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中日之戰與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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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
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内。
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并在所讓界内。
第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徑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
第四款,賠款兩萬萬兩,分八次交清,未交之款,按年加息百五。
第六款,本約批準互換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未經實行以前,與最優待國無異。
添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以便日本人民往來僑寓,從事工藝制作。
日輪得從宜昌溯江至重慶,從上海溯吳淞江及運河至蘇、杭。
日人在内地買生熟貨,及進口貨運往内地,得暫租棧房存貨,不輸稅鈔。
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從事各項工藝制造。
又得将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
其内地運送稅、内地稅鈔課,雜派、寄存棧房,均照日人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優例豁除亦同。
第七款,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内者,于本約批準互換後三個月内撤回。
第八款,暫占威海,俟一二次賠款繳清,通商行船約章批準互換,并将通商口岸關稅,作為餘款并息之抵押方撤。
另約第一款,威海駐軍之費,由中國年貼四分之一,計庫平銀50萬兩。
第二款,以劉公島、威海衛口灣沿岸5日裡(約合中國40裡)以内地方,作為日軍駐地。
第三款,治理仍歸中國,惟日司令官因軍隊事出示,中國官員亦當遵守,有涉軍務之罪,均歸日軍務官審斷。
“緻遠”号官兵 盡管甲午中日戰争中的清朝愛國官兵英勇抵抗,但終因統帥不力,實力不足而告敗。
圖為“緻遠”号的部分官兵,“緻遠”号在該戰中全艦陣亡。
約既定,台灣人推巡撫唐景崧為總統,總兵劉永福主軍政,謀自立。
未幾,撫标兵變,景崧走,日人入台北,永福據台南苦戰,卒不敵,内渡,台南亦亡。
其奉天南部之地,則因俄、法、德三國之幹涉而還我。
三國駐日公使,照會日外務省,事在四月朔日。
日人不得已,許之。
其後條約既換(四月十四日),日兵仍據遼東,三國複以為言,日本索償款10000萬兩,徐減至5000萬兩。
遷延至八月,三國會議定為3000萬兩,日本亦許之。
而要以交款後三個月乃撤兵。
于是複派李鴻章與日使林董議還遼約。
林董請于約内聲明俄、法、德不得占東三省,中國亦不割讓。
大連灣通商,大東溝、大孤山均開埠。
鴻章不許。
九月,三國又促日本退兵,乃以四日定議。
約凡六款,又專條款,中國輸銀3000萬兩(第二款),而将《馬關條約》第三款,及拟訂陸路通商章程之事作罷雲(第一款)。
通商行船條約,初由李鴻章與日使林權助會議。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鴻章使俄,改由侍郎張蔭桓與議。
于六月十一日立約,凡二十九條:駐使(第二款),設領(第三款),遊曆、通
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内。
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并在所讓界内。
第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徑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
第四款,賠款兩萬萬兩,分八次交清,未交之款,按年加息百五。
第六款,本約批準互換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未經實行以前,與最優待國無異。
添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以便日本人民往來僑寓,從事工藝制作。
日輪得從宜昌溯江至重慶,從上海溯吳淞江及運河至蘇、杭。
日人在内地買生熟貨,及進口貨運往内地,得暫租棧房存貨,不輸稅鈔。
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從事各項工藝制造。
又得将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
其内地運送稅、内地稅鈔課,雜派、寄存棧房,均照日人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優例豁除亦同。
第七款,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内者,于本約批準互換後三個月内撤回。
第八款,暫占威海,俟一二次賠款繳清,通商行船約章批準互換,并将通商口岸關稅,作為餘款并息之抵押方撤。
另約第一款,威海駐軍之費,由中國年貼四分之一,計庫平銀50萬兩。
第二款,以劉公島、威海衛口灣沿岸5日裡(約合中國40裡)以内地方,作為日軍駐地。
第三款,治理仍歸中國,惟日司令官因軍隊事出示,中國官員亦當遵守,有涉軍務之罪,均歸日軍務官審斷。
“緻遠”号官兵 盡管甲午中日戰争中的清朝愛國官兵英勇抵抗,但終因統帥不力,實力不足而告敗。
圖為“緻遠”号的部分官兵,“緻遠”号在該戰中全艦陣亡。
約既定,台灣人推巡撫唐景崧為總統,總兵劉永福主軍政,謀自立。
未幾,撫标兵變,景崧走,日人入台北,永福據台南苦戰,卒不敵,内渡,台南亦亡。
其奉天南部之地,則因俄、法、德三國之幹涉而還我。
三國駐日公使,照會日外務省,事在四月朔日。
日人不得已,許之。
其後條約既換(四月十四日),日兵仍據遼東,三國複以為言,日本索償款10000萬兩,徐減至5000萬兩。
遷延至八月,三國會議定為3000萬兩,日本亦許之。
而要以交款後三個月乃撤兵。
于是複派李鴻章與日使林董議還遼約。
林董請于約内聲明俄、法、德不得占東三省,中國亦不割讓。
大連灣通商,大東溝、大孤山均開埠。
鴻章不許。
九月,三國又促日本退兵,乃以四日定議。
約凡六款,又專條款,中國輸銀3000萬兩(第二款),而将《馬關條約》第三款,及拟訂陸路通商章程之事作罷雲(第一款)。
通商行船條約,初由李鴻章與日使林權助會議。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鴻章使俄,改由侍郎張蔭桓與議。
于六月十一日立約,凡二十九條:駐使(第二款),設領(第三款),遊曆、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