比至嫁娶,悉任車毂。
一樹三具,一具直絹三匹,成絹一百八十匹。
聘财、資遣,粗得充事。
白楊:一畝三垅,一垅七百二十株,一株兩根,一畝四千三百二十株。
案當作根。
三年中為蠶,五年任為屋椽,十年堪為棟梁。
以蠶為率:一根五錢,一畝歲收二萬一千六百文。
歲種三十畝,三年九十畝。
一年賣三十畝,得錢六十四萬八千文。
周而複始,永世無窮。
比之農夫,勞逸萬倍。
去山遠者,實宜多種,千根以上,所求必備。
《種棠篇》雲:八月初天晴時,摘葉薄布,曬令幹,可以染绛。
成樹之後,歲收絹一匹。
《種谷楮篇》雲:三年便中斫。
指地賣者,省功而利少;煮剝賣皮者,雖勞而利大;自能造紙,其利又多。
種三十畝者,歲斫十畝,三年一遍,歲收絹百匹。
《種槐柳楸梓梧篇》雲:楊柳:三歲成椽,一畝二千六百六十根,三十畝六萬四千八百根,根直八錢,合收錢五十一萬八千四百文。
百樹得柴一載,合柴六百四十八載,載合錢一百文,柴合收錢六萬四千八百文。
都合收錢五十八萬三千二百文。
歲種三十畝,三年種九十畝。
歲賣三十畝,終歲無窮。
箕柳:至秋任為簸箕,五條一畝,歲收萬錢。
柞:十年中可雜用,一根直十文。
二十歲中屋樽,一根直百錢。
《種紅花藍花栀子篇》雲:花,負郭良田種頃者,歲收絹三百匹。
一頃收子二百斛,與麻子同價。
既任車脂,亦堪為燭。
即是直頭成米,二百石米,已當谷田,三百匹絹,端然在外。
此皆當時物價間可考見者也。
力作者以一人一日之所作,為計算之單位,此乃事理之自然。
今俗語工夫二字,358專指時間言之,乃其偏端之義。
溯其原,則夫指人力;工亦作功,謂一人一日之所作也。
《宋書·孝義傳》:王彭,少喪母。
元嘉初,父又喪亡。
家貧力弱,無以營葬。
兄弟二人,晝則傭力,夜則号感。
鄉裡哀之,各出夫力助作磚。
此為夫字之義。
《晉書·文帝紀》:帝将伐蜀,謀衆曰:“略計取吳,作戰船,通水道,當用千餘萬功,此十萬人百數十日事也。
”《劉曜載記》:曜葬其父母及妻,遊子遠谏,謂:“計六萬夫百日作,所用六百萬功。
”皆以一人一日所作為一工也。
庸力者即準此論直。
《齊書·王敬則傳》:敬則為會稽大守。
會土邊帶湖、海,民丁無士庶,皆保塘役。
敬則以功力有餘,悉評斂為錢。
送台庫以為便宜。
竟陵王子良啟言:“塘丁所出,本不入官。
均夫、訂直,民自為用。
今郡通課此直,悉以還台。
租賦之外,更生一調。
”均夫者,通計全工須用人力若幹,均之各家。
訂直者,定一人一日之作,所直若幹,有不能力作之人,許其出直以為代。
史言士庶皆保塘役,士人未必能力作,必許其出直以為代也。
民間訂直,或不必皆以見錢,敬則則一以見錢計直而取之,故雲評斂為錢。
《東昏侯紀》言其下揚、南徐二州橋、桁、塘、埭丁,計功為直,斂取見錢,其所為亦猶是也。
民間有以夫力助人,亦有借人夫力而以夫力還之者。
又有技藝者,其顧直與徒能力作者不同。
《宋書·孝義傳》:吳逵,經荒饑馑,系以疾疫,父母、兄弟、及群從小功之親,男女死者十三人。
逵時病困,鄰裡以葦席裹之,埋于村側。
既而逵疾得瘳。
親族皆盡,惟逵夫妻得全。
家徒壁立。
冬無被袴。
晝則傭賃,夜則伐木燒磚,期年中成七墓,葬十三棺。
鄰裡嘉其志義,葬日悉出赴助。
逵時逆取鄰人夫直。
葬畢,衆悉以施之。
逵一無所受。
皆傭力報答焉。
逆取謂暫未給直。
施之則不取其直。
傭力報答,則以夫直還夫直也。
又郭原平,性閑木功,庸賃以給供養。
性謙虛。
每為人作匠,取散夫價。
父亡,以為奉終之義,情理所畢,營圹兇功,不欲假人。
性雖智巧,而不解作墓。
乃訪邑中有營墓者,助人運力。
經時展勤,久乃閑練。
又自賣十夫,以供衆費。
葬畢,詣所買主,執役無懈。
與諸奴分務,每讓逸取勞。
主人不忍使,每遣之。
原平服勤,未曾暫替。
所餘私夫,傭賃養母。
有餘,聚以自贖。
本性智巧,既學搆冢,尤善其事。
每至吉歲,求者盈門。
原平所赴,必自貧始。
既取賤價,又以夫日助之。
散夫,蓋别無技藝,僅能力作之人。
原平既閑木工,此即所謂作匠,原不應取散夫之價,故其取之為謙虛。
搆冢雲取賤價,蓋亦指此。
客為依人之稱,兼具隸屬之義,故晉世佃客、衣食客,皆注家籍。
參看第十八章第四節。
十夫客受取買主之赀,蓋亦同于奴婢,故有自賣之名。
所異者,還其買價,即可自贖耳。
《宋書·自序》言:世祖出鎮曆陽,沈亮行參征虜軍事。
時營創城府,功課嚴促。
亮病其以歲月之事,求不日之成。
謂:“比見役人,未明工作,閉鼓乃休。
呈課既多,理有不逮。
至于息日,拘備關限。
”公家役民,程課之法,亦必本諸習俗。
彼此相況,則民間庸顧之法可明。
雖受顧直,而其日可不工作,是為息日。
非息日者,工作亦有定時,往必後于未明,罷必先于閉鼓。
息日若未往之先,既罷之後,工力自仍為所自有。
此時力作,是謂私夫。
故原平得庸賃以養母,又得聚以自贖也。
庸力得直,可使農民于稼穑之餘,别有所入。
無常職者,尤恃此為日食之資。
程課寬嚴,平直高下,于民生舒蹙,所關實大。
《齊民要術》言:指柴十束顧一人,無業之人,争來就作;又言柴一束三文;則日得卅錢,已為顧直之優者矣。
其《種紅花藍花栀子篇》又言:“一頃收花,日須百人。
一家手力,十不充一。
但駕車地頭,每旦當有小兒、僮女,百十餘群,自來分摘。
正須平量,中半分取。
”則指物顧人,自為當時通法。
蓋由民間錢少故如此。
日得錢三十,準諸谷價,不為不優。
然此尚須賣出柴始得錢,而主人亦不更給食,故其平直如此耳。
顧臻言“兵食七升,忘身赴難,過泰之戲,日廪五鬥”,此蓋當時伎樂庸直。
伎樂之藝,自更優于匠人;且為侈靡之事;刺繡文不如倚市門,自古然矣,故其所得亦較優也。
李悝盡地力之教曰:“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
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
餘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
除社、闾、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
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
不足四百五十。
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
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
”此言計算農家生計,最為清晰。
不足四百五十,合粟十五石;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假亦以粟十五石計;則五人終歲,當得粟百八十石,乃可勉支,此為至儉之率矣。
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當得粟九十石。
周、隋鬥、稱,于古三而為一,當得粟六十石。
南朝斛、石,去古不遠,米斛以百錢計,當得萬八千錢;絹匹以三百計,當得六十匹絹也。
今試本此,以觀其時人之所入。
晉世,諸公及開府位從公者;食俸日五斛。
大康二年(281),又給絹,春百匹,秋絹二百匹,綿二百斤。
元康元年(291),給菜田十頃,驺十人。
立夏後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奉日五斛,年得千八百斛,恰十倍于農家五人終歲之計。
絹三百匹:依石勒時中絹官定之價,為錢三十六萬;私價百二十萬。
下絹依官價,為錢二十四萬;私價六十萬。
綿二百斤,據前所引沈懷文說,一斤之價,當絹二匹又二十五分匹之六,依石勒時中絹官價,斤得錢二千六百八十八;私價得錢八千九百六十。
下絹官價,斤得錢千七百九十二;私價得錢四千四百八十。
以二百乘之,為錢五十三萬七千六百,或一百七十九萬二千,或三十五萬八千四百,或八十九萬六千。
合綿、絹二項,為錢六十九萬七千六百,或三百九十九萬二千,或五十九萬八千四百,或百四十九萬六千。
以粟斛千錢計,又得八百九十七斛六鬥,或二千九百九十二斛,或五百九十八斛四鬥,或一千四百九十六斛。
菜田一頃,所入不易計算,以再食俸一年計,又得千八百斛。
奉、綿絹、菜田三項合計,其所入,為四千四百九十七斛六鬥,或六千五百九十二斛,或四千一百九十八斛四鬥,或五千有九十六斛。
當農家五口之計,二十四倍又百八十分之百七十七有六,或三十六倍又百八十分之百十二,或二十三倍又有八十分之五十八,或二十八倍又百八十分之百五十六也。
特進,食奉日四斛;春服絹五十匹,秋絹百五十匹,綿一百五十斤;菜田八頃,驺八人。
光祿大夫,食奉日三斛;春絹五十匹,秋絹百匹,綿百斤;菜田六頃,田驺六人。
大子大傅、少傅同。
尚書令,食奉月五十斛,絹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綿七十斤;菜田六頃,驺六人。
依此可以類推。
《晉書·會稽王道子傳》,謂其時軍旅薦興,國用虛竭,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蓋以上公而受兵卒之饷,宜乎其窮蹙矣。
《魏書·薛虎子傳》:虎子除徐州刺史,上表言:在鎮之兵,資糧之絹,人十二匹,蓋月得一匹。
匹以錢二百,谷以斛五十計,月得谷四斛,歲得谷四十八斛。
《劉芳傳》言:芳常為諸僧傭寫經、論,筆迹稱善,卷直以一缣,歲中能入百餘匹,則侔于谷四百餘斛。
如此數十年,賴以頗振,宜矣。
若論赀産之數,則貧民所有,不過數千。
《齊書·顧憲之傳》:西陵戍主杜元懿請增諸埭稅,憲之議言:山陰一縣,課戶二萬,其民赀不滿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猶且三分餘一是也。
富人則有千萬倍于此者。
元嘉北伐,有司奏軍用不充,揚、南徐、兖、江四州之民,家赀滿五千萬,僧尼滿二千萬者,并四分換一,過此率讨;詳見第八章第七節。
《南史·張敬兒傳》:敬兒誣襄陽吳泰與袁同逆,收籍其家,僮役、财貨,直數千萬;359此尚苞括各項資财。
若《晉書·郗鑒傳》,言其子愔好聚斂,積錢數千萬;《宋書·蕭惠開傳》,言其自蜀還資财二千餘萬;《齊書·豫章王嶷傳》,言其荊州還資,評直三千餘萬;《曹虎傳》言其在雍緻見錢五千萬;《南史》作七千餘萬。
又雲:悉厚輪大郭,他物稱是。
則尚非其赀産之全。
其貪積最甚,若梁之臨川王宏者,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則其赀财,更不可以稱計矣。
财多如此,故其用财亦無節限。
《齊民要術》言:男女嫁娶,得絹百八十匹,粗足充事。
絹匹二百,不過錢三萬六千。
《宋書·武帝紀》言帝儉德,諸主出适,遣送不過二十萬。
《晉書·卞壸傳》:言壸廉潔儉素,居甚貧約,息當婚,诏特賜錢五十萬,既已數倍或十數倍于平民。
而劉敬宣女嫁,武帝乃賜之錢三百萬。
蕭惠開妹當适桂陽王休範,女又當适世祖子,發遣之資,須應二千萬,乃以為豫章内史,聽其肆意聚納,則更不成語矣。
婚嫁一端如此,其餘諸事,又可推想也。
第二節 豪貴侈靡 晉、南北朝貴人豪族之侈靡,實為其時風俗之大弊,第二章第一節,已略言之。
此蓋自古以來,操治理之權者,積漸堕落,以至崩,非一人一事之失也。
《晉書·文六王傳》:齊獻王攸奏議,言“都邑之内,遊食滋多。
巧伎末業,服飾奢麗,富人兼美,猶有魏之遺弊。
”《王導傳》:導言:“自魏氏以來,迄于大康之際,公卿世族,豪侈相高。
政教陵遲,不遵法度。
群公卿士,皆餍于安息。
遂使奸人乘釁,有虧至道。
”足見晉初之弊,皆沿自魏朝。
而魏世之弊,則又有沿諸秦、漢者。
《江統傳》:統轉大子洗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