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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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海關行政全在外人手中。
華人之為副稅務司者,惟清季亞東關有一人,民國五年有一人,至民國十五年,華人之升稅務司者乃得一人,升副稅務司者得三人雲。
各海關本有監督,然條約上稅務司系受命于總稅務司,故監督命令,稅務司不之聽,必呈财政部,由部咨稅務處轉,由總稅務司下令也。
光緒三十四年赫德病歸,以布雷頓代理,宣統三年赫德殁,以安格聯繼之。
庚子賠款以海關稅為擔保,其時海關稅入僅2000萬,辛醜條約乃将各通商口岸常關暫撥洋關管理,清末磅價高漲,又益以常關50裡内各分口。
民國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汕頭海關監督兼交涉員馬文車以洋關及通商口岸常關所入,已足敷賠債所需,而炮台司事王盛唐舞弊案,牽涉副稅務司馬多隆,呈請東征軍總指揮批準,于是日将潮海關50裡内各分口,派員收回。
稅務司提出抗議,國民政府以馬氏事前未得政府許可,手續不合,于二月五日撤消之。
今日海關行政全在外人手中。
據近來調查,稅務司43,英人27;副稅務司30,英人18;幫辦157,英人62。
華人之為副稅務司者,惟清季亞東關有一人,民國五年有一人,至民國十五年,華人之升稅務司者乃得一人(思第),升副稅務司者得三人雲(粵海常關、秦皇島、嘉興分關)。
各海關本有監督,然條約上稅務司系受命于總稅務司,故監督命令,稅務司不之聽,必呈财政部,由部咨稅務處轉,由總稅務司下令也。
稅務處設于光緒三十二年,有督辦稅務大臣,總稅務司以下,皆受管轄,後并入度支部。
民國以來,亦歸财政部管轄,各關監督有專任兼任之分,專任監督兼管所在地之常關,兼任者以道尹為之。
關稅存放,民國以來亦成為一問題。
我國以關稅擔保債款,由來已久。
鹹豐八年、十年英法賠款,即以關稅指撥(至同治四年清訖),同治六年甘肅軍事借款,亦以關稅擔保。
其後甲午俄、法、英、德各款及庚子賠款,亦均以關稅為擔保。
清時關道有庫,海關收入皆交關道指定之中國之銀錢号,由關道指撥道庫,海關自身并無經營收付之權也(海關經費,亦向關道具領)。
應付債賠各款,由關道按期(或按月或半年)将本息交付銀行或銀團,平時則分存上海各銀錢号,其時收入,年約4000餘萬。
上海銀錢号得此大宗存款,頗足以資周轉。
辛亥革命,銀行錢莊倒閉,關款始有虧欠。
先是庚子賠款,因海關收入不足以償,分攤之于各省,各省所認亦悉交上海道。
及是各省或則不認,或雖認而解不以時,償賠各款始有拖欠,各外銀行乃在滬組織委員會,以清理積欠為名,為處分押品之計,拟具辦法八條,呈諸外交團,外交團略加改動,于民國元年一月,由領銜駐使交我政府,勒逼照行。
該委員會系以對1900年以前,以關稅作保而現未清償之債款及庚子賠款,有關系之銀行,即彙豐、德華、道勝分存,總稅務司應将關稅淨收入報告該委員會,至中國政府能付債賠各款為止。
民國二年,政府恐内地稅款收解之權,亦落外人之手,由外财兩部及稅務處組織關稅委員會研究此事,結果與稅務司商定征收稅款,統交中、交兩行,訂立合同九條,然稅務司隻認為中、交兩行營業之關系,不認為關稅與國庫之關系,故積有成數,即照解彙豐,存行之期,至多不過7日,為數至多不過10萬而已。
赫德銅像 圖為在原址上新建的上海北華捷報大樓,左側的是總握中國海關行政權達48年之久的總稅務司赫德的銅像。
當時的海關行政全握在外國人手中。
現在海關稅存放辦法,系每月按期平均分作三份,以三分之二存于彙豐、道勝兩行,為債之擔保。
該兩行即以所收數目支配于以下五項:(一)1898年四厘半金債,每月撥彙豐。
(二)1896年五厘金債,每月撥彙豐。
(三)1895年四厘金債,每年于6月及12月撥道勝。
(四)由總稅務司以命令照撥之關餘。
(五)彌補庚子賠款,按月撥入庚子賠款項下。
此外三分之一,則存入彙豐之總稅務司海關收入保留項下。
通商口岸50裡以内之常關稅,系在彙豐,為賠款之擔保,記入總稅務司常關稅存款項下,以定率分作八份,每月按四期分配于以下兩項:(一)庚子賠款項下(此項尚有由海關稅按月撥入者),向分存正金、彙豐、荷蘭、華比、花旗、道勝、彙理七銀行。
歐戰起,英、法、美、日、俄、意、比等國以我參戰之故,自1917年起,準我停付庚子賠款五年,我即以此停付部分擔保七年公債基金,悉以關銀折算存入總稅務司,擔保七年短期内國公債項下,而以總稅務司之命令,分存于正金、彙理、華比、花旗、道勝、彙豐六銀行。
(二)總稅務司常關收入保留項下,向為撥入德華銀行,以抵(甲)償還奧賠款,(乙)部分的德國賠款之用,自對德奧宣戰停付後,即改由彙豐保管,其中關于德國部分,則撥中國銀行,充作兩種關稅借款之擔保。
所謂關餘者,系關稅所入,支配上項各款,尚有盈餘,然後再交政府者。
故關餘名詞,實始于1917年也。
現在關稅存放支配之權,完全操諸外人,而外人複有改善稅款存放之主張,即(一)取利益均沾主義,須分存與中國有關系各銀行,不能由一二銀行壟斷。
(二)特組稅務銀行,由海關當局及各債權關系國派人共同管理。
華會之際,日本代表有希望将海關稅,由日本銀行保管一部分之要求,并另附有意見書,法代表贊同日代表主張,亦有同樣之書面聲明。
比國、意國代表并與日法代表聲明,取同一态度。
我國自華會決定加稅之後,因外人議及存放問題,始知其關系重大,乃始加以研究,有(一)應由中央金庫保管說。
(二)指定銀行保管說(主此說者,以中央金庫之銀行,往往對政府濫行借債,緻失信用,不如分存各商辦大銀行,由稅務司指定較為可靠,亦少流弊)。
(三)國民銀行保管說。
欲集全國商會,共同發起組織。
(四)新舊稅分管說(主此說者,以舊稅向存外國銀行,抵償外債,已成慣例,一旦收回,恐不易辦。
新附加稅,則必争歸本國銀行保管)。
(五)舊稅亦必撥存本國銀行一部分說(主此說者,以關稅按月有盈,盈餘部分及已退還之賠款,亦應争回)。
(六)組織關稅保管委員會說(以财長稅務處督辦總稅務司審行公會會長總商會會長組織之)。
又按關款之充債賠款者,英、葡由彙豐存付,美由花旗存付,俄由道勝存付,日由正金存付,法、西、瑞典由東方彙理存付,意由華義銀行存付,比由華比銀行存付,荷由荷蘭銀行存付,最近道勝又以倒閉聞矣。
最近關稅問題,皆因辛醜條約及九國關稅條約而起。
辛醜條約賠款負擔既重,我國要求加稅,各國乃以裁厘為交換條件。
英約第八款,許我裁厘後,進口貨稅加至值百抽十二又五,出口貨稅不逾值百抽七又五,其中絲斤不逾值百抽五(美約第四款,日約附加第一款,葡約第九款略同)。
并許我裁厘後對土貨征銷場稅[以常關為征收機關,常關以載在《清會典》及《戶部則例》者為限。
惟(一)有海關無常關,(二)沿邊沿海而非通商口岸,(三)新開口岸,皆可增設]、出廠稅(本款第九節已見前,美約略同),美約附件又許我抽出産稅。
照英約本應于1904年1月1日實行。
然政府既憚裁厘,又習于因循,迄未籌備,厘金所病者,華商至外貨入中國内地,本有半稅可代,且通商口岸愈增,則内地愈少,故外人亦迄未提及。
光緒三十四年外務部乃向各國提議加稅,英日謂我于原約未曾履行,遂又延
華人之為副稅務司者,惟清季亞東關有一人,民國五年有一人,至民國十五年,華人之升稅務司者乃得一人,升副稅務司者得三人雲。
各海關本有監督,然條約上稅務司系受命于總稅務司,故監督命令,稅務司不之聽,必呈财政部,由部咨稅務處轉,由總稅務司下令也。
光緒三十四年赫德病歸,以布雷頓代理,宣統三年赫德殁,以安格聯繼之。
庚子賠款以海關稅為擔保,其時海關稅入僅2000萬,辛醜條約乃将各通商口岸常關暫撥洋關管理,清末磅價高漲,又益以常關50裡内各分口。
民國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汕頭海關監督兼交涉員馬文車以洋關及通商口岸常關所入,已足敷賠債所需,而炮台司事王盛唐舞弊案,牽涉副稅務司馬多隆,呈請東征軍總指揮批準,于是日将潮海關50裡内各分口,派員收回。
稅務司提出抗議,國民政府以馬氏事前未得政府許可,手續不合,于二月五日撤消之。
今日海關行政全在外人手中。
據近來調查,稅務司43,英人27;副稅務司30,英人18;幫辦157,英人62。
華人之為副稅務司者,惟清季亞東關有一人,民國五年有一人,至民國十五年,華人之升稅務司者乃得一人(思第),升副稅務司者得三人雲(粵海常關、秦皇島、嘉興分關)。
各海關本有監督,然條約上稅務司系受命于總稅務司,故監督命令,稅務司不之聽,必呈财政部,由部咨稅務處轉,由總稅務司下令也。
稅務處設于光緒三十二年,有督辦稅務大臣,總稅務司以下,皆受管轄,後并入度支部。
民國以來,亦歸财政部管轄,各關監督有專任兼任之分,專任監督兼管所在地之常關,兼任者以道尹為之。
關稅存放,民國以來亦成為一問題。
我國以關稅擔保債款,由來已久。
鹹豐八年、十年英法賠款,即以關稅指撥(至同治四年清訖),同治六年甘肅軍事借款,亦以關稅擔保。
其後甲午俄、法、英、德各款及庚子賠款,亦均以關稅為擔保。
清時關道有庫,海關收入皆交關道指定之中國之銀錢号,由關道指撥道庫,海關自身并無經營收付之權也(海關經費,亦向關道具領)。
應付債賠各款,由關道按期(或按月或半年)将本息交付銀行或銀團,平時則分存上海各銀錢号,其時收入,年約4000餘萬。
上海銀錢号得此大宗存款,頗足以資周轉。
辛亥革命,銀行錢莊倒閉,關款始有虧欠。
先是庚子賠款,因海關收入不足以償,分攤之于各省,各省所認亦悉交上海道。
及是各省或則不認,或雖認而解不以時,償賠各款始有拖欠,各外銀行乃在滬組織委員會,以清理積欠為名,為處分押品之計,拟具辦法八條,呈諸外交團,外交團略加改動,于民國元年一月,由領銜駐使交我政府,勒逼照行。
該委員會系以對1900年以前,以關稅作保而現未清償之債款及庚子賠款,有關系之銀行,即彙豐、德華、道勝分存,總稅務司應将關稅淨收入報告該委員會,至中國政府能付債賠各款為止。
民國二年,政府恐内地稅款收解之權,亦落外人之手,由外财兩部及稅務處組織關稅委員會研究此事,結果與稅務司商定征收稅款,統交中、交兩行,訂立合同九條,然稅務司隻認為中、交兩行營業之關系,不認為關稅與國庫之關系,故積有成數,即照解彙豐,存行之期,至多不過7日,為數至多不過10萬而已。
赫德銅像 圖為在原址上新建的上海北華捷報大樓,左側的是總握中國海關行政權達48年之久的總稅務司赫德的銅像。
當時的海關行政全握在外國人手中。
現在海關稅存放辦法,系每月按期平均分作三份,以三分之二存于彙豐、道勝兩行,為債之擔保。
該兩行即以所收數目支配于以下五項:(一)1898年四厘半金債,每月撥彙豐。
(二)1896年五厘金債,每月撥彙豐。
(三)1895年四厘金債,每年于6月及12月撥道勝。
(四)由總稅務司以命令照撥之關餘。
(五)彌補庚子賠款,按月撥入庚子賠款項下。
此外三分之一,則存入彙豐之總稅務司海關收入保留項下。
通商口岸50裡以内之常關稅,系在彙豐,為賠款之擔保,記入總稅務司常關稅存款項下,以定率分作八份,每月按四期分配于以下兩項:(一)庚子賠款項下(此項尚有由海關稅按月撥入者),向分存正金、彙豐、荷蘭、華比、花旗、道勝、彙理七銀行。
歐戰起,英、法、美、日、俄、意、比等國以我參戰之故,自1917年起,準我停付庚子賠款五年,我即以此停付部分擔保七年公債基金,悉以關銀折算存入總稅務司,擔保七年短期内國公債項下,而以總稅務司之命令,分存于正金、彙理、華比、花旗、道勝、彙豐六銀行。
(二)總稅務司常關收入保留項下,向為撥入德華銀行,以抵(甲)償還奧賠款,(乙)部分的德國賠款之用,自對德奧宣戰停付後,即改由彙豐保管,其中關于德國部分,則撥中國銀行,充作兩種關稅借款之擔保。
所謂關餘者,系關稅所入,支配上項各款,尚有盈餘,然後再交政府者。
故關餘名詞,實始于1917年也。
現在關稅存放支配之權,完全操諸外人,而外人複有改善稅款存放之主張,即(一)取利益均沾主義,須分存與中國有關系各銀行,不能由一二銀行壟斷。
(二)特組稅務銀行,由海關當局及各債權關系國派人共同管理。
華會之際,日本代表有希望将海關稅,由日本銀行保管一部分之要求,并另附有意見書,法代表贊同日代表主張,亦有同樣之書面聲明。
比國、意國代表并與日法代表聲明,取同一态度。
我國自華會決定加稅之後,因外人議及存放問題,始知其關系重大,乃始加以研究,有(一)應由中央金庫保管說。
(二)指定銀行保管說(主此說者,以中央金庫之銀行,往往對政府濫行借債,緻失信用,不如分存各商辦大銀行,由稅務司指定較為可靠,亦少流弊)。
(三)國民銀行保管說。
欲集全國商會,共同發起組織。
(四)新舊稅分管說(主此說者,以舊稅向存外國銀行,抵償外債,已成慣例,一旦收回,恐不易辦。
新附加稅,則必争歸本國銀行保管)。
(五)舊稅亦必撥存本國銀行一部分說(主此說者,以關稅按月有盈,盈餘部分及已退還之賠款,亦應争回)。
(六)組織關稅保管委員會說(以财長稅務處督辦總稅務司審行公會會長總商會會長組織之)。
又按關款之充債賠款者,英、葡由彙豐存付,美由花旗存付,俄由道勝存付,日由正金存付,法、西、瑞典由東方彙理存付,意由華義銀行存付,比由華比銀行存付,荷由荷蘭銀行存付,最近道勝又以倒閉聞矣。
最近關稅問題,皆因辛醜條約及九國關稅條約而起。
辛醜條約賠款負擔既重,我國要求加稅,各國乃以裁厘為交換條件。
英約第八款,許我裁厘後,進口貨稅加至值百抽十二又五,出口貨稅不逾值百抽七又五,其中絲斤不逾值百抽五(美約第四款,日約附加第一款,葡約第九款略同)。
并許我裁厘後對土貨征銷場稅[以常關為征收機關,常關以載在《清會典》及《戶部則例》者為限。
惟(一)有海關無常關,(二)沿邊沿海而非通商口岸,(三)新開口岸,皆可增設]、出廠稅(本款第九節已見前,美約略同),美約附件又許我抽出産稅。
照英約本應于1904年1月1日實行。
然政府既憚裁厘,又習于因循,迄未籌備,厘金所病者,華商至外貨入中國内地,本有半稅可代,且通商口岸愈增,則内地愈少,故外人亦迄未提及。
光緒三十四年外務部乃向各國提議加稅,英日謂我于原約未曾履行,遂又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