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力侵入時代中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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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立其後于高平,黎氏亦如莫氏,削國号,受明都統使之職,事乃已。

    自是黎莫并立。

    清聖祖康熙十三年,即1674年,黎氏複滅莫氏。

    黎氏之複國,多得其臣阮氏之力,而任用外戚鄭氏,阮氏遂南據順化,形成獨立,惟對黎氏尚稱臣而已。

    高宗乾隆五十二年,西山豪族阮文惠兄弟滅順化之阮氏,是為新阮。

    順化之阮,則稱為舊阮,新阮遂入東京,滅鄭氏,篡黎氏。

    明年清高宗出兵征之,為所敗。

    又明年,遂因其請降而封之),其王乃走海島,介法教士乞援于法。

    法人亦僅使軍官之具有志願者援之而已。

    事成(舊阮恢複之主名福映,其滅新阮,在嘉慶七年即1802年,仍請封于中國,并請改号為越南,許之),顧依原約求割地,越南弗與,且以傳教事屢與法人龃龉,終緻啟釁,越南屢敗,割地乞和。

    同治十三年(1874)法與越南立約,認為自主之國。

    光緒九年(1883)又以為保護之國,中國弗認,出兵援越(時越南政府不能控制全國,其東北境仍有戰争)。

    兵之出雲南、廣西者皆不利,李鴻章與法使定約天津,承認法越前後條約,旋以撤兵期誤會,複起沖突,法軍襲福州,敗我海軍,然攻台灣,不克,我馮子材複有諒山之捷,而李鴻章仍與法言和,認越南歸法保護。

    是役也,論者多為中國惜,然是時之外交,非對一國一事之問題,即專就此役論,一勝亦未必可恃,亦不得以是為鴻章咎也。

    然光緒十三年(1887)所訂條約,開龍州、蒙自、蠻耗通商,二十一年(1895)之專約,以河口代蠻耗,複開思茅,且許越南鐵路得接至中國,則窺伺及于滇桂矣。

    緬甸在明代,尚為中國之土司,故明初西南疆域,實包舉伊洛瓦底江全流域,而兼有薩爾溫、湄公兩江上遊,其後平緬、麓川之思氏亡,而緬甸遂強,而中國實力,西僅至騰沖,南不越普洱,遂漸成今日之境界。

    自英據印度,緬與之鄰,兵釁時啟,緬人累敗,割地孔多,光緒十一年(1885)英人乘中法相持,遂滅之,中國無如何,亦于其明年立約承認。

    暹羅以英法相持幸存,然亦非複我之藩屬矣。

    光緒二十三年(1897)中緬條約附款複許緬甸鐵路通至雲南,此西南剝床及膚之大概也。

     上海外灘租界 在戰争中取得的各項特權,使得各國列強紛紛在國内一些城市中設立租界,并在租界中實行殖民制度,使其成為“國中國”。

    圖為1880年上海外灘租界街景。

     俄人之侵略東北及西北,其聲勢之浩大,實為可驚,顧猶未能全力進行,至英法之于西南,則其進行更緩,且西南地勢閉塞,其足影響大局,又非北方比也。

    至風雲起于東亞,而形勢乃一變。

    東方大國,沐浴我國文化者有二:一朝鮮一日本是也。

    顧兩國之國情不同,朝鮮右文,日本尚武。

    力有所蘊者,必罄洩之而後已。

    故日本而盛強,其影響終必及于朝鮮,而且必不能止于朝鮮;而日本之發展,以東洋為其主要地帶,一展拓,即與我最繁榮發達之地相觸,其形勢自又與西洋諸國不同。

    日本之與我立約,始于同治十年(1871),彼此皆限定口岸通商,領事裁判權彼此俱有,關稅亦皆為協定。

    此時日人頗有與我相提攜以禦西方各國之意,顧誠欲與我相提攜,則應開誠布公,商訂一平等之條約,以為模範,不應思以泰西各國與我所訂不平等條約為藍本,不得所求,則怏怏不樂。

    而中國于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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