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各國立約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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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美與他國失和,不得在此争戰,奪貨劫人。

    凡中國已經及續有指準美國或别國人居住貿易之地,除約文内指明歸某國官管轄外,皆仍歸中國地方官管轄。

    (二)嗣後與美另開貿易行船利益之路,皆由中國做主,自定章程(惟不得與原約之議相背)。

    (三)中國可在美國各通商口岸設立領事。

    (四)美人在中國不因異教稍有淩虐,中國人在美,亦不得因異教稍有屈抑苛待。

    兩國人墳墓當一體保護。

    (五)兩國人往來居住,須出自願,不許别有招緻之法,其勉強帶往或運往别國者,照例治罪。

    (六)華民至美,美民至華,不論經曆常住,均照最優之國相待。

    (七)華人入美,美人入華,大小官學者亦然。

    美在華,華在美,均許在住地設學。

    (八)襄理制造。

    美國願指熟練工師前往,并勸别國一體相助,惟中國内治,美國并無幹預催問之意,于何時照何法辦理,總由中國自主酌度。

    約既定,又曆英、法、普、俄、瑞典、丹麥、荷蘭等國。

    九年正月,蒲安臣卒于俄都。

    志剛等又曆比、意、日斯巴尼亞三國,于是年十月歸國。

    在他國均未修約,惟與文牍讨論,大緻謂彼此交涉,當以和平公正為主,不可挾兵恫吓,約外要求。

    此次遣使,頗有更新外交之意。

    或曰文祥實主持之,惜後來未能繼此而行也。

    美約八款,宜垕《初使泰西記》,附有注釋,蓋出蒲安臣之意。

    注謂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各款,均為華僑而發雲(時華人在美,詞訟不許作證。

    又人頭稅各國皆免,華人獨否,皆以不奉耶教也)。

    時華人在舊金山者,已十數萬矣。

     舊金山者,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濱海之都會也。

    于鹹豐季年,始屬美,美人急圖開拓,而歐洲及東方工人,苦其遙遠,至者不多,資本家苦之。

    及得金礦,議築鐵路,尤苦乏工,乃在香港設招工公司。

    同治初年,華人至者,凡萬餘人,及三、四年間,其數驟增。

    或謂洪楊亡,餘黨以海外為逋逃薮,故三合會盛于美雲。

    光緒初年,華人在美者,凡30餘萬。

    時加利福尼亞日益繁盛,美東部及歐洲工人争趨之。

    華人工勤傭薄,遂為所嫉。

    光緒三年,加利福尼亞工商虧折,傭資驟貶,華人執業如故,疾忌益深。

    有埃裡士者(一作哥亞尼)以投機喪其資,乃學演說,欲從事于政治,及是,集衆在舊金山港沙地演說,痛诋華人,一部分人附之。

    政府捕之入獄,旋釋之。

    埃裡士名益高。

    光緒五年,選舉獲勝,加利福尼亞政權,操于沙地黨之手,遂議改本省憲法,立限制華人之例。

    華民所居唐人街,大遭暴民攻擊,久之,美人以其橫暴,亦厭焉。

    光緒六年,沙地黨選舉失敗,遂亡。

    然限制華人之說,自此遂不可戢。

    是年,美使安吉立至京,請續商條約,中國派寶鋆、李鴻藻為全權,美派帥菲德及笛銳克為全權。

    十月,立續約四款,許美限制華工人數、年數(第一款);傳教、學習、遊曆及其随帶雇用之人,兼在美華工,仍聽往來自便(第二款)。

    美所立章程,須知照中國,如有未洽,可由總署與美使,中國駐美公使與美外部商議。

    七年,又立約四款,規定彼此均可觀審,均不得販運洋藥(不以利益均沾之條為解,第二款)。

    彼此船稅,皆照他國一律。

    八年,美人始立新例,以禁華工:華工在美必有資産債務千元以上者,乃許報名居住;歸國者由稅關發給執照,許其複來,而禁新工之至。

    然華工回國者,執照多轉售于人,于是苛例益新,往者皆拘諸港口之木屋,以待審問,其審問,既遲延(有至二三十日者),又非由司法官而由關員,問時不許旁聽,口供不許宣布,上控仍由關員以達工商部,限以三日,審問之外,且用巴連太器(法人巴連太所創,歐美用以量囚徒者)量其身,其苛酷,萬國所未有也。

    華人在美,多業酒食肆、卷煙、織帚、縫衣,資本皆絕巨,美皆不認為商,認為商者,又隻限一肆主,置約文随帶雇用字樣于不顧,而學生之兼作工者無論矣。

    總署不得已,乃有自禁之議。

    十四年二月,駐美公使張蔭桓與美外部議限華工之約,稿成而未克訂定。

    是年八月美國複立新例,華工一離美境,即不許再往,從前所給執照,亦均作廢。

    中國駐美使臣與美外部辯駁,凡數十次,迄未轉圜。

    十九年,美人複命華人注冊,以絕頂名、影射之途。

    華人延律師訟之,不勝。

    時楊儒駐美,總署就十四年約稿與美磋議,又命寓華美人亦注冊以抵制之。

    卒于二十年二月,訂約六款。

    華工除有父母、正妻、子女及财産賬目在美者,均不許留,其許留者,如因事離美,由稅務司發給執照,以一年為期。

    疾病或别有要事,得展限一年(第一、第二款)。

    來往他國,仍準假道,惟須遵守美政府随時所定章程(第三款)。

    華工仍須注冊,而以美工在中國者亦注冊,美國他項人民,包括教士在内,由美政府每年造冊一次,報告中國政府(第五款)。

    為敷衍中國面子之計,亦可笑矣。

    此約以十年為期。

    光緒二十四年,檀香山屬美,二十八年,菲律賓屬美,鹹推行禁例。

    二十九年,又将先後各例,彙列增訂頒行,是時美于留美華民,複有查冊之舉,以無冊被逐者,歲以千計。

    三十年續訂之期既屆,留美華民10餘萬,上書中國政府,請以加關稅為抵制。

    檀香山《新中國報》總撰述陳儀侃議由人民拒用美貨,以為抵制。

    其後政府交涉,未能有效,抵制美貨,自上海創始,曾一行之。

    是為中國抵制外貨之始,久之乃罷。

     巴西于同治季年,始至上海。

    光緒六年,使谒北洋大臣李鴻章,求立約,即授李全權,定條約十七款。

    此約駐使(第二款)、設領(第三款)、遊曆(第四款)、兵船修理(第七款)、商船收口(第八款),亦均兩國并言。

    設領一條,除訂明不得用商人,雖請别國領事代辦亦然外,又加“如領事官辦事不合,彼此均可按照公例,即将批準文憑追回”一語(按此項辦法,自此約為始。

    光緒二十五年韓、墨兩約準之。

    二十九年中美商約第二款則雲由外務部按照公例,認許該領事,并準其辦事)。

    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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