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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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按該約第十條,該約即發生效力。
政府乃于八月十八日召集各國開特别會議,十月二十六日開會,我以王寵惠為全權代表,與會者凡十二國,會中組織四委員會,第一委員會處理關稅自主問題,第二委員會處理關稅自主以前應用之過渡辦法,第三委員會處理其他有關事件,第四委員會為起草委員會。
當1922年太平洋與遠東問題委員會開第十七次會議時,中國委員宣言,對于關稅條約,雖予承認,并無放棄關稅自主之意,召集照會中即報此,再行提出。
關稅會議既開,中國政府提出:(一)與議各國向中國政府正式聲明,尊重關稅自立,并承認解除現行條約中,所包含之關稅束縛,并中國國定關稅條例于1929年1月1日發生效力。
(二)我國政府允裁厘,與國定關稅定率條例同時實行。
(三)未實行國定關稅定率條例以前,于現行值百抽五外,加收臨時附加稅。
普通品值百抽五,甲種奢侈品,即煙酒值百抽三十,乙種奢侈品值百抽二十。
(四)臨時附加稅條約簽字後,三個月開始征收。
巴黎和會 中國在巴黎和會(上圖)以及華盛頓會議上提出關稅自主均被拒。
直到南京民國政府成立後,宣告關稅自立,才在關稅自主權上取得了一些進展。
關于(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在第一、二委員會議合通過,中國亦公布關稅定率條例[據某當局談話雲:實附有數種保留條件,其時法、意代表知會我國代表團,謂法意政府,隻能照下列條件贊同上項議案,即(1)已納關稅之洋貨,不得加征捐稅。
(2)各種條件互相維系。
(3)裁厘應由雙方承認與實行。
(4)意國單獨提出整理外債互惠稅率問題。
駐京日使館與外交部于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七日先後換文兩次,文内所列原則:(1)此互惠辦法之施行,系為締約國雙方之利益。
(2)締約國之某種貨物,得享互惠稅率之利益。
(3)互惠協定期間之規定,必須能符合締約國兩方經濟變遷之情形之需要。
(4)互惠協定一俟中國關稅定章實行,即行有效]。
(二)中國政府曾正式聲明,盡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切實辦竣。
又宣言抛棄不出之土貨之出口稅,複進口半稅,以為裁厘初步。
關于(三)中國嘗公布煙酒進口稅條例,日主實行華約第三條第二款,美主立即征收二又五附加稅,奢侈品可值百抽五,水陸一律(英亦主水陸一律)。
又日欲于過渡期内,議訂新條約,規定某物互惠的協定稅率與國定稅率,同時施行。
海關施行附加稅後之進款,美主(1)隻補各省裁厘損失。
(2)各省違背裁厘複行征稅,對于被稅者予以賠償。
(3)整理無抵押借款。
(4)中央行政費。
後各國允将附加稅增至“收入可增至7000萬元至9000萬元之間”之數,未能正式決定。
政變作,我國代表多不能出席。
七月三日英美法意日比西荷葡宣言,俟中國代表能正式出席時,立即繼續會議。
我國政府乃修正關稅會議委員會組織條例,派蔡廷幹、顧維均、顔惠卿、王寵惠、張英華、王蔭泰為全權代表,然各國代表多已出京,迄今未曾開會。
會中提出者,又有(一)外僑納稅案。
自與各國通商以來,無論何項條約,均未許外人在租界内租界外免納稅捐。
迩年中國推行稅務,外僑辄借口租界,托詞未奉本國政府訓令,抗不交納,租界外鐵道附屬地亦然,華人住租界鐵道附屬地者,亦不令納稅。
中國政府不得已,暫在租界及鐵道附屬地周圍,設卡征收,于外國商務,實亦有關礙。
故政府宣言,凡外僑在中國領土居住者,無論在租界内或租界外,或鐵道附屬地及其他區域,均與中國人民同一服從中國政府公布之辦法,負擔其一切捐稅。
(二)從前遍訂貨價,亦出協定(1)集會愆期,(2)會議中間停頓,(3)已訂施行遲延,以緻多所延擱。
華府會議業經要求先收回調查貨價之自由,并應用自動修改之原則,今者1929年1月1日後當然修改,亦依中國法令,在此過渡期間,仍依據華會精神,拟具修改稅則章程草案提交關會第二委員會,希望予以同意。
南方對于關餘。
民國八年至九年三月之關餘,本曾分付廣東政府(占全額百分之十三又七),後因七總裁意見分歧,政府瓦解,遂仍付諸北方。
九年底南方政府恢複,要求照撥,并還以前積欠。
總稅務司暨外交團謂須請示本國政府,後美政府電謂應交外國所承認之政府,關餘遂盡歸北方。
十二年九月五日南方政府照會北京外交團,請“各使訓令代理關稅各銀行,将關餘撥交總稅務司,由本政府訓令總稅務司,分解南北”,并令總稅務司“以政府轄境内之關餘,須另行存儲,并将1920年3月以後之關餘補撥,否則将另委員海關總稅務司”。
外人疑南方政府将幹涉海關行政,外交團令駐華海軍赴廣州,電領事團轉複南方政府,謂關餘為中國所有,外交團不過保管人,如欲分取,當與北京政府協議雲雲。
此事遂未有結果(當時實業界,因民國十年北方政府曾定以關餘為國内公債基金,頗反對南方分用。
據南方政府之言,則謂此項基金,尚可以1400萬元鹽餘及1000萬元煙酒稅充之,且北方政府本不應自由處置南方應得之關餘也)。
迨五卅案起,廣東又有六月二十二日之沙基慘案,粵人封鎖港澳。
十五年中央政治會議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征收入口貨之消費稅,普通貨物百分之二又五,奢侈品百分之五,以為解除封鎖最低限度,交換條件于十月十一日施行(照會中仍申明無意幹涉海關行政)。
封鎖亦即于是日取消。
駐粵首席總領事曾秉承駐京首席公使之訓令,向粵政府提出抗議,粵政府以不能承認北京首席公使駁覆之(領袖公使亦曾向北方政府提出抗議,以廣東與山東及其他地方官吏并言)。
歐戰後,中國于對德和約未曾簽字,十年五月二十日所結中德協約第四條,兩國有關稅自主權,惟人民所辦兩國間或他國所産未制已制貨物,其應納之進口出口稅,不得超過本國人民所納稅率。
奧約則我仍簽字,奧放棄1902年8月29日關于中國關稅之協定。
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十三條,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中,訂立商約時,将兩締約國關稅稅則,采取平等相互主義,同意協定。
内地常關,清季惟崇文門左右翼及張綏各邊關直隸中央,此外均由各省派員征收。
民國二年将淮安、臨清、鳳陽、武昌、漢陽、夔、贛等關改歸中央,等派監督管理。
三年設局多倫,四年改為稅關。
又将舊屬于省之潼關、辰州、浔州、成都等關改簡監督,雅安、甯遠兩關,改歸部轄。
廣元、永甯兩關屬之成都,打箭爐關屬之雅安。
厘金,清鹹豐三年,太常寺卿雷以饷軍揚州,始倡之于仙女廟,幕客錢江之謀也。
本雲事定即裁,後遂留為善後經費,由布政使派員征收。
厘局之數,據前數年之調查,全國凡700餘處,但隻指總局而言,分局及同類之稽征局不在其内。
直隸 15 奉天 34 黑龍江 31 甘肅 43 新疆 11 山西 42 山東 10 河南 32 江蘇 58 浙江 42 湖南 34 四川 20 福建 45 廣東 29 廣西 30 貴州 44 吉林 44 江西 47 安徽 42 陝西 30 湖北 25 雲南 44 共752厘局。
其收入光緒初年為2000萬兩(據雲實有7000萬,餘皆被中飽),清末預算所列為3500萬兩,民國初年,預算所列為2400萬兩。
厘金之中飽,據各方面之調查,皆雲超過
政府乃于八月十八日召集各國開特别會議,十月二十六日開會,我以王寵惠為全權代表,與會者凡十二國,會中組織四委員會,第一委員會處理關稅自主問題,第二委員會處理關稅自主以前應用之過渡辦法,第三委員會處理其他有關事件,第四委員會為起草委員會。
當1922年太平洋與遠東問題委員會開第十七次會議時,中國委員宣言,對于關稅條約,雖予承認,并無放棄關稅自主之意,召集照會中即報此,再行提出。
關稅會議既開,中國政府提出:(一)與議各國向中國政府正式聲明,尊重關稅自立,并承認解除現行條約中,所包含之關稅束縛,并中國國定關稅條例于1929年1月1日發生效力。
(二)我國政府允裁厘,與國定關稅定率條例同時實行。
(三)未實行國定關稅定率條例以前,于現行值百抽五外,加收臨時附加稅。
普通品值百抽五,甲種奢侈品,即煙酒值百抽三十,乙種奢侈品值百抽二十。
(四)臨時附加稅條約簽字後,三個月開始征收。
巴黎和會 中國在巴黎和會(上圖)以及華盛頓會議上提出關稅自主均被拒。
直到南京民國政府成立後,宣告關稅自立,才在關稅自主權上取得了一些進展。
關于(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在第一、二委員會議合通過,中國亦公布關稅定率條例[據某當局談話雲:實附有數種保留條件,其時法、意代表知會我國代表團,謂法意政府,隻能照下列條件贊同上項議案,即(1)已納關稅之洋貨,不得加征捐稅。
(2)各種條件互相維系。
(3)裁厘應由雙方承認與實行。
(4)意國單獨提出整理外債互惠稅率問題。
駐京日使館與外交部于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七日先後換文兩次,文内所列原則:(1)此互惠辦法之施行,系為締約國雙方之利益。
(2)締約國之某種貨物,得享互惠稅率之利益。
(3)互惠協定期間之規定,必須能符合締約國兩方經濟變遷之情形之需要。
(4)互惠協定一俟中國關稅定章實行,即行有效]。
(二)中國政府曾正式聲明,盡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切實辦竣。
又宣言抛棄不出之土貨之出口稅,複進口半稅,以為裁厘初步。
關于(三)中國嘗公布煙酒進口稅條例,日主實行華約第三條第二款,美主立即征收二又五附加稅,奢侈品可值百抽五,水陸一律(英亦主水陸一律)。
又日欲于過渡期内,議訂新條約,規定某物互惠的協定稅率與國定稅率,同時施行。
海關施行附加稅後之進款,美主(1)隻補各省裁厘損失。
(2)各省違背裁厘複行征稅,對于被稅者予以賠償。
(3)整理無抵押借款。
(4)中央行政費。
後各國允将附加稅增至“收入可增至7000萬元至9000萬元之間”之數,未能正式決定。
政變作,我國代表多不能出席。
七月三日英美法意日比西荷葡宣言,俟中國代表能正式出席時,立即繼續會議。
我國政府乃修正關稅會議委員會組織條例,派蔡廷幹、顧維均、顔惠卿、王寵惠、張英華、王蔭泰為全權代表,然各國代表多已出京,迄今未曾開會。
會中提出者,又有(一)外僑納稅案。
自與各國通商以來,無論何項條約,均未許外人在租界内租界外免納稅捐。
迩年中國推行稅務,外僑辄借口租界,托詞未奉本國政府訓令,抗不交納,租界外鐵道附屬地亦然,華人住租界鐵道附屬地者,亦不令納稅。
中國政府不得已,暫在租界及鐵道附屬地周圍,設卡征收,于外國商務,實亦有關礙。
故政府宣言,凡外僑在中國領土居住者,無論在租界内或租界外,或鐵道附屬地及其他區域,均與中國人民同一服從中國政府公布之辦法,負擔其一切捐稅。
(二)從前遍訂貨價,亦出協定(1)集會愆期,(2)會議中間停頓,(3)已訂施行遲延,以緻多所延擱。
華府會議業經要求先收回調查貨價之自由,并應用自動修改之原則,今者1929年1月1日後當然修改,亦依中國法令,在此過渡期間,仍依據華會精神,拟具修改稅則章程草案提交關會第二委員會,希望予以同意。
南方對于關餘。
民國八年至九年三月之關餘,本曾分付廣東政府(占全額百分之十三又七),後因七總裁意見分歧,政府瓦解,遂仍付諸北方。
九年底南方政府恢複,要求照撥,并還以前積欠。
總稅務司暨外交團謂須請示本國政府,後美政府電謂應交外國所承認之政府,關餘遂盡歸北方。
十二年九月五日南方政府照會北京外交團,請“各使訓令代理關稅各銀行,将關餘撥交總稅務司,由本政府訓令總稅務司,分解南北”,并令總稅務司“以政府轄境内之關餘,須另行存儲,并将1920年3月以後之關餘補撥,否則将另委員海關總稅務司”。
外人疑南方政府将幹涉海關行政,外交團令駐華海軍赴廣州,電領事團轉複南方政府,謂關餘為中國所有,外交團不過保管人,如欲分取,當與北京政府協議雲雲。
此事遂未有結果(當時實業界,因民國十年北方政府曾定以關餘為國内公債基金,頗反對南方分用。
據南方政府之言,則謂此項基金,尚可以1400萬元鹽餘及1000萬元煙酒稅充之,且北方政府本不應自由處置南方應得之關餘也)。
迨五卅案起,廣東又有六月二十二日之沙基慘案,粵人封鎖港澳。
十五年中央政治會議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征收入口貨之消費稅,普通貨物百分之二又五,奢侈品百分之五,以為解除封鎖最低限度,交換條件于十月十一日施行(照會中仍申明無意幹涉海關行政)。
封鎖亦即于是日取消。
駐粵首席總領事曾秉承駐京首席公使之訓令,向粵政府提出抗議,粵政府以不能承認北京首席公使駁覆之(領袖公使亦曾向北方政府提出抗議,以廣東與山東及其他地方官吏并言)。
歐戰後,中國于對德和約未曾簽字,十年五月二十日所結中德協約第四條,兩國有關稅自主權,惟人民所辦兩國間或他國所産未制已制貨物,其應納之進口出口稅,不得超過本國人民所納稅率。
奧約則我仍簽字,奧放棄1902年8月29日關于中國關稅之協定。
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十三條,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中,訂立商約時,将兩締約國關稅稅則,采取平等相互主義,同意協定。
内地常關,清季惟崇文門左右翼及張綏各邊關直隸中央,此外均由各省派員征收。
民國二年将淮安、臨清、鳳陽、武昌、漢陽、夔、贛等關改歸中央,等派監督管理。
三年設局多倫,四年改為稅關。
又将舊屬于省之潼關、辰州、浔州、成都等關改簡監督,雅安、甯遠兩關,改歸部轄。
廣元、永甯兩關屬之成都,打箭爐關屬之雅安。
厘金,清鹹豐三年,太常寺卿雷以饷軍揚州,始倡之于仙女廟,幕客錢江之謀也。
本雲事定即裁,後遂留為善後經費,由布政使派員征收。
厘局之數,據前數年之調查,全國凡700餘處,但隻指總局而言,分局及同類之稽征局不在其内。
直隸 15 奉天 34 黑龍江 31 甘肅 43 新疆 11 山西 42 山東 10 河南 32 江蘇 58 浙江 42 湖南 34 四川 20 福建 45 廣東 29 廣西 30 貴州 44 吉林 44 江西 47 安徽 42 陝西 30 湖北 25 雲南 44 共752厘局。
其收入光緒初年為2000萬兩(據雲實有7000萬,餘皆被中飽),清末預算所列為3500萬兩,民國初年,預算所列為2400萬兩。
厘金之中飽,據各方面之調查,皆雲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