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晉南北朝人民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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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物價工赀赀産
欲知一時代中人民生計情形者,必先知其生活之所費,次知其所入幾何,以供此費,為有餘,抑為不足?若有餘者,其餘财用諸何方?而其俗之侈儉可知矣。
一切費用,若能均以錢币計算,自為最便。
苦于前代,錢之為用,不甚普遍;晉室東渡以後,又南北分離,币制既不統一,又皆不甚整饬,公家所鑄之錢,不得民信,民間乃以他物代之;其所以為代之物,又不能畫一;故其計算極難也。
語曰:“食為民天。
”欲知人民生活情形,自宜首知其谷價,而欲知谷價者,又必先考其度、量、衡。
曆代度、量、衡制,略見于正史之《律曆志》,然與民間所用,實不甚相符。
《隋書》所載晉、南北朝度制,以晉荀勖準《周禮》所造,即所謂晉前尺者,為計算之準。
此尺與《漢書·律曆志》所載王莽時劉歆所造之銅斛尺,後漢之建武銅尺相符。
魏杜夔所用之尺,較此長七氂。
江東所用,謂之晉後尺,當此尺一尺六分二氂。
宋民間所用之尺,傳諸梁、陳者,當此尺一尺六分四氂,魏氏所用之尺,分前、中、後三種:前尺當晉前尺一尺二寸七氂。
中尺當其一尺二寸一分一氂。
後尺,亦即後周民間所用,當其一尺二寸八分一氂。
又有所謂東魏尺者,為高齊所沿用,當晉前尺一尺五寸八豪。
後周保定中,诏遣大宗伯盧景宣等累黍造尺,從衡不定。
後因修倉掘地得古玉鬥,事在保定元年(561),見下。
以為正器,據鬥造律、度、量、衡。
其所造者,謂之玉尺。
《隋志》雲:俗間見玉作名為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
與相承一銅籥雲是蔡邕銅籥者,校計相符。
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氂。
當時因此大赦,改元天和。
《志》雲:“百司行用,終于大象之末。
”然又雲:“平齊後以宋氏尺同律、度、量,班于天下。
”則玉尺僅官司用之而已。
此尺以鐵作,俗間名為鐵尺。
《志》又載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謂“今之鐵尺,是大祖遣蘇綽所造,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平齊之始,已用宣布,因而為定,彌合時宜”,則鐵尺初非取諸宋氏。
不知周氏諱言之而妄雲為蘇綽所造邪?抑綽之所造,實取正于上國也?《志》又雲:“未及詳定,高祖受終。
”則其尺亦未嘗行也。
量法:《隋志》引魏劉徽《九章商功注》:謂王莽銅斛,當魏九鬥七升四合有奇。
又雲:梁、陳依古鬥。
齊以古升五升為一鬥。
後周武帝保定元年五月,晉國造倉,獲古玉升。
五年十月,準為銅升,班之天下。
依甄鸾算術:玉升一升,得官鬥一升三合四勺。
開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
大業初依複古鬥。
稱法:梁、陳依古稱。
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
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
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
大業中依複古稱。
案魏孝文、齊神武、周武帝,皆有釐正度、量、衡之舉;隋炀帝大業三年(607),改度、量、權、衡,并依古式,尤為曠然一大變革;然實皆未行。
《魏書·本紀》:大和十九年(495)六月,诏改長尺、大鬥,依《周禮》制度,班之天下。
《北齊書·本紀》:天平三年(537)八月,神武請均鬥、尺,班于天下。
《周書·本紀》:建德六年(577)八月,議定權、衡、度、量,班于天下。
其不依形式者,悉追停。
《隋書·本紀》:大業三年四月,改度、量、權、衡,并依古式。
案《魏書·張普惠傳》:普惠以天下民調,幅、度長、廣,尚書計奏複征綿、麻,上疏曰:“仰惟高祖,廢大鬥,去長尺,改重秤,所以愛萬姓,從薄賦。
萬姓荷輕賦之饒,不适于綿麻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職,奔走以役其勤。
自茲以降,漸漸長闊。
百姓嗟怨,聞于朝野。
宰輔不尋其本,而特放綿、麻之調,以悅天下之心,此所謂悅之不以其道。
今宮人請調度造衣物,必度忖秤量。
絹、布匹有丈尺之盈,一猶不計其廣,絲、綿斤兼百铢之重,未聞依律罪州郡。
若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三長。
今百官請俸,人樂長、闊,并欲厚、重,無複準極。
得長、闊,厚、重者,便雲其州能調絹、布,橫發美譽,以亂視聽。
今若必複綿、麻者,謂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嚴禁,複本幅、度。
其在庫絹、布并絲、綿,不依典制者,請遣一尚書,與大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計其斤、兩、廣、長,折給請俸之人。
”後普惠表論時政得失,又以審法度、平鬥尺為言;而任城王澄奏利國、濟民,所宜振舉者十條,亦以律、度、量、衡公私不同宜一為首。
二人之論,皆在明帝之初,距大和十九年(495),不過二十年耳。
則謂改制之始,民樂輸将,後乃稍離其本,不過遜順之辭,實則大和之诏,初未嘗行也。
《通典》言梁武帝五铢錢實重四铢三參三黍,其百文重一斤二兩,齊文襄五铢錢實重五铢,百文重一斤四兩二十铢,較其多寡、重輕,兩相符合,而《左氏》定公八年《正義》,謂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隋志》謂其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此即公家定制,與民間所用,實不相符之證。
後周則觀《志》言其平齊後即班宋氏尺于天下,而達奚震等仍以為言,而可知其令之不行矣。
曆代之度、量、衡,蓋無不徒有其名者。
《晉書·律曆志》言:荀勖新尺,惟以調音律,至于人間,未曾流布,故江左及劉曜儀表,并與魏尺略相依準;又言裴以醫人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改治權、衡,不見省;其明證也。
《左氏》定公八年《正義》,謂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周、隋鬥、稱,于古三而為一;蓋據當時實在行用者,約略言之也。
度、量、衡器,初非概由官制,民間自制,自不能無“增損、訛替”。
語見《隋志》。
而前世取民,多以實物,官司恒利于度之長,量之大,衡之重;民間交易,權操于豪強、商賈,其所利者,亦與官司同;故增損、訛替之餘,度必漸增其長,量必漸增其大,衡必漸增其重。
《日知錄》雲:“《漢書·貨殖傳》:黍千大鬥。
師古曰:大鬥者,異于量米、粟之鬥也,是漢時已有大鬥,但用之量粗貨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
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鬥為大鬥,十鬥為斛。
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铢,二十四铢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
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其大者。
按唐時權、量,是古今、小大并行。
大史、大常、大醫用古,他有司皆用今。
久則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廢矣。
”《大鬥大兩》條。
自注引《通典》載諸郡土貢,亦有用小斤、小兩者,然皆湯藥之用,如上黨郡貢人參三百小兩,濟陽郡貢阿膠二百小斤是也。
愚案《晉》、《隋書》《律曆志》引《九章商功法程》雲:“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千六百二十七寸,菽、合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據精粗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
以米斛為正,則同于《漢志》。
”然則随物之精粗、貴賤而異其度、量、衡之器,民間本有此法。
久之漸趨畫一,取其一器以為正,如量粟、菽、麻、麥皆用米斛。
而度量衡之長、大、重,亦随之而增矣。
此較增損、訛替者,所增為巨。
《齊民要術·作醬法》雲:“豆黃堆量不概,鹽曲輕量平概。
達奚震及牛弘等言: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曆志》度之: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于黃鐘之律,須撼乃容;若以中者累尺,雖複小稀,實于黃鐘之律,不動而滿。
”堆量、輕量;或概、或不概;或撼、或不動;雖同用一器,所得多少,又自不同。
此等皆随俗而殊,斷難畫一。
故計算曆代之物價,總隻能得其大較之大較也。
商業興盛之國,交易皆集于都會,小都會又取準于大都會,則度、量、衡及錢币等,皆易于畫一。
以農業為主之國,交易分成多區,區各有其取正之所,商人勢不得不屈于其俗,欲定一尊甚難。
中國曆代,皆欲畫一度、量、衡及錢币,而皆徒有其名,蓋為此也。
以大較之大較言之:南朝之量與衡,視為與古略相放,北朝之量與衡,視為于古二而為一,或當相去不遠也。
據《隋志》所載尺法,惟東魏于古,二而為一,尚有奇零,餘皆不逮頗多。
然此系官家定制,民間所用,未必如是。
正恐二而為一,由來已久,而官家乃從而用之也。
又《梁書·庾诜傳》,載诜嘗乘舟從田舍還,載米一百五十石。
有人寄載三十石。
既至宅,寄載者曰:“君三十斛,我百五十石。
”蓋以诜之米為己之米,己之米為诜之米也。
魏大和五年(481)班祿增調,《魏書·本紀》言谷二斛九鬥,《食貨志》言粟二石九鬥。
皆可證斛、石仍同。
然《肅宗紀》:孝昌二年二月,诏有能輸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鬥二百斛賞一階,入二華州者,五百石賞一階,地方儲積,固有多少之殊;運轉亦有難易之别;官家須用,亦有緩急之不同;然酬獎之厚薄,似不應縣殊至是?則北方斛、石,似又因地而不同矣。
此等亦難于詳考也。
度、量、衡既略明,又宜進考其時之币價。
漢獻帝初平元年(190),董卓壞五铢錢鑄小錢,實為錢法一大變。
其後宋孝武帝孝建元年(454)造四铢錢。
三年(456),用徐爰議,收銅繕鑄,私鑄始甚。
前廢帝即位,改鑄二铢;又用沈慶之說通私鑄,而錢法大壞。
史述其弊,至于“鬥米一萬,商賈不行”。
梁武帝鑄五铢及女錢,二品并行,亦卒為私錢所亂。
後廢銅錢,更鑄鐵錢,大同後遂至積如丘山,交易者不複計數,而惟論貫。
北朝大和十九年(495),始行五铢錢,後世宗又鑄之,其行皆不廣。
肅宗以後,私鑄轉甚。
亦至風飄水浮,米鬥幾直一千。
迄于齊、周,無以善其後。
本節所論币制,宜與第二十章第四、五節參看。
以是言之,其時物價,宜極騰貴。
顧史所載者,與前世并無大殊,錢價仍遠較後世為貴,其故何也?曰:當時錢币之為用,本不普遍;惡錢雖與好錢并行,蓋皆減折行使;論物價者,仍以好錢為準,而史從而書之,故覺其物價無甚變動也。
《晉書·食貨志》雲:“董卓鑄小錢,貨輕物貴,谷一斛至錢數百萬。
參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
魏武作相,罷之,還用五铢。
是時不鑄錢既久,貨本不多,又更無增益,故谷賤無已。
”夫民間果其通用,豈魏武一令所能罷?此觀于曆代私錢之難禁可知。
蓋董卓所鑄之小錢,本已廢而不行矣。
《志》又雲:“黃初二年(221),魏文帝罷五铢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
至明帝,乃更立五铢錢。
”錢之用便于谷、帛,不待再計而知。
民間果其通用,更豈魏文一令所能廢?《志》又載晉末桓玄議廢錢,孔琳之駁之,謂“錢之不用,由于兵亂積久,自緻于廢”,350此言最合事情。
琳之去魏世近,蓋必有所見,非慢然言之也。
《晉書·張軌傳》:索輔言于軌曰:“古以金、貝、皮币為貨,息谷物量度之耗。
二漢制五铢錢,通易不滞。
泰始中,河西荒廢,遂不用錢。
裂匹為段。
缣布既壞,市易又難;徒壞女工,不任衣用;弊之甚也。
今中州雖亂,此方安全。
宜複五铢,以濟通變之會。
”軌納之。
立制準布用錢。
錢遂大行,人賴其利。
此為琳之之說之鐵證。
蓋前世錢貴,民間零星交易,并不甚用錢,參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
故錢之用,惟于商賈為最切,商賈不行,即寖至于廢矣。
《晉志》載琳之之議又曰:“魏明帝時,錢廢谷用既久,以不便于人,乃舉朝大議。
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宜複用錢。
下無異情,朝無異論。
”“錢廢谷用既久”句,《宋書·琳之傳》作“錢廢谷用,三十年矣”。
《南史》作四十年矣。
三、四二字,未知孰是,古人好舉成數,逾于三十,即可言四十;又其言數不甚精密,雖迫近四十,仍可言三十也。
而既久二字,則必為後人所改,蓋作史者疑自黃初之世,至于明帝之時,不及三十年,而不知琳之此語,乃上溯漢獻帝時言之也。
此亦足證董卓所鑄小錢,自緻于廢,而無待于魏武之令也。
即謂有待于魏武之令,自初平元年(190)至建安元年(196)魏武作相,亦不過六年。
宋自孝建三年五月鑄四铢錢,下逮明帝泰始元年十二月罷之,及其明年三月斷新錢專用古錢,亦不及十年也。
參看第二十章第四節。
《隋書·食貨志》雲: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似鐵錢至梁亡始廢。
然其為用見于史者,僅《陳書·沈炯傳》,謂其為宋子仙所逼,令掌書記,王僧辯購得之,酬所獲者鐵錢十萬而已。
此蓋破敗之餘,銅錢阙乏,又或吝惜不出,而非其時鐵錢之果行也。
然則積如丘山,适足見其壅塞不行而已。
當時短陌大行,最貴者京師以九十為陌,次則八十、七十,末年乃以三十五為陌。
此即錢日貴,物日賤,向值百錢者,落至僅值九十、八十、七十,甚至僅值三十五也。
錢日多而物日賤,錢之不行可知。
魏肅宗初,任城王澄上書論當時錢貨,謂大和五铢,不入徐、揚之市,河北且無新造五铢,與此正可參證。
大和五铢,不可謂之惡錢,且猶如此,況于梁之鐵錢哉?齊初,孔觊上《鑄錢均貨議》,言:“盜鑄者摩澤淄染,始皆類故,交易之後,渝變還新,良民弗皆淄染,不複行矣。
所粥賣者,皆徒失其物。
盜鑄者複賤買新錢,淄染更易。
反覆生詐,循環起奸。
”觀此,知當時私鑄雖甚,而私錢之廢而不行者亦多;且新舊二錢,判然異價;論物價者,安得不以舊錢為主?又宋文帝時,江夏王義恭欲以大錢一當兩,沈演之議,謂:“晉遷江南,疆境未廓,或土習其風,錢不普用,今王略開廣,聲教遐暨,金镪所布,爰逮荒服,悉皆流行之矣。
”此說謂晉世錢貨不行之地尚多是實,其謂宋世流行,則不過故甚其辭,以伸己說,故《隋志》謂梁初尚惟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也。
錢且不行,況于新鑄?其論物價之辭,必以舊錢為主,更不待言矣。
然則當時币價,果何如邪?案《齊書·王敬則傳》載竟陵王子良啟,謂“錢貴物賤,殆欲兼倍。
凡在觸類,莫不如茲。
稼穑惟劬,斛直數倍。
今機杼勤苦,匹栽三百。
所以然者,實亦有由。
年常歲調,既有定期,僮恤所上,鹹是見直。
民間錢多翦鑿,鮮複完者。
公家所受,必須員大。
以兩代一,困于所貿。
鞭棰、質系,益複無聊。
”又謂“昔晉氏初遷,江左草創,絹布所直,十倍于今。
賦調多少,因時增減。
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錢一千,而民間所輸,聽為九百。
漸及元嘉,物價轉賤,私貨則束直六千,官受則匹準五百。
所以每欲優民,必為降落。
今入官好布,匹堪百餘。
四民所送,猶依舊制。
昔為損上,今為刻下。
氓庶空儉,豈不由之?”《子良傳》載其啟,又謂“泉鑄歲遠,類多翦鑿。
江東大錢,十不一在。
公家所受,必須輪郭。
遂買本一千,加子七百。
猶求請無地,棰革相繼。
”然則當齊初,好惡錢之相比,為以兩當一,或以十七當十。
與所謂鬥米一萬,商賈不行者,相去何其遠邪?足見此等情形,即有之亦為時甚暫也。
物直自永初至元嘉,殆減其半,至齊初則僅十之一矣。
合梁世短陌之數觀之,略可見其時物直降落之情形也。
銅錢而外,金、銀亦略具錢币之用。
前世用金,皆以斤計,此時則多以兩計,詳見第二十章第五節。
即其通行漸廣之征。
漢世黃金一斤直錢萬。
晉、南北朝之世,史無明文。
然史亦未言其相異,則其比直或無甚變動。
黃金一斤直錢萬,則一兩直錢六百二十五。
新室币制,銀八兩為一流,直千,見《秦漢史》第七章第二節。
當金價五分之一。
是時若無變動,則銀一兩直錢百二十五也。
金、銀為用不廣,錢又不足于用,所資以交易者,實惟谷、帛為多。
宋世周朗,亦主廢錢币用谷帛者,其言曰:“自淮已北,萬匹為市,從江以南,千斛為貨,不患其難。
”可見北多用帛,南多用谷。
351欲計布帛之直,必先考其長、廣。
《宋書·律志》謂“布幅廣二尺七寸,四十尺為匹”,較《漢書·食貨志》所雲“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者少廣。
《魏書·食貨志》雲:“舊制民間所織絹布,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匹。
”則與《漢志》符同。
又雲:“六十匹為一端。
”案大和班祿之先,戶以九品混通,各調帛二匹,又各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
詳見第三節。
一匹二丈,則六十尺。
蓋因有是調,乃有一端之稱也。
352前世多言布帛,南北朝之世,則多言絹、布,蓋以絹為絲織之總名。
353《北齊書·李元忠傳》雲:元忠貢世宗蒲桃一盤,世宗報以百缣,又載世宗書辭曰:“聊用絹百匹,以酬清德。
”上言缣,下言絹,其明征矣。
是時銅錢日少,故絹價日廉。
《晉書·石勒載記》:勒令公私行錢,而人情不樂,乃出絹市錢,限中絹匹一千二百,下絹八百。
百姓私買,則中絹四千,下絹二千。
魏大和十九年(495)行錢,内外官祿,皆準絹給錢,絹匹為錢二百。
永安二年(529)鑄五铢,官欲貴錢,出藏絹,分使人于三市賣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蓋官賣止收好錢,私市兼收惡錢。
普泰元年(531),天下調絹四百一匹,此則利于多取,其時絹價未必至是也。
《北史·房谟傳》雲:魏朝以河南數州,鄉俗絹濫,退絹一匹,征錢三百,人庶苦之,乃表請錢、絹兩受,任人所樂,可見四百為多取也。
自石勒之時,至于魏世,絹價約落至十分之一,亦頗與南朝情形相似矣。
史所載谷價,多在饑荒喪亂之時,實不足考人民生活情形,晉、南北朝谷價異常者:《惠帝紀》:元康七年七月,關中饑,米斛萬錢,時直齊萬年之亂。
大安二年十月,公私窮蹙,米石萬錢,時直張方之亂。
《懷帝紀》:永嘉五年六月,百姓饑儉,米斛萬餘,時劉曜、王彌陷京師。
《愍帝紀》:建興四年十月,京師饑甚,米鬥金二兩,人相食,死者大半,時劉曜自前月逼京師。
《成帝紀》:鹹和四年正月,蘇峻子碩攻台城,城中大饑,米鬥萬錢。
《魏書·僭晉傳》雲:谷石數萬。
鹹康元年(335),大旱,會稽、餘姚尤甚,米鬥五百。
《石季龍載記》:時衆役繁興,軍旅不息,加以久旱,谷貴,金一斤,直米二鬥。
《呂光載記》:光之稱酒泉公,谷價騰踴,鬥直五百,人相食,死者大半。
呂隆之将亡也,姑臧谷價踴貴,鬥值錢五千,人相食,餓死十餘萬。
《魏書》本傳同。
《秃發氏載記》雲:隆為沮渠蒙遜所伐,遣使乞師,利鹿孤引群下議之,其尚書左丞婆衍侖曰:“今姑臧饑荒殘弊,谷石萬錢。
”則尚未至如《隆載記》所言之烈。
蓋其初危急時,與後極困弊時,谷價又有不同也。
《宋書·沈演之傳》:元嘉十二年(435),東諸郡大水,民人饑馑。
吳、義興及吳郡之錢塘,升米三百。
《前廢帝紀》:大明八年(464),去歲及是歲,東諸郡大早。
甚者米一升數百。
354京邑亦至百餘。
餓死者十有六七。
一升,《南史》作一鬥。
案《孔觊傳》言:大明八年(464),東土大旱,都邑米貴,一鬥将百錢,《南史》亦同,則作鬥者是也。
《梁書·武帝紀》:天監元年(502),大旱,米鬥五千,人多餓死。
《庾革傳》亦言革以是時行會稽郡事,時承凋敝之後,百姓兇荒,所在谷貴,米鬥數千,人多流散。
《侯景傳》言:景圍台城時,食稍盡,米斛數十萬,人相食者十五六。
《南史·景傳》雲:景食石頭常平倉既盡,便掠居人。
爾後米一升七八萬錢,人相食,有食其子者。
《魏書·島夷傳》雲:城内大饑,人相食。
米一鬥八十萬。
皆以人肉雜牛馬而賣之。
軍人共于德陽前立市,屠一牛得絹三千匹,賣一狗得錢二十萬。
皆熏雀掘鼠而食之。
案谷價之翔貴,由于水旱者實少,由于兵亂者特多且甚,此以見人禍之更烈于天災也。
其稍近于常情者:《晉書·食貨志》載戶調之式,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鬥,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此恐亦僅能取諸戶主。
課調既愈遠而愈輕,則二十八文,必尚不及米五鬥之價。
此大粗略;且遠夷情形,亦與中國不同;不足以考谷價。
《齊書·豫章王嶷傳》:嶷為荊、湘二州刺史,以谷過賤,聽民以米當口錢,優評斛一百,此條最可考見南朝谷價。
荊、湘為産米之區,參看第二十章第一節。
谷斛不及百錢,餘瘠薄之地當較貴,則當在百錢左右也。
梁天監四年(505),大穰,米斛三十,其必病農,自無疑矣。
然《魏書·食貨志》言:天興後比歲大熟,匹中八十餘斛。
《隋書·食貨志》言:東魏元象、興和之中,頻歲大穰,谷斛至九錢。
魏初絹匹,假依石勒時中絹為四千,斛得錢約五十,其斛傥與古量相同,已去天監之世
一切費用,若能均以錢币計算,自為最便。
苦于前代,錢之為用,不甚普遍;晉室東渡以後,又南北分離,币制既不統一,又皆不甚整饬,公家所鑄之錢,不得民信,民間乃以他物代之;其所以為代之物,又不能畫一;故其計算極難也。
語曰:“食為民天。
”欲知人民生活情形,自宜首知其谷價,而欲知谷價者,又必先考其度、量、衡。
曆代度、量、衡制,略見于正史之《律曆志》,然與民間所用,實不甚相符。
《隋書》所載晉、南北朝度制,以晉荀勖準《周禮》所造,即所謂晉前尺者,為計算之準。
此尺與《漢書·律曆志》所載王莽時劉歆所造之銅斛尺,後漢之建武銅尺相符。
魏杜夔所用之尺,較此長七氂。
江東所用,謂之晉後尺,當此尺一尺六分二氂。
宋民間所用之尺,傳諸梁、陳者,當此尺一尺六分四氂,魏氏所用之尺,分前、中、後三種:前尺當晉前尺一尺二寸七氂。
中尺當其一尺二寸一分一氂。
後尺,亦即後周民間所用,當其一尺二寸八分一氂。
又有所謂東魏尺者,為高齊所沿用,當晉前尺一尺五寸八豪。
後周保定中,诏遣大宗伯盧景宣等累黍造尺,從衡不定。
後因修倉掘地得古玉鬥,事在保定元年(561),見下。
以為正器,據鬥造律、度、量、衡。
其所造者,謂之玉尺。
《隋志》雲:俗間見玉作名為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
與相承一銅籥雲是蔡邕銅籥者,校計相符。
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氂。
當時因此大赦,改元天和。
《志》雲:“百司行用,終于大象之末。
”然又雲:“平齊後以宋氏尺同律、度、量,班于天下。
”則玉尺僅官司用之而已。
此尺以鐵作,俗間名為鐵尺。
《志》又載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謂“今之鐵尺,是大祖遣蘇綽所造,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平齊之始,已用宣布,因而為定,彌合時宜”,則鐵尺初非取諸宋氏。
不知周氏諱言之而妄雲為蘇綽所造邪?抑綽之所造,實取正于上國也?《志》又雲:“未及詳定,高祖受終。
”則其尺亦未嘗行也。
量法:《隋志》引魏劉徽《九章商功注》:謂王莽銅斛,當魏九鬥七升四合有奇。
又雲:梁、陳依古鬥。
齊以古升五升為一鬥。
後周武帝保定元年五月,晉國造倉,獲古玉升。
五年十月,準為銅升,班之天下。
依甄鸾算術:玉升一升,得官鬥一升三合四勺。
開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
大業初依複古鬥。
稱法:梁、陳依古稱。
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
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
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
大業中依複古稱。
案魏孝文、齊神武、周武帝,皆有釐正度、量、衡之舉;隋炀帝大業三年(607),改度、量、權、衡,并依古式,尤為曠然一大變革;然實皆未行。
《魏書·本紀》:大和十九年(495)六月,诏改長尺、大鬥,依《周禮》制度,班之天下。
《北齊書·本紀》:天平三年(537)八月,神武請均鬥、尺,班于天下。
《周書·本紀》:建德六年(577)八月,議定權、衡、度、量,班于天下。
其不依形式者,悉追停。
《隋書·本紀》:大業三年四月,改度、量、權、衡,并依古式。
案《魏書·張普惠傳》:普惠以天下民調,幅、度長、廣,尚書計奏複征綿、麻,上疏曰:“仰惟高祖,廢大鬥,去長尺,改重秤,所以愛萬姓,從薄賦。
萬姓荷輕賦之饒,不适于綿麻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職,奔走以役其勤。
自茲以降,漸漸長闊。
百姓嗟怨,聞于朝野。
宰輔不尋其本,而特放綿、麻之調,以悅天下之心,此所謂悅之不以其道。
今宮人請調度造衣物,必度忖秤量。
絹、布匹有丈尺之盈,一猶不計其廣,絲、綿斤兼百铢之重,未聞依律罪州郡。
若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三長。
今百官請俸,人樂長、闊,并欲厚、重,無複準極。
得長、闊,厚、重者,便雲其州能調絹、布,橫發美譽,以亂視聽。
今若必複綿、麻者,謂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嚴禁,複本幅、度。
其在庫絹、布并絲、綿,不依典制者,請遣一尚書,與大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計其斤、兩、廣、長,折給請俸之人。
”後普惠表論時政得失,又以審法度、平鬥尺為言;而任城王澄奏利國、濟民,所宜振舉者十條,亦以律、度、量、衡公私不同宜一為首。
二人之論,皆在明帝之初,距大和十九年(495),不過二十年耳。
則謂改制之始,民樂輸将,後乃稍離其本,不過遜順之辭,實則大和之诏,初未嘗行也。
《通典》言梁武帝五铢錢實重四铢三參三黍,其百文重一斤二兩,齊文襄五铢錢實重五铢,百文重一斤四兩二十铢,較其多寡、重輕,兩相符合,而《左氏》定公八年《正義》,謂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隋志》謂其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此即公家定制,與民間所用,實不相符之證。
後周則觀《志》言其平齊後即班宋氏尺于天下,而達奚震等仍以為言,而可知其令之不行矣。
曆代之度、量、衡,蓋無不徒有其名者。
《晉書·律曆志》言:荀勖新尺,惟以調音律,至于人間,未曾流布,故江左及劉曜儀表,并與魏尺略相依準;又言裴以醫人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改治權、衡,不見省;其明證也。
《左氏》定公八年《正義》,謂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周、隋鬥、稱,于古三而為一;蓋據當時實在行用者,約略言之也。
度、量、衡器,初非概由官制,民間自制,自不能無“增損、訛替”。
語見《隋志》。
而前世取民,多以實物,官司恒利于度之長,量之大,衡之重;民間交易,權操于豪強、商賈,其所利者,亦與官司同;故增損、訛替之餘,度必漸增其長,量必漸增其大,衡必漸增其重。
《日知錄》雲:“《漢書·貨殖傳》:黍千大鬥。
師古曰:大鬥者,異于量米、粟之鬥也,是漢時已有大鬥,但用之量粗貨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
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鬥為大鬥,十鬥為斛。
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铢,二十四铢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
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其大者。
按唐時權、量,是古今、小大并行。
大史、大常、大醫用古,他有司皆用今。
久則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廢矣。
”《大鬥大兩》條。
自注引《通典》載諸郡土貢,亦有用小斤、小兩者,然皆湯藥之用,如上黨郡貢人參三百小兩,濟陽郡貢阿膠二百小斤是也。
愚案《晉》、《隋書》《律曆志》引《九章商功法程》雲:“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千六百二十七寸,菽、合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據精粗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
以米斛為正,則同于《漢志》。
”然則随物之精粗、貴賤而異其度、量、衡之器,民間本有此法。
久之漸趨畫一,取其一器以為正,如量粟、菽、麻、麥皆用米斛。
而度量衡之長、大、重,亦随之而增矣。
此較增損、訛替者,所增為巨。
《齊民要術·作醬法》雲:“豆黃堆量不概,鹽曲輕量平概。
達奚震及牛弘等言: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曆志》度之: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于黃鐘之律,須撼乃容;若以中者累尺,雖複小稀,實于黃鐘之律,不動而滿。
”堆量、輕量;或概、或不概;或撼、或不動;雖同用一器,所得多少,又自不同。
此等皆随俗而殊,斷難畫一。
故計算曆代之物價,總隻能得其大較之大較也。
商業興盛之國,交易皆集于都會,小都會又取準于大都會,則度、量、衡及錢币等,皆易于畫一。
以農業為主之國,交易分成多區,區各有其取正之所,商人勢不得不屈于其俗,欲定一尊甚難。
中國曆代,皆欲畫一度、量、衡及錢币,而皆徒有其名,蓋為此也。
以大較之大較言之:南朝之量與衡,視為與古略相放,北朝之量與衡,視為于古二而為一,或當相去不遠也。
據《隋志》所載尺法,惟東魏于古,二而為一,尚有奇零,餘皆不逮頗多。
然此系官家定制,民間所用,未必如是。
正恐二而為一,由來已久,而官家乃從而用之也。
又《梁書·庾诜傳》,載诜嘗乘舟從田舍還,載米一百五十石。
有人寄載三十石。
既至宅,寄載者曰:“君三十斛,我百五十石。
”蓋以诜之米為己之米,己之米為诜之米也。
魏大和五年(481)班祿增調,《魏書·本紀》言谷二斛九鬥,《食貨志》言粟二石九鬥。
皆可證斛、石仍同。
然《肅宗紀》:孝昌二年二月,诏有能輸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鬥二百斛賞一階,入二華州者,五百石賞一階,地方儲積,固有多少之殊;運轉亦有難易之别;官家須用,亦有緩急之不同;然酬獎之厚薄,似不應縣殊至是?則北方斛、石,似又因地而不同矣。
此等亦難于詳考也。
度、量、衡既略明,又宜進考其時之币價。
漢獻帝初平元年(190),董卓壞五铢錢鑄小錢,實為錢法一大變。
其後宋孝武帝孝建元年(454)造四铢錢。
三年(456),用徐爰議,收銅繕鑄,私鑄始甚。
前廢帝即位,改鑄二铢;又用沈慶之說通私鑄,而錢法大壞。
史述其弊,至于“鬥米一萬,商賈不行”。
梁武帝鑄五铢及女錢,二品并行,亦卒為私錢所亂。
後廢銅錢,更鑄鐵錢,大同後遂至積如丘山,交易者不複計數,而惟論貫。
北朝大和十九年(495),始行五铢錢,後世宗又鑄之,其行皆不廣。
肅宗以後,私鑄轉甚。
亦至風飄水浮,米鬥幾直一千。
迄于齊、周,無以善其後。
本節所論币制,宜與第二十章第四、五節參看。
以是言之,其時物價,宜極騰貴。
顧史所載者,與前世并無大殊,錢價仍遠較後世為貴,其故何也?曰:當時錢币之為用,本不普遍;惡錢雖與好錢并行,蓋皆減折行使;論物價者,仍以好錢為準,而史從而書之,故覺其物價無甚變動也。
《晉書·食貨志》雲:“董卓鑄小錢,貨輕物貴,谷一斛至錢數百萬。
參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
魏武作相,罷之,還用五铢。
是時不鑄錢既久,貨本不多,又更無增益,故谷賤無已。
”夫民間果其通用,豈魏武一令所能罷?此觀于曆代私錢之難禁可知。
蓋董卓所鑄之小錢,本已廢而不行矣。
《志》又雲:“黃初二年(221),魏文帝罷五铢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
至明帝,乃更立五铢錢。
”錢之用便于谷、帛,不待再計而知。
民間果其通用,更豈魏文一令所能廢?《志》又載晉末桓玄議廢錢,孔琳之駁之,謂“錢之不用,由于兵亂積久,自緻于廢”,350此言最合事情。
琳之去魏世近,蓋必有所見,非慢然言之也。
《晉書·張軌傳》:索輔言于軌曰:“古以金、貝、皮币為貨,息谷物量度之耗。
二漢制五铢錢,通易不滞。
泰始中,河西荒廢,遂不用錢。
裂匹為段。
缣布既壞,市易又難;徒壞女工,不任衣用;弊之甚也。
今中州雖亂,此方安全。
宜複五铢,以濟通變之會。
”軌納之。
立制準布用錢。
錢遂大行,人賴其利。
此為琳之之說之鐵證。
蓋前世錢貴,民間零星交易,并不甚用錢,參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
故錢之用,惟于商賈為最切,商賈不行,即寖至于廢矣。
《晉志》載琳之之議又曰:“魏明帝時,錢廢谷用既久,以不便于人,乃舉朝大議。
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宜複用錢。
下無異情,朝無異論。
”“錢廢谷用既久”句,《宋書·琳之傳》作“錢廢谷用,三十年矣”。
《南史》作四十年矣。
三、四二字,未知孰是,古人好舉成數,逾于三十,即可言四十;又其言數不甚精密,雖迫近四十,仍可言三十也。
而既久二字,則必為後人所改,蓋作史者疑自黃初之世,至于明帝之時,不及三十年,而不知琳之此語,乃上溯漢獻帝時言之也。
此亦足證董卓所鑄小錢,自緻于廢,而無待于魏武之令也。
即謂有待于魏武之令,自初平元年(190)至建安元年(196)魏武作相,亦不過六年。
宋自孝建三年五月鑄四铢錢,下逮明帝泰始元年十二月罷之,及其明年三月斷新錢專用古錢,亦不及十年也。
參看第二十章第四節。
《隋書·食貨志》雲: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似鐵錢至梁亡始廢。
然其為用見于史者,僅《陳書·沈炯傳》,謂其為宋子仙所逼,令掌書記,王僧辯購得之,酬所獲者鐵錢十萬而已。
此蓋破敗之餘,銅錢阙乏,又或吝惜不出,而非其時鐵錢之果行也。
然則積如丘山,适足見其壅塞不行而已。
當時短陌大行,最貴者京師以九十為陌,次則八十、七十,末年乃以三十五為陌。
此即錢日貴,物日賤,向值百錢者,落至僅值九十、八十、七十,甚至僅值三十五也。
錢日多而物日賤,錢之不行可知。
魏肅宗初,任城王澄上書論當時錢貨,謂大和五铢,不入徐、揚之市,河北且無新造五铢,與此正可參證。
大和五铢,不可謂之惡錢,且猶如此,況于梁之鐵錢哉?齊初,孔觊上《鑄錢均貨議》,言:“盜鑄者摩澤淄染,始皆類故,交易之後,渝變還新,良民弗皆淄染,不複行矣。
所粥賣者,皆徒失其物。
盜鑄者複賤買新錢,淄染更易。
反覆生詐,循環起奸。
”觀此,知當時私鑄雖甚,而私錢之廢而不行者亦多;且新舊二錢,判然異價;論物價者,安得不以舊錢為主?又宋文帝時,江夏王義恭欲以大錢一當兩,沈演之議,謂:“晉遷江南,疆境未廓,或土習其風,錢不普用,今王略開廣,聲教遐暨,金镪所布,爰逮荒服,悉皆流行之矣。
”此說謂晉世錢貨不行之地尚多是實,其謂宋世流行,則不過故甚其辭,以伸己說,故《隋志》謂梁初尚惟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也。
錢且不行,況于新鑄?其論物價之辭,必以舊錢為主,更不待言矣。
然則當時币價,果何如邪?案《齊書·王敬則傳》載竟陵王子良啟,謂“錢貴物賤,殆欲兼倍。
凡在觸類,莫不如茲。
稼穑惟劬,斛直數倍。
今機杼勤苦,匹栽三百。
所以然者,實亦有由。
年常歲調,既有定期,僮恤所上,鹹是見直。
民間錢多翦鑿,鮮複完者。
公家所受,必須員大。
以兩代一,困于所貿。
鞭棰、質系,益複無聊。
”又謂“昔晉氏初遷,江左草創,絹布所直,十倍于今。
賦調多少,因時增減。
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錢一千,而民間所輸,聽為九百。
漸及元嘉,物價轉賤,私貨則束直六千,官受則匹準五百。
所以每欲優民,必為降落。
今入官好布,匹堪百餘。
四民所送,猶依舊制。
昔為損上,今為刻下。
氓庶空儉,豈不由之?”《子良傳》載其啟,又謂“泉鑄歲遠,類多翦鑿。
江東大錢,十不一在。
公家所受,必須輪郭。
遂買本一千,加子七百。
猶求請無地,棰革相繼。
”然則當齊初,好惡錢之相比,為以兩當一,或以十七當十。
與所謂鬥米一萬,商賈不行者,相去何其遠邪?足見此等情形,即有之亦為時甚暫也。
物直自永初至元嘉,殆減其半,至齊初則僅十之一矣。
合梁世短陌之數觀之,略可見其時物直降落之情形也。
銅錢而外,金、銀亦略具錢币之用。
前世用金,皆以斤計,此時則多以兩計,詳見第二十章第五節。
即其通行漸廣之征。
漢世黃金一斤直錢萬。
晉、南北朝之世,史無明文。
然史亦未言其相異,則其比直或無甚變動。
黃金一斤直錢萬,則一兩直錢六百二十五。
新室币制,銀八兩為一流,直千,見《秦漢史》第七章第二節。
當金價五分之一。
是時若無變動,則銀一兩直錢百二十五也。
金、銀為用不廣,錢又不足于用,所資以交易者,實惟谷、帛為多。
宋世周朗,亦主廢錢币用谷帛者,其言曰:“自淮已北,萬匹為市,從江以南,千斛為貨,不患其難。
”可見北多用帛,南多用谷。
351欲計布帛之直,必先考其長、廣。
《宋書·律志》謂“布幅廣二尺七寸,四十尺為匹”,較《漢書·食貨志》所雲“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者少廣。
《魏書·食貨志》雲:“舊制民間所織絹布,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匹。
”則與《漢志》符同。
又雲:“六十匹為一端。
”案大和班祿之先,戶以九品混通,各調帛二匹,又各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
詳見第三節。
一匹二丈,則六十尺。
蓋因有是調,乃有一端之稱也。
352前世多言布帛,南北朝之世,則多言絹、布,蓋以絹為絲織之總名。
353《北齊書·李元忠傳》雲:元忠貢世宗蒲桃一盤,世宗報以百缣,又載世宗書辭曰:“聊用絹百匹,以酬清德。
”上言缣,下言絹,其明征矣。
是時銅錢日少,故絹價日廉。
《晉書·石勒載記》:勒令公私行錢,而人情不樂,乃出絹市錢,限中絹匹一千二百,下絹八百。
百姓私買,則中絹四千,下絹二千。
魏大和十九年(495)行錢,内外官祿,皆準絹給錢,絹匹為錢二百。
永安二年(529)鑄五铢,官欲貴錢,出藏絹,分使人于三市賣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蓋官賣止收好錢,私市兼收惡錢。
普泰元年(531),天下調絹四百一匹,此則利于多取,其時絹價未必至是也。
《北史·房谟傳》雲:魏朝以河南數州,鄉俗絹濫,退絹一匹,征錢三百,人庶苦之,乃表請錢、絹兩受,任人所樂,可見四百為多取也。
自石勒之時,至于魏世,絹價約落至十分之一,亦頗與南朝情形相似矣。
史所載谷價,多在饑荒喪亂之時,實不足考人民生活情形,晉、南北朝谷價異常者:《惠帝紀》:元康七年七月,關中饑,米斛萬錢,時直齊萬年之亂。
大安二年十月,公私窮蹙,米石萬錢,時直張方之亂。
《懷帝紀》:永嘉五年六月,百姓饑儉,米斛萬餘,時劉曜、王彌陷京師。
《愍帝紀》:建興四年十月,京師饑甚,米鬥金二兩,人相食,死者大半,時劉曜自前月逼京師。
《成帝紀》:鹹和四年正月,蘇峻子碩攻台城,城中大饑,米鬥萬錢。
《魏書·僭晉傳》雲:谷石數萬。
鹹康元年(335),大旱,會稽、餘姚尤甚,米鬥五百。
《石季龍載記》:時衆役繁興,軍旅不息,加以久旱,谷貴,金一斤,直米二鬥。
《呂光載記》:光之稱酒泉公,谷價騰踴,鬥直五百,人相食,死者大半。
呂隆之将亡也,姑臧谷價踴貴,鬥值錢五千,人相食,餓死十餘萬。
《魏書》本傳同。
《秃發氏載記》雲:隆為沮渠蒙遜所伐,遣使乞師,利鹿孤引群下議之,其尚書左丞婆衍侖曰:“今姑臧饑荒殘弊,谷石萬錢。
”則尚未至如《隆載記》所言之烈。
蓋其初危急時,與後極困弊時,谷價又有不同也。
《宋書·沈演之傳》:元嘉十二年(435),東諸郡大水,民人饑馑。
吳、義興及吳郡之錢塘,升米三百。
《前廢帝紀》:大明八年(464),去歲及是歲,東諸郡大早。
甚者米一升數百。
354京邑亦至百餘。
餓死者十有六七。
一升,《南史》作一鬥。
案《孔觊傳》言:大明八年(464),東土大旱,都邑米貴,一鬥将百錢,《南史》亦同,則作鬥者是也。
《梁書·武帝紀》:天監元年(502),大旱,米鬥五千,人多餓死。
《庾革傳》亦言革以是時行會稽郡事,時承凋敝之後,百姓兇荒,所在谷貴,米鬥數千,人多流散。
《侯景傳》言:景圍台城時,食稍盡,米斛數十萬,人相食者十五六。
《南史·景傳》雲:景食石頭常平倉既盡,便掠居人。
爾後米一升七八萬錢,人相食,有食其子者。
《魏書·島夷傳》雲:城内大饑,人相食。
米一鬥八十萬。
皆以人肉雜牛馬而賣之。
軍人共于德陽前立市,屠一牛得絹三千匹,賣一狗得錢二十萬。
皆熏雀掘鼠而食之。
案谷價之翔貴,由于水旱者實少,由于兵亂者特多且甚,此以見人禍之更烈于天災也。
其稍近于常情者:《晉書·食貨志》載戶調之式,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鬥,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此恐亦僅能取諸戶主。
課調既愈遠而愈輕,則二十八文,必尚不及米五鬥之價。
此大粗略;且遠夷情形,亦與中國不同;不足以考谷價。
《齊書·豫章王嶷傳》:嶷為荊、湘二州刺史,以谷過賤,聽民以米當口錢,優評斛一百,此條最可考見南朝谷價。
荊、湘為産米之區,參看第二十章第一節。
谷斛不及百錢,餘瘠薄之地當較貴,則當在百錢左右也。
梁天監四年(505),大穰,米斛三十,其必病農,自無疑矣。
然《魏書·食貨志》言:天興後比歲大熟,匹中八十餘斛。
《隋書·食貨志》言:東魏元象、興和之中,頻歲大穰,谷斛至九錢。
魏初絹匹,假依石勒時中絹為四千,斛得錢約五十,其斛傥與古量相同,已去天監之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