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晉南北朝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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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昏制
去古漸遠,則一切社會制度随社會組織而有變遷。
古者貴族之家,皆有妾媵,然其以一人拘多女,實反不如後世富者之甚,故諸侯不再娶之禮,與其一娶九女并存。
逮于後世,封建之制既絕,于是繼娶之禮興,而前娶與後繼,皆為适室矣。
259陳舒謂:“自秦、漢以來,廢一娶九女之制,近世無複繼室之禮,先妻卒則更娶,苟生加禮,則亡不應貶。
”見《晉書·禮志》。
《魏律》正殺繼母與親母同,見《晉書·刑法志》。
《北史·節義·劉孝翊傳》引《令》,為人後者,父母殁并解官,申其心喪,父卒母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繼母嫁不解官,此自因繼母非天屬之親,嫁則恩義不存故爾,非其地位與正室有殊也。
此自社會漸趨平等使然,然一切制度,不能一變則其餘與之俱變,故其彼此之間,轉有不能和協者。
《顔氏家訓·後娶篇》雲:“江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後,多以妾媵終家事。
疥癬蚊虱,或未能免,限以大分,故希鬥阋之恥。
河北鄙于側出不豫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于三四,《北史·李叔彪傳》:孫象,喪妻無子,終竟不娶,論者非之。
母年有少于子者。
後母之弟,與前婦之兄,衣服、飲食,爰及婚、宦,至于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為常。
身殁之後,辭訟盈公門,謗辱彰道路。
子誣母為妾,弟黜兄為傭;播揚先人之辭迹,暴露祖考之長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
”又曰:“凡庸之性,後夫多寵前夫之孤,後妻必虐前妻之子。
非惟婦人懷嫉妒之情,丈夫有沉惑之辟,亦事勢使之然也。
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争家,提攜鞠養,積習生愛,故寵之。
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學、婚嫁,莫不為防焉,故虐之。
異姓寵則父母被怨,繼親虐則兄弟為仇,家有此者,皆門戶之禍也。
”蓋适妾之别,其分自明,至前後妻則貴賤相等,而其子之争斯起矣。
此封建之世妻妾之制既更,而承襲之制,不随之而俱變,有以緻之也。
繼室之禮既廢,為妾媵者,可升為正适乎?《晉書·武帝紀》:泰始十年(274),诏曰:“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貴賤,而近世以來,多階内寵,登妃後之職,亂尊卑之序。
自今以後,皆不得登用妾媵,以為适正。
”此非指并後、匹适言,乃謂正妻亡殁、離絕,仍不得以妾媵繼之也。
孫騰妻死,正其妾賈為妻;夏侯道遷不娶正室,惟有庶子數人;自中國人言之,其非禮甚矣。
《晉書·後妃傳》:元帝簡文宣鄭大後,嘉平時,群臣希旨,謂應配食元帝。
徐邈言:“子孫豈可為袓考立配?260崇尊盡禮,由于臣子,故得稱大後,祔葬配食,義所不可。
”從之。
《宋書·臧焘傳》:孝武帝追崇庶祖母宣大後,議者或謂宜配食中宮,焘亦以為不可。
則雖死後,亦不容侪于适室矣。
當時諸王之所生母,率緣母以子貴之義,班秩視子為序,故多封為其國大妃。
然亦有并此而不得者,魏齊郡王簡之子祐,母常氏孝文帝以納不以禮,不許為妃是也。
宣武以母從子貴,特拜為齊國大妃,此自中國人觀之,已為非禮。
至北齊高歸彥封為平秦王,嫡妃康及所生母王氏并為大妃,則更為禮所不容矣。
二适為禮所不許,然時直非常,則有非常之事,即禮、律亦有難言之者。
《晉書·禮志》:大康元年(280),東平王楙上言:“王昌父毖,本居長沙,有妻息。
漢末使入中國直吳叛,仕魏為黃門郎,與前妻息生死隔絕,更娶昌母。
今江表一統,昌聞前母久喪,當追成服,求平議。
”其時議者:謝衡以為“雖有二妻,蓋有故而然,不為害于道,宜更相為服”。
張恽謂“《堯典》以釐降二女為文,不殊嫡媵,而傳記亦以妃、夫人稱之,明不立正後。
”蓋皆以為無妨于二适者也。
然二适實禮所不許,以其有故而許之,能保無故者之不矯托于有故乎?于是有欲強絕其一者:虞溥謂“未有遭變而二适,更娶則絕前之證,故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義絕之日”。
許猛以為地絕。
衛恒謂地絕、死絕無異。
李胤謂“大義滅親,毖為黃門侍郎,江南已叛,不得以故妻為妻”。
皆欲強求其說者也。
然昌母何故當義絕?說不可通。
故議者或謂當同之于死而義不絕。
地絕亦難質言,且亦難免狡詐者之藉口,而劉卞謂“地既通何故追絕之”,于義為尤允矣。
然則毖妻未故而地通,又将如何?大義滅親,說尤牽強。
江南叛,非毖之妻叛也。
果如所言,有擅土而叛者,則一竟之民,未能自拔者,夫婦皆當離絕乎?虞溥謂毖“妻專一以事夫,夫懷貳以接己,開僞薄之風,傷貞信之義”;衛恒謂“絕前為奪舊與新,為禮、律所不許,人情所不安”;于義實協。
然人情非有妃匹,不能久安其處,當求歸不得之日,而必責以守信獨居,亦事之難行者也。
當時又有陳诜者,先娶零陵李繁姊。
産四子而遭賊。
于賊請活姑命。
賊略将李去。
诜更娶嚴氏。
生三子。
繁後得姊消息,往迎還诜。
诜籍注二妻。
及李亡,诜疑制服,以事言征西大将軍庾亮。
府司馬王愆期議曰:“诜有老母,不可以莫之養,妻無歸期,納妾可也。
李雖沒賊,尚有生冀,诜尋求之理不盡,而便娶妻,誠诜之短。
其妻非犯七出。
臨危請活姑命,可謂孝婦矣。
議者欲令在沒略之中,必全苦操,有隕無二,是望凡人皆為宋伯姬也。
”夫社會之于貞節,恒偏責諸女子,李繁姊在賊中,蓋已不能全節,而愆期之議猶如此,況王昌之母,未嘗失節者乎?愆期又曰:“後子不及前母,故無制服之文,然礿祠蒸嘗,未有不以前母為母者。
亡猶母之,況其存乎?若能下之,則趙姬之義,若雲不能,官當有制。
先适後繼,有自來矣。
”幹寶議毖事雲:“同産無适側之别,而先生為兄;同爵無等級之差,而先封為長。
二妻無貴賤之禮,則宜以先後為秩。
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廟者衆,及其神位,故有上下也。
《春秋》賢趙姬遭禮之變而得禮情。
朝廷于此,宜導之以趙姬,齊之以诏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後妻崇卑讓之道,室人達少長之序,百姓見變禮之中。
若此,可以居生,又況于死乎?”說與愆期同,似協于義。
劉卞雲:毖于南為邦族,于北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為元妃,後婦為繼室,于義似不甚安。
然趙姬之美,非可責諸人人,使王昌之母,不甘為妾,議者亦無以難也,而可強抑之乎?時又有吳國朱某,娶妻陳氏,生子東伯。
入晉,晉賜之妻某氏,生子綏伯。
大康中,某已亡,綏伯将母以歸邦族,兄弟交愛敬之道,二母笃先後之序;及其終也,二子交相為服;可謂能行寶與愆期之議矣。
然虞溥雲:“伯夷讓孤竹,不可以為後王法。
”又安豐大守程諒,先已有妻,後又娶,遂立二适。
前妻亡,後妻子勳疑所服。
荀勖議曰:“昔鄉裡鄭子群,娶陳司空從妹。
後隔呂布之亂,不複相知存亡,更娶鄉裡蔡氏女。
徐州平定,陳氏得還,遂二妃并存。
蔡氏之子元釁,為陳氏服适母之服,事陳公以從舅之禮。
而族兄宗伯,責元釁謂抑其親。
”此亦不能責後妻之子若其親屬,不持此議也。
于道為又窮矣。
此誠禮律之所難言者也。
此亦非禮律之過。
有制度則必有所窮。
所謂禮律者,亦不過據一時之社會組織,而為之制度耳,原不能通于萬變也。
故曰:“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又曰:“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
此等非常之事,亦有以法令濟其窮者,然終不能餍于人心也。
沛國劉仲武,先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則。
毌丘儉敗,仲武出其妻。
娶王氏,生陶。
仲武為毌丘氏别舍而不告絕。
及毌丘氏卒,正舒求袝葬焉,而陶不許。
舒不釋服,訟于上下。
泣血露骨,衰裳綴落。
數十年不得從,以至死亡。
此于舒為可哀,于陶不受責也。
《賈充傳》:充前妻李氏,生二女:褒、裕。
褒一名荃,裕一名濬。
父豐誅,李氏坐流徙。
後娶郭配女。
名槐,封廣城君。
武帝踐阼,李以大赦得還。
帝特诏充置左右夫人。
充母亦敕充迎李氏。
郭槐怒,攘袂數充。
充乃答诏,托以謙沖,不敢當兩夫人盛禮。
而荃為齊王攸妃,欲令充遣郭而還其母。
時沛國劉含母,及帝舅羽林王虔前妻,皆毌丘儉孫女。
此例既多,質之禮官,皆不能決。
雖不遣後妻,多異居私通。
充自以宰相,為海内準則,乃為李築室于永年裡而不往來。
荃、濬每号泣請充,充竟不往。
會充當鎮關右,公卿供帳祖道,荃、濬懼充遂出,乃排幔出,于坐中叩頭流血,向充及群僚陳母應還之意。
衆以荃王妃,皆驚起而散。
充甚愧愕,遣黃門将宮人扶去。
既而郭槐女為皇大子妃,帝乃下诏,斷如李比皆不得還。
充薨,李氏二女欲令其母祔葬,賈後弗之許,及後廢,李氏乃得合葬焉。
此等法令,随朝局之轉移而轉移,終非人心之所安也。
晉武帝敕賈充置左右夫人,已為非禮,魏收娶其舅女崔昂之妹,産一女,無子,魏大常劉芳孫女,中書郎崔肇師女,夫家坐事,齊文宣并賜收為妻,時人比之賈充,則更為非禮矣。
虜主固不足責也。
收卒無子,後病甚,恐身後适媵不平,乃放二姬。
然北人二妻者頗多。
陸麗二妻:長杜氏,次張氏。
長子定國,杜氏所生。
娶河東柳氏,生子安保。
後納範陽盧度世女,生昕之。
二室俱為舊族,而适妾不分。
定國亡後,兩子争襲父爵。
仆射李沖,有寵于時,與度世子泉,此據《魏書·麗傳》,《北史》作伯源,皆避唐諱也。
據《魏書·盧玄傳》,其人實名淵。
昏親相好,遂左右申助昕之,由是承爵、尚主,職位赫奕。
安保沉廢貧賤,不免饑寒。
李洪之微時,妻張氏,助其經營赀産,自貧至貴,多所補益,有男女幾十人。
洪之後得劉氏,劉芳從妹。
《北史》作姊。
洪之欽重,而疏薄張氏。
為兩宅别居,偏厚劉室。
由是二妻妒競,互相訟詛,兩宅母子,往來如仇。
此則較之遭變更娶,或有君命者,更無以自解矣。
魏尚書仆射範陽盧道虞女,為右衛将軍郭瓊子婦,以瓊死罪沒官,齊高祖啟以賜陳元康為妻,元康乃棄故婦李氏。
東平王元匡妾張氏,薛琡初與奸通,後納以為婦,逐前妻于氏,不讱其子,家内怨忿,竟相告列。
崔道固兄子僧深,坐兄僧祐與沙門法秀謀反徙薄骨律鎮。
後位南青州刺史。
元妻房氏,生子伯驎、伯骥。
後薄房氏,納平原杜氏,與俱徙。
生四子:伯鳳、祖龍、祖螭、祖虬。
僧深得還之後,絕房氏,遂與杜氏及四子寓青州。
伯驎、伯骥與母房居冀州。
雖往來父間,而心存母氏。
孝慈之道,頓阻一門。
僧深卒,伯驎奔赴,不敢入家,寄哭寺門。
祖龍剛躁,與兄伯驎訟适庶,并以刀劍自衛,若怨仇焉。
此等皆近于薄。
魏故事:前妻雖有子,後賜之妻,子皆承适;見《魏書·畢衆敬傳》。
又有因尚主而出妻者;261如李蓋是,見《外戚傳》。
其政令固有以啟之也。
古代昏禮,大抵廢墜,如不賀、不舉樂,雖尚沿襲其文,而已罕存其實是矣。
262《晉書·禮志》:穆帝升平元年(357),将納皇後何氏,大常王彪之,大引經傳及諸故事,以定其禮。
以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而鹹康群臣賀為失禮,故但依鹹甯上禮,不複賀。
八年(364),台符問迎皇後大駕應作鼓吹不?博士胡讷議:“臨軒儀注阙,無施安鼓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
”彪之以為“昏禮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依昏禮。
今宜備設而不作。
”時用此議。
永和二年(346),納後,議賀不。
王述雲:“昏是嘉禮。
《春秋傳》曰:娶者大吉非常吉。
又《傳》曰:鄭子罕如晉賀夫人,鄰國猶相賀,況臣下邪?此便應賀,但不在三日内耳。
今因廟見成禮而賀,亦是一節也。
”彪之議雲:“昏禮不樂、不賀,《禮》之明文。
《傳》稱子罕如晉賀夫人,既無《經》文,又《傳》不雲禮也。
《禮》取婦三日不舉樂,明三日之後自當樂,至于不賀,無三日之斷,恐三日之後,故無應賀之禮。
”又雲:“《禮記》所以言賀取妻者,是因就酒食而有慶語也。
愚謂無直相賀之禮,而有禮贶共慶會之義,今世所共行。
”于時竟不賀。
此晉朝典禮,猶守不樂、不賀之故實也。
然雲禮贶共慶會,其去賀之實幾何?《宋書·文五王傳》:南平王铄早薨,子敬淵婚,廬江王祎白世祖借伎,世祖答曰:“婚禮不舉樂,且敬淵等孤苦,倍非宜也。
”當時雖為世祖所格,然祎有此借,可見時俗舉樂,習為故常。
王公如此,況于氓庶?《魏書·高允傳》:允言“前朝屢發明诏,禁諸婚娶不得作樂,而俗不革變。
今諸王納室,皆樂部給伎,而獨禁細民,此一異也。
”《周書·崔猷傳》雲:時婚姻禮廢,嫁娶之辰,多舉音樂。
可見南北皆然矣。
徐孝嗣雲:“三加廢于王庶,六禮限于天朝,”《齊書·禮志》。
信矣。
違禮之失,大抵在于奢侈,緻嫁娶不能及時。
當時政令,深以蕃民為急,于此屢加督勸,然亦文具而已。
《宋書·周朗傳》:朗上書曰:“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特雉可以聘妻妾,大布可以事舅姑。
若待足而行,則有司加糾。
凡宮中女隸,必擇不複字者。
庶家内役,皆令各有所妃。
要使天下不得有終獨之生,無子之老。
”此欲蕃民者之議論也。
《晉書·武帝紀》:泰始九年(273),十月,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
《齊書·海陵王紀》:延興元年(494),十月,诏曰:“督勸婚嫁,宜嚴更申明;必使禽币以時,摽梅息怨。
”《魏書·高祖紀》:大和二十年(496),七月,诏“男女失時者,以禮會之。
”《世宗紀》:正始元年(504),六月,诏“男女怨曠,務令媾會。
”《肅宗紀》:正光二年(521),七月,诏“男女怨曠,務令會偶。
”《周書·武帝紀》:建德三年(574),正月,诏“自今已後,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軍民,以時嫁娶。
務從節儉,勿為财币稽留。
”此蕃民之政令也。
官為妃合,惟間施諸軍士,263每緻诒害闾閻。
此固虐民以奉軍,非真能行蕃民之政也。
武定三年(545),齊神武請釋芒山俘桎梏,配以民間寡婦。
天保七年(556),十月,發山東寡婦二千六百人,以配軍士。
有夫而濫奪者,五分之一。
皆見《北齊書·本紀》。
《北史·本紀》,五分之一作十二三。
又天保六年(555),三月,發寡婦以配軍士。
史傳所載昏嫁之年頗早,264梁武帝納丁貴嫔,時年十四。
《魏書·高允傳》:允言“今諸王十五,便賜妻别居,然所妃者或長少差舛,或罪人掖廷。
往年及今,頻有檢劾,誠是諸王過酒緻責,迹其元起,亦由色衰相棄,緻此紛纭。
”蓋既求滿淫欲,又欲急求子嗣,故不得取女之年長者也。
孝文将為廢大子恂娶馮誕女,以其年幼,先為聘劉長文、鄭懿女為左右孺子,則其一證。
時恂年十三四。
帝欲使旦出省經傳,食後還内,晡時複出,日夕而罷。
崔光言:“血氣未定,戒之在色。
大子幼年涉學,不宜于正晝之時,舍書禦内。
又非所以安柔弱之體,固永年之命。
”帝以為然,乃不令恂晝入内。
此已為有節限者。
若齊樂陵王百年死時,妃年不過十四;琅邪王俨死時年十四,已有遺腹四男矣,或尚有女,為史所不載者也。
尚主者年亦多小:如梁張缵,年十一,尚高祖女富陽公主。
魏穆紹,年十一,尚琅邪長公主。
齊文襄十二,尚魏孝靜帝妹馮翊長公主。
又神武為武成聘柔然大子庵羅辰女,武成時僅八歲。
此等固或别有原由,不可以常格論,然貴族之習于早昏,則亦因此可見矣。
其非王公貴人,則杜有道妻嚴氏,皮京妻龍氏,出适年皆十三,見《晉書·列女傳》。
史映周妻出适年十七;魏溥、董景起之死,妻年皆十六;張洪部之死,妻年十七;見《魏書·列女傳》。
宇文護母與護書,言“吾十九入汝家”,則多系貴族。
不則民間為子取婦,利其勤勞,且為頗遲者矣。
冀早育,乃求女之年長者,參觀下文可知也。
孤貧不立之士,則有三十不昏如顔延之者矣。
财産私有之世,女子若貨物然,皆聚于多财之家,固事之無可如何者也。
職是故,當時之世家大族,雖高自位置,陵蔑庶姓,而貪其财利,與結昏姻者仍甚多。
265《北齊書·封述傳》:述為息娶隴西李士元女,大輸财聘。
及将成禮,猶競懸違。
述忽取供養像對士元打像為誓。
士元笑曰:“封公何處常得應急像,須誓便用?”一息娶範陽盧莊之女,述又經府訴雲:“送騾乃嫌腳跛,平田則雲鹹薄,銅器又嫌古廢。
”史以此譏述之吝啬,實則盧、李二家之求取,正因此而可知。
此誠顔之推所謂“賣女納财,買婦輸絹,比量父祖,計較锱铢,責多還少,市井無異”者矣。
《顔氏家訓·治家篇》。
嫁女既欲得财,取妻自望送贈。
“為子取婦,恨其生赀不足,倚作舅姑之尊,毒口加誣,不識忌諱”,《歸心篇》。
又曷足怪乎?《抱樸子·弭訟篇》,載其姑子劉士由之論,謂“末世舉不修義,許而弗與,訟阋穢辱,煩塞官曹。
今可使諸争婚者,未及同牢,皆聽義絕,而倍還酒禮,歸其币帛。
其嘗已再離者,一倍裨聘;其三絕者,再倍裨聘”。
已則謂“責裨聘倍,貧者所憚,後所許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先家拱默,不得有言,血刃之禍,于是将起”。
欲使“女氏受聘,即日報闆,使時人署姓名于别闆,必十人已上,以備遠行及死亡。
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書,必手書一紙。
若有變悔而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罰罪”。
當時變悔者之多可見。
《晉書·刑法志》述賈充等定律雲:“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為正,不理私約,”蓋亦以其紛纭變幻,不可勝理也。
梁武帝時,富陽滿璋之,為息覓婚。
東海王源,嫁女與之。
璋之下錢五萬,以為聘禮。
源先喪婦,又以所聘餘直納妾。
中丞沈約奏彈之雲:“自宋氏失禦,禮教凋衰,衣冠之族,日失其序。
姻娅淪雜,罔計厮庶;販粥祖曾,以為賈道;明目腆顔,曾無愧畏。
若夫盛德之胤,世業可懷;栾、郤之家,前徽未遠;既壯而室,竊資莫非皂隸;結褵以行,箕帚鹹失其所;志士聞而傷心,耆老為之歎息。
”可見貴族之貪利結昏,與庶民無異矣。
古代昏姻自由之風,斯時尚未盡泯。
266《晉書·王濬傳》雲:濬美姿貌。
州郡辟河東從事。
刺史燕國徐邈,有女才淑,擇夫未嫁。
邈乃大會佐吏,令女于内觀之。
女指濬告母,邈遂妻之。
隋開皇初,樂平公主周宣帝後,隋文長女。
有女娥英,妙擇昏對。
敕貴公子弟集弘聖宮,日以百數。
公主選取李敏。
賢孫,見《北史·賢傳》。
可見自魏至隋,匹對皆許男女自擇。
賈充有女,通于韓壽,即以妻之;魏大原長公主寡居,與裴詢私奸,肅宗仍诏詢尚焉;亦順本人之意,非如後世謂女重從一,雖曰奸通,亦不容改适也。
《晉書·潘嶽傳》雲:嶽美姿儀,少時常挾彈出洛陽道,婦人遇之者,皆連手萦繞,投之以果,遂滿載而歸,亦可見當時婦女之自由也。
惟昏姻由父母主持者究多,故指腹為昏等事,南北朝之世,亦時有所見焉。
《梁書·韋放傳》:放與吳郡張率,皆有側室懷孕,因指為昏姻。
其後各産男女,未及成長而率亡。
遺嗣孤弱,放嘗贍恤之。
及為北徐州,有貴族請姻者。
放曰:“吾不失信于故友。
”乃以息岐娶率女,又以女适率子。
時稱放能笃舊。
《魏書·王慧龍傳》:子寶興。
尚書盧遐妻,崔浩女也。
初寶興母及遐妻俱孕。
浩謂曰:“汝等将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
” 離昏尚頗容易。
張稷長女楚瓊,适會稽孔氏,無子歸宗,是無子即可去也。
劉妻王氏,椓壁挂履,267土落母孔氏床上,孔氏不悅,即出其妻。
孫謙從兄靈慶,嘗病寄于謙,謙出行,還問起居,靈慶曰:“向飲冷熱不調,即時猶渴,”謙退,遣其妻。
此等似失之輕易,然與其強合,無甯聽其離絕之為愈。
《宋書·王微傳》:微弟僧謙卒,微以書告其靈曰:“弟由來意謂婦人雖無子,不宜踐二庭,此風若行,便可家有孝婦”,此乃欲束縛婦人,使不得去,則不敢不盡其孝敬,乃壓制之加深,非能體念婦女也。
然無子即去,在當時尚頗通行,則亦由此可見。
《陳書·徐陵傳》:陵第三弟孝克,268事所生母陳氏,盡就養之道。
梁末,侯景寇亂,京邑大饑,餓死者十八九,孝克養母,粥不能給。
妻東莞臧氏,領軍盾之女也,甚有容色。
孝克乃謂之曰:“今饑荒如此,供養交阙,欲嫁卿與富人,望彼此俱濟,于卿意如何?”臧氏弗之許也。
時有孔景行者,為侯景将,富于财。
孝克密因媒者陳意。
景行多從左右,逼而迎之。
臧涕泣而去。
所得谷帛,悉以供養。
孝克又剃發為沙門,改名法整,兼乞食以充給焉;臧亦深念舊盟,數緻饋饷;故不乏絕。
後景行戰死,臧伺孝克于途中,累日乃見。
謂曰:“往日之事,非為相負。
今既得脫,當歸供養。
”孝克默然無答。
于是歸俗,更為夫妻。
學道之人,舉動自異流俗,然亦可見當時視婦女名節,尚不甚重也。
改嫁實為恒事。
後妃、公主,改嫁者亦甚多,魏孝武帝後,改适彭城王勰之孫韶,見《北史·獻文六王傳》。
孝靜帝後改适楊愔。
齊孝昭後元氏,齊亡入周氏宮中,隋文帝作相,乃放還山東。
後主後斛律氏,齊亡,嫁為開府元仁妻。
胡氏後亦改嫁,皆見《北史·後妃傳》。
齊琅邪王俨妃,李祖欽女也,俨死,谥為楚恭哀帝,以慰大後,後進為楚帝後,齊亡亦改嫁,見《北齊書》本傳。
齊文襄長子河間王孝瑜之母,本魏穎川王斌之妃,為文襄所納。
文宣以永安王浚妃配劉郁捷,上黨王渙妻配馮永洛,皆高氏奴,此固由亂命,亦不聞其抗節不屈也。
公主中如魏陳留長公主,本劉昶子婦,改适王肅,又馮翊長公主嫠居,孝武以之歸周文。
而民間無論矣。
改嫁有出自願者,《南史·徐孝嗣傳》:父被害,孝嗣在孕,母年少,欲更嫁,不願有子,自床投地者無算,又以搗衣杵舂其要,并服堕胎藥,胎更堅,及生,故小字遺奴。
亦有為親族所迫者,《齊書·孝義傳》:晉陵吳康之妻趙氏,少時夫亡,家欲更嫁,誓死不貳。
義興蔣儁之妻黃氏,夫亡不重嫁,逼之,欲赴水自殺,乃止。
此逼迫之出于夫家者也。
又韓靈敏兄靈珍亡,無子,妻胡氏,守節不嫁,慮家人奪其志,未嘗告歸。
《北史·列女傳》:钜鹿魏溥妻房氏,慕容垂貴鄉大守房湛女也。
年十六而溥卒。
及将大斂,房氏操刀割左耳,投之棺中。
姑劉氏辍哭謂曰:“新婦何至于此?”對曰:“新婦少年,不幸早寡,實慮父母,未量至情,觊持此自誓耳。
”于時子緝生未十旬,鞠養于後房之内,未嘗出門。
緝年十二,房父母仍存,于是歸甯。
父兄尚有異議。
緝竊聞之,啟其母。
房命駕,給雲他行,因而遂歸。
其家弗之知也,行數十裡,方覺。
兄弟來追,房哀歎而不返。
其執意如此。
又:荥陽刀思遵妻,魯氏女也。
始笄,為思遵所聘,未逾月而思遵亡。
其家矜其少寡,許嫁已定。
魯聞之,以死自誓。
父母不達其志,遂經郡訴,稱刀氏恡護寡女,不使歸甯。
魯乃與老姑徒步詣司徒府自告情狀,此逼迫之出于母家者也。
蓋終不免有因以為利之意也。
以不再醮而見旌表者,亦時有之。
刀思遵妻,普泰初有司聞奏,诏依式标榜,是旌表有式也。
《齊書·孝義傳》:吳翼之母丁氏,丁長子婦王氏,守寡執志不再醮,州郡上言,诏表門闾,蠲租稅。
《南史·孝義傳》:霸城王整之姊,嫁為衛敬瑜妻,年十六而敬瑜亡,父母舅姑,鹹欲嫁之,誓而不許,乃截耳置盤中為誓,乃止。
西昌侯藻嘉其美節,起樓于門,題曰貞義衛婦之闾。
又表于台。
《梁書·止足傳》:顧憲之除豫章大守。
有貞婦萬晞者,少孀居,無子,事舅姑尤孝。
父母欲奪而嫁之,誓死不許。
憲之賜以束帛,表其節義。
《魏書·高祖紀》大和九年(485),八月,诏“自大和六年(482)已來,買定、冀、幽、相四州饑民良口者,盡還所親。
雖聘為妻妾,遇之非禮,情不樂者亦離之。
”此與後漢光武、明帝诏饑民遭亂為賊所略,或依托人為下妻,邊人遭患為内郡人妻者,得以恣去頗相似見《秦漢史》第十四章第一節。
政令固應爾也。
同姓不昏,古本論姓而不論氏,然至後世,則古義漸亡,以姓氏之别已亡故也。
269《晉書·劉頌傳》:頌嫁女臨淮陳矯,矯本劉氏子,與頌近親,出養于姑,改姓陳氏,中正劉友譏之。
頌曰:“舜後姚、虞、陳、田,本同根系,而世皆為婚,禮、律不禁,今與此同義,為婚可也。
”友欲列上,為陳骞所止,故得不劾。
姚、虞、陳、田為昏,為古義所不許,而禮、律不之禁者以世皆僅知尚存之氏,而不能溯已亡之姓,禁之勢有不行也。
《劉聰載記》:聰後呼延氏死,将納其大保劉殷女,其弟乂固谏。
聰更訪之于大宰劉延年、大傅劉景。
景等皆曰:“臣常聞大保自雲周劉康公之後,與聖氏本原既殊,納之為允。
”聰大悅。
使其兼大鴻胪李弘拜殷二女為左右貴嫔。
又納殷女孫四人為貴人。
謂弘曰:“大保于朕,實自不同,卿意安乎?”弘曰:“大保胤自有周,與聖原實别。
陛下正以姓同為恨耳。
且魏司空東萊王基,當世大儒,豈不達禮乎?為子納司空大原王沈女,以其姓同而源異故也。
”聰大悅,賜弘黃金六十斤,曰:“卿當以此意谕吾子弟輩。
”劉景、李弘之意,庸或以取媚于聰,其言則是也。
然乂以此為疑,而聰亦不能不以為恨,可見流俗譏平之所在矣。
魏初不禁同姓昏,至大和七年(483),乃诏禁之。
見《紀》。
《北史·長孫紹遠傳》曰:出為河州刺史。
河右戎落,向化日近,同姓昏姻,因以成俗。
紹遠導之以禮,大革弊風。
河州,見第十二章第三節。
玩因以成俗一語,當時同姓為昏者,實不僅戎落為然,蓋戎多華少之地,華人亦稍化于戎矣。
然此等處實不多,其俗亦不能持久也。
親族禁昏,本當兼論母系。
魏文帝大統九年(543),嘗禁中、外及從母姊妹為昏。
周武帝建德六年(577),亦诏自今以後,悉不得娶母同姓以為妻妾。
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
然宣帝即位,诏制九條,宣下州郡,二曰母族絕服外者聽昏,則其制之不能行審矣。
270蓋恒情于父母統系,恒隻能論其一也。
姬妾之數,大抵富貴者為多。
宋胡藩有庶子六十人。
南郡王義宣後房千餘,尼媪數百,男女三十人。
梁鄱陽王恢有男女百人。
魏鹹陽王禧姬妾數十,猶欲遠有簡聘。
奚斤有數十婦,子男二十餘人。
齊神武既納建明皇後,小尒朱。
又納孝莊皇後彭城大妃。
及魏廣平王妃。
馮翊大妃。
高陽大妃遊氏,父京之,為相州長史,神武克邺,欲納之,京之不許,遂牽曳取之,京之尋死,皆見《北史·後妃傳》。
可見是時貴人之暴橫矣。
然土豪之縱恣者亦不乏。
《北史·李遷哲傳》雲:遷哲累葉雄豪,為鄉裡所服。
遷哲安康人,安康,見第十二章第六節。
性複華侈,能厚自奉養。
妾媵至有百數,男女六十九人。
緣漢千餘裡間,第宅相次,姬媵之有子者,分處其中,各有僮仆、侍婢,阍人守護。
遷哲每鳴笳侍從,往來其間,縱酒歡燕,盡生平之樂。
子孫參見,忘其年名者,披簿以審之。
此其豪縱,恐尚有過于王公也。
賀琛之言曰:“歌姬舞女,本有品制。
二八之錫,良待和戎。
今無等秩,雖複庶賤微人,皆盛姬姜。
務在貪污,争飾羅绮。
”可見富人之縱恣,亦不下于朝貴矣。
亦有欲為立限節者,如齊永明中,制諸王年未三十,不得畜妾;《南史·齊高帝諸子傳》。
又敕位未登黃門郎,不得畜女伎《齊書·王晏傳》。
是也。
271然此等法令之不能行,則顯而易見矣。
伎本與妾有别,然畜伎者既務宣淫,其下漁自無節限。
《魏書·高聰傳》雲:聰有伎十餘人,有子無子,皆注籍為妾,以悅其情,可見伎妾之别,特其名焉而已。
當時貴族,多以伎妾回相贈遺,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又有鬻賣以為利者。
《隋書·李谔傳》:谔見禮教凋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辄嫁賣之,遂成風俗,上書曰:“如聞朝臣之内,有父祖亡後,日月未久,子孫無賴,便分其妻妾,《北史》作伎妾。
嫁賣取财。
有一于此,實損風化。
妾雖微賤,親承衣履,服斬三年,古今通式。
豈容遽褫衰绖,強傅鉛華,泣辭靈幾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見者,猶緻傷心,況乎人子,能堪斯忍?複有朝廷重
古者貴族之家,皆有妾媵,然其以一人拘多女,實反不如後世富者之甚,故諸侯不再娶之禮,與其一娶九女并存。
逮于後世,封建之制既絕,于是繼娶之禮興,而前娶與後繼,皆為适室矣。
259陳舒謂:“自秦、漢以來,廢一娶九女之制,近世無複繼室之禮,先妻卒則更娶,苟生加禮,則亡不應貶。
”見《晉書·禮志》。
《魏律》正殺繼母與親母同,見《晉書·刑法志》。
《北史·節義·劉孝翊傳》引《令》,為人後者,父母殁并解官,申其心喪,父卒母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繼母嫁不解官,此自因繼母非天屬之親,嫁則恩義不存故爾,非其地位與正室有殊也。
此自社會漸趨平等使然,然一切制度,不能一變則其餘與之俱變,故其彼此之間,轉有不能和協者。
《顔氏家訓·後娶篇》雲:“江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後,多以妾媵終家事。
疥癬蚊虱,或未能免,限以大分,故希鬥阋之恥。
河北鄙于側出不豫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于三四,《北史·李叔彪傳》:孫象,喪妻無子,終竟不娶,論者非之。
母年有少于子者。
後母之弟,與前婦之兄,衣服、飲食,爰及婚、宦,至于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為常。
身殁之後,辭訟盈公門,謗辱彰道路。
子誣母為妾,弟黜兄為傭;播揚先人之辭迹,暴露祖考之長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
”又曰:“凡庸之性,後夫多寵前夫之孤,後妻必虐前妻之子。
非惟婦人懷嫉妒之情,丈夫有沉惑之辟,亦事勢使之然也。
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争家,提攜鞠養,積習生愛,故寵之。
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學、婚嫁,莫不為防焉,故虐之。
異姓寵則父母被怨,繼親虐則兄弟為仇,家有此者,皆門戶之禍也。
”蓋适妾之别,其分自明,至前後妻則貴賤相等,而其子之争斯起矣。
此封建之世妻妾之制既更,而承襲之制,不随之而俱變,有以緻之也。
繼室之禮既廢,為妾媵者,可升為正适乎?《晉書·武帝紀》:泰始十年(274),诏曰:“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貴賤,而近世以來,多階内寵,登妃後之職,亂尊卑之序。
自今以後,皆不得登用妾媵,以為适正。
”此非指并後、匹适言,乃謂正妻亡殁、離絕,仍不得以妾媵繼之也。
孫騰妻死,正其妾賈為妻;夏侯道遷不娶正室,惟有庶子數人;自中國人言之,其非禮甚矣。
《晉書·後妃傳》:元帝簡文宣鄭大後,嘉平時,群臣希旨,謂應配食元帝。
徐邈言:“子孫豈可為袓考立配?260崇尊盡禮,由于臣子,故得稱大後,祔葬配食,義所不可。
”從之。
《宋書·臧焘傳》:孝武帝追崇庶祖母宣大後,議者或謂宜配食中宮,焘亦以為不可。
則雖死後,亦不容侪于适室矣。
當時諸王之所生母,率緣母以子貴之義,班秩視子為序,故多封為其國大妃。
然亦有并此而不得者,魏齊郡王簡之子祐,母常氏孝文帝以納不以禮,不許為妃是也。
宣武以母從子貴,特拜為齊國大妃,此自中國人觀之,已為非禮。
至北齊高歸彥封為平秦王,嫡妃康及所生母王氏并為大妃,則更為禮所不容矣。
二适為禮所不許,然時直非常,則有非常之事,即禮、律亦有難言之者。
《晉書·禮志》:大康元年(280),東平王楙上言:“王昌父毖,本居長沙,有妻息。
漢末使入中國直吳叛,仕魏為黃門郎,與前妻息生死隔絕,更娶昌母。
今江表一統,昌聞前母久喪,當追成服,求平議。
”其時議者:謝衡以為“雖有二妻,蓋有故而然,不為害于道,宜更相為服”。
張恽謂“《堯典》以釐降二女為文,不殊嫡媵,而傳記亦以妃、夫人稱之,明不立正後。
”蓋皆以為無妨于二适者也。
然二适實禮所不許,以其有故而許之,能保無故者之不矯托于有故乎?于是有欲強絕其一者:虞溥謂“未有遭變而二适,更娶則絕前之證,故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義絕之日”。
許猛以為地絕。
衛恒謂地絕、死絕無異。
李胤謂“大義滅親,毖為黃門侍郎,江南已叛,不得以故妻為妻”。
皆欲強求其說者也。
然昌母何故當義絕?說不可通。
故議者或謂當同之于死而義不絕。
地絕亦難質言,且亦難免狡詐者之藉口,而劉卞謂“地既通何故追絕之”,于義為尤允矣。
然則毖妻未故而地通,又将如何?大義滅親,說尤牽強。
江南叛,非毖之妻叛也。
果如所言,有擅土而叛者,則一竟之民,未能自拔者,夫婦皆當離絕乎?虞溥謂毖“妻專一以事夫,夫懷貳以接己,開僞薄之風,傷貞信之義”;衛恒謂“絕前為奪舊與新,為禮、律所不許,人情所不安”;于義實協。
然人情非有妃匹,不能久安其處,當求歸不得之日,而必責以守信獨居,亦事之難行者也。
當時又有陳诜者,先娶零陵李繁姊。
産四子而遭賊。
于賊請活姑命。
賊略将李去。
诜更娶嚴氏。
生三子。
繁後得姊消息,往迎還诜。
诜籍注二妻。
及李亡,诜疑制服,以事言征西大将軍庾亮。
府司馬王愆期議曰:“诜有老母,不可以莫之養,妻無歸期,納妾可也。
李雖沒賊,尚有生冀,诜尋求之理不盡,而便娶妻,誠诜之短。
其妻非犯七出。
臨危請活姑命,可謂孝婦矣。
議者欲令在沒略之中,必全苦操,有隕無二,是望凡人皆為宋伯姬也。
”夫社會之于貞節,恒偏責諸女子,李繁姊在賊中,蓋已不能全節,而愆期之議猶如此,況王昌之母,未嘗失節者乎?愆期又曰:“後子不及前母,故無制服之文,然礿祠蒸嘗,未有不以前母為母者。
亡猶母之,況其存乎?若能下之,則趙姬之義,若雲不能,官當有制。
先适後繼,有自來矣。
”幹寶議毖事雲:“同産無适側之别,而先生為兄;同爵無等級之差,而先封為長。
二妻無貴賤之禮,則宜以先後為秩。
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廟者衆,及其神位,故有上下也。
《春秋》賢趙姬遭禮之變而得禮情。
朝廷于此,宜導之以趙姬,齊之以诏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後妻崇卑讓之道,室人達少長之序,百姓見變禮之中。
若此,可以居生,又況于死乎?”說與愆期同,似協于義。
劉卞雲:毖于南為邦族,于北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為元妃,後婦為繼室,于義似不甚安。
然趙姬之美,非可責諸人人,使王昌之母,不甘為妾,議者亦無以難也,而可強抑之乎?時又有吳國朱某,娶妻陳氏,生子東伯。
入晉,晉賜之妻某氏,生子綏伯。
大康中,某已亡,綏伯将母以歸邦族,兄弟交愛敬之道,二母笃先後之序;及其終也,二子交相為服;可謂能行寶與愆期之議矣。
然虞溥雲:“伯夷讓孤竹,不可以為後王法。
”又安豐大守程諒,先已有妻,後又娶,遂立二适。
前妻亡,後妻子勳疑所服。
荀勖議曰:“昔鄉裡鄭子群,娶陳司空從妹。
後隔呂布之亂,不複相知存亡,更娶鄉裡蔡氏女。
徐州平定,陳氏得還,遂二妃并存。
蔡氏之子元釁,為陳氏服适母之服,事陳公以從舅之禮。
而族兄宗伯,責元釁謂抑其親。
”此亦不能責後妻之子若其親屬,不持此議也。
于道為又窮矣。
此誠禮律之所難言者也。
此亦非禮律之過。
有制度則必有所窮。
所謂禮律者,亦不過據一時之社會組織,而為之制度耳,原不能通于萬變也。
故曰:“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又曰:“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
此等非常之事,亦有以法令濟其窮者,然終不能餍于人心也。
沛國劉仲武,先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則。
毌丘儉敗,仲武出其妻。
娶王氏,生陶。
仲武為毌丘氏别舍而不告絕。
及毌丘氏卒,正舒求袝葬焉,而陶不許。
舒不釋服,訟于上下。
泣血露骨,衰裳綴落。
數十年不得從,以至死亡。
此于舒為可哀,于陶不受責也。
《賈充傳》:充前妻李氏,生二女:褒、裕。
褒一名荃,裕一名濬。
父豐誅,李氏坐流徙。
後娶郭配女。
名槐,封廣城君。
武帝踐阼,李以大赦得還。
帝特诏充置左右夫人。
充母亦敕充迎李氏。
郭槐怒,攘袂數充。
充乃答诏,托以謙沖,不敢當兩夫人盛禮。
而荃為齊王攸妃,欲令充遣郭而還其母。
時沛國劉含母,及帝舅羽林王虔前妻,皆毌丘儉孫女。
此例既多,質之禮官,皆不能決。
雖不遣後妻,多異居私通。
充自以宰相,為海内準則,乃為李築室于永年裡而不往來。
荃、濬每号泣請充,充竟不往。
會充當鎮關右,公卿供帳祖道,荃、濬懼充遂出,乃排幔出,于坐中叩頭流血,向充及群僚陳母應還之意。
衆以荃王妃,皆驚起而散。
充甚愧愕,遣黃門将宮人扶去。
既而郭槐女為皇大子妃,帝乃下诏,斷如李比皆不得還。
充薨,李氏二女欲令其母祔葬,賈後弗之許,及後廢,李氏乃得合葬焉。
此等法令,随朝局之轉移而轉移,終非人心之所安也。
晉武帝敕賈充置左右夫人,已為非禮,魏收娶其舅女崔昂之妹,産一女,無子,魏大常劉芳孫女,中書郎崔肇師女,夫家坐事,齊文宣并賜收為妻,時人比之賈充,則更為非禮矣。
虜主固不足責也。
收卒無子,後病甚,恐身後适媵不平,乃放二姬。
然北人二妻者頗多。
陸麗二妻:長杜氏,次張氏。
長子定國,杜氏所生。
娶河東柳氏,生子安保。
後納範陽盧度世女,生昕之。
二室俱為舊族,而适妾不分。
定國亡後,兩子争襲父爵。
仆射李沖,有寵于時,與度世子泉,此據《魏書·麗傳》,《北史》作伯源,皆避唐諱也。
據《魏書·盧玄傳》,其人實名淵。
昏親相好,遂左右申助昕之,由是承爵、尚主,職位赫奕。
安保沉廢貧賤,不免饑寒。
李洪之微時,妻張氏,助其經營赀産,自貧至貴,多所補益,有男女幾十人。
洪之後得劉氏,劉芳從妹。
《北史》作姊。
洪之欽重,而疏薄張氏。
為兩宅别居,偏厚劉室。
由是二妻妒競,互相訟詛,兩宅母子,往來如仇。
此則較之遭變更娶,或有君命者,更無以自解矣。
魏尚書仆射範陽盧道虞女,為右衛将軍郭瓊子婦,以瓊死罪沒官,齊高祖啟以賜陳元康為妻,元康乃棄故婦李氏。
東平王元匡妾張氏,薛琡初與奸通,後納以為婦,逐前妻于氏,不讱其子,家内怨忿,竟相告列。
崔道固兄子僧深,坐兄僧祐與沙門法秀謀反徙薄骨律鎮。
後位南青州刺史。
元妻房氏,生子伯驎、伯骥。
後薄房氏,納平原杜氏,與俱徙。
生四子:伯鳳、祖龍、祖螭、祖虬。
僧深得還之後,絕房氏,遂與杜氏及四子寓青州。
伯驎、伯骥與母房居冀州。
雖往來父間,而心存母氏。
孝慈之道,頓阻一門。
僧深卒,伯驎奔赴,不敢入家,寄哭寺門。
祖龍剛躁,與兄伯驎訟适庶,并以刀劍自衛,若怨仇焉。
此等皆近于薄。
魏故事:前妻雖有子,後賜之妻,子皆承适;見《魏書·畢衆敬傳》。
又有因尚主而出妻者;261如李蓋是,見《外戚傳》。
其政令固有以啟之也。
古代昏禮,大抵廢墜,如不賀、不舉樂,雖尚沿襲其文,而已罕存其實是矣。
262《晉書·禮志》:穆帝升平元年(357),将納皇後何氏,大常王彪之,大引經傳及諸故事,以定其禮。
以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而鹹康群臣賀為失禮,故但依鹹甯上禮,不複賀。
八年(364),台符問迎皇後大駕應作鼓吹不?博士胡讷議:“臨軒儀注阙,無施安鼓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
”彪之以為“昏禮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依昏禮。
今宜備設而不作。
”時用此議。
永和二年(346),納後,議賀不。
王述雲:“昏是嘉禮。
《春秋傳》曰:娶者大吉非常吉。
又《傳》曰:鄭子罕如晉賀夫人,鄰國猶相賀,況臣下邪?此便應賀,但不在三日内耳。
今因廟見成禮而賀,亦是一節也。
”彪之議雲:“昏禮不樂、不賀,《禮》之明文。
《傳》稱子罕如晉賀夫人,既無《經》文,又《傳》不雲禮也。
《禮》取婦三日不舉樂,明三日之後自當樂,至于不賀,無三日之斷,恐三日之後,故無應賀之禮。
”又雲:“《禮記》所以言賀取妻者,是因就酒食而有慶語也。
愚謂無直相賀之禮,而有禮贶共慶會之義,今世所共行。
”于時竟不賀。
此晉朝典禮,猶守不樂、不賀之故實也。
然雲禮贶共慶會,其去賀之實幾何?《宋書·文五王傳》:南平王铄早薨,子敬淵婚,廬江王祎白世祖借伎,世祖答曰:“婚禮不舉樂,且敬淵等孤苦,倍非宜也。
”當時雖為世祖所格,然祎有此借,可見時俗舉樂,習為故常。
王公如此,況于氓庶?《魏書·高允傳》:允言“前朝屢發明诏,禁諸婚娶不得作樂,而俗不革變。
今諸王納室,皆樂部給伎,而獨禁細民,此一異也。
”《周書·崔猷傳》雲:時婚姻禮廢,嫁娶之辰,多舉音樂。
可見南北皆然矣。
徐孝嗣雲:“三加廢于王庶,六禮限于天朝,”《齊書·禮志》。
信矣。
違禮之失,大抵在于奢侈,緻嫁娶不能及時。
當時政令,深以蕃民為急,于此屢加督勸,然亦文具而已。
《宋書·周朗傳》:朗上書曰:“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特雉可以聘妻妾,大布可以事舅姑。
若待足而行,則有司加糾。
凡宮中女隸,必擇不複字者。
庶家内役,皆令各有所妃。
要使天下不得有終獨之生,無子之老。
”此欲蕃民者之議論也。
《晉書·武帝紀》:泰始九年(273),十月,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
《齊書·海陵王紀》:延興元年(494),十月,诏曰:“督勸婚嫁,宜嚴更申明;必使禽币以時,摽梅息怨。
”《魏書·高祖紀》:大和二十年(496),七月,诏“男女失時者,以禮會之。
”《世宗紀》:正始元年(504),六月,诏“男女怨曠,務令媾會。
”《肅宗紀》:正光二年(521),七月,诏“男女怨曠,務令會偶。
”《周書·武帝紀》:建德三年(574),正月,诏“自今已後,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軍民,以時嫁娶。
務從節儉,勿為财币稽留。
”此蕃民之政令也。
官為妃合,惟間施諸軍士,263每緻诒害闾閻。
此固虐民以奉軍,非真能行蕃民之政也。
武定三年(545),齊神武請釋芒山俘桎梏,配以民間寡婦。
天保七年(556),十月,發山東寡婦二千六百人,以配軍士。
有夫而濫奪者,五分之一。
皆見《北齊書·本紀》。
《北史·本紀》,五分之一作十二三。
又天保六年(555),三月,發寡婦以配軍士。
史傳所載昏嫁之年頗早,264梁武帝納丁貴嫔,時年十四。
《魏書·高允傳》:允言“今諸王十五,便賜妻别居,然所妃者或長少差舛,或罪人掖廷。
往年及今,頻有檢劾,誠是諸王過酒緻責,迹其元起,亦由色衰相棄,緻此紛纭。
”蓋既求滿淫欲,又欲急求子嗣,故不得取女之年長者也。
孝文将為廢大子恂娶馮誕女,以其年幼,先為聘劉長文、鄭懿女為左右孺子,則其一證。
時恂年十三四。
帝欲使旦出省經傳,食後還内,晡時複出,日夕而罷。
崔光言:“血氣未定,戒之在色。
大子幼年涉學,不宜于正晝之時,舍書禦内。
又非所以安柔弱之體,固永年之命。
”帝以為然,乃不令恂晝入内。
此已為有節限者。
若齊樂陵王百年死時,妃年不過十四;琅邪王俨死時年十四,已有遺腹四男矣,或尚有女,為史所不載者也。
尚主者年亦多小:如梁張缵,年十一,尚高祖女富陽公主。
魏穆紹,年十一,尚琅邪長公主。
齊文襄十二,尚魏孝靜帝妹馮翊長公主。
又神武為武成聘柔然大子庵羅辰女,武成時僅八歲。
此等固或别有原由,不可以常格論,然貴族之習于早昏,則亦因此可見矣。
其非王公貴人,則杜有道妻嚴氏,皮京妻龍氏,出适年皆十三,見《晉書·列女傳》。
史映周妻出适年十七;魏溥、董景起之死,妻年皆十六;張洪部之死,妻年十七;見《魏書·列女傳》。
宇文護母與護書,言“吾十九入汝家”,則多系貴族。
不則民間為子取婦,利其勤勞,且為頗遲者矣。
冀早育,乃求女之年長者,參觀下文可知也。
孤貧不立之士,則有三十不昏如顔延之者矣。
财産私有之世,女子若貨物然,皆聚于多财之家,固事之無可如何者也。
職是故,當時之世家大族,雖高自位置,陵蔑庶姓,而貪其财利,與結昏姻者仍甚多。
265《北齊書·封述傳》:述為息娶隴西李士元女,大輸财聘。
及将成禮,猶競懸違。
述忽取供養像對士元打像為誓。
士元笑曰:“封公何處常得應急像,須誓便用?”一息娶範陽盧莊之女,述又經府訴雲:“送騾乃嫌腳跛,平田則雲鹹薄,銅器又嫌古廢。
”史以此譏述之吝啬,實則盧、李二家之求取,正因此而可知。
此誠顔之推所謂“賣女納财,買婦輸絹,比量父祖,計較锱铢,責多還少,市井無異”者矣。
《顔氏家訓·治家篇》。
嫁女既欲得财,取妻自望送贈。
“為子取婦,恨其生赀不足,倚作舅姑之尊,毒口加誣,不識忌諱”,《歸心篇》。
又曷足怪乎?《抱樸子·弭訟篇》,載其姑子劉士由之論,謂“末世舉不修義,許而弗與,訟阋穢辱,煩塞官曹。
今可使諸争婚者,未及同牢,皆聽義絕,而倍還酒禮,歸其币帛。
其嘗已再離者,一倍裨聘;其三絕者,再倍裨聘”。
已則謂“責裨聘倍,貧者所憚,後所許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先家拱默,不得有言,血刃之禍,于是将起”。
欲使“女氏受聘,即日報闆,使時人署姓名于别闆,必十人已上,以備遠行及死亡。
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書,必手書一紙。
若有變悔而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罰罪”。
當時變悔者之多可見。
《晉書·刑法志》述賈充等定律雲:“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為正,不理私約,”蓋亦以其紛纭變幻,不可勝理也。
梁武帝時,富陽滿璋之,為息覓婚。
東海王源,嫁女與之。
璋之下錢五萬,以為聘禮。
源先喪婦,又以所聘餘直納妾。
中丞沈約奏彈之雲:“自宋氏失禦,禮教凋衰,衣冠之族,日失其序。
姻娅淪雜,罔計厮庶;販粥祖曾,以為賈道;明目腆顔,曾無愧畏。
若夫盛德之胤,世業可懷;栾、郤之家,前徽未遠;既壯而室,竊資莫非皂隸;結褵以行,箕帚鹹失其所;志士聞而傷心,耆老為之歎息。
”可見貴族之貪利結昏,與庶民無異矣。
古代昏姻自由之風,斯時尚未盡泯。
266《晉書·王濬傳》雲:濬美姿貌。
州郡辟河東從事。
刺史燕國徐邈,有女才淑,擇夫未嫁。
邈乃大會佐吏,令女于内觀之。
女指濬告母,邈遂妻之。
隋開皇初,樂平公主周宣帝後,隋文長女。
有女娥英,妙擇昏對。
敕貴公子弟集弘聖宮,日以百數。
公主選取李敏。
賢孫,見《北史·賢傳》。
可見自魏至隋,匹對皆許男女自擇。
賈充有女,通于韓壽,即以妻之;魏大原長公主寡居,與裴詢私奸,肅宗仍诏詢尚焉;亦順本人之意,非如後世謂女重從一,雖曰奸通,亦不容改适也。
《晉書·潘嶽傳》雲:嶽美姿儀,少時常挾彈出洛陽道,婦人遇之者,皆連手萦繞,投之以果,遂滿載而歸,亦可見當時婦女之自由也。
惟昏姻由父母主持者究多,故指腹為昏等事,南北朝之世,亦時有所見焉。
《梁書·韋放傳》:放與吳郡張率,皆有側室懷孕,因指為昏姻。
其後各産男女,未及成長而率亡。
遺嗣孤弱,放嘗贍恤之。
及為北徐州,有貴族請姻者。
放曰:“吾不失信于故友。
”乃以息岐娶率女,又以女适率子。
時稱放能笃舊。
《魏書·王慧龍傳》:子寶興。
尚書盧遐妻,崔浩女也。
初寶興母及遐妻俱孕。
浩謂曰:“汝等将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
” 離昏尚頗容易。
張稷長女楚瓊,适會稽孔氏,無子歸宗,是無子即可去也。
劉妻王氏,椓壁挂履,267土落母孔氏床上,孔氏不悅,即出其妻。
孫謙從兄靈慶,嘗病寄于謙,謙出行,還問起居,靈慶曰:“向飲冷熱不調,即時猶渴,”謙退,遣其妻。
此等似失之輕易,然與其強合,無甯聽其離絕之為愈。
《宋書·王微傳》:微弟僧謙卒,微以書告其靈曰:“弟由來意謂婦人雖無子,不宜踐二庭,此風若行,便可家有孝婦”,此乃欲束縛婦人,使不得去,則不敢不盡其孝敬,乃壓制之加深,非能體念婦女也。
然無子即去,在當時尚頗通行,則亦由此可見。
《陳書·徐陵傳》:陵第三弟孝克,268事所生母陳氏,盡就養之道。
梁末,侯景寇亂,京邑大饑,餓死者十八九,孝克養母,粥不能給。
妻東莞臧氏,領軍盾之女也,甚有容色。
孝克乃謂之曰:“今饑荒如此,供養交阙,欲嫁卿與富人,望彼此俱濟,于卿意如何?”臧氏弗之許也。
時有孔景行者,為侯景将,富于财。
孝克密因媒者陳意。
景行多從左右,逼而迎之。
臧涕泣而去。
所得谷帛,悉以供養。
孝克又剃發為沙門,改名法整,兼乞食以充給焉;臧亦深念舊盟,數緻饋饷;故不乏絕。
後景行戰死,臧伺孝克于途中,累日乃見。
謂曰:“往日之事,非為相負。
今既得脫,當歸供養。
”孝克默然無答。
于是歸俗,更為夫妻。
學道之人,舉動自異流俗,然亦可見當時視婦女名節,尚不甚重也。
改嫁實為恒事。
後妃、公主,改嫁者亦甚多,魏孝武帝後,改适彭城王勰之孫韶,見《北史·獻文六王傳》。
孝靜帝後改适楊愔。
齊孝昭後元氏,齊亡入周氏宮中,隋文帝作相,乃放還山東。
後主後斛律氏,齊亡,嫁為開府元仁妻。
胡氏後亦改嫁,皆見《北史·後妃傳》。
齊琅邪王俨妃,李祖欽女也,俨死,谥為楚恭哀帝,以慰大後,後進為楚帝後,齊亡亦改嫁,見《北齊書》本傳。
齊文襄長子河間王孝瑜之母,本魏穎川王斌之妃,為文襄所納。
文宣以永安王浚妃配劉郁捷,上黨王渙妻配馮永洛,皆高氏奴,此固由亂命,亦不聞其抗節不屈也。
公主中如魏陳留長公主,本劉昶子婦,改适王肅,又馮翊長公主嫠居,孝武以之歸周文。
而民間無論矣。
改嫁有出自願者,《南史·徐孝嗣傳》:父被害,孝嗣在孕,母年少,欲更嫁,不願有子,自床投地者無算,又以搗衣杵舂其要,并服堕胎藥,胎更堅,及生,故小字遺奴。
亦有為親族所迫者,《齊書·孝義傳》:晉陵吳康之妻趙氏,少時夫亡,家欲更嫁,誓死不貳。
義興蔣儁之妻黃氏,夫亡不重嫁,逼之,欲赴水自殺,乃止。
此逼迫之出于夫家者也。
又韓靈敏兄靈珍亡,無子,妻胡氏,守節不嫁,慮家人奪其志,未嘗告歸。
《北史·列女傳》:钜鹿魏溥妻房氏,慕容垂貴鄉大守房湛女也。
年十六而溥卒。
及将大斂,房氏操刀割左耳,投之棺中。
姑劉氏辍哭謂曰:“新婦何至于此?”對曰:“新婦少年,不幸早寡,實慮父母,未量至情,觊持此自誓耳。
”于時子緝生未十旬,鞠養于後房之内,未嘗出門。
緝年十二,房父母仍存,于是歸甯。
父兄尚有異議。
緝竊聞之,啟其母。
房命駕,給雲他行,因而遂歸。
其家弗之知也,行數十裡,方覺。
兄弟來追,房哀歎而不返。
其執意如此。
又:荥陽刀思遵妻,魯氏女也。
始笄,為思遵所聘,未逾月而思遵亡。
其家矜其少寡,許嫁已定。
魯聞之,以死自誓。
父母不達其志,遂經郡訴,稱刀氏恡護寡女,不使歸甯。
魯乃與老姑徒步詣司徒府自告情狀,此逼迫之出于母家者也。
蓋終不免有因以為利之意也。
以不再醮而見旌表者,亦時有之。
刀思遵妻,普泰初有司聞奏,诏依式标榜,是旌表有式也。
《齊書·孝義傳》:吳翼之母丁氏,丁長子婦王氏,守寡執志不再醮,州郡上言,诏表門闾,蠲租稅。
《南史·孝義傳》:霸城王整之姊,嫁為衛敬瑜妻,年十六而敬瑜亡,父母舅姑,鹹欲嫁之,誓而不許,乃截耳置盤中為誓,乃止。
西昌侯藻嘉其美節,起樓于門,題曰貞義衛婦之闾。
又表于台。
《梁書·止足傳》:顧憲之除豫章大守。
有貞婦萬晞者,少孀居,無子,事舅姑尤孝。
父母欲奪而嫁之,誓死不許。
憲之賜以束帛,表其節義。
《魏書·高祖紀》大和九年(485),八月,诏“自大和六年(482)已來,買定、冀、幽、相四州饑民良口者,盡還所親。
雖聘為妻妾,遇之非禮,情不樂者亦離之。
”此與後漢光武、明帝诏饑民遭亂為賊所略,或依托人為下妻,邊人遭患為内郡人妻者,得以恣去頗相似見《秦漢史》第十四章第一節。
政令固應爾也。
同姓不昏,古本論姓而不論氏,然至後世,則古義漸亡,以姓氏之别已亡故也。
269《晉書·劉頌傳》:頌嫁女臨淮陳矯,矯本劉氏子,與頌近親,出養于姑,改姓陳氏,中正劉友譏之。
頌曰:“舜後姚、虞、陳、田,本同根系,而世皆為婚,禮、律不禁,今與此同義,為婚可也。
”友欲列上,為陳骞所止,故得不劾。
姚、虞、陳、田為昏,為古義所不許,而禮、律不之禁者以世皆僅知尚存之氏,而不能溯已亡之姓,禁之勢有不行也。
《劉聰載記》:聰後呼延氏死,将納其大保劉殷女,其弟乂固谏。
聰更訪之于大宰劉延年、大傅劉景。
景等皆曰:“臣常聞大保自雲周劉康公之後,與聖氏本原既殊,納之為允。
”聰大悅。
使其兼大鴻胪李弘拜殷二女為左右貴嫔。
又納殷女孫四人為貴人。
謂弘曰:“大保于朕,實自不同,卿意安乎?”弘曰:“大保胤自有周,與聖原實别。
陛下正以姓同為恨耳。
且魏司空東萊王基,當世大儒,豈不達禮乎?為子納司空大原王沈女,以其姓同而源異故也。
”聰大悅,賜弘黃金六十斤,曰:“卿當以此意谕吾子弟輩。
”劉景、李弘之意,庸或以取媚于聰,其言則是也。
然乂以此為疑,而聰亦不能不以為恨,可見流俗譏平之所在矣。
魏初不禁同姓昏,至大和七年(483),乃诏禁之。
見《紀》。
《北史·長孫紹遠傳》曰:出為河州刺史。
河右戎落,向化日近,同姓昏姻,因以成俗。
紹遠導之以禮,大革弊風。
河州,見第十二章第三節。
玩因以成俗一語,當時同姓為昏者,實不僅戎落為然,蓋戎多華少之地,華人亦稍化于戎矣。
然此等處實不多,其俗亦不能持久也。
親族禁昏,本當兼論母系。
魏文帝大統九年(543),嘗禁中、外及從母姊妹為昏。
周武帝建德六年(577),亦诏自今以後,悉不得娶母同姓以為妻妾。
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
然宣帝即位,诏制九條,宣下州郡,二曰母族絕服外者聽昏,則其制之不能行審矣。
270蓋恒情于父母統系,恒隻能論其一也。
姬妾之數,大抵富貴者為多。
宋胡藩有庶子六十人。
南郡王義宣後房千餘,尼媪數百,男女三十人。
梁鄱陽王恢有男女百人。
魏鹹陽王禧姬妾數十,猶欲遠有簡聘。
奚斤有數十婦,子男二十餘人。
齊神武既納建明皇後,小尒朱。
又納孝莊皇後彭城大妃。
及魏廣平王妃。
馮翊大妃。
高陽大妃遊氏,父京之,為相州長史,神武克邺,欲納之,京之不許,遂牽曳取之,京之尋死,皆見《北史·後妃傳》。
可見是時貴人之暴橫矣。
然土豪之縱恣者亦不乏。
《北史·李遷哲傳》雲:遷哲累葉雄豪,為鄉裡所服。
遷哲安康人,安康,見第十二章第六節。
性複華侈,能厚自奉養。
妾媵至有百數,男女六十九人。
緣漢千餘裡間,第宅相次,姬媵之有子者,分處其中,各有僮仆、侍婢,阍人守護。
遷哲每鳴笳侍從,往來其間,縱酒歡燕,盡生平之樂。
子孫參見,忘其年名者,披簿以審之。
此其豪縱,恐尚有過于王公也。
賀琛之言曰:“歌姬舞女,本有品制。
二八之錫,良待和戎。
今無等秩,雖複庶賤微人,皆盛姬姜。
務在貪污,争飾羅绮。
”可見富人之縱恣,亦不下于朝貴矣。
亦有欲為立限節者,如齊永明中,制諸王年未三十,不得畜妾;《南史·齊高帝諸子傳》。
又敕位未登黃門郎,不得畜女伎《齊書·王晏傳》。
是也。
271然此等法令之不能行,則顯而易見矣。
伎本與妾有别,然畜伎者既務宣淫,其下漁自無節限。
《魏書·高聰傳》雲:聰有伎十餘人,有子無子,皆注籍為妾,以悅其情,可見伎妾之别,特其名焉而已。
當時貴族,多以伎妾回相贈遺,見第十二章第五節。
又有鬻賣以為利者。
《隋書·李谔傳》:谔見禮教凋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辄嫁賣之,遂成風俗,上書曰:“如聞朝臣之内,有父祖亡後,日月未久,子孫無賴,便分其妻妾,《北史》作伎妾。
嫁賣取财。
有一于此,實損風化。
妾雖微賤,親承衣履,服斬三年,古今通式。
豈容遽褫衰绖,強傅鉛華,泣辭靈幾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見者,猶緻傷心,況乎人子,能堪斯忍?複有朝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