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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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呈奉段執政核準。
據該續訂聲明書,公司于先所認捐項外,加征保護捐一道,其額為百分之五,照紙煙所銷售之省份,撥歸該省,以抵補特稅。
倘各省于此外,再行征收,得将所征之數,于應繳該省數内扣抵,扣抵不足,仍得将應繳煙酒署之捐扣抵,此項辦法于各省取消特稅時發生效力。
煙酒署與英美煙公司所訂聲明書,據輿論之批評,損失頗大。
(一)通商口岸及商埠定為免捐區域(續訂聲明書時,據煙酒署雲:煙公司已允實行,時通商口岸及商埠,均貼印花。
然系口頭聲明)。
(二)出廠稅例,征百分之五,今校最下等内地統捐之數,尚覺不及。
(三)出廠捐條文雲:“在華制造行銷各省”,因之運銷國外者(海參崴南洋群島等)均不納稅。
(四)海關稅除外,而50裡内常關漏未提及,以緻外商投報常關扣抵應納之捐。
而其關系尤大者。
(五)子口稅本所以代内地厘金,故在英文為TransitDuty沿途稅。
光緒二十四年總署咨準洋商進口貨物領有稅單者,自通商口岸至單内指定之地,允免重征,既至該地後,子口稅單即應繳銷,子口稅單既經繳銷,即與無單之貨無異。
故落地稅等,我國向來自由征收,絕不受條約限制(浙江之洋廣貨落地捐,江蘇之洋廣貨業認捐等是)。
質言之,我國受條約限制者,惟(A)國境稅及(B)國内稅之通過稅(厘金及類似厘金之稅)。
今乃許其将厘金及各種稅捐概行免納,是并國内稅而亦與協定也。
又(六)該聲明之第九條,公司聲明條約應享之權利,毫不抛棄。
然則條約所享之權利優,即以條約為據,條約外之權利,又可以聲明書攫得之,設使各種商業而皆如此,條約将等于無效矣。
(七)煙稅各國皆重(美國五萬支抽至美元百元,日本值百抽二百),實為良好稅源,若與外人協定,姑不論他種捐稅,外人踵起效尤,即就煙稅而論,已失一筆大宗收入(日本至一萬數千萬元)。
(八)至續訂聲明書所加稅率,亦僅百分之五,此乃汪瑞闿在江甯省署協議時,煙公司已允,而我方未之許者,且此事之得失,不在稅率之重輕,苟與協定,即稅率加重,在彼方猶為有利也。
(九)聲明書期限為8年,财部宣布,照會英使時,曾聲明如實行加稅,修改稅則,不受此聲明書有效期間之限制,然除此以外,吾國改訂稅法,則不能不受其限制矣。
然此項聲明書實系違反約章,故以法律論,嘗無效力之可言。
各省開辦卷煙特稅,英美提出交涉,謂聲明書允免重征,據吾國人之解釋,則此項捐納,乃所以代子口半稅,子口半稅,則所以代厘金,故所免者,亦應以厘金及與厘金同性質之稅捐為限,各省所辦非營業稅,即銷場稅性質,營業稅聲明書且已除外,銷場稅據馬凱條約,必入口洋貨加征至百分之十二又五時,乃限制僅可征于土貨,否則固當任我征收也[或謂營業稅系行為稅,當按商店純益,用累進法征收,性質與所得稅相似。
今按值百抽幾,對貨征收,明明非營業稅,江蘇官場解釋,謂日本營業稅以(1)售出貨價,(2)賃房價格,(3)店夥人數為征收之标準。
我國省略(2)(3)兩項手續耳。
又我方謂免納限于英美煙公司。
今營業稅,取之營銷店鋪,間接取之吸戶。
營業者為我國人營業店鋪之物,實為我國之物。
彼謂批發商大都公司代理人,貨物仍系公司财産。
我方謂約章外商不得在内地開設行棧,我惟認為中國商人,故許其在内地營業,且制造營銷合為一人時,兩稅當分别征收,固各國之通例也。
又議決本省單行條例及省稅,為省議會之職權,中央亦不能幹涉]。
各省所辦紙煙特稅,成績不甚佳良(浙省除開支外,僅得數十萬,而中央所收,為煙公司扣抵者百餘萬,蘇省初雲招商包辦,實多業外之人,化名承充,尤屬啧有煩言)。
民國十四年,湖北督軍蕭耀南曾派軍需課長與公司交涉,就廠征稅,訂立草合同。
蕭卒後,吳佩孚派軍警督察處長李炳煦,将草合同修正,即派李為湖北全省紙煙捐務總辦,于十五年三月十六實行[原設特捐總處分局及包(包,疑是包稅的意思&mdash&mdash編者),概行取消]。
土産酒類公賣章程行後,久經征稅,各省稅率且逐漸增加,洋酒自民國四五年後輸入日多,華洋商人,又多在華仿制者,近年政府乃頒行機制酒類販賣條例,于京兆設機制酒類征稅處,向販賣洋酒商店征收。
香煙廣告 國民政府成立後,統一煙酒公賣費率,取消商人承包認辦制度。
通過一系列的整頓,力圖從根本上改變煙酒稅制的淩亂狀況,但實際成效不大。
圖為民國時期的香煙廣告。
各式各樣的公司 随着商品經濟的沖擊,以及近代民族工商業的形成和發展,對城市工商業(如圖中街上各式各樣的公司)課征的間接稅超過曆史上的田賦,逐漸上升為主要的稅收。
漁稅向視為雜稅之一,沿海州縣間或征收。
此外則吏役埠頭需索,水師營汛私費而已。
日人既據大連青島,遍設水産組合所,向中國漁民索取組合費,不納則禁其捕魚,而彼在中國沿海卻肆意濫捕,又将所得組合費作為經營漁業之資(大連水産會社水産試驗場、滿洲漁市場、東洋捕鲸會社、青島漁業會社等經費,不下數千萬元。
據報載多出自組合費,費之變相漁稅。
又據報載農商部嘗與日本締結漁業借款600萬元,以七省領海劃作數漁區為抵押品)。
長此以往,我國沿海漁民必将失業,難免不流為海盜,甚可慮也。
近年農商部始公布漁業條例,“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在中華民國領海采捕水産動植物及取得關于漁業之權利。
”(第一條),然日本漁輪仍有利用我國人,巧立名目,蒙混注冊者(歐、美、日本對于領海,均有捕魚區域及禁區域之别,凡屬民船采捕之地,漁輪機船不許羼入,所以維沿海漁民之生計也。
台灣此項區域,以沿海島嶼燈塔向外量起,自10海裡至60海裡不等,平均計算離島嶼約35海裡。
民國十年,外海兩部彙訂領海線,以各島潮落,向外起算3英裡為界。
江浙漁會曾函上海總商會,拟議擴充)。
煙酒牌照稅為營業稅之一。
此外屬于營業稅者,有牙稅(有領貼費,有常年稅,自十餘元至數百元)、當稅、特種營業執照稅(民國三年,定分十三種,計其資本抽百分之二又五)。
登錄稅分契稅及注冊費兩種。
契稅所包其廣凡産業移轉有契為憑者,皆稅焉。
注冊費分(1)輪船、(2)鐵路、(3)商業、(4)公司、(5)礦業、(6)律師、(7)著作權七類。
清代鑒于明末礦稅之弊,各地之礦,有司多奏請封閉,惟雲南有銅礦,戶工二部恃以鑄錢。
此外率多私采。
民國乃定礦稅條例,分為礦區稅,視其種類及礦區之大小,礦産之多少而定。
印花稅民國二年所行者,第一類發貨票、銀錢收據15種,第二類提貨單、股票、彙票等11種。
三年八月續頒人事憑證帖用印花條例,為出洋及國内遊曆護照、免稅單照、官吏試驗合格證書、中學以上畢業證書、婚書等。
牲畜稅及屠宰稅本系雜稅(清初凡貿易之牲畜,值百抽三,屠宰無稅,季年東南各有屠宰稅,民國因之),民國三年冬,财政部調查各省牲畜稅為騾、馬、驢、牛、羊、豕六種,西北多于東南。
四年正月,财政部頒屠宰稅簡章,以豬、牛、羊三種為限。
房捐起于清末(清初大興宛平有鋪面稅,仁和、錢塘有間架房稅,江甯有市廛鈔,北京琉璃高瓦兩廠,有計檩輸稅之法,新疆烏魯木齊亦有鋪面稅,康雍間先後奉旨豁免),由各地方自辦,民國亦有仍之者。
據該續訂聲明書,公司于先所認捐項外,加征保護捐一道,其額為百分之五,照紙煙所銷售之省份,撥歸該省,以抵補特稅。
倘各省于此外,再行征收,得将所征之數,于應繳該省數内扣抵,扣抵不足,仍得将應繳煙酒署之捐扣抵,此項辦法于各省取消特稅時發生效力。
煙酒署與英美煙公司所訂聲明書,據輿論之批評,損失頗大。
(一)通商口岸及商埠定為免捐區域(續訂聲明書時,據煙酒署雲:煙公司已允實行,時通商口岸及商埠,均貼印花。
然系口頭聲明)。
(二)出廠稅例,征百分之五,今校最下等内地統捐之數,尚覺不及。
(三)出廠捐條文雲:“在華制造行銷各省”,因之運銷國外者(海參崴南洋群島等)均不納稅。
(四)海關稅除外,而50裡内常關漏未提及,以緻外商投報常關扣抵應納之捐。
而其關系尤大者。
(五)子口稅本所以代内地厘金,故在英文為TransitDuty沿途稅。
光緒二十四年總署咨準洋商進口貨物領有稅單者,自通商口岸至單内指定之地,允免重征,既至該地後,子口稅單即應繳銷,子口稅單既經繳銷,即與無單之貨無異。
故落地稅等,我國向來自由征收,絕不受條約限制(浙江之洋廣貨落地捐,江蘇之洋廣貨業認捐等是)。
質言之,我國受條約限制者,惟(A)國境稅及(B)國内稅之通過稅(厘金及類似厘金之稅)。
今乃許其将厘金及各種稅捐概行免納,是并國内稅而亦與協定也。
又(六)該聲明之第九條,公司聲明條約應享之權利,毫不抛棄。
然則條約所享之權利優,即以條約為據,條約外之權利,又可以聲明書攫得之,設使各種商業而皆如此,條約将等于無效矣。
(七)煙稅各國皆重(美國五萬支抽至美元百元,日本值百抽二百),實為良好稅源,若與外人協定,姑不論他種捐稅,外人踵起效尤,即就煙稅而論,已失一筆大宗收入(日本至一萬數千萬元)。
(八)至續訂聲明書所加稅率,亦僅百分之五,此乃汪瑞闿在江甯省署協議時,煙公司已允,而我方未之許者,且此事之得失,不在稅率之重輕,苟與協定,即稅率加重,在彼方猶為有利也。
(九)聲明書期限為8年,财部宣布,照會英使時,曾聲明如實行加稅,修改稅則,不受此聲明書有效期間之限制,然除此以外,吾國改訂稅法,則不能不受其限制矣。
然此項聲明書實系違反約章,故以法律論,嘗無效力之可言。
各省開辦卷煙特稅,英美提出交涉,謂聲明書允免重征,據吾國人之解釋,則此項捐納,乃所以代子口半稅,子口半稅,則所以代厘金,故所免者,亦應以厘金及與厘金同性質之稅捐為限,各省所辦非營業稅,即銷場稅性質,營業稅聲明書且已除外,銷場稅據馬凱條約,必入口洋貨加征至百分之十二又五時,乃限制僅可征于土貨,否則固當任我征收也[或謂營業稅系行為稅,當按商店純益,用累進法征收,性質與所得稅相似。
今按值百抽幾,對貨征收,明明非營業稅,江蘇官場解釋,謂日本營業稅以(1)售出貨價,(2)賃房價格,(3)店夥人數為征收之标準。
我國省略(2)(3)兩項手續耳。
又我方謂免納限于英美煙公司。
今營業稅,取之營銷店鋪,間接取之吸戶。
營業者為我國人營業店鋪之物,實為我國之物。
彼謂批發商大都公司代理人,貨物仍系公司财産。
我方謂約章外商不得在内地開設行棧,我惟認為中國商人,故許其在内地營業,且制造營銷合為一人時,兩稅當分别征收,固各國之通例也。
又議決本省單行條例及省稅,為省議會之職權,中央亦不能幹涉]。
各省所辦紙煙特稅,成績不甚佳良(浙省除開支外,僅得數十萬,而中央所收,為煙公司扣抵者百餘萬,蘇省初雲招商包辦,實多業外之人,化名承充,尤屬啧有煩言)。
民國十四年,湖北督軍蕭耀南曾派軍需課長與公司交涉,就廠征稅,訂立草合同。
蕭卒後,吳佩孚派軍警督察處長李炳煦,将草合同修正,即派李為湖北全省紙煙捐務總辦,于十五年三月十六實行[原設特捐總處分局及包(包,疑是包稅的意思&mdash&mdash編者),概行取消]。
土産酒類公賣章程行後,久經征稅,各省稅率且逐漸增加,洋酒自民國四五年後輸入日多,華洋商人,又多在華仿制者,近年政府乃頒行機制酒類販賣條例,于京兆設機制酒類征稅處,向販賣洋酒商店征收。
香煙廣告 國民政府成立後,統一煙酒公賣費率,取消商人承包認辦制度。
通過一系列的整頓,力圖從根本上改變煙酒稅制的淩亂狀況,但實際成效不大。
圖為民國時期的香煙廣告。
各式各樣的公司 随着商品經濟的沖擊,以及近代民族工商業的形成和發展,對城市工商業(如圖中街上各式各樣的公司)課征的間接稅超過曆史上的田賦,逐漸上升為主要的稅收。
漁稅向視為雜稅之一,沿海州縣間或征收。
此外則吏役埠頭需索,水師營汛私費而已。
日人既據大連青島,遍設水産組合所,向中國漁民索取組合費,不納則禁其捕魚,而彼在中國沿海卻肆意濫捕,又将所得組合費作為經營漁業之資(大連水産會社水産試驗場、滿洲漁市場、東洋捕鲸會社、青島漁業會社等經費,不下數千萬元。
據報載多出自組合費,費之變相漁稅。
又據報載農商部嘗與日本締結漁業借款600萬元,以七省領海劃作數漁區為抵押品)。
長此以往,我國沿海漁民必将失業,難免不流為海盜,甚可慮也。
近年農商部始公布漁業條例,“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在中華民國領海采捕水産動植物及取得關于漁業之權利。
”(第一條),然日本漁輪仍有利用我國人,巧立名目,蒙混注冊者(歐、美、日本對于領海,均有捕魚區域及禁區域之别,凡屬民船采捕之地,漁輪機船不許羼入,所以維沿海漁民之生計也。
台灣此項區域,以沿海島嶼燈塔向外量起,自10海裡至60海裡不等,平均計算離島嶼約35海裡。
民國十年,外海兩部彙訂領海線,以各島潮落,向外起算3英裡為界。
江浙漁會曾函上海總商會,拟議擴充)。
煙酒牌照稅為營業稅之一。
此外屬于營業稅者,有牙稅(有領貼費,有常年稅,自十餘元至數百元)、當稅、特種營業執照稅(民國三年,定分十三種,計其資本抽百分之二又五)。
登錄稅分契稅及注冊費兩種。
契稅所包其廣凡産業移轉有契為憑者,皆稅焉。
注冊費分(1)輪船、(2)鐵路、(3)商業、(4)公司、(5)礦業、(6)律師、(7)著作權七類。
清代鑒于明末礦稅之弊,各地之礦,有司多奏請封閉,惟雲南有銅礦,戶工二部恃以鑄錢。
此外率多私采。
民國乃定礦稅條例,分為礦區稅,視其種類及礦區之大小,礦産之多少而定。
印花稅民國二年所行者,第一類發貨票、銀錢收據15種,第二類提貨單、股票、彙票等11種。
三年八月續頒人事憑證帖用印花條例,為出洋及國内遊曆護照、免稅單照、官吏試驗合格證書、中學以上畢業證書、婚書等。
牲畜稅及屠宰稅本系雜稅(清初凡貿易之牲畜,值百抽三,屠宰無稅,季年東南各有屠宰稅,民國因之),民國三年冬,财政部調查各省牲畜稅為騾、馬、驢、牛、羊、豕六種,西北多于東南。
四年正月,财政部頒屠宰稅簡章,以豬、牛、羊三種為限。
房捐起于清末(清初大興宛平有鋪面稅,仁和、錢塘有間架房稅,江甯有市廛鈔,北京琉璃高瓦兩廠,有計檩輸稅之法,新疆烏魯木齊亦有鋪面稅,康雍間先後奉旨豁免),由各地方自辦,民國亦有仍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