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選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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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技術人員,其條例皆二十年公布;後又有建設人員普通考試,科目有普通行政人員、教育衛生行政人員、監獄官、書記官,其條例皆十九年公布;警察、農林行政人員,工業、農業技術人員,其條例皆二十年公布。
後又有審計人員。
二十八年高等考試分(一)普通行政,(二)财務行政,(三)經濟行政,(四)土地行政,(五)教育行政,(六)司法官,(七)外交官、領事官,(八)統計人員,(九)會計、審計人員九項,後又加合作行政人員一項。
特種考試,有監所看守,有圖書管理員,有助産士,有牙醫,有商品檢驗技術人員,有郵務人員,有中小學教師(檢定),有引水人,其條例皆二十年公布,戰後财務、交通、電信、路政、郵務、會計、工程、地方行政、農業推廣、土地呈報、教育視察、氣象測候,皆嘗舉行考試。
蓋有所求,則試之無定限,已公布之條例,或亦不能改廢也。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公布考試複核條例,京内外各官署,在考試院舉行考試以前,遵照中央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均依該條例加以複核,如考試章程是否根據中央法令,或經中央核準考試方法,是否依照考試章程考試科目,是否與所任職務相當,成績是否及格是也。
二十年一月乃呈請,嗣後各省請舉行考試者,一律停止。
各項考試概歸考選委員會呈院核準施行焉。
惟仍有由各機關自辦而呈院核準備案者,建設委員會于普通工程及事務人員,即嘗行之。
南京國民政府考試立法的主要内容 铨叙部設登記、甄核、育才三司及铨叙審查委員會,以審查公務員資格成績,任免升降轉調俸給年金獎恤(撫恤本屬内政及司法行政部)及規劃公務員補習教育及公益之事。
十九年四月公布現任公務員甄别審查條例,印就表格及證明書發交中央各院部會及各省市政府,請轉發所屬各機關,限期填送。
是年六月開始審查,分資格、成績兩項,資格分革命功勳、學曆、經曆、考試及格四項,成績由長官加具考
後又有審計人員。
二十八年高等考試分(一)普通行政,(二)财務行政,(三)經濟行政,(四)土地行政,(五)教育行政,(六)司法官,(七)外交官、領事官,(八)統計人員,(九)會計、審計人員九項,後又加合作行政人員一項。
特種考試,有監所看守,有圖書管理員,有助産士,有牙醫,有商品檢驗技術人員,有郵務人員,有中小學教師(檢定),有引水人,其條例皆二十年公布,戰後财務、交通、電信、路政、郵務、會計、工程、地方行政、農業推廣、土地呈報、教育視察、氣象測候,皆嘗舉行考試。
蓋有所求,則試之無定限,已公布之條例,或亦不能改廢也。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公布考試複核條例,京内外各官署,在考試院舉行考試以前,遵照中央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均依該條例加以複核,如考試章程是否根據中央法令,或經中央核準考試方法,是否依照考試章程考試科目,是否與所任職務相當,成績是否及格是也。
二十年一月乃呈請,嗣後各省請舉行考試者,一律停止。
各項考試概歸考選委員會呈院核準施行焉。
惟仍有由各機關自辦而呈院核準備案者,建設委員會于普通工程及事務人員,即嘗行之。
南京國民政府考試立法的主要内容 铨叙部設登記、甄核、育才三司及铨叙審查委員會,以審查公務員資格成績,任免升降轉調俸給年金獎恤(撫恤本屬内政及司法行政部)及規劃公務員補習教育及公益之事。
十九年四月公布現任公務員甄别審查條例,印就表格及證明書發交中央各院部會及各省市政府,請轉發所屬各機關,限期填送。
是年六月開始審查,分資格、成績兩項,資格分革命功勳、學曆、經曆、考試及格四項,成績由長官加具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