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日俄戰事與中國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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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中國速與日本交涉之說。

    此說謂滿洲之地,既由日人奪之于俄,斷不能無條件還我。

    既曰有條件,與其俟彼提出,或竟由彼與俄處分,尚不如由我提出之為得。

    彼之所願欲,無損于我者,不妨開誠布公,與之協商。

    與之争持于前,而仍不免放棄于後,尚不如自始即開誠布公之為得也。

    此主以光明正大之外交手段謀解決者(主此說者,多欲援中俄伊犁交涉為前例)。

     (三)則欲以滿洲為一立憲王國,由中國之皇帝兼王之,如奧、匈、瑞、挪之例。

    此說實受外論之影響。

    當時外論,有欲以滿洲為永世中立地者。

    “蓋滿洲之地,利權無限;我國既不能自保,又不克以獨力開發,則終不免于各國之攘奪。

    而以滿洲地域之廣大,種族之錯雜,各種問題之糾紛,設使一聽各國自由競争于其間,将不免成為遠東之巴爾幹半島。

    莫如先由有關系之國,以條約明确保障,使為永世中立之地,庶可化幹戈為玉帛也。

    ”外人之論如此。

    我國人士,采擇其意。

    又以(1)滿洲之形勢,本可獨成一區,欲使之獨立發達。

    (2)我國是時,立憲之論方盛。

    全國同時舉辦,勢或有所為難,清朝又不免于深閉而固拒。

    欲先推行之于滿洲,觀其利弊,而中原可資為借鑒;且先推行之于清朝之故鄉,亦可以減少滿人之阻力也。

    此說謀在内政上為一大改革,而在外交上,兼可博得國際之同情,以阻一二國鲸吞蠶食之志者。

     以上三說,各有理由。

    當時政府而有精神,外交而有手段,固亦未嘗不可采用。

    然屍居餘氣之滿洲政府,則何足以語此?亦惟束手以待人之處分而已。

    迨日俄之和議既開,而外人處分我之時期乃至。

     日俄議和時,我國曾以公文照會兩國,謂“和約條件,有涉及中國者,非得中國之承認,不能有效”雲。

    日本報紙,頗議我為好強硬之言;又責我不知彼之好意。

    我國報紙,則反唇譏之曰:“我國之權利,皆以軟弱而喪失;馴緻贻友邦之憂。

    苟使事事皆守強硬之宗旨,非以赤血、黑鐵來者,必不放棄,則所喪失之權利,必不緻如今日之多;贻友邦之憂,亦不必如今日之甚也。

    ”又曰:“涉及我之條件,當得我之承認,非關好意惡意也。

    假使日本今日,以好意割讓東京于我,不得我之承認,能有效乎?”此等議論,非不言語妙天下,然空言抗議,究何裨于實事哉?日俄條約既成,小村全權,乃更來我國。

    以十一月二十六日(陽曆12月10日)與我訂結《滿洲善後協約》如下: 中國政府承認日俄講和條約第五條、第六條俄國讓與日本各項。

     日本政府,承認遵行中俄兩國締結之租借地及築造鐵路諸條約。

     由此條約,中國遂将前此斷送于俄之權利,又斷送之于日。

    案旅大可轉租與否,《中俄條約》無明文。

    然膠州灣、威海衛、廣州灣之租借,鹹與旅大性質相同。

    膠約第一章第五條雲:“德國将來,無論何時,不得将此項由中國借去之地段,轉借于别國。

    ”又第三條雲:“中國政府,将該地施行主權之權利,不自有之,而永借之于德國。

    ”旅約第二條雲:“租界境内,俄國應享租主之權利。

    ”此“租主之權利”即德約所雲“施行主權之權利”也。

    然則施行主權之權利在彼,主權仍在于我。

    願否将施行主權之權利,另行租借與别一人,系屬主權之行動;彼安得租借與人?況乎膠約明定不得轉租,事同一律,可以援引者邪?然此時則惟有事實問題,安有從容講論法理之餘地。

    況夫威海借約,與旅大期限相同。

    旅約苟廢,威約效力即随之消滅。

    狡焉思啟封疆以利社稷者,何國蔑有?外交上又生一重困難邪?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主要内容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 清政府承認《樸茨茅斯和約》中有關東三省的規定,即俄國将旅順大連租借地、長春到旅順間的鐵路及其支線以及與上述租 借地、鐵路相關的一切權利全部移讓給日本。

     允許開放鳳凰城(今鳳城)、遼陽、新民屯(今新民)、鐵嶺、通江子(今通江口)、法庫門(今法庫)、長春、吉林、哈爾濱、甯古塔(今甯安)、珲春、三姓(今依蘭)、齊齊哈爾、海拉爾、瑷珲(今愛輝)、滿洲裡等地為商埠。

     允許日本直接經營其在戰時擅自鋪設的安奉鐵路至1923年,屆期估價賣給中國。

     允許日本在鴨綠江右岸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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