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日俄戰事與中國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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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妨礙。

    此其所以亦不願我加入也。

    内政及外交上,當時之情勢如此。

     于是日本公使内田康哉,首先向我國勸告:“于日俄戰時,守局外中立之例。

    ”又通牒英、美、德、法、奧、意,要求其保證俄國不破壞中國之中立。

    各國皆贊同之。

    我遂于光緒三十年正月二日(1904年3月13日),向日、俄兩國,發出如下之文書: 日俄失和,朝廷均以友邦之故,特重邦交,奉上谕守局外中立之例。

    所議辦理方法,已通饬各省,使之一律遵守。

    且嚴命各處地方,監視一切,使保護商民教徒。

    盛京及興京,因為陵寝、宮阙所在之地,責成該将軍嚴重守護。

    東三省所在之城池、官衙、民命、财産,兩國均不得損傷。

    原有之中國軍隊,彼此不相侵犯。

    遼河以西,凡俄兵撤退之地,由北洋大臣派兵駐紮。

    各省邊境及外蒙古,均照局外中立之例辦理。

    不使兩國軍隊,稍為侵越。

    如有闖入界内者,中國自當竭力攔阻,不得視為有乖平和。

    但滿洲外國駐紮軍隊,尚未撤退各地方,中國因力所不及,恐難實行局外中立之例。

    然東三省疆土權利,兩國無論孰勝孰敗,仍歸中國自主,不得占據。

     沙河會戰 圖為1904年沙河會戰的場景。

    沙河會戰把戰場附近的村莊變成一片廢墟,使得當地百姓背井離鄉。

    日俄戰争中,無數的中國人民就這樣慘遭殺害。

     兩國皆覆牒承認。

    美國又向日俄兩國勸告:“劃定交戰之地,不侵犯滿洲行政。

    ”于是三國公認交戰之地限于遼河以東,以其西為中立區域。

     當國際法未發達時,學者之論,有所謂完全中立、不完全中立者。

    今則無複此說。

    既為中立,即須完全。

    而中立條件中,“不以土地供給兩交戰國之利用”,實其尤要者也。

    今也,日俄兩國之作戰,皆在我國之地,則我國果得謂之中立矣乎?或引英國國際學者之說,謂“弱小中立國之地,時亦有為交戰國所占據者。

    如英俄開戰,丹麥中立。

    英俄或占據其土地,以資利用,丹麥固無可如何。

    以其無維持中立之實力也”。

    然彼乃事後之占據,此則劃定于事先;彼之占據,純出強力;我之劃地,則由自認,實不得援以為例也。

    無已,則曰:“彼之據我土地而作戰,實為我所無可如何;而我對于兩國,實未嘗有偏袒一國之意思。

    ”以是為中立雲爾。

    雖然,此實為後來開一惡例。

    日攻青島之役,即其顯著者也。

     戰事既起,我國沿交戰區域之地,屯兵以防兩國之侵入。

    兩國侵轶之事,雖時或不免(以俄人為多),幸未有大問題發生。

    及俄人反攻遼陽失敗後,出奇兵自遼西中立地侵日。

    我國不能禦。

    遂以自溝邦子至新民屯之鐵道,為中立地與交戰地之界。

     至于兩國戰時,或征發我國人民,使服勞役;或則征收其器物,此為無可如何之事。

    我國民且因此受有損失,外人斷不得指此為破壞中立而責我也。

    當我國宣告中立時,日外部之覆文雲: 除俄占領地方之外,日本當與俄國出同樣之舉措,以尊重貴國之中立。

    帝國與俄國,以幹戈相見,本非出于侵略。

    若當戰局告終,犧牲貴國,借以獲得領土,殊非帝國本意。

    至在貴國領域中,兵馬沖要之區,臨時有所措置,則一以軍事上必要之原因,非敢有損于貴國之主權也。

     此所謂無損我國之主權者,衡以純正之法理,疑問自然甚多。

    然既許他人作戰于我土地,事實上即無可如何。

    要之許他人作戰于我土地,終不免在國際法上,開一極惡之先例耳。

     日俄之勝負,既已判明,交戰之事實,遂成過去。

    我國所當汲汲者,則日俄戰後,我國當如何措置應付之問題耳。

    當時國内有力之輿論,凡得三說: (一)謂日俄戰事将畢時,我國宜乘機将《中俄條約》宣告廢棄。

    同時與英交涉,将威海衛收回。

    俄既戰敗,其在滿洲之權利,終已不能維持,與其轉移于日,毋甯交還于中。

    英據威海,本以防俄旅順。

    旅順既由我收回,威海之占據,即失其目的。

    況當時威海租借之約,本雲與旅順借約年限相同。

    在法理上,英實無以為難也。

    日英方睦,庸不免于聯合把持。

    然俄人嫉妒日英之心,未嘗不可利用。

    至于日本,犧牲數十萬人之生命,十餘萬萬之金錢,誠不能令其一無所獲。

    然當由我自主,就無損主權之範圍内,與以相當之權利。

    不可太阿倒持,由彼為政也。

    此主以機速之外交手段謀解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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