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各國立約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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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互惠之意者也(第二款定遣使,或住京,或随時往來,各聽其便。

    第六款定設領,不得用商人兼充一節,亦别以照會申明。

    第八款定通商口岸。

    第九款定稅則,照所附章程辦理,附章亦與各國同;又定未至修約年限,而稅則有增減,各國一律通行,奧亦遵守。

    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款定領事裁判權)。

     自鹹豐戊午、庚申之後,各國來求通商,中國已不複能拒,其中略有頓挫者,惟秘魯與葡萄牙。

    秘魯以華工事,葡以澳門界務也。

    歐美之招華人出洋也,商舶皆在澳門,因就設招工公所。

    其初趨之者若鹜,後聞往者被虐,多死亡,乃稍稍瞻顧。

    外人則重其募,奸民因以為利,謀誘價買,無所不至,而所謂“販豬仔”之事起焉。

    同治五年,總署與英、法使議定招工出洋章程二十二條,訂明澳門不得招工。

    八年(1869年),申明前章,照會各使,英、法二使均複稱,此項章程在彼未曾允認,然十一年英領事在粵設招工公所,粵省大吏執五年章程為難,彼乃閉歇,蓋公理主權所在,終有所不能違也。

    華工出洋者,實以往秘魯、古巴、舊金山三處為多。

    同治八年、十年,駐京美使兩次代遞秘魯華工公禀,陳訴被虐情狀。

    十二年,秘使葛爾西耶來,請立約,未至,美公使先為代請。

    總署照會各使,言必秘魯先将所招華工全數送回,并聲明不準招工,方能商議立約。

    及葛爾西耶至津,北洋大臣李鴻章與之交涉。

    葛爾西耶言實無虐待情事,并言華工在彼,亦有身家,斷難送回。

    議不諧,遂停頓。

    十三年三月,葛爾西耶複來。

    派李鴻章為全權,谕令将虐待華工之事,先行辯論明晰,訂立專條,再議通商條約。

    五月,先立專條,訂明中國派員查察在秘華民情形,秘國以全力相助。

    華工合同已滿,願歸國者,如合同訂明雇主應資送回國,秘國當嚴催雇主照辦,如未訂明者,由秘國送回。

    合同年限未滿而被虐者,由查辦華員開單照會秘國,雇主不承,由地方官訊斷,不服上告者,秘國應派大員複查。

    旋立條約十九款。

    初議約時,葛爾西耶拟送五十一款,李鴻章不受,别拟二十款。

    中一款雲:“此次先行商訂往來通商條款,俟中國委員查辦事竣回國後,如照所議辦理妥洽,始可會議永修和約,倘或未盡照辦,并此次所訂條款,亦作罷論。

    ”葛堅持不可。

    又拟删利益均沾一款,葛亦未允行。

    此約删傳教之條,遣使(第二條)、派領(第四條)、遊曆(第五條)、通商(第八、九兩條)、兵船停泊修理(第十條)、商船遭險救護(第十一條)均彼此并列,與他約之專指一面者不同(設領一條,秘國申明不得用商人)。

    雖領事裁判之權,仍為彼所獨有(第十二、十三、十四三條),而華民在秘呈控,得與秘國商民及待各國商民之例一律,亦徑訂立一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雲:“今後中國如有恩施利益之處,舉凡通商事務,别國一經獲其美善,秘國官民亦無不一體均沾實惠。

    中國官民在秘國亦應與秘國最為優待之國官民一律。

    ”雖語意微有輕重,亦非他約專言一面者比矣。

    華工之事,第六款雲:“除兩國人民自願往來居住外,别有招緻之法,均非所準。

    ”“不得在澳門及各口岸誘騙華人,違者,其人各照本國例從嚴懲治。

    載運之船,一并按例罰辦。

    ”第七款雲:“秘國各府,凡有華民居住,即在該衙門外,設一漢文翻譯官。

    以便通曉華民語言,随時保護。

    ”約既立,鴻章派容闳赴秘魯,華工20餘萬,情狀具如公禀所言。

    光緒元年,秘使愛勒谟爾來津,由蘇撫丁日昌在上海與之換約。

    日昌诘責愛勒谟爾,愛勒谟爾乃别具照會,申明欽差大臣前往商辦,定必實力會商,以期盡除一切弊端雲。

     先是同治十三年(1875年),中國曾派陳蘭彬為委員,查訪華人在外洋承工情形。

    拟分緻各國使臣,請其公斷。

    光緒元年十一月總署又奏派蘭彬使美、日斯巴尼亞(西班牙)、秘三國交涉,時秘國條約已由李鴻章議立,日斯巴尼亞國則由總署拟訂保護華工條款,與各使會晤數次,各次亦拟具條款,參酌合一。

    适英翻譯官馬嘉理在雲南被戕,英使威妥瑪聲明此案不結,與日斯巴尼亞商辦各議論,概不相預。

    旋即出京,事遂中止。

    至光緒三年十月,乃由總署與日斯巴尼亞議定華工條款十六款,訂明彼此往來,皆出自願,不許在中國各口或他處,用勉強之法,施詭谲之計,誘華民前往,違者嚴辦。

    中國人已在古巴(時為西班牙殖民地)及嗣後前往者,均照最優待之國相待(第三款)。

    華民自願前往者,先赴關道報名,請領執照,送日斯巴尼亞領事畫押蓋印。

    船到古巴後,送中華領事查驗。

    通商各口載客出洋之船,由關道領事委員查察(第五款)。

    中國派領事駐紮古巴夏灣拿。

    此外日斯巴尼亞許各國駐領事處,中國亦均可派領(第六款)。

    在古巴之華工,如有讀書做官者,及此項人之親屬,又年老體衰,孤寡婦女,均由日斯巴尼亞出資送回(第十一款)。

    雇工合同訂明雇主資送回國者,督令照行,無此語而無力回國者,由地方官與中國領事設法送回(第十二款)。

    華民在島準随便往來立業(第七款)。

    惟古巴地方官察某處聚人過多,恐滋事端,得一面禁止中國人前往,一面照會領事(第十二款)。

    古巴華工交涉,大略如此。

     租界 鴉片戰争以後,西方列強在開放的通商口岸内都設有自己管轄的租界。

    圖為晚清上海公共租界南京路的街景(左)和天津租界内耀武揚威巡弋的外國軍隊(右)。

     英、法、俄、美四國,同與鹹豐戊午、庚申之役。

    事後交涉,當以美為最和平,以遠隔重洋,利害關涉者希也。

    惟招用華工之事,亦頗滋糾紛耳。

    同治六年,總署奏派章京記名海關道志剛、候選知府孫家谷前往有約各國,辦理交涉。

    以美人蒲安臣同領使事,英人柏卓安、法人德善充協理。

    是為中國遣使出洋之始。

    七年六月在美議定續約八條:(一)申明通商口岸及水路洋面貿易行走之處,并未将管轄地方水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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