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晉南北朝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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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dot食貨志》述北齊文宣時事雲:舊制未娶者輸半床租調,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
版籍不實之情形,真可發一大噱。
《晉書·食貨志》:武帝泰始五年(269),正月,敕戒郡國計吏:豪勢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
292《高陽王睦傳》:武帝受禅,封中山王。
鹹甯三年(277),睦使募徙國内八縣,受逋逃、私占,及變易姓名,詐冒複除者七百餘戶。
有司奏事在赦前應原。
诏不許,貶為縣侯。
可見豪強隐蔽,晉初其弊已甚。
東渡之際,百姓遭難流移,多芘大姓為客。
時不能正,乃定給客之制。
然仍有不可檢實者。
見《齊書·州郡志》南兖州。
《隋書·食貨志》雲: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
客皆注家籍。
案給客之數,随官爵大小為差,詳見《志》。
此為法之所許,然違法隐占者實多。
《陳書·宣帝紀》:大建二年(570),诏籍有巧隐,并王公百司辄受民為程蔭,解還本屬,即其事也。
又有擅募部曲,及逼人為左右者。
293參看第十二章第五節所引郭祖深之言。
《陳書·始興王叔陵傳》:遷湘州刺史,潇、湘以南,皆逼為左右。
廛裡殆無遺者。
其中脫有逃竄,辄殺其妻子。
其暴橫如此。
《慕容德載記》:其尚書韓上疏,言“百姓因秦、晉之弊,疊相蔭冒。
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
依托城社,不避熏燒。
宜隐實黎民,正其編貫”。
德納之。
遣慕容鎮率騎三千,緣邊嚴防,備百姓逃竄,而以為行台尚書,巡郡縣隐實。
得蔭戶五萬八千,其數亦可謂多矣。
《山濤傳》:濤孫遐,為餘姚令。
時江左初基,法禁寬弛,豪族多挾藏戶口,以為私附。
遐繩以峻法。
到縣八旬,出口萬餘。
諸豪強莫不切齒。
遂陷其罪。
遐與會稽内史何充箋:“乞留百日,窮翦逋逃,退而就罪,無恨也。
”充申理不能得,竟坐免官。
可見整頓之不易矣。
流亡之多,亦使戶籍大損。
《宋書》美元嘉之治曰:“家給人足,即事雖難,轉死溝渠,于時可免”,亦不過美其民不流亡而已。
詳見第九章第七節。
《晉書·王彪之傳》,稱彪之為會稽内史,居郡八年,亡戶歸者三萬餘口,可見流亡者之多。
《齊書·柳世隆傳》:尚書符罪狀沈攸之曰:“竄叛入境,辄加擁護;逋亡出界,必遣窮追。
”是行暴政者既迫民使流亡,又開他境之民之流亡也。
曆代開亡叛自首之途者甚多,《宋書·武帝紀》:永初元年(420),八月,開亡叛。
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
先有資狀,黃籍猶存者,聽複本注。
孝武帝大明二年(458)、五年(461),明帝泰始二年(466),皆有原赦逃亡之诏,見《紀》。
梁武帝時,诏令尤煩,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然實惠未必逮下。
《魏書·韓茂傳》言:魏因河外未賓,民多去就,權立東青州,為招懷之本,新附之民,鹹受優複,舊人奸逃者,多往投焉,是寬政亦有流弊也。
然能行寬政者究少,大抵皆嚴于追捕。
《晉書·王羲之傳》:羲之遺謝安書曰:“自軍興以來,征役、充運,死亡、叛散,不返者衆。
虛耗至此,補代循常。
所在凋困,莫知所出。
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則吏及叛者,席卷同去。
又有常制,辄令其家及同伍課捕。
課捕不擒,家及同伍,尋複亡叛。
”《宋書·羊玄保傳》言:劉式之為宣城,立吏民亡叛制。
一人不禽,符伍裡吏,送州作部。
若獲者賞位二階。
《南史·郭祖深傳》言:“梁興以來,發人征役,号為三五。
及投募将客,主将無恩,存恤失理,多有物故,辄刺叛亡。
或有身殒戰場,而名在叛目。
監符下讨,稱為逋叛。
錄質家丁;合家又叛,則取同籍;同籍又叛,則取比伍;比伍又叛,則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
”其虐可謂甚矣。
《宋書·州郡志》曰:“《晉書》濟岷郡,294魏平蜀,徙蜀豪将家于濟河,故立此郡,安帝義熙中土斷,并濟南。
”此即僑郡。
蓋古之為治,習于屬人,僑居之民,與當地之民,不易浃洽,故特立郡縣以撫安之也。
五胡之亂,遷移者既多,僑州郡縣遂盛,而其有害政理,亦緣之而甚焉。
範甯陳其弊曰:“聖主作制,籍無黃白之别。
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
自爾漸久,人安其業,丘隴墳柏,皆已成行,雖無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實。
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闾伍之法。
難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
一朝屬戶,長為人隸,君子則有土風之慨,小人則懷下役之慮。
斯誠并兼者之所執,而非通理者之笃論也。
古者失地之君,猶臣所寓之主;列國之臣,亦有違适之禮。
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随世遷移,何至于今,而獨不可?凡荒郡之人,星居東西,遠者千餘,近者數百,而舉召役調,皆相資須,期會差遣,辄緻嚴坐。
今荒小郡縣,皆宜并合。
不滿五千戶,不得為郡;不滿千戶,不得為縣。
”讀此而當時新徙之民,狃于自私,規避政役之情形可見矣。
散居為當時僑人大弊。
《齊書·州郡志》:南兖州,永明元年(483),刺史柳世隆奏:“尚書符下土斷條格,并省僑郡縣。
凡諸流寓,本無定憩。
十家五落,各自星處。
一縣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東屆海隅。
今專罷僑邦,不省荒邑,雜居舛止,與先不異,雖為區斷,無革遊濫。
謂應同省,随界并帖。
若鄉屯裡聚,二三百家,井甸可修,區域易分者,則别詳立。
”于是濟陰郡六縣,下邳郡四縣,淮陽郡三縣,東莞郡四縣,以散居無實土,官無廨舍,寄止民村,及州治立見省,民戶帖屬。
《隋書·食貨志》曰: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謂之僑人,皆取舊壤之名,僑立郡縣,往往散居,無有土著。
欲圖治理,自非嚴行土斷不可。
其事始于晉成帝之鹹康七年(341)。
《本紀》:“實編戶,王公已下皆正,土斷白籍。
”胡三省《通鑒注》曰:“時王公庶人,多自北來,僑寓江左,今皆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
白籍者,戶口版籍。
宋、齊以下有黃籍。
”案既雲土斷白籍,則晉時已有黃籍矣,觀範甯之言,尤為曉然。
胡氏之意,蓋謂晉世雖有此政,宋、齊以下,仍有黃籍也。
至哀帝興甯二年(364)複行之,謂之庚戌制。
《本紀》:“三月,庚戌朔,大閱戶人,嚴法禁,稱為庚戌制。
”彭城穆王之玄孫玄,以匿五戶,為桓溫所表,收付廷尉,可見其行法之嚴。
然至末造,其法複壞。
《宋書·武帝紀》:帝于義熙九年(413)表論之曰:“在漢西京,大遷田、景之族,以實關中,即以三輔為鄉闾,不複系之于齊、楚。
自永嘉播越,爰托淮海,朝有匡複之算,民殷思本之心,經略之圖,日不暇給,是以甯民綏治,猶有未遑。
及至大司馬桓溫,以民無定本,傷治為深,庚戌土斷,以一其業。
于時财阜國豐,實由于此。
自茲迄今,彌曆年載,畫一之制,漸用頹弛。
雜居流寓,闾伍弗修。
王化所以未純,民瘼所以猶在。
自非改調解張,無以濟治。
請準庚戌土斷之科。
”于是依界土斷。
惟徐、兖、青三州居晉陵者,不在斷例。
諸流寓郡縣,多被并省。
其後孝武帝大明元年(458),土斷雍州諸僑郡縣。
時王玄谟為雍州刺史,民不便之。
柳元景弟僧景為新安大守,恃元景之勢,至欲發兵以讨玄谟,賴玄谟處之以靜,得以無事。
亦可見惡直醜正者之實繁有徒矣。
廢帝元徽元年(473),八月,诏曰:“聖武造運,道一闳區,诒長世之規,申土斷之制。
而夷險相因,盈晦遞襲,歲馑凋流,戎役惰敝,違鄉寓境,漸至繁積。
宜式遵鴻軌,以為永憲。
”可見宋初之制,至是已漸隳壞矣。
《齊書·呂安國傳》:建元二年(480),虜寇邊,上遣安國出司州,安集民戶。
诏曰:“郢、司之間,流雜繁廣,宜并加區判,定其隸屬”,此亦土斷之意。
梁武帝天監元年(502),四月,土斷南徐州諸僑郡縣。
陳文帝天嘉元年(560),七月,诏曰:“自頃喪亂,編戶播遷,言念餘黎,良可哀惕。
其亡鄉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适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籍,同土斷之例。
”《魏書·張普惠傳》:除東豫州刺史。
淮南九戍、十三郡,猶因蕭衍前弊,别郡異縣之民,錯雜居止。
普惠乃依次括比,省減郡縣。
上表陳狀。
诏許之。
綜觀諸文,則土斷之政,終南北朝之世未息,終亦未能弊絕風清,蓋以其時内亂外患,迄未甯靜也。
《陳書·宣帝紀》:大建十一年(519),三月,诏“淮北義人率戶口歸國者,建其本屬舊名,置立郡縣,即隸近州,賦給田宅,喚訂一無所豫”。
此與公違土斷者何異?以是為寬恤之政,土斷之所以難行者可知矣。
《魏書·大祖紀》:天賜元年(404),初限縣戶不滿百罷之,而甄琛當世宗時,仍表言邊外小縣,所領不滿百戶,可見北朝亦有斯患。
《隋書·楊尚希傳》:尚希于隋初上表曰:“當今郡縣,倍多于古。
或地無百裡,數縣并置;或戶不滿千,二郡分領。
具僚以衆,資費日多,吏卒又倍,租調歲減。
清幹良才,百分無二,動須數萬,如何可覓?”請“存要去閑,并小為大”。
文帝鑒而嘉之,遂罷天下諸郡。
蓋僑州郡縣之弊,至是始除,亦以其時海内甯一故也。
籍分黃白,而弊窦随之。
《齊書·虞玩之傳》:玩之承建元二年(480)之诏,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八條取人,孝建元年(454)書籍,衆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隆,年出七十,猶自書籍,躬加隐校。
古之共治天下,惟良二千石。
今欲求治取正,其在勤明令長。
凡受籍縣,不加檢合,但封送州。
州檢得實,方卻歸縣。
吏貪其賂,民肆其奸。
奸彌深而卻彌多,賂愈厚而答愈緩。
自泰始三年(467)至元徽四年(476),揚州等九郡四号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餘戶。
于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
神州奧區,尚或如此,江、湘諸郡,倍不可念。
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450)籍為正。
民惰法既久。
今建元元年書籍,宜更立明科,一聽自悔。
迷而不反,依制必戮。
使官長審自檢校。
必令明洗,然後上州。
永以為正。
若有虛昧,州縣同咎。
今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版籍頓阙,良亦有以。
自孝建已來,入勳者衆。
其中操幹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
勳簿所領,而詐注辭籍,浮遊世要,非官長所拘錄,複為不少。
尋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峤求勳簿,而峤不與,以為陶侃所上,多非實錄。
物之懷私,無世不有,宋末落紐,此巧尤多。
又将位既衆,舉恤為祿,實潤甚微,而人領數萬。
如此二條,天下合役之身,已據其大半矣。
又有改注籍狀,詐人仕流,昔為人役者,今反役人。
又生不長發,便謂為道,填街溢巷,是處皆然。
或抱子并居,竟不編戶。
遷徙往來,公違土斷。
屬役無滿,流亡不歸。
甯喪終身。
疾病長卧。
法令必行,自然競反。
”雲雲。
上省表納之。
乃别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數巧,以防懈怠。
于是貨賂因緣。
籍注雖正,猶強推卻,以充程限。
至世祖永明八年(490),谪巧者戍緣淮各十年。
百姓怨望。
世祖乃诏:“既往之諐,不足追咎。
自宋升明以前,皆聽改注。
其有谪役邊疆,各許還本。
此後有犯,嚴加翦治。
”永明六年(488),唐寓之之亂,實因檢籍而作,事見第十章第四節。
梁武帝時,王僧孺言晉籍宜加寶愛,武帝因诏僧孺改定《百家譜》,已見上節。
案役籍既與戶籍并為一談,士人又得特邀寬典,勢自不能無弊。
《魏書·孫紹傳》,延昌中,紹表言:“中正賣望于下裡,主案舞筆于上台,使門齊身等,而泾、渭奄殊,類應同役,而苦樂懸異。
”《北齊書·高隆之傳》:自軍國多事,冒名竊官者,不可勝數。
隆之奏請檢括,獲五萬餘人。
而群小喧嚣,隆之懼而止。
可見南北情弊,如出一轍也。
特有黃白籍之别,俾得所藉手,則其弊更甚耳。
魏初惟立宗主督護,民多隐冒,已見前。
李沖創三長之制上之。
五家立鄰長,五鄰立裡長,五裡立黨長。
文明大後覽而稱善,引見公卿議之。
或以為不可。
或謂事屬有益。
惟有事之月,校比民戶,民必勞怨。
請過今秋,至冬閑月。
沖曰:“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
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
”于是遂立三長。
史稱公私便之。
蓋前此隐漏雖多,利仍在于苞蔭者也。
此事在大和十年(486)。
先是延興三年(473),九月,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檢括戶口。
其有仍隐不出,州郡縣戶主,并論如律。
此所謂戶主者,蓋即《李沖傳》所謂宗主,督責雖勤,收效蓋寡。
及大和十四年(490),十二月,诏依準丘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
隐口漏丁,即聽附實。
若朋附豪勢,陵抑孤弱,罪有常刑。
此時必責成三長,其收效當較弘。
魏之戶口,獲倍于大康,蓋在此時也。
喪亂以後,隐匿遂多,一切之政複作。
孝靜帝武定二年(544),孫騰、高隆之為括戶大使,凡獲逃戶六十餘萬,僑居者各勒還本屬,史稱租調之入有加焉。
見《魏書·本紀》及《隋書·食貨志》。
《北齊書·循吏傳》:宋世良為殿中侍禦史,詣河北括戶,大獲浮惰。
還,孝莊勞之曰:“知卿所括,得十倍于本帳,若官人皆如此用心,便是更出一天下也”,可見其數之衆矣。
周行《刑書要制》,正長隐五戶及十丁已上,皆至死刑,《北史·周本紀》建德六年(577),《隋書·食貨志》。
李沖所創之制,亦徒便于作繭絲耳。
著籍之少,固非必生齒之減,然謂是時戶口不凋耗,則又不可得,此觀于其時嫁娶者之減,自殘及生子不舉者之多而可知也。
《晉書·五行志》雲:義熙中,東陽人莫氏,生女不養,埋之數日,于土中啼,取養遂活。
295此猶曰:世俗重男輕女,故有生女不養之事也。
然《王濬傳》言:濬除巴郡大守,郡邊吳境,兵士苦役,生男多不養,則亦不以女為限矣。
《範甯傳》:甯上疏曰:“古之使人,歲不過三日,今之勞擾,殆無三日休停。
至有殘形、翦發,要求複除;生兒不複舉養;鳏寡不敢妻娶。
”《劉毅傳》:毅轉江州都督,表言:“江州以一隅之地,當逆順之沖。
自桓玄以來,驅蹙殘敗,至乃男不被養,女無匹對。
”《宋書·周朗傳》:朗上書曰:“自華夷争殺,戎夏競威,破國則積屍竟邑,屠将則覆軍滿野,海内遺生,蓋不餘半?重以急政嚴刑,天災歲疫。
貧者但供吏,死者弗望薶。
鳏居有不願娶。
生子每不敢舉。
又戍淹徭久,妻老嗣絕。
及淫奔所孕,皆複不收。
是殺人者日有數途,生人者歲無一理。
不知複百年間,将盡以草木為世邪?”《良吏傳》:徐豁為始興大守,言“郡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課米三十斛;一戶内随丁多少,悉皆輸米。
且十三歲兒,未堪田作:或是單迥,無相兼通;年及應輸,便自逃逸。
或乃斷截支體,産子不養。
戶口歲減,實此之由”。
《齊書·竟陵王子良傳》:子良啟言:其時之民,“有畏失嚴期,自殘軀命;亦有斬絕手足,以避徭役;生育弗起,殆為恒事”。
可謂驚心動魄矣。
《晉書·列女傳》:鄭休妻石氏。
休前妻女既幼,又休父布臨終,有庶子沈生,命棄之。
石氏曰:“奈何使舅之胤不存乎?”遂養沈及前妻女。
力不兼舉,九年之中,三不舉子。
《宋書·孝義傳》:郭世道,296家貧無産業,庸力以養繼母。
婦生一男,夫妻共議曰:“勤身供養,力猶不足,若養此男,則所費者大。
”乃垂泣瘗之。
又:嚴世期,會稽山陰人也。
同裡張邁三人,妻各産子,時歲饑儉,慮不相存,欲棄不舉。
世期聞之,馳往拯救。
分食解衣,以贍其乏。
三子并得成長。
此猶闾閻貧苦之家。
至如《顔氏家訓·治家篇》雲:“大公曰:養女大多,一費也。
陳蕃雲:盜不過五女之門。
女之為累,亦以深矣。
然天生烝民,先人傳體,其如之何?世人多不舉女,賊行骨肉,豈當如此,而望福于天乎?吾有疏親,家饒妓媵。
297誕育将及,便遣阍豎守之。
體有不安,窺窗倚戶。
若生女者,辄持将去。
母随号泣,莫敢救之。
”此則淫佚之夫,徒以欲保财産之故,而亦忍行殺害,可謂天理所不容矣。
然亦可見其時行此者之多,故習以成俗也。
《南史·劉懷肅傳》言:宋武帝産而皇妣殂,298孝皇帝貧薄,無由得乳人,議欲不舉。
帝從母生懷敬未期,乃斷懷敬乳而自養帝。
懷肅,武帝從母兄,懷敬,懷肅弟。
烏乎!如可贖兮,人百其身,曆來棄而不舉之子,安知其中無宋武帝之俦哉?“法有禁殺子之科,設早娶之令”。
周朗之言。
曆代政府,留意于此者亦多,早娶之令,可參看第一節。
禁殺子或加惠于其父母者:如《王濬傳》言:濬因巴郡生男多不養,乃嚴其科條;寬徭課;其産育者,皆與休複;所全活者數千人。
《齊書·武帝紀》:永明七年(489),诏曰:“今産子不育,雖炳常禁,比聞所在,猶或有之。
宜節以嚴威,敦以惠澤。
主者尋舊制,詳量附定。
蠲恤之宜,務存優厚。
”《南史》雲:申明不舉子之科,若有産子者,複其父。
《齊書·明帝紀》:建武四年(497),正月,诏民産子者,蠲其父母調役一年,又賜米十斛。
新婚蠲夫役一年。
《南史·任昉傳》:出為宜興大守。
時産子者不舉。
昉乃嚴其制,罪同殺人;孕者供其資費;濟者千家。
《北史·邢邵傳》:除中書令。
舊格制生兩男者賞羊五口,不然則絹十匹。
仆射崔暹奏絕之。
邵曰:“此格不宜辄斷。
勾踐以區區之越,賞法:生三男者給乳母,況以天下之大,而絕此條?舜藏金于山,不以為乏。
今藏之于民,複何所損!”诏從之。
皆其事也。
然此豈法令所能挽哉? 第四節 人民移徙 兩漢之世,移民之政頗詳。
雖其行之之善否,未知如何,然國家于土滿、人滿之間,時思加以調劑;且欲以是振起風俗;樹立邊防;則彰彰然也。
晉、南北朝之世,此等用意,幾于不可複見。
移民之舉,非計疆埸之利,則為鎮壓之圖而已。
當時行軍,多事俘掠。
有以外夷而掠中國者,如石虎使夔安等略漢東,擁七千餘家,遷于幽、冀是也。
《晉書·成帝紀》鹹康五年(339)。
《石季龍載記》作七萬戶,蓋侈辭。
有以外夷而略外夷者,如慕容皝伐宇文歸,徙其部人五萬餘落于昌黎;石虎伐段遼,遷其戶二萬餘于雍、司、兖、豫是也。
皆見《載記》。
不惟外夷,即中國人之用兵,亦往往如是,如邵續攻石勒之渤海,虜三千餘人;見《勒載記》。
桓溫敗姚襄,徙其餘衆三千餘家于江、漢之間,《穆帝紀》永和十二年(356)。
攻苻健,健芟苗清野,軍糧不足,乃收三千餘口而還是也。
《溫傳》。
當時割據之國,初興之時,多務俘掠,或則逼徙其民,以益其衆,慕容氏、拓跋氏、沮渠氏、秃發氏尤甚,讀《晉書·載記》及《魏書·本紀》自見。
如有率衆歸之者,自亦為其所樂受,如司馬楚之、刁雍、寇贊等之附魏皆是。
《周書·司馬裔傳》:大祖令山東諸将,能率衆入關者,并加重賞,裔領戶千室先至,大祖欲遂以封之,可見其招徕之亟矣。
勇于戰鬥之民,及地方豪右,亦為割據者所欲徙。
劉曜時,上郡氐、羌十餘萬落保險不下,大酋虛除權渠自号秦王,遊子遠降之,徙其部落二十餘萬口于長安。
及讨楊韬,又遷隴右萬餘戶。
平陳安,則徙秦州大姓楊、姜諸族二千餘戶于長安。
後趙滅前趙,徙關東流人、秦、雍大族九千餘人于襄國。
皆見《劉曜載記》。
《石勒載記》:勒滅前趙,徙氐、羌十五萬落于司、冀。
先是石勒已徙平原烏丸三萬餘戶于襄國。
其攻靳準,又遷巴帥及諸羌、羯十餘萬落于司州。
秦州休屠王羌反,徙其夷豪五千餘戶于雍州。
石虎破石生,徙雍、秦華戎十餘萬戶于關東。
慕容恪克廣固,徙鮮卑、胡、羯三千餘戶于薊。
苻堅滅慕容,徙鮮卑四萬餘戶于長安。
又徙關東豪桀及諸雜夷十萬戶于關中,處烏丸雜類于馮翊、北地,丁零翟斌于新安。
齊神武虜纥豆陵伊利,遷其部落于河東。
周文帝破曹泥,遷其豪帥于鹹陽。
大統十二年(546),宇文仲和反,獨孤信讨禽之,遷其民六千餘家于長安。
東梁州平,亦遷其豪帥于雍州。
皆其荦荦大者也。
此等異族,大抵勤事生産,不如漢人,而頗樂于戰鬥,故欲逼遷之以絕後患,然則華人之習于戰鬥者,自亦為其所欲徙,故周建德六年(577),有移并州軍人四萬戶于關中之舉焉。
地方豪右,恒反覆于疆埸之際,一彼一此之間,亦為割據者之所忌。
在一地方有勢力者,易地則無能為,故當時于降戶,有移之甚遠者,如魏徙魯陽叛蠻于幽、并諸州是也。
見《魏書·李柔傳》。
然此等舉措,多無以善其後。
如梁定州刺史田超秀附魏,魏恐緻邊役,未許,會超秀死,其部曲相率附魏,魏徙之六鎮、秦、隴,遂緻所在反叛,《魏書·蠻傳》。
其一事已。
移民以實都邑若形要之地者亦有之。
劉曜之移民于長安,石勒之移民于襄國,即兼有此意者也。
李壽以郊甸未實,都邑空虛,工匠械器,事未充盈,乃徙旁郡戶三丁已上,以實成都。
宋文帝元嘉二十六年(449),诏曰:“京口皇基舊鄉,地兼蕃重,宜令殷阜,式崇形望。
可募諸州樂移者數千家,官給以田、宅,并蠲複。
”此皆專為充實地方起見。
并有因此而出于俘掠者,如《魏書·世祖紀》:大平真君六年(445),使永昌王仁、高涼王那南掠淮、泗以北,徙青、徐之民,以實河北是也。
《崔浩傳》:世祖搜于河西,诏浩詣行在所議軍事。
浩表曰:“昔平涼州,臣愚以為北賊未平,征役不息,可不徙其民。
案前世故事,計之長者。
若遷民人,則土地空虛,雖有鎮戍,适可禦邊而已,至于大舉,軍資必乏。
陛下以事闊遠,竟不施用。
如臣愚意,猶如前議。
募徙豪強大家,充實涼土,軍舉之日,東西齊勢,此計之得者。
”浩為乃心華夏之人,其為虜畫策,庸或别有深意,見第八章第六節。
然其理自不誣。
魏人于西域,守禦之規,不逮前世遠甚;而其于柔然,終不能一大創之者,亦以其根據實在西北,而魏涼州兵力大弱故也。
參看第十六章第八、第九節。
延興中,尚書以敦煌介遠西北,寇賊路沖,慮或不固,欲移就涼州,賴韓秀力争乃罷。
使行尚書之議,則西北守禦之規彌隘矣。
此亦誤于初平涼州時逼遷其民之故。
反觀之,移民以實形要之地,其利自明。
然晉、南北朝之世,能行此而收其利者,則絕未之見也。
河南之不可複,實誤于淮南之不能充實,即其大者,自東晉以來,弊皆如此。
《晉書·宣帝紀》:魏正始七年(246),吳寇沮中,夷夏萬餘家避寇北渡沔。
帝以沔南近賊,若百姓奔還,必複緻寇,宜權留之。
曹爽不從。
賊果襲破沮中,所失萬計。
有民而不能衛,則反為敵資,此兵争之世,緣邊之所以多曠土也。
《宋書·州郡志》論淮南雲:三國時,江、淮為戰争之地,其間不居者各數百裡。
此諸縣并在江北淮南,虛其地無複民戶。
吳平,民各還本,故複立焉。
其後中原亂,胡寇屢南侵,淮南民多南渡。
成帝初,蘇峻、祖約為亂于江、淮,胡寇又大至,民南渡江者轉多,乃于江南僑立淮南郡及諸縣。
此最可見兵争而緣邊曠廢之情形也。
于是有度不能守而豫棄之者,《晉書·五行志》:孝武帝大元五年(380),大水,去年氐賊攻沒襄陽,又向廣陵,于是逼徙江、淮民,悉令南渡,三州失業,道殣相望,即其事也。
何承天以青、兖舊民,冀州新附,在界首者,為寇之資,欲悉徙之泰山以南,參看第八章第七節。
姚苌僭即帝位,徙安定五千餘戶于長安,又以安定地狹,且逼苻登,使姚碩德鎮之,而徙安定千餘家于陰密,亦此意也。
然此等遷徙,無以善其後者多。
秃發傉檀伐沮渠蒙遜而敗,又為赫連勃勃所破,慮東西寇至,乃徙三百裡内百姓,入于姑臧,遂召屠各成七兒之叛;宋武帝征姚泓,姚紹言于泓曰:“豫州、安定孤遠,卒難救衛,宜遷諸鎮戶,内實京畿,可得精兵十萬”,泓以疑忌姚恢,未用其策,見第七章第七節。
然即用之,亦未必能作困獸之鬥也。
有雖喪其地而仍欲遷其民者,如劉琨徙陉北五縣之民,而以其地畀鮮卑;陳亡淮南,而徙三州、九郡之民是也。
亦有地經殘破,不複可守,而為移民之計者,如宋元嘉二十八年(451)徙彭城流民于瓜步,淮西流民于姑熟是也。
此等皆随軍事為進退,不足語于移民之計也。
徙戶雖雲颠沛,亦必薄有赀财,移徙之間,多緻喪失,此人民之所以視遷徙為畏途也。
《晉書·秃發傉檀載記》:傉檀伐沮渠蒙遜,掠五千餘戶而歸。
其将屈右進曰:“徙戶赀财,盈溢衢路,宜倍道還師,早度峻險。
”衛尉伊力延曰:“彼徒我騎;勢不相及。
若倍道還師,必捐棄赀财,示人以弱。
”俄而昏霧風雨,蒙遜軍大至,傉檀敗績而還。
騎步勢不相及,而傉檀卒緻敗績者,以徙戶為赀财所累,不能速行也。
然即使徐行,安然而返,亦未必能一無所損。
故徙戶多困窮。
李平崇從弟。
表宣武,言代人之遷洛者,“赀産罄于遷移,牛畜斃于辇運,陵大行之險,曆長津之難,辛勤備經,得達京阙,富者猶損大半,貧者可以意知”,則其明證。
《魏書·高允傳》:顯祖平青、齊,徙其族望于代。
時諸士人,流移遠至,率皆饑寒。
徙人之中,多允姻媾,皆徒步造門。
允散财竭産,以相贍振;慰問周至;無不感其仁厚。
傅永為崔道固城局參軍,與道固俱降,入為平齊百姓。
父母并老,饑寒十數年。
賴其強于人事,戮力傭丐,得以存立。
此其幸而獲濟者。
其不能自強,又莫相振恤,以至流離死亡者,蓋不知凡幾矣!故移民極易召變。
慕容麟說慕容德曰:“魏雖拔中山,勢不久留,不過驅掠而返。
人不樂徙,理自生變。
然後振威以援之,魏則内外受敵,可一舉而取。
”其後魏果緻仇儒之變,見第八章第六節。
惜乎燕勢大弱,無以乘之,使其少能自振,因憚遷之民,以犄思歸之衆,魏未必能遂有趙、魏也。
《北史·崔宏傳》:明元以郡國豪右,為人蠹害,優诏征之。
人多戀本,而長吏逼遷之。
輕薄少年,因相扇動,所在聚結。
西河、建興,盜賊并起,守宰讨之不能禁。
帝引宏及安同、叔孫建、元屈等問焉。
宏欲大赦以纾之。
屈曰:“不如先誅首惡,赦其黨類。
”宏曰:“王者臨天下,以安人為本,何顧小曲直也。
”明元從之。
使從元屈之議,其亂恐非一時所能定也。
《魏書·崔玄伯傳》言:道武還代京,親登山頂,撫慰新民。
适遇玄伯,扶母登嶺,賜以牛米。
因诏諸徙人不能自進者,給以車牛。
此等事特出偶然,況其口惠而實不至?而督促之人,卻有極暴虐者,如略陽王羯兒與永昌王健讨秃發保周,徙張掖數百家于武威,與諸将私自沒入是也。
《魏書·道武七王傳》。
又《周觀傳》:真君初,诏觀讨秃發保周,徙其民百家,将置于京師,至武威,辄與諸将私分之。
流移之民,往往為舊民所輕侮,杜弢、邢杲,皆以是緻叛,然亦有新民轉苦舊民者,如《魏書·娥清傳》言:徒何民散居三州,頗為民害,诏青徙之平城是也。
當時之于人民,一徙之後,或繼之以再徙,如姚興徙新平、安定新戶六千于蒲阪;呂光徙西海郡人于諸郡,以其相扇動,複徙之于西河是。
孝靜帝之遷邺,徙邺舊人西徑百裡,以居新遷之民,是又因移新民而累及舊人矣。
移民之煩擾如此,民安得不視為畏途哉?《晉書·石季龍載記》:鎮遠王擢,表雍、秦二州望族,自東徙以來,遂在戍役之例,既衣冠華胄,宜蒙優免。
從之。
自是皇甫、胡、梁、韋、杜、牛、辛十有七姓,299蠲其兵貫,一同舊族;随才铨叙;思欲分還桑梓者聽之。
其非此等,不得為例。
《魏書·世祖紀》:大延元年(435),二月,诏長安及平涼民徙在京師,其孤老不能自存者,聽還鄉裡。
《劉昺傳》:世祖平涼州,士民東遷,夙聞其名,拜樂平王從事中郎。
世祖诏諸年七十已上,聽留本鄉,一子扶養。
昺時老矣,在姑臧歲餘,思鄉而返。
至涼州西四百裡韭谷窟,遇疾而卒。
以聽還鄉裡為惠,可知新民之不安。
史暠謂秃發利鹿孤曰:“今不以綏甯為先,惟以
版籍不實之情形,真可發一大噱。
《晉書·食貨志》:武帝泰始五年(269),正月,敕戒郡國計吏:豪勢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
292《高陽王睦傳》:武帝受禅,封中山王。
鹹甯三年(277),睦使募徙國内八縣,受逋逃、私占,及變易姓名,詐冒複除者七百餘戶。
有司奏事在赦前應原。
诏不許,貶為縣侯。
可見豪強隐蔽,晉初其弊已甚。
東渡之際,百姓遭難流移,多芘大姓為客。
時不能正,乃定給客之制。
然仍有不可檢實者。
見《齊書·州郡志》南兖州。
《隋書·食貨志》雲: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
客皆注家籍。
案給客之數,随官爵大小為差,詳見《志》。
此為法之所許,然違法隐占者實多。
《陳書·宣帝紀》:大建二年(570),诏籍有巧隐,并王公百司辄受民為程蔭,解還本屬,即其事也。
又有擅募部曲,及逼人為左右者。
293參看第十二章第五節所引郭祖深之言。
《陳書·始興王叔陵傳》:遷湘州刺史,潇、湘以南,皆逼為左右。
廛裡殆無遺者。
其中脫有逃竄,辄殺其妻子。
其暴橫如此。
《慕容德載記》:其尚書韓上疏,言“百姓因秦、晉之弊,疊相蔭冒。
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
依托城社,不避熏燒。
宜隐實黎民,正其編貫”。
德納之。
遣慕容鎮率騎三千,緣邊嚴防,備百姓逃竄,而以為行台尚書,巡郡縣隐實。
得蔭戶五萬八千,其數亦可謂多矣。
《山濤傳》:濤孫遐,為餘姚令。
時江左初基,法禁寬弛,豪族多挾藏戶口,以為私附。
遐繩以峻法。
到縣八旬,出口萬餘。
諸豪強莫不切齒。
遂陷其罪。
遐與會稽内史何充箋:“乞留百日,窮翦逋逃,退而就罪,無恨也。
”充申理不能得,竟坐免官。
可見整頓之不易矣。
流亡之多,亦使戶籍大損。
《宋書》美元嘉之治曰:“家給人足,即事雖難,轉死溝渠,于時可免”,亦不過美其民不流亡而已。
詳見第九章第七節。
《晉書·王彪之傳》,稱彪之為會稽内史,居郡八年,亡戶歸者三萬餘口,可見流亡者之多。
《齊書·柳世隆傳》:尚書符罪狀沈攸之曰:“竄叛入境,辄加擁護;逋亡出界,必遣窮追。
”是行暴政者既迫民使流亡,又開他境之民之流亡也。
曆代開亡叛自首之途者甚多,《宋書·武帝紀》:永初元年(420),八月,開亡叛。
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
先有資狀,黃籍猶存者,聽複本注。
孝武帝大明二年(458)、五年(461),明帝泰始二年(466),皆有原赦逃亡之诏,見《紀》。
梁武帝時,诏令尤煩,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然實惠未必逮下。
《魏書·韓茂傳》言:魏因河外未賓,民多去就,權立東青州,為招懷之本,新附之民,鹹受優複,舊人奸逃者,多往投焉,是寬政亦有流弊也。
然能行寬政者究少,大抵皆嚴于追捕。
《晉書·王羲之傳》:羲之遺謝安書曰:“自軍興以來,征役、充運,死亡、叛散,不返者衆。
虛耗至此,補代循常。
所在凋困,莫知所出。
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則吏及叛者,席卷同去。
又有常制,辄令其家及同伍課捕。
課捕不擒,家及同伍,尋複亡叛。
”《宋書·羊玄保傳》言:劉式之為宣城,立吏民亡叛制。
一人不禽,符伍裡吏,送州作部。
若獲者賞位二階。
《南史·郭祖深傳》言:“梁興以來,發人征役,号為三五。
及投募将客,主将無恩,存恤失理,多有物故,辄刺叛亡。
或有身殒戰場,而名在叛目。
監符下讨,稱為逋叛。
錄質家丁;合家又叛,則取同籍;同籍又叛,則取比伍;比伍又叛,則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
”其虐可謂甚矣。
《宋書·州郡志》曰:“《晉書》濟岷郡,294魏平蜀,徙蜀豪将家于濟河,故立此郡,安帝義熙中土斷,并濟南。
”此即僑郡。
蓋古之為治,習于屬人,僑居之民,與當地之民,不易浃洽,故特立郡縣以撫安之也。
五胡之亂,遷移者既多,僑州郡縣遂盛,而其有害政理,亦緣之而甚焉。
範甯陳其弊曰:“聖主作制,籍無黃白之别。
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
自爾漸久,人安其業,丘隴墳柏,皆已成行,雖無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實。
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闾伍之法。
難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
一朝屬戶,長為人隸,君子則有土風之慨,小人則懷下役之慮。
斯誠并兼者之所執,而非通理者之笃論也。
古者失地之君,猶臣所寓之主;列國之臣,亦有違适之禮。
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随世遷移,何至于今,而獨不可?凡荒郡之人,星居東西,遠者千餘,近者數百,而舉召役調,皆相資須,期會差遣,辄緻嚴坐。
今荒小郡縣,皆宜并合。
不滿五千戶,不得為郡;不滿千戶,不得為縣。
”讀此而當時新徙之民,狃于自私,規避政役之情形可見矣。
散居為當時僑人大弊。
《齊書·州郡志》:南兖州,永明元年(483),刺史柳世隆奏:“尚書符下土斷條格,并省僑郡縣。
凡諸流寓,本無定憩。
十家五落,各自星處。
一縣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東屆海隅。
今專罷僑邦,不省荒邑,雜居舛止,與先不異,雖為區斷,無革遊濫。
謂應同省,随界并帖。
若鄉屯裡聚,二三百家,井甸可修,區域易分者,則别詳立。
”于是濟陰郡六縣,下邳郡四縣,淮陽郡三縣,東莞郡四縣,以散居無實土,官無廨舍,寄止民村,及州治立見省,民戶帖屬。
《隋書·食貨志》曰: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謂之僑人,皆取舊壤之名,僑立郡縣,往往散居,無有土著。
欲圖治理,自非嚴行土斷不可。
其事始于晉成帝之鹹康七年(341)。
《本紀》:“實編戶,王公已下皆正,土斷白籍。
”胡三省《通鑒注》曰:“時王公庶人,多自北來,僑寓江左,今皆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
白籍者,戶口版籍。
宋、齊以下有黃籍。
”案既雲土斷白籍,則晉時已有黃籍矣,觀範甯之言,尤為曉然。
胡氏之意,蓋謂晉世雖有此政,宋、齊以下,仍有黃籍也。
至哀帝興甯二年(364)複行之,謂之庚戌制。
《本紀》:“三月,庚戌朔,大閱戶人,嚴法禁,稱為庚戌制。
”彭城穆王之玄孫玄,以匿五戶,為桓溫所表,收付廷尉,可見其行法之嚴。
然至末造,其法複壞。
《宋書·武帝紀》:帝于義熙九年(413)表論之曰:“在漢西京,大遷田、景之族,以實關中,即以三輔為鄉闾,不複系之于齊、楚。
自永嘉播越,爰托淮海,朝有匡複之算,民殷思本之心,經略之圖,日不暇給,是以甯民綏治,猶有未遑。
及至大司馬桓溫,以民無定本,傷治為深,庚戌土斷,以一其業。
于時财阜國豐,實由于此。
自茲迄今,彌曆年載,畫一之制,漸用頹弛。
雜居流寓,闾伍弗修。
王化所以未純,民瘼所以猶在。
自非改調解張,無以濟治。
請準庚戌土斷之科。
”于是依界土斷。
惟徐、兖、青三州居晉陵者,不在斷例。
諸流寓郡縣,多被并省。
其後孝武帝大明元年(458),土斷雍州諸僑郡縣。
時王玄谟為雍州刺史,民不便之。
柳元景弟僧景為新安大守,恃元景之勢,至欲發兵以讨玄谟,賴玄谟處之以靜,得以無事。
亦可見惡直醜正者之實繁有徒矣。
廢帝元徽元年(473),八月,诏曰:“聖武造運,道一闳區,诒長世之規,申土斷之制。
而夷險相因,盈晦遞襲,歲馑凋流,戎役惰敝,違鄉寓境,漸至繁積。
宜式遵鴻軌,以為永憲。
”可見宋初之制,至是已漸隳壞矣。
《齊書·呂安國傳》:建元二年(480),虜寇邊,上遣安國出司州,安集民戶。
诏曰:“郢、司之間,流雜繁廣,宜并加區判,定其隸屬”,此亦土斷之意。
梁武帝天監元年(502),四月,土斷南徐州諸僑郡縣。
陳文帝天嘉元年(560),七月,诏曰:“自頃喪亂,編戶播遷,言念餘黎,良可哀惕。
其亡鄉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适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籍,同土斷之例。
”《魏書·張普惠傳》:除東豫州刺史。
淮南九戍、十三郡,猶因蕭衍前弊,别郡異縣之民,錯雜居止。
普惠乃依次括比,省減郡縣。
上表陳狀。
诏許之。
綜觀諸文,則土斷之政,終南北朝之世未息,終亦未能弊絕風清,蓋以其時内亂外患,迄未甯靜也。
《陳書·宣帝紀》:大建十一年(519),三月,诏“淮北義人率戶口歸國者,建其本屬舊名,置立郡縣,即隸近州,賦給田宅,喚訂一無所豫”。
此與公違土斷者何異?以是為寬恤之政,土斷之所以難行者可知矣。
《魏書·大祖紀》:天賜元年(404),初限縣戶不滿百罷之,而甄琛當世宗時,仍表言邊外小縣,所領不滿百戶,可見北朝亦有斯患。
《隋書·楊尚希傳》:尚希于隋初上表曰:“當今郡縣,倍多于古。
或地無百裡,數縣并置;或戶不滿千,二郡分領。
具僚以衆,資費日多,吏卒又倍,租調歲減。
清幹良才,百分無二,動須數萬,如何可覓?”請“存要去閑,并小為大”。
文帝鑒而嘉之,遂罷天下諸郡。
蓋僑州郡縣之弊,至是始除,亦以其時海内甯一故也。
籍分黃白,而弊窦随之。
《齊書·虞玩之傳》:玩之承建元二年(480)之诏,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八條取人,孝建元年(454)書籍,衆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隆,年出七十,猶自書籍,躬加隐校。
古之共治天下,惟良二千石。
今欲求治取正,其在勤明令長。
凡受籍縣,不加檢合,但封送州。
州檢得實,方卻歸縣。
吏貪其賂,民肆其奸。
奸彌深而卻彌多,賂愈厚而答愈緩。
自泰始三年(467)至元徽四年(476),揚州等九郡四号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餘戶。
于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
神州奧區,尚或如此,江、湘諸郡,倍不可念。
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450)籍為正。
民惰法既久。
今建元元年書籍,宜更立明科,一聽自悔。
迷而不反,依制必戮。
使官長審自檢校。
必令明洗,然後上州。
永以為正。
若有虛昧,州縣同咎。
今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版籍頓阙,良亦有以。
自孝建已來,入勳者衆。
其中操幹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
勳簿所領,而詐注辭籍,浮遊世要,非官長所拘錄,複為不少。
尋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峤求勳簿,而峤不與,以為陶侃所上,多非實錄。
物之懷私,無世不有,宋末落紐,此巧尤多。
又将位既衆,舉恤為祿,實潤甚微,而人領數萬。
如此二條,天下合役之身,已據其大半矣。
又有改注籍狀,詐人仕流,昔為人役者,今反役人。
又生不長發,便謂為道,填街溢巷,是處皆然。
或抱子并居,竟不編戶。
遷徙往來,公違土斷。
屬役無滿,流亡不歸。
甯喪終身。
疾病長卧。
法令必行,自然競反。
”雲雲。
上省表納之。
乃别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數巧,以防懈怠。
于是貨賂因緣。
籍注雖正,猶強推卻,以充程限。
至世祖永明八年(490),谪巧者戍緣淮各十年。
百姓怨望。
世祖乃诏:“既往之諐,不足追咎。
自宋升明以前,皆聽改注。
其有谪役邊疆,各許還本。
此後有犯,嚴加翦治。
”永明六年(488),唐寓之之亂,實因檢籍而作,事見第十章第四節。
梁武帝時,王僧孺言晉籍宜加寶愛,武帝因诏僧孺改定《百家譜》,已見上節。
案役籍既與戶籍并為一談,士人又得特邀寬典,勢自不能無弊。
《魏書·孫紹傳》,延昌中,紹表言:“中正賣望于下裡,主案舞筆于上台,使門齊身等,而泾、渭奄殊,類應同役,而苦樂懸異。
”《北齊書·高隆之傳》:自軍國多事,冒名竊官者,不可勝數。
隆之奏請檢括,獲五萬餘人。
而群小喧嚣,隆之懼而止。
可見南北情弊,如出一轍也。
特有黃白籍之别,俾得所藉手,則其弊更甚耳。
魏初惟立宗主督護,民多隐冒,已見前。
李沖創三長之制上之。
五家立鄰長,五鄰立裡長,五裡立黨長。
文明大後覽而稱善,引見公卿議之。
或以為不可。
或謂事屬有益。
惟有事之月,校比民戶,民必勞怨。
請過今秋,至冬閑月。
沖曰:“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
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
”于是遂立三長。
史稱公私便之。
蓋前此隐漏雖多,利仍在于苞蔭者也。
此事在大和十年(486)。
先是延興三年(473),九月,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檢括戶口。
其有仍隐不出,州郡縣戶主,并論如律。
此所謂戶主者,蓋即《李沖傳》所謂宗主,督責雖勤,收效蓋寡。
及大和十四年(490),十二月,诏依準丘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
隐口漏丁,即聽附實。
若朋附豪勢,陵抑孤弱,罪有常刑。
此時必責成三長,其收效當較弘。
魏之戶口,獲倍于大康,蓋在此時也。
喪亂以後,隐匿遂多,一切之政複作。
孝靜帝武定二年(544),孫騰、高隆之為括戶大使,凡獲逃戶六十餘萬,僑居者各勒還本屬,史稱租調之入有加焉。
見《魏書·本紀》及《隋書·食貨志》。
《北齊書·循吏傳》:宋世良為殿中侍禦史,詣河北括戶,大獲浮惰。
還,孝莊勞之曰:“知卿所括,得十倍于本帳,若官人皆如此用心,便是更出一天下也”,可見其數之衆矣。
周行《刑書要制》,正長隐五戶及十丁已上,皆至死刑,《北史·周本紀》建德六年(577),《隋書·食貨志》。
李沖所創之制,亦徒便于作繭絲耳。
著籍之少,固非必生齒之減,然謂是時戶口不凋耗,則又不可得,此觀于其時嫁娶者之減,自殘及生子不舉者之多而可知也。
《晉書·五行志》雲:義熙中,東陽人莫氏,生女不養,埋之數日,于土中啼,取養遂活。
295此猶曰:世俗重男輕女,故有生女不養之事也。
然《王濬傳》言:濬除巴郡大守,郡邊吳境,兵士苦役,生男多不養,則亦不以女為限矣。
《範甯傳》:甯上疏曰:“古之使人,歲不過三日,今之勞擾,殆無三日休停。
至有殘形、翦發,要求複除;生兒不複舉養;鳏寡不敢妻娶。
”《劉毅傳》:毅轉江州都督,表言:“江州以一隅之地,當逆順之沖。
自桓玄以來,驅蹙殘敗,至乃男不被養,女無匹對。
”《宋書·周朗傳》:朗上書曰:“自華夷争殺,戎夏競威,破國則積屍竟邑,屠将則覆軍滿野,海内遺生,蓋不餘半?重以急政嚴刑,天災歲疫。
貧者但供吏,死者弗望薶。
鳏居有不願娶。
生子每不敢舉。
又戍淹徭久,妻老嗣絕。
及淫奔所孕,皆複不收。
是殺人者日有數途,生人者歲無一理。
不知複百年間,将盡以草木為世邪?”《良吏傳》:徐豁為始興大守,言“郡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課米三十斛;一戶内随丁多少,悉皆輸米。
且十三歲兒,未堪田作:或是單迥,無相兼通;年及應輸,便自逃逸。
或乃斷截支體,産子不養。
戶口歲減,實此之由”。
《齊書·竟陵王子良傳》:子良啟言:其時之民,“有畏失嚴期,自殘軀命;亦有斬絕手足,以避徭役;生育弗起,殆為恒事”。
可謂驚心動魄矣。
《晉書·列女傳》:鄭休妻石氏。
休前妻女既幼,又休父布臨終,有庶子沈生,命棄之。
石氏曰:“奈何使舅之胤不存乎?”遂養沈及前妻女。
力不兼舉,九年之中,三不舉子。
《宋書·孝義傳》:郭世道,296家貧無産業,庸力以養繼母。
婦生一男,夫妻共議曰:“勤身供養,力猶不足,若養此男,則所費者大。
”乃垂泣瘗之。
又:嚴世期,會稽山陰人也。
同裡張邁三人,妻各産子,時歲饑儉,慮不相存,欲棄不舉。
世期聞之,馳往拯救。
分食解衣,以贍其乏。
三子并得成長。
此猶闾閻貧苦之家。
至如《顔氏家訓·治家篇》雲:“大公曰:養女大多,一費也。
陳蕃雲:盜不過五女之門。
女之為累,亦以深矣。
然天生烝民,先人傳體,其如之何?世人多不舉女,賊行骨肉,豈當如此,而望福于天乎?吾有疏親,家饒妓媵。
297誕育将及,便遣阍豎守之。
體有不安,窺窗倚戶。
若生女者,辄持将去。
母随号泣,莫敢救之。
”此則淫佚之夫,徒以欲保财産之故,而亦忍行殺害,可謂天理所不容矣。
然亦可見其時行此者之多,故習以成俗也。
《南史·劉懷肅傳》言:宋武帝産而皇妣殂,298孝皇帝貧薄,無由得乳人,議欲不舉。
帝從母生懷敬未期,乃斷懷敬乳而自養帝。
懷肅,武帝從母兄,懷敬,懷肅弟。
烏乎!如可贖兮,人百其身,曆來棄而不舉之子,安知其中無宋武帝之俦哉?“法有禁殺子之科,設早娶之令”。
周朗之言。
曆代政府,留意于此者亦多,早娶之令,可參看第一節。
禁殺子或加惠于其父母者:如《王濬傳》言:濬因巴郡生男多不養,乃嚴其科條;寬徭課;其産育者,皆與休複;所全活者數千人。
《齊書·武帝紀》:永明七年(489),诏曰:“今産子不育,雖炳常禁,比聞所在,猶或有之。
宜節以嚴威,敦以惠澤。
主者尋舊制,詳量附定。
蠲恤之宜,務存優厚。
”《南史》雲:申明不舉子之科,若有産子者,複其父。
《齊書·明帝紀》:建武四年(497),正月,诏民産子者,蠲其父母調役一年,又賜米十斛。
新婚蠲夫役一年。
《南史·任昉傳》:出為宜興大守。
時産子者不舉。
昉乃嚴其制,罪同殺人;孕者供其資費;濟者千家。
《北史·邢邵傳》:除中書令。
舊格制生兩男者賞羊五口,不然則絹十匹。
仆射崔暹奏絕之。
邵曰:“此格不宜辄斷。
勾踐以區區之越,賞法:生三男者給乳母,況以天下之大,而絕此條?舜藏金于山,不以為乏。
今藏之于民,複何所損!”诏從之。
皆其事也。
然此豈法令所能挽哉? 第四節 人民移徙 兩漢之世,移民之政頗詳。
雖其行之之善否,未知如何,然國家于土滿、人滿之間,時思加以調劑;且欲以是振起風俗;樹立邊防;則彰彰然也。
晉、南北朝之世,此等用意,幾于不可複見。
移民之舉,非計疆埸之利,則為鎮壓之圖而已。
當時行軍,多事俘掠。
有以外夷而掠中國者,如石虎使夔安等略漢東,擁七千餘家,遷于幽、冀是也。
《晉書·成帝紀》鹹康五年(339)。
《石季龍載記》作七萬戶,蓋侈辭。
有以外夷而略外夷者,如慕容皝伐宇文歸,徙其部人五萬餘落于昌黎;石虎伐段遼,遷其戶二萬餘于雍、司、兖、豫是也。
皆見《載記》。
不惟外夷,即中國人之用兵,亦往往如是,如邵續攻石勒之渤海,虜三千餘人;見《勒載記》。
桓溫敗姚襄,徙其餘衆三千餘家于江、漢之間,《穆帝紀》永和十二年(356)。
攻苻健,健芟苗清野,軍糧不足,乃收三千餘口而還是也。
《溫傳》。
當時割據之國,初興之時,多務俘掠,或則逼徙其民,以益其衆,慕容氏、拓跋氏、沮渠氏、秃發氏尤甚,讀《晉書·載記》及《魏書·本紀》自見。
如有率衆歸之者,自亦為其所樂受,如司馬楚之、刁雍、寇贊等之附魏皆是。
《周書·司馬裔傳》:大祖令山東諸将,能率衆入關者,并加重賞,裔領戶千室先至,大祖欲遂以封之,可見其招徕之亟矣。
勇于戰鬥之民,及地方豪右,亦為割據者所欲徙。
劉曜時,上郡氐、羌十餘萬落保險不下,大酋虛除權渠自号秦王,遊子遠降之,徙其部落二十餘萬口于長安。
及讨楊韬,又遷隴右萬餘戶。
平陳安,則徙秦州大姓楊、姜諸族二千餘戶于長安。
後趙滅前趙,徙關東流人、秦、雍大族九千餘人于襄國。
皆見《劉曜載記》。
《石勒載記》:勒滅前趙,徙氐、羌十五萬落于司、冀。
先是石勒已徙平原烏丸三萬餘戶于襄國。
其攻靳準,又遷巴帥及諸羌、羯十餘萬落于司州。
秦州休屠王羌反,徙其夷豪五千餘戶于雍州。
石虎破石生,徙雍、秦華戎十餘萬戶于關東。
慕容恪克廣固,徙鮮卑、胡、羯三千餘戶于薊。
苻堅滅慕容,徙鮮卑四萬餘戶于長安。
又徙關東豪桀及諸雜夷十萬戶于關中,處烏丸雜類于馮翊、北地,丁零翟斌于新安。
齊神武虜纥豆陵伊利,遷其部落于河東。
周文帝破曹泥,遷其豪帥于鹹陽。
大統十二年(546),宇文仲和反,獨孤信讨禽之,遷其民六千餘家于長安。
東梁州平,亦遷其豪帥于雍州。
皆其荦荦大者也。
此等異族,大抵勤事生産,不如漢人,而頗樂于戰鬥,故欲逼遷之以絕後患,然則華人之習于戰鬥者,自亦為其所欲徙,故周建德六年(577),有移并州軍人四萬戶于關中之舉焉。
地方豪右,恒反覆于疆埸之際,一彼一此之間,亦為割據者之所忌。
在一地方有勢力者,易地則無能為,故當時于降戶,有移之甚遠者,如魏徙魯陽叛蠻于幽、并諸州是也。
見《魏書·李柔傳》。
然此等舉措,多無以善其後。
如梁定州刺史田超秀附魏,魏恐緻邊役,未許,會超秀死,其部曲相率附魏,魏徙之六鎮、秦、隴,遂緻所在反叛,《魏書·蠻傳》。
其一事已。
移民以實都邑若形要之地者亦有之。
劉曜之移民于長安,石勒之移民于襄國,即兼有此意者也。
李壽以郊甸未實,都邑空虛,工匠械器,事未充盈,乃徙旁郡戶三丁已上,以實成都。
宋文帝元嘉二十六年(449),诏曰:“京口皇基舊鄉,地兼蕃重,宜令殷阜,式崇形望。
可募諸州樂移者數千家,官給以田、宅,并蠲複。
”此皆專為充實地方起見。
并有因此而出于俘掠者,如《魏書·世祖紀》:大平真君六年(445),使永昌王仁、高涼王那南掠淮、泗以北,徙青、徐之民,以實河北是也。
《崔浩傳》:世祖搜于河西,诏浩詣行在所議軍事。
浩表曰:“昔平涼州,臣愚以為北賊未平,征役不息,可不徙其民。
案前世故事,計之長者。
若遷民人,則土地空虛,雖有鎮戍,适可禦邊而已,至于大舉,軍資必乏。
陛下以事闊遠,竟不施用。
如臣愚意,猶如前議。
募徙豪強大家,充實涼土,軍舉之日,東西齊勢,此計之得者。
”浩為乃心華夏之人,其為虜畫策,庸或别有深意,見第八章第六節。
然其理自不誣。
魏人于西域,守禦之規,不逮前世遠甚;而其于柔然,終不能一大創之者,亦以其根據實在西北,而魏涼州兵力大弱故也。
參看第十六章第八、第九節。
延興中,尚書以敦煌介遠西北,寇賊路沖,慮或不固,欲移就涼州,賴韓秀力争乃罷。
使行尚書之議,則西北守禦之規彌隘矣。
此亦誤于初平涼州時逼遷其民之故。
反觀之,移民以實形要之地,其利自明。
然晉、南北朝之世,能行此而收其利者,則絕未之見也。
河南之不可複,實誤于淮南之不能充實,即其大者,自東晉以來,弊皆如此。
《晉書·宣帝紀》:魏正始七年(246),吳寇沮中,夷夏萬餘家避寇北渡沔。
帝以沔南近賊,若百姓奔還,必複緻寇,宜權留之。
曹爽不從。
賊果襲破沮中,所失萬計。
有民而不能衛,則反為敵資,此兵争之世,緣邊之所以多曠土也。
《宋書·州郡志》論淮南雲:三國時,江、淮為戰争之地,其間不居者各數百裡。
此諸縣并在江北淮南,虛其地無複民戶。
吳平,民各還本,故複立焉。
其後中原亂,胡寇屢南侵,淮南民多南渡。
成帝初,蘇峻、祖約為亂于江、淮,胡寇又大至,民南渡江者轉多,乃于江南僑立淮南郡及諸縣。
此最可見兵争而緣邊曠廢之情形也。
于是有度不能守而豫棄之者,《晉書·五行志》:孝武帝大元五年(380),大水,去年氐賊攻沒襄陽,又向廣陵,于是逼徙江、淮民,悉令南渡,三州失業,道殣相望,即其事也。
何承天以青、兖舊民,冀州新附,在界首者,為寇之資,欲悉徙之泰山以南,參看第八章第七節。
姚苌僭即帝位,徙安定五千餘戶于長安,又以安定地狹,且逼苻登,使姚碩德鎮之,而徙安定千餘家于陰密,亦此意也。
然此等遷徙,無以善其後者多。
秃發傉檀伐沮渠蒙遜而敗,又為赫連勃勃所破,慮東西寇至,乃徙三百裡内百姓,入于姑臧,遂召屠各成七兒之叛;宋武帝征姚泓,姚紹言于泓曰:“豫州、安定孤遠,卒難救衛,宜遷諸鎮戶,内實京畿,可得精兵十萬”,泓以疑忌姚恢,未用其策,見第七章第七節。
然即用之,亦未必能作困獸之鬥也。
有雖喪其地而仍欲遷其民者,如劉琨徙陉北五縣之民,而以其地畀鮮卑;陳亡淮南,而徙三州、九郡之民是也。
亦有地經殘破,不複可守,而為移民之計者,如宋元嘉二十八年(451)徙彭城流民于瓜步,淮西流民于姑熟是也。
此等皆随軍事為進退,不足語于移民之計也。
徙戶雖雲颠沛,亦必薄有赀财,移徙之間,多緻喪失,此人民之所以視遷徙為畏途也。
《晉書·秃發傉檀載記》:傉檀伐沮渠蒙遜,掠五千餘戶而歸。
其将屈右進曰:“徙戶赀财,盈溢衢路,宜倍道還師,早度峻險。
”衛尉伊力延曰:“彼徒我騎;勢不相及。
若倍道還師,必捐棄赀财,示人以弱。
”俄而昏霧風雨,蒙遜軍大至,傉檀敗績而還。
騎步勢不相及,而傉檀卒緻敗績者,以徙戶為赀财所累,不能速行也。
然即使徐行,安然而返,亦未必能一無所損。
故徙戶多困窮。
李平崇從弟。
表宣武,言代人之遷洛者,“赀産罄于遷移,牛畜斃于辇運,陵大行之險,曆長津之難,辛勤備經,得達京阙,富者猶損大半,貧者可以意知”,則其明證。
《魏書·高允傳》:顯祖平青、齊,徙其族望于代。
時諸士人,流移遠至,率皆饑寒。
徙人之中,多允姻媾,皆徒步造門。
允散财竭産,以相贍振;慰問周至;無不感其仁厚。
傅永為崔道固城局參軍,與道固俱降,入為平齊百姓。
父母并老,饑寒十數年。
賴其強于人事,戮力傭丐,得以存立。
此其幸而獲濟者。
其不能自強,又莫相振恤,以至流離死亡者,蓋不知凡幾矣!故移民極易召變。
慕容麟說慕容德曰:“魏雖拔中山,勢不久留,不過驅掠而返。
人不樂徙,理自生變。
然後振威以援之,魏則内外受敵,可一舉而取。
”其後魏果緻仇儒之變,見第八章第六節。
惜乎燕勢大弱,無以乘之,使其少能自振,因憚遷之民,以犄思歸之衆,魏未必能遂有趙、魏也。
《北史·崔宏傳》:明元以郡國豪右,為人蠹害,優诏征之。
人多戀本,而長吏逼遷之。
輕薄少年,因相扇動,所在聚結。
西河、建興,盜賊并起,守宰讨之不能禁。
帝引宏及安同、叔孫建、元屈等問焉。
宏欲大赦以纾之。
屈曰:“不如先誅首惡,赦其黨類。
”宏曰:“王者臨天下,以安人為本,何顧小曲直也。
”明元從之。
使從元屈之議,其亂恐非一時所能定也。
《魏書·崔玄伯傳》言:道武還代京,親登山頂,撫慰新民。
适遇玄伯,扶母登嶺,賜以牛米。
因诏諸徙人不能自進者,給以車牛。
此等事特出偶然,況其口惠而實不至?而督促之人,卻有極暴虐者,如略陽王羯兒與永昌王健讨秃發保周,徙張掖數百家于武威,與諸将私自沒入是也。
《魏書·道武七王傳》。
又《周觀傳》:真君初,诏觀讨秃發保周,徙其民百家,将置于京師,至武威,辄與諸将私分之。
流移之民,往往為舊民所輕侮,杜弢、邢杲,皆以是緻叛,然亦有新民轉苦舊民者,如《魏書·娥清傳》言:徒何民散居三州,頗為民害,诏青徙之平城是也。
當時之于人民,一徙之後,或繼之以再徙,如姚興徙新平、安定新戶六千于蒲阪;呂光徙西海郡人于諸郡,以其相扇動,複徙之于西河是。
孝靜帝之遷邺,徙邺舊人西徑百裡,以居新遷之民,是又因移新民而累及舊人矣。
移民之煩擾如此,民安得不視為畏途哉?《晉書·石季龍載記》:鎮遠王擢,表雍、秦二州望族,自東徙以來,遂在戍役之例,既衣冠華胄,宜蒙優免。
從之。
自是皇甫、胡、梁、韋、杜、牛、辛十有七姓,299蠲其兵貫,一同舊族;随才铨叙;思欲分還桑梓者聽之。
其非此等,不得為例。
《魏書·世祖紀》:大延元年(435),二月,诏長安及平涼民徙在京師,其孤老不能自存者,聽還鄉裡。
《劉昺傳》:世祖平涼州,士民東遷,夙聞其名,拜樂平王從事中郎。
世祖诏諸年七十已上,聽留本鄉,一子扶養。
昺時老矣,在姑臧歲餘,思鄉而返。
至涼州西四百裡韭谷窟,遇疾而卒。
以聽還鄉裡為惠,可知新民之不安。
史暠謂秃發利鹿孤曰:“今不以綏甯為先,惟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