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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宕。

    至華府會議開會,中國代表提出關稅自主案,其結果乃有所謂九國中國關稅條約者,最近之關稅會議,實根據此約而來者也(九國者,美、比、英、華、法、意、日、荷、葡也)。

     (一)修正1918年12月19日上海修正稅則委員會,所定海關進口貨稅表,以期切實值百抽五。

    此項委員會,由上開各國及列席華府會議各國承認之,政府曾與中國訂有值百抽五之稅則之條約,而願參與修正之各國代表組織之。

    本案議決之日起,四個月以内修正完竣。

    至早公布後兩個月實行。

     (二)由特别會議立即設法,以便從速籌備,廢除厘金,并履行1902年9月5日中英商約第八款,1903年10月8日中美商約第四款、第五款及1903年10月8日中日附加條約第一款所開之條件,以相征收各該條款内所規定之附加稅。

    特别會議由簽字本約各國之代表組織之,凡依據本約第八條之規定,願參與暨贊成本約之政府,亦得列入。

    該會議應于本條約實行後三個月内,在中國會集,其日期與地點由中國定之。

     (三)特别會議應考量裁厘,履行第二條所載,各條約諸條款所定條件之前,所應用之過渡辦法,并應準許對于應納關稅之進口貨,得征收附加稅,其實行日期用途及條件,均由特别會議議決之。

    此項附加稅,一律值百抽二又五,惟某種奢侈品,據特别會議意見,能負較大之增加,尚不緻有礙商務者,得将總額增加,惟不得逾值百抽五。

     國外在中開辦的銀行 我國關款的沖債賠償,又按國家的不同存付到其在中國開辦的銀行。

    圖為天津的日本金正銀行(右)和上海的彙豐銀行(上)。

     (四)中國進口貨海關稅表,按照第一條,立即修改完竣。

    四年後,應再行修正,以後每七年修改一次,以替代中國現行條約每十年修改之規定。

     (五)關于關稅各項事件,締約各國應有切實之平等待遇及機會均等。

     (六)中國海陸邊界,劃一征收關稅之原則,即予以承認,特别會議應商定辦法,俾該原則得以實行。

    凡因交換局部經濟利益,曾許以關稅上之特權,而此種特權,應行取消者,特别會議得秉公調劑之。

    一切海關稅率,因修改稅則而增加者,與各項附加稅,因本約而增收者,陸海邊界均應一律。

     (七)第二條所載辦法,尚未實行以前,子口稅一律值百抽二又五。

     (八)凡締約各國,從前與中國所訂各條約,與本條約各規定有抵觸者,除最惠國條款外,鹹以本條約各條款為準。

     所謂切實值百抽五者,吾國關稅雖協定為值百抽五,然因貨物估價之關系,實隻值百抽一二。

    辛醜條約乃有切實值百抽五之說,于是年修改一次。

    民國七年,因加入參戰,對協約國要求實行值百抽五,又将稅則修改一次。

    據熟于商情者評論,其結果亦不過值百抽三又七一五而已。

    其時歐戰未平,貨價異常,外交部及各國駐使均備文申明,俟歐戰終結後兩年,再行修改。

    九國條約改定修改稅則委員會,于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在上海開會,我國派蔡廷幹為委員,與會者有英、法、意、荷、西、葡、比、丹、瑞、挪、瑞士、美、日(并中國,凡十三國)。

    所修稅則于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實行(近人雲南京條約後,入口稅則,共修改四次。

    出口稅至今未改,或雲1858年,即鹹豐八年,曾随進口稅修改一次,未知然否?又雲我國出口稅,皆系從量,故随物價之變,征稅輕重,大有不同。

    如茶自1806年以前,由中國壟斷,其時茶價最高,自此以後,遂逐漸降低。

    而茶之從量征稅如故,則加重。

    又如絲價逐漸高漲,而其從量征稅如故,則減輕是也。

    我國出口稅率,無原料、制造品&hellip&hellip分别,概從一律協定,以緻欲免某物之稅,或欲加重某物之稅,以圖保護,皆有所不能,實一大缺點也)。

     關稅特别會議,民國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派顧維鈞為籌備處處長,八日許顧辭,以王正廷代之。

    先是五月間,黑河華僑商會請各省商會各派代表在京開關稅研究會議,财農兩部從之。

    九月九日成立商會,所推副會長張維镛,又邀各商會代表及全國商會聯合會駐京評議員開商約研究會,于十月一日成立。

     關稅研究會中,所争論最大者,為産銷稅問題。

    商會代表欲廢産銷稅,以營業所得兩稅代之。

    其理由現有常關43,又50裡内常關19,合分關分卡,約340~350(其收入50裡内常關500餘萬,50裡外常關700餘萬),實為厘金之變相,存之仍不免留難。

    又英約常關以清會典所有為限,沿邊及有海關處,雖可添設,内地則可移動而不能增設。

    關既有限制,征收必難普遍公平,且厘局長由省委任,要求撤換較易,關監督由中央委任,呼籲赴訴更難也(邊遠省份尤為不便)。

    又英約無出産稅,日約第一款雖有出産字樣,而訂明悉照中國與各國商定辦法,毫無歧異,則出産稅可辦與否尚屬疑問。

    至于銷場稅,則如何辦法,約文未言。

    當時總署饬赫德,即謂未知議約大臣意旨所在,難以拟具。

    何者厘既裁矣,查驗為約文所禁,有限之常關,斷不能遍征全國之銷場稅也。

    政府之意,主就條約所許,存留常關,以征産銷兩稅。

    财部所拟辦法,産稅于起運後第一常關征收,銷稅于最後常關征收,惟特種大宗貨物得就地征收産稅(此據英約第八款第三第七第八節)。

    又産稅得于最後常關征收,并征銷場稅。

    距常關遠者,并得由當地商會代征(補征産稅亦然)。

    通商口岸現有海關而無常關者,沿邊區域(包水陸沿海三者)及内地自辟商埠,一律添設(各常關管轄區域另定,有海關處,常關仍照現在辦法,輪船由海關收稅,民船由常關收稅)。

    其稅額,産稅為百之二又五,銷稅競争品(如絲茶)、需要品(如糧食)百之二又五,資用品百之五,奢侈品百之七又五。

    此省運至彼省,途經通商口岸,在海關完過出口稅者,如已滿産銷兩稅總額,即免征銷場稅,否則照不足之數補征。

    将稅司兼管50裡内常關之權解除,而照英美約,由省長官在海關人員中選一人或數人為常關監察員(不限外人),當時政府及商會代表争持不決,後乃融通定議,謂于兩年以内,将所得稅、營業稅、出産稅、銷場稅等同時籌備,而究行何稅,則俟特别會議議定。

    土貨出口稅,照約尚可加抽二又五,合為七又五之數,商會代表要求分别貨物之性質(原料競争品、手工制造品等),以定或應減輕,或應全免,議決由政府與商民合組商品研究會,随時讨論施行。

    九國條約第六款,所謂關稅上之特權,應指中英續議滇緬條約及中法會議越南邊界通商章程續議專條内,彼此允讓之利益而言,議決此事,須為進一步之要求于特别會議,提出局部經濟交換之利益,與最惠國條款不相沖突。

    各國對于商約中關稅部分,不能引機會均等各例,要求利益均沾,如此辦法并可由單制協定漸入于複制協定。

    疊次修改稅則,派員協定貨價,時間每慮匆促,辦理易緻遷延。

    議次各财政讨論會所議,預定公布洋貨進口貨價辦法,由政府于上海、漢口、天津、廣州、大連五口設立調查機關,求平均之貨價,供随時之修改(按此案後僅辦到上海一處)。

    過渡期内值百抽二又五之進口附加稅。

    華會宗旨欲以整理外債,或可提出一部為行政必要經費及教育公益事業之處,商會代表欲存為裁厘擔保。

    議決将來會議時,如能拟出擔保或裁厘辦法,地方長官不緻顧慮反對,則亦可将增收之附加稅,撥充整理公債之用。

     民國十四年八月五日九國公約批準文件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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