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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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公之數。

    其病民在于 厘金收入調查一 厘金收入調查二 (譯自日本中華經濟) 設卡之多,一宗貨物經過一次,厘卡收稅即不甚重,而從起運以至到達,究須經過幾次,能否免于重征,初無把握。

    厘本百分抽一之謂,據調查實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間,且皆非從價而從量(蓋因征收者之無能也),又有七四厘捐(抽百之一又一)、九厘捐(抽千分之九)等。

    凡抽稅,何者為稅之物?何物稅率如何?必有一定之法,并須明晰榜示(如清會典與戶部關稅雲:凡貨财之經過關津者,必行商大賈挾資貨殖以貿利者。

    乃征之物有精粗,值有貴賤,利有厚薄,各按其時也,以定應征之數,部設條科,頒于各關,刊之木榜,俾商賈周知,吏不能欺&hellip&hellip至小民日用所需,擔負奇零之物,皆不在征榷之條,以曆代之通法也)。

    惟厘金不然,開辦雖須得中央核準,然辦法則并無一定,稅品稅率以及征收之方法,皆由各省官吏,各自為政,其可随時改變。

    據調查,江蘇一省,即有八種不同之辦法雲。

    各省後來亦謀改良,然其所謂改良者,大抵名異而實則相差無幾也。

    下表為民國四年以後各省所行之厘稅。

     統捐即一次征收。

    産銷稅照例産地在本省,而銷地不在本省者,即不征銷稅。

    銷地在本省而産地不在者,即不征産稅,但通過者,即兩稅皆不征,過境稅則又不然。

    落地稅者,繳銷子口單之拘,承買商人直指銷貨地點,完稅一次。

    征收方法,除由官吏征收外,又有認捐及包捐,認捐由本業中人與稅務機關商定,認數由财廳核準,包捐則由業外之人為之,此兩法可免檢查之煩,及節省征收費,然認包之人,所有之權太大。

    鐵路興後,有寓征于運之議。

    民國二年通過國務會議,拟先從國有鐵路試辦,苟有成效,再推及其他各路及他種運輸業。

    五年交通部拟裁路厘,創辦一特别運輸稅,皆未能行。

     最近政府已在特别會議宣布裁厘,财政善後委員會所拟辦法,厘金、統捐、統稅、貨物稅、鐵路貨捐以及名異實同之通過稅,商埠50裡内外常關正雜各稅之含有通過性質者,海關征收之子口稅、複進口半稅及由此口到彼口之出口稅,均在裁撤之列,合計所裁之數為7500餘萬元。

    裁厘自是善政,然以此與加稅為交換條件,則不當。

    何則?厘乃内政,苟以裁厘與列國交換,當以各國減輕中國貨物之入口稅為條件也。

    且有謂裁厘,決非三數年間所能辦到者,其說由美之産業稅,行之百餘年,無人不以為惡稅,亦能于三年内裁之邪? 鹽稅自擔保借款以來,于主權亦頗有關系。

    現在鹽務行政,由财部附設之鹽務署主管。

    督辦由财政總長兼任,署長由次長兼任。

    署中設總務處及場産運銷二廳,總務處司鹽務人員之任用及考績,場産廳司建造鹽場倉棧及緝私之事,運銷廳司運銷,此外有鹽運使10人、副使4人、總場長6人、鹽場知事127人、榷運局9所、官硝總廠1所、掣驗局2所、蒙鹽局1所、揚子總棧1所、運銷局1所。

    為擔保善後大借款,故于署内設稽核總所,總辦由署長兼任,會辦聘外人任之。

    産鹽地方設稽核分所,經理由華員任之,協理亦聘外人任之。

    鹽稅均存銀行,非總會辦會同簽字,不能提用也(該借款契約且訂明本利拖欠逾展緩近情之日期,即須将鹽政事宜歸入海關管理)。

     稅率輕重不等,最重者,每百斤至四元七角,最輕者不滿一元(因生産運輸之費不同,以此調劑之)。

    鹽稅當擔保庚子賠款,時每年收入不過1200萬兩,近年則在9000萬元左右。

    除善後大借款外,民國元年之克利斯浦500萬金鎊,借款亦以鹽稅為擔保。

    民國十年三月北方政府指定每年鹽稅中,撥1400萬元為國内公債基金。

    鹽稅自擔保大借款後,征稅之地,均能交中交兩行,每十日由中交兩行彙交就近外國銀行,再彙至彙豐、道勝、德華、正金、彙理五銀行。

    對德宣戰後,由四行經理。

    民國十一年,因關稅收入增加,借款本息均以關稅支付,鹽款實際已與借款無關,然此項辦法仍未變更。

    民國十五年,道勝銀行停業,稽核所令道勝經理之款,概交彙豐,彙往倫敦,名為:鹽務稽核總所撥備歸還俄發債券本息賬。

    其德發債票向由道勝彙出者,亦令該三行分彙倫敦,經閣議議決照辦。

    但令該财部對三行聲明:“對于道勝經理中國各種外債之權利,政府保留自由處分移轉之特權。

    ” 民國二年,财政部頒行鹽稅條例,除蒙古、青海、西藏外,産鹽銷鹽各地方劃為兩區,第一區為奉天、直隸、山東、山西、甘肅、陝西、江蘇之淮北各産地及吉林、黑龍江、河南、安徽之皖北各銷鹽地方。

    第二區為江蘇之淮南、兩浙、福建、廣東、四川、雲南各産地,安徽之皖南,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各銷鹽地方。

    三年,第一區百斤稅二元,第二區仍照從前稅則,四年以後,與第一區同,此為第一期辦法,至第二期,則均改為二元五角,其後此項稅率未能實行。

     清時茶稅,随地附加之捐頗多。

    故各省稅率互有輕重,一省之中,亦彼此互殊。

    鹹同以後,原定引制,漸成具文,光宣之交,各省或設統捐,或抽厘捐,或又按弘征課,稅率亦不一緻(大體上西北重于東南)。

    民國三年十月,因華茶運銷外洋者,江河日下,将出口茶葉,向來每擔征銀一兩二五者減為一兩,而湘鄂皖贛洋莊紅茶,求減輕茶厘,則未能實行。

     煙酒牌照稅,系民國元年熊希齡以總理兼财長時所辦,整賣年稅40元,零賣分16元、8元、4元三等。

    紙煙輸入,當清光緒二十六年,年僅3000元,民國元年已達3000萬元(現在1.7億元)。

    當時舉辦煙酒稅,意在對外國輸入之卷煙加以抽收,而結果僅辦到牌照稅而止。

    民國四年,政府曾于京兆,設煙酒公賣局,定有暫行章程十四條,旋又定全國煙酒公賣局暫行章程二十條,立全國煙酒事務署,以紐傳善為督辦,各省皆設煙酒公賣局,由商人承辦分棧,前此各省所收煙酒稅(如煙葉捐、煙絲捐、刨煙捐、釀造稅、燒鍋稅之類)及煙酒牌照稅,均歸并征收。

    傳善去後,張壽齡繼之,于民國十年八月三日,與英美煙公司立聲明書十一條:凡自通商口岸運入内地者,無論其自外洋運來,抑在中國所制,除海關稅及北京祟文門稅外,均完一内地統捐,分四等,第一等每5萬支,完12.375元,次7.125元,次4.125元,次2.25元,完過此項統捐者,各省厘金及各種稅捐均免。

    在華制者,每5萬支另完出廠捐2元,其在通商口岸或商埠銷售者,出廠捐外,不完内地統捐,各省各有更稅者,得以捐單為據,抵繳此項應納捐款,惟營業稅、牌照稅不在此例(另以公函聲明,廣東、廣西、湖南、雲貴五省為例外)。

    遂于上海設全國紙煙捐總局,津、漢設捐務處,前此各省自抽之零星紙煙捐稅陸續取消,均歸滬局征收(收入年約200餘萬元)。

    而浙江于十二年三月開辦紙煙特稅,江蘇、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直魯豫川陝等繼之,或稱銷場稅或營業稅,其稅率大約為百分之二十,仿光緒初等洋藥稅厘并征之額也。

    英美煙公司,遂以此抵繳煙酒事務署所收之捐,英美公使亦疊向外部提出抗議。

    汪瑞闿為全國紙煙捐務督辦,欲修改聲明書,令英美煙公司于原有二五捐外,加捐若幹,撥歸各省應用,而使各省取消特稅。

    曾于民國十三年與英領事及江蘇所派委員,在江蘇省公署協議,議未有成。

    十四年三月,督辦全國煙酒事務姚國桢,與英美煙公司續訂聲明書四條,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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