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國民政府成立後之内政與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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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波蘭、捷克、日本共同在巴黎簽字,成立《非戰公約》三條。

    約中訂明各締約國間所起糾紛,不問其性質及原因如何,均不得用和平以外的方法。

    先後加入的,合計共有五十餘國。

    此約于世界的和平,可謂大有裨益。

    加入而又違犯的國,其當受嚴厲的制裁,自不待言了。

     中俄絕交 從國民黨“清共”以後,蘇俄在中國,仍有宣傳其主義之舉。

    十六年(1927),北京政府派員搜查俄國的使館,俄國因此撤回其代理公使。

    南方亦因廣州共産黨暴動,撤銷其領事的承認。

    蘇俄的國營商業機關,在南北亦都遭勒停,唯東三省仍屬例外。

    十八年(1929)7月,東三省當局,又派員搜查哈爾濱的俄領事館,并改派中東路督辦,撤換俄籍職員。

    蘇俄因此對我絕交,其兵并侵入我國沿邊,攻陷同江、滿洲裡等處。

    後由中央派員與俄會議,先将中東路回複原狀,訂定明年再開正式會議。

    正式會議開後,久無進展。

    直到二十年(1931)東北形勢大變後,中俄乃于二十二年(1933)歲杪複交。

     【小結】 (一)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在于何時? (二)試述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的區别。

     (三)何謂五院? (四)試将已收回及尚未收回的租界,列為一表。

     (五)何謂二五附稅?關稅自主的交涉,經過如何?現在是否完全實現? (六)國民政府廢除不平等條約的辦法如何?現在辦到什麼地步? (七)領事裁判權的取消,現達何種程度? (八)何謂《非戰公約》?《非戰公約》的效力如何? (九)中俄絕交的經過如何?後來為什麼要複交? *** 【注釋】 [1]現設内政、外交、軍政、海軍、财政、實業、教育、交通、鐵道、司法行政十部。

    又有蒙藏、僑務、禁煙、勞工四委員會。

     [2]國民政府,于十四年(1925)7月改組,廢大元帥,行委員制,已見前章。

    其制:設委員若幹人,推一人為主席,若幹人為常務委員,其下分設各部。

    十七年(1928)10月,公布《組織法》,五院次第成立,各部均屬行政院。

    到訓政時期約法,乃改設主席。

    主席不負實際政治責任。

     [3]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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