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國民政府成立後之内政與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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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其法律上有根據的,系1896年的中日《通商口岸議定書》(舊稱《公立文憑》)。

    将管理道路和稽查地面之權,明定其屬于該國領事。

    事實上,妨害我國主權最甚的,是上海租界。

    上海租界的市政,屬于工部局。

    其根據,系1896年的《洋泾浜章程》(工部局譯為《上海洋人居留地界章程》)。

    此章程由外人納稅會通過,各國領事認可,駐紮北京的公使批準。

    工部局董事,由納稅人選舉,而納稅人年會,則由領事團召集,是領事和公使,幹涉起中國的市政來了,真正豈有此理。

     [4]英在廣州、天津、營口;法在廣州、漢口、上海、天津;日在天津、營口、沈陽、安東、廈門、杭州、蘇州、沙市、福州、重慶,均有租界。

    又鼓浪嶼、上海、芝罘,有共公租界。

    上海公共租界,系1854年将英、美租界合并而成,但實權實在英人之手。

     [5]外交官、領事,與以國際公法賦予的待遇。

    在華外人,受中國法院管轄。

    關稅在國定稅則未實行以前,照現行章程辦理。

    華人所納稅項,外人亦應一律交納。

    未規定事項,照國際公法及中國法律處理。

     [6]見附表。

    唯法國所訂,系《越南通商條約》。

     [7]諸約均附有條件。

    其中最緊要的,是外人得雜居内地,經營工商業,享有土地權。

    有人以為以外人的内地雜居,換領事裁判權的撤廢,殊不值得。

    因為外人财力雄厚,我國的工商業很難和他競争,而土地也有被他大量收買的危險。

    但條約上訂明外人此項權利,仍得“以法律或章程,加以限制”,所以也看我們的運用如何。

    各國與我訂約,亦有本無領判權的。

    又有雖有而條約亦已滿期的。

    其墨西哥一國,則條約雖未滿期,而該國于十八年(1929)11月,自願放棄。

    現在條約還未滿期,有領判權而未曾放棄的,為英、法、美、荷、那、巴西六國。

     [8]十九年(1930)所布稅則,含保護本國産業之意最多。

    唯中日間在是年訂有《關稅協定》,附表規定若幹貨物,彼此不得加稅。

    所以日貨進口,有課稅極輕的。

    二十二年(1933),協定滿期,政府乃加以訂正。

    然二十三年(1934)所公布的新稅則,則又和此意相背。

    這是迫于外交形勢,不是法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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