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日俄戰事與中國之關系
關燈
小
中
大
有妨礙。
此其所以亦不願我加入也。
内政及外交上,當時之情勢如此。
于是日本公使内田康哉,首先向我國勸告:“于日俄戰時,守局外中立之例。
”又通牒英、美、德、法、奧、意,要求其保證俄國不破壞中國之中立。
各國皆贊同之。
我遂于光緒三十年正月二日(1904年3月13日),向日、俄兩國,發出如下之文書: 日俄失和,朝廷均以友邦之故,特重邦交,奉上谕守局外中立之例。
所議辦理方法,已通饬各省,使之一律遵守。
且嚴命各處地方,監視一切,使保護商民教徒。
盛京及興京,因為陵寝、宮阙所在之地,責成該将軍嚴重守護。
東三省所在之城池、官衙、民命、财産,兩國均不得損傷。
原有之中國軍隊,彼此不相侵犯。
遼河以西,凡俄兵撤退之地,由北洋大臣派兵駐紮。
各省邊境及外蒙古,均照局外中立之例辦理。
不使兩國軍隊,稍為侵越。
如有闖入界内者,中國自當竭力攔阻,不得視為有乖平和。
但滿洲外國駐紮軍隊,尚未撤退各地方,中國因力所不及,恐難實行局外中立之例。
然東三省疆土權利,兩國無論孰勝孰敗,仍歸中國自主,不得占據。
沙河會戰 圖為1904年沙河會戰的場景。
沙河會戰把戰場附近的村莊變成一片廢墟,使得當地百姓背井離鄉。
日俄戰争中,無數的中國人民就這樣慘遭殺害。
兩國皆覆牒承認。
美國又向日俄兩國勸告:“劃定交戰之地,不侵犯滿洲行政。
”于是三國公認交戰之地限于遼河以東,以其西為中立區域。
當國際法未發達時,學者之論,有所謂完全中立、不完全中立者。
今則無複此說。
既為中立,即須完全。
而中立條件中,“不以土地供給兩交戰國之利用”,實其尤要者也。
今也,日俄兩國之作戰,皆在我國之地,則我國果得謂之中立矣乎?或引英國國際學者之說,謂“弱小中立國之地,時亦有為交戰國所占據者。
如英俄開戰,丹麥中立。
英俄或占據其土地,以資利用,丹麥固無可如何。
以其無維持中立之實力也”。
然彼乃事後之占據,此則劃定于事先;彼之占據,純出強力;我之劃地,則由自認,實不得援以為例也。
無已,則曰:“彼之據我土地而作戰,實為我所無可如何;而我對于兩國,實未嘗有偏袒一國之意思。
”以是為中立雲爾。
雖然,此實為後來開一惡例。
日攻青島之役,即其顯著者也。
戰事既起,我國沿交戰區域之地,屯兵以防兩國之侵入。
兩國侵轶之事,雖時或不免(以俄人為多),幸未有大問題發生。
及俄人反攻遼陽失敗後,出奇兵自遼西中立地侵日。
我國不能禦。
遂以自溝邦子至新民屯之鐵道,為中立地與交戰地之界。
至于兩國戰時,或征發我國人民,使服勞役;或則征收其器物,此為無可如何之事。
我國民且因此受有損失,外人斷不得指此為破壞中立而責我也。
當我國宣告中立時,日外部之覆文雲: 除俄占領地方之外,日本當與俄國出同樣之舉措,以尊重貴國之中立。
帝國與俄國,以幹戈相見,本非出于侵略。
若當戰局告終,犧牲貴國,借以獲得領土,殊非帝國本意。
至在貴國領域中,兵馬沖要之區,臨時有所措置,則一以軍事上必要之原因,非敢有損于貴國之主權也。
此所謂無損我國之主權者,衡以純正之法理,疑問自然甚多。
然既許他人作戰于我土地,事實上即無可如何。
要之許他人作戰于我土地,終不免在國際法上,開一極惡之先例耳。
日俄之勝負,既已判明,交戰之事實,遂成過去。
我國所當汲汲者,則日俄戰後,我國當如何措置應付之問題耳。
當時國内有力之輿論,凡得三說: (一)謂日俄戰事将畢時,我國宜乘機将《中俄條約》宣告廢棄。
同時與英交涉,将威海衛收回。
俄既戰敗,其在滿洲之權利,終已不能維持,與其轉移于日,毋甯交還于中。
英據威海,本以防俄旅順。
旅順既由我收回,威海之占據,即失其目的。
況當時威海租借之約,本雲與旅順借約年限相同。
在法理上,英實無以為難也。
日英方睦,庸不免于聯合把持。
然俄人嫉妒日英之心,未嘗不可利用。
至于日本,犧牲數十萬人之生命,十餘萬萬之金錢,誠不能令其一無所獲。
然當由我自主,就無損主權之範圍内,與以相當之權利。
不可太阿倒持,由彼為政也。
此主以機速之外交手段謀解決者。
此其所以亦不願我加入也。
内政及外交上,當時之情勢如此。
于是日本公使内田康哉,首先向我國勸告:“于日俄戰時,守局外中立之例。
”又通牒英、美、德、法、奧、意,要求其保證俄國不破壞中國之中立。
各國皆贊同之。
我遂于光緒三十年正月二日(1904年3月13日),向日、俄兩國,發出如下之文書: 日俄失和,朝廷均以友邦之故,特重邦交,奉上谕守局外中立之例。
所議辦理方法,已通饬各省,使之一律遵守。
且嚴命各處地方,監視一切,使保護商民教徒。
盛京及興京,因為陵寝、宮阙所在之地,責成該将軍嚴重守護。
東三省所在之城池、官衙、民命、财産,兩國均不得損傷。
原有之中國軍隊,彼此不相侵犯。
遼河以西,凡俄兵撤退之地,由北洋大臣派兵駐紮。
各省邊境及外蒙古,均照局外中立之例辦理。
不使兩國軍隊,稍為侵越。
如有闖入界内者,中國自當竭力攔阻,不得視為有乖平和。
但滿洲外國駐紮軍隊,尚未撤退各地方,中國因力所不及,恐難實行局外中立之例。
然東三省疆土權利,兩國無論孰勝孰敗,仍歸中國自主,不得占據。
沙河會戰 圖為1904年沙河會戰的場景。
沙河會戰把戰場附近的村莊變成一片廢墟,使得當地百姓背井離鄉。
日俄戰争中,無數的中國人民就這樣慘遭殺害。
兩國皆覆牒承認。
美國又向日俄兩國勸告:“劃定交戰之地,不侵犯滿洲行政。
”于是三國公認交戰之地限于遼河以東,以其西為中立區域。
當國際法未發達時,學者之論,有所謂完全中立、不完全中立者。
今則無複此說。
既為中立,即須完全。
而中立條件中,“不以土地供給兩交戰國之利用”,實其尤要者也。
今也,日俄兩國之作戰,皆在我國之地,則我國果得謂之中立矣乎?或引英國國際學者之說,謂“弱小中立國之地,時亦有為交戰國所占據者。
如英俄開戰,丹麥中立。
英俄或占據其土地,以資利用,丹麥固無可如何。
以其無維持中立之實力也”。
然彼乃事後之占據,此則劃定于事先;彼之占據,純出強力;我之劃地,則由自認,實不得援以為例也。
無已,則曰:“彼之據我土地而作戰,實為我所無可如何;而我對于兩國,實未嘗有偏袒一國之意思。
”以是為中立雲爾。
雖然,此實為後來開一惡例。
日攻青島之役,即其顯著者也。
戰事既起,我國沿交戰區域之地,屯兵以防兩國之侵入。
兩國侵轶之事,雖時或不免(以俄人為多),幸未有大問題發生。
及俄人反攻遼陽失敗後,出奇兵自遼西中立地侵日。
我國不能禦。
遂以自溝邦子至新民屯之鐵道,為中立地與交戰地之界。
至于兩國戰時,或征發我國人民,使服勞役;或則征收其器物,此為無可如何之事。
我國民且因此受有損失,外人斷不得指此為破壞中立而責我也。
當我國宣告中立時,日外部之覆文雲: 除俄占領地方之外,日本當與俄國出同樣之舉措,以尊重貴國之中立。
帝國與俄國,以幹戈相見,本非出于侵略。
若當戰局告終,犧牲貴國,借以獲得領土,殊非帝國本意。
至在貴國領域中,兵馬沖要之區,臨時有所措置,則一以軍事上必要之原因,非敢有損于貴國之主權也。
此所謂無損我國之主權者,衡以純正之法理,疑問自然甚多。
然既許他人作戰于我土地,事實上即無可如何。
要之許他人作戰于我土地,終不免在國際法上,開一極惡之先例耳。
日俄之勝負,既已判明,交戰之事實,遂成過去。
我國所當汲汲者,則日俄戰後,我國當如何措置應付之問題耳。
當時國内有力之輿論,凡得三說: (一)謂日俄戰事将畢時,我國宜乘機将《中俄條約》宣告廢棄。
同時與英交涉,将威海衛收回。
俄既戰敗,其在滿洲之權利,終已不能維持,與其轉移于日,毋甯交還于中。
英據威海,本以防俄旅順。
旅順既由我收回,威海之占據,即失其目的。
況當時威海租借之約,本雲與旅順借約年限相同。
在法理上,英實無以為難也。
日英方睦,庸不免于聯合把持。
然俄人嫉妒日英之心,未嘗不可利用。
至于日本,犧牲數十萬人之生命,十餘萬萬之金錢,誠不能令其一無所獲。
然當由我自主,就無損主權之範圍内,與以相當之權利。
不可太阿倒持,由彼為政也。
此主以機速之外交手段謀解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