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力侵入時代中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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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與日本開誠布公,商訂一平等之條約,不應沾沾然,以失之于泰西者,不複失之于日本自憙,兩國之外交家皆無遠大之眼光而僅計較枝節之利益,此實使中日交涉走入葛藤之途之第一步也。

    然欲求東亞的安定,端在中國之富強,中國一時不能興盛,而日本顧發展甚速,則兩國間之葛藤,遲早必起。

    故此次交涉,雖不善,然即有眼光遠大之外交家,能規永久之利益,而以後此兩國發展之參差,亦終必至于引起葛藤,亦不足為此一事咎也。

    日本之外交喜恃強,于是有同治十三年(1874)因台灣生番殺害其漂流人,派兵入台之舉。

    光緒五年(1879)又縣兩屬之琉球,我争之無效。

    前此三年(光緒二年,1876)日已與朝鮮立約,認為自主之國。

    李鴻章乃勸朝鮮與美、英、法、德次第立約,以圖牽制。

    約中均訂明朝鮮為中國屬國,國際法上之解釋,遂生兩歧。

    然是時,亦非複法律能解釋之問題矣。

    光緒八年(1882)朝鮮内亂,中國派兵前往鎮定,日本亦派兵而後至,無所及,中國兵遂留駐朝鮮。

    十一年(1885)日使來,與李鴻章定約天津,約定彼此皆撤兵,嗣後如欲派兵,必互相知會。

    中日在朝鮮,遂立于同等地位。

    據李鴻章言,此約因将士遠戍苦累,又外交事件應付非易,軍人駐紮于外,或恐轉緻糾紛而然。

    中國是時,欲經營朝鮮,兵力人才,固均苦不足也。

    光緒二十年(1894)朝鮮複内亂,求救于中國,中國兵至,亂已平,日人亦多派兵,中國要日俱撤兵,日本不可,而要中國共同改革朝鮮内政,中國亦不許。

    兵釁遂啟。

    先襲敗我海軍,其陸軍渡鴨綠江,陷遼東緣海城邑,别軍攻遼西,又陷旅順,犯山東,我海軍于威海衛,又南窺台灣、澎湖。

    明年(1895),李鴻章如日本,定和約于馬關,(一)中國認朝鮮自主,(二)償款二萬萬兩,(三)割遼東半島及台澎,(四)改訂商約,悉照泰西各國之例,(五)開沙市、重慶、蘇、杭為商埠,(六)許日人在通商口岸,從事制造。

    第四項乃日人求之多年,而中國未肯允許者也。

    旋以俄、德、法三國幹涉,乃許我以3000萬兩贖還遼東,自此戰後東方之形勢大變,而中國之積弱,更暴露于天下矣。

     時李鴻章主聯俄,俄人乘機以誘之,于是有光緒二十二年(1896)之中俄密約,許俄人建造東省鐵路(此系條約上之舊稱,近時書籍多稱為東清鐵路,乃日本人所用之名詞也)。

    其明年,德占膠州灣,立租借99年之約,且許其建造膠濟鐵路及開采鐵路緣線30裡内之煤礦。

    于是俄人租借旅順,并得展築東省鐵路支線;英人租借威海衛,法人租借廣州灣,皆在光緒二十四年,即1898年。

    遂以分割非洲時所用勢力範圍之名詞,移而用之于中國。

    要求我國宣言某某地方不割讓,各國即認為其勢力範圍,而各于其中,攘奪權利焉。

    瓜分之論大熾。

    明年,美國務卿海約翰以開放門戶,保全領土之旨,照會英俄法德意日六國,六國覆文皆贊成之。

    其辦法,則(一)各國對于他國之利益範圍,或租借地域,及他項既得權利,彼此不相幹涉。

    (二)在其範圍内之各港,遵守中國海關稅率,并由中國征收。

    (三)對他國船舶所課入口稅,不得較其本國為昂,鐵路運費亦然,所謂均勢之論也。

    自清末至民國初年之外交,則均勢瓜分兩力之消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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