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入近世期以前中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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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級。
自此州郡二字,異名實同,實系秦漢時的所謂郡。
其監司官所管的區域,則唐稱為道,宋稱為路。
元時于路之上又置行中書省。
明雖廢省設監司,其區域則仍元之舊,其名稱遂亦相沿不變。
府之稱,唐時唯長安、洛陽為然。
後梁州以為德宗所巡幸,亦升為興元府。
宋代大州多升為府。
于是秦漢時所謂郡的一級,或稱為府,或稱為州。
此為明代府與直隸州并立的由來。
其直隸廳,則系清代同知、通判,另有駐地,而直隸于布政司者之稱。
又元時因省冗官,令知州兼理附郭縣事,明初遂并縣入州,所以凡直隸州都無附郭縣,其不領縣的,稱為散州,就與縣無異了。
散廳則是同知、通判有駐地而仍屬于府的。
總之,近代的地方制度,頗為錯雜不整),幾乎成為五級了。
等級愈多,則下級受壓制愈甚,而不能有所作為。
上級的威權愈大,而馴緻尾大不掉,清中葉以後,此等弊害,是十分顯著的。
縣既是古代的一國,縣令即等于國君,是不能直接辦事的,隻能指揮監督其下。
真正周詳纖悉的民政,是要靠鄉鎮以下的自治機關舉行的。
此等機關,實即周時比長、闾胥、族師、黨正、州長、鄉大夫等職;漢世的三老、啬夫、遊徼,尚有相當的權力,而位置亦頗高。
魏晉以後,自治廢弛,此等鄉職,非為官吏所誅求壓迫,等于厮役,即為土豪劣紳所盤踞,借以虐民,民政乃無不廢弛。
總而言之,中國政治上的制度,是務集威權于一人,但求其便于統馭,而事務因之廢弛,則置諸不問,這是曆代政治進化一貫的趨勢,所以愈到後世,治官的官愈多,治民的官愈少,這是怪不得什麼一個人的。
政治的進化,自有一個隐然的趨勢,在前領導着,在這趨勢未變以前,是沒有法子違逆它的。
即使有一兩個人,要硬把它拗轉來,亦不旋踵而即複其舊,甚而至于加甚其程度。
因為政治上有這但求防弊的趨勢,就造成了一種官僚的習氣。
官僚政治的情态是(一)不辦事,(二)但求免于督責,(三)督責所不及,便要作弊。
不辦事的方法,是(甲)推诿,(乙)延宕。
推诿是幹脆不辦。
延宕是姑且緩辦,希冀其事或者自行消滅,或可留給别人辦。
官場的辦事,所以遲緩,就是為此。
但求免于督責,則最好用俗話所謂“說官話”的手段。
表面上絲毫無可指摘,實際上卻全不是這麼一回事。
官場的辦事,所以有名無實,即由于此。
作弊乃所以求自利,求自利,是一切階級本來的性質,與其階級同生,亦必随其階級而後能同滅的。
官僚既成為一階級,自亦不能違此公例。
所以官僚階級的營私舞弊,侵削國與民以自利,是隻能随監督力量的強弱,而深淺其程度的,性質則不能改變,這是古今中外所同然的(做事的但求卸責,及監督不及,便要作弊,外國的官僚政治,亦和中國相同,但其官制受過資本主義的洗禮,組織要靈活些,監督也要嚴密些,所以作弊要難些,辦事也要敏捷些,然其本質則無異)。
以上所說的是立法,至于用人,則向來視為拔取人才之途的,是學校與科舉。
學校在官辦的情形下,自然不會認真。
倒不如科舉,還有一日之短長可憑。
科舉遂成積重之勢,流俗看重它,朝廷亦特優其出身。
然科舉則所學非所用。
從前的科舉,取中之後,是要給他官做的。
實在是一種文官考試,然其所考的,則唐朝為詩賦和帖經、墨義,宋朝則廢帖經而改墨義為大義(帖經、墨義之式,見于《文獻通考·選舉考》。
帖經是責人默寫經文,墨義則責人背誦注語,和現在學校中舊式考試,專重記憶的一般。
此乃受當時治學方法的影響。
因為當時人的治經,本是以記憶為貴的)。
都是和做官無幹的,自宋以前,詩賦及經義,迄分為兩科,元以後複合為一(元明時首場試四書、五經義,次場試古賦、诏、诰、表等,均系辭章性質。
清朝雖去之,将四書五經義于頭二場分試,然頭場試詩一首,仍須懂得辭章)。
其事實非普通人所能為。
明清以來,遂專注重于幾篇四書義,而其餘都不過敷衍了事。
而四書義的格式,又經明太祖和劉基制定,是要代聖賢立言的。
因此,遂生出不許用後世事的條件[明清兩代,科場所試的經義,體制相同。
以其本為明太祖所制定,所以稱為制義,又稱為制藝,其體制頗為特别。
中國的對偶文字,是句與句相對,此則段與段相對。
其嚴整的格式:除起處先以兩句總括題旨,謂之破題;又以數語續加申說,謂之承題,再以一段總括題義,謂之起講外,以下的文字,須分作八段。
第一段與第二段,第三段與第四段,第五段與第六段,第七段與第八段相對。
除起講之後,有數單語,謂之入手;每兩段之後,可以有數單語,謂之出落;結筆又可用數單語,謂之落下外,其餘都須兩兩相對。
後來雖有變通,大體相去總不甚遠。
此種文體,本已特别,非專門學習不可。
後來出題目的,又務求其難,如其所謂虛小題。
虛題,有專取兩個虛字,以為題目的。
如以《孟子·告子下篇》:“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之必先二字為題。
小題中的截上,将上文截去;截下則将下文截去;截搭則上一句系截上,下一句系截下,此等題目,本非連上下文不可解,而文字的表面上,卻不許涉及上下文,謂之犯上,犯下。
截搭題則做六股,前兩股說上句,其中須隐藏下句的意義,或硬嵌入其字面,謂之釣。
後二股做下句,對于上句亦然,謂之挽。
中間兩股,則從上句說到下句,謂之渡。
大題有出至十餘章的,根本不是一句話,而文中不許各章分說,硬要想出一個法子來,把它聯成一片,謂之串做。
諸如此類,都是非法之法,單明白事理的人,不會就懂得的,所以非專門學習不可。
此等非法之法,是很多的。
以上所舉,不過大略。
所以學之頗費時間。
天資中等的人,就可以窮老盡氣了。
以上所說的,系屬後來的流弊。
其(一)段與段相對,(二)不準自己說話,而要代書中的人立言,則初立法時已然,此二者可謂八股文的特色,為此種文體所由成,即此已與普通事理不合,非專門學習,不會懂得了]。
應科舉的人,本來是不講學問,隻求會做應試文字的。
應試文字,當其立法之初,雖亦想借此以觇所試的人的學識,然其結果,往往另成為一種文字。
無學識的人,經過一定的學習,亦可以寫得出來,有學識的人,沒有學習,亦覺無從下手,應舉文字至此,遂全與學識無幹。
而況加以
自此州郡二字,異名實同,實系秦漢時的所謂郡。
其監司官所管的區域,則唐稱為道,宋稱為路。
元時于路之上又置行中書省。
明雖廢省設監司,其區域則仍元之舊,其名稱遂亦相沿不變。
府之稱,唐時唯長安、洛陽為然。
後梁州以為德宗所巡幸,亦升為興元府。
宋代大州多升為府。
于是秦漢時所謂郡的一級,或稱為府,或稱為州。
此為明代府與直隸州并立的由來。
其直隸廳,則系清代同知、通判,另有駐地,而直隸于布政司者之稱。
又元時因省冗官,令知州兼理附郭縣事,明初遂并縣入州,所以凡直隸州都無附郭縣,其不領縣的,稱為散州,就與縣無異了。
散廳則是同知、通判有駐地而仍屬于府的。
總之,近代的地方制度,頗為錯雜不整),幾乎成為五級了。
等級愈多,則下級受壓制愈甚,而不能有所作為。
上級的威權愈大,而馴緻尾大不掉,清中葉以後,此等弊害,是十分顯著的。
縣既是古代的一國,縣令即等于國君,是不能直接辦事的,隻能指揮監督其下。
真正周詳纖悉的民政,是要靠鄉鎮以下的自治機關舉行的。
此等機關,實即周時比長、闾胥、族師、黨正、州長、鄉大夫等職;漢世的三老、啬夫、遊徼,尚有相當的權力,而位置亦頗高。
魏晉以後,自治廢弛,此等鄉職,非為官吏所誅求壓迫,等于厮役,即為土豪劣紳所盤踞,借以虐民,民政乃無不廢弛。
總而言之,中國政治上的制度,是務集威權于一人,但求其便于統馭,而事務因之廢弛,則置諸不問,這是曆代政治進化一貫的趨勢,所以愈到後世,治官的官愈多,治民的官愈少,這是怪不得什麼一個人的。
政治的進化,自有一個隐然的趨勢,在前領導着,在這趨勢未變以前,是沒有法子違逆它的。
即使有一兩個人,要硬把它拗轉來,亦不旋踵而即複其舊,甚而至于加甚其程度。
因為政治上有這但求防弊的趨勢,就造成了一種官僚的習氣。
官僚政治的情态是(一)不辦事,(二)但求免于督責,(三)督責所不及,便要作弊。
不辦事的方法,是(甲)推诿,(乙)延宕。
推诿是幹脆不辦。
延宕是姑且緩辦,希冀其事或者自行消滅,或可留給别人辦。
官場的辦事,所以遲緩,就是為此。
但求免于督責,則最好用俗話所謂“說官話”的手段。
表面上絲毫無可指摘,實際上卻全不是這麼一回事。
官場的辦事,所以有名無實,即由于此。
作弊乃所以求自利,求自利,是一切階級本來的性質,與其階級同生,亦必随其階級而後能同滅的。
官僚既成為一階級,自亦不能違此公例。
所以官僚階級的營私舞弊,侵削國與民以自利,是隻能随監督力量的強弱,而深淺其程度的,性質則不能改變,這是古今中外所同然的(做事的但求卸責,及監督不及,便要作弊,外國的官僚政治,亦和中國相同,但其官制受過資本主義的洗禮,組織要靈活些,監督也要嚴密些,所以作弊要難些,辦事也要敏捷些,然其本質則無異)。
以上所說的是立法,至于用人,則向來視為拔取人才之途的,是學校與科舉。
學校在官辦的情形下,自然不會認真。
倒不如科舉,還有一日之短長可憑。
科舉遂成積重之勢,流俗看重它,朝廷亦特優其出身。
然科舉則所學非所用。
從前的科舉,取中之後,是要給他官做的。
實在是一種文官考試,然其所考的,則唐朝為詩賦和帖經、墨義,宋朝則廢帖經而改墨義為大義(帖經、墨義之式,見于《文獻通考·選舉考》。
帖經是責人默寫經文,墨義則責人背誦注語,和現在學校中舊式考試,專重記憶的一般。
此乃受當時治學方法的影響。
因為當時人的治經,本是以記憶為貴的)。
都是和做官無幹的,自宋以前,詩賦及經義,迄分為兩科,元以後複合為一(元明時首場試四書、五經義,次場試古賦、诏、诰、表等,均系辭章性質。
清朝雖去之,将四書五經義于頭二場分試,然頭場試詩一首,仍須懂得辭章)。
其事實非普通人所能為。
明清以來,遂專注重于幾篇四書義,而其餘都不過敷衍了事。
而四書義的格式,又經明太祖和劉基制定,是要代聖賢立言的。
因此,遂生出不許用後世事的條件[明清兩代,科場所試的經義,體制相同。
以其本為明太祖所制定,所以稱為制義,又稱為制藝,其體制頗為特别。
中國的對偶文字,是句與句相對,此則段與段相對。
其嚴整的格式:除起處先以兩句總括題旨,謂之破題;又以數語續加申說,謂之承題,再以一段總括題義,謂之起講外,以下的文字,須分作八段。
第一段與第二段,第三段與第四段,第五段與第六段,第七段與第八段相對。
除起講之後,有數單語,謂之入手;每兩段之後,可以有數單語,謂之出落;結筆又可用數單語,謂之落下外,其餘都須兩兩相對。
後來雖有變通,大體相去總不甚遠。
此種文體,本已特别,非專門學習不可。
後來出題目的,又務求其難,如其所謂虛小題。
虛題,有專取兩個虛字,以為題目的。
如以《孟子·告子下篇》:“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之必先二字為題。
小題中的截上,将上文截去;截下則将下文截去;截搭則上一句系截上,下一句系截下,此等題目,本非連上下文不可解,而文字的表面上,卻不許涉及上下文,謂之犯上,犯下。
截搭題則做六股,前兩股說上句,其中須隐藏下句的意義,或硬嵌入其字面,謂之釣。
後二股做下句,對于上句亦然,謂之挽。
中間兩股,則從上句說到下句,謂之渡。
大題有出至十餘章的,根本不是一句話,而文中不許各章分說,硬要想出一個法子來,把它聯成一片,謂之串做。
諸如此類,都是非法之法,單明白事理的人,不會就懂得的,所以非專門學習不可。
此等非法之法,是很多的。
以上所舉,不過大略。
所以學之頗費時間。
天資中等的人,就可以窮老盡氣了。
以上所說的,系屬後來的流弊。
其(一)段與段相對,(二)不準自己說話,而要代書中的人立言,則初立法時已然,此二者可謂八股文的特色,為此種文體所由成,即此已與普通事理不合,非專門學習,不會懂得了]。
應科舉的人,本來是不講學問,隻求會做應試文字的。
應試文字,當其立法之初,雖亦想借此以觇所試的人的學識,然其結果,往往另成為一種文字。
無學識的人,經過一定的學習,亦可以寫得出來,有學識的人,沒有學習,亦覺無從下手,應舉文字至此,遂全與學識無幹。
而況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