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國民政府成立後之内政與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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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辦法。

    未能有成。

    十六、十七年(1927、1928),2.5%附加稅乃由各關分别先後征收。

    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就徑行進行廢除不平等條約,收回關稅主權的運動,不再斤斤于此了。

     自五口通商以來,中國和各國所訂的條約,都是不平等的。

    損害國家的主權,國民的權利、利益,殊非淺顯。

    所以國民黨的主張,首以廢除不平等條約為重。

    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即發出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宣言。

    十七年(1928),又照會各國領事,訂定三種辦法:(一)舊約滿期的,當然廢除重訂。

    (二)未滿期的,以相當手續,解除重訂。

    (三)舊約已滿期,而新約未訂的,另定臨時辦法。

    旋頒布《臨時辦法》七條。

    [5]自此和我重訂條約的,就有許多國。

    [6]其中比、意、丹、葡、西各約,都訂有撤廢領事裁判權條文。

    [7]捷克、波蘭兩約,訂明保留内河沿海航權。

    至于關稅自主,則美國和我國,首先于十七年(1928)訂立《整理關稅條約》。

    聲明前此各約中,和關稅有關系的條文作廢,應用自主原則。

    其後德、挪、荷、瑞典、英、法六國,亦先後成立《關稅條約》。

    比、意、丹、葡、西五約中,亦有明文規定。

    政府乃将關稅特别會議時所議定的七級稅則公布,于十八年(1929)2月1日實行。

    後來裁厘之舉,于二十年(1931)1月1日實現,乃将七級稅廢除,另定稅則公布。

    關稅自主,在形式上,就算達到目的了。

    但是實際的推行盡利,還要看國家的實力如何呢。

    [8] 加入非戰公約 中國是素來以和平為職志的,所以國際事業,有裨于世界和平的,無不盡力贊助。

    而民國十八年(1929)加入的《非戰公約》,尤足以資紀念。

    國際和平運動,由來很久。

    其設有機關,則當以海牙和平會為最早。

    此會成立于1899年,亦曾開會兩次。

    第三次會未及開,而歐戰起,與會各國,多數都卷入戰争的漩渦了。

    戰後,美國提出和平條件,因而成立國際聯盟。

    然美國自身,就未曾能夠加入,華盛頓會議雖亦以限制軍備為議題,而其效力僅及于太平洋,且亦僅能限制軍備。

    民國十六年(1927),法美二國,提議鞏固和平的辦法。

    後來就擴而大之,不以二國為限。

    由美、法、英、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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