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中俄鹹豐戊午、庚申兩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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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江不知何指。

    中國人因謂指松花江口以下之黑龍江并下文“黑龍江、松花江、烏蘇裡江,此後隻準中國、俄國行船”之松花江,亦欲以此說解釋,謂俄人航行松花江,實與條約相背。

    然據錢恂《中俄界約斠注》,則謂滿蒙文、俄文及英、法各文,均無上兩松花江字,而下文則确有之也。

     此約成後,侍講殷兆镛劾奕山,以黑龍江外5000餘裡,借稱閑曠,不候谕旨,拱手讓人,寸磔不足蔽辜,論者亦皆咎奕山之愚懦。

    然據日本稻葉君山之《清朝全史》,則奕山當日未嘗不竭力争執,而俄人以開戰相脅。

    當時情勢與結《尼布楚條約》時适相反,中國斷非俄敵,其屈服亦出不得不然。

    邊備廢弛,由來已久,實不能專為一人咎也。

     時普提雅廷在津沽仍以添設通商海口,由陸路赴黑龍江,派員再清疆界為請。

    清廷诏恰克圖、伊犁、塔爾巴哈台已有三口,再援五口之例,則共有八處,他國要求,無以折服,命譚廷襄于五口之中,選擇兩口,至多三口,嗣亦準其一律,于清理疆界,亦許派員查勘,蓋欲倚俄、美,以拒英、法。

    及英、法兵占炮台,又先與俄、美立約,欲使俄與英、法商,将遣使駐京,改如美約。

    鎮江通商,緩至太平軍平後舉行。

    天津互市,易以登州,事皆無效。

    俄人乃請饋軍械,并派人教演,修築炮台,以為見好之地。

    清仍以谕旨嘉獎,亦可發一噱矣。

     鹹豐八年,《天津條約》凡十二條,其要者,以後行文,不由薩那特衙門及理藩院,而由俄外務部徑行軍機處或特派之大學士,彼此平行。

    俄使與大學士、督撫亦平行,遇有要事,得由恰克圖故道或就近海口進京(第二條);開上海、甯波、福州、廈門、廣州、台灣、瓊州七處通商,他國再增口岸,俄亦一律照辦(第三條);并得設領事(第五條);陸路通商人數不加限制(第四條);俄人居京城學滿、漢文者,亦不拘年份(第十條,按乾隆十六年,庫倫大臣奏稱俄羅斯學生已屆十年,請派人前來更換,則前此以十年為限);許在海口及内地傳天主教(第八條);派員查勘邊界(第九條);京城、恰克圖公文(信函亦得附帶)由台站行走,以半月為限;運送應用物件,三個月一次;台站費用,中俄各任其半(第十一條)及最惠國條款(第十二條)是也。

    英、法、美三國所得利益,俄亦皆得之,而陸路陸商之利,則又非英、法、美所及矣。

     九年,英、法遣使換約,俄亦遣伊格那提也夫為駐華公使。

    時穆拉維約夫發現彼得灣,定海參崴為海軍根據地。

    十年,伊格那提也夫又在北京訂續約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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