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晉南北朝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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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伯茂先出後其伯仲規,與兄景融别居,景融貧窘,伯茂了無振恤,殆同行路。
此猶在平時,其在流離颠沛之中者:《李寶傳》:李氏自初入魏,人位兼舉,因沖寵遇,遂為當世盛門。
而仁義吉兇,情義淺薄。
期功之服,殆無慘容。
相視窘迫,不加拯濟。
此猶曰李氏入魏,即蒙恩寵也。
韋子粲阖門誅滅,入魏獲存者,惟子粲與弟道諧二人,而粲富貴之後,遂捐棄道諧,令其異居。
所得廪祿,略不相及。
當時于此等事,不惟輿論群相責難,即法律亦或加以懲處。
如《魏書·島夷傳》言:蕭鸾宣德大仆劉朗之,遊擊将軍劉璩之,坐不贍給兄子,使其随母他嫁,免官禁锢是也。
然究何益哉?生分之俗,南方較北方為甚。
283《魏書·裴叔業傳》雲:叔業兄子子植,雖自州送祿奉母及贍諸弟,而各别赀财,同居異爨,一門數竈,蓋亦染江南之俗也,是其證。
《晉書·隐逸傳》:陶潛與子書曰:“雖不同生,當思四海皆弟兄之義。
鮑叔、敬仲,分财無猜,歸生、伍舉,班荊道舊,遂能以敗為成,因喪立功。
他人尚爾,況共父之人哉。
”可見其強相維系,懔乎若朽索之馭六馬矣。
《南史·蔡興宗傳》:父廓,罷豫章郡還,起二宅。
先成東宅,以與兄軌。
軌罷長沙郡還,送錢五十萬,以裨宅直。
興宗年十一,白母曰:“一家由來,豐儉必共,今日宅直,不宜受也。
”母悅而從焉。
軌深有愧色。
謂其子淡曰:“我年六十,行事不及十歲小兒。
”此事不足見時人之能共豐儉,正足見其習于分異耳。
然謂北方能不分異者,亦非其實。
楊昱第六叔早喪,有一男六女。
及終喪,妻元氏請别居。
昱父椿,集親姻泣謂曰:“我弟不幸早終。
今男未婚,女未嫁,何便求别居?”不聽。
崔挺三世同居,門有禮讓,于後頻直饑年,亦卒分析。
義門如此,況在恒人?《北史·薛慎傳》:保定初,出為湖州刺史。
蠻族昏娶之後,父母雖在,即與别居。
慎乃親自誘導,示以孝慈。
并遣守令,各喻所部。
有數戶蠻,别居數年,遂還侍養;及行得果膳,歸奉父母。
慎以其從善之速,具以狀聞。
有诏蠲其賦役。
于是風化大行,有同華俗。
又《儒林·樂遊傳》:授湖州刺史。
人多蠻左,未習儒風。
蠻俗生子長大,多與父母異居。
遜每加勸導,多革前弊。
當時蠻左,實多華人,具見第十六章第二、第六節。
此蓋仕宦之家,親族多互相依倚,平民之多田産者,亦能聚族而居,其貧苦者則不然,非關華夷之異也。
《隋書·食貨志》言:山東承齊俗,避役惰遊者十六七。
四方疲人,或詐老詐小,規免租賦。
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閱。
戶口不實者,正長遠配。
而又開相糾之科。
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隐。
既狃于成見而責其合,又利其賦役而迫之分,狐埋狐搰,謂之何哉?其以敦睦稱者,又或别有所為。
《晉書·儒林傳》:範隆生而父亡。
年四歲,又喪母。
單孤無缌功之親。
疏族範廣,愍而養之。
迎歸教書。
為立祠堂。
隆奉廣如父。
《周書·薛憕傳》:河東汾陰人也。
曾祖弘敞,值赫連之亂,率宗人避地襄陽。
孝昌中,杖策還洛陽。
先是憕從祖真度,與族祖安都,擁徐、兖歸魏。
其子懷俊,見憕,甚相親善。
《北史·獨孤信傳》:子羅,為高氏所囚,及信為宇文護所誅,羅始見釋。
寓居中山,孤貧無以自給。
齊将獨孤永業,以宗族故,哀之,為買田宅,遺以資畜。
此等似乎甚厚。
然《宋書·王懿傳》言:北土重同姓,并謂之骨肉。
有遠來相投者,莫不竭力營贍。
若不至者,以為不義,不為鄉裡所容。
懿聞王愉在江南,是大原人,乃往依之,愉禮之甚薄。
則其相周恤,特迫于人言耳,非出本心也。
《北史·胡叟傳》:卒,無子,無家人營主兇事。
胡始昌迎殡之于家,葬于墓次,即令弟繼之襲其爵。
叟與始昌雖宗室,性氣殊詭不相附。
其存,往來甚簡。
及亡而收恤甚厚。
議者以為非敦哀疏宗,或緣求利品秩也。
可謂肺肝如見矣。
劉昶令袁宣與其府谘議參軍袁濟為宗,宣時孤寒,甚相依附。
及翻兄弟官顯,與濟子洸、演,遂各陵競。
洸等乃經公府以相排斥。
以利合者,固無以善其終也。
然後知社會演進之大勢,終不可逆也。
語曰:“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門。
”284此由古所謂忠臣者,多盡力于一人一姓,而古所謂國者,本與家同物,特大小有殊而已。
至于後世,則國之與家,性質大異。
盡忠于國者,非當異族馮陵之際,以國家為民族之藩衛,視君主為主權之表征;則廑己饑己溺之懷,思得政權以遂其拯民于塗炭之志。
若此者,知識既高,願力亦大,豈僅盡心于一小抟體者之所知?不甯惟是,小抟體之利害,往往與大抟體不相容。
顧慮身家之念重,盡忠君國之義自輕。
趙氏翼嘗譏:“江左高門大族,雍容令仆,裙屐相高。
與時推遷,自保家世。
朝市革易,而我之門第如故。
”《廿二史劄記·江左世族無功臣》條。
所以緻此,雖其道多端,然家室之累,實其大者。
然則即以忠君舊義論,笃于宗族者,亦未必遂可托孤寄命矣。
不甯惟是,行以中庸為貴,而流俗之所稱美者,則大抵非行庸德、謹庸言之徒。
吾嘗見居喪盡禮,有過恒人,而性情乖戾,為鄉裡所患苦者矣。
高宗,殷之賢王也。
《記》稱之曰:“繼世即位,而子良于喪,當此之時,殷衰而複興,禮廢而複起。
”然實殺孝己。
與寵姜女而替大伯之古公,溺骊姬而殺申生之晉獻正相類。
此中消息,殊耐尋思。
特非方内之士所敢道耳。
《魏書·裴叔業傳》:叔業孫譚,粗險好殺。
然孝事諸叔,盡于子道,國祿歲入,每以分贍,世以此稱之。
古今人情,固不甚相遠也。
凡大族,能曆時稍久者,必自有其法度。
《陳書·王玚傳》雲:玚兄弟三十餘人,居家笃睦。
每歲時饋遺,遍及近親。
敦誘諸弟,并禀其規訓。
《魏書·盧玄傳》言:玄子度世,及孫淵、昶,并循父風。
父母亡後,同居共财。
自祖至孫,家内百口。
在洛時有饑年,無以自贍,然尊卑怡穆,豐儉同之。
親從昆弟,常旦省谒諸父,出坐别室,至暮乃入。
《崔挺傳》言:挺三世同居,門有禮讓。
挺有子六人,長曰孝芬,弟孝喡等奉之,盡恭順之禮。
一錢尺帛,不入私房。
吉兇有須,聚對分給。
諸婦亦相親愛,有無共之。
始挺與弟振同居,振亡之後,孝芬等承奉叔母李氏,若事所生。
旦夕溫清,出入啟觐。
家事巨細,一以谘決。
每兄弟出行,有獲财物,尺寸已上,皆内李氏之庫。
四時分赉,李自裁之。
如此者二十餘歲。
《楊播傳》言:播家世純厚,并敦義讓。
昆季相事,有若父子。
播剛毅,椿、津并播弟。
恭謙。
兄弟旦則聚于廳堂,終日相對,未曾入内。
有一美味,不集不食。
廳堂間往往帏幔隔障,為寝息之所。
時就休偃,還共談笑。
椿、津年過六十,并登台鼎,而津嘗旦暮參問。
子侄羅列階下。
椿不命坐,津不敢坐。
椿每近出,或日斜不至,津不先飯。
椿還然後共食。
食則津親授匙箸,味皆先嘗。
椿命食,然後食。
一家之内,男女百口,缌服同爨,庭無閑言。
魏世已來,惟有盧淵及播昆季,當世莫逮焉。
《節義傳》言:李幾七世共居同财。
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口。
長幼濟濟,風禮著聞。
至于作役,卑幼競進。
夫抟結多人,不可無法,家國之理一也。
此等法度,實此等巨家之所以能持久也。
然果足尚乎?子弟率教之謹,最為拘墟之士所豔稱。
然如是,則身居其間者,将絕少自由,于才性之發揚,所損實巨。
而身家之念大重,則盡忠于國家、民族、社會之念自輕,前已言之矣。
即以一家論,亦未必終為其利何者?此等大族,抟結之始,必以生計之互相依倚為之因。
此蓋一時事勢使然。
久之,事勢改變,大族生利之力雖強,終不如一切與全社會相依,而更擴其分工協力之範圍為得計矣。
此其所以終于離析欤?盧氏自淵亡後,家風衰損,已見上節。
崔氏頻遭饑年,家遂分析,說亦見前。
莊帝還宮,楊椿頻乞歸老,臨行誡子孫曰:“吾兄弟若在家,必同盤而食,若有近行不至,必待其還。
如聞汝等,兄弟時有别齋獨食,此又不如吾等一世也。
”可見其家法亦寖寖不能維持矣。
凡權勢之家,據權勢愈久,則其自私而思保守之愈甚。
曆代帝王之家,所謂敦宗睦族者,原其朔,則不過如是而已。
《魏書·景穆十二王傳》:京兆王推之子遙,大功昆弟,皆是恭宗之孫,至肅宗而本服絕,故除遙等屬籍。
遙表曰:“《律》雲議親者,非惟當世之屬親,曆謂先帝之五世。
謹尋斯旨,将以廣帝宗,重磐石。
先皇所以變革事條,為此别制者?大和之季,方有意于吳、蜀,經始之費,慮深在初,割減之起,當出暫時也。
古人有言:百足之蟲,至死不僵,以其輔己者衆。
大宗一分,則天子屬籍,不過十數人而已。
在漢,諸王之子,不限多少,皆列土而封,謂之曰侯。
至于魏、晉,莫不廣胙河山,稱之曰公。
臣去皇上,雖是五世之遙,于先帝,便是天子之孫。
今朝廷猶在遏密之中,便議此事,實用未安。
”诏付尚書博議。
令任城王澄、左仆射元晖奏同遙表。
靈大後不從。
據此,拓跋氏之待宗室,實較漢、魏以來為薄,一由其互相猜忌,一亦由其演進本淺,故其自私,轉不如中國之甚也。
亦可見一切弊政,皆由積漸而緻矣。
小史之職既廢,譜牒之作,隻為私家之事,自晉以降,國家乃複起而幹與之,則以其時嚴士庶之别故也。
《晉書·摯虞傳》曰:虞以漢以來喪亂,譜牒多亡失,雖其子孫,不能言其先祖,撰《族姓昭穆》十卷,上疏進之,以為足以備物緻用,廣多聞之益。
此為譜學之權輿。
《齊書·文學傳》:賈淵,祖弼之,世傳譜學。
竟陵王子良使撰《見客譜》。
先是譜學未有名家。
弼之廣集百氏譜記,專心治業。
晉大元中,朝廷給弼之令史、書吏,撰定繕寫藏秘閣,仍遷左民曹。
《南史》作“及左戶曹”。
民作戶避唐諱。
淵父及淵,三世傳學。
凡十八州士族譜,合百帙,七百餘卷,該究精悉,當世莫比。
永明中,衛軍王儉,抄次百家譜,與淵參懷撰定。
淵撰《氏族要狀》及《人名書》,并行于世。
《南史·王僧孺傳》:知撰譜事。
先是尚書令沈約,以為“晉鹹和初蘇峻作亂,文籍無遺。
後起鹹和二年(327),以至于宋,所書并皆詳實。
并在下省左戶曹前廂,謂之晉籍,有東西二庫。
此籍既并精詳,實可寶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
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始以七條征發。
既立此科,人奸互起。
僞狀巧籍,歲月滋廣。
以至于齊,患其不實。
于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
競行奸貨,以新換故。
昨日卑細,今日便成士流。
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阙,職由于此。
竊以晉籍所餘,宜加寶愛”。
參看第三節。
武帝以是留意譜籍,州郡多罹其罪。
因诏僧孺改定百家譜。
始晉大元中,員外散騎侍郎平陽賈弼,即弼之。
笃好簿狀。
乃廣集衆家,大搜群族。
所撰十八州,一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
凡諸大品,略無遺阙。
藏在秘閣,副在左戶。
及弼子大宰參軍匪之,匪之子長水校尉深,即淵,《南史》本傳書其字曰希鏡,此處則改為深。
《唐書·儒學柳沖傳》雲:希鏡傳子執,執更作《姓氏英賢》一百篇。
又著《百家譜》,廣兩王所記。
執傳其孫冠,冠撰《梁國親王大子序親譜》四篇。
世傳其業。
大保王弘,領軍将軍劉湛,并好其書。
弘日對千客,不犯一人之諱。
湛為通曹,始撰百家,以助铨序,而傷于寡略。
齊衛将軍王儉,複加去取,得繁省之衷。
僧孺之撰,通範陽張等九族,以代雁門解等九姓。
其東南諸族,别為一部,不在百家之數焉。
《集十八州譜》七百一十卷,《百家譜集抄》十五卷,《東南譜集抄》十卷,并行于世。
是南方譜學,實以賈氏為名家,其後官私撰述,并承其餘緒也。
梁、陳二代,通譜學者,亦有其人。
《梁書·徐勉傳》:勉居選官時,該綜百氏,皆為避諱。
《傅昭傳》:博極古今,尤善人物。
魏、晉以來官宦簿伐,姻通内外,舉而論之,無所遺失。
《陳書·陸瓊傳》:遷吏部尚書,詳練譜牒。
“後魏遷洛,有八氏十姓,鹹出帝族;又有三十六族,則諸國之從魏者;九十二姓,世為部落大人;并為河南洛陽人。
《周書·文帝紀》:魏恭帝元年(554),魏氏之初,統國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後多絕滅。
至是,以諸将功高者為三十六國後,次功者為九十九姓後。
所統軍人,亦改從其姓。
285其中國士人,則第其門閥,有四海大姓,郡姓,州姓,縣姓。
及周大祖入關,諸姓子孫有功者,并令為其宗長。
仍撰譜錄,記其所承。
又以關内諸州,為其本望。
”《隋書·經籍志》。
北魏宗室及諸臣,亦有通譜學者。
《北史·景穆十二王傳》:濟陰王小新成曾孫晖業,撰魏藩王家世,号為《辨宗錄》,四十卷,行于世。
《宋隐傳》:弟子世良,撰《宋氏别錄》十卷。
周武帝敕鮑宏修皇室譜一部。
《隋書·經籍志》史部譜系門,著錄四十一部三百六十卷;通計亡書,則五十三部一千二百八十卷雲。
《齊書·王晏傳》:武帝欲以高宗代晏領選,手敕問之。
晏啟曰:“鸾清幹有餘,然不谙百氏,恐不可居此職。
”上乃止。
《北史·魏收傳》:收撰《魏書》。
楊愔謂曰:“此謂不刊之書,傳之萬古。
但恨論及諸家,枝葉親姻,過為繁碎,與舊史體例不同耳。
”收曰:“往因中原喪亂,人士譜牒,遺逸略盡,是以具書其枝派,望公觀過知仁。
”可見當時視此之重已。
然時雖緻謹于族姓,而自誣其祖者仍多,此又大勢所趨,無可如何者也。
劉延孫于宋室,本非同宗,而孝武與之合族,見第九章第二節。
此執政柄者之自亂其例也。
《晉書·惠羊皇後傳》:賈後既廢,孫秀議立後,後外祖孫旂,與秀合族,又諸子自結于秀,故以大安元年(303),立為皇後。
《南史·周弘正傳》:台城陷,弘正谄附王偉,又與周石珍合族,此趨炎附勢之為也。
《齊書·賈淵傳》:淵遷長水校尉。
荒伧人王泰寶,買襲琅邪譜。
尚書令王晏,以啟高宗。
淵坐被收,當極法。
子栖長謝罪,稽颡流血,朝廷哀之,乃得免罪。
此以财貨誘引者也。
《晉書·石苞傳》:苞曾孫樸,沒于胡,石勒以與樸同姓,俱出河北,引為宗室,特加優寵。
《北齊書·高隆之傳》:本姓徐氏,雲出自高平金鄉。
父幹,為姑婿高氏所養,因從其姓。
隆之後有參議之功,高祖命為從弟,仍雲渤海蓨人。
此異族之攀援也。
侯景僭位,以漢司徒侯霸為始祖,晉征士侯瑾為七世祖。
李賢,自雲隴西成紀人,漢騎都尉陵之後。
陵沒匈奴,子孫因居北狄。
後随魏南遷,複歸汧隴。
窦熾,自雲扶風平陵人,漢大鴻胪章十一世孫。
章子統,靈帝時為雁門大守,避窦武之難,亡奔匈奴,遂為部落大人。
後魏南徙,子孫因家于代,賜姓纥豆陵氏。
當時此等誣辭,蓋又不知凡幾矣。
讀《唐書·宰相世系表》,尚有可見者。
元魏入中國,賜姓命氏,其事不一。
其後改易,多有與中國同者。
詳見《魏書·官氏志》。
而賜姓又多。
286賜姓魏、周、齊皆有之,而周尤盛。
甚有如令狐整,宗人二百餘戶,并列屬籍者。
女子亦有賜姓者,高祖及齊王憲之在襁褓,以避忌不利居宮中,大祖令于李賢家處之,六載乃還宮,因賜賢妻吳姓宇文氏,養為侄女是也。
靜帝大象元年(579),诏諸改姓者悉令複舊,然不複者必多矣。
華之與夷,蓋混淆不可辨矣。
然同是圓顱方趾之倫,優劣本無區别;又凡諸民族,血統孰不混淆?此固不足計也。
當時之人,皆非以異姓為後,即法律亦所不許,見下。
然随所養而改姓者仍多。
如高隆之之父即是。
《陳書》:高祖宣皇後章氏,本姓鈕,父景明,為章氏所養,因改焉。
周文育,本姓項氏,為壽昌浦口戍主周荟所養。
紀少瑜,本姓吳,養于紀氏,因而命族。
又獨孤永業,本姓劉,母改适獨孤,永業随母,為獨孤家所養,遂從其姓,皆其事也。
父母之恩,本不在生而在養,此又不足怪也。
北族之養子弟,則非因其幼小無依,而特為臣主之間,以恩相結,蓋由不知君臣有朋友之誼,而惟知有親族關系使然,又與中國之養子殊科矣。
《北史·齊宗室諸王傳》:上洛王思宗弟思好,本浩氏子也,思宗養以為弟。
又《蔡祐傳》:周文帝謂祐曰:“吾今以爾為子,爾其父事我。
”《張奫傳》:隋文帝謂曰:“卿可為朕兒,朕為卿父。
”又《宇文述傳》:性貪鄙,知人有珍異物,必求取。
富商大賈,及隴右諸胡子弟,皆接以恩意,呼之為兒。
由是競加饋遺,珍寶累積。
又有趙行樞者,本大常樂戶,家财億計,述謂為兒,受其賂遺。
此為讱義子者之又一變格,287然亦北族之俗,有以作之俑也。
《晉書·賈充傳》雲:充婦廣城君郭槐,性妒忌。
充子黎民,年三歲,乳母抱之當,黎民見充入,喜笑,充就而拊之,槐望見謂充私乳母,即鞭殺之,黎民戀念,發病而死。
後又生男,過期,複為乳母所抱,充以手麾其頭,郭疑乳母,又殺之,兒亦思慕而死。
充遂無胤嗣。
及薨,槐辄以外孫韓谧為黎民子,奉充後。
郎中令韓鹹,中尉曹轸谏,不從。
鹹等上書求改立嗣,事寝不報。
槐遂表陳:是充遺意。
帝乃诏曰:“周之公旦,漢之蕭何,或豫建元子,或封爵元妃,蓋尊顯勳庸,不同常例。
大宰素取外孫韓谧為世子黎民後。
吾退而斷之,外孫骨肉至近,推恩計情,合于人心。
其以谧為魯公世孫,以嗣其國。
自非功如大宰,始封無後如大宰,所取必以己自出如大宰,皆不得以為比。
”及下禮官議充谥,博士秦秀,援莒人滅鄫之文,謂“充絕父祖之血食,開朝廷之禍門,谥法,昏亂紀度曰荒,請谥荒公”,不從。
《秀傳》。
案賈充固非正人,《晉書》所載之辭,則亦多誣蔑。
三歲過期之兒,安知戀念乳母而死?即曰知之,而二子之死,其事若一,理可通乎?莒人滅鄫,雖曰《春秋》之義,然時異勢殊,甯可拘執。
當時議者,亦借此以攻充耳,意初不在禮律,此參觀第三章第一節而可知者也。
然其事至煩武帝特下诏書,亦可見舊習入人之深矣。
又古之為人後者,僅主其祭祀,而非利其财産。
《宋書·謝弘微傳》:從叔峻,司空琰第二子也,無後,以弘微為嗣。
義熙初,襲峻爵建昌縣侯。
弘微家素貧儉,而所繼豐泰。
惟受書數千卷,國吏數人而已。
遺财祿秩,一不關豫。
八年(412),混以劉毅黨見誅。
妻晉陵公主,改适琅邪王練。
公主雖執意不行,而诏與謝氏離絕。
公主以混家事,委之弘微。
混仍世宰輔,一門兩封,田業十餘處,僮仆千人。
惟有二女,年并數歲。
弘微經紀生業,事若在公。
一錢尺帛,出入皆有文簿。
高祖受命,晉陵公主降為東鄉郡君。
以混得罪前代,東鄉君節義可嘉,聽還謝氏。
自混亡至是九載,而室宇修整,倉庫充盈;門徒業使,不異平日;田疇墾辟,有加于舊。
元嘉九年(432),東鄉君薨,資财巨萬,園宅十餘所;又會稽、吳興、琅邪諸處,大傅安,司空琰時事業,奴僮猶有數百人。
公私鹹謂室内赀财,宜歸二女,田宅僮仆,應屬弘微。
弘微一無所取,自以私祿營葬。
案琰,安子,峻、混皆琰之子。
弘微,安弟萬之孫。
案議者謂田宅僮仆,應屬弘微者?蓋謂此與封爵相聯,乃古圭田之例,然弘微并此而不取,則可見繼其宗祧者,原不必襲其财産。
288《梁書·阮孝緒傳》:孝緒七歲出後從伯胤之,胤之母周氏卒,有遺财百餘萬,應歸孝緒,孝緒一無所納,盡以歸胤之姊琅邪王晏之母,此則又非親生女之比矣。
《晉書·殷仲堪傳》言:仲堪以異姓相養,禮、律所不許,子孫繼親族無後者,惟令主其烝嘗,不聽别籍以避役,此又見按諸禮、律,承嗣本與财産無關,足以告後世之與為人後而有所冀者矣。
第三節 戶口增減 中國曆代,史所記戶口之數,多寡縣殊,晉、南北朝之世,則其寡少殊甚。
《晉書·地理志》雲:大康元年(280)平吳,大凡戶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
《隋書·地理志》雲:大康時,戶二百六十餘萬。
此後無總數可考。
桓溫嘗言:“戶口凋寡,不當漢之一郡”,則東晉之世,民戶之寡少可知。
《南史·本紀》言:梁元帝時,人戶著籍,不盈三萬,詳見第十三章第四節。
其寡少尤為可駭。
《隋書·地理志》言:陳世戶數,為六十萬。
《北史·隋本紀》:陳國平,戶五十萬,口二百萬。
《隋書·本紀》無。
蓋昔人好舉成數,其戶數,當在五十、六十萬之間也。
北朝以正光以前為全盛,其數倍于晉之大康。
孝昌以後,耗減且将大半。
《魏書·地形志》。
元孝友當魏末,謂“計見管之戶,應二萬餘族”,族二百家,是有二百萬戶也。
《周書·武帝紀》:關東平,得戶三百三十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萬六千六百八十六。
《隋志》載北齊戶數本之,而謂隋世戶數,為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四十六,口數為四千六百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雲。
僭僞諸國,戶口之數可考者:《苻堅載記》,謂堅滅前燕,入邺宮,閱其名籍,戶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五。
《慕容垂載記》,載翟钊所統七郡戶數為三萬八千,慕容永所統新舊八郡戶數為七萬六千八百。
此外皆無所見。
案亂離分裂之世,戶口之數,自當少于統一全盛之時。
289然據當時記載,僅山陰一縣,戶數即已三萬;《宋書·顧觊之》及《良吏·江秉之傳》。
其課戶為二萬,見《齊書·顧憲之傳》。
魏孝靜帝遷邺,戶四十萬,狼狽就道;《北齊書·神武紀》。
陳國雖褊小,豈有僅二十倍于山陰;魏末雖喪亂,豈有僅五倍于邺都之理?其非實數,顯而易見。
蓋史之所記,原不過當時占著之數,非以為生齒之實也。
然以考生齒之數雖不足,以考人民占籍之情形,則有可見者矣。
著籍之數,何以寡少?其原因蓋有多端。
《晉書·武帝紀》,載帝平吳,得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三千,兵二十五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則吏之與兵,皆在民戶之外。
290《慕容寶載記》:寶嗣僞位,遵垂遺令,校閱戶口,罷諸軍營,分屬郡縣。
《宋書·州郡志》:南彭城蕃縣、薛縣,皆義旗初免軍戶所立。
《劉粹傳》:弟道濟,為益州刺史,蜀土僑舊,翕然并反,道濟皇懼,免吳兵三十六營,以為平民,分立宋興、宋甯二郡。
《隋書·食貨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改軍士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
《高祖紀》:開皇十年(590),五月,乙未,诏曰:“魏末喪亂,寓縣瓜分,役車歲動,未遑休息,兵士軍人,權置坊府。
南征北伐,居處無定。
家無完堵,地罕苞桑。
恒為流寓之人,竟無鄉裡之号。
朕甚愍之。
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
墾田帳籍,一與民同。
”遂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新置軍府。
是晉、南北朝之世,有兵籍者,多在民戶之外也。
《南史·郭祖深傳》:祖深以為“都下佛寺,五百餘所,僧尼十餘萬。
所在郡縣,不可勝言。
道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皆不貫人籍。
天下戶口,幾亡其半”。
《魏書·釋老志》言:大和十年(486),有司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僥幸,假稱入道,以避輸課,其無籍僧尼,罷遣還俗。
又沙門統昙曜奏:平齊戶宋明帝失淮北,虜徙青、齊民于平城,置平齊郡以居之,其民謂之平齊戶,見第九章第五節。
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
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
此等蓋亦如僧尼之不貫民籍矣。
《閹宦·仇洛齊傳》言:魏初禁網疏闊,民戶隐匿漏脫者多。
東州既平,绫羅戶民樂葵,因是請采漏戶,供為綸綿。
自後逃戶占為細繭、羅谷者非一。
于是雜、營戶帥,遍于天下。
不屬守宰,發賦輕易。
民多私附。
戶口錯亂,不可檢括。
洛齊奏議罷之,一屬郡縣。
《隋書·刑法志》言:自魏、晉相承,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補兵。
魏虜西涼之人,沒入名為隸戶。
魏武入關,隸戶皆在東魏。
後齊因之,仍供厮役。
建德六年(577)齊平後,武帝欲施輕典于新國,乃诏凡諸雜戶,悉放為百姓。
事亦見《周書·本紀》。
《魏書·世祖紀》:真君五年(444),北部民殺衡陽公莫孤,率五千餘落北走,追擊于漠南,殺其渠帥,餘徙居冀、定、相三州為營戶。
《高祖紀》:延興元年(471),沃野、統萬二鎮敕勒叛,诏源賀追擊,至枹罕,滅之,徙其遺迸于冀、定、相三州為營戶。
二年(475),連川敕勒謀叛,徙配青、徐、齊、兖四州為營戶。
此等亦皆不貫民籍者。
《梁書·武帝紀》:天監十七年(518),八月,诏以兵驺、奴婢,男年登六十,女年登五十,免為平民。
《南史》作男年六十六,女年六十,免為編戶。
則奴婢亦在編戶之外。
《魏書·景穆十二王傳》:京兆王子推之子遙,遷冀州刺史。
以諸胡先無籍貫,悉令造籍,遂欲稅之,為胡所搆,則諸胡又莫非漏籍之人也。
無籍及不屬州縣者既多,民戶自見其少。
然此等為數,究屬有限,其大使民戶減少者,則人民之漏籍,豪強之隐占也。
漏籍之弊,南北皆然。
《晉書·庾冰傳》:冰為揚州刺史,隐實戶口,料出無名萬餘人,以充軍實。
《陳書·文學·褚玠傳》:除山陰令。
縣民張次的、王休達等,與諸猾吏賄賂通奸,全丁大戶,類多隐沒。
玠乃鎖次的等,具狀啟台。
高宗手敕慰勞,并遣使助玠搜括,所出軍民八百餘戶。
《魏書·韓茂傳》:顯祖以五州民戶殷多,編籍不實,五州,據上文觀之,當為冀、定、相、青、東青。
诏茂子均檢括,出十餘萬戶。
足見其數之多。
諸漏籍之人,有竟不占著者,《隋書·食貨志》言:“江左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是也。
有隐蔽于大戶之中者,虞玩之謂“抱子并居,竟不編戶”;《魏書·李沖傳》言:舊無三長,惟立宗主督護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是也。
齊建元二年(480)诏曰:“黃籍民之大紀,國之理端。
自頃氓俗巧僞,為日已久。
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增損三狀,貿襲萬端。
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托死叛。
停私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疾。
編戶齊家,少不如此。
”《齊書·虞玩之傳》。
《魏書·昭成子孫傳》:元晖上書,言“國之資儲,惟藉河北。
饑馑積年,戶口逃散。
生長奸詐,因生隐藏。
出縮老小,妄注死失。
收人租調,割入于己。
人困于下,官損于上”。
近世論戶籍者,或謂“饑時散振,平時服役之書,必不足用,更須重造,可見編審之無謂”,此言實不翄自承其戶籍之不實。
《魏書·高祖紀》:大和十一年(487),七月,诏“年谷不登,聽民出關就食,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
九月,又诏曰:“去夏以歲旱民饑,須遣就食,舊籍雜亂,難可分簡,故依局割民,閱戶造籍,欲令去留得實,振貸平均。
乃者以來,猶有餓死衢路,無人收識。
良由本部不明,籍貫未實,廪恤不周,以至于此。
”是其振饑冊籍,亦臨時編造,而又不能善其事也。
291又近世所謂編審者,初非閱實戶口,隻是量度一州縣賦役,合取丁錢多少,攤派之于有田之家耳。
所謂丁随糧行也。
一條鞭之法行後,舉國皆漸行此法,故其生齒雖盛,而戶口不增。
清聖祖诏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正窺破此中消息也。
《北史·李義深傳》:弟幼廉,為瀛州長史。
齊神武行經異部,總合河北六州文籍,商榷戶口增損。
親自部分。
多在馬上,征責文簿。
幼廉應機立成,恒先期會。
為諸州準的。
版籍苟實,何容以意增損?其所謂增損者,蓋亦随賦役為盈虛耳。
又編審之難,在于官不能親曆闾閻;又不能令民抱子攜妻,赴公堂而聽點。
而《齊書·顧憲之傳》,憲之謂“比衆局檢校,首尾尋續,橫相質累者,亦複不少。
一人被攝,十人相追;一緒裁萌,千孽互起;蠶事弛而農業廢,賤取庸而貴舉責;應公贍私,日不暇給”。
則凡近世之弊,南北朝時,已皆有之矣。
《隋書&
此猶在平時,其在流離颠沛之中者:《李寶傳》:李氏自初入魏,人位兼舉,因沖寵遇,遂為當世盛門。
而仁義吉兇,情義淺薄。
期功之服,殆無慘容。
相視窘迫,不加拯濟。
此猶曰李氏入魏,即蒙恩寵也。
韋子粲阖門誅滅,入魏獲存者,惟子粲與弟道諧二人,而粲富貴之後,遂捐棄道諧,令其異居。
所得廪祿,略不相及。
當時于此等事,不惟輿論群相責難,即法律亦或加以懲處。
如《魏書·島夷傳》言:蕭鸾宣德大仆劉朗之,遊擊将軍劉璩之,坐不贍給兄子,使其随母他嫁,免官禁锢是也。
然究何益哉?生分之俗,南方較北方為甚。
283《魏書·裴叔業傳》雲:叔業兄子子植,雖自州送祿奉母及贍諸弟,而各别赀财,同居異爨,一門數竈,蓋亦染江南之俗也,是其證。
《晉書·隐逸傳》:陶潛與子書曰:“雖不同生,當思四海皆弟兄之義。
鮑叔、敬仲,分财無猜,歸生、伍舉,班荊道舊,遂能以敗為成,因喪立功。
他人尚爾,況共父之人哉。
”可見其強相維系,懔乎若朽索之馭六馬矣。
《南史·蔡興宗傳》:父廓,罷豫章郡還,起二宅。
先成東宅,以與兄軌。
軌罷長沙郡還,送錢五十萬,以裨宅直。
興宗年十一,白母曰:“一家由來,豐儉必共,今日宅直,不宜受也。
”母悅而從焉。
軌深有愧色。
謂其子淡曰:“我年六十,行事不及十歲小兒。
”此事不足見時人之能共豐儉,正足見其習于分異耳。
然謂北方能不分異者,亦非其實。
楊昱第六叔早喪,有一男六女。
及終喪,妻元氏請别居。
昱父椿,集親姻泣謂曰:“我弟不幸早終。
今男未婚,女未嫁,何便求别居?”不聽。
崔挺三世同居,門有禮讓,于後頻直饑年,亦卒分析。
義門如此,況在恒人?《北史·薛慎傳》:保定初,出為湖州刺史。
蠻族昏娶之後,父母雖在,即與别居。
慎乃親自誘導,示以孝慈。
并遣守令,各喻所部。
有數戶蠻,别居數年,遂還侍養;及行得果膳,歸奉父母。
慎以其從善之速,具以狀聞。
有诏蠲其賦役。
于是風化大行,有同華俗。
又《儒林·樂遊傳》:授湖州刺史。
人多蠻左,未習儒風。
蠻俗生子長大,多與父母異居。
遜每加勸導,多革前弊。
當時蠻左,實多華人,具見第十六章第二、第六節。
此蓋仕宦之家,親族多互相依倚,平民之多田産者,亦能聚族而居,其貧苦者則不然,非關華夷之異也。
《隋書·食貨志》言:山東承齊俗,避役惰遊者十六七。
四方疲人,或詐老詐小,規免租賦。
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閱。
戶口不實者,正長遠配。
而又開相糾之科。
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隐。
既狃于成見而責其合,又利其賦役而迫之分,狐埋狐搰,謂之何哉?其以敦睦稱者,又或别有所為。
《晉書·儒林傳》:範隆生而父亡。
年四歲,又喪母。
單孤無缌功之親。
疏族範廣,愍而養之。
迎歸教書。
為立祠堂。
隆奉廣如父。
《周書·薛憕傳》:河東汾陰人也。
曾祖弘敞,值赫連之亂,率宗人避地襄陽。
孝昌中,杖策還洛陽。
先是憕從祖真度,與族祖安都,擁徐、兖歸魏。
其子懷俊,見憕,甚相親善。
《北史·獨孤信傳》:子羅,為高氏所囚,及信為宇文護所誅,羅始見釋。
寓居中山,孤貧無以自給。
齊将獨孤永業,以宗族故,哀之,為買田宅,遺以資畜。
此等似乎甚厚。
然《宋書·王懿傳》言:北土重同姓,并謂之骨肉。
有遠來相投者,莫不竭力營贍。
若不至者,以為不義,不為鄉裡所容。
懿聞王愉在江南,是大原人,乃往依之,愉禮之甚薄。
則其相周恤,特迫于人言耳,非出本心也。
《北史·胡叟傳》:卒,無子,無家人營主兇事。
胡始昌迎殡之于家,葬于墓次,即令弟繼之襲其爵。
叟與始昌雖宗室,性氣殊詭不相附。
其存,往來甚簡。
及亡而收恤甚厚。
議者以為非敦哀疏宗,或緣求利品秩也。
可謂肺肝如見矣。
劉昶令袁宣與其府谘議參軍袁濟為宗,宣時孤寒,甚相依附。
及翻兄弟官顯,與濟子洸、演,遂各陵競。
洸等乃經公府以相排斥。
以利合者,固無以善其終也。
然後知社會演進之大勢,終不可逆也。
語曰:“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門。
”284此由古所謂忠臣者,多盡力于一人一姓,而古所謂國者,本與家同物,特大小有殊而已。
至于後世,則國之與家,性質大異。
盡忠于國者,非當異族馮陵之際,以國家為民族之藩衛,視君主為主權之表征;則廑己饑己溺之懷,思得政權以遂其拯民于塗炭之志。
若此者,知識既高,願力亦大,豈僅盡心于一小抟體者之所知?不甯惟是,小抟體之利害,往往與大抟體不相容。
顧慮身家之念重,盡忠君國之義自輕。
趙氏翼嘗譏:“江左高門大族,雍容令仆,裙屐相高。
與時推遷,自保家世。
朝市革易,而我之門第如故。
”《廿二史劄記·江左世族無功臣》條。
所以緻此,雖其道多端,然家室之累,實其大者。
然則即以忠君舊義論,笃于宗族者,亦未必遂可托孤寄命矣。
不甯惟是,行以中庸為貴,而流俗之所稱美者,則大抵非行庸德、謹庸言之徒。
吾嘗見居喪盡禮,有過恒人,而性情乖戾,為鄉裡所患苦者矣。
高宗,殷之賢王也。
《記》稱之曰:“繼世即位,而子良于喪,當此之時,殷衰而複興,禮廢而複起。
”然實殺孝己。
與寵姜女而替大伯之古公,溺骊姬而殺申生之晉獻正相類。
此中消息,殊耐尋思。
特非方内之士所敢道耳。
《魏書·裴叔業傳》:叔業孫譚,粗險好殺。
然孝事諸叔,盡于子道,國祿歲入,每以分贍,世以此稱之。
古今人情,固不甚相遠也。
凡大族,能曆時稍久者,必自有其法度。
《陳書·王玚傳》雲:玚兄弟三十餘人,居家笃睦。
每歲時饋遺,遍及近親。
敦誘諸弟,并禀其規訓。
《魏書·盧玄傳》言:玄子度世,及孫淵、昶,并循父風。
父母亡後,同居共财。
自祖至孫,家内百口。
在洛時有饑年,無以自贍,然尊卑怡穆,豐儉同之。
親從昆弟,常旦省谒諸父,出坐别室,至暮乃入。
《崔挺傳》言:挺三世同居,門有禮讓。
挺有子六人,長曰孝芬,弟孝喡等奉之,盡恭順之禮。
一錢尺帛,不入私房。
吉兇有須,聚對分給。
諸婦亦相親愛,有無共之。
始挺與弟振同居,振亡之後,孝芬等承奉叔母李氏,若事所生。
旦夕溫清,出入啟觐。
家事巨細,一以谘決。
每兄弟出行,有獲财物,尺寸已上,皆内李氏之庫。
四時分赉,李自裁之。
如此者二十餘歲。
《楊播傳》言:播家世純厚,并敦義讓。
昆季相事,有若父子。
播剛毅,椿、津并播弟。
恭謙。
兄弟旦則聚于廳堂,終日相對,未曾入内。
有一美味,不集不食。
廳堂間往往帏幔隔障,為寝息之所。
時就休偃,還共談笑。
椿、津年過六十,并登台鼎,而津嘗旦暮參問。
子侄羅列階下。
椿不命坐,津不敢坐。
椿每近出,或日斜不至,津不先飯。
椿還然後共食。
食則津親授匙箸,味皆先嘗。
椿命食,然後食。
一家之内,男女百口,缌服同爨,庭無閑言。
魏世已來,惟有盧淵及播昆季,當世莫逮焉。
《節義傳》言:李幾七世共居同财。
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口。
長幼濟濟,風禮著聞。
至于作役,卑幼競進。
夫抟結多人,不可無法,家國之理一也。
此等法度,實此等巨家之所以能持久也。
然果足尚乎?子弟率教之謹,最為拘墟之士所豔稱。
然如是,則身居其間者,将絕少自由,于才性之發揚,所損實巨。
而身家之念大重,則盡忠于國家、民族、社會之念自輕,前已言之矣。
即以一家論,亦未必終為其利何者?此等大族,抟結之始,必以生計之互相依倚為之因。
此蓋一時事勢使然。
久之,事勢改變,大族生利之力雖強,終不如一切與全社會相依,而更擴其分工協力之範圍為得計矣。
此其所以終于離析欤?盧氏自淵亡後,家風衰損,已見上節。
崔氏頻遭饑年,家遂分析,說亦見前。
莊帝還宮,楊椿頻乞歸老,臨行誡子孫曰:“吾兄弟若在家,必同盤而食,若有近行不至,必待其還。
如聞汝等,兄弟時有别齋獨食,此又不如吾等一世也。
”可見其家法亦寖寖不能維持矣。
凡權勢之家,據權勢愈久,則其自私而思保守之愈甚。
曆代帝王之家,所謂敦宗睦族者,原其朔,則不過如是而已。
《魏書·景穆十二王傳》:京兆王推之子遙,大功昆弟,皆是恭宗之孫,至肅宗而本服絕,故除遙等屬籍。
遙表曰:“《律》雲議親者,非惟當世之屬親,曆謂先帝之五世。
謹尋斯旨,将以廣帝宗,重磐石。
先皇所以變革事條,為此别制者?大和之季,方有意于吳、蜀,經始之費,慮深在初,割減之起,當出暫時也。
古人有言:百足之蟲,至死不僵,以其輔己者衆。
大宗一分,則天子屬籍,不過十數人而已。
在漢,諸王之子,不限多少,皆列土而封,謂之曰侯。
至于魏、晉,莫不廣胙河山,稱之曰公。
臣去皇上,雖是五世之遙,于先帝,便是天子之孫。
今朝廷猶在遏密之中,便議此事,實用未安。
”诏付尚書博議。
令任城王澄、左仆射元晖奏同遙表。
靈大後不從。
據此,拓跋氏之待宗室,實較漢、魏以來為薄,一由其互相猜忌,一亦由其演進本淺,故其自私,轉不如中國之甚也。
亦可見一切弊政,皆由積漸而緻矣。
小史之職既廢,譜牒之作,隻為私家之事,自晉以降,國家乃複起而幹與之,則以其時嚴士庶之别故也。
《晉書·摯虞傳》曰:虞以漢以來喪亂,譜牒多亡失,雖其子孫,不能言其先祖,撰《族姓昭穆》十卷,上疏進之,以為足以備物緻用,廣多聞之益。
此為譜學之權輿。
《齊書·文學傳》:賈淵,祖弼之,世傳譜學。
竟陵王子良使撰《見客譜》。
先是譜學未有名家。
弼之廣集百氏譜記,專心治業。
晉大元中,朝廷給弼之令史、書吏,撰定繕寫藏秘閣,仍遷左民曹。
《南史》作“及左戶曹”。
民作戶避唐諱。
淵父及淵,三世傳學。
凡十八州士族譜,合百帙,七百餘卷,該究精悉,當世莫比。
永明中,衛軍王儉,抄次百家譜,與淵參懷撰定。
淵撰《氏族要狀》及《人名書》,并行于世。
《南史·王僧孺傳》:知撰譜事。
先是尚書令沈約,以為“晉鹹和初蘇峻作亂,文籍無遺。
後起鹹和二年(327),以至于宋,所書并皆詳實。
并在下省左戶曹前廂,謂之晉籍,有東西二庫。
此籍既并精詳,實可寶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
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始以七條征發。
既立此科,人奸互起。
僞狀巧籍,歲月滋廣。
以至于齊,患其不實。
于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
競行奸貨,以新換故。
昨日卑細,今日便成士流。
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阙,職由于此。
竊以晉籍所餘,宜加寶愛”。
參看第三節。
武帝以是留意譜籍,州郡多罹其罪。
因诏僧孺改定百家譜。
始晉大元中,員外散騎侍郎平陽賈弼,即弼之。
笃好簿狀。
乃廣集衆家,大搜群族。
所撰十八州,一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
凡諸大品,略無遺阙。
藏在秘閣,副在左戶。
及弼子大宰參軍匪之,匪之子長水校尉深,即淵,《南史》本傳書其字曰希鏡,此處則改為深。
《唐書·儒學柳沖傳》雲:希鏡傳子執,執更作《姓氏英賢》一百篇。
又著《百家譜》,廣兩王所記。
執傳其孫冠,冠撰《梁國親王大子序親譜》四篇。
世傳其業。
大保王弘,領軍将軍劉湛,并好其書。
弘日對千客,不犯一人之諱。
湛為通曹,始撰百家,以助铨序,而傷于寡略。
齊衛将軍王儉,複加去取,得繁省之衷。
僧孺之撰,通範陽張等九族,以代雁門解等九姓。
其東南諸族,别為一部,不在百家之數焉。
《集十八州譜》七百一十卷,《百家譜集抄》十五卷,《東南譜集抄》十卷,并行于世。
是南方譜學,實以賈氏為名家,其後官私撰述,并承其餘緒也。
梁、陳二代,通譜學者,亦有其人。
《梁書·徐勉傳》:勉居選官時,該綜百氏,皆為避諱。
《傅昭傳》:博極古今,尤善人物。
魏、晉以來官宦簿伐,姻通内外,舉而論之,無所遺失。
《陳書·陸瓊傳》:遷吏部尚書,詳練譜牒。
“後魏遷洛,有八氏十姓,鹹出帝族;又有三十六族,則諸國之從魏者;九十二姓,世為部落大人;并為河南洛陽人。
《周書·文帝紀》:魏恭帝元年(554),魏氏之初,統國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後多絕滅。
至是,以諸将功高者為三十六國後,次功者為九十九姓後。
所統軍人,亦改從其姓。
285其中國士人,則第其門閥,有四海大姓,郡姓,州姓,縣姓。
及周大祖入關,諸姓子孫有功者,并令為其宗長。
仍撰譜錄,記其所承。
又以關内諸州,為其本望。
”《隋書·經籍志》。
北魏宗室及諸臣,亦有通譜學者。
《北史·景穆十二王傳》:濟陰王小新成曾孫晖業,撰魏藩王家世,号為《辨宗錄》,四十卷,行于世。
《宋隐傳》:弟子世良,撰《宋氏别錄》十卷。
周武帝敕鮑宏修皇室譜一部。
《隋書·經籍志》史部譜系門,著錄四十一部三百六十卷;通計亡書,則五十三部一千二百八十卷雲。
《齊書·王晏傳》:武帝欲以高宗代晏領選,手敕問之。
晏啟曰:“鸾清幹有餘,然不谙百氏,恐不可居此職。
”上乃止。
《北史·魏收傳》:收撰《魏書》。
楊愔謂曰:“此謂不刊之書,傳之萬古。
但恨論及諸家,枝葉親姻,過為繁碎,與舊史體例不同耳。
”收曰:“往因中原喪亂,人士譜牒,遺逸略盡,是以具書其枝派,望公觀過知仁。
”可見當時視此之重已。
然時雖緻謹于族姓,而自誣其祖者仍多,此又大勢所趨,無可如何者也。
劉延孫于宋室,本非同宗,而孝武與之合族,見第九章第二節。
此執政柄者之自亂其例也。
《晉書·惠羊皇後傳》:賈後既廢,孫秀議立後,後外祖孫旂,與秀合族,又諸子自結于秀,故以大安元年(303),立為皇後。
《南史·周弘正傳》:台城陷,弘正谄附王偉,又與周石珍合族,此趨炎附勢之為也。
《齊書·賈淵傳》:淵遷長水校尉。
荒伧人王泰寶,買襲琅邪譜。
尚書令王晏,以啟高宗。
淵坐被收,當極法。
子栖長謝罪,稽颡流血,朝廷哀之,乃得免罪。
此以财貨誘引者也。
《晉書·石苞傳》:苞曾孫樸,沒于胡,石勒以與樸同姓,俱出河北,引為宗室,特加優寵。
《北齊書·高隆之傳》:本姓徐氏,雲出自高平金鄉。
父幹,為姑婿高氏所養,因從其姓。
隆之後有參議之功,高祖命為從弟,仍雲渤海蓨人。
此異族之攀援也。
侯景僭位,以漢司徒侯霸為始祖,晉征士侯瑾為七世祖。
李賢,自雲隴西成紀人,漢騎都尉陵之後。
陵沒匈奴,子孫因居北狄。
後随魏南遷,複歸汧隴。
窦熾,自雲扶風平陵人,漢大鴻胪章十一世孫。
章子統,靈帝時為雁門大守,避窦武之難,亡奔匈奴,遂為部落大人。
後魏南徙,子孫因家于代,賜姓纥豆陵氏。
當時此等誣辭,蓋又不知凡幾矣。
讀《唐書·宰相世系表》,尚有可見者。
元魏入中國,賜姓命氏,其事不一。
其後改易,多有與中國同者。
詳見《魏書·官氏志》。
而賜姓又多。
286賜姓魏、周、齊皆有之,而周尤盛。
甚有如令狐整,宗人二百餘戶,并列屬籍者。
女子亦有賜姓者,高祖及齊王憲之在襁褓,以避忌不利居宮中,大祖令于李賢家處之,六載乃還宮,因賜賢妻吳姓宇文氏,養為侄女是也。
靜帝大象元年(579),诏諸改姓者悉令複舊,然不複者必多矣。
華之與夷,蓋混淆不可辨矣。
然同是圓顱方趾之倫,優劣本無區别;又凡諸民族,血統孰不混淆?此固不足計也。
當時之人,皆非以異姓為後,即法律亦所不許,見下。
然随所養而改姓者仍多。
如高隆之之父即是。
《陳書》:高祖宣皇後章氏,本姓鈕,父景明,為章氏所養,因改焉。
周文育,本姓項氏,為壽昌浦口戍主周荟所養。
紀少瑜,本姓吳,養于紀氏,因而命族。
又獨孤永業,本姓劉,母改适獨孤,永業随母,為獨孤家所養,遂從其姓,皆其事也。
父母之恩,本不在生而在養,此又不足怪也。
北族之養子弟,則非因其幼小無依,而特為臣主之間,以恩相結,蓋由不知君臣有朋友之誼,而惟知有親族關系使然,又與中國之養子殊科矣。
《北史·齊宗室諸王傳》:上洛王思宗弟思好,本浩氏子也,思宗養以為弟。
又《蔡祐傳》:周文帝謂祐曰:“吾今以爾為子,爾其父事我。
”《張奫傳》:隋文帝謂曰:“卿可為朕兒,朕為卿父。
”又《宇文述傳》:性貪鄙,知人有珍異物,必求取。
富商大賈,及隴右諸胡子弟,皆接以恩意,呼之為兒。
由是競加饋遺,珍寶累積。
又有趙行樞者,本大常樂戶,家财億計,述謂為兒,受其賂遺。
此為讱義子者之又一變格,287然亦北族之俗,有以作之俑也。
《晉書·賈充傳》雲:充婦廣城君郭槐,性妒忌。
充子黎民,年三歲,乳母抱之當,黎民見充入,喜笑,充就而拊之,槐望見謂充私乳母,即鞭殺之,黎民戀念,發病而死。
後又生男,過期,複為乳母所抱,充以手麾其頭,郭疑乳母,又殺之,兒亦思慕而死。
充遂無胤嗣。
及薨,槐辄以外孫韓谧為黎民子,奉充後。
郎中令韓鹹,中尉曹轸谏,不從。
鹹等上書求改立嗣,事寝不報。
槐遂表陳:是充遺意。
帝乃诏曰:“周之公旦,漢之蕭何,或豫建元子,或封爵元妃,蓋尊顯勳庸,不同常例。
大宰素取外孫韓谧為世子黎民後。
吾退而斷之,外孫骨肉至近,推恩計情,合于人心。
其以谧為魯公世孫,以嗣其國。
自非功如大宰,始封無後如大宰,所取必以己自出如大宰,皆不得以為比。
”及下禮官議充谥,博士秦秀,援莒人滅鄫之文,謂“充絕父祖之血食,開朝廷之禍門,谥法,昏亂紀度曰荒,請谥荒公”,不從。
《秀傳》。
案賈充固非正人,《晉書》所載之辭,則亦多誣蔑。
三歲過期之兒,安知戀念乳母而死?即曰知之,而二子之死,其事若一,理可通乎?莒人滅鄫,雖曰《春秋》之義,然時異勢殊,甯可拘執。
當時議者,亦借此以攻充耳,意初不在禮律,此參觀第三章第一節而可知者也。
然其事至煩武帝特下诏書,亦可見舊習入人之深矣。
又古之為人後者,僅主其祭祀,而非利其财産。
《宋書·謝弘微傳》:從叔峻,司空琰第二子也,無後,以弘微為嗣。
義熙初,襲峻爵建昌縣侯。
弘微家素貧儉,而所繼豐泰。
惟受書數千卷,國吏數人而已。
遺财祿秩,一不關豫。
八年(412),混以劉毅黨見誅。
妻晉陵公主,改适琅邪王練。
公主雖執意不行,而诏與謝氏離絕。
公主以混家事,委之弘微。
混仍世宰輔,一門兩封,田業十餘處,僮仆千人。
惟有二女,年并數歲。
弘微經紀生業,事若在公。
一錢尺帛,出入皆有文簿。
高祖受命,晉陵公主降為東鄉郡君。
以混得罪前代,東鄉君節義可嘉,聽還謝氏。
自混亡至是九載,而室宇修整,倉庫充盈;門徒業使,不異平日;田疇墾辟,有加于舊。
元嘉九年(432),東鄉君薨,資财巨萬,園宅十餘所;又會稽、吳興、琅邪諸處,大傅安,司空琰時事業,奴僮猶有數百人。
公私鹹謂室内赀财,宜歸二女,田宅僮仆,應屬弘微。
弘微一無所取,自以私祿營葬。
案琰,安子,峻、混皆琰之子。
弘微,安弟萬之孫。
案議者謂田宅僮仆,應屬弘微者?蓋謂此與封爵相聯,乃古圭田之例,然弘微并此而不取,則可見繼其宗祧者,原不必襲其财産。
288《梁書·阮孝緒傳》:孝緒七歲出後從伯胤之,胤之母周氏卒,有遺财百餘萬,應歸孝緒,孝緒一無所納,盡以歸胤之姊琅邪王晏之母,此則又非親生女之比矣。
《晉書·殷仲堪傳》言:仲堪以異姓相養,禮、律所不許,子孫繼親族無後者,惟令主其烝嘗,不聽别籍以避役,此又見按諸禮、律,承嗣本與财産無關,足以告後世之與為人後而有所冀者矣。
第三節 戶口增減 中國曆代,史所記戶口之數,多寡縣殊,晉、南北朝之世,則其寡少殊甚。
《晉書·地理志》雲:大康元年(280)平吳,大凡戶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
《隋書·地理志》雲:大康時,戶二百六十餘萬。
此後無總數可考。
桓溫嘗言:“戶口凋寡,不當漢之一郡”,則東晉之世,民戶之寡少可知。
《南史·本紀》言:梁元帝時,人戶著籍,不盈三萬,詳見第十三章第四節。
其寡少尤為可駭。
《隋書·地理志》言:陳世戶數,為六十萬。
《北史·隋本紀》:陳國平,戶五十萬,口二百萬。
《隋書·本紀》無。
蓋昔人好舉成數,其戶數,當在五十、六十萬之間也。
北朝以正光以前為全盛,其數倍于晉之大康。
孝昌以後,耗減且将大半。
《魏書·地形志》。
元孝友當魏末,謂“計見管之戶,應二萬餘族”,族二百家,是有二百萬戶也。
《周書·武帝紀》:關東平,得戶三百三十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萬六千六百八十六。
《隋志》載北齊戶數本之,而謂隋世戶數,為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四十六,口數為四千六百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雲。
僭僞諸國,戶口之數可考者:《苻堅載記》,謂堅滅前燕,入邺宮,閱其名籍,戶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五。
《慕容垂載記》,載翟钊所統七郡戶數為三萬八千,慕容永所統新舊八郡戶數為七萬六千八百。
此外皆無所見。
案亂離分裂之世,戶口之數,自當少于統一全盛之時。
289然據當時記載,僅山陰一縣,戶數即已三萬;《宋書·顧觊之》及《良吏·江秉之傳》。
其課戶為二萬,見《齊書·顧憲之傳》。
魏孝靜帝遷邺,戶四十萬,狼狽就道;《北齊書·神武紀》。
陳國雖褊小,豈有僅二十倍于山陰;魏末雖喪亂,豈有僅五倍于邺都之理?其非實數,顯而易見。
蓋史之所記,原不過當時占著之數,非以為生齒之實也。
然以考生齒之數雖不足,以考人民占籍之情形,則有可見者矣。
著籍之數,何以寡少?其原因蓋有多端。
《晉書·武帝紀》,載帝平吳,得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三千,兵二十五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則吏之與兵,皆在民戶之外。
290《慕容寶載記》:寶嗣僞位,遵垂遺令,校閱戶口,罷諸軍營,分屬郡縣。
《宋書·州郡志》:南彭城蕃縣、薛縣,皆義旗初免軍戶所立。
《劉粹傳》:弟道濟,為益州刺史,蜀土僑舊,翕然并反,道濟皇懼,免吳兵三十六營,以為平民,分立宋興、宋甯二郡。
《隋書·食貨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改軍士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
《高祖紀》:開皇十年(590),五月,乙未,诏曰:“魏末喪亂,寓縣瓜分,役車歲動,未遑休息,兵士軍人,權置坊府。
南征北伐,居處無定。
家無完堵,地罕苞桑。
恒為流寓之人,竟無鄉裡之号。
朕甚愍之。
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
墾田帳籍,一與民同。
”遂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新置軍府。
是晉、南北朝之世,有兵籍者,多在民戶之外也。
《南史·郭祖深傳》:祖深以為“都下佛寺,五百餘所,僧尼十餘萬。
所在郡縣,不可勝言。
道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皆不貫人籍。
天下戶口,幾亡其半”。
《魏書·釋老志》言:大和十年(486),有司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僥幸,假稱入道,以避輸課,其無籍僧尼,罷遣還俗。
又沙門統昙曜奏:平齊戶宋明帝失淮北,虜徙青、齊民于平城,置平齊郡以居之,其民謂之平齊戶,見第九章第五節。
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
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
此等蓋亦如僧尼之不貫民籍矣。
《閹宦·仇洛齊傳》言:魏初禁網疏闊,民戶隐匿漏脫者多。
東州既平,绫羅戶民樂葵,因是請采漏戶,供為綸綿。
自後逃戶占為細繭、羅谷者非一。
于是雜、營戶帥,遍于天下。
不屬守宰,發賦輕易。
民多私附。
戶口錯亂,不可檢括。
洛齊奏議罷之,一屬郡縣。
《隋書·刑法志》言:自魏、晉相承,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補兵。
魏虜西涼之人,沒入名為隸戶。
魏武入關,隸戶皆在東魏。
後齊因之,仍供厮役。
建德六年(577)齊平後,武帝欲施輕典于新國,乃诏凡諸雜戶,悉放為百姓。
事亦見《周書·本紀》。
《魏書·世祖紀》:真君五年(444),北部民殺衡陽公莫孤,率五千餘落北走,追擊于漠南,殺其渠帥,餘徙居冀、定、相三州為營戶。
《高祖紀》:延興元年(471),沃野、統萬二鎮敕勒叛,诏源賀追擊,至枹罕,滅之,徙其遺迸于冀、定、相三州為營戶。
二年(475),連川敕勒謀叛,徙配青、徐、齊、兖四州為營戶。
此等亦皆不貫民籍者。
《梁書·武帝紀》:天監十七年(518),八月,诏以兵驺、奴婢,男年登六十,女年登五十,免為平民。
《南史》作男年六十六,女年六十,免為編戶。
則奴婢亦在編戶之外。
《魏書·景穆十二王傳》:京兆王子推之子遙,遷冀州刺史。
以諸胡先無籍貫,悉令造籍,遂欲稅之,為胡所搆,則諸胡又莫非漏籍之人也。
無籍及不屬州縣者既多,民戶自見其少。
然此等為數,究屬有限,其大使民戶減少者,則人民之漏籍,豪強之隐占也。
漏籍之弊,南北皆然。
《晉書·庾冰傳》:冰為揚州刺史,隐實戶口,料出無名萬餘人,以充軍實。
《陳書·文學·褚玠傳》:除山陰令。
縣民張次的、王休達等,與諸猾吏賄賂通奸,全丁大戶,類多隐沒。
玠乃鎖次的等,具狀啟台。
高宗手敕慰勞,并遣使助玠搜括,所出軍民八百餘戶。
《魏書·韓茂傳》:顯祖以五州民戶殷多,編籍不實,五州,據上文觀之,當為冀、定、相、青、東青。
诏茂子均檢括,出十餘萬戶。
足見其數之多。
諸漏籍之人,有竟不占著者,《隋書·食貨志》言:“江左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是也。
有隐蔽于大戶之中者,虞玩之謂“抱子并居,竟不編戶”;《魏書·李沖傳》言:舊無三長,惟立宗主督護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是也。
齊建元二年(480)诏曰:“黃籍民之大紀,國之理端。
自頃氓俗巧僞,為日已久。
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增損三狀,貿襲萬端。
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托死叛。
停私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疾。
編戶齊家,少不如此。
”《齊書·虞玩之傳》。
《魏書·昭成子孫傳》:元晖上書,言“國之資儲,惟藉河北。
饑馑積年,戶口逃散。
生長奸詐,因生隐藏。
出縮老小,妄注死失。
收人租調,割入于己。
人困于下,官損于上”。
近世論戶籍者,或謂“饑時散振,平時服役之書,必不足用,更須重造,可見編審之無謂”,此言實不翄自承其戶籍之不實。
《魏書·高祖紀》:大和十一年(487),七月,诏“年谷不登,聽民出關就食,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
九月,又诏曰:“去夏以歲旱民饑,須遣就食,舊籍雜亂,難可分簡,故依局割民,閱戶造籍,欲令去留得實,振貸平均。
乃者以來,猶有餓死衢路,無人收識。
良由本部不明,籍貫未實,廪恤不周,以至于此。
”是其振饑冊籍,亦臨時編造,而又不能善其事也。
291又近世所謂編審者,初非閱實戶口,隻是量度一州縣賦役,合取丁錢多少,攤派之于有田之家耳。
所謂丁随糧行也。
一條鞭之法行後,舉國皆漸行此法,故其生齒雖盛,而戶口不增。
清聖祖诏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正窺破此中消息也。
《北史·李義深傳》:弟幼廉,為瀛州長史。
齊神武行經異部,總合河北六州文籍,商榷戶口增損。
親自部分。
多在馬上,征責文簿。
幼廉應機立成,恒先期會。
為諸州準的。
版籍苟實,何容以意增損?其所謂增損者,蓋亦随賦役為盈虛耳。
又編審之難,在于官不能親曆闾閻;又不能令民抱子攜妻,赴公堂而聽點。
而《齊書·顧憲之傳》,憲之謂“比衆局檢校,首尾尋續,橫相質累者,亦複不少。
一人被攝,十人相追;一緒裁萌,千孽互起;蠶事弛而農業廢,賤取庸而貴舉責;應公贍私,日不暇給”。
則凡近世之弊,南北朝時,已皆有之矣。
《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